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研究

  摘要

结合我国国情,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以目前的发展速度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值得期待的,在以后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势必会起到巨大的作用。目前来看,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程度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这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征管标准。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得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对其不再适用,应该进行完善,所以我们需要结合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对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使其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的特征,然后再提出能够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以预期电子商务在未来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会愈来愈重要。所以,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等,已经成为当前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这一背景下,结合现代电子商务税收理论,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力求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并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征管;对策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我国电子商务从90年代萌芽至今,在这20年间经历冰冻与调整期、复苏与回暖期、崛起与高速发展期、转型与升级期,至今仍处于高速发展。但是相比国外的电子商务还是存在很大差距,尤其表现在税收方面的滞后。目前我国虽已经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于征税这方面的边界还是比较模糊,没有完整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由此国内学者就这方面的问题做了深度的探讨与研究。然而国内学者的大多数研究并未能彻底解决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因此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仍然需要更多实践摸索和更深入的探讨及研究。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着很多困难,如跨国电子商务容易导致避税问题,难以获得税收证据,导致国与国之间税收冲突,引发国际重复税收。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给国家征税带来难题,电子商务不能明确纳税人身份及征税对象,一些优惠政策难以实施等等。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要制定一个既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需要,又符合中国国情的需要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更要实施税收合作原则。税收合作原则是指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之间要互通信息、协调合作,并遵照有关法规或协议施行征管工作,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应制定适当的优惠原则。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可以借鉴、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这一重要的税收政策。我们要加强网络技术,开发软件系统,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化,用电子税收系统进行无纸化操作;加强金融机构与国际互联网的联系,尽快完善电子商务各种支付方式,并加强支付手段的安全保密性;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互通信息,协调国际税收关系,打击一些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等对策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工作。本文基于这一背景,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进行相关研究,首先阐明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指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学者们的主要研究方向集中在税收的基本要素、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收征管。但是有关电子商务对税收影响的研究,近五年来的研究成果较少,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成果仍是集中在前十年。奥克莱因研究得出电子商务对我国的应纳税种、进出口管理、税务日常管理、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的运营中,由于商务交易的数字化和全球化,因而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间接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定,造成漏税现象;同时,税务日常登记等也都存在较大问题。徐黔认为电子商务会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对税收制度要素确定造成困难,给税收征管制度带来挑战以及影响国际税收管辖权。阿扎克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认为电子商务对国家税收最大的影响就是难以成立税收常设机构。根据法律的确定性原则,互联网的网址并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使得一些公司通过互联网的网址进行商务交易,这就导致一个国家不能通过正常手续收取税收。

  2、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的研究,樊丽霞等人整理了我国从1999~2010年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文献表明我国已经在渐渐重视电子商务立法,而真正对电子商务实施征税是从2005年所提出的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开始的。这标志这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正式开始建立。盛凡对2014年以前的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展开研究,认为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兴起,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和加拿大或X一样开征新税种,而是仍沿用現行税制,主要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并且实现了对B2B、B2C的全面覆盖。然而C2C模式的税收监管仍存在缺位,这给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营造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国家税收大幅度流失,极大地影响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现状研究,蒋丽萍从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类型和发展前景等入手,着重于介绍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现状,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通过从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切入,阐述不管是己经进行征税的B2B、B2C等电子商务模式,还是在是否征税上存在异议和监管漏洞的C2C等模式都有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必须构建电子商务强制征管制度,以保证电子商务环境的公平。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的覃先文等人对电子商务的特性进行具体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以及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完善税收制度的设想和能更好地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中国知网、学校图书馆等途径去搜集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文献,了解当前的研究现状及收集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2)归纳分析法。将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使本文的研究更有实践意义。

  二、相关理论基础

  (一)电子商务概论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

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

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

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

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

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

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各国XX、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

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二)电子商务特征

由于电子商务是利用Internet提供的信息网络在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因而具有传统商务不可比拟的特点:

1.交易全球化。互联网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开放的,也就没有地域、距离的限制,电子商务正是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

2.交易虚拟化。通过Internet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3.交易成本低。第一,距离越远,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传统交易而言就越低。第二,供货商可以在网页上介绍产品,避免了传统方式下做广告,印发宣传资料的大量费用;第三,交易主体直接通过互联网查阅信息,减少了许多中介环节,大大降低了中介环节费用的支出;第四,由于电子商务可以实现”零库存”,从而减少了仓储和采购成本。第五,企业利用内部网可实现”无纸办公”,提高了内部信息传递的效率。

4.交易效率高。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可以快速地传递信息,如提供供货信息、网上议价、商谈等活动,大大节省了时间。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与方便。

  三、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一种潮流,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的人也越来越多,这种发展趋势已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中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2002年9月底,全球互联网用户已经从2002年5月底的5.807亿增长到了6.056亿。截至2008年5月,全球网民数量从4月份的7.66亿增至7.72亿。全球人口总数为66亿,这意味着全球网民数量的比例为12%。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大约为22935亿美元,截至2006年,已达到12.8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额的18%,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据IBM公司预测,到2010年,全球将有55%的商业零售业务要通过互联网来完成。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自从1994年接入Internet后我国的网上市场也得到快速增长,并且形成了一定的网上市场规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也在迅猛地扩张。根据《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决策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6.4万亿元,增长22.7%,到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将达23.2亿元,增长17.7%,随着电商商务行业的逐步完善,预计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达到27.3亿元,同比增长为17.9%。成交额的不断扩大带来的税款流失问题也日趋严重,本文将探讨相关问题已经应对措施。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2.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

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20.2万亿元,增长23.6%。其中网络购物增长23.6%。

根据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网购人数的迅速扩大,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历史发展规律,预计未来五年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增速在20%左右,到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37.7万亿元。监控数据显示,在2010年,仅有3%的私人消费来自于线上;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者总数近乎翻了三倍,达到4.1亿,线上渠道的消费总额已占私人消费的15%。报告还预测,到2020年,私人网上消费将以每年21%的速度增长,并占私人消费总额的24%。

2016年电子商务市场细分行业结构中,B2B电子商务合计占比超过七成,仍然是电子商务的主体;中小企业B2B、网络购物、在线旅游交易规模的市场占比与2015年相比均有小幅提升。

  四、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现状

2017年年初,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大型电商缴税较为规范,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10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只有个别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相比之下,C2C电商也就是个人开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比较普遍,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少缴的税收额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这份报告的分析样本,主要来自某大型电商平台B2C与C2C模式网店,共210家,涵盖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和化妆品等7个行业。该课题组按照所在行业平均税负,测算了全国C2C电商少缴的两个主要税种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2015年少缴税在436.6亿—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在531.53亿元—747.92亿元之间;课题组预测,2018年C2C电商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电商主体,不同的电商运营模式均有不同的征税制度。

(1)增值税现行制度,对于国内B2B、B2C来说,由于他们已在当地的工商局注册,一般不会受到电商征税太多影响,在申报时,其网上销售额并入到企业总销售额中一起申报纳税。对于C2C模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对于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个人,由于并未在工商局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并且没有实体店的经营模式,因此我国对这部分电商存在增值税税收征管空白。

(2)所得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性居民企业应根据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居民企业中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是B2B或者B2C电商,则其个人所得税与其他企业没有差异,都是根据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而如果是C2C电商,其个人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现行印花税法中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在网上交易中,如果书立、使用、领受了应税凭证,则需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开具书面凭证,则不需缴纳印花税。

  (三)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征管体系的影响

  1、对税款征收的影响

(1)交易行为难以认定。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是区分征税与不征税的唯一标准。在传统贸易活动中,征税对象的认定较为容易,因其所有的交易行为都会有相关的商业凭证,如进口报关手续、销售凭证,即使没有商业凭证,税务机关也可通过银行账户和信用证业务的变动检查其收支状况,以确定计税依据。电子商务则不然。电子商务较之传统贸易方式有两个显著特征:(1)流动性。网络是极度开放的空间,交易者可以在任何一个网站从事商业活动,只要付出低廉的变更费用就可随时更换网站、变更网址,在网络空间实现虚拟的即时流动,这种高速的不留任何痕迹的即时流动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交易行为的认定难度。(2)隐蔽性。电子商务实现了数字和无纸操作,采用电子记账,再加上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使用,计算机加密系统地开发和利用。极大方便了交易双方有效地隐蔽交易内容,逃逸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兼于法律和技术原因,无法进入加密程序,获得真实的纳税资料。

(2)征税对象难以划分。凡征收流转税的国家,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应税劳务的提供、特许权转让等都作了明确的划分,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但这一规定却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技术可将有形商品的销售,如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等直接转化数字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购买、游览或下载所需要的信息商品。例如,在传统贸易形式下,《英汉辞典》的生产、销售被看作是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现在消费者可在网上购买数据库,就可直接得到它,那么XX对这种提供数字信息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还是应税劳务呢?应征收哪种税?如何确定其税率和纳税地点?目前国内税收理论界对此尚无定论,国际社会也是各有各的说法。X财政部提议的课税细则中,对电脑程序出售所得作了一些规范。认为电脑程序供应商在出售数字化产品时,若事先约定顾客只能自己使用或仅可复制供公司内部使用,则这种所得应归类于销售货物所得;反之,若顾客有权大量复制甚至可以向他人销售,则这种所得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从上述内容看,这一提案并不完善。同是网络销售,但却因购买者的购买意图不同,给予不同的定性,适用于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本身就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则。况且销售方会因税负问题与购买方协调,以选择低税负的方式,对这一点,税务机关是无法控制的。

  2、对税务管理带来的困难

(1)电子交易凭证较难获取。我国传统的税款征收和检查方式是以纸质账簿和凭证为基础进行的。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原有的税款征收和检查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只留有数字化的信息。而纳税人可能利用多重加密技术来掩盖其真实的交易数据,这使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更是难上加难,而赋予电子交易凭证的法律效用就显得额外重要。以上这些问题都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纳税申报准确性难以核实。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由于交易的隐蔽性和信息数字化,传统的以票控税税源管理模式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电子商务贸易。大多数的小规模电商根本没有设立会计核算制度,法律意识也比较薄弱,也没有主动纳税的意愿。税务机关若想搜集他们的交易信息或核实纳税数据,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效率低。这就导致了税务局根本无法核实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居民税收管辖权难以落实。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XX对一定的人征税的权力,其征税的依据是以纳税人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所属关系。依据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连接因素是对自然人或公司居民的身份认定。各国现行税法对公司居民身份均以具体的建筑实体为判定标准,如X、日本、法国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即凡在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为本国居民公司;意大利、中国等实行”总机构标准”,规定公司的总机构若设在本国境内为本国居民;英国和加拿大则适用”管理中心标准”,只要公司的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在本国即确定为本国居民,由于这一标准的实际操作有一定的难度,英国于1986年又增加了注册地标准。但上述理论和规则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1)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都是以各自的网址为标志,但网址不是具体的建筑实体,只是虚拟空间中的一个设定、一个符号,与通常的地理标志没有必然的联系,无法体现其与某一管辖区的所属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作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所依据的连接因素。这也正是国际社会未将网址、服务器作为居民(公民)纳入征管细则的主要原因。(2)即使有具体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的纳税主体,在利用电子商务交易时,因可以采用匿名的电子货币进行结算,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同样使居民税收管辖权针对电子商务的行使软弱无力。总之,电子商务出现后,动摇了居民的定义及其判定标准,从而导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有了一定难度。

  3、对税务稽查带来的挑战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极大地简化了传统的贸易流程,买卖双方无需面对面进行商谈,他们利用网络完成整个交易。但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网络交易相关的电子凭证很容易被恶意篡改。另外,买方可还通过汇款、转账、支付宝等多种方式来结算,使得税务机关监管工作变得异常繁杂,再加上纳税人有可能故意掩盖真实的数据信息,这使得原本就困难的税务检查工作雪上加霜。

此外,电子发票正在普及,但电子发票的管理以及消费者对于电子发票的态度也使得电子发票的施行具有很高的难度,这也使得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传统形式变得难以运用,若要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进行检查,也就缺乏真实可信的凭据。

  五、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网店税收的隐匿性

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的实质是一致的,因此对电商征税并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尽管如此,网络交易具有隐蔽性、虚拟性,依靠电子传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交易数据很容易产生xxxx的行为,这些并不真实的信息致使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不能清晰地界定,也就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形成了障碍。

  (二)网络交易课税无依据

通常,国际贸易中各国对商品的出口基本上实行免税政策,而由进口国征收进口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形商品的进口征税并无多大障碍,但在线交易问题较多。如软件、音乐、书籍、电影、新闻等信息类商品因不经海关可直接下载到消费者的电脑中,交易款项再由电子货币结算,海关无从把握税基的认定,征税成为空谈。为解决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国际互联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网上发挥着贸易公司或”虚拟商品”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可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征收进口税。本文认为国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只是提供了进出口贸易的平台,并不是真正进口商,对其征收进口税缺乏充足的理由。X于1998年促成世贸组织通过”经由电子网络传送的数字化商品停止课征关税”的决议,一方面出于电子商务输出国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说明进口征税的技术难度较大。

  (三)税收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监管困难

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和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尽完善,给逃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各国财政也因此蒙受损失。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意见并不统一,X出于本国利益98年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案”,日本紧随其后;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基本上处于研究、探讨阶段。只有经合发组织(OECD)和以欧盟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坚持将电子商务视作提供劳务征收增值税。各国税收政策的不尽一致正契合了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简易性和极大流动性的特征,纳税主体只要花费较低的费用就可在低税区或无税区登记网址,从事商务活动,税源自然会从高税区流向低税区或免税区。如欧盟税收规定,通过电子商务提供劳务,应在提供地征税,即欧盟企业在欧盟区内提供电子商务须缴纳增值税,如在欧盟之外向欧盟区内提供服务则无需纳税。这样,欧盟企业就可利用设于欧盟之外的低税或免税区的服务器向欧盟成员国提供服务,以逃避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隐蔽性的特征是造成逃避税的另一主要原因。电子商务实现了数字化和无纸操作,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加密技术的运用,使本已无形的商品和账目又多了一道保护屏障。税务机关无从知晓其交易内容和交易性质。不仅如此,电子货币的不可追踪稽查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的银行账户及其财务活动的审查权形同虚设。

  六、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税务登记制度

由于电子商务特殊性而造成的征税困境,从根本上说可以归为税源管理难度大,纳税评估难度大。而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管理的第一步,只有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规范,才能将其纳入征税范围、管税范围,才能有后续的征管活动和措施。鉴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便捷性等特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应该有针对性的管理条例。在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统一的电子商务登记平台。这里的统一,不仅仅是指该平台是唯一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处,还应指这个平台的信息可以与XX各个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例如工商、海关、信息、银行、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等进行连通。这个平台的建立工作量大且技术要求高,而且涉及面广,难度重重。但是,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进步,相信这种真正的电子管税的时代迟早会到来。

电子商务登记平台进行税务登记的内容应该与现有的税务登记内容有别,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的电商在进行税务登记的时候除了传统的税务登记内容应该明确以下几点:电商交易所在的平台、电商的域名、电商的交易范围、电商的联络方式(不仅仅包括电话号码,还包括网上交易时所用的沟通软件的账户)、电商的实际地址(通过实际地址判断其税收的管辖权)、电子商务交易的银行账号(该账号应是唯一的,且只是用于该纳税人网上交易的账号)。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联络方式找到纳税人,并且对纳税人的开业状态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专用的账号进行流水控制,了解交易量的真实情况。如何让电商积极主动的进行税务登记,除了税务机关的努力之外,需要各方的配合。笔者认为,只有电商在税务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之后,凭着税务登记证号码方可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注册,进行销售活动。这样可以起到倒逼作用,

电商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税务机关在对电商进行登记的同时,有义务对电商提供登记的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条例进行宣传,让纳税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电商在交易平台上必须显示自己的税务登记证号码,让税务机关、交易平台和买方共同监督。只有规范了电商的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才有可能进行很好的税源管理而减小因电子商务特殊性造成的税收征管难度。

  (二)建立电子发票系统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票据的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使得电子商务隐匿性加强。为了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加强征管,可以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电子发票,研发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的自动开具认证系统以及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进行交易款项的电子结算,此时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发票。此发票作为网上银行代扣代缴的依据,并且还要规定此电子发票未经授权不可修改。同时,系统将此电子发票自动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备案,审核无误的电子发票可以传输到网上银行以供纳税人下载。纳税人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件在银行设立的网上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便于税务机关的稽查,防止税收流失。

启用电子发票可以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网络化。针对电子商务”隐匿性”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建议以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作为”切入点”,建立网上数字化发票的自动开具认证和稽核系统。由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数字化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系统自动开出数字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并具有未经授权无法修改的功能。该数字发票同时自动传输到税务机关备案。数字增值税发票只有在经过系统认证稽核实施电子鉴章后才予抵扣。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并可以在线申报。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由于电子签名被破解而产生的合同纠纷、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使其健康发展,可以考虑制定电子合同统一规范,规范电子合同格式、内容,并开发出相应电子合同软件系统。该系统中嵌入与税务机关的连接。当企业签署该合同并将其发出时,系统自动将备份文件发送给税务机关存档。税务机关依法应予以保密。该措施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控,同时不必为系统中的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另一方面当纠纷发生时税务机关可以提供证据澄清事实,从而解除当事双方的后顾之忧。

  (三)第三方代扣代缴

当前国内学术理论界关于电子商务征税方案的思路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控制资金来控税,指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控制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征收管理,将其作为计税的依据,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特定的税种。这种思路无疑有利于形成一个高效率的征税模式;二是通过控制信息来控税,指以现有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将税务登记、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等传统征税流程搬到了网上,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网络化。目前,这种思路是我国学术界的主流思想。通过资金控税模式一般要求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对电子商务行业冲击大,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通过信息控税,不利于对电子商务交易中资金的掌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因此,本文主张电子商务税收的开征需要结合上述两种思路的优势:以便于征税为基本原则,即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坚持对电子商务不制定新的税种。取得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及各个金融机构的协助,控制交易中的资金支付,采取第三方代扣代缴的方式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高效征管。

电子商务税收的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是指由独立于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来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缴纳。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工商登记制度、税务登记制度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同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税收监管也没有实现有效的实施。如果我国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实行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税务管理。不管在传统交易还是网上交易中,都要有货款的支付环节。目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货款支付坏节都是由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进行支付结算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实践中使用较为普遍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系统,主要有阿里巴巴集团开发的支付宝系统和腾讯集团开发的财付通系统。电子商务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之配套的第三方支付系统也日益安全可靠,消费者也都倾向于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进行货款的支付。

  (四)加强网店偷税违法处理力度

在电子商务领域可持续发展背景下,为了实现对国际避税。例如,偷税、漏税、骗税等税收流失问题的控制,我国XX机构逐渐完善了国际税收概念的补充,并编制了科学的转让定价规则,就此满足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需求。但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际作业开展期间,为了扩大避税监管力度,要求国家XX机构应逐步完善处罚规章,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例如,当避税案件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时,可依据税收协议,赋予各个国家相应的权利,且在国家逃、避税案件处理时,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跨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调查,同时,以互联网形式通报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形成远程监控,最终有效防治逃税、偷税、骗税等非法行为,避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

  七、结论

我国经济正在蓬勃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新的交易形式,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电子商务顺应了时代潮流的发展,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很好的购物体验,为我们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并且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取更优质的产品,是一项互惠共赢的交易。但其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略,所以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这些问题,抓住问题之所在,专项突破,从而规范市场交易的环境。

毕竟,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与国家财政收入水平息息相关。因此,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开展期间,为了控制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应在实际税收征管作业中,结合电子商务隐秘性、虚拟性、模糊性等特点,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同时,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避税监管力度、实行税收电子化等层面入手,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水平,且有效防止税收流失现象。这能够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保障,更有利地保证了国家职能的发挥,最终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增长的适应性。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打字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27856.html,

Like (0)
打字小能手的头像打字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2年6月1日
Next 2022年6月7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