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在实现对国家事务进行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农村熟人社会下的公民自治,无论是从村委会的产生,还是村委会权力的行使,都存在着问题,严重侵犯公民的权利,破坏民主建设。通过探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免受侵害,推进农村民主化建设。通过这些探究,促使我们对村委会的产生以及村委会权力的行使有了一定的了解,为真正理解以及保护、行使自身权利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熟人社会;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完善
前言
随着法制的健全完善,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现对国家事务进行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熟人社会下的村民自治制度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村委会干部凭借熟人来维持农村的的基础秩序,去完成农村的各种事务。村委会干部甚至主动去拉拢人脉,将更多的人变成自己的熟人,从而扩大自己治理的影响力,对于村民实现民主权利有所悖离。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揭露熟人社会下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弊端,使公民更好的了解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健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更好的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深远。
一、村民委员会自治的现状
(一)民主选举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农村民主选举是建设村容整洁、生活富裕、生产发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1]。近年来,随着各项法律的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逐渐法制化、程序化,农村民主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欠缺之处。正视农村建设中的不足之处,促进民主选举规范化。
1.贿选现象大量存在
每次村民委员会换届,许多地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贿选现象。以我调查的沧州张官屯村为例,方式多样。主要形式是给钱发物,进家游说,吃饭喝酒,从而收买人心。村里的饭店和超市老板说:“希望换届期限能再缩短,最好一年一选,这样每年三月都会有一大批人来自家饭店、超市,吃饭喝酒,提米提油了”。类似的的贿选行为,干扰了选举,滋生了腐败,败坏了风气,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民主化建设。
2.浓厚的宗族意识影响选举的公平性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普遍存在浓厚的宗族意识,他们知道自家人当选可以给自己提供某些方便带来一些利益。所以,对候选人的各方面能力都不加考虑,只看候选人与自己的亲疏远近,不加考察盲目进行选择。张官屯村里仉姓为大姓,每逢换届之年,有心当选村委会干部的人,都会在自姓族里活动活动,仅凭大姓族里人的选票,仉家都可以当选一位村干部。这样,村委会领导班子中“自家人”的产生,严重破坏了公平的选举,影响到后期村委会贯彻落实各项任务的完成。
3.选举程序不完整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科学公正公开的选举程序不但是选民意愿的期盼,更是选举有序和有效的重要保障。然而实际调查走访中,破坏选举程序的事情时常发生。在今年三月的换届选举中,选民数、投票数及当选票数的计算不合法、不准确;唱票不公开,结果事后广播宣布而已,投票选举根本没有科学完整的法定程序。
4.村民选举参与的意识淡薄
伴随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物价的疯涨,农村百姓更加注重外出挣钱,因为去投个票而失去一天的工钱,他们认为太不值得,村民参与选举的意识不高,导致投票率很低,出现很多代选弃选现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村民参与意识,有些地方则会给参与投票的分发一些福利。这样的“小恩小惠”确实提高了闲置农村妇女的参与积极性,但也滋生了村民瞎投乱投的新现象。许多村民甚至不知候选人是谁,候选人情况如何,但不管李三、王五,随意写上一个名字,投上一票,领完福利就走,这样的行为导致了很多作废票,严重影响了选举的规范性、公平性。
5.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自19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要求,虽不断的修正完善,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三十条,其中有六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他们构成了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框架,但这六条却存在着许多法律技术上的难题。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判断贿选的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2]从物与财两方面说,什么行为是贿选,贿选的最低标准是多少,关于贿选界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相关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选举,破坏了农村民主化建设氛围。
(二)村民委员会权力的行使
村民委员会是人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受全体村民监督的社会组织[3]。但事实上常常会有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甚至是民主参与权的问题。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发生纠纷,第二种是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者与作为被管理者的村民发生纠纷,作为管理者的村民委员会侵犯村民的上述两种权利。二是村委会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完成相关任务时,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民主参与的权利[4]。不管是哪种情况,相对于村民委员会这一公共机构来说,个体的村民就处在一种弱势的地位。
以张官屯村仉某家与赵某家纠纷为例,仉某与赵某家是一个过道里的两家对门,但邻里关系不和谐,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2014年8月,仉某家老太因为厕所小事与赵家媳妇再次发生争吵,仉家老太借机倒地,随后其担任村主任的仉某侄子和派出所某某来调理纠纷。派出所某某欺骗赵某媳妇需要填一张事情来龙去脉的单子,实际是处罚单,赵家媳妇不识字,心想大事化小,毕竟人家有当官的侄子,而其不知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侵害。类似这种鸡毛蒜皮的小纠纷在农村屡见不鲜,而当事人的权利也经常被不知不觉中被侵犯了。
二、村民委员会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有意竞选村委会干部的人看上的不单单是那寥寥无几的死工资,更多的是对其当选后非法利益以及权力的追求。以张官屯乡为例,虽然张官屯村为乡XX所在地,但其存在的贿选现象远远不及小马庄村。原因很简单,因为小马庄村存在丰富的石油资源以及许多工厂,竞选的候选人对自己当选后的灰色收入是有预期的,预期越高贿选投入越多,而候选人会在自己当选后疯狂释放自己的权力,追求丰厚的非法利益。相反的,对于那些没有什么预期灰色收入的地方,几乎很少发生贿选现象,选举程序更公正,民主自治更规范。
(二)封建宗族观念的影响
我国经历两千多年封建中央集权王朝,其封建以血缘为纽带联系起来宗族观念依然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国的民主化建设。“小亲族与派性”[3]思想在我国封建残余思想最为浓厚的农村地区根底最深最牢。自古以来“朝中有人好办事,自家人当官总比别家人好”的想法根深蒂固,很简单,自家人当官,我们处理问题就越简单,既得利益也就越来越多。
一般而言有三种自己人的构造方式,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的亲戚,二是以地缘为纽带的邻居,三是以职业兴趣社交为纽带的朋友。无论哪种关系,要想提高自己的地位,扩大自己的影响力,都必须通过人情往来以扩大自己的朋友圈[6]。在熟人社会下,一个有钱或有权的人,通过人情往来将更多的人纳入“自己人”的圈子,最终再生产出自己更高的地位与权威,这对参与熟人社会下的村民自治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缺乏沟通与监督机制
从组织机构方面看,许多地方村民监督流于形式。有些村的村民代表会议长期不开会,成为摆设;村民代表多半是村干部,另外几个也是村干部指定的傀儡,基本上不代表群众,从而导致村民民主参与的缺乏,更有些村民代表会议成了闹事会。在张官屯乡的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村务公开栏,但由于缺乏沟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村干部有选择的公开,村民无从知情,暗箱操作和财务混乱现行普遍存在;而村委会干部之间,谁也舍不得放弃手中的权力,互相尔虞我诈,致使村委会之间、村委会与村民之间隔阂很深[7]。村民不相信村委会,村委会不为村民办事只求自己利益,导致官民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监督。
(四)经济落后影响参选积极性
俗话说:饥寒思温饱,如果人们连温饱都解决不了,还怎么有心情去考虑民主化建设?参与村民自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收入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加之物价水平的疯长,农民更加看重自家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农村中的事务,村民自治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三、解决村民委员会自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制度建设
首先,针对村委会的产生,完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针对村委会权利的行使与监督,完善村民会议等民主议事制度和村委会工作报告等民主监督制度。村民委员会要照章办事,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
其次,针对贿选等破坏民主程序等现象,严厉打击村干部通过行驶“公权力”从而获得“私利益”行为[8]。以张官屯村为例,村委会只有一个领导班子,这就意味着一班人马既控制着行xxx又控制着农村的财产权。所以,我们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深化农村产权分配,尽量使公权力退出集体经济领域,并通过民营化的改造从而限制公权力。一方面我们要对土地等农村公共品确定产权归属,做好公共品承包使用记录,交由其他部门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限制村委会权力,自治工作的重点放在为人民造福的公共服务职能上,使其权财分离,以免出现以权谋财的现象,从根源上治理贿选以及腐败现象。
(二)健全法律制度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是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主的关键一环。进一步完善保障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的法律法规,对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1.加强内部监督
一方面对威胁、贿赂、干扰、阻挠、破坏选举等行为,立足本乡本土,结合具体的实际问题,确立明确的调查处理部门,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理规定,做到权责统一,分工明确,以防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另一方面建立以各级人大代表为主体的观察制度,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作为观察员的人大代表要深入基层,监督选举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在村委会权力行使过程中,人大代表可以凭借其观察员身份责令村委会对破坏程序以及各种违法行为作出调整,事后需报有关部门记录审核。
2.完善外部监督
相对于以人大代表为主体的内部监督而言,全体村民的外部监督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加大村民对自治过程中违规操作的监督力度,完善村民的沟通与监督机制,意义重大。以张官屯村为例,信访是XX了解民情民意的窗口,也是人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意愿,参与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效途径。张官屯村建立信访箱制度,村民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想法,激发了参与意识,打击了违规操作,促进了民主发展。拓宽外部监督的途径,创建丰富多彩的监督平台如官民网络互动平台等,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我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更民主的解决自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9]。
(三)提高参政意识
“村民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是影响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10]为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参政积极性,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首先,重视村委会和村民的教育培训,农闲时,由村委会组织,带领村民进行学习。通过对与村民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的讲解,对农村农业业务的培训,不但提升了广大村民的思想政治觉悟,提高了村民自治的参与水平与参政意识,而且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增收;其次,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公告栏资源,加强民主化建设的宣传力度,激发广大村民参政积极性;再次,积极响应xxxx的号召,建立“乡村书屋”,进而彻底改变农民读书看报难的境况,并使广大村民在读书中深化对基层民主的了解,领悟民主的内涵,提升其权利意识,最终提高村民的参政能力。
结论
随着法制的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有其自身重要的价值,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失去民主的村民自治将会破坏整个社会的秩序,统治阶级的统治也会失去保障,作为一个为人民谋福利的国家,村民自治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与社会几者之间的关系平衡的基点,能够保障公民利的国家才是文明的国家,因为它能够为一个国家带来了秩序、自由与正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民主建设是现代化国家的共同追求,可以说基层民主化建设进程就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实现的的过程。立足实际,实事求是,解决存在的问题,规范选举,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寻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大步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属于我们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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