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更好的帮助准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化解了社会矛盾。这一制度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步完善,在两高三部于2019年10月份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该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也当然的包括在其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XXX背景下的新制度,其同时具有程序性和实体性两方面,在适用时就更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未成年犯罪案件是特殊案件中的特殊案件,体现在主体的特殊以及权利的特殊性上。未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未成年人当事人就相应的放弃了获得无罪辩护的可能性等权利,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其他方面的权利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入手,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意义,介绍目前已有的制度现状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能够对于司法实践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引言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体系愈加完善,对于司法的要求也越发的严格,程序正义的实现也越来越重要。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办案人员以及资源却没有进行增加,办案人员及司法资源与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也就导致了司法办案机关的办案压力增加,办案效率难于提高,司法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除了对于司法机关的人事结构和工作分工进行改革之外,对于司法流程与办案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放眼国际社会,许多西方国家存在着辩诉交易、刑事和解等制度,提高了案件的办理效率。如何将其中对我们有利的一些经验汲取出来并且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来供我国司法实践使用,就成为了需要思考的问题。带有我国特色的,便于案件繁简分离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刑事司法制度,既能将公平正义实现又能保障刑事司法的高效进行,成为了目前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课题之一。
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同时提高办案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生事物,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在施行过程中,难免出现理论与实践的水土不服。
2014年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也由此拉开了帷幕。
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成了基本的构建,正式进入司法实践,开始起到应有的作用。[[[]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01:第278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体现了严宽相济的司法理念、程序分流理念等,还保障了被追诉人的社会复归和被害人的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诞生到试点,都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大家都在从不同的角度寻求能够完善该制度的方式。这一制度在XXX背景下,更好的体现了“严宽相济”,也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更具象的表现。[[[]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08:第235页]]
直到2019年10月份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阐述和规定。对于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意见》中对于未成年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也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不论什么事物凡是新生,难免出现不足。
本文就针对这一制度在未成年犯罪中适用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深入的分析,对于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并尝试提出建议,以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成年犯罪部分的完善有所帮助。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1.1认罪的内涵
对于认罪的认识,通常而言就是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就是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办案机关承认了其所犯罪行的事实与行为。[[[]陈严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0:第256页]]再具体就是,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进行如实积极的供述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承办本案的捕诉部门的检察官主动认罪,积极悔罪;在审判阶段,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实进行犯罪行为的供述。
首先,主体上,认罪的主体应当是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其余的诉讼参与人、近亲属、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都不能替当事人认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仍然占有很高的地位,而认罪就意味着放弃了部分的诉讼权利,这将会对于当事人本身产生极大的影响。所以只有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才能由当事人本人做出认罪的决定。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认罪行为一定得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是国家机关,有国家强制力作为辅助,是更占据优势的一方,而被追诉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认罪行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愿做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追求司法效率,实现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为目的,如果认罪行为是非自愿、非理性的,那就变成了取得“非法证据”的有效途径,是不可取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XXX的具体表现,应该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覆盖全面的罪名。[[[]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03:第373页]]也就意味着,认罪行为可以发生在案件判决前的所有阶段。
1.2认罚的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拆分来看,认罚和认罪的主体是相同的。认罪是与案件定罪有关,认罚则是对量刑的认可。这也是关乎被追诉人的自由权利,所以也必须由被追诉人本人自己做出,不得由他人代为认罚。
认罚最重要的是针对内容上,包括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幅度,因为正确认识了刑罚内容才能做出是否认罚的正确真实的意思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依据也在这里,认罚的内容也包括对于程序的认同,包括案件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等。当然在本文研究的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是不得适用速裁程序的,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认罚不仅仅是在检察机关做出量刑建议时才能进行,认罚同样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发生。只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外在表现是一种比较模糊的概括性的意思表示,而在后面案件的逐步推进后,当事人对刑罚的内容就应该是明知的了。所以认罚可以发生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影响整个案件的进程,对当事人的从宽幅度起到不同的作用。
1.3从宽的内涵
从宽主要包括两方面,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谢安平,郭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探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04:第67页]]当事人认罪认罚意味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需要法庭调查的内容少,不需要繁琐的对抗式诉讼来解决争议,所以程序上从宽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
从宽的另一个方面体现在量刑幅度上,认罪认罚的当事人通常是犯罪情节轻微的,社会危害性小的。但是,从宽的出发点是严宽相济,但是也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从宽的把握上就需要既考虑从宽,又要考虑罪行的轻重程度和相应的刑事责任。[[[]胡云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12:第57页]]
对于从宽能不能对于定罪进行从宽,我认为是不可以的。在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中,罪名是可以改变的,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质上还是和辩诉交易有着根本区别的。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决定了,罪名是不可能成为从宽的对象的,并且从宽的量刑幅度还要符合罪名相应的量刑范围。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2.1.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导致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适应,案件多办案人员少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重大疑难的案件要牵扯相关的法官检察官很多精力,导致一些简单的案件不得不延后审理。导致一些案件事实相对简单的案件难以被高效办理,使得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付出巨大的精力,承担很大的诉讼负担。
正如法谚所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和公正从来都是分不开的两个概念,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公正,效率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离,提高处理速度;在程序的适用方面变得更加灵活,提高了办案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于被害方和被告人两方都有积极的作用,减轻了双方的诉讼负担,尽早的完成诉讼过程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效率的追求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2.1.2促进非对抗诉讼发展
我们常说诉讼是一场零和游戏,是一定会有输赢的。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实施后,这样的局面发生了一些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造出了一种新的诉讼格局,与传统庭审的针锋相对不同,认罪认罚的非对抗式庭审,不再针对罪名、罪数、刑罚等问题进行激烈的法庭对抗。[[[]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03:第112页]]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正式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已经基本完成了认罪认罚的过程,对于案件事实、犯罪行为、以及大部分证据都不持异议,所以在庭审中,对抗性就大大减弱了。甚至有人提出,这时的庭审不是对抗关系,而更像是“契约相对方”的关系。
虽然,契约关系的描述有失偏颇,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下,确实促进了非对抗式的庭审于非对抗诉讼的发展。对于被害人而言,非对抗诉讼加快了庭审进度,有利于更快的获得精神上的补偿和物质上的赔偿。对于被告人而言,尽早的接受改造和教育也是更有利的一面。非对抗式诉讼模式,还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下,逐步进行发展与完善。
2.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与我国的《刑法》中对自首坦白的规定一样,并没有规定适用或者不适用某一类型或者某些案件,因此从原则上说所有案件都适用。[[[]冯振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0.02:第35页]]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然的适用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但是基于未成年犯罪的主体的特殊性,在该制度适用时应当另有具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
2.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未成年人的权利内容
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未成年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需要向未成年人告知权利义务:有权与律师会见通信、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等权利。[[[]王彪.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议问题研究[J].刑事法评论,2017.01:第213页]]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利对案件情况提出自己意见、知悉案件材料移送情况等权利。在审判阶段,享有在最终裁判结果下达前推定无罪身份等权利。一般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等。
在未成年犯罪的研究中,更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专属权利的研究。因为只有这些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的权利,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审判时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公开审理。[[[]管伟康.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02:第10页]]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在内,都规定与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专属权利。
2.2.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到的保障作用
前文提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很多权利,并且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很多保护。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再次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中,是否有重复保护之嫌?是否有必要对这些权利进行再次的保护和明确?
权利是一定要有制度保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方面仍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中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在该制度中更加明确的要求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听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签署具结书的时候,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签字。这都是对于实体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程序的保障在两高三部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该坚持从宽从快,但是不能适用速裁程序。这也是为了保证公正,避免出现未成年人对于犯罪事实认识出现错误,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出现错误而受到不公正审判的情况发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方面,不仅对于已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制度保障。也在新的制度体系下,进行新的权利的创制,保障了未成年犯罪适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权利。
2.3未成年人权利需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护的原因
2.3.1未成年人的接受教育能力强
未成年犯罪中,大多数当事人属于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那也意味着他们是更容易进行矫正和改造的。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出现冲动的行为,这样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在悔罪时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彻底。
在2019年3月河北省献县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三名零零后中专学生酒后闯入临近的另一所中学内,进行了推搡威胁老师及在校学生,霸占会议室,撕毁校园文化牌等犯罪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献县人民法院对三人的犯罪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了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案件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审结总计不足四个月,案件做到了既从快也从宽的审理。本案中的几个当事人普遍出生于2002、2003年,尚在接受教育的阶段,十几岁的年纪也正是人生过渡的关键阶段,恰当的教育和引导是能够使其健康成长,最终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的。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学术界一直有对未成年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必要的争论。[[[]史卫忠,王佳.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7.22:第24页]]我认为,从教育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犯罪中的适用是能够将法律的教育作用发挥到最大的。在这一制度的落实下,能够将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的引导走向正途,有利于化解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一点来说,就是更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走向光明的一面。
2.3.2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
未成年人最特殊的地方就在于其身心、智力都还在发育的过程之中,年龄限制了他们在知识、判断、认知能力上的发展。[[[]宋志军.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实证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04:第48页]]这也导致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意识不够,法律规定理解不够,更不要说充分行使其权利了。维权能力的欠缺,也决定了他们需要更多的制度进行对权利的保障。
我国法律已有很多的规定明确并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保障。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通常是由一些不良风气或者一时冲动引起的,他们受限于对后果的认识,无法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认识到错误之后,应该给予机会让他们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和教育。
但是,问题也就接踵而至,未成年人很有可能因为所谓的“兄弟义气”出现冒名顶替、虚假认罪的行为。我们目前的法律已经明确了,不论当事人是否认罪,都要坚持证据裁判,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但是,虚假认罪后的救济途径,或者纠错机制仍是目前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极有可能成为冤假错案出现的因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现实问题
3.1未成年人案件认罪认罚程序启动条件模糊
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中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应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的作用。这既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程序设置的硬性要求,也是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未成年人意愿自愿性的充分保障。[[[]蓝向东,王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J].人民检察,2018.03:第33页]]并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通过以上我们不难提取到,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适用,需要未成年人如实且自愿的供述犯罪行为,认可检察机关的罪名认定以及量刑幅度的建议,同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的适用没有异议,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已经有了这么多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到底是在什么时候能够开始适用,仍然不够明确。
是在未成年人如实供述时开始?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可刑罚时开始?还是辩护人拿出申请适用认罪认罚的文件材料递交时开始?在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适用上,我们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在实务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很少有当事人在案件的一开始就请律师来进行法律帮助,这也导致了很多在最开始的侦查阶段如实自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受限于法律知识不能表达出认罪认罚的意愿,从而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启动的条件不明确,就意味着很多案件有可能本可以适用认罪认罚来进行从宽从快处理,但却不能正确适用。用制度来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制度的启动都不明确,那保障权利就变成了一纸空谈。
3.2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质量低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很多未成年人的特有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也对另外的一些权利产生了影响。
在审判阶段,未成年人的辩护权的保障是尤为重要的,保障辩护权的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是行使辩护权,另一个是提供优质的辩护。辩护权利得到行使通常不是难事,但是,如何能够保障未成年人得到优质的辩护呢?大多数律师不具备心理学等学科知识,在辩护上只能够提供单一的法律问题解决的帮助,不能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做出有针对性的辩护。
这样一来,值班律师能够提供的帮助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但是受限制于规则,值班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十分不明确,能够提供的帮助很是有限。[[[]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杂志,2017.09:第18页]]由于诉讼地位的不明确,很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范围都不清楚,那么保证法律帮助的质量就无从谈起了。
3.3行为人错误适用认罪认罚后的救济渠道缺失
行为人错误适用认罪认罚在本文中特指的是,案件中未成年人先做出认罪认罚行为,而后由进行了对于认罪认罚行为的否定行为。[[[]沈亮.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J].人民司法,2018.04:04-11:第8页]]既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能够让案件变得快捷的司法制度,那存在一种保障制度出现错误的救济机制就是十分必要的。
上诉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认罪认罚后,进行上诉确实可以对适用认罪认罚出现的错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救济。但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上诉很多都伴随着检察院同时进行的抗诉,这样一来就反而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延长了案件处理的时间,违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来的出发点。
为什么缺少救济渠道的问题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呢?
首先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带有的几种情况会集中出现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第一个就是量刑上的偏重,未成年人案件中,家长对于案件的认知会影响到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弄清楚案件的法律问题,仅仅基于信赖家长而进行认罪认罚,拿到量刑建议后进行审判,但是结果偏重了,导致在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制度的错误。
其次,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知识储备、社会阅历都十分有限,做出的决定也大多带有冲动色彩。[[[]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与无罪辩护[J].人民法治,2019.12:第110页]]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对于未查实的犯罪事实进行顶罪的行为,在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做出的顶罪行为会影响审判的公正。在接受到不公正审判之前,或在不公正审判之时,未成年人的反悔,是缺少救济渠道的。
4完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4.1明确未成年人案件认罪认罚程序启动的条件
所谓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就是未成年人当事人如实且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真实的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的外在表现,也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有不同影响。那么在各个阶段,到底以什么来判断,当事人是否认罪,什么时候能够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呢?
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既要保证程序启动的合理性,又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能够得到正常的行使。[[[]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J].比较法研究,2019.03:第45页]]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异议权,在这个过程中是帮助未成年人完成认罪认罚,这一权利的充分行使更能保证认罪认罚的正确适用,但是不应该成为启动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的检察院、律师在认罪认罚的启动上不能正确认识,导致了启动方式多种多样五花八门。笔者认为,启动条件应该更加明确,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当事人表示认罪时办案机关就应当自然的启动这一程序,这样才能保证该制度的落实。另外,律师申请启动制度是必要的,很多当事人面对国家机关时心有恐惧或者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善,不能完整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在律师会见时向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那么这个时候律师申请启动的机制就能够起到作用了。
4.2提高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质量
刑事辩护本身就是将保护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作为使命的,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也是在保护诉讼中各方的权利,二者均围绕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而展开。[[[]汪海燕.三重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J].法学杂志,2019.12:第13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之间要形成一个协商合理合法的认罪认罚,是离不开刑事辩护的律师的。[[[]谢安平,郭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规则适用[J].人民检察,2019.16:第33页]]简单来说,律师至少要帮助未成年人理解相关法律,要让未成年人明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并帮助未成年人做出正确的选择。
那么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来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利的有效行使呢?第一,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目前,值班律师的辩护地位不够明确,仅作为有限的法律帮助的提供者,还并不兼具辩护人身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前阶段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辩护作用,但却缺少辩护身份、公函等,大多数情况下与未成年人沟通会有阻碍,无法保障能够有效进行辩护。笔者认为,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畴需要明确,使其在辩护方面更能保护未成年人。第二,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成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律师部门。建立专门的律师团队或组织,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给专门的取得办理资格的律师来办,以求得更好的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效果。
4.3建立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纠错机制与救济机制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纠错机制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就主体而言,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程度有限,应当包括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但是行使该权利时应当得到未成年人的同意。[[[]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程序选择权[J].人民法治,2019.10:第111页]]
制度上,建立庭前审查程序,在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正式进行前,应当进行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听取公诉机关、律师、未成年人的意见,调查了解未成年人是否对于认罪认罚有正确的认识,是否对罪与罚认可,另外还应当对公诉机关的量刑理由进行了解。未成年人在审判前就应该有机会对不正确的认罪认罚进行纠错与救济。
对于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纠错,也当然应当受到限制。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纠错需要程序的保护,认罪认罚纠错救济机制一旦开始,就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由于适用了纠错机制,那么之前的取证等工作均告无效,简易程序就不适合审判了,所以更要规定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的权利。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案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XXX法治的特殊成果,具有特殊性与独创性,在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更要注重实践与理论的结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成年人案件是特殊程序中的特殊案件,本文借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剖析,对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出明确启动程序、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利、建立纠错机制的建议。目的在于推动未成年人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合法的适用,并且在适用过程中更加合理合法更加专业规范。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制度的完善更是不会停止,本文提出拙见,希望能够对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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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我得到了我的导师赵群老师的悉心指导,不论是在题目的选择上还是在学术知识的学习上,都给予了我极大支持。在耐心指导论文之余,还经常督促我及时学习新的法律知识,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对于学生关怀备至。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遇到过很多独有问题和困难,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会不公开法律文书,这也就限制了我对于案件信息的获取。赵群老师多次教导我如何获取相关的法律文书,介绍各种网络检索方式,教会我数据检索,从而完成案例的分析,更好的进行写作。
跟随赵群老师这一段时间的论文写作,不仅仅对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专业知识有所学习和体悟,更从她身上学习到一种认真、踏实的学习精神。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恰巧遇上新冠疫情期间,学校无法开学,师生无法面对面的进行交流,赵群老师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帮助我进行论文写作,指导我进行学习。
时间的流逝总是不知不觉的,四年的本科生活就即将结束。四年里有太多记忆需要铭记,在这里也要向每一位法学专业的老师致以谢意,四年里的教诲我都记在心里。
2020年我们都将踏上新的征程,但是在沈阳城市学院法学专业的学习生活将会是我一生中都铭记的美好回忆。今后将会尽力成为奔涌的后浪,不负每一位老师的期望。
最后,祝愿每位老师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开心、幸福,祝愿我的母校越办越好,法学专业的明天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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