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暴力惩治的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 家庭暴力一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家庭暴力不仅对未成年人及妇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更对家庭及社会的和谐造成危害,所以如何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成为各国试图改进和改进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入手,对反

  摘要:家庭暴力一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家庭暴力不仅对未成年人及妇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更对家庭及社会的和谐造成危害,所以如何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成为各国试图改进和改进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入手,对反家庭暴力法做深入研究探讨,从而进一步对家庭暴力惩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建议对策,希望通过本文对家庭暴力惩治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研究方面的学术研究,在相关研究领域起到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家庭暴力;惩治;法律问题;证据
论我国家庭暴力惩治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理论及必要性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笔者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已经发生了改变,家庭暴力已经不仅仅存在于表象的殴打和伤害,更深层的应该考究其对情感的伤害和背叛,冷暴力的实施就是典型,虽然没有出现上述的殴打或其他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但依然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还有对孩子不良的教育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新形式,施暴者也许只是对未成年人传播不良的文化教育,虽然表象上未造成伤害,但却对孩子的成长,尤其是心理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家暴的法律概念很难界定,目前只能按现有法规来区分和辨别。
  2.类型
  对家庭暴力划分,不仅是从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考虑,更是为了防治家庭暴力,杜绝犯罪隐患。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把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为四种,分别是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冷暴力悄然浮现,出现在家庭暴力的行列之中,成为精神暴力的新型表现形式。所以家庭暴力主要有四种形式。

  (二)反家庭暴力法

  1.反家庭暴力法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在于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受侵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XXXX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惩治
  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惩治是有明确规定的,反家庭暴力法总则认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惩治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1.家庭和谐有利于社会安定
  家庭是人生长期生活的重要场所,是人们心灵停靠的港湾。但是当今,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事件出现,家成了备受精神、肉体煎熬、丢舍性命的“沙场”,冲击着人们对家庭的憧憬了向往。据统计,在中国2.7亿的家庭里,有30%都存在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依法治国和注重人权的今天,我们应该而且非常有必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出台就给惩治家庭暴力增加了法律依据,用法律的武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2.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半是妇女和孩子,然而受家暴影响较为严重的往往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的认知还没有完善,对很多事情的看法正在逐步形成,这个时候家暴的出现势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据调查显示86%未成年犯罪的根源是家暴的施行,恶劣的家庭氛围和蛮横的施暴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灵都会带来不可逆的伤害,未成年人整天面对父母的争吵,甚至自身也收到施暴者的伤害,痛苦和恐惧在幼小的心灵上只能植下罪恶和仇恨的种子,从而诱发未成年心理变态从而患上心理疾病,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惩治家庭暴力能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蔓延,创造和谐的家庭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3.可以提高整体素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不同的家庭聚集在一起组成了现代社会的雏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和谐对整个社会稳定起到的作用已经日益增强,家庭的稳定和和谐程度往往也代表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程度。然而家暴的出现打破了这一系列的稳定和和谐,家暴不仅让受害者的身心受到折磨,更给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制造障碍,有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普遍性、严重性和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家庭暴力的如此蔓延,不仅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侵犯了她们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还动摇了婚姻家庭的安宁和幸福,进而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定。严格立法,惩治家庭暴力从某种意义上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从而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和给未成年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只有提高了家庭成员的素质,才能更好的教育下一代,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整体素质。

  二、家庭暴力惩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我国惩治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

  1.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在刑事罪名中也没有设定“家庭暴力罪”。即使现在已经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由于家庭暴力的发生时间不固定且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往往只有施暴者和受害者两人在场,所以取证非常困难,再者有时家庭暴力的实施并不严重,只是对受害者造成了轻微的伤害,并构不成犯罪,当受害者在频繁的遭受家暴后无奈求助法律时,执法者却只能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即使是造成伤害事实,当下的法律规定在不构成刑法犯罪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只能对施暴者进行短暂的拘留,拘留对家庭的和睦并没有帮助,反倒让施暴者对受害者更加仇恨,在释放后更加变本加厉的对受害者进行施暴,所以法律的干预力有限是导致家暴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我国惩治家庭暴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于已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保护不全面
  对于已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保护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家暴发生以后受害者无法取得应有的法律援助,即使是受害人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也面临着证据认定困难、家暴界定难等问题,其中一是当事人举证难。对已遭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将施暴者绳之于法,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戒,从而避免和杜绝下次施暴的发生,但由于举证难,举证后证明难等诸多证据链方面的欠缺,许多受害者无法向执法者提供有利的证据,从而让执法者无法帮助到受害者。再者由于法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很多家庭暴力发生后很难确认,由于施暴者和受害者往往单独相处,这就使得只要施暴者矢口否认,受害者就无可奈何,所以对于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保护不全面是我国惩治家庭暴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3.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思想教育不够
  在我国惩治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中,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思想教育不够可以说是我国惩治家庭暴力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不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对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内容知之甚少,甚至在农村,很多家庭对此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是一无所知,这就直接导致施暴者在施暴时候几乎是无所顾忌的,然而由于受害者也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加之传统思想的束缚就导致施暴越演欲裂,最后到了无法收场的地步,所以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进行思想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归结起来我们可以发现不仅要对已经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进行严惩和深刻的思想教育,对所有家庭社会成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普及也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预防大于惩治,只有提前预防结合严厉的惩治措施才能让受害者真正学会保护自己,让施暴者有所收敛和顾忌,从而大大减少家暴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出台给惩治家庭暴力增加了法律依据,但在此之前立法不完备无疑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之一,很多家庭暴力发生后在法律上很难界定性质从而难以立案,这就导致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时难以最大限度的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制定出台,但即使有了法律依据在面对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相关部门仍然面临着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这就涉及到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和施暴者关系的问题,很多时候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很难有证据支持法律对施暴者进行惩治,就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和难以区分家庭暴力中双方过错的情形下,加害人如何赔偿、受害人如何补偿在法律上依据不足,虽然有时事实情节清晰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处境艰难,而对因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立法亦无明确规定。这就直接导致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受到限制,从而让施暴者逍遥法外,滋长了施暴者的施暴气焰,导致家暴的再次发生和加重。
  2.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
  家庭暴力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人们“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已经根深蒂固,很多时候不是受害者不愿意寻求法律帮助,而是碍于“面子”羞于寻求法律帮助,虽然现在我国现在已经全面依法治国,但文化程度低或者对法律知识没有基本概念的人还是大有人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就是如此。加之在出现家庭矛盾的时候,即使受害者提出上诉离婚,不论亲友还是在民事调解阶段的执法者也是持“劝和不劝离”的态度,这就使得本该走法律程序解决的案件在一次又一次无用的调解中被压了下来,最终矛盾激化转化为家暴。所以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是产生家暴的又一主要原因。
  3.我国传统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影响
  “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在现代社会任然能看到这个历史遗留下的种种痕迹,在当下的中国农村,很多家庭任然是男人坐在桌上吃饭,女人干活儿,所以不平等必然导致权利失衡,从而诱发家暴,加之“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女子稍有反抗便是无从无德。再者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也是导致施暴者有错误思想认识的根源之一,所以传统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影响也是导致家暴的原因之一。
  4.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国民收入稳步提升,随之而来的除了生活质量的大幅提高就是人们的生活压力日益增大,但妇女因为生育的原因很多时候丧失了职业晋升的机会,甚至在生育完成后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抚育孩子而丧失原有的社会工作能力,这就使得家庭的重担压在了另一方的肩上,另一方在长期的高压工作下和对家庭经济权利的长期掌控下势必会滋生出“唯我独大”的心理,加之家庭矛盾的催化,在这种不平等的状态下就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三、对于我国家庭暴力惩治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1.规定和完善相关的救济措施或保护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XX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只有各级XX规定和完善相关的救济措施才能让受害者在遭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受到的伤害降到最小,我国也可以借国外的经验建立保护机构,让受害者在收到家庭暴力的时候有地方可以去,因为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发生只是在施暴者冲动的时候,而且很多家暴造成的伤害很小,并构不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完善相关的救济措施和建立保护机构,一方面能在保护施暴者自尊心的状况下给受害者以帮助,再者也可以保护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对施暴者进行感化教育和普法宣传,让其从内心杜绝家暴,这样既能保证家庭的和睦,也能从源头上杜绝家暴的发生和蔓延。
  2.执法机关要及时发现问题,具体惩治
  除了规定和完善相关的救济措施和建立保护机构外执法机关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具体的惩治措施,只要有受害者报案作为执法机关首先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以简单的家庭纠纷处理,草草了事,而是应该让家暴在有了雏形的时候就根除,避免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太多的惨案就是因为家暴在有雏形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受害人报案却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施暴者在执法机关面前只是接受简单的警告或教育,这样一来降低了施暴者的违法成本,让施暴者在下一次施暴的时候变得肆无忌惮,从而一次又一次的仇恨累计最终酿成惨案,所以执法机关要及时发现问题,具体提出惩治办法或警告措施,要让受害者真正从法律上得到帮助,让施暴者从内心对家暴犯罪有深刻认识和对犯罪后果有畏惧感,这样才能真正降低家暴的发生的可能性,对受害者做最大的保护。

  (二)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

  1.加强当事人证据意识
  上文我们提到家庭暴力发生后举证的困难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即使是有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人在面对举证时也是步履维艰,然而家暴发生后举证又是法律对施暴者进行惩治的直接依据,所以当事人加强证据收集的意识很有必要,在连续高频率的家暴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有意识的留存除个体伤痕或争吵录音等证据外的视频证据,当今科技发展迅猛,智能手机几乎都有高清拍摄的功能,此时受害者就可以有意识的进行视频证据的收集,有了视频证据,即使施暴者狡辩或者无法证明伤痕的直接来源也能通过视频的记录来还原施暴现场的真实事件。再者一般家庭暴力发生时只有施暴者和受害者在现场,所以缺失第三方的证人证据的前提下只有加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才能更好的还原事件真相,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对于证据规则做出新的规定
  鉴于受害人“举证难”的尴尬,很多时候受害人并非举证难而是证明难,证明施暴者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有直接关系非常困难,即使有医院开具的伤情证明和留在身体上的伤痕印记,在施暴者矢口否认的前提下,受害人就很难证明施暴者的家暴行为确实,所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我们必须站在真实的角度上尽可能给受害人最大的法律援助,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能冤枉好人,对于证据规则的研究和完善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

  (三)应该加强对民众的思想转变

  1.通过学校、单位等部门对民众进行思想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出台更加完善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对此法规的普及还有待完善,XX应结合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大力宣传,通过学校、单位等部门对民众进行思想教育,并利用电视、广播及报纸等传播媒介对反家庭暴力法大力宣传讲解,有条件的状况下可以在电视上搞专题节目,组织社区讲解家庭暴力的危害,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普及让反家庭暴力法深入每一个寻常百姓的心,从而达到在家庭暴力发生前大力预防,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勇于站出来,家庭暴力造成危害后有法可依,从社会舆论和教育多方面入手切实多好对民众的思想教育,让家暴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2.对已发生的事实,施暴者应该受到思想教育
  除了对民众进行法律宣传普及外,对已经构成的家暴实施,要依法对施暴者进行严惩,除了必要的思想教育外,构成犯罪的要严肃处理,并在征得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例公布于众,从而对准备或者正在施暴的人从思想上进行震慑,同时法不留情也给受害者增加站出来的信心和信念。

  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稳定和谐。家庭暴力的出现和蔓延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更有甚者会酿成家破人亡的惨案,所以增强法律意识,从自身做起反对家庭暴力显得尤为重要。虽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工程,但只要XX和民众一起努力必然会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从而真正打造温馨家庭,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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