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规制措施

摘要: 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共享单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共享单车是由企业与政府协商签订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主要是在公共服务区域提供单车共享服务。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以低碳生活、绿色出行为理论,为人们提供新型的一种出行方式,很大

  摘要: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共享单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共享单车是由企业与XX协商签订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主要是在公共服务区域提供单车共享服务。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以“低碳生活、绿色出行”为理论,为人们提供新型的一种出行方式,很大程度上为大众解决了便捷、绿色出行的问题。随着共享单车的发展,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单车的质量问题、单车的规范停放问题等等。本文站在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通过分析共享单车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更好地规制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共享单车;法律;XX规制
浅析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规制措施

  一、共享单车的基础理论

  (一)共享单车的兴起及意义

  早在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就出现了一项“白色自行车计划”。这次活动是由西方XX组织的,将自行车颜色涂成白色的,以便大家免费使用。这一次计划也标志着共享单车的最早出现。随后,丹麦的哥本哈根也组织了类似的一项活动,不过不同的是用车和返还需要一枚应变,这个项目比较接近XX建设的有桩单车。法国德高公司也与XX共同创办一种新型模式,将单车共享推进了市场化的运营,收入来源主要是依靠会员费和租金费。而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大部分人出行依靠的都是自行车,北京、上海等地自行车数量更是数不胜数,虽然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提高,使用自行车出行的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汽车替代了自行车出行。虽然方便了出行,但是同样也给社会造成了一些慢性的困扰,例如,城市拥堵、大气污染等等。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人们“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困扰多年的问题。
  共享单车是指用户通过移动端APP注册后,在公共区域里租赁单车的服务。共享单车是融合了共享经济和传统租赁业的成果,很大程度上将单车功能发挥到了最高效率,利用“互联网+”的模式,将传统的行业有效结合起来。共享单车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方便、快捷,利用扫一扫随时查看单车使用情况,只需要将使用完的单车停放在制定的公共区域即完成归还动作,很大程度上节省了消费者的时间。共享经济得基础理论是“互帮互助”,不仅需要加强与陌生人之间得信任度,更要加深彼此的互动参与度,加强彼此的信任、分享、协作等理念。Freeccyle的创始人比尔曾表明,共享社群是将人们的信任价值发挥到极限,是十分具有人性善和人文情怀的。由此可见,信任机制在现阶段的共享时代是多么的重要。信任本来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它可以帮助人们建立起互帮互助、诚实信任的生活理念。同样,共享单车行业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通过引入信用机制的同时更能适应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规律,从而防范化解风险。

  (二)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存在着三方主体,包括委托方、居间人、需求方。合同主要是以居间人为媒介,委托方通过完全告知居间人来完成合作意图,居间人为委托方需求合作方,促使合同成立。如果委托方和居间人合同成立,居间人会获取一定的报酬,这也被称之为居间合同。同理,共享经济下,共享平台的角色相当于居间人的作用,共享平台通过为供需两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共享平台为此也和供需双方成为了居间合同关系。

  (三)共享单车被监管的必要性

  共享单车之所以被监管,是因为人都存在“惰性”,再有自制力的人,也需要有外界的约束来规范行为,XX就是行为约束的最佳部门。共享单车是XX和企业共同管理的模块,企业管理主要面向共享单车的质量、APP的使用体验方面,而XX不仅对企业有约束,更要对用户起到更有力的约束。由于惰性而使用不规范的市民,有了XX的明文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执法巡查,自然会慎重自己的行为,从而使不文明现象大大减少。
  现今,区级XX已对共享单车进行了总量控制,并要求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向主管部门签订管理承诺书。然而时间的推移,总会出现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及时了解现状采取适应的举措是十分重要的。自然,对共享单车的总量控制是必须的,它从整体上协调了地区自行车的数量,不会出现企业盲目投放造成单车过量的现象,也不会出现单车数量过少影响用户出行的现象。控制好了共享单车的基数,保证不会对交通造成重大影响,可是若想减轻不规范使用带来的负面影响,还需要采取更多措施。虽然开始的自行车投放数量是确定的,可随着使用的磨损,自行车存在损坏不能使用的可能。XX人员应做好监督工作,约束企业及时修理或补充单车,以维持单车的正常数量。同时也要监督企业,不可投放共享单车,若发现此类情况,企业应受到相应惩处。
  数量控制之后,单车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随意停放共享单车带来的道路拥堵,就是重要的一项。XX应协调交通部门,对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进行监管。例如,在共享单车APP中,加入“交警”的用户身份,巡逻交警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可对其进行罚款,并在APP上对此用户进行信用评价,以此来警醒市民,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
  共享单车的兴起,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不该因为它的弊端就将这一发明抛弃。因噎废食是不明智的选择,XX部门的引导和管理决定着共享单车的未来走向。只有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才能给整个城市带来真正绿色、舒适的出行。

  二、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共享单车的迅速发展,同样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问题、押金去向问题、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等等。笔者主要从共享单车的行政问题和合同法问题进行分析:

  (一)共享单车行政问题

  共享单车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只需。所以,必须需要XX对其进行规制,才能促进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XX可以通过XX可以通过行政审批和许可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整治。行政许可的设定,是通过确立市场准入机制标准的方式进而来实现XX对共享单车领域经济活动的调控,对解决共享单车市场失灵问题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XX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行政许可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体现在对共享单车企业进入该行业之初的资质审批,面对近几年共享单车企业急剧增多,导致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情况,共享单车企业数量过多是由于当前市场准入标准不高,从而导致许多不具备共享单车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混入该行业。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后续企业投放单车情况的审查批准,缺少对单车企业投放单车数量的审批,会造成投放量过大,滥用城市公共资源,影响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个别城市“共享单车”成灾就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对共享单车企业后续投放单车数量的许可和审批是必要的,但现如今,很多城市由于共享单车的迅猛发展,制度跟不上变化,XX等部门应对不暇,缺少对单车企业投放数量的准入标准,导致大量共享单车企业投放单车时不顾及城市的承受能力,造成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秩序的混乱。

  (二)共享单车合同问题

  共享单车企业和使用者之间通过订立自行车租赁合同,从而形成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基于该自行车租赁合同,企业和使用者各自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共享单车企业负有保障使用者安全的义务。本文主要从共享单车企业和共享单车使用者之间的合同问题进行分析:
  在共享单车企业方面,共享单车企业负有保护使用者人身安全的义务,确保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避免因企业因素导致的骑行安全隐患问题。共享单车企业负有保护使用者押金安全的义务。目前市场上的共享单车企业的押金数额有所不同,最少的是ofo小黄车,其押金为99元;收取押金数额较大的摩拜单车押金数额为299元。从法律层面来说,押金在法律上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但对于押金的金额额度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用者向共享单车企业所交付的押金是共享单车企业和使用者之间通过条款进行约定的产物。涉及到押金的退还问题时,应给予这个问题以高度重视,基于每个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押金退还渠道的差异,不同单车企业退还押金的时间也有所不同。押金的具体监管方式、监管主体都处于真空状态,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共享单车企业负有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在共享单车用户注册协议中,共享单车企业和使用者之间形成了一个自行车短期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此,单车企业和使用者作为租赁合同的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制定当中。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特别明确了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针对共享单车使用者的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至今仍然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三、共享单车法律问题规制措施

  (一)XX方面

  各地XX应本着鼓励和支持的大方针,持着一种欢迎的姿态、开放的态度来对待共享单车,充分挖掘共享单车行业所带来的巨大利益。首先,从共享单车的产业模式来看,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兴产业,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为城市交通压力的缓解作出了贡献。共享单车秉持着绿色生活、低碳出行的理念,用一种环保的出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民短途出行的困扰。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有桩单车不灵活的问题,解决了XX投入的不足,充分丰富了市民的出行方式,让市民可以享受共享单车带来的与互联网相融合的个性化单车服务。最后,XX可以与企业协商,运用单车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所获取的各种数据,如不同时段的交通情况、不同街道的交通状况等等。XX运用单车企业提供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因地制宜地形成本区域内的智慧交通出行体系,利用科技和信息解决城市的交通压力。
  共享单车相关问题的规制需要行政管理者的政策扶持,扶持背后的实质是行政管理者对自身角色的精准定位。共享单车一方面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它是融合了商业性和公共利益的产物,性质上属于一种具有商业性质的准公共物品,因此在涉及到公共利益时,XX需要毫不犹豫地站出来承担责任。

  (二)企业方面

  共享单车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既要营利又要担负社会责任,这对一个新兴产业来说有一定困难,单车企业可以和行政管理者相协作,在保证高质量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维持企业良好运营,最终实现与城市的完美融合。
  共享单车企业作为运营者,对共享单车行业的各个环节、各种问题最为清楚,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共享单车与地方XX的协作配合正是了解共享单车行业种种问题的最为高效的手段,两者达成合作将有利于双方共同找到问题,对症下药,当然要想达成合作,便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共享单车企业应该清楚,参与共享单车相关问题的规制意味着这个企业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在一段时间内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运作成本,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但如果辩证地看,虽然企业参与XX对共享单车相关问题的规制在短期内会给企业带来压力,但共享单车企业本身的性质便决定了它不可能是一个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与生俱来的公益性决定了它只能在企业营利和保证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以求发展。因此,单车企业积极地配合XX有关部门,参与相关问题的规制,与行政管理者形成长期的良性互动才有利于共享单车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规制少不了单车企业的参与。

  (三)用户方面

  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市民的生活,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方式,如今,在很多城市,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上班族每日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市民在享受着共享单车带来的“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使用者与单车企业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使用者仅享有单车的使用权,使用者有义务保证共享单车的质量和性能不变;同时,共享单车作为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者在骑行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对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使用者应依据相应的法律予以处罚;最后,使用者在使用单车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生活中,不乏恶意损毁单车的市民,这种恶意毁坏的行为一方面会导致其他市民无法正常使用单车,另一方面也是对单车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可见,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的规制需要使用者的自觉参与,而用户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决策阶段的参与和实践阶段的参与。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共享经济大背景下的共享单车现象进行了介绍,并针对共享单车所带来的问题以及当前的法律调整现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根据共享单车所引发的行政法及合同法上所产生的问题,从制度层面、XX层面、企业层面和用户层面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案。共享单车产业符合当下倡导的绿色生活、低碳出行的理念,并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对待这一新兴产业发展初期面临的种种问题时,我们要多一些包容和鼓励,但也要加快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制,尽早使共享单车产业走上正轨,相信在XX、企业和使用者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一定可以实现共享单车稳步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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