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飞速发展,然而,中国因入世所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让步使其在出口过程中处于反倾销的弱势地位。因此,对于中国因“非市场经济地位”而遭受的反倾销特征以及对自身的出口限制作用亟待研究。X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且X对于全球的反倾销诉讼水平一直居高不下。作为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代表,本文重点研究X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地位”所产生的影响。
本文采用世行“全球反倾销数据库”(GAD)以及UNCOMTRADE数据库,首先通过对X反倾销诉讼案件的分析,统计其行业以及国别特征。继而通过构建模型以及实证检验,估计“非市场经济地位”在X对华反倾销中起到的作用。
本文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相对于日本、印度来说,X的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的贸易限制作用更强;在X的反倾销过程中,中国面临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以及制裁数量显著高于市场经济国家;合成控制法的结果发现,“非市场经济地位”因素在X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中起到了极大作用,当假设中国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时,中国与市场经济国家一定程度上在反倾销诉讼数额上能够趋于一致水平。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合成控制法
1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经过15年的艰辛谈判,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了此番入世的顺利进行,中国在各项WTO成员权利上做出了一定的妥协,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承诺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NME)过渡期。中国入世条目的第15条a(ii)项规定:如果中国的制造商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所处的环境是市场经济,那么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就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继而可以应用替代国的价格来计算其倾销幅度。因为反倾销发起国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来进行替代国的选择,因而中国企业在各国的反倾销调查中非常容易被认定为倾销,给中国出口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但在15(d)中同时规定,上述a(ii)项在中国入世15年后必须作废。中国认为,中国入世15年之后应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X等国家的解释是,中国入世15年之后不再被自动认为是非市场经济,但是也不意味着中国自动成为市场经济,到底是不是市场经济要在反倾销调查中具体对待。
中美一直是贸易合作伙伴,在2015年,中国向X出口贸易总额约为5000亿美元,但是其中的7%,即约350亿美元遭到了X的进口限制。据相关文献统计,1995-2013年,印度超过了发达国家,占我国遭遇反倾销立案总量的16%,居世界各国首位。日本反倾销案件数额较少,1991-2015年共发起14起,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占比约28%。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额也在逐年提升,现有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在欧盟进口来源国中仍居首位。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81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包括俄罗斯、澳大利亚等。2016年,X、日本、印度相继决定继续维持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MES)的态度。日本的首相安倍晋三声称,中国的国有企业存在“不当倾销”行为,这对市场秩序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同年12月,特朗普已经公开指明中国不是市场经济。欧盟的态度模棱两可,表明不承认也不否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要在特定产品与反倾销案件中具体考察其是否为市场经济。2016年12月,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已经对此进行了回应,表明我国对于美、欧、日等国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决策十分不贸,并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这表明了中国对于反倾销过程中的坚决立场。
本文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客观事实出发,选取X作为反倾销发起国,分别对其反倾销申诉案例进行国别、年份以及行业的统计,对X反倾销诉讼特征进行系统的解读,继而探究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就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差异进行分析评估,最终对中国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过去的研究普遍认为,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位因素使得其他贸易国借此限制中国商品进入他们的本土市场,接着通过向中国出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大幅度的减少其销量,从而保护本国的存在与中国出口商品相竞争的产业。相比于国内外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传统研究,本文单纯从经济角度对X反倾销调查中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进行评估,从而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给出对策建议,促使中国通过积极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文献综述
1.2.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起源
据我国商务部官方表述:市场经济地位为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些国家使用的法律技术用语。如果某产品的出口国被进口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进口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可以引用被其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即替代国)的价格及成本数据进行测算,进而确定出口国的倾销幅度。由于进口国往往选择生产成本比出口国高得多或者国内销售价格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因此导致倾销行为易成立,由此产生倾销幅度被高估的现象[1]。
X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正式提出了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并在修订案中提出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79年,中国与X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此后双方对最惠国待遇达成了共识,但X仍旧依照杰克逊修正案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2]。之后中美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并于1999年协商签署了《中美世贸双边协议》,协议中规定:中国同意X在未来碰到个别反倾销案件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反倾销法,即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个条款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内维持有效[3]。中国在长期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其市场经济地位被很多国家质疑。因此,在最终签订的议定书中,被迫的接受了某些限制性条款,最具有争议的便是接受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在议定书中的第15条规定:若是中国的制造商无法证实自己所处的环境是市场经济,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就可以将中国视为NME来对待,从而可以使用某个替代国的价格计算其倾销的幅度,此项规定“在加入之日后15年内作废”。这项规定表明,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15年内不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若要取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得到特定进口国的认可。
但是,“非市场经济”条款在某些方面并不能反映中国产品的实际情况,因而在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市场经济条款”作为其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截至2008年2月份,已经有70余个国家认可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中国的几个主要的贸易合作伙伴,如X、日本、印度等,仍然拒绝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的态度模棱两可,表明或不会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1.2.2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
国内外一直对于中国在2016年底能够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秉承怀疑态度。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2016年底理应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杨宇白[4]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应到2016年即自动获得承认。李刚、刘吉超[5]通过分析WTO的限制规则后得出结论:中国在2016年过后,不论中国是否符合X、日本、欧盟对市场经济的限定标准,中国都将会自动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在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之后,也意味着中国将获得公平的贸易地位,因此WTO框架下对中国特定的贸易限制手段也会失效。李晓西[6]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化程度进行了实证测算,认为中国的市场化程度早在2001年就超过了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水平。2011年9月,时任xxxxxxxx,在达沃斯论坛演讲中,提到了“2016年我国将自动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并敦促欧盟国家尽快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何元贵、周俐军[7]认为,即使中国未来获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其受到反倾销的状况也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善,“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各国反倾销中仅仅是考虑因素之一,因此不要盲目进行谈判,这反而会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一大砝码,当务之急是加大企业的竞争优势,尽快建立完善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系。陈力[8]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持有否定性的意见,认为它己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势,己经逐渐丧失合理性,我们应理智对待,最好尽快废除。
国外很多学者也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理应自动获得。新加坡学者HenryGao[9]在他的研究中提出,第15条确实没有直接表明2016年之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需被WTO成员认可;但是第15条(a)款仅仅有a(i)和a(j),作为非市场经济特殊计算方法的a(ii)项若是到期会终止,那么也就意味着此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FolkertGraafsma[10]认为,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的条款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条款,他按照一位来自欧洲的议员在议会的演说来证明他的观点,该演讲明确指出了2016年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但对于中国2016年底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对声音也屡见不鲜。从2011年开始,《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就被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解读,其中,科诺[11](O'Connor)在他的研究中提到,2016年后大多学者认为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会自动到期,这是一种误读。BrianGatta[12]也有同样的观点,他认为第15条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担有的一项责任,因此中国若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分别通过与各个成员国进行具体谈判。
很多学者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李双双[3]认为,中国应积极利用《中美世贸双边协议》,并尽量优先去说服欧盟来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若要争取其市场经济地位,应该从WTO精神和目标出发,来争取中国正当权益。刘学文,朱京安[13]认为,在“后过渡期”,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非不再重要,近年来相继发生的反倾销调查以及美欧的法案变化已经有意向表明非市场经济规则很可能借反补贴措施死灰复燃。彭德雷[14]认为,从WTO立法的角度出发,考虑提请WTO部长级会议或理事会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进行修改或解释。积极寻求其他成员的国内司法救济。而XX与企业关系的建设也是十分重要的,应被重点对待。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市场化的发展导向,明确公司中党组织的地位,积极摆脱依赖XX的习惯。宋泓[15]在他的研究中提到,我们要充分利用区域合作的机会,借助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进国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促使更多的重要成员国来公开承认我们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因为欧盟和X具有明确的对于市场经济地位认证的经济标准,解决办法应该是我国在经济上建立市场经济问题的双边工作小组,重点加强双方的交流与沟通。但两国之间的政治问题始终是阻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的重要因素,因此他认为最好从政治方向探究解决方法。
1.2.3部分国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
李思奇[16]等人认为,X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出于对中美经贸关系、中美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差异、X贸易政策决策的复杂性的考量。但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仅是个别国家为反倾销中的价格比较而制定的技术性规则,这其中并不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普遍标准,因此我国不应将关注点过高的放在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上,这在无形中夸大了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无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政治认可的。ChadP.Bown[17]研究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变化是否会导致X从中国进口激增,他认为,X对中国的大多数反倾销税都伴随着同时发生的CVD(反补贴税)。因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变化减少了应用反倾销税的规模,可能导致进口的增长幅度不大。并建议提高中国的透明度,因为中美之间目前的紧张局势大多来自中国的不确定性。屠新泉[18]认为,XXX由于受到意识形态、中美权力转移,以及国内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不太可能在短期内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议定书第15条法律措辞的不严谨也给了试图延长“替代国”方法的人以可乘之机。
近几年,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模棱两可,因此对欧盟态度的研究趋势一直在上升。MathieuRémond[19]和YinanLiu[20]分别总结了欧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他们认为,中国国有企业太多,私企和外企受到歧视性限制,法律没有被普遍接受,腐败广泛存在,总之是XX对经济干预程度太大;大多数中国公司账户缺乏透明度;中国司法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标准化破产制度。同时指出,中欧看问题角度不同,中国从自身出发,看中国家整体局势;而欧盟着重分析其技术特征。Bellora、Jean[21]研究了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欧盟的经济影响。他们发现,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对其进口、国内产出等的影响并不大,且在不考虑“冷却效应”和放弃所谓的较低税率规则(LDR)后,不会显著改变这些影响,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他们同时认为,X的反倾销制度事实上产生了非常高的关税,而较低的关税,如在欧盟内适用的关税,足以制裁相应的倾销案例。国内学者也对欧盟的问题做了相关研究,胡建国[22]认为:影响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政治、经济因素是中欧关系与美欧关系、贸易保护主义、全球产能过剩等。李晓西和曾学文[23]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状况进行了定量分析,认为尽管中国正处于转型和成长期,其市场经济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我们理应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
随着X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秉承的否认态度,日本紧随其后,宣布其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原因是中国未解决掉国有企业等一系列产能过剩的国家问题。宋利芳[24]对日本反倾销政策以及特点进行了研究,她认为,日本反倾销数量很少的主要原因有:日本XX对反倾销手段的使用态度非常的谨慎,他们愿意与外国出口商经过协商解决反倾销争端;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大,往往是被诉者,不是申诉者;日本制成品的比重小,各类产业面临外国进口压力小;日本的结构性障碍使得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后价格自然上涨,不易形成倾销事实。虽然日本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少,1991-2015年共发起14起,但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占比约为28%。因此研究日本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以及其反倾销事实是十分有意义的。
印度《印度教徒报》2月份报道称,他们的财政部正在评估,若中国在2016年12月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将贵给印度国内造成多大程度上的“打击”。刘丽[25]认为,印度拒绝授予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有以下原因:印度保护本国落后的制造业;印度对我国商品存在偏见;我国国内企业恶性竟争;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王晰[26]运用了Logit模型进行检验,发现与对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结论不同的是,宏观经济因素在印度裁决结果形成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相关性。且中国入世的制度因素并未对印度对华反倾销行为形成遏制。段方华、程永如[27]认为,中国在印度频繁的反倾销问题上,企业应该明晰产权结构,完善其转制、并购行为,从自身角度出发,为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不懈努力。
1.2.4X对华反倾销政策及原因研究
对于X反倾销的政策研究,国内外普遍针对X反倾销法进行系统解读,焦秀丽,王美骑[28]对X对华反倾销动因做了具体分析,认为全球贸易环境因素、X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以及X连年来的巨额贸易逆差因素是主要原因。而对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存在的差距、我国出口的不断增长对X相关产品形成竞争压力以及部分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企业应诉不利均造成X对华反倾销连年增长都造成了X对华反倾销的增长趋势。沈国兵[29]针对显性比较优势与X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贸易效应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显性比较优势并不会一定在我国产品遭受X反倾销过程中起作用。因此,我国各行业企业应发挥在自身生产产品贸易中存在的显性比较优势,来具体调整已有的对外商贸结构以及方向。与此同时,XX的政策扶持与鼓励也是必要的,这能够促使显性比较优势发挥出对产品出口的正向贸易效应。龚成功[30]对X与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进行了比较,认为X对华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示范效应强,且影响力大,往往会同时引发出其他的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策略,因而存在很大的示范效应。
自中国入世条款的第15条签订以来,国内外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自动获得的争论一直在进行,年底,继X、欧盟、日本相继宣布暂时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后,这一争论似乎也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争取之路远没有结束。结合如今的形势,中国应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保证自身权益的同时,极力探寻其他道路。
1.3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本文将首先在理论上阐述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客观事实,通过对X反倾销案件的分析,统计其反倾销行业构成以及对中国和反倾销国家所产生的影响。继而进行实证分析,估计“非市场经济地位”在X对华反倾销中起到的作用,并采用合成控制方法,探讨在假设中国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后其受反倾销数量的影响,最终根据研究结果提出政策意见。
本文内容安排如图1.1所示:
1.4主要创新点
以往的文献大多集中研究授予国的政治法律问题,以及反倾销对华贸易破坏效应与转移效应的实证研究上,对引入“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反倾销研究大多是进行了政策的理论阐述,实证研究少之又少。在X等国家政治动荡的今天,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就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本文结合以上观点,从经济角度出发,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探究中国与市场经济国家在遭受X反倾销过程中存在的区别,探究“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所起到的作用。结合如今的世界局势,我国在主要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实证研究更好的阐述了“非市场经济地位”因素对我国的影响程度,为中国对自身“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识提供一定思路。最终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与获得提出对策建议。
2X反倾销申诉的案例特征
本文反倾销案件的详细数据来自Bown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GlobalAnti-dumpingDatabase),以1995-2014X对外的反倾销数据为基础,统计出X的反倾销申诉案例特征。其中,反倾销数据库中的仲裁结果分为肯定、否定、在裁决之前被撤回、部分产品未被认定为倾销、以及未达到反倾销立案标准几种结果,本文我们统计的是仲裁肯定的案件数量,以统计出X反倾销最终制裁的案件特征。
2.1X反倾销申诉的国别分布统计
X作为全球主要反倾销发起国之一,对全球大部分国家都曾发起过反倾销。我们剔除1995-2014年,X尚未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中国除外)以及在UNCOMTRADE中无法统计到进口数据的国家,最终筛选出45个国家进行统计。
表2.1可以清晰的看到,在众多被诉国家中,中国被诉反倾销案件以及进行仲裁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其被诉反倾销数量高达125件,其中有110件仲裁结果是肯定的,足见X对华反倾销力度与制裁力度,说明了中国在反倾销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日本、韩国、印度、墨西哥4国涉及的被调查案件数量均在20件以上。因此可以看出,X反倾销的申诉的地区集中度较高,主要以东亚为主,而东亚也是X贸易逆差的重要来源地,自然而然涉及到的反倾销数量居高不下。而且其最终反倾销制裁数量同样偏高,说明了X对东亚国家贸易制裁的惩罚力度以及对本国的贸易保护力度。
欧盟、印度、日本与中国一直是X反倾销针对的几大目标地区。因此,如图2.1所示,我们以中国、日本、印度以及欧盟(1995年确立的欧盟成员国)为样本,统计出在1995-2014年所遭受的反倾销数额。由图可知,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在2002年之后均超过其他国家。其他三国反倾销数量波动较大但整体趋于下降水平,特别是在2001年之后遭受反倾销数额逐年下降。而中国反倾销数量一致居高不下,且在2008-2009年达到最高水平。
图2.2统计了1995-2014年欧盟、日本、印度以及中国遭受的反倾销制裁数量。与遭受反倾销诉讼统计结果相似,中国遭受制裁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且在2007年达到最高水平,其他三国所受制裁数额虽在特定年份达到较高水平,但进入21世纪后整体上趋于一个下降趋势。
2.2X反倾销申诉案件年份统计
如表2.2所示,1995-2014年,X对外发起反倾销数量总计为540起,最终进行仲裁的案件数量为417起,且每年至少发起4起调查,最终进行制裁的案件数量至少为3起。在这些年中,1997-2001年达到了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高峰,我们可以理解为这主要是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X为阻止产品大量涌入市场,采取反倾销措施对进口产品进行制裁。自2002年之后,X对外反倾销数量总体呈现出了下降趋势,2010年最少,但这一现象并不表明X对外反倾销形势已出现一定程度的缓和,其对外反倾销态势依然是十分严峻的。2013年X发起的反倾销数量高达40起,最终进行制裁的案件数量高达36起,这再次说明了X对外反倾销的严峻性。
总体上而言,X对外反倾销申诉的数量依照世界金融贸易局势产生波动,但基本维持在正常水平,措施执行率也呈现出一定的波动趋势,但总体上偏高,说明X反倾销申诉始终具有针对性,诉讼的效率很高。
2.3X反倾销申诉行业统计
X作为世界第一大进口国,其进口数量大,种类多,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多。如表2.3所示,我们按照海关(HS)编码划分的22个行业对X反倾销申诉案件涉及的行业进行分类,同一案件涉及到不同行业的同时统计在内,发现X在1995-2014年共对22个行业中的16个行业发起过反倾销调查,涉案行业位居前三位及其份额分别是:贱金属及其制品行业(48.83%)、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16.07%)、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7.96%),相对于三大龙头行业,X对其它行业的调查数量相对较小。因此,X反倾销的涉案行业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贱金属及其制品行业所占份额明显偏高,使该行业积累的反倾销诉讼经验很多,从而发起反倾销的积极性也会偏高。
总体上说,X对华反倾销相对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更加频繁且数量逐年增多,X对外反倾销结构比较明显,行业集中。赵柳溪[31]认为,X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直接原因是中美贸易逆差不断扩大,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催化剂为国内政治因素,中国对X贸易依存度高也是其频繁遭受反倾销的重要原因,其“非市场经济地位”也为反倾销提供了便利。在这些因素中,“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其中产生的影响亟待评估,因而下面我们继续探究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其中产生的影响。
3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分析
在上述统计分析中,我们发现,中国是X目前最大的反倾销目标国家,其反倾销案件发起率最高且胜率最高。反倾销调查中,只有终裁是肯定性裁决,才会对一国企业采取制裁措施。而这其中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就是关键所在。由于中国入世时承诺了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其他WTO成员国就可以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采用“替代国”产品价格作为产品的“正常价值”来确定倾销成立与否。由此,当前迫切需要深入探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特殊市场属性定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以及出口贸易的作用。
3.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数据来源于世行“全球反倾销数据库”(GAD),该数据库统计了1979-2015年X针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反倾销案件发起时间、终裁时间以及终裁结果等数据。因为2015年的反倾销案件大多未结案,我们将分析限定在1995-2014年,并剔除了除中国外的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最终筛选出45个国家20年的反倾销案件,从而得到本文实证分析中的数据样本。
X对特定贸易伙伴的在特定行业的进口数据来源于UNCOMTRADE数据库,查询时参照GAD数据库中对相应反倾销案件的产品统计的HS编码前六位。各国GDP数据、总量进出口数据与汇率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行业GDP数据来源于X经济分析局(BEA)。X行业的就业数据来自X劳工部统计局(BLS),其依照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统计出行业就业数据,本文将NAICS编码与GAD数据库中的HS编码进行对照,借此统计出受反倾销产品所在行业的就业数据。
3.2描述性统计
3.3NME是否会导致反倾销调查对中国产品具有更强的出口限制效应?
3.3.1模型构建
反倾销对贸易的出口限制效应已经被广泛研究,结合各国的反倾销实践,我们选取反倾销申诉前2年后3年来分析反倾销对贸易活动的抑制效应。因市场经济国家过多,本文选取X反倾销主要针对的日本、印度两国,与中国进行反倾销对出口限制效应的对比,借此探讨中国是否在X反倾销过程中受到了更强的出口限制效应。
结合对XGAD数据库的研究发现,X反倾销的立案时间与仲裁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因此,本文在Prusa[32](1999)和Brenton[33](2001)的模型研究基础上,构建如下模型:
本文选取三国涉案产品的HS编码前6位作为一个案件i,其中被解释变量IMP为X对该产品的进口额;因上一年度的进口对本年会产生一定影响,我们选取其滞后一期IMPt-1作为解释变量,预计上一年的进口会对本年进口产生同方向变化,预期符号为正;GDP为t时期X的人均GDP,其是一国发展水平的代表,预期符号为正;Exchange为用间接标价法表示的名义汇率,因为当期汇率对进口作用存在一定时滞,因此采用其滞后一期值为解释变量,其上升趋势表示美元升值,会使其进口显著增加,因此预期符号为正;IIP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虚拟变量,对应年份取值为1,其他年份取值为0;ADi,t+1代表一年后肯定裁决的虚拟变量,一年后肯定性裁决为1,其他取值为0。X的反倾销措施会显著阻碍一国的出口贸易,因此预计反倾销变量同进口相关关系为负,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中国是否相对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即日本、印度来说,X反倾销诉讼对其产品产生更强的出口限制效应。
3.3.2实证结果分析
表3.2为我们的实证分析结果,(1)-(6)列分别代表中国、日本与印度三国,我们对每个国家分别采用OLS与固定效应回归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回归结果与我们的预期相符,进口的滞后值、人均GDP与汇率滞后值均与被解释变量显著正相关,且汇率的回归系数更大,表明在一国进口中,汇率的影响效应更强。我们重点关注的解释变量是IIP与ADi,t+1,从回归结果来看,发起反倾销调查与反倾销制裁的估计系数均为负,但对于IIP来说,其抑制效应并不十分显著,这说明反倾销的立案调查并不会迅速对进口产生影响,借合丰雪玲[34]的研究结果,可以解释为进口商对于新的供应商选取和合作均需要时间,短期内不会迅速改换供应商,因而不会对进口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ADi,t+1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反倾销制裁会对一国产品出口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而且,中国的系数相对于日本和印度来说更大,说明反倾销对中美之间贸易抑制作用相对于这两个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更强,这可能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因素。
因此,反倾销会显著的阻碍X对一国进口的产品数额,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因素可能导致其在反倾销过程中相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受到更强的贸易限制效应。但一国受反倾销调查与出口受到的影响因素很多,我们不能将其简单的归结为市场经济地位因素。因此,下面我们将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导致中国出口企业遭遇更多的反倾销调查进行研究。
3.4NME是否导致中国出口企业遭遇更多的反倾销调查?
3.4.1模型构建
由于中国出口商数量庞大,相对于其他国家出口商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且一直被认为以低价出售劳动密集型产品,因而其被控倾销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探讨中国与MES国家遭受反倾销调查概率的差异十分重要。所以,我们将X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按照指控国家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分成两类,选择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典型代表。上述我们已经对两类国家子样本所遭受的反倾销概率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发现中国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其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概率明显偏高。在此基础上,为单独剖析NME在两类国家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概率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我们需要控制其他已知且可观测的可能影响因素。
Blonigen[35]研究了反倾销政策的动态定价问题,认为进口渗透率与行业就业率一直是影响反倾销申诉的两大主要原因。进口渗透率代表一国国内行业与其进口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继而影响其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动机,表明一国某产业国内消费中进口所占的比重,本文采用X行业进口占GDP比率表示;而行业的就业额表明该行业在X经济中的重要性,同时激发国内保护该行业的欲望。Bellora&Jean[21]认为,进口价格的水平和变化也会显著影响反倾销申诉发起概率,因为它促使国内的工业集团有动机提出诉讼,因而本文引入进口价格指数指标,由于没有公开的进口价格指数数据,我们参考曹伟[36]对我国行业进口价格指数的处理方法,采用受反倾销产品所在行业进口商品额和数量之比得出单位进口价格,并对其进行加权处理。上述控制变量的选择主要考虑了倾销幅度、议价能力和协调成本这些可能显著影响进口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因素。
因此,我们参考Bellora&Jean[21]的研究设计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其中因变量IIP(InvestigationInitiation)为反倾销调查发起概率,当一国在某年内受反倾销调查时为1,未受反倾调查为0;核心待考察自变量为CHN,表示指控国为中国的虚拟变量;主要控制变量包括:JOB为发起国受反倾销行业的就业人数,IPR(ImportPenetrationRatio)为进口渗透率,IPI(ImportpriceIndex)为受指控产品在发起国的进口价格指数,同时还需控制年度固定效应以剥离宏观经济冲击。
由于X作为进口方发起对华的反倾销措施会存在一定的时滞,因此我们使用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值作为解释变量进行估计。重点考察中国由于其NME地位是否遭遇到X更多的反倾销调查,即核心自变量CHN系数的显著性和符号正负性。
3.4.2实证结果分析
针对公式(3.2)我们的实证分析结果如下。我们对其分别进行混合probit与logit,面板probit与logit回归,发现四种结果相似,且logit的回归结果更为显著。对X来说:当一行业就业率更高时,该行业更易发起反倾销诉讼,这表明该行业在X经济的中的重要性,从而促使XX对其进行保护;进口渗透率与反倾销申诉概率显著正相关,表明该行业国内消费对进口的依赖性越强,更易发起反倾销诉讼;进口价格指数与其显著负相关,表明进口价格越高,该产品进口更不易构成倾销事实。
其核心自变量CHN系数的影响是正向的和显著的。这表明,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当反倾销目标国是中国时,发起反倾销的概率相对于市场经济国家要高0.27个百分点
3.5NME是否导致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外方胜诉率更高?
3.5.1模型构建
接下来需要进一步考察相对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中国在X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是否更多地遭遇败诉?即以X作为原告方,是否由于中国的NME地位更可能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胜诉性结果?构建与上节相类似的计量模型如下:
其中,因变量PLAWIN(ShareoftheCaseWonbythePlaintiff)表示反倾销调查中作为原告的进口国反倾销案件获得胜诉的案件比率;核心待考察自变量仍为CHN,表示指控国为中国的虚拟变量。这一回归分析重点考察中国由于其NME地位是否遭遇更多的反倾销败诉裁决结果?反过来说就是反倾销调查原告方由于中国的NME地位更容易获得胜诉,这取决于核心自变量CHN系数的显著性和符号正负性。
3.5.2实证结果分析
由于模型(3.3)作为被解释变量的PLAWIN(反倾销胜诉概率)为处于[0,1]闭区间的百分数,因此传统的OLS估计方法无法对其进行无偏有效一致估计。本文借鉴以往研究经验[37],使用FractionalLogit模型来进行估计。FractionalLogit模型不仅能够处理因变量处于[0,1]区间内点的一般情况,还可以处理被解释变量取值为0和1的极端情况。
我们对其分别进行OLS与Fraclogit回归,发现了与上述相似的结论,Fractional的回归结果更加显著。与模型(3.2)结果相似,JOB与IPR系数显著为正,RUV系数显著为负,其核心自变量CHN系数的影响仍然是正向的和显著的。表明当反倾销目标国是中国时,其最终进行仲裁的概率相对于市场经济国家要高19个百分点。
因此我们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因素在我国反倾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使我国在反倾销过程中更易遭受调查,且以X为代表的发起国胜诉率更高。
3.6基于合成控制法的反事实研究
上述检验结果,表明中国相对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所受X的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制裁概率更高,但因为各个国家遭受反倾销的影响因素有很多,我们并不能够简单的将结果归结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因素。因此,我们采用合成控制法进行反事实研究。
3.6.1基本思路
合成控制法(SyntheticControlMethod)最早由Abadie[38]于2003年提出,其基本思路是根据已有的数据和目标单元构建一个“反事实”的对照单元,再以事件发生后目标单元与对照单元的差别对事件效果进行评估。它扩展了传统的双重差分法,使研究者们可以在不了解实施效果之前即可进行实验。
与传统合成控制思想不同的是,本文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政策截至目前是不存在的,我们也就无法获得其在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后的数据。因此,借鉴Bellora&Jean[21]在2016年对欧盟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反事实研究,探究NME在中国受X反倾销过程中的影响。
如模型(3.4)所示,该模型用来假设欧盟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现有的反倾销调查继续维持的可能性。他们将这个概率分解成三个概率的乘积,即反倾销发起概率、反倾销最终进行制裁的概率以及反倾销持续时间,继而推导出模型(3.5)。
其中,Chinaini与Chinawin分别代表模型(3.2)与(3.3)中,加入中国的虚拟变量后,反倾销调查发起的可能性以及反倾销制裁的可能性;Chinairate代表中国事实上受X反倾销调查的份额,这里我们使用1995-2014年遭受反倾销调查产品的X对中国进口额之和,与X对中国产品进口总额之比计算。Chinawrate代表中国受X反倾销制裁的事件份额,以1995-2014年受反倾销制裁产品与受反倾销调查产品之比计算,数据以HS两位编码查询,来源于UNCOMTRADE数据库;duration代表中国与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发起与撤回之间的年份间隔,我们依照GAD数据库,分别将中国与MES国家的反倾销发起与撤销年份间隔之间的数据进行平均,从而得出结果如(3.6)所示。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最终导致约20%的原有反倾销案件会被保留。这与作者研究的欧盟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后约19.6%的案件会被保留的结果相似。因此,本文借鉴合成控制法的基本思想,将1995-2014年的受X反倾销调查的44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控制组(DonorPool),继而选取控制变量为人均GDP、总出口额以及总进口额,使用合成控制法,探究市场经济地位政策对中国受X反倾销数量的影响。
3.6.2结果分析
依照上述对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中国受X反倾销诉讼数额的变化率,我们依次假设在2005年、2007年、2009年以及2011年X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运用合成控制法,探究这一政策变量实施的结果。
如表(3.5)所示,无论在哪一年,大多数国家的权重均为0,只有德国和印度的权重为正且分别在40%和60%左右。
表(3.6)表示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前提下,中国与合成中国的预测变量。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在我们预测的四年中,两者的观察值十分接近,因此,合成的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可以很好的复制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经济特征。
如图3.1所示,其分别代表在2005、2007、2009以及2011年中国被X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相对于传统合成控制法的研究,我们的结果变量数据量较少且多为正整数,因此无法得到完全拟合的效果。如图所示,在授予年之后,中国与合成国能够大体上相拟合,表明在市场经济地位前提下,合成中国能够很好的作为中国授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反事实替身。而在授予年之前,中国与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发起数量上的差距愈加显著,这说明,“非市场经济地位”在X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数量上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后,中国能够与市场经济国家趋于一致水平。因此,中国对于自身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具有很大意义。
4结论及政策建议
4.1主要结论
本文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X的反倾销调查相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的贸易限制影响更大;在X的反倾销过程中,中国的出口面临的反倾销调查数量显著大于MES合作伙伴的反倾销调查数量;X对中国进行的反倾销诉讼相对于MES国家有更高的可能性最终进行制裁;合成控制法的结果发现,市场经济地位在X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当假设授予其市场经济地位之后,中国与市场经济国家一定程度上在遭受X反倾销诉讼数额上能够趋于一致水平。
4.2政策建议
“非市场经济地位”确实对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造成了不利影响,有损中国的出口利益,但当我们探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更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种政治决策。结合第15条的政策决议,虽然我国未被承认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该条款也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并失效,因此反倾销过程中的“替代国”方法也不再有效。接下来中国在反倾销过程中将会如何被界定将是我国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如今严峻的政治局面表明,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并不会使我们在反倾销过程中一劳永逸,我国应建立自身的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按照自己的既定政策与路线稳步推进改革开放,寄希望于其他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行不通的,只有强大自身,才会在反倾销过程中摆脱弱势地位。并且,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换取的条件必须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相一致的,只有这样我国才可以做出相应让步,自身利益才是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不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换取其他国家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
市场经济地位与其说是经济问题,不如说是一种政治决策,目前俄罗斯、南非、东盟十国等多个国家相继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XX要继续加快自身市场经济进程,通过与X进行更深层次的谈判,从而争取早日获得美方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从经济角度出发来说,中国在合理保证自身权益的同时,应极力探寻其他道路。内外自贸区的快速发展已初见成效,这对中国未来的道路建设都是有积极作用的。只有强大自身,才能更好的获得相应的权益。
特朗普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可能意味着X短期内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地位可能性非常小。结合如今世界局势,目前,中国已经超过X,成为德国最大贸易伙伴,英国脱欧,局势动荡,加之特朗普对德国难民政策的攻击以及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我国可以考虑以英德为突破口,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继而加快X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步伐。
4.3研究展望
本文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借鉴了多种模型与实证方法,但结合如今的形势来看,市场经济地位尚未获得完全承认,因而任何一种预测与假设都不会是与事实完全一致的,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与市场经济地位争端,不仅仅是一种经济问题,政治博弈更是在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本文仅从经济角度出发,忽略了相应的政治博弈过程。且在合成控制法中,拟合效果不尽完美,且简单的将欧盟与X做类似的假设可能是不健全的。中美之间的市场经济的地位博弈可能受多种指标影响,希望能在后续的研究中健全它,从而使相应的误差变得更小,研究更具有说服力。
因此,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增加几个其他有效解释变量,从而提高模型的稳健性和解释力,从而能够将市场经济地位因素更加全面地与反倾销相联系,为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提供更多的建议和方法。可以引入更多的控制变量,更好的解释模型与实证结果,从而使实证分析更加严谨。
其次,虽然本文在进口以及就业的数据上对相应行业进行了划分,但并没有结合行业特点来得出针对性的结论一建议。后续可以尝试将行业进行更加细化的划分,使研究结果更加严谨。
参考文献
[1]孔志强.中国在反倾销领域的市场经济地位研究[D].南京大学,2016.
[2]邹国勇.X对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的多元视角[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3):22-25.
[3]李双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6,(05):71-81.
[4]杨宇白.对确立市场经济地位重要性的认识[J].经济问题探索,2005,(04):115-117.
[5]李钢,刘吉超.入世十年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12,(08):88-96.
[6]李晓西.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解决——评《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J].国际贸易,2005,(07):53-55.
[7]周俐军,何元贵.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非应对反倾销的救命稻草——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关系探析[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03):57-61.
[8]陈力.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D].复旦大学,2006.
[9]GaoH.Ifyoudon’tbelieveinthe2012myth,doyoubelieveinthe2016myth[J].2015.
[10]GraafsmaF,KumashovaE.InreChina’sProtocolofAccessionandtheAnti-DumpingAgreement:TemporaryDerogationorPermanentModification?[J].GlobalTradeandCustomsJournal,2014,9(4):154-159.
[11]O’ConnorB.Market-economystatusforChinaisnotautomatic[J].Vox,November,2011.
[12]GattaB.Between‘AutomaticMarketEconomyStatus’and‘StatusQuo’:ACommentaryon‘InterpretingParagraph15ofChina’sProtocolofAccession’[J].GlobalTradeandCustomsJournal,2014,9(4):165-172.
[13]刘学文,朱京安.国际贸易救济中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困境与突围[J].经济问题探索,2015,(04):120-126.
[14]彭德雷.2016年后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争论、探究与预判[J].国际贸易问题,2015,(06):166-176.
[15]宋泓.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10):51-56+6.
[16]李思奇,姚远,屠新泉.2016年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景:X因素与中国策略[J].国际贸易问题,2016,(03):151-160.
[17]BownCP.ShouldtheUnitedStatesRecognizeChinaasaMarketEconomy?[R].2016.
[18]屠新泉,苏骁.中美关系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J].X研究,2016,(03):85-100+7.
[19]RémondM.TheEU’srefusaltograntChina‘marketeconomystatus’(MES)[J].AsiaEuropeJournal,2007,5(3):345-356.
[20]LiuY.TheEU'santidumpingactionsagainstChineseproducts[J].InternationalJournalofManagementandEconomics,2013,37(1):152-168.
[21]BelloraC,JeanS.GrantingMarketEconomyStatustoChinaintheEU:AnEconomicImpactAssessment[R].CEPIIresearchcenter,2016.
[22]胡建国.欧盟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因素及对策[J].欧洲研究,2016,(05):1-22+165.
[23]李晓西,曾学文.再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兼评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初步评估[J].财贸经济,2004,(10):3-10+96.
[24]宋利芳.日本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探析[J].亚太经济,2006,(06):101-104.
[25]刘丽.关于印度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若干问题[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03):29-30+36.
[26]王晰.印度对华反倾销行为的驱动因素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1,(10):69-80.
[27]段方华,程永如.解析印度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J].WTO经济导刊,2006,(06):56-58.
[28]焦秀丽,王美骑.X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2,(11):146-147.
[29]沈国兵.显性比较优势与X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贸易效应[J].世界经济,2012,(12):62-82.
[30]龚成功,黎攀.X与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之比较[J].华商,2008,(07):102-103.
[31]赵柳溪.X对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3.
[32]PrusaTJ.Onthespreadandimpactofanti‐dumping[J].CanadianJournalofEconomics/Revuecanadienned'économique,2001,34(3):591-611.
[33]BrentonP.Anti-dumpingpoliciesintheEUandtradediversion[J].European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2001,17(3):593-607.
[34]丰雪玲.印度对中国化工行业反倾销贸易效应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2013.
[35]BlonigenBA,ParkJH.Dynamicpricinginthepresenceofantidumpingpolicy:Theoryandevidence[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2004,94(1):134-154.
[36]曹伟,申宇.人民币汇率传递、行业进口价格与通货膨胀:1996~2011[J].金融研究,2013,(10):68-80.
[37]苏振东,洪玉娟,刘璐瑶.XX生产性补贴是否促进了中国企业出口?——基于制造业企业面板数据的微观计量分析[J].管理世界,2012,(05):24-42+187.
[38]AbadieA,DiamondA,HainmuellerJ.Syntheticcontrolmethodsforcomparativecasestudies:EstimatingtheeffectofCalifornia’stobaccocontrolprogram[J].JournaloftheAmericanstatisticalAssociation,2010,105(490):493-505.
致谢
本论文在我的导师指导下,历经四个多月终于完成。老师在我撰写毕业论文期间,耐心的指引我方向,每当遇到难题时,总是与我讨论,给我新的思路。对于老师给予的帮助,我万分感谢!老师将学术热点与我们的兴趣相结合,给予我们很多新的创造性的思路,并且每周都对论文进展进行检查。此外,老师治学态度严谨,专业知识渊博,工作作风精益求精,使我对学术研究产生极大热情,对我在研究生期间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毕业论文的撰写期间,学长一直无私的给予我帮助,不厌其烦的指导我,教会我很多计量方面以及模型的选择方面的知识。他牺牲了很多自己时间与我讨论,并在我遇到困难时一直耐心开导,除此之外还对我未来研究生生活以及求职提供了很多建议,在此对学长表达衷心的感谢!
此外,我的很多同学也对我提供了很多的帮助。在我毕业论文过程中一起探索各种计量方法,互相支持与鼓励,他们也是我前进路上的动力。
感谢我最爱的家人,感谢我亲爱的室友,他们在我出现挫折的时候,总是给予我无限的关怀与鼓励!并且在我的生活中照顾我,一起在艰辛的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互相扶持,互相关怀,是我前进路上的基石。
感谢我的母校对我四年的栽培。是我坚实的后盾!这里,是我成长最快的地方,是我留下青春与回忆的地方。无论未来我身处何方,一定会铭记带给我的改变与成长,运用在这里学到的知识,实现自己的理想,做社会上有用的人。
最后,感谢那个一直努力的自己。撰写毕业论文,使我锻炼了独立思考的能力,相信自己会在未来的学术道路上更加严谨的对待学术。本论文的完成远非终点,文中的不足和浅显之处是我征途上的一个个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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