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xxxxxxxx多次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为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推行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业体制创新,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必须积极地配合其他政策在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有所作为,税收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面对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发挥税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推进“三农”工作需要不断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农业产业化是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综合地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诸多优越性,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途径。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突破口。税收政策既是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主要工具和手段。为此,从农业产业化问题的一般规律出发,研究和探讨如何实现税收政策的优化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现代话;税收;问题

一、引言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一方面,第二、三产业发展离不开农业,第二、三产业需要农业提供的食物、原料、劳动力及资本;另一方面,农业的发展需要工业提供的物质装备、科研部门提供的技术及流通运输部门提供的产前及产后服务等。因此,研究农业、农村经济,不仅要关注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还需要关注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相关的方方面面。税收是宏观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对引导农业向规模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利用税收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就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村经济结构升级。
二、我国涉农税收的特点
(一)税源分布广,单位税额较小
我国的农村的经济结构决定了涉农税收税源分布广,单位税额小"在农村经济中,以种植业为主,以农产品加工业、第三产业为辅,国有大中型企业少,小型集体乡镇企业、个体户、私营企业较多,税收涉及到多行业、多税种、多经济成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纳税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不断增加,但是单位税额往往不大。农村经济中的企业以乡镇企业为主体,本身规模不大,纳税能力有限,同时还享受许多税收优惠;在涉农的二、三产业方面,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也制定了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其结果决定了涉农税单位税额较小。
(二)征管难,征收成本高
由涉农税收的税源分布广,单位税额小的特点决定,涉农税收的征收管理较为困难,且收入少,征收成本高。农村经济中的个体经营中,有的纳税户都未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乡镇小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税收管理上面临着突出的问题,有些小企业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凭证,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纳税申报存在不全不实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涉农税是今后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工作,避免税收流失。、
(三)涉农税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地理位置和气候紧密相连,我国幅员辽阔,东部与西部、南方与北方有着不同的地理特征和气候特点,农作物的种植与农业经济发展也各有不同,这就决定了不同地区的涉农税收有着自己的特征。
三、我国现阶段涉农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
(一)现阶段涉农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税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直接针对农民、涉农企业征收的税种,也包括间接征税影响到农民和涉农企业税种。在我国现有税种中,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一些税种,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农业而设计,但是经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农业生产提供物质资料企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劳务企业的收益必然要接受国家税收政策的调节和分配。现阶段的涉农税收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包括低税率、减免税等优惠措施,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制度,达到以税惠农的目的。
(二)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分析
1.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差异,制约农民收入提高和农村经济发展
我国长期奉行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城乡间形成了二元经济格局,在税收体制上也存在着二元税制,在城市实行的是工商企业以流转税为主、城市居民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而农村则是由税、费、劳役和集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农业税是农村的主体税种。农业税取消后,可以采用以下三个标准判断城乡税制是否一体化:一是纳税人的确定与是否农民身份无关;二是征税范围的确定与是否在农村无关;三是征税对象的确定与是否为农业无关③。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才能判断一国的税制城乡是一体化。取消农业税后,城乡税制的差异进一步缩小,城市和农村普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但是根据城乡税制一体化的标准来判断,我国二元税制依然存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值税存在城乡差异,把“三农”排出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该条例同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就把农业生产者排出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此外,税法还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农业生产者很难将购买农用物资的进项税额转嫁给农产品采购商和消费者,只得自己负担进项税额。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过程中,每年需缴纳增值税在4000-5000亿元之间,数额巨大,这些税负往往不能转嫁,构成了农业生产者的间接税负担,进而影响了农民的收入。
房产税的城乡差异不利于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房产税的征税对一象是房产,具体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农村居民用于经营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对农村房屋不纳入征税范围体现了国家发展农业、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农村经济的意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的价值体现了收入的差距。因此,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的规定,既不利于筹集税收收入,也不利税制的统一和调节农村居民之间的收人差距。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损税收公平原则。城建税具有特定的目的,税款专门用于城市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为新城市的开发和旧城市的改造提供资金来源。由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三税”,当农业生产者或涉农企业成为“三税”纳税人时,就负有缴纳城建税的义务。农民承担了税收负担,应该与城市居民获得相同的公共产品,但由于税制的差异,农民所获得的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服务和基础设施与城市居民相差甚远。这既不利于消除城乡差异,也不利于农村的建设。
2.涉农税收政策缺乏导向作用
税收导向作用就是通过各种税收的实施,对不同产业、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进行调节,并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首先是税收没有有效引导社会其他方面向农村、农业投入。从目前看,对农村农业的投资,财政投入占主体,且财政投入的比重不断上升,社会其他方面投资比重不断下降。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建设,光靠国家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其他方面的参与。社会其他方面投资面临以下的问题:一是农业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回报率低,而且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二是投资成本高,例如在解决流动资金方面,所使用的贷款利率高、期限短。当前,社会投资主要集中在工商领域,要发展农村经济,XX应积极引导社会其他方面对农村农业的投入。税收缺乏有效的政策鼓励其他方面对农村、农业的投入,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在这方面存在缺口。其次是涉农税收没能有效促进农产品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现行涉农税制在提供优惠上一般只采取降低整体税率或税收减免的方式,缺乏灵活性。涉农税收优惠局限于特定的领域,对种植业、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环节、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税收优惠相对较多,而对养殖业、农产品销售和深加工环节、农业投资等方面税收优惠相对较少,这就抑制了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税收要调节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就应该实施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实行税收激励,促进农业产业的经济发展。
3.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不系统,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
为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意在以税收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往往被农用物资生产厂商和农产品收购单位占有,农民并未享受到真正的优惠。增值税规定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膜、农机用具、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实行免税政策。政策初衷是使农业生产者不用负担农用物资的进项税额,但是从农用物资生产企业到农业生产者之间存在大量中间环节。在中间流通环节中,经销商往往会把价格抬高上去,企业很难将优惠装让给农民,最终获利的是厂家和经销商。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购买农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④。实际上企业大都是从中间商贩收购大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因此,税收优惠被农产品收购者占有。现行增值税政策还规定,销售一般货物的税率为17%销售农产品为13%,对按17%计算销项税额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税负偏重问题。这种税收政策抑制了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对农产品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阻碍了农产品商品化、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四、完善我国涉农税收政策具体措施
由于一定的历史渊源,建国50多年来,我国始终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税制。尽管取消了农业税,但是二元税制依然存在。随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民从经济人的角度看都是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本身并无任何差别,那么体现经济关系的税收制度,也应对城市和农村的公民一视同仁,也就是所有公民在税收上有一样的义务和权利①。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税收体系,就要对城乡居民、企业征收统一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同时,保持城乡间的互动,制定有利于城乡交流的税收政策。在今后的涉农税收政策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涉农税收政策的特殊性,保证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以便于税收更有效地调控农业与涉农产业的发展。
(一)涉农主体税种的完善
农业税废除后,农民的直接负担减轻,但是间接税负依然存在。由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经济决定,废除农业税后,针对农民和涉农企业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
首先,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它是一种“链条税”,上一环节产品的销项税额是下一环节产品的进项税额,以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扣后的差额作为在本企业环节中应缴纳的实际税额。现行增值税为了照顾农业生产者,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增值税免税是免除本环节产生的增值部分的增值税,这就把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排除在工商税制之外。税法还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使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既不能计算收取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这样农业生产者既得不到增值税免税好处,又要负担购买农业生产物资所支付的增值税,并且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由于购买投资品的供应渠道有限,在商品交换中,不得不忍受农用物资价格偏高给他们带来的损害②。如果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资产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看起来是增加了农民负担,但农民可以通过价格形式将税负转嫁出去,从而解决购买农用生产物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的问题。农产品购入者获得抵扣依据,解决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抵扣凭证带来的问题。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并不会使农民获得利益,相反,如果征收增值税,名义上是增加了农民负担,其实对农户、对税收收入的增加及征管都是有利的,并保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建议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农民按1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减轻了农民的大部分税负,但是弊端也很明显,即会造成增值税发票使用及管理上的混乱。在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问题上,国外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部分实行低税率的国家,如法国对农产品实行低税率,农民在销售农产品时,购买者和XX会按农产品价格的一定比例给农民补偿,抵消农民购买农用生产物资的进项税额。部分实施零税率的国家不仅不对农产品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退还购进的农用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此法对农民来讲,获益最大,对国家来讲,涉及的环节也较少,但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其次,调整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3%统一调整为17%o调整后的税率有助于解决深加工农产品和粗加工农产品划分不清的问题,减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公平,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增加值,促进农产品的商品化,同时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统一的17%的税率计算进项抵扣,有利于减少增值税工农之间差异。
再次,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单位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纳税人征收制度。这类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等的大型私营企业,国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等企事业单位。对于这些企业,采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规范化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申报交纳增值税。对于达不到指定规模的企业单位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收取一个加价比例以补偿其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到涉农企业科技性劳务支出。现代涉农企业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产品科技含量越高,增值税税负越高。为了减轻涉农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应允许其比照购买农产品的增值税处理规定,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
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作用,促进农业的产业化。首先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现行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范围仅限于符合规定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市场竞争优势等限定条件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而对于发展潜力可观但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效益较差的幼稚型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则因税收优惠准入条件的限制难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⑥。这种做法既助长了获益企业对优惠政策的依赖性也不利于乡镇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国家一方面要扶持重点骨干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另一方面也要将优惠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产业化经营企业,将农用国有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农用企业。为了鼓励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发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种生产经营所得也应该给予免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农村兴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的农副产品中介服务收入免税,鼓励农村经济市场化,同时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农村个体户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其次是支持农产品加工,特别是深加工。现行政策对农产品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仅限于初加工而不包括深加工,抑制了农产品深加工,不仅阻碍了企业的规模扩张也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要对针对农产品初加工,更应该针对深加工,而且要加大对深加工企业优惠力度。最后是注意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各种政策之间的互相掣肘现象。如涉农企业的所得税与营业税、增值税和印花税、消费税等税收联系紧密,这些税可以作为成本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各税收之间的联系,保证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激励农业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完善
一是税收政策鼓励农民文化水平、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中介机构举办的农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农村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在税收政策上要扶持。二是税收政策鼓励农业科技的开发创新,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高校参与研究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积极引导农业科研机构、高校参与农业开发。对科技人员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科技人员转让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成果所得、特许使用权所得给予所得税优惠。
(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税收政策的完善
我国目前虽然投资增长过高,但是投资内部结构不平衡,农村的基础设施对于城市来讲严重不足,农村发展的投资还处于饥渴状态。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公共事业的发展,是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首先是在XX财力所限的情况下,XX可以通过实施税收政策、提供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和农村,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共事业实行减免税。对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个人组织施工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可视同为自建行为,免征营业税;对外发包的诸如农村公路、水利、饮水、电信和供电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对取得此类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基础设施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水土保持进行优惠,水土保持关系到可持续发展,植树种草、退耕还林等环节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对投资到水土保持工程的资金,在所得税和流转税上应当给与减免。其次是税收政策支持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对企业向义务教育、农村合作医疗施实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对专门服务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服务产业予以营业税和所得税。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消费环境、扩大农村的生产、提升农村产业结构,而且可以为城市资本转移提供更多的渠道;不仅有利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实现。除传统减免的税优惠外,还通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优惠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其他方面进入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效缓解XX财力投入的不足,加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
(五)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的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存在缺陷,农村第二、三产业所占比重较小并且农业自身的现代化程度不高,XX应采取措施进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要针对生产企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如商业、餐饮、旅游等,促进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⑦。税收政策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是扶持农村工业的发展,利用税收优惠吸引资金发展农村工业,在所得税、流转税方面予以一定的照顾。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发展农村第二产业不仅解决了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产业结构问题,而且有利于农民增收。二是利用税收优惠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目前,很大部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部门,从事诸如运输、搬运、建筑、装修、装饰等行业的经营。对这些经营,应完善相应税收征管工作,营业税在税率、起征点、纳税减免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
(六)鼓励城乡互动税收政策的完善
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是现阶段我国加快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举措。一是构建城乡公平的税收环境,税收政策要体现城乡一致。给予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农村都可享受。目前在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上还是存在着税收歧视,比如企业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或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有许多税收政策优惠,而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没有相关政策优惠。今后出台新的税收政策,要实现城市和农村的统一,避免出现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歧视现象。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从事生产经营,可比照市民下岗再就业的政策给予照顾,对企业吸收农民工也要比照吸收下岗再就业人员给予优惠。二是税收政策鼓励资源在农村和城市间互相交流。对城市居民带资金、技术到农村投资的,税收上给予照顾,施行减免税政策。对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提供职业技术培训的中介服务、教育培训机构等组织,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为农民就业服务,提高农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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