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机制研究

摘要: 近年以来,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中小企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责任履行中却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基于我国中小企业个体规模

  摘要:近年以来,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中小企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责任履行中却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基于我国中小企业个体规模小、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等现实困境,其社会责任的界定与实现和法律规制都存在着特殊性。本文在对企业社会责任阐述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及问题,进行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机制研究,并结合我国的法治理论及实践提出推进中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机制研究

  一、引言

  在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也在日益凸显。然而,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却带来相当多的问题,比如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不良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其多数发生在欠缺管制的中小企业之中。除了中小企业固有的技术力量有限、人员资金缺乏、管理粗放等客观原因外,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也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同时,这也反映我国法律对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不够,警示着我们须加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从而上升到法制化的层次,与此同时,在司法和执法中积极地做出相应配合。在法治社会的潮流之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已不再局限于道德问题,而应当成为法律规范引导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初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学界尤其是企业理论界和企业法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之一。然而,究竟何为企业社会责任?迄今仍无统一的界定。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在英美等国,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针对作为企业的公司,特别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权利的膨胀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故而,企业社会责任在这些国家经常被具体化为公司社会责任。

  (二)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1.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中小企业无论是在规模、资金、技术,还是在经营能力方面与大企业相比,差距都是很大的。同时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市场空间小、资金薄弱,其面临着很大的发展困境。但即使如此,中小企业同样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为其和其他大企业一样,都在XX及社会那里获得了相关立法、政策、技术的指引和支持,在取得利润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的负面影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因此,不管是大企业抑或是小企业都应当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
  本文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是指中小企业在最大限度的谋求股东利益时,也应和大企业一样积极履行维护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与前文中企业社会责任相联系,但有一定区别,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相对模糊,而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则应该更加地具体明确。因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中小企业在最大限度的谋取股东经济利益之外,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2.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我国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生存面临诸多困难,倘若不加以区分的要求他们承担与大企业相同的社会责任,这是极为不平等的,同时,也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大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更大,因此,则要求大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那么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首要的就是要保证经营生产的合法性,严守法律底线,在做到此要求的基础上,中小企业还可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独特优势就在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会造成企业发展困难,同时还可给中小企业带来相应的社会回报与社会效益,且便于推广到中小企业之中。以此为基点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制定更为严格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实现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化。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较为复杂,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落实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应注重差异性和针对性。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虽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性立法,但并未考量到中小企业的特殊行为取向,从而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未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安排。因此,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需要考量其行为取向,统筹其成长性和社会性,将其社会责任的底线实现法制化,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通过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配套制度,全方位的保障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中小企业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中小企业同大企业一样,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获取经济利益,取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源,获取诸如立法、政策、科学技术等层面的信息。同时,中小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这个社会大环境,中小企业的经营战略就无法践行。中小企业与社会相互依存,这决定了中小企业在获取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能因为其规模小、能力弱就忽视社会责任的承担。
  2.中小企业的地位决定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产生了重大变化,从2002年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到2014年,我国公司法规定新的注册制度的实施,再到2017年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小企业。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多,其创造的价值近乎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倘若免除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必定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另外,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忽视其社会责任,那么将会动摇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不管是数量上亦或是地位上,中小企业在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持续稳定与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密切相关的。

  三、国际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范式分析梗概

  (一)X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实践

  X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这为其社会责任的立法奠定起了基础,在20世纪30年代,X的“哈佛论战”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争论极为活跃。两派学者最后形成统一共识,企业责任的承担分为两部分,一是要承担股东责任,二是还应当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人承担责任,比如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
  X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来源于各种具体的实践案例。在上个世纪30年代之前,“越权原则”的解释最为严格,盈利被认为是企业的最终追求。19世纪末20世纪初,利益原则被司法引入,法院的重心放在审查企业的某项活动与雇员的关系,取代了对公司章程的严格审查。同时,在企业章程目录条款的解释上也更为灵活,如重视企业与雇员的关系,只要有利于双方关系的改善,即使章程未列明,也被认为是合理的企业经营判断范围内的事项。再如1898年,伊利诺伊最高法院判决一项开发建设一个能容纳1万人的新“中小企业城”属于无效越权行为。
  在制定法方面,1921年的《税法》及《财政部税收条例》,都将企业的慈善性捐助规定为“正常的必要的”营业支出,并允许以此扣减所得税。1936年,X的《国内税收法典》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对“正常的必要的”营业支出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加强了企业在教育、科学、慈善等公益事业方面的捐赠。企业可以此作为必要支出扣减所得税,最高扣减税的数额可达到中小企业应纳税额的5%。这几项规定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企业实现社会责任提供了一定的资金帮助。
  在雇员权益保护方面,X《失业税法》做了如下规定:企业在解除雇员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向XX有关部门上缴一定的类似税的费用。通过缴费的方式,对企业的恶意解聘雇员的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在2002年,X签署了《企业社会责任法案》,加大了企业侵害相关者利益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处罚力度。比如,加强企业信息公开的义务,要求电器生产者向消费者列明产品耗能成本,出具企业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等。另外,XXX为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出台了与惩戒措施配套的系列新政策。

  (二)德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实践

  德国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是最早将企业社会责任规定在成文法中的,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欠缺。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的规定开始运用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领域,这项立法表明出资者在对企业享有一定私权的同时,仍要以公共利益为重。“公共利益”原则指导了德国此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
  1937年,受《魏玛宪法》影响,德国《股份中小企业法》首次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该法规定:董事在管理经营中小企业的同时,股东的利益、中小企业雇员的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等也应当予以考虑。
  企业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并没有在德国的法律中予以直接规定,而是部分关于利益相关者的规定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相联系,如“职工参与制度”。在德国的中小企业法中规定,中小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监督董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并担任董事会成员,董事会负责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皆可平等地参与监事会和董事会,即中小企业实行的是双层经营管理体制。这项制度的突出性表现在它深刻的体现了劳资平等的理念。同时“职工参与制度”对于德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西方国家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深入分析西方一些国家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同时结合我国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与之对比,旨在寻找更为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推进机制,以及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情需要。
  1.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应在争议中得到发展
  前文已简要回顾一些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在X,几大学派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话题的争论未曾停息,在指责的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肯定,此后X的企业社会责任开始在立法和司法领域萌芽,并逐步形成理论。从一开始企业社会责任严格奉行越权原则,到后来慢慢考量“利益”因素,再到立法扩大解释“利益”因素,到最后确立相对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争论与挑战并存,但并没有就此阻碍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向前发展,相反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更快的建立了起来,并形成了一种制度安排。我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该不该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的争论还在延续,我们应当立足当下,放眼未来,以开放的姿态听取各方的建议,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争议之中不断进步,构建符合XXXXXX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2.法律是落实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终保障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要求,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予以立法化,并且形成一种上层制度安排。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划分不尽相同,主要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三分法,即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无形责任;另一类是四分法,即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道德责任;其划分标准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就笔者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我们无法约束中小企业道德层面的责任,但在法律层面则应当有合则有效的法律加以规定,西方很多国家如X、德国都有相应的规定。
  3.法律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配合
  西方一些国家在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上,都采用了严格的约束机制和人性化的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制度。两者相结合的好处在于:严格的约束机制以强制性的手段致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人性化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引导的手段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由此,将激励性的措施引入法律中,法律制度的“刚”与激励机制的“柔”相结合,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如,X在税法方面运用了上述“刚”“柔”结合的手段。从我国的法律制度来看,《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了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立法初衷在于激励企业主动承担公益性责任,但未明确规定企业超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一旦企业超出扣除标准,法律则不再扣除超过部分的款项,这影响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仍有值得商榷之处。除了将激励机制融入《税法》中,我国还可将其纳入更多的法律制度中,如劳动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使得激励机制在法律层面不断的发展完善。

  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推进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立法概况

  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已有多年的研究,已逐步完善相关立法,但是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仅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有所涉及,具体体现在第八条规定和第九条中的规定。这两个条文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对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做的规定。由此可见,《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起步,在今后的立法以及法律实践中,要加快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
  研究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源于我国新《公司法》的第五条规定,该条款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条化的表现。在公司法的分则中,虽未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但法条背后所的立法目的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有一定的体现。如《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对国有投资主体的职工代表人数在不同情况下做了要求,强调了职工代表的重要性。第45条第2款中,强调了其他公司允许职工代表成为董事会成员,并且规定了监事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综上,上述的具体制度体现了职工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是对员工利益维护的体现。虽然法律中未针对中小企业进行特殊规定,但对企业的一般性规制也同样适用于中小企业。
  公司法和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核心和基础法律,与之相关的部门法可作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指导原则。如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保护法等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都有一定的涉及,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中。

  (二)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与执法现状

  从当前社会上频频出现的中小企业的违法现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中小企业在法律规制方面的欠缺,中小企业不比大企业,由于经营能力弱、资金少、科技水平低等原因,其发展面临很大的困境,因此我国在出台政策和制定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弱势,为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营造相对宽松的司法环境,以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避免其走上违法犯罪甚至威胁公共利益的道路。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和执法现状以及社会发展来看,促进中小企业的制度和措施是尤为欠缺的,从社会上中小企业颇多的违法事件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很大的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政策支持不够、发展机会少,同时当违法事件出现后,没有进行及时的法律惩治,以致违法犯罪的中小企业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法律强制效力的缺失又导致其他的中小企业不惧违法。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很多界定未明的条款而导致无法进行司法操作。一方面,《公司法》总则第五条,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对象,同时使用了大量抽象且富有弹性的词汇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之中。另一方面,《公司法》分则中又没有明确以“企业社会责任”之名来规范相关内容。一般而言,如果立法中的某些条款由于过于原则化而难以运用到司法实践中,随后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条款进行补充性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2005年修订了《公司法》以后所颁布的四条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及到企业社会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由于我国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时具备的时候,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但要充分说明适用的理由。加上我国的一些法院的案件众多,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官们往往会采用合同法及侵权法的规定来审判案件,而不愿运用类似《公司法》第五条这样的原则性条款。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虽然规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在实际的司法环节中仍然存在缺失。
  综上所述,在司法层面,我国并没有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司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在执法层面,当中小企业出现违法事件后,并没有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制裁,导致部分中小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侵害了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甚至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五、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

  (一)对规范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建议

  1. 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
  企业是社会的重要部分,其社会责任的立法与实际情况的紧密程度是极为重要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应体现当下时代的要求,把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精神融入到立法中来,用积极的思想力促进我国的立法。当前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多为原则性的条款,如在《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使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适用这些原则性条款的同时,还应该细节化的解释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原则中体现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中心精神。从而使法律规制中小企业有理有据,也区别于其他的法律法规,同时,在立法中明确“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进而实现倡导性的规范中小企业社会责任。
  2. 完善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中小企业的责任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未细化到具体的条款上。如《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该项条款是一种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仅为指导性原则。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容,以及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惩罚等未进行规定。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也与上述法条与之相同,仅有原则性规定。因此,《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具体的完善措施,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从整体上看,在《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基础性法律中宜概括性的使用企业社会责任,同时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指导原则,性质等。从细节上看,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制定相关的细则,或其他行政法规,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落到实处。从实践上看,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道德建设规范。除了法律的强制措施促使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外,促进责任承担更为有效的方法是重视对中小企业的道德指引,必要时可将部分道德责任纳入法律义务的规制中,改变中小企业的经营理念,主动承担与企业文化相符合的社会责任。通过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保障,从而实现对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全面规制。

  (二)对中小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守法建议

  1. 提高中小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意识
  中小企业与其他大企业相比较而言,有诸多的差异。最为明显的是制度的完善程度不够,企业决策的制定,会出现经营者独自决定的情况而不是经由规范的程序做出;即便是制定了相关程序,但也有流于形式之嫌,事实上的决策仍然是由企业的控制人做出。这种决策机制会产生诸多的问题,经营者是有限人,基于自身的缺陷,如只注重利益的追求,近视缺陷等,往往会做出不利于企业最终发展的决定。特别是在企业责任承担方面,社会责任的承担增加了生产成本的花费,企业经营者可能会找到各种方法逃避责任的承担。为了解决上述问题,XX可制定相关的措施,如通过集中培训、自我学习等,提高经营者的责任素养,使其充分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中小企业经验者是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最有力传播者,经营者可以组织员工积极学习企业责任的内容,让员工个体也主动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以这种方式积聚力量,从个人到公司内部,使之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单个公司到经济市场,从而形成良性的传播,形成一种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奉献社会的风气,而不仅仅是以利益至上。企业经营者还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研究与实践,在相应标准制定中掌握主动权,这对企业进一步发展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2. 真实有效地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有效监督量化指标,因此,促进中小企业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是一项重要的举措。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能构建一个企业自身诚信的平台,加强与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联系,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这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监督的平台,督促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
  现今我国的中小企业是跨国经济产业的一部份,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有助于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能力。这也是向国际企业表明,我国企业即便是中小企业也是积极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地位。
  在实践中,有部分中小企业定期发布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报告,但并不真实。大多数是为了以这种方式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或是“报喜不报忧”。当然,出现此类情况的其中原因之一是:我国无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标准。因此,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中小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标准规范,并完善系列与之配套的措施,如成立相关认证审核部门评估其真实性,或者赋予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法律效力,使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真正为社会责任实践落到实处。

  (三)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与执法建议

  1.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入司法程序
  企业的道德责任是不可诉的,道德责任的问题很难通过进入司法程序,一般而言,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道德责任,多表现为授权型的规则,在法律层面上是具备可诉性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直接做出裁判。因此,可以细化相关的立法,同时以强制性条款的具体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规定,对于一些模糊概念,可颁布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分层次、分步骤地阐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尽可能地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具备足够裁决性,随之逐步进入司法程序中。
  同时可制定相关的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其延伸了法院的审判职能,能够在不利用国家强制力的情况下很好地解决案件纠纷,并促使企业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司法建议书不受程序的限制,具备灵活性的特点,可以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发出,对于法院单一的事后裁判功能有所改善,并加强了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十分有效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2. 提高法官审判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能力
  当法官在审判企业社会责任案件时,基本上引用的都是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但该原则性规定仅仅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方向性的指导,让他从这个方向进行裁判,但是案件审判的进退程度则需要由法官自己判断,因此这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当中,没有像X的“商事判断规则”,,我们的法官尚不具有灵活应用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性条款的能力,在商业裁判素养上还亟需提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向社会发布一些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以审判案例指导的形式,进而为下级法院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逻辑支持。法官自身也通过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学习积累,提高专业素养,在更大程度上增强司法能动性。
  3. 强化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社会对于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并不高、自觉性也不够强,针对此现状,XX的有必要进行适度干预,进而强化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
  首先,我们应当积极发挥XX、中介组织、消费者、职工、新闻媒体等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同时区分XX与非XX监督主体,明确各自的监督职责,既节约成本,又发挥监督作用。其次,在畅通监督渠道方面,要积极保证非XX监督主体能够将其发现的违法现象及时有效地反映到XX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为此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信息交流机制。最后,要充分保障监督机制与XX奖惩措施紧密衔接。确保当监督主体将发现的未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反映到XX部门,那么该行为一定会得到相应的处理,与此同时,披露相关中小企业未履行社会责任及其受到惩罚的情况,以达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六、结论与启示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再深刻全面,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因此,理论的研究应当被最大程度地运用到实践,以体现理论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本文根据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要求,深入剖析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的特殊性,将对中小企业的研究落到实处。同时通过分析了解国外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再结合我国当前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守法、执法这四个角度为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同时,对于笔者而言,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的研究任重道远,仍旧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做更加深入而广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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