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联方交易逐步成为了一些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和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论文从从法制的角度对我国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有关建议,以期能为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引言
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概念,关联方交易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问题。关联方交易是企业间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并呈现出了逐步增长的趋势。关联方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更有消极的一面,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关联交易不仅是许多上市公司成功”保牌”、”保配”的有效措施,更逐步成为了一些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和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而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在关联方交易中受损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不正当的关联方交易损害小股东权利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存在着产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股独大使得小股东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而由于国有股股东缺位,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企业的管理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也给小股东权益带来很大的损害。而关联交易,这种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形式,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也非常容易被企业的管理层利用。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采取各种交易形式,曲解交易条件,来达到转移利润,粉饰业绩,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目的。
业务往来中的关联方交易的形式有很多种,如关联购销,资产租赁,托管经营,资金的往来和占用,关联方担保,费用分担等。这些关联方交易,多是大股东,或公司的管理层为了各自的利益而非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进行的,存在缺乏公允性,信息披露不全面,有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所以极易损害小股东的权益。下面分析几种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
1.1关联购销虚增利润
关联购销是我国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主要方式。上市公司通过从关联方低价购进商品,再高价卖给关联方公司的方式来伪造收入,这种行为的结果是,上市公司的账面上有了收入,实际上却没有现金的流入,只表现为账面上的应收账款,虚增了上市公司的利润,给投资者造成了盈利的假象[1]。据资料显示,关联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而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的制定是很难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这样造成企业的财务信息有失公允,难以真实的反映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利于小股东的判断和证劵市场的稳定。
1.2资金的占用和往来使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上市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并且较容易在银行获得借款,所以它已经无法避免的成为了控股企业融资的工具。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间普遍的资金往来已经给小股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大量占用,容易使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周转困难,甚至破产。据统计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在己退市的15家中,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股东的资金占用[2]。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一旦收不回来,就会在企业的账面上以坏账损失的形式被处理掉,这样造成了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失,资产质量下降,小股东手中的股权价值下跌。这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现象,即,小股东手中股权的价值,不是纯粹的由市场规律决定,而是由人为的操纵决定。
1.3关联方违规担保增加企业风险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控股企业具有绝对的股权优势,上市公司容易被国有控股股东控制,为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这种担保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给上市公司增加了很大的风险。一旦被担保企业破产,上市公司也无疑会受到牵连,股价会迅速下跌,可能给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在2002年年报中,有近30家上市公司因替大股东担保而招致官司,有的公司还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3];而且,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一般都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披露。这样对中小股东,是极为不公平的。
2.小股东权益在关联方交易中受损的原因
控股公司的大额资金占用和关联方间的违规担保,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很容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而法律上的缺陷,是我国关联方交易中的违规之风如此猖獗的原因。
2.1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享受权力,承担义务,即同股同权原则。然而,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即国有股股权占绝对的优势,其他中小股东股权小,且分散的现象。股权结构的分布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股权高度集中或过于分散都不利于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如果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控股股东就会独断专行,不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形成多元产权主体制衡机制,也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4]。所以,在我国,纯粹的同股同权原则,加上一股独大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公司的发展受到限制和影响,极有可能造成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的现象。
2.2法律关于信息公开的规范性规定不够
当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歪曲财务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虚假的财务信息,很容易误导中小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进而遭受经济损失。比如,某上市公司,也许财务状况已然堪忧,连年亏损,却利用关联方交易粉饰财务报表,使小股东难以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进而承受巨大的风险,极有可能遭受损失。而这都是由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规定不够造成的。而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些规定不够明晰、具体。如关联方关系的披露主体不够明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没有对关联方给出明确的定义,只给出了判定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控制。但对间接共同控制、间接重大影响、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会计准则未视为关联方。对形式上不是而实际上属于关联方关系的,会计准则也只有原则上的要求,而没有具体的规定[5]。此外,会计准则未使用“编报企业”或“报告实体”、最终控制方等概念,忽略了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体。关联方规定范围过窄,造成信息披露者和信息使用者理解上的困难和混乱,从而为上市公司利用管理方交易操纵利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造成了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其次,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披露的要求太过简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将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作为其交易要素之一予以披露,但是对定价政策的范围、即哪些定价政策可以使用、不同的定价政策适用于哪些交易类型等,未作相应的规定。当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五花八门,如出厂价、协议价、批发价、计划价、合同价等,定价政策的选择也极为不规范,且未说明其定价依据、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否一致及差异的金额问题,由此造成了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损害[7]。
最后,对不规范的信息披露缺乏有力的监控。当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一是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许多上市公司没有将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或控股股东作为关联方予以披露,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方,披露微乎其微。二是对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把握不准确,披露也不充分。如把关联方之间的担保和抵押列为或有负债,对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应收款项的划转等,基本不予披露[8]。使报表使用者和中小股东无法及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而上述现象,我国缺乏相关法规制度来规范和控制。
2.3现有维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3.1我国小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制度不完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20日内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9]。而公司法仅仅对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进行了保障,而没有保证中小股东查阅原始会计账簿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在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角度有缺陷,因为财务报表有时候并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且股东难以根据财务报表判断是否有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存在。
质询权是指,是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就会议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的权利。股东的质询权表明,任何股东都有权力获得自己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真实信息。而我国的法律尚未对质询权做出有关的规定。造成了我国的小股东很难获取真实的与决策和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都带来了阻碍。使得小股东很难得知并阻止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进行。
2.3.2累积投票制度并不能很好的保证小股东权益。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累计投票制,其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确定,使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平衡,同时也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的操纵行为,中小股东也有机会推选自己满意的董事[10]。但是笔者认为,累积投票制度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因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表明,在董事选举中,累积投票制度的使用并不是强制性的,而章程的通过是由股东大会表决决议的,而在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许多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具有表决权的绝对优势,基于此,控股股东极有可能在章程表决时否决对累积投票制的采用,从而使该制度难以得到体现。
2.3.3小股东诉讼较难
一般而言,中小股东权益侵害的主体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他们凭借其资本优势在公司治理与运行中取得了主导性地位,而中小股东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很少能实际行使其相应的权利,股东与控股股东为了使其资本利益最大化,往往不惜牺牲甚至恶意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的权益在遭受来自大股东等的侵害后通过协商得到赔偿的情况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只有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国《公司法》只对小股东财务报表的查阅权做出了规定,而对小股东原始账簿的查阅权,质询权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即使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也较难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这对小股东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建立适当的小股东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3.促进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建议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给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我国XX和上市公司应该积极寻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3.1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坚持同股同权原则的同时,可以通过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明确规定一个有效的投票权持股比例,超过部分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这样也有利于股权的分散,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建立不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直接投票制度,可以组织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简化投票过程,节约投票成本,使每个股东都有机会参与公司的决策。
3.2信息披露进一步细化
有效的信息披露会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关联方内部交易。因此,上市公司尤其是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的披露要达到客观、充分、及时的要求,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针对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方交易的饿信息披露进一步细化。
第一,扩大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范围,对于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除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之外,对间接共同控制、间接重大影响、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也应视为关联方。第二,增加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除按现行规定予以披露的内容之外,还应披露其影响程度;对涉及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等方面的信息,不论其金额大小,都应充分披露;对已解除关联关系的原关联方,如与其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也应予以充分披露。第三,重点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因为这直接决定着信息需求者的决策行为;第四,详细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因为定价政策不仅是分析上市公司从事关联方交易动机的着手点,而且还是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平的基本依据;第五,强化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支付方式,因为支付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风险的转移,即使有了公允的交易价格,不同的支付条款也会严重影响交易的公允性;第六,披露控股比例的变更时限,因为现行法规只限于直接控制关系,但是实际情况中,一些上市公司在直接控制关系变更后,依然与原关联方存在着后续的关联方交易,因此建议披露控股比例的变更时限,比如直接控制关系变更后半年或者更长时间。
3.3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
3.3.1完善公司法关于小股东知情权,质询权的规定。
拓展知情权的范围,使得小股东不仅可以对财务报表享有查阅的权利,还可以对企业内部的会计资料有查阅的权利,这样保证了小股东掌握真实的财务信息,方便小股东决策,以避免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在法律上赋予小股东质询权,即小股东有权利,获得企业内部的真实信息,小股东可以就自己的疑虑想董事会提出问题,董事会有义务给予解答,小股东可以更好的了解企业的业务和情况,对避免不明显的关联方交易具有重大的意义。
3.3.2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将公司法中,允许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改为明确规定,公司使用累积投票制度。这样杜绝了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在股东大会中否决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可能性。
并对累积投票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尽量的对其具体的实施程序进行规定,减少法律漏洞。在实现公平和提高效率的平衡下,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
3.3.3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中小股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救济走在权利前,无救济就无权利。”、“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公正公平高效地司法保护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维护的必要前提和最后最有力的保障。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赋予并完善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对股东会议的召集权和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正式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度,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规定了股东的撤消权、申请解散权、诉讼权,提供了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等,但是这样的改进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新兴市场来说,还远远不够。因此,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中小股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4结论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工程,其保护程度直接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与关联方交易的存在,这给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国新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增设了许多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和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和深层次的思考,并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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