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

摘要: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和技术方面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能够通过实际应用给其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相关信息。如今我们国家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在市场经济与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下,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而导致的犯罪数量显著增加,与此相对应,市场主体对商业

  摘要: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和技术方面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能够通过实际应用给其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相关信息。如今我们国家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在市场经济与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下,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而导致的犯罪数量显著增加,与此相对应,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的维护意识日趋增强,国家和国际社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在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基础上,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手法等方面详细系统阐述,并综合得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关键性特点和规律,同时从这类案件的直接受害人和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的危害,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会对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降低商业秘密的价值,造成企业破产等,同时还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扰乱社会结构,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上述的分析探索出一条更便捷迅速处理案件的道路,通过完善侦查策略,即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积极拓宽案件举报来源、加强多方协作、通过网络侦查、建立相应的侦查机构,并根据侦查措施进行侦查,通过对侦查措施的合理运用,提高公安机关办案的效率,减少权利人的损失,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侦查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

  引论

  商业秘密是指,在经营和技术方面,被少数人所掌握,而且能够通过实际应用给其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相关信息。这类信息作为抽象无形的财产,是知识产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焦点,为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收益等方面带来潜在却真实的优势。
  为了对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抑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主体必须要对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拥有的特定技术以及相关的经营信息及时的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建立严密的保密制度规则,防止泄密侵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类型复杂化,数量的急剧增加,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成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公安机关以及相应的部门针对经济犯罪进行侦查的主要任务,也是维护和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方法之一。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认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主要特征

  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客体特征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活动中,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的客体,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知识产权。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财产,因此该财产容易被侵犯。商业秘密所有权区别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缺少独占性和排他性。权利人并没有相应的权利禁止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方式使用与之相关的商业秘密,只要获取这类信息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就会为这些信息的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保护。通过以下角度对相关行为是否形成商业秘密罪进行判定:
  (1)如果多个商业秘密所有权者中的一人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提供给除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则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
  (2)其他人通过自主研发或观察等方法获取同种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其保护的。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特征
  (1)在此类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会因为自己所有权受到侵犯而在经济等方面受到严重的损失。从法律角度来啦,此种商业秘密是案件中的侵犯对象。对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含义,我们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文件对它做出了细致的阐述,简单表述起来就是在经营和技术方面,那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且能够通过实际应用给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相关信息。其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和由所有人许可的使用方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是要注意,只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方是不能将其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业秘密,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①秘密性,即为少数人所知悉,不具有公众性。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性的推出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一法规性文件,该文件范围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掌握少数或者特定人员手中,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如果该信息是众所周知的或者是通用的技术和经营方式,则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②商业秘密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注册,然而,它仍然需要大量费用来维护。事实上,维护商业秘密的机制非常昂贵的,这取决于有关商业秘密的形式和内容。费用通常与企业内部为维护商业秘密而安装有关的安全设备,组织管理体制有关。
  ③实用性。未经披露的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凡是能够给所有权人的商业行为提供有利的帮助的,都应认定为其具有实用性。
  ④合法性。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者必须合法拥有该商业秘密,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侵权人拥有商业秘密也不具有合法性。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以偷盗、利诱、威胁等方式获取所有权人合法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
  ②在通过上一款中的不法手段获取相关讯息后,进一步向他人泄露或由自己和他人直接进行使用的侵权行为。
  ③不遵守相关要求和约定,将商业秘密向其他人透露或是不经允许让其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
  ④知悉通过上述三种非法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仍然对其进行获取、使用和披露。
  (3)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如何解释“巨大损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认定标准为:
  ①给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在经济方面带来的直接损失超过50万人民币;
  ②由于商业秘密被侵犯使得所有人出现破产等极为严重的财产方面的损失
  3.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主观方面的特征
  过失和故意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主要表现,但通常表现为侵权人以自己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使用为目的,通过多种非法途径取得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一种结果犯,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的损失不是特别严重,那么就无法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4.侵犯商业秘密犯主体方面的特征
  实施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方面主要包括企业中承担保密义务的雇员、知悉企业商业秘密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生业务关系或者行政关系的自然人、组织、法人。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还具有多元化、复杂化等特点。商业秘密的泄密主体大部分是与企业签订协议或者在职责范围内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关工作人员。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使用的主体主要是同类行业中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人员。从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来看,可能是权利人无意泄露,但更大多数则可能是侵权行为人通过胁迫、利诱甚至偷盗等非法的方式和手段得到相关讯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其侵害的对象方面具有多样性。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容易被侵犯且难被追回,商业秘密具有广泛性,包括使权利人获益的各种信息。犯罪手段具有多元性、隐蔽性和专门性。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日趋增多,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科技更方便快捷的从事犯罪活动,提高作案的隐蔽性,不便于侦查的开展。且犯罪主体的特殊性需要行为人有较强的的专业知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难的原因

  1.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为专属的法律权利
  虽然我们国家在刑法中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指出商业秘密权的概念。而且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同样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各个机关中就目前的理论来说都把商业秘密看作为与商标、专利、著作并列的第四大知识产权的范围内,我们国家于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文件通过对条款的列举,进一步对经营者不允许采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定义,我们国家的《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罪。虽然商业秘密权是否为法律权利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法律已将商业秘密归到知识产权范围之中,另外,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它们常常表现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出现。在这一情形的限制下,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在该方面的保护始终停留在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层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始终无法从刑事的层次上得到发展,而且始终无法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上升到犯罪的层面。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增加了对该方面犯罪活动进行认定时的困难程度
  我们国家曾在反不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在经营和技术方面,那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且能够通过实际应用给其所有权人带来利益的相关信息就是所谓的商业秘密。这一阐述同我们国家的刑法在该方面的规定完全一致,但要具体认定是否不为公众所知且能具有实用价值而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十分困难。且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客体、主客观要件的角度入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极其不易。
  3.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难以进行举证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刑法对于造成商业秘密犯罪活动的具体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方式非法得到商业秘密;对那些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相关讯息许可自己或让他人进行使用;以及承担保密责任的合法使用人员披露他人使用的,这些行为都做了具体规定。但是,很难证明行为人是否以不正当的方式侵犯了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不同于商标和专利,无法加以注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审批,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也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权利人是非常不利的。
  我们国家的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曾在10年的时候推出了一项针对性的文件,该文件对于“重大损失”这一对案件进行定性的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将下面几类损失情况规定为重大损失,它们分别是: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超过50万人民币;因侵权行为致使被侵犯方出现破产的情况;被侵犯方遭到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况。虽然表面上看,这些针对性的规定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然而由于权利人很大程度上无法计算自身的实际损失,此条文在技术上并不成熟完善。所以如今在该类案件中,对于损失计算和具体的侵犯方式两个方面,想要通过实际证据进行证明是极为困难的,而在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检察院是举证责任的承担方。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可以发现,当前我们国家在商业秘密犯罪认定方面的刑事司法系统还不够完善和全面,而且相关的保护机制建设不完备,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举证等方面的困难现状难以解决。为了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得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相关职能部门需要结合该类讯息的相关特点制定专门的保护性法规,或是对当前的法律体系进行针对性的补足和完善,做到对商业秘密相关权利的具体属性进行说明,并明确该罪的主要构件,解决举证责任的归属与分配等相关问题。

  (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与盗窃罪的比较

  对于普通的盗窃罪和此处论证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两者,我们可以从构成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那些通过记忆、偷看、偷听以及复制等非法手段获取没有载体依附的商业秘密的相关活动将被判处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些秘密都有特定的载体,像是电器、书报和文件等等,当侵犯方选择以偷盗的形式获取该讯息时,往往会将该载体直接盗走。当这些载体的价值满足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范围时,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有可能同时构成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面对这一情况,应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在我看来,根据上面描述的情境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只有一个,而且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相关规定,面对这种情况时不能以两罪同时论处。笔者认为,面对这种情况不可以一概而论,一定要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面对实际案件时,需要综和嫌疑人主观故意和具体实施行为确定罪责承担:
  1.如果行为人在偷盗附有相关商业秘密的载体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其中的相关讯息,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对被侵犯方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时,通常会将该行为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此时盗取的相关载体的实际价值在量刑时可予以参考:但是如果盗赃物本身价值十分巨大,超过可计算的商业权利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的,此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量刑违背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需要判处其犯了盗窃罪,而且这种情况下在判定刑罚的时候同样要考虑被侵犯方的具体损失情况。
  2.行为人为了获得其中的相关讯息而对附有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偷盗,如果偷盗后未及时使用则已案发,虽然没有因为商业秘密的泄露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但是如果他所偷盗的物品价值已经能够判处盗窃罪时,在罪行的具体判定方面需要将其定性为盗窃罪。
  3.当嫌疑人进行偷盗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财物,但是他并没有意识到获取的是相关商业秘密,由于行为人没有窃取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应当以盗窃普通财物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嫌疑人发现偷盗的是商业秘密以后,对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并给商业秘密所有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后,行为人除盗窃罪之外,又构成独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行为人就应当以盗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行并罚。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经济纠纷的不同

  当前在面对由于商业秘密上的侵犯而形成的经济方面的纠纷和犯罪情况时,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人员常常会因为行为对象、方式和主体等方面的混淆不清,而在案件的具体定性方面出现分歧。这两种案件虽然非常相似,但是同样具有很多不同,下面就几个主要的区别进行简单介绍:
  1.首先是主观方面。过失和故意两种方式是导致商业秘密犯罪的两个主观方面活动,其中故意是直接的侵犯形式,过失则是间接的侵犯,然而这种间接的侵犯同样具有带来经济纠纷的可能。
  2.其次是客观方面。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在客观行为方面,除将文中上述的四种情况归为犯罪,其他行为全都归于侵权的范畴。例如以下行为:
  直接侵权人用违法手段得到被侵权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将其交给第三人,接受这一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在了解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再次将其转手给其他人并自己进行使用,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此种行为不能定为犯罪,只能归于经济纠纷范畴,在进行处理时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做出管理,不用进行刑事立案。

  二、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对社会发展影响的危害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发生后,给权利人带来了直接损失

  1、减损消费者对权利人的品牌忠诚度。品牌形象是指消费者对品牌的积极认知,品牌忠诚度是指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始终挑选该种品牌的产品。因此,企业可以使用商业秘密建立消费者对自身产品排他的积极感知,不难想象,品牌忠诚度也随之产生。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使得权利人建立的品牌积极认知不具有专属性,从而严重减损了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品牌忠诚度。
  2、商业秘密价值灭失。商业秘密由于其具有的技术含量和实用性而具有较高的价值,由于商业秘密被非法公开,则丧失了起秘密性,随之丧失其实用性等方面的价值。商业秘密的原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进行反复销售来赚取利润,商业秘密附加的产品价格通常低于商业秘密的价值,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原权利人丧失了对商业秘密的独占性,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复存在。
  3、对权利人的经济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该项商业的开发成本,保密机制所支付的费用、该部分是难以精确计算的。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商业秘密的泄露对权利人名誉信誉产生影响,而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
  4.损失大量的研究成本和相应的保密费用。企业公司依靠商业秘密生存,因此注重开发和其产业相关的商业秘密,这往往会让该企业投入很多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在研究开发之后,还要和研发人员以及知晓该商业秘密的人员支付相关的保密费用,保存和使用商业秘密还要耗费很多的资源。如果刚刚被研究出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会造成权利人的投资白白浪费,不利于权利人所在公司企业的发展。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后如果再加以使用,降低了商业秘密的价值。
  5.以前签订的合同会废止。相关权利人在开发出商业秘密以后会基于其开发的商业秘密和销售商等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商业秘密泄露以后,该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会降低,因此会导致其签订的合同废止。同时,购买该商业秘密的对象也要承受很大的损失,譬如本来该商业秘密价值一千万,投资方花费一千万买来以后,商业秘密的价值下跌,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6.致使权利人破产的。商业秘密时企业的核心,时企业赖以生存的保障,一个企业可以依靠商业秘密获取利润,支撑企业的发展,但是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后,会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打乱企业的发展结构过程,比如百事可乐的企业,如果百事可乐的制作方法被很多人知晓,该企业赖以生存的保障就会被破坏,饮料就销售不出去,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扰乱经济市场的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稳定市场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备,让许多投机者有利可图,通过侵犯其他企业等的商业秘密进行牟利,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直接或间接的扰乱了经济市场的协调发展,遏制了经济社会的进步,不仅仅是给被侵权人,还有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此种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经济市场上的产品差异化,产品差异化定义为一种产品的一个或多个产品属性不同于另一种产品,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预期后果是产品差异化。当商业秘密被侵犯,产品的制造特征就从个别企业秘密专属状态转变为众多企业的共享状态,从未显著减小了产品类型的差异化。
  2.产品销售数量减少,市场混乱。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商业秘密为的是提高产品的销售量。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则抢占了权利人的资源,掠夺了权利人市场份额。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产品本身不会减少,但是侵权人销售产品的增多意味着被侵权人销售市场的削弱,最终造成市场混乱。
  3.上文中说道,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后,商业秘密的价值下降,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同时还会产生一大批下岗工人,企业的发展直接决定这些工作者的去向,如果该企业无法依靠其商业秘密生存,那么工人也会失去工作,这样会破坏社会的经济结构,造成社会的混乱,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

  (一)积极主动拓展案件举报来源

  1.案件举报少的原因
  (1)由于需要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比较隐秘,难以立案,而且其中牵涉到许多公司企业的机密,所有被侵权人在报案前有许多顾虑,从而助长了侵权人的气焰和侵犯其权利的主动性。
  (2)相关的知情人和证人由于该案件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如果举报不仅对自己没有好处,还会使自己处于一定的危险之中,因此知情人也不愿意举报
  2.加强宣传,拓宽案件举报来源
  针对举报和报案的缺位,我们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寻找方法推动被害人和知情人主动举报案件,虽然这种方式看着比较简单,但是难以进行实践,在操作中会存在居多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需要被害人主动举报案件才可以立案,对于一些小的案件,被害人不予以重视,对于一些大的案件,被害人考虑到涉及的多方利益也难以抉择,所以并不愿意主动去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要加强对举报机制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尤其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通过对他们提高宣传,让他们了解被侵犯权利后应该去哪里报案,什么时间去报案。同时,还要针对知情人的举报提供一定的奖励,提高他们举报的积极性,从而拓宽案件报案的来源。

  (二)加强多方协作

  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加强各部门的合作,通过利用网络及科技进行侦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多是由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立案,同时要加强与刑侦,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各相关单位的协作,通过多部门联合办案提高破案效率。
  2.加强与商业秘密保护组织的协助
  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社会上自发建立了许多商业秘密保护组织,这些组织会对相关的企业公司有相应的理解,并且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很多线索证据和证明是否侵权的材料,所以侦查机关对于此类案件要和相关的组织多联系,通过这些组织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进行分析汇总,找出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部分,更好的开展活动。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社会在发展,信息传递速度越来越快,因此侦查机关也要跟紧时代的潮流,将相关信息进行分享。通过和经济侦查部门,检察院法院进行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此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信息交互取得其他部门组织的信任,联合办案,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口。但是如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的话会增加信息泄露的危险性,不利于侦查活动的进行,所以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降低泄露的危险。

  (三)通过网络对相关案件进行侦查

  随着网络的发展,很多重要证据都存放在网络上,而且由于在网络环境下该类案件需要的科技文化含量较高,所以侦查机关要强化同技术与网络等侦查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现在社会中由于互联网的盛行使侦破相关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更难,由于现代社会侵犯商业秘密权利的嫌疑人有较高的专业技能,科技含量比较高,而且随着信息交流的增多,跨境犯罪更多,许多黑客在电脑前可以轻易的盗走其他地域的公司企业电脑设备中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会使侦查陷入两难境地,侦查方向难以确认。但是每件事情都有其两面性,虽然通过网络犯罪增加,但是犯罪嫌疑人会在网络上留下相关的痕迹,所以我们可以反其道而行之,通过网络对相关的案件进行侦查,网络既可以被犯罪嫌疑人运用,同时其犯罪的路径还可以被侦查人员所掌握。网络通过其开放性和共享性给了侦查机关提高办案效率的途径和知情人发现犯罪情报的机会。因此我们侦查机关要与网侦部门合作,在网络上寻找犯罪嫌疑人的痕迹,通过科技手段发现犯罪嫌疑人侵犯权利人权利的证据和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网络监测等方式对怀疑的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设备和IP进行搜索,增加办案的途径。
  通过网络进行侦查的策略有:
  1.构建网络信息库,对以前侦破或者未完成的案件进行汇总整理,通过网络分析数据,寻找可能存在的惯犯或者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遗漏的数据,通过整理绘制条形图柱状图对案件进行分析。
  2.通过进入过被侵权人电脑存储设备的IP进行侦查。在网络环境下的犯罪难免会泄露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犯罪嫌疑人在盗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后很大可能会没有完全清除相应的痕迹,因此我们可以反向侦查,网侦部门通过对可疑IP的侦查寻找犯罪嫌疑人。
  3.加强网络监管和举报的力度,建立安全保护机制。通过在网络上开发举报的途径,支持举报人的匿名举报,给知情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举报环境。同时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尤其是告诫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存放在网络上的数据进行安全保护,限制盗取商业秘密的渠道,加强监管,缩小侦查的范围。

  (四)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和侦查体系

  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是侦查侵犯商业秘密权利案件的根本,也显然是加大对商业秘密惩处的基石。虽然我国已经有跟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立法,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难以实施,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侦查陷入了一定的困境。因此我们要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和侦查的体系。
  1.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条文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难以更好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程度,不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其保护的方式方法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我们要及时的制定相关的立法。不仅要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认定进行完善,还要对侦查的方法方式进行完善。要及时的借鉴其他国家的保护侦查体系,针对具体的侦查措施提出具体的法律规则制度,让侦查人员不仅有法可依,更要有合理的法可依,通过立法增加侦查人员的办案方式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提高侦查的效率。
  2.加强权利人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文化体系,立法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是最重要的是全民提高意识,尤其是公司企业的权利人和工作人员。有些工作人员在被公司企业辞退后,可能会不自觉的将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出去,虽然不是自己的本意,但是会对权利人产生很大的影响,侵权人也难以洗脱罪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是特别完善,商业秘密作为一个舶来品还没有深入每一个人的心中。因此我们要提高全民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让权利人和相关权益人了解到什么是商业秘密,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会对自己对社会产生什么危害,通过此种方式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降低侦破案件的难度。提高全民对商业秘密意识的方式有:
  (1)加大宣传力度,公检法部门和其他组织要联合起来,举办一些相应的讲座和座谈会,通过宣传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呼吁全民对知情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呼吁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自首反省,呼吁权利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2)将法院判罚的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例进行宣传,但是注意不要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通过对行为人的判例让民众们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的危害,形成一种文化,从而达到减少案件发生,提高侦查效率的目的。
  3.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如何开展侦查的交流。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在欧X家都已经成型,因此要通过和欧X家进行深入的交流,在国内形成一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氛围,进而加深全民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程度。我国可以和其他国家开展商业秘密的交流会,就具体的侦查方法和措施进行讨论,形成一种长效的保护和侦查机制。
  通过实施上述三点对策,建立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和侦查体系,让商业秘密的保护深入人心,从而减少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发案率,提高对商业秘密的侦查效率。

  (五)建立相关的侦查和防范机构

  上文中提到,我国针对商业秘密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设施也不齐全,所以造成侦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产生困难,因此我们国家可以增加专门的针对商业秘密的侦查机构,对商业秘密的侦查进行专业化的改善和提高。公安机关建立相应的侦查小组的部门,专门对商业秘密开展侦查。该机构的组成人员要求具有专业的知识,对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和侦查需要如何认定有一定的了解,小组成员应该相互协作,形成统一意见,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进行深入的讨论分析,研究侦查的措施和方向。

  四、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侦查的措施

  (一)初查的措施(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案件线索,确定案件性质,确定分配管辖)

  1.初查的目的、证据及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主要来源于权利人报案以及工商部门的移送。对于报案和移送的材料,可根据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初步判断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然后进行初查。
  初查的目的是受理案件,审查线索,确定案件性质和管辖判断是否应该立案。
  立案标准为侵权案件中要查明是否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往往是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因素。针对该问题,办案人员应该通过事实进行判断。
  确定需要调查的情况及需要收集的线索和证据。初查中要收集有关于行为人侵犯对象为商业秘密的证据,初查应该围绕以下材料进行展开:
  ①技术信息的相关材料
  ②决定技术信息价值的相关材料,如销售记录
  ③技术信息是否建立保密制度,与行为人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保密条款
  ④行为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是否与该商业秘密相同
  ⑤行为人是否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
  同时,要调查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包括其身份证明文件等。
  2.初查的原则
  分工合作。与其他部门取长补短,相互协调,互相结合,通过联合办案提高办事效率与准确性。
  分清主次。分清各种证据的重要性与次要性。对于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进行认真调查,而对于案件起量刑作用的证据则属于次要证据。在分析案情收集证据时分清楚次,提高效率与准确性。
  全面及时。在初查阶段,由于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财产,因此在调查时有其特殊性,若不及时侦查,诸如窃取秘密的现场痕迹等证据容易销毁,所以应该通过侦查措施全面及时的进行证据的收集。
  非强制性。初查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对所调查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性的手段。
  适度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初查并不需要确定其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如何量刑,只需要确定行为人存在犯罪事实就可以立案。但是不能不根据证据及线索,而在主观上认为存在该犯罪事实就立案,应该根据现有的证据,如果能表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就要立即立案。
  秘密性原则。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性,初查阶段采用的侦查措施应该具有秘密性,防止证据公开导致侦查失败,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非强制性调查取证措施的运用
  任意性侦查关键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此次侦查的目的,不能用强制性的方式。
  询问。初查要询问的对象包括从案件发生时开始所有与此案件相关的人,包括知情人、证人、侵权人和商业秘密所有权人。询问的内容可以包括此商业秘密目前的使用情况,存在的漏洞,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其他一系列不寻常的地方。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针对商业秘密的文件,会议记录,企业中保存的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
  辨认。针对该案件的嫌疑人,犯罪现场都应该进行辨认。
  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初查的重要步骤,通过对现场的勘验以及其他情况的检查初步判定案件的性质。
  查询。包括侵权人的户籍档案、其所在公司企业的登记材料、银行账户、汇款等。
  鉴定和评估。针对该案件行为人可能给权利人造成多大的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损失时才将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定为性为犯罪。针对这种案件,我国早在2001年的时候就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一文件,该文件是由我国的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职能部门制定。此文件中具有对严重损失的明确限定:当经济损失超过50万人民币或者当被侵权一方因此导致破产等严重后果,可以将侵权行为定为犯罪,但当影响未达到这一标准的时候,只能算作经济纠纷。这种损失程度也是对犯罪和简单纠纷进行区分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文件对该方面内容做了以下的规定:当被侵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时候,侵权的一方要对这些损失进行承担,当具体的损失无法计算,就按照侵权人在此阶段获取的利润进行赔偿。在实际案件中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进行判定,当侵权方还没有获取实际利益的时候,在赔偿方面需要请专门的机构对具体损失进行评估,以该评估为标准进行判定。
  4.检验、鉴定的运用
  收集那些可以给鉴定和检验环节带来实质性帮助的证据与材料。如果目前的鉴定结论存在误差,可以利用给鉴定和检验环节带来实质性帮助的证据材料申请二次鉴定。由于在对商业秘密的判定非常繁琐,因此在进行第一次判定的时候,相关人员就要综合该商业讯息的合法、秘密、价值以及实用等多个方面的特性,同时还要出具该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以及在保密方面运用的相关设备和文件等等。另外还要收集侵权方在销售、使用和出版相关书籍等方面的证据。为了方便进行鉴定,双方需要将支持自己主张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的收集。
  上述的鉴定和检验过程会对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定性定量,同时这一过程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很高,他需要检验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来解决类似录音、录像及笔记等相关证据方面的争议。
  当侦查部门处理实际案件过程中,与相关的工商管理等部门进行合作,可以在难以取得证据的时候,根据工商部门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权利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得到更加充分的证据。
  在鉴定中,同时要注意几点问题。
  ①鉴定人要选取得当,不能从与该案件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中选取,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相应的鉴定机构选取。公安机关要注意和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鉴定人应该是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家,鉴定时一定要告知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征求其意见,若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的要求要书面提出。
  ②鉴定过程必须要根据相关的规定严格进行,材料要按照程序填写,针对权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人要注意保密,不能泄露相关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鉴定人符合回避的要求,要重新进行鉴定,只有注重程序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5.证据保全
  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立案后,应该及时对证据进行保全。工作人员要尽快的组织相关人员行动,针对行为人所在的经营场所,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和其他可能存放或者使用该种商业秘密的地方进行仔细搜查,如果发现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存放电子数据的硬盘等,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扣押,避免行为人销毁证据。当然,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请求相关的技术人员以及专家对证据扣押进行协助,避免疏漏重要的证据,尤其要注意在行为人办公场所以及住所发现的U盘等移动硬盘,里面往往保存着重要的内容,要避免必要的数据不被破坏。

  (二)侦查过程中的措施(摸底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收集有关证据)

  1.选择侦查途径
  (1)从询问知情人途径开始进行侦查,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与知情人之间具体的联系;
  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嫌疑人外貌特征和确定的住所。
  ③若相关的知情人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工作人员要向其询问其商业秘密具体的情况,保密程度,市场上的占有率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④根据知情人与行为人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侦查人员可以对其提供的情报以及相应的报案材料真伪有一个确切的了解。同时,侦查人员通过已掌握的证据与知情人透露的信息寻找侦查方向。
  从搜查勘验现场展开侦查。通过搜查现场,获取利用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资料,勘验相关的现场,寻找书证物证。通过对现场的搜查了解犯罪嫌疑人具体的作案手法和特征,对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的掌握程度,将搜集的书证和物证进行对比佐证,找出突破口,从而确定后期侦查方向。
  从嫌疑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对比进行侦查。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后果是侦查该类案件的首要目标。侦查人员通过对比嫌疑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找到相关线索。对比的出来的结果通常是嫌疑人获利情况和权利人遭受实际损失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排除不相关因素后可以确定是给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后果。
  从犯罪嫌疑人入手侦查。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等强制措施,也可以采取讯问搜查等方式寻找突破口。侦查人员要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案,抓住最佳时机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证据。
  2.侦查措施选取及实施
  侦查措施的具体选取,应该根据侦查计划的规划设计具体的侦查目标,依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原则,还有侦查学的原理进行,不能草草选取侦查措施。在选取侦查措施时要注意遵循侦查措施的一般原则:对这种特殊的案件进行保密、侦查过程要及时迅速,不能破坏证据、要和相关的部门进行合作提高办事效率等。
  (1)制定侦查计划,明确实施步骤。侦查计划制定要简便易行,因为侦查计划的制定是对整个侦查过程总体的一个概括,要对侦查的时间和进度有一个相应的了解和把握,明确每个步骤的第一责任人。侦查计划的制定对于较复杂的案件的侦破(特别是破案阶段)是有益的。
  (2)具体措施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询问。通过询问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嫌疑人和权利人相关的人等,获取证据,找到线索。
  查缉犯罪嫌疑人。注意“控制下交付”等方法在办案中的运用。
  讯问。通过审讯嫌疑人获取证据。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嫌疑人文化水平较高,心理防线较强,在询问的过程中要注重对行为人心理的把握,注意运用询问策略。
  搜查、扣押、查封。主要针对嫌疑人进行该行为存在的各种证据,如用于复制的商业秘密资料,各种相关的文件和媒介等等。另外还有嫌疑人获取的利益与被侵犯方的损失。以及相关的会议、销售方面的记录、各方面的账目与客户的名单,包括侵权所生产的各类产品,最后还有各种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
  冻结封存。对行为人通过该商业秘密获益所得进行冻结,防止转移财产。
  鉴定、现场勘查等。加强各部门的合作,通过利用网络及科技进行侦查。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多是由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立案,同时要加强与刑侦,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各相关单位的协作。随着网络的发展,很多重要证据都存放在网络上,而且由于在网络环境下该类案件需要的科技文化含量较高,所以侦查机关要强化同技术与网络等侦查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面对跨境的侵权案时,必要时可以与各国警察部门相结合,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三)侦查活动的终结阶段

  当侦查活动进行到最后阶段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检查与梳理,并确立该案件的案卷,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在侦查阶段终结以后,针对依照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侦查人员要书写“起诉意见书”,针对行为人要依据法律免除刑罚的,要书写相应的“免予起诉意见书”,如果被告人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要撤销案件,若相应的被告人正在被羁押,要立即释放,并开具相应的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予以逮捕的检察院,最后要对侦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过程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整理,整理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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