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传统互联网的普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受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多元化、便捷化。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微信息传播成为快节奏时代人们接触信息的主要方式。对企业而言,双微平台为其接触消费者提供了新的营销契机,而借助双微平台开展隐性广告营销成为很多企业的重要营销举措。经过几年的摸索,企业借助微博微信平台已经开发出式五花八门的隐性广告形式。这些隐性广告具有双刃剑效应,用得好,可以为企业创造好的营销效益,用得不好,则可能带来一些列负面效益。本文在分析双微隐性广告形式的基础上,总结了隐性广告给双微营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剖析了问题成因,并结合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监管漏洞提出了一系列合理化建议,希望伴随着新媒体的新兴,企业能科学、合法、有效地利用新媒体进行营销。
关键词:双微营销;隐性广告;监管;对策
引言
近年来,由于“隐蔽性高”、“成本为零”、“操作简易”等诸多优势,微博、微信(以下简称双微)隐性广告备受商家青睐。草木之心,一个没有化妆品批准文号,疑似“三无产品”的“淘品牌”,经过杨幂、吴昕等众多明星名人的微博话题性隐性广告的大肆转发,就能摇身一变被捧上同类产品网上销售的头把交椅。网民以为明星是在贴心分享,殊不知,粉丝很可能早已沦为明星赚钱的工具。明星在个人实名认证微博上秀照片、发牢骚、讲段子,在这些看似个人化行为的背后,却可能是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的“隐性广告”。
“真心推荐这个抹茶古皂,洗完脸皮肤滑滑的。”2013年11月19日,杨幂的这条配上自己头像以及产品照片的微博,产生了近14万次转发,被评论了11万次,同时收获了4.5万个“赞”。同一时期,王牌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的几位主持人也围绕这个品牌名称为“草木之心”的抹茶古皂及抹茶面膜及蜂毒面膜等几款产品进行了堪称“疯狂”互动。“用抹茶古皂洗洗脸,温和清爽,洗后不紧绷,冬天在家也要漂亮哟。”主持人吴昕多次为该品牌的多款产品发图卖萌,何炅、谢娜、李维嘉、杜海涛等搭档也纷纷自发、转发,高调向粉丝极力推荐。
据不完全统计,佘诗曼、贾静雯、黄圣依、张馨予、张歆艺、景甜、厉娜、穆婷婷、周韦彤等多达15位影视界明星,都曾相继在微博上图文并茂地展现自己使用该产品的良好体验。连体育界名人孙杨也出人意料地“搀和进来”,甚至将自己老妈“摆上台”,称其迷上了最爱的蜂毒面膜。明星名博浩浩荡荡的娱乐攻势可见一斑。一时间,得益于影视歌体各界明星的热捧,“草木之心”这个名不见经传的牌子,瞬间在网络爆红。明星看似在借助微博与粉丝互动分享,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粉丝只是他们赚钱的利器而已。很多明星在微博上带着隐性的面具有意而为之的广告,其实自己是不会用的,所谓的‘物美推荐’,很大程度上是违心的,这无疑对粉丝带有欺骗性,造福了企业却带来社会伤害。
这样的广告如果投放在可以监管到位的传统媒体上,无疑会受到强有力的制约,新《消法》和《广告法(修订草案)》都明确对名人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新法指出,媒体发布、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需要与商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新规定或许会促使明星们在今后的代言活动中变得更加谨慎,在捞金的同时,更多的考虑公众的利益,但是由于出现在新媒体社交平台,广告法对新媒体缺乏有效监管,就无法有效制止和控制。双微平台由于自身的优势如今成为隐性广告传播的重灾区,亟须加强监管。
一、隐性广告概述
(一)何谓“隐性广告”?
隐性广告又称为“植人式广告”或“嵌人式广告”,它隐藏于载体并与载体融为一体,共同构成受众所真实感受到或通过幻想所感知到的场景的一部分,以非广告的形式,利用场景、对白、情节、形象等形成类似于广告的内容,将商品或者品牌信息在受众无意识状态下传递给受众,给受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以达到营销目的。
隐性广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广告可识别性不明显,看起来不像是广告。尽管如此,隐性广告仍然具有广告的本质特征,有明确的广告主和广告目的,有具体的广告内容,将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传达给广告受众。
(二)隐性广告的发展历史
最初的隐性广告是将产品植入电影场景作背景,使观众能够看到该产品或公司的标志。最早的有据可查的电影隐性广告出现在1951年的《非洲皇后号》上,其中明显出现了戈登杜松子酒的商标。历史上最有名的电影隐性广告是大导演斯皮尔伯格在1982年拍摄的《外星人》。影片中,外星人吃光一包里斯(Reese's)糖果后,与小主角成为了好朋友。该片上映后,里斯糖果的销售量一飞冲天,成为隐性广告的一个里程碑。
国内的隐性广告出现较晚,形式也比较单调,多集中于软文、体育赛事和影视广告。最早的隐性广告是从1983年春节联欢晚会上相声演员马季手中的一盒“宇宙牌”香烟开始的。2000年,冯小刚一部《大腕》,在针砭广告无孔不入时弊的同时,无心插柳的对国内广告主进行了隐性广告的启蒙教育;一部《天下无贼》,在影片中出现了14种广告,赚得盘满钵溢。隐性广告的迅速崛起既是行业发展的必然,也是其个性魅力使然,它有着传统广告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目前国内大多数广告公司还处于“粗暴露脸”的阶段,经常是只出现个Logo,在运作手法上还缺乏技术含量,广告主对隐性广告的认识还亟待提升。
(三)隐性广告的发展现状
隐性广告发展到现今出现了新的模式,如今我们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微”事物,比如微博、微信、微电影,可以说这是个“微时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元化、多样化。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微时代的来临又给企业广告营销带来新的契机与挑战。各类“微”能量网络平台的出现,隐性广告开始扎根这些新媒体,出现了名人微博天价广告、微信点赞营销、微博抽奖、微信微博红包营销,使更多人成为信息的创造者与传播者。只要会拍照拍视频记录、会利用文字语言表达、会上网就能成为信息发布者与媒体传播者“多面手”。企业通过这类平台的运用,节省了工作环节、节约成本、拉近与消费者问的距离、在更紧凑的空间中灵活运作并能互动,实现传统媒体与新的传播媒体间的融合。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网络广告铺天盖地而来,在极大促进广告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隐性广告,尤以微博微信这两个平台最为显著,在双微平台中发布隐性广告能有效规避法律法规对广告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往往能收到一定营销效果,使其迎合了广告主的短期利益诉求,但是由于双微平台的隐性广告的法律监管漏洞,使广告主有效规避了法律责任的同时又能获得良好的宣传效果,这不仅危害消费者和也破坏了行业健康,因此笔者将研究范畴主要限定在双微社交平台中的隐性广告。
(四)隐性广告的特点
隐性广告作为一种新广告形式,由于其产生背景、存在方式等的不同,使其不同于传统显性广告,具有自身的特征。隐性广告的特点可浓缩为一个“隐”字。但是这个“隐”字却寓意深刻。宋代一位禅宗大师提出参禅的三重境界:“参禅之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禅有悟时,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禅中彻悟,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受这句话的启发,隐性广告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隐蔽性
隐蔽性是隐性广告最核心的特征,它的这种隐蔽性主要表现在,形式上难以让受众识别这是广告。隐性广告为了达到营销传播的目的,往往采取的是一种无声渗透的营销模式,这种营销模式与传统显性广告通过购买时段版面的行为不同,它是将资讯、娱乐等信息本身作为一种广告媒介,即内容媒介,通过这种媒介来呈现广告信息,将广告信息刻意隐藏在内容媒介中,并为了达到“不经意”间成功渗透的效果,往往极力在形式上隐藏这种广告信息,不进行有效的广告提示,让受众产生误解,以达到其广告目的。
2.非法性
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条,广告的判断标准包含三要素:1、付费;2、使用媒介;3、推销商品或服务。隐性广告完全符合这些标准,从本质上看属于广告范畴。另一方面,这一特殊广告形式,采取的是一种“无声渗透”的传播模式,它将广告信息刻意隐藏在娱乐、资讯信息中,为了达到“不经意间”渗透的营销效果,在形式上往往刻意隐藏其广告信息,不进行有效的广告提示,使受众难以识别这是广告。由此可见,隐性广告属于广告范畴,是一种广告,并且是一种不进行有效广告提示、让受众难以识别的广告。而我国《广告法》第13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隐性广告作为一种以难以识别而存在的广告,按照我国现有《广告法》的明确规定,其具有非法性。
3.融合性
显性广告一般是通过购买专门的广告时间或版块来传播广告信息,借助的一般是大众媒体,采取的是一种直白式的宣传。而隐性广告不同,他是将资讯、娱乐信息本身媒介化,使这些信息本身成为一种传播广告信息的载体,即内容媒介,它的存在方式就是将广告信息与内容媒介融合为一体,也正是这种融合性,使得受众难以将广告信息与资讯、娱乐信息识别,并且你要获取娱乐、资讯等信息,你就可能无法避开这些隐入其中的广告信息,因为隐藏在其中的广告信息与内容媒介是完全融合为一体的,已经成为内容媒介的一个组成部分,显示出一种融合性。
4.强制性
隐性广告的强制性实质上是隐性广告融合性特征的延伸,隐性广告的融合性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隐性广告中隐入的广告信息,一般是与娱乐、资讯等信息相互融合的,去掉广告信息会影响到内容媒介本身的完整性。观众要接收内容媒介,就很难避免接收隐于其中的广告信息,因此,受众在接触到这种广告时,其选择的空间很小,显示出一种强制性。
(五)隐性广告的作用
隐性广告是把双刃剑,它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确实节省了工作环节、节约成本、拉近与消费者问的距离、在更紧凑的空间中灵活运作并能互动,产生的传播效果丝毫不亚于传统媒体。就以2015年春节火爆的抢红包现象为例,许多商家借助微博抢通道吸收粉丝的关注,在官微中发放购物优惠券、现金抵用券。在微信中,许多企业和微商更是花血本,开启支付宝口令、过年签到红包、微信红包,吸收更多的微信粉丝,用红包的形式与消费者达成互动的同时推送了产品的信息,可谓一箭双雕。
但是对于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无法监管也使得隐性广告渐渐发展变形扭曲。企业钻法律漏洞,为了商业利益不择手段,产生严重的负面效果。不仅在电影、电视剧、微电影中大张旗鼓植入广告,连新媒体社交平台也不放过,使得灰色产业链在双
微平台大行其道。微博诞生了一大批的水军,刷评论转发;微信加粉丝卖认证等等。隐性广告的危害性主要来源于其非法地隐藏广告信息,这是隐性广告带来各种社会危害的关键所在。这种隐藏行为会打破广告主、媒介、广告经营者、受众等市场主体间的对称和平衡,从而扰乱广告市场的秩序;会让受众在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决策,从而损害受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新闻中隐蔽广告信息的行为,会严重弱化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这种隐性广告在形式上多种多样,主要以软文为主。因此,隐性广告规范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对隐性广告进行有效的广告提示,使其在形式上变得能够识别,从而使其合法化。“可识别”是对隐性广告进行规范的重要一步,如果不对此进行严格规范,会使得广告主、媒介、广告经营者以及受众之间的对称与平衡被打破,隐性广告引发的社会危害将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损害的将是整个广告产业。
二、目前双微营销中隐性广告存在的主要形式
(一)隐性广告在微博中的主要形式
自2009年微博风靡国内以来,就有商家认为微博是最佳的营销工具。2015年2月3日下午消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今日发布第35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12月,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为2.49亿,网民使用率为38.4%(见图2-1),微博平台已经成为企业推广品牌形象及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微博营销几乎“零成本”运作,也是商家纷纷将微博作为宣传阵地的重要原因。相对于直白的传统广告方式,微博隐性广告的方式更为多样化。

1.“有奖转发”:用大奖掩盖广告营销目的
企业开通官方微博。通过申请身份认证后,取得“V”标记,为自己企业在商品宣传以及与消费者沟通提供便捷快速的交流平台。此类企业会经常在微博上发布最新广告信息。比较常用的方法多为“有奖转发”,即“活动内容+奖品+关注+@好友(转发/评论)”的活动形式。往往其奖品设置都十分吸引人,会导致粉丝疯狂关注与转发。服饰品牌“H&M”、“优衣库”等都开通了官方微博,每天大量更新国际服饰流行趋势、新品上市介绍、最新打折活动、服饰搭配技巧等信息,成功吸引大量年轻人成为其“粉丝”。特别是一些有丰厚奖品的转发活动,其转发量更是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轻松破万,成功让自己品牌轻松取得了较好的广告传播效果(见图2-2)。

部分商家利用“抽奖”等噱头,吸引大量粉丝转发微博,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知名度及推广产品等目的。如某化妆品公司发动粉丝转发其新产品的广告,承诺在转发的网友中抽奖,大奖是国外双飞游,但到所谓的“抽奖”活动最后,承诺的诱人奖品往往没有下文。转发的网友也无从追查。
作为一种新形态的广告,微博有奖转发隐性广告伴随着微博平台的发展应运而生,它企图以一定的奖励为动力来达到一定的广告传播效果,其中奖品是其得以发挥效果的核心要素。与传统的硬性广告直接了当不同的是有奖转发明里转发有奖,实际上暗里增加粉丝,吸引粉丝增加对企业产品的关注度,从而达到广告营销目的。
2、捆绑热门新闻:用话题夹带广告信息
现今许多商家通过开通官方微博积攒人气。结合社会上的热门事件,推出吸引人的讨论话题,加强与网民的互动,在讨论过程中借机宣传和推广本公司的产品,收到了显著效果。此类微博话题的形成,已经有了显著的企业营销特点,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完全不同于普通的微博讨论话题,应当定性为在微博中植人广告宣传行为。而受利益驱动等原因,部分微博隐性广告中会出现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尤其是比较性广告,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有发生。
纵观2014年的微博热门话题榜,由企业参与的占了60%的大比例。盘点下2014年企业参与的热门话题讨论。说到五环变四环,索契冬奥会的开幕式着实是让大家有些意外,但也就是这个意外,2014年的借势营销也因此拉开序幕,虽然体育场上空绽放的五朵巨大的雪绒花,由于技术失误,有一个环却始终没有成功绽开,但是关注冬奥会的世界各地的人们则开始了一场欢乐的五环变四环事件营销活动,以美的电器和红牛等为代表的企业巧妙将产品和五环的结合,既有调侃意味又幽默了粉丝,潜移默化的将产品植入其中。一时蝉联热搜榜高居不下(见图2-3)。

2014年最让人心痛的事件莫过于此,3月8日凌晨1时20分,由马来西亚飞往北京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与地面失去联系,机上239人中包括153名中国大陆乘客全部失踪。这一事件虽得到了世界范围的关注,但仍未有妥善的解决。作为国内社交平台,微博微信在整个事件中给予了充分的舆论导向,一时间有关失联的话题炸开了锅,虽然大多数企业都是在祈祷祝福,但也有一些没有职业操守的企业用来借势营销,为了霸占热门话题榜不择手段。(见图2-4)

说到世界杯,着实让世界球迷和伪球迷们疯狂了一个月,但要说最兴奋的还不是广大球迷,而是那些日夜奋斗到凌晨的各大品牌广告营销团队们。四年一遇的大事件要是没有被狠狠抓住,怎么对得起辛苦奋斗好几年即将实现迎娶白富美,人生CEO,走上人生巅峰的远大梦想呢!要说参与的品牌真的是不胜枚举花样百出,但要说完美,谁也不甘第二,奔驰和百威啤酒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奔驰以“weareoneteam”发起话题,奔驰是德国产的世界名牌车系,而德国的足球队堪称德国战车,奔驰正是抓住了品牌和世界杯的关联,在世界杯总决赛当晚发起话题讨论,不仅宣传了企业精神同时也迎合和球迷的支持。百威啤酒作为世界杯的制定啤酒品牌,在微博发起“世界共举杯”的话题,不仅邀请球迷在世界杯观看比赛期间举杯畅饮百威啤酒,同时也隐喻世界杯的最高荣誉象征大力神杯。在世界杯期间百威啤酒一举用此话题掀起了85万的讨论狂潮。(图2-5)

借助热门新闻,企业把结合点放大为一种附着在热点新闻或事件之上的衍生话题,强化这个话题对公众的吸引力,并施加引导,在话题推进过程中凸显品牌或产品的核心诉求。企业通过热点吸引消费者眼球,借助消费者自身的传播力,依靠轻松娱乐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引导市场消费,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将销售的目的隐藏于营销活动之中,把品牌,产品的推广融入到一个消费者喜闻乐见的环境中,以此达到营销目的。与传统硬性广告的区别在于利用热点话题,焦点事件为企业扬名,制造话题与用户进行近距离接触与互动,从而使企业强化品牌影响的目的。
3.创意植入:看不到却能感受到的广告信息
微博是一汪浑水,怀着不同目的、不同需求的人在这汪浑水里自得其乐。于是,“创意”,就变成了企业微博能进行营销传播的关键“点”。杜蕾斯的微博营销为什么能这么火,跟它本身“源于产品”又“高于产品”的定位策略有很大关系。它的微博内容一般不单纯评价自身产品,也不发和自己产品相关的促销活动信息,但它巧妙将创意软文和当下社会热点结合与粉丝进行亲密互动能达到万次以上。
在奥巴马和罗姆尼厮杀的时候,杜蕾斯将他们“游戏”了一把,赚得了消费者关注的同时也赚得了业内人士的如潮好评。图片上,兴高采烈的米切尔奥巴马用两只手隔开一大段明显是在比划什么东西的尺寸,而那个不那么高兴的安罗姆尼用大拇指和食指比开一小段,很明显也在比划什么东西。而这组图片的标题是:奥巴马和罗姆尼的区别(图2-6)。很“内涵”的,很“好色”,很“调皮”却又够“大胆”的杜蕾斯,这条微博的内容,几乎是符合了“三俗”和“政治敏感”,却又没触碰到底线以至于并没有引火上身。这条微博到今天为止,被转发了6万多次多次,评论量17千多次,这就是杜蕾斯官方微博的杰作。

事实上,营销无处不在。但要把营销工作做好,让推销成为多余,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对于一些具有私秘性、敏感性的产品,比如卫生巾、性用品等,不能不顾忌公序良俗,在遵从社会道德的前提下,巧妙营销,不仅不能冒犯受众,还要迎合他们的心理,提高他们的品牌忠诚度。而杜蕾斯,就是一个成功的代表,它的广告一直都做得很经典,在朦胧中有着调皮的幽默感。和广告策划一样,在企业的微博营销里,受众和粉丝是主要关键点。你必须了解你的受众,知道他们是怎样的一群人,这群人喜欢什么、容易被什么吸引,植入创意软文才不至于受众反感、识破或者拒绝。
即使是单单为了促销产品的企业微博,也不能仅仅按部就班地发布产品信息或是打折信息,而要要植入创意让你的粉丝尽可能多地看到他们想要看到的东西。比如多运用你的微博配图工具等,你的遣词用句都必须和你的品牌调性相符,而且要第一时间考虑到他们的切身感受,多用活泼的口吻发布信息,切忌“喧宾夺主”。
4.名人软文:偶像谈体验说故事包装广告博围观
随着微博的发展,明星微博广告即明星的微博账号所发布的广告,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越来越受人关注。这些明星既包括娱乐明星、体育明星,又包括草根明星,即拥有极高人气的草根账户。明星微博账号本身拥有庞大的粉丝群和极高的关注度,每一条微博都会引起受众热烈的回应和广泛的讨论,而隐藏于其中的广告也会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并转发。影星姚晨拥有新浪微博5174万粉丝,何炅拥有腾讯微博4095万听众,这些人气明星在自己微博中的广告会直达其粉丝的微博,作用类似于广告直投。而在草根微博中,排名靠前的“冷笑话精选”拥有1150万粉丝,其广告影响力也不亚于一个娱乐明星账号。
例如,姚晨曾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关于冰棍的广告。这条信息刚发出,除了姚晨自己的粉丝,“有家就有联合利华”账号马上转发并评论,并明确指出这是属于自己旗下的奇彩旋冰棍。随之,“冷笑话精选”、“微博搞笑排行榜”、“治愈系心理学”等著名账号也都转发了这条微博,并反复强调这个冰棍的品牌。这条广告信息在同一时间被好几个明星账号的粉丝接收到,在粉丝圈内互动的基础上,再次引发了圈与圈之间的互动传播,最终使得信息不断蔓延出去,经由这种多层次的互动传播,造成了巨大的扩散效。(图2-7)。

首先,明星微博广告一定不是“硬”的,而是“软”性的隐性广告,比如,在自己的照片中植入一些产品的Logo,或是在描述生活琐事时发表感慨,注重人情味、趣味性和体验性是它的显著特点,这也是它和传统硬性广告的本质区别和优势所在。“顺便植入某商品”,这种看似不经意的做法,其实是想让广告达到“润物细无声”的传播效果。
其次,明星微博广告以第一人称角度阐述,以自身的消费体验为主体内容,通过增加现场感和熟悉感来创造关注价值,强化其广告在粉丝“圈子”里的渗透力。现场直播式的微博广告可以产生瞬间的故事效应,不断吸引粉丝的跟踪和即时转发,使广告信息得到快速传播。
最后,明星微博广告在表达方式上往往以口语化、幽默化、段子化等形式增加粉丝的信任感,并增强“二次传播”效应。人气草根账号一般给人诙谐幽默、仗义执言的印象,他们发布的信息趣味性、亲民性强。普通用户对于这些信息往往“心理不设防”,即使是广告信息也难以辨别,以致在潜移默化中受其影响,引发购买行为。一些表达幽默的广告还会成为流行的网络段子,在微博中大量传播,进一步扩大了广告本身的影响力。
5.段子圈:圈子排队转发让广告隐身更容易
他们,在微博上呼风唤雨,粉丝数以万计。他们,引领着网络上一轮又一轮的潮流。他们,能让人捧腹,也能发人深思。他们,是段子手。任何事到了他们手里,都能演绎成段子。在信息碎片化时代,段子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剂品。由于文字少而精,或轻松幽默或见解独到,微博、论坛、手机短信都成了段子传播的快速通道,而在日常聚会及聊天中,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段子来调节气氛,展示幽默感及搞笑能力。不过,虽然大家都喜欢段子,但在段子的传播过程中,几乎没人会去了解原作者是谁。由于段子的“梗”大多来源于当下的热门事件或新闻,段子写手会比一般人更加关注有话题性的信息,然后把这些信息揉进段子里,迅速在微博上火起来。在近来的许多网络热潮和热门事件中,经常能见到段子写手的身影,他们或制造潮流,或推波助澜,成为网络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以这些段子手形成的段子圈无疑成为商家们广告的跳板。就拿康师傅为例,为了增加噱头,康师傅逆天出手机遭震惊网络,网友编神段子调侃和和转发(见图2-8)。

段子手作为商家的广告跳板,与传统硬性广告的区别在于,它没有严格的框架限制,语言表达上自由、宽泛,其以风趣幽默的调侃方式、制造话题的噱头万千吸引粉丝的关注。其辐射范围之广,传播迅速,粉丝在关注段子的同时潜移默化的接收了产品的信息,在段子被炒为热门的同时,企业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顶峰。
6.全民抢红包:以红包互动为嫁衣吸引粉丝关注广告信息
2014羊年春节社交媒体“全民抢红包”是最具深远影响和辐射人群最广,且实效性最强的广告营销时间之一。在这场战役中,阿里巴巴、腾讯、新浪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公司均全力开火,企业、明星和大众都踊跃的参与。
微博红包是“多对多”的多方互推、跨层多赢的模式,例如,自媒体、明星、企业家、粉丝之间可以互相充红包,并共享红包带来的粉丝增长红利,粉丝则可以获得更多元的红包来源,让微博的各个兴趣节点都发挥出了影响力,由于明星、名人、大V以及垂直行业中大V的大量参与,让微博红包突破了单纯的朋友圈模式,更具有延展性和持续的发酵价值。在2015年参与微博红包的企业中,支付宝钱包、快的打车、四季沐歌、高洁丝和加多宝排在企业红包榜前五位。支付宝钱包发出3000万个红包,其粉丝增长也达到1000万,品牌曝光更达到42亿次,海量红包也使企业相关话题引起热议。
在微信平台,商家借助微信抢红包“手快有手慢无”的火爆势头,很好的利用了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摇一摇的功能借势营销。商家在公众号中发放现金红包或者抵用券,一方面吸引关注,另一方面刺激消费。微信摇红包以一个‘摇手机即可参与抢红包’的极简操作,将产品与传统年俗精密相加,非常应景地满足了用户的心理需求并顺应了天时地利,因此最终达到了‘人和’。从改变传统的领红包方式开始,微信红包还在不断改变更多:从普通红包的定点触达到裂变红包的分享式社交,微信红包面向企业的全面开放,为企业带来的将不仅是营销价值,也将帮助他们建构全新的用户关系维护模式和大数据沉淀体系(图2-9)。

春节红包大战,是典型的时点营销事件,同时也代表着社交媒体时代营销的变革。抢红包本身只是动作,其背后却是主动参与和分享的营销逻辑的变化。抢红包不仅让企业营销进入一个新的场景和模式,以红包互动为嫁衣的隐性广告成功改变了传统广告模式。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抢红包是个热闹,对于企业来说,这则是生意,而这套生意经的成功之处,就是把灌输式“硬”性营销变为需求式“软”性营销,把支付给传统营销平台的费用直接转变为受众的实惠,无形中增加了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企业在短时间之内成功吸粉。新媒体的隐性广告的魅力也得以淋漓尽致地展现:整合每一方的需求、实现所有方的共赢,用“微不足道”创造“巨大价值”。
(二)隐性广告在微信中的主要形式
1.“点赞送礼”:以送礼为噱头集赞为途径传播广告信息
微信“点赞送礼”营销,就是企业借助微信这一信息推送与交流沟通平台,将活动信息转发到朋友圈,然后朋友圈内的好友转发后,好友进行点赞,当“赞”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就可以获得商家提供的活动礼品。礼品的价值包括几元、几十元甚至是几百元的现金券或礼品券,也有一些是以实物来兑换。
在微信圈有一个公众号“日韩护肤品”的商家在微信里做“点赞营销”,活动内容写到“攒25个赞,免费送精美大熊一个,我们淘宝店的售价可是188元,总计1000份,包邮”。消费者既不用掏邮费,只要动动手指,让朋友们帮忙点个赞,就能够得到一个礼品,于是在朋友圈就如同多米诺骨牌一般掀起点赞热潮,一天内这个公众号立刻吸印六万多个关注(见图2-10)。

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商家发起“点赞送礼”活动无疑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促销媒介主要成本在消息制作、发布与传播上。微信这个电子交流平台是免费的,因此“点赞送礼”这项促销手段的主要成本并不在消息制作、发布与传播等支出上,而是在送出的“礼”上。在多数情况下,商家为微信活动参与者所无偿送出的“礼”均为其自身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较易于取得,并且很多商家还会对礼品数量加以限制,活动总成本由此得到了控制。因此,“点赞送礼”对于商家而言是一项低成本的促销活动。越来越多的群体被快速发展的微信平台所吸引,商家顺应手机智能化发展的趋势,抓住手机一族,扩大潜在客户群体,借助微信平台宣传企业及产品,扩大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
2.漂流瓶互动:用多样化的活动信息吸引关注产生互动
奇瑞汽车推出的”感恩四百万,新春聚划算”活动利用漂流瓶在微信圈里赢得了不小的反响。微信用户在漂流瓶应用中捞到奇瑞的“感恩四百万,新春聚划算”抽奖活动的漂流瓶,只要回复信息,并加奇瑞汽车官微为好友就有机会获得30元的手机充值卡。“加好友,得话费!”很好的利益刺激。每个瓶子里还包含了奇瑞促销口号的1/3,如果有3个网友收到的漂流瓶中的关键字刚好能组成“奇瑞,感恩四百万,新春聚划算”宣传语,并能通过网络或微信方式联系对接上,将关键字拼成宣传语,并向官微发送聊天截图,则将每人获得一个iphone5!(见图2-11)。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只有双方互动起来,营销才能够做起来。简单来讲,微信漂流瓶营销就是一种“扔”与“捡”的互动营销效应。这也是漂流瓶的两大主要功能,在“扔一个”功能中,你可以选择发布语音或者编辑文字,然后投入“大海”中,当其他用户捡到并对此感兴趣的话,彼此之间就可以展开对话,进行互动。
漂流瓶使用简单、方便、随意性强、不受约束。比QQ邮箱有更多的优势:漂流瓶可以指定人群、指定城市,更有侧重点地开展推广。如漂流瓶是随机的,对很多人来说收到漂流瓶会觉得很有缘分,只要不是很明显的广告,一般人不会吝啬点开网站看一看,这样网站就会增加流量;漂流瓶的推广方式可以细化,可以看到有很多种瓶子,这其实就是按条件给分开了,商家正好利用起来。比如做女装就用交往瓶,保证收到的都是女生,只做本地的,就用同城瓶。如此会大大提高商家推广的准确率,通过漂流瓶发送的推广信件不显QQ联系方式和邮箱地址,所以不会因为发送大量的广告信息导致别人的厌恶而把所有的漂流瓶都屏蔽掉。因此许多商家公众号就利用漂流瓶功能定期做一些活动,投入一笑而过多样化的灵活信息,会吸引更多的用户参与。
3.语音互动:打亲情牌用电台互动传播广告
微信语音信息丰富了企业与用户的沟通方式。企业与用户的沟通不再仅仅依靠一维的静态文字、图片沟通模式,用户也不再仅仅依靠阅读文字获取信息。微信语音功能很适合企业用来与用户做互动交流沟通,就像收音机上的电台模式。人与人之间的对话,远比文字来的亲切直接,而且使得用户感知企业品牌是一个生命个体,充满活力与热情。同时,微信的语音功能,对于电台媒体来说,是一个精彩片段重温的绝好平台。
星巴克曾经根据用户发来的关键词为用户推送相应的音乐,当用户添加“星巴克”为好友后,用微信表情表达心情,星巴克就会根据用户发送的心情,用《自然醒》专辑中的音乐回应用户。清晨音乐电台则通过微信实时发布电台节目安排和播放电台内容,还有早安音乐、音乐咖啡屋等特色频道(见图2-12)。通过一对一的推送,品牌可以与“粉丝”开展个性化的互动活动,提供更加直接的互动体验。

语音互动看似只是品牌和“粉丝”之间的动态交流,但是在这潜移默化之中品牌在粉丝心目中的美誉度会增加。商家开启语音互动虽然没有直接将产品信息植入其中,更多的是用户的互动体验,与传统广告相比除了隐秘之外更重要的是用户接受品牌信息不在是被动式而变为主动式。
4.抢红包互动:借势营销以红包为诱饵增加广告关注
2014年春节红包还更多是微信的独家游戏,让人眼前一亮的“小功能”。2015年在全民参与的抢红包热潮中微信抢红包的热度依旧不减。在大家抢红包到手软的过程中,参与红包投放企业的品牌也一而再再而三曝光在消费者面前。合作厂商也成为疯狂举动背后的大赢家。参与广告投放的企业人士称,主要看中的是,微信在互动性上相比传统广告强得多。
企业微信红包主要借助摇一摇和公众号两种方式进行传播。在微信春晚互动中间,“摇红包”总共派出5亿元人民币,来自京东、泰康、微店、陆金所、招商银行、华为等合作企业。初一当天,又有7500万用户通过微信摇一摇领取了3.78亿张商家优惠礼券,价值30亿;商家涉及餐饮、航空、金融、电商等多个领域,囊括了25000家门店。另一个杀手锏是公众号,春节期间企业大肆在公众号上开启方式各异的抢红包活动,例如康师傅方便面采用游戏的方式,用简单易懂的游戏同时将方便面的配料植入游戏中,无需过多的言语,玩家就可以通过游戏很快了解康师傅的原材料,既给足了消费者福利又宣传了产品,可谓一举两得(见图2-13)。

三、目前双微营销中隐性广告存在的问题和负面效应
(一)在双微平台营销中隐性广告存在的问题
由于微博平台的网络营销因其零成本、低门槛、多样化、裂变传播等多重优势,深受企业和广告主青睐。然而在微博、微信营销发展壮大的同时,网络水军也如影随形,往往在营销过程中扮演搅局者角色,令微博、微信营销蒙上一层灰色阴影。双微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确实让人觉得欣喜,但是双微广告过于快速的发展与壮大,必然会引发一些问题的出现。
1.准入门槛过低,隐性广告中存在虚假违法广告
当前,商家只需注册官方微博、微信,就可马上进行商业广告推送,并不需要经过任何广告监管机关进行审查,这使得部分微博、微信中的隐性广告存在虚假违法的情况,从而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此外,部分商家或在微博、微信推送中还夸大产品的功能和疗效,或采用一系列故事营销、情感营销等多种虚假手段,甚至部分微信广告内容还涉及色情、暴力等,严重有违公序良俗。如利用微博、微信的有奖转发和抽奖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关注,但是实际上是赚噱头,忽悠消费者。
2.频繁推送,把朋友和粉丝当营销工具
在微博平台独有的私信功能中,企业频繁向用户推送信息,用户会对企业产生视觉疲劳和抗体,甚至产生强烈的反感,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美誉度只会是伤害。
微信隐性广告发布简单、费用低廉,且发布数量没有限制。鉴于这一优势,部分商家在短时间内通过推送或“摇一摇”的方式给用户发送大量隐性广告信息。这些广告绝大多数对微信用户没有任何用处,成为真正的“垃圾微信”,严重干扰用户正常使用微信。
朋友圈是基于熟人的关系大家共同形成的一个圈子,在微信圈里会遇到经常有人发隐含广告性质的内容,直白地说,就是把朋友当成了营销工具,殊不知,这样的做法非常让人反感,可能你的好友就会直接把你删除或者拉进黑名单。正因为朋友圈里基本上都是熟人,所以偶尔分享一下好产品或者某种产品的使用心得并不为过,但让人接受不了的却是那种一逮住机会就乱发隐性广告,微信群里发,微信圈里发,甚至微信私聊也发。那种翻来覆去、千篇一律的内容没有一点技术含量,完全不老驴用户群体的感受,这样不叫广告营销,这叫强奸朋友的信任。
3.名人微博隐性广告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粉丝辨识能力弱
伴随着微博的兴起与火热,一些不法经营者开始利用微博大肆发布隐性广告。拥有众多“粉丝”的知名微博成为商家重点“公关”对象,明码标价、按条收费已成为知名微博开展广告营销的“潜规则”。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正是微博管理方把关不严和知名微博为利益所诱惑,才导致了带有欺骗性的隐性广告乘虚而入。“微博代言”受到众多明星的青睐,而其特殊的平台和商业操作手法,让众多明星规避了传统代言中所需承担的风险。
名人往往将广告信息隐藏于生活记录中,在体验基础上将产品推荐给粉丝,这种现场感和代入感增加了产品的可信度。用户往往对这种隐性广告信息难以辨别,并因其幽默、风趣将其再次转发,隐性广告因此而在微博中广泛传播。如果只是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产品信息,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代言,或者完善的合同约束,而这实际上又是一种商业行为。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由于缺少证明环节,明星在微博上代言的一些产品容易蜕变成虚假广告,无法对质量保证,即便是三无产品也无从查验。明星微博营销是明星与粉丝之间“弱友谊”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现象。粉丝们在潜意识里对明星充分信任,自我判断力弱,众多粉丝通过对明星微博内容进行转发、评论、传播,形成了一个较大的营销圈,这个营销圈影响面广,把控难度大。因此,对明星微博隐性广告的约束力只能依靠明星们自觉遵守网络道德,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4.发布未经审核就大肆推送
当前,商家只需注册官方微博、微信,吸引用户对其进行“关注”,即可通过商业推送、话题探讨或资源共享等方式发布商业广告,有的需要前置审批的广告在发布时未取得发布资格。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发布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其以隐蔽的隐性广告方式推送又规避了法律责任。
5.商家出现失信行为。
微信营销模式下,商家通过点赞有奖的方式进行营销已经成为一种热潮。但是商家承诺的奖品却并非都能兑现,部分没有诚信的商家为了降低宣传成本,出现了活动礼物却不给消费者进行兑现、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或者单方面修改承诺内容的失信行为。
6.缺乏对双微隐性广告的法律法规管理机制
双微实属网络新媒体,互联网的平台高度的开放化,进入门槛低,传播渠道多,但这也正是双微隐性广告监管起来的困难的问题所在。微博网站相继崛起成为了占据市场的新媒体。多数的微博网站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缺乏微博发展方向的全局判断和必要的引导,市场运行监测不足,微博广告行业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在当今激烈的广告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广告商开始利用微博进行营销,以植入广告的模式为主。互联网环境相对复杂,而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对植入广告进行规定。植入广告本身就带有隐形性特点,让受众分不清楚广告语信息,广告容易干扰、误导消费者。其次,企业利用微博宣传自己的产品和形象,不同于其他广告媒体有广告监管者,由于微博信息发布方便导致发布的数量庞大,如若进行一一把关是不可能的。但是长期处于没有管理机制的微博广告不仅让消费者反感对于企业和广告商来说也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建立完善的微博广告管理制度是其发展的关键。
(二)双微营销中隐性广告的负面效应
1.滋生灰色产业,朋友圈生态环境恶化
微博信息的转发既可扩散折射营销内容,形成以营销平台、转发用户为圆心的传播社群,又会增加营销关键词的热度,方便其成为讨论和搜索的焦点话题,因此微博营销方往往渴望达成最大限度的转发量。在转发过程中,有些企业为霸占话题榜、热搜榜,购买粉丝拼转发,此时微博水军的身影再次浮现。这种雇佣水军进行大量刷屏式转发的行为,由于营销信息内容平淡无奇,活动方式缺乏新意,反而会激发阅读者的质疑和不满,降低品牌口碑和声誉,引发潜在消费者的逆反心理,得不偿失。
在微信中,部分企业在利用微信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服务)推广的过程中,刻意抬高自身地位,讽刺打压竞争对手,甚至恶意攻击竞争对手,诋毁对方商誉;或者编造、制作打压竞争对手的故事或视频,通过其微信粉丝共享的方式传播竞争对手的不实信息,这时加粉丝卖认证在微商圈获得热捧。
2.个人信息泄漏,用户体验感下降
微博、微信不可避免的需要注册各种用户名,在注册过程中,我们必须填写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以及联系地址等。商家通过微信“点赞送礼”、微博“有奖转发”拥有大量用户信息后,会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广告邮件、商业短信、推销电话等,即便可以退订,也都是先斩后奏的情况。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可参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虽然新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消费者淡薄的权利意识往往纵容滥用用户信息的行为,新法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考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有待加强。
3.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受众价值判断
传播虚假的产品信息和服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用双微进行信息传播已成流行,不少企业将自己的产品宣传和促销活动的信息发布到双微平台,凭借转发、关注的方式获得进一步的广告传播。
目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的多为一些非实名制的微博账号,即没有官方认证的微博用户,但他们并不缺乏人气,粉丝数大都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微博的转发量少则几百,多则几万。而不法的商家更会利用大量虚假的“粉丝”对其进行宣传和留言,诱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目前,中国在微博立法上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再加上微博监控技术尚不够发达,客观上降低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有效性。
而在微信公众长期推送隐性广告,重名账号频现,公众帐号变成虚假广告的温床。在微信营销中,商家利用公众号通过低调的软文高调的宣传自己商品物美价廉,从而吸引消费者的眼球。部分商家出现失信行为。微信营销模式下,商家通过刮刮卡、大转盘、发红包等方式进行营销已经成为一种热潮。但是商家承诺的奖品却并非都能兑现,部分没有诚信的商家为了降低宣传成本,出现了活动礼物却不给消费者进行兑现、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或者单方面修改承诺内容的失信行为。
4.行业道德受到挑战,污染社会风气
微博、微信隐性广告的虚假信息具有欺诈性使传统商业道德受到挑战。商家发布微信、微博隐性广告,都或多或少地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要求。其欺诈性使得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传统商业道德受到挑战,不法商家昧着良心夸大产品宣传更有悖于社会公德,它的蔓延也为道德败坏提供了一个快速滋生的温床。此外,微博、微信虚假广告更会毒害人们的心灵,助长欺骗、腐败等不正之风,严重污染网络环境及社会风气。
5.扰乱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损害合法广告商家的利益
微博、微信隐性广告的大量出现将使消费者对微博广告产生信任危机,生怕一不小心陷入商家精心设计的各种圈套。这种逐渐蔓延开来的“畏购”心理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消费需求的扩大,影响经济的稳定增长。大量的微博、微信以隐性广告为嫁衣发布虚假信息和服务势必将导致大量虚假产品或服务流向市场,这同时意味着大批合法商家的利益将被践踏,大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被挤出市场之外。隐性广告中的虚假信息必然会以合法广告的舍弃为代价;而被侵权企业又不得不开始斥资打假维权。这一切都将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严重的情况下还将给社会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6.阻碍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降低媒体的公信力
双微隐性广告的大量涌现,并且频繁推送,把朋友圈、私信当营销工具,扰民现象严重,骚扰用户正常浏览信息。有些隐性广告以创意文案为嫁衣掩盖产品“三无”本质,这必将给整个广告行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让企业、广告公司、媒体的信誉和公信力尽失,使受众对广告产生强烈的抵制和厌恶,从而无法达到应有的传播效果。很多虚假、借势容易使得创意人员认为广告可以走捷径,最终导致拉低行业创意水准,影响整个行业的正常竞争,加剧非正常手段的竞争,使得广告产业受到伤害。我国广告业本就处在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如果这种局面出现,对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而多次在双微上被这样的广告欺骗的消费者,更会对双微平台带来抵触情绪乃至不信任感,将严重影响媒体的品牌效应及公信力,不利于我国媒体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双微营销隐性广告实施监管的现实困境
(一)发现难
随着双微隐性广告的营销用户的增加,各类营销广告信息更新迅速,再加上粉丝、水军的转发,广告信息数量更是以几何倍数增长。基层工商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搜集和筛选系统来实现动态监测,如果仅凭人工输入关键词搜索,难以快速有效地捕捉其中的违法广告线索。双微营销是近几年才出现的营销模式,我国对双微营销的合法监管面临着较大的执法困难和执法风险。我国目前对“双微营销”进行监管所依照的法律主要是《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双微平台中的广告宣传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主要是依据《广告法》和《商标法》,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增加网络监管要素。同时,在“双微营销”模式下,商家不需要工商登记及注册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相关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而消费者一般也不了解商家的公司名称和真实的注册信息,给交易带来了风险和隐患。
(二)取证难
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违法证据的采集普遍采用复制、打印,由经营者签名确认的办法。但双微隐性广告不同于一般的门户网站,其原始广告一经删改,所有转发、收藏的内容都会被删,经营者也可轻易换个账号名称逃避责任。
与传统意义上明星在报纸、电视、网络上的代言广告不同,双微隐性广告更具有隐蔽性与不可追责性。报纸、电视、网络的广告都有迹可查,要么白纸黑字,要么画面,相关广告刊登者都会备案。而双微则不同,刊登者是个人,并且可以随时删除,除非你截屏保留“证据”。但是很少有粉丝有这种意识,即使广告产品出事后,明星完全可以说这是他自己的用后体验,只是将感受发个微博,他有言论的自由。
在朋友圈中出现的非标准形式的商业广告,到底认定为广告还是传播,目前还没有共识。当微信隐性广告涉及虚假宣传,侵害微信用户利益时,难以适用现有法律规范。其次,微信广告发布没有设置准入门槛,在网络营销时代,微信广告发布者前一分钟在云南,一个小时后就可能在上海了,这使得追查违法广告的发布源头是监管中的一大难题。而且微信广告发布者随时可以删除其使用无记名电话卡发布的宣传内容,甚至可以随时删除整条广告的内容,使得追踪广告发布者成为难点。
(三)协同监管难
双微隐性广告的监管涉及工商、卫生、食药监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同时,工商部门对双微隐性广告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络运营商技术上和管理上的配合。在缺乏XX统一主导、协调,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四)认定难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度很高的特殊环境,网民们可以很方便地通过微博、微信等发表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主张。博主们在写微博、朋友圈说说的时候,会把对某一个产品的使用经验或者体验做成“软文”形式。这实际上是给广告拓展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就双微而言,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的界限很难准确划分,虚假广告的发布方及获利情况也很难准确界定,给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双微隐性广告是一个新事物,发展不成熟,按照《广告法》规定,广告通过大众媒体传播,而且向受众进行传播的时候,必须表明这是广告,这是基本的规定。对隐性广告的认定,以及对互联网中的言论及信息的认定,现行法律、法规都未作明确规定,这就给监管执法人员认定微博中的某些短文及信息是否属于隐性广告带来了困难。在更加开放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中,现行法律法规需尽快作出调整,以满足新形势下广告监管工作的需要。
五、双微营销隐性广告的监管对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测力度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建议尽可能完善《广告法》等与微信营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双微隐性广告传播,使其广告监管有法可依。明确服务提供商及运营商对违法的双微隐性广告负有连带责任,遏制违法双微隐性广告通过双微平台肆意发布的现象。另外,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设双微广告监管的专门人才,增强监测技术与设备,强化对双微隐性广告的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双微平台违法虚假广告。建议明确双微平台为广告发布媒介的第三方平台,从而明确双微广告运营商对平台广告的审查责任;细化双微隐性广告形式与内容的要求,强化直接发布者与转发分享者的责任;明晰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和管辖权问题。
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该充分解读网络商品交易相关管理办法,通过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双微隐性广告营销进行强化监管。
2.把监管纳入日常体系
建议工商部门把对双微隐性广告营销的监管纳入到日常的监管体系。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才,建立起网络监管知识业务培训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执法巡查系统,积极开拓增加网络巡查项目,巡查和监测操作流程实现进一步细化,严厉打击在双微隐性广告营销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
3.探索双微营销实名制的建立
在对用户隐私进行保密的原则上,进一步探索双微营销的实名申请和实名管理模式,对双微营销内的电子商家身份认证和工商注册以及信用评价等进行完善,从而有效解决双微营销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调查难和查处难的问题,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还应及时发布一些消费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在进行双微购物时应保存卖家的微信号、微博账号和真实姓名等一些固定信息、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转账的一些凭证。
(二)加快商家诚信评价制度建设
1.建立双微营销诚信评价制度
诚信评价制度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它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双微营销交易双方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为建立公平交易的网络市场环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表现为它所特有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应,对双微营销主体形成了一种远远胜出伦理道德约束的刚性约束机制,促进微信营销的诚信经营。
2.消费者应加强对假冒商品的识别能力
通过评价机制发布给其他用户。当前双微营销中,化妆品、电子产品等最为常见。很多不法商家通过微博私信、有奖转发、微信摇一摇,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向用户推销产品。这时,广大消费者就要提高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不能单凭若干张产品图片就轻易相信,对于一些名牌的产品,更应当要求提供正规渠道的正品验证。
(三)实施行业自律,强化消费者监督
1.成立网络广告行业协会
建立网络广告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建立消费者举报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强化对网络广告市场的社会监督,促进网络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2.以网管网,畅通消费投诉渠道
在线接受消费者举报,接收以声音、图片、影像等方式传送的必要证据;利用双微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双微隐性广告的监管;公示被查处的网络用户名单,鼓励广大用户积极举报存在违法嫌疑的与双微隐性广告内容;同提醒消费者对与双微隐性广告保持谨慎态度,不主动转发违法违规的广告。
(四)完善双微隐性广告营销体系
1.强化运营商责任,做好“把关人”角色
建立双微隐性广告准入制度。借力双微隐性广告运营商加强准入把关,对防控问题广告的泛滥更为有力。执法实践中,可以参考实体交易市场的管理模式,指导网络运营商推广商家实名制注册,凡在双微广告上进行营销活动的用户,必须在后台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由双微广告运营商制定并依据行业自律规定对微信用户履行审查义务,并设置投诉举报专用通道。
2.加强双微垃圾隐性广告的过滤手段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过滤功能的软件以及反骚扰软件开发的扶持力度,鼓励软件公司及时开发专门针对通过双微发布垃圾隐性广告的过滤软件,使双微用户免受垃圾广告的骚扰,净化手机与双微使用环境。
3.提高技术水平,组建专业网络“监察队”
网络技术发展迅猛,对双微隐性广告的监管不仅需要技术支撑,也需要专业人才做后盾。建议以省为单位组建专业网监队伍,配置新型设备,研发网络广告动态监测系统,建立专门的虚假广告数据库,跟进该类型平台广告的发展动态并研究应对措施。
结语
双微无疑是当下新媒体领域使用频率较高的载体,随着双微营销的发展,其隐性广告随之应运而生。双微隐性广告作为一种还未发展完善的广告形式在我国迅速走红,因其具有的便利、实时、传播和互动的特性逐步在市场营销领域显示出独特的魅力,这给我国传统广告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双微平台从诞生至今不过几年的时间,其自己也在不断发展与变化,二者在各自平台发布隐性广告的形式各异,百花齐放,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繁荣。尽管双微隐性广告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但因其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深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青睐。然而,在双微隐性广告迅猛发展的今天,过快的发展和过多商家的涌入必然会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现在双微隐性广告正处于在摸索中完善的阶段,是昙花一现还是长足发展,是其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我国对双微隐性广告的监管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面临着双微隐性广告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隐性广告监管漏洞与缺陷是导致我国双微隐性广告发展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关于社交平台的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相关部门出台的法规其执行性也存在局限,加强立法工作是首要前提。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微博、微信、广告商和名人更应加强责任意识,维持微博、微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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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间静若深流,更是转瞬即逝。转眼之间,大学就即将迈入毕业倒计时。现在,撰写毕业论文显然已经成为了在大学里的最后一次“作业”。然而,在我看来,毕业论文不应该只是被简单的看做是一次必须要完成的“大作业”,还应该是自我对大学所学所得的一次深思,一次总结,一次沉淀,因为,这将是青春岁月里最难忘的一次纪念,亦或是一次见证。
论文得以成型且具备一点研究价值,首先得感谢李玲梅老师。李玲梅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细节修改都给予了本人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李玲梅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
另外,从论文选题讨论到确定选题,到查阅收集整理资料素材,再到最终的撰写、讨论、修改、定稿,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让我获益匪。选题之初一直琢磨不定研究方向,选出了五六个选题和李玲梅老师进行了讨论,李玲梅老师老师根据研究价值和我的兴趣所向最终才确定了选题。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对搜集的材料进行分类筛选。整个撰写的过程一方面,不仅让自己的资料筛选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另一方面,还充实了专业知识和理论知识,磨砺了耐心冷静坚持的做事态度。
最后,再次感谢李玲梅老师在平时及写作论文过程中给予的鼓励和无私的帮助,同时也非常感谢在写作论文过程中给予激励的爸爸妈妈,容忍我在撰写论文过程中的浮躁情绪,默默鼓励和支持我,谢谢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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