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

【摘要】 目前,我国的老年人口基数越来越大,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使得企业年金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2016年xxxx通过了《企业年金规定》,这一规定不仅加快了我国企业年金的普及率而且响应了政府为构建多层次,全方面的养老保险

  【摘要】目前,我国的老年人口基数越来越大,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使得企业年金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2016年xxxx通过了《企业年金规定》,这一规定不仅加快了我国企业年金的普及率而且响应了XX为构建多层次,全方面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号召。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企业年金的概念以及企业年金会计的现状,并对相关会计处理可能涉及到的概念以及我国企业年金的实施现状以及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了简要的说明,并根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年金;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会计披露
浅析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背景

  根据社科院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在未来的15年内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増长速度将会超过世界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尽管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呈现出多层次的特点,但是我国十三亿的人口基数较大并且XX的财政投入有限,所以其远远满足不了正常老年生活的需求,因此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显得及其重要。因此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IAS10),并2014年修订完善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IAS9),重新界定设定受益计划的范围,这一举措充分说明了我国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决心。
  20世纪80年代,迎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国内企业迅速发展,企业为引进、留住优秀人才,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更需要完善、落实好补充养老保险。因此,国家越来越重视企业年金的制度规范。2017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并于2018年正式实行。该《办法》贯彻落实了XX对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发展企业年金的具体措施。

  (二)企业年金会计研究现状

  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变得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养老金会计也引起了企业时时刻刻的重点关注,而企业年金作为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西方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全面的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例如:1948年,X制定的养老金会计准则《养老金计划:基于过去服务的年金成本会计处理》为许多国家的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8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此准则是在充分吸收了各国的研究精髓而制订成,并且于2011年重新修订,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准则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年金下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会计核算,而且更加适应了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因此不足之处较多,仍有待完善。基于财务绩效视角下,周艳(2012)重新设计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营运—发放三个环节的财务运行框架,并比较分析了DB模式和DC模式,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思路。在对比分析了X的养老金会计准则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后,林丽(2013)提出了要分清企业年金会计的主体、完善对于DC模式和D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规范以及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李露(2014)认为现有的会计准则在对于养老金会计处理的部分所设定的相关科目仍不够完善,养老金相关负债只在“应负职工薪酬”中记录的处理方式有欠妥当。通过对DB计划的企业年金会计举例研究,郑可人(2015)分析了精算损益的构成,该案例将“重新计量损益”进行了独立核算。这个会计处理方法和2011年新修订的IAS19处理方法相统一,其优点是能更清晰的反映出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的企业当期损益报告,缺点是其他综合收益的波动很大。龙玉其(2015)对国外职业年金的发展与运行机制的对比分析,总结出了国外职业年金制度中值得借鉴的一些经验。郭剑平,黄健元,缪俊花(2016)在剖析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现状后提出职业年金将在立法税收等方面推进企业年金的改革,并提出了通过税收等政策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进而推进养老保险体系的供给侧改革。严复海与薛婷婷(2016)分析了我国的养老金会计体系目前的主要情况,认为现行的体系已远无法达到企业在进行相关养老金会计核算时所要求的标准,提出当前的会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过程中仍留存的一些问题及与之相对应的改善对策。张晶如(2016)对DB计划在认定和会计处理方面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在明确划分我国企业年金的前提下,对不同混合型企业年金的归属认定进行补充;二是对DB计划义务的现值采用偿债基金的方法对其进行摊销;三是将过去服务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改为不在发生的时候就确认,而是在先记在工作底稿中,并且按照直线法摊销,然后计入以后年度企业年金的净成本中。在企业年金会计处理问题上,马东惠、卢静(2017)指出了企业年金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以及DB型企业年金的计量存在缺陷,并提出应合理选择企业年金的计量属性、确定DB型企业年金各项系数的解决办法。从企业年金改革的分析中,郑秉文(2017)认为企业年金发展的最大阻碍是参与率较低,其后果既不利于提高替代水平,也不利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得出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关键时刻,应将扩大参与率作为改革重点的结论。通过对比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发展特征,俞慧君(2017)提出了企业年金增速放缓的多方面原因,包括积累基金基数的影响,具有建立企业年金能力的央企、国企、外企、经营较好的民营企业已建立完毕;经济增速变慢,企业盈利水平下降,新建企业年金计划意愿较低;钢铁、煤炭等能源行业持续低迷,导致企业缴费大幅减少或者中断。如果未来经济发展持续放缓,企业年金增速变慢的趋势将无法避免,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年金计划显得尤为重要。朱清洪(2017)指出了我国养老金实际情况和预估仍有着较大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养老金监管不足,据此提出了会计披露中所存有的主要缺陷及相应的建议。

  二、企业年金以及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及性质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XX强制施行的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而自愿为员工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由企业和职工按照特定的比例提取、委托保管于专业的年金中介机构的资金,它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本企业的职工在退休时能够根据在职期间的薪酬和年限得到一定的退休收入。
  企业年金的确认、计量以及信息披露是依据其性质决定的4。当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性质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职工离职后所获得的企业年金属于一种社会福利,而在职期间的收入才是正式的劳动报酬,因为其在实际发生时才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所以其会计处理上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无论在职的工资还是离职后企业年金所均属于劳动报酬,离职后的收入更像是一种递延收入,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体现了配比原则5。

  (二)企业年金计划的类型

  根据标准和依据不同可将其分成多种类型6。而本文则主要侧重于依据给付方式的差异设定受益计划(DB)和设定提存计划(DC)。在DB中,职工的退休所得是在职期间的工资情况和劳动时间决定的,并对参加员工做出详细计划以更好履行承诺,并承担风险。在DC计划中,职工和企业按期按固定的金额向个人账户中交费,取得的投资所得和账户基金累积决定了职工退休后能够取得的金额数,另外DC中,还为职工设立独立账户,不仅可以记录企业年金的缴纳情况,还可以关注其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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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DC计划和DB计划本质的区别如下:
  第一,DB计划是一种承诺给付职工按照某种与职工在职期间的收入或工龄为标准的养老金;而DC计划明确的是现期的缴费水平,与未来的给付标准无关7。
  第二,DB计划由于工资随着工龄的增长而提高,所以对在同一个企业工作时间越长的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额也越高;反之,对于经常更换职位的员工不利。这类人更适合DC计划,因为DC计划对员工取得交费资格和年限的要求较短,一旦取得了交费归属的资格,职工即可以在不会丧失养老金的权力下得到更大的流动性。
  第三,采取DB计划,企业等同于负担了投资风险,有许多不确定的要素会影响保证的预期给付,所以企业等于负担了一份无法确定成本的工作;采取DC计划,员工负担了投资风险,企业没有义务弥补由于积累的资金不足而不足以支付的雇员预期年金。

  (三)企业年金会计的概念

  企业年金会计是指全面、持续的监察表现在企业年金计划下所形成的包括筹集、运营等过程的养老金会计,其包含了两个环节:一是在筹集、缴费的环节应当归属企业财务会计的范围,所以要根据传统的基础理论来处理;二是在运作、增值和回报环节归于基金会计的范畴,应当按照基金会计来解决8。

  三、企业年金会计处理现状

  (一)企业年金的确认

  第一,DC计划的会计确认。在DC计划中,企业会帮职工建立专属账户,职工可以自行挑选基金投资。企业的责任主要是是按照养老金额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不承担职工投资风险。所以,企业所缴纳的资金支出应该确认为负债和年金费用。
  第二,DB计划的会计确认。DB计划也叫作确定给付型企业年金,根据DB计划,企业需要建设信托基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对资金运作。企业为了确保其能够足额支付退休职工养老金,将定期向年金基金管理公司缴存年金,这笔资金应记为企业基金资产。当员工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时,应按照年金的领取金额确认年金基金资产和年金给付义务的减少9。

  (二)企业年金的计量

  第一,DC计划的计量。在DC计划中,企业可以提前确定缴存率,进而确定需要缴存的金额,这些资金会划入职工账户,职工自行挑选基金进行投资,风险由职工承担,企业没有更多的责任。
  第二,DB计划的计量。根据DB计划,企业需要确定本企业内满足享有年金福利条件的职工离职后可以领到的资金额。然后根据预定利率、薪资程度、工作年限、企业预期职员变更等的预测,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得出每个时间段需要交纳的资金额,并且这种支付是终身的。另外,这一过程的投资风险均是由企业承担,同样的所得的收益也纳入企业资产。因此,采用DB计划,在会计计量时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三)企业年金的记录

  第一,企业年金的相关科目。目前,企业一般依据提前设立的计划来计提应付企业年金,然后按照内部职工的部门、工作内容和性质计入企业损益或成本费用。
  第二,DC计划的会计处理。在DC计划条件下,会计核算共分为计提企业年金与缴纳企业年金两个方面。DC计划的会计处理一般分录如下:
  1.在计提企业年金时,按个人缴付部分金额
  2.由企业承担的的部分
  3.向受托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缴付企业年金时
  4.企业承担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DB计划的会计处理中因每年缴费金额不等,需要精算师通过精算假设计算反推才能缴纳金额,所以可能产生精算的利得与损失。核算的步骤也较多,因而处理较为复杂。其核算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定当期服务成本以及义务现值;第二阶段是确定净资产或者净负债;第三阶段是确定应计入的当期损益金额;第四阶段是确定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20]。DB计划的会计处理一般分录如下。
  1.设定提存计划下
  (1)发生缴费义务时
  (2)实际缴费时
  2.设定受益计划下
  (1)缴存资金时
  (2)当期发生服务成本时
  (3)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实际发生收益时若为损失则做相反会计分录。
  (4)实际支付福利时
  (5)确认精算损失
  若为精算利得则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会计主体不明确

  目前运行的年金是由职工和企业共同缴费,然后再委托专业人员选择合适的专业平台操作管理其基金、账户的运营,从而使其实现市场化。由于其运营的过程比较复杂,所以难以对其进行有成效的会计监督。目前,虽然我国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缴费及投资运营制定了CAS9和CAS10,来表现和监督企业年金资产的筹集、运营和发放阶段。然而这个举措也容易使得与之相关联的会计主体在遇到问题时不容易准确的找到符合各个会计主体应当遵循的会计准则。和它相关联的会计主体在碰到问题时不容易准确的找到符合自己应遵循的准则。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是以年金基金为主体,以账户管理人、投资人、受托人等为对象,主要用来使年金基金在运营过程中更加规范的会计处理。它的本质是一种基金会计,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上我国与X是相似的,以缴费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才属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范畴。虽然CAS9(2014)有对企业缴纳年金这一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但职工薪资项目太繁琐,也没有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具体的指引。该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系统中是该以企业或是基金为主体没有做出清晰的判断。因此,很容易导致相关的会计主体无法顺利有效的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企业会计在处理上依据设定受益计划和设定提存计划两种不同计划形成了不同的核算内容,企业采用哪种计划决定着会计主体的界定。目前,依据计划的不同,其主体主要分为企业和企业年金基金。但是,对企业或基金会计核算的主体界定还没有十分清晰,这种模糊定位直接又影响到了企业年金的成本核算[21]。基于现实层面,在会计账务处理流程方面,由于主要会计对象界定没有明确的依据,所以确认、报告、计量有关方面的会计要素也无定论,诸多没办法预测的因素的存在,对受益人来说投资风险比较大。

  (二)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善

  1.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是信息的使用者取得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不但应该披露其本身的财务状态、经营效果,还需要披露其预算执行的信息、投资收益信息及收支情况的信息。并且由于它也是一项财务计划,在这项计划中又涉及了多方主体,例如监管部门、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管理人等,而这些主体同时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对象。而不同的主体对其会计信息需求的重点各不相同,例如,监督部门更想了解其的预算和资金如何变动;负责人更想了解到账户的变化情况及基金的投资和收益情况;而职工更倾向于关注自己账户资金和收益的变动情况。
  然而,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影响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一大障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受益人有权利向受委托人查找询问账户信息,并且受委托人需要按期向受益人提供年金基金相关报告。虽然条例中赋予了受益人一定的权利,但是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真正实现这一准则,这主要是因为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披露”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另外,条例中也没有具体说明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查询哪些内容。现实中,很多企业用“管理费用”掩盖了年金成本,并且没有把相关信息对外披露,这就导致了其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即影响使用者的使用也进而失去了年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22]。
  2.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建设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与发达国家依然存在一些差距。发达国家由于其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所以它们大多也都拥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如X、英国等。而我国目前颁布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养老金这一方面,而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法规则少之又少,还没有制定出一项比较专业的运行法律,其信息披露的规定条文呈现出相对分散的特点。虽然CAS10之中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集中一些,但是这些规范中一般都不够具体,系统,这一现状对其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造成很大阻碍。

  (三)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的问题

  1.DB计划的内容不具体
  2014年CAS9增加了设定受益计划,但是目前为止,并没有与之相关的法规出台。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法规大部分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并且每年都会出台新的政策,但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养老保险法,而关于企业年金的则更是少之又少,而对于DB计划这项新事物,我的法律尚无章可循。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DB计划的含义比较模糊,,准则中将不属于DC计划的其他形式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统统归属于DB计划,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表述,没有明确体现DB计划的本质;第二,和DB计划相关的投资、精算等风险没有准确陈述,精算难度较高;第三,我国对DB计划的使用不够熟练。所以,企业在使用其做会计处理时就比较困难,这也会直接导致相关的信息质量不高[23];第四,没有专门的会计科目,现行的会计准则对其会计处理确认过于简单了,没有对企业对计划缴纳的提存金和计划产生的负债没有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例如企业把由DB计划带来的负债全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这一科目。然而该计划产生的负债大多是超过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归属于长期负债,而“应付职工薪酬”是流动负债科目,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
  2.DB计划的精算人员匮乏,会计信息质量较差
  一方面,它对会计估计和精算假设的要求比较高,但是目前我国的精算人才又比较少,会计精算的发展也比较不成熟,所以就导致了在涉及到相关会计处理的时候,大部分只能由职业判断,人为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容易使得一些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有虚可乘。不仅使得其信息的可信度较低而且由于其精算的部分比较抽象,所以其信息使用者对于这部分的理解也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以成本的角度看,如果企业采用DB计划,则必须聘请专业的精算师,又由于我们现在的精算人才比较少,给付给精算师的薪酬较多,这使得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了,进而加大了企业的负担。
  3.DB计划会计准则不规范
  DB计划的会计处理涉及到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等问题,由于我国对于DB计划的会计准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所以处理难度大。如果以DB计划为前提,企业事先保证支付于职工一定数额的资金,然而一方面因为DB计划是以职工退休后的每个月的年金收益水平通过折现率等计算出企业在每个月应该向年金中介机构为其员工缴纳的金额,所以企业就有可能因为货币不断贬值而承受越来越多的负担,进而导致企业财务压力的增加;另一方面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金额经过投资,如果收益一旦比折现少,就会导致资金损失,之前缴纳的资金也许支付不起应付给职工的金额,所以,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承担着主要的风险。

  (四)设定提存计划存在的问题

  由于在DC计划的情况下,企业只需向保险机构缴存固定资金,则职工在退休期间会根据职工在职期间的薪酬以及年限获得一定数额的养老金,但是企业并不需要承担支付的义务,而职工的养老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为其缴纳的资金衍生的回报,回报的多少不能确定。一方面若企业在职工退休后由于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难以周转等其他的原因,导致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职工退休后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无法保障;另一方面,因为职工可以获得的离职后的福利并不是确定的,而是是取决于企业当期的经营状况,所以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期间,很容易使得企业不按照之前约定的缴费水平向中介运行机构交付一定金额的提存金,更有一些企业为减少缴纳的提存金,而依照其最低的缴纳标准为其职工提取。综上几个方面,由于风险需要有企业职工承担,而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资金无法周转的情况,职工的退休生活水平便无法保障,所以采用此计划的企业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进而企业在引进人才,提升自身竞争力上缺少优势。

  五、关于完善企业年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应当分清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

  为了建立一个较全面完善的企业年金会计体系,应该分清会计主体和会计处理的范围。由于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较复杂,它包括了筹集、缴纳等几个阶段。所以,系统全面的年金会计核算主体需要分阶段、有针对性的进行确认。在缴费阶段,由于其属于“递延工资”的性质,所以,这个阶段的会计主体就为缴费单位。进而这阶段的会计处理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的原则,对于递延支付的价值应该分别分期确认,并且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发放积累阶段,由于其是“基金”的性质,所以这个阶段的会计主体为其本身。所以应当合理确认和计量它的“公允价值”,并且遵循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根据我国的制订现状来看,虽然出台了一些法规,但我国依然缺乏根本的、全面的,针对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所以我们应当依照详细的会计准则将企业年金全部的内容,分提存、运营和发放三个部分,并且对这三个部分分别加以详细阐述并且在每一个阶段都对其做出明确规范,在实际操作时,单独将其作为一个详细的规范。这样一方面能够使得不同的会计处理阶段的会计主体遇到问题的时候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又可以趋同于国际上的会计准则,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而能够制定出更加全面,更加规范,更加实用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如此一来便可以优化国内企业年金管理规范,明确其会计主体。

  (二)拓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渠道

  1.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构建合理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方式,必须要从完善其内容开始,具体可从这几个方面来实施:第一,适当修改财务报表内容,把企业年金会计信息充分公示出来,这样以来,资金流向更加清晰。同时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变动表也应该适当调整,比如在该账户设立次级账户,这样以来,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情况会更加清晰。第二,扩大其范围,让更多的群体能够透明的了解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会计信息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第三,拓展会计披露的渠道。企业可以以年金会计报告为载体,向受益的人公示,让他们充分熟知企业年金的运作状况,为使得其效率得到提高,可以通过了解不同的信息使用主体,从而了解不同的投资信息,这对于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诸多益处,不仅可以规范受托人的言行,防范非法行为,还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督成本。第四,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不够规范,从而一些企业把年金划入管理费用之中,掩盖了企业年金的正确流向,便很难对年金进行正确评价。所以,可以让企业把像年金计划的内容、投资的种类等在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并且,要增加其披露的次数以便于使用者可以及时掌握各种资料信息,以帮助使用者决策。第五,积极发展多元的信息披露方法。根据不同的需求者开拓不同的渠道和形式。如利用互联网建立专门的职工福利会计信息公布网站,便于信息使用者随时监督查阅相关的信息。
  2.增加以企业为主体的会计信息披露
  现今,我国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而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应该主动把会计信息披露出来,其可从以下两个部分来披露:第一,应该把“资产负债表”下的“长期资产”项目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进行列报和披露,而当期预付的企业年金就作为一项流动资产来反映,当期应支付而没有支付的金额则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下列示;第二,企业也应该把财务报表的附注和计划内容加以披露,比如企业年金的含义、管理方式、资产变动和投资收益等其他的情况都应该进行披露,以便于为决策者在需要利用以上信息进行决策时提供全面的依据。

  (三)完善设定受益计划的对策

  1.完善DB计划的内容
  因为DB计划的内容较为复杂,所以应该通过修订和完善它的框架内容,以便于能够更清楚的理解其内容。它的框架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应当清楚DB计划的概念及它的适用情况。对于之前与职工达成协议的福利,企业有义务付诸实现,在资金管理运作中的风险企业应当承担。它清楚地划定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第二部分,明确具体的说明它的核算内容,国际会计准则具体介绍了与它相关的精算方法、折现率等的核算内容,因此我们国家可以结合实际以及自身发展需要加以借鉴,对于不足的地方适当的作出一些调整;第三部分,增加对于它的列报与披露的程度,其具体包含了主要特点、潜在以及存在的风险、金额和金额的变动、精算假设等内容。
  2.培养相关会计和精算人才
  DB计划的会计处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它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业务能力要求很高,我国虽然有很多财务会计方面的人员,但是顶尖的专业人才还是比较缺乏,并且我国在精算领域的起步较西方发达国家晚,专业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我国需要根据本国国情,在简化精算方法的同时,也要着重培养相关会计和精算人才,并鼓励和支持相关会计和精算人才积极走出国门与国际会计人才交流,学习先进的精算方法,并将这些方法应用到实践中,提高我国会计精算水平。
  3.完善DB计划的会计准则规范
  DB计划下的企业年金处理比较复杂,虽然CAS9(2014)有对其进行相关处理的做出相关要求,但该计划的实施对企业本身条件的要求也较高,为避免出现生搬硬套盲目使用该计划的现象,笔者认为需要对使用该计划的企业进行相关的审核,让一些规模较大且公司管理制度较为健全的的企业实行该计划,而一些中等或小规模的则先使用DC计划,待公司发展壮大到满足相关条件后再更改原使用计划。在DB计划下,虽然公司承诺给付给员工固定的养老金,但是在公司向保险机构缴存的金额可能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养老金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公司补足不足的部分,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主要的精算和投资的风险。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比较好的公司会选择把养老金投资到风险较小的项目,这是因为公司有足够的资本可以承担其中的风险,员工的利益也随之可以得到比较好的保障,因此财务状况比较好的公司可以考虑使用DB计划。

  (四)完善DC计划的对策

  企业在实行DC计划的时候,可以根据其职工的工作时间,以五年或者十年为一个界限,实行有区分的年金缴费率,工作时间越长的职工,其缴费率就越高,以此方法可以解决其员工的交纳的年限短和退休后收入比较低的问题。对于每个人知识水平的差异性而导致的理财水平的差别,企业可以选举一些个人理财能力知识比较丰富和熟悉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的员工,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以集体投资的形式将企业年金交由他们决策和决定投资组合,而不是像大部分企业一样,让职工个体进行盲目的投资,由此可以尽最大可能的增加企业的收益。此外,为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投资效率,企业不仅应当将职工的投资建议视为职工劳动力的一部分增加职工的工资,而且应当定期对代表大会成员进行培训,并且对于提出建设性建议的成员予以奖励。通过此种有特色的方式,可以增加职工对于企业待遇的满意度,进而有助于企业引进优秀的人才。

  六、结论与展望

  本文先对养老金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会计的相关概念等进行介绍梳理,在介绍过程中还主要将DB计划与DC计划的异同点进行对比,然后提出了目前存在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问题及相关对策,得出了以下结论:1.我国的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还不够完善,其覆盖率在就业人员中所占比率很低,应当尽快完善会计核算准则并且努力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率让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更有保障。2.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应尽快规范相关内容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3.我国的企业年金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应尽快调整使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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