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产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需品,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正日益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势在必行。本文从分析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的对策,并对每一项对策进行深入分析,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言。本部分对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作了阐述,提出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并对可能创新之处作了说明。
第二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管理现状分析。本部分首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进行界定,接着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管理现状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加强生产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整治,把强化生产监管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强化生产监管,第一要净化农业产地环境;第二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第三要实施农业生产标准化;第四要推广农业产业化。本部分分别对该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策。
第四部分,强化流通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是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咽喉要道,在农产品市场设置关口,可以以较小的人力物力投入取得最大的安全控制效果,强化市场监管,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监测制度,改革农产品的市场流通方式,实行超市连锁配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机制。
第五部分,完善支撑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支撑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制高点,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靠保证。要完善支撑体系,必须强化以下六大体系建设:一是要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要健全质量标准体系,三是要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四是要加快建设认证体系,五是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六是要建立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体系。本部分分别分析了这六大体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流通监管;支撑体系
第一章导言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
(I)在毒食品泛滥的背景下,系统地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当务之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构成食品的主体,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需品。近年来,毒大米、毒木耳、毒菜、毒面粉、毒肉、毒油、膨大剂水果、避孕药速肥黄鳝等层出不穷,由于食品污染引发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仅2000年国家卫生部共接获食物中毒报告150起,中毒6237余人,死亡135人,在中毒死亡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食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甲胺磷、双氟磷、氟乙酰胺、毒鼠强、盐酸克伦特罗等农、兽药引起,隐性中毒更是无法统计。2001年I月浙江杭州60多人因食用含有“瘦肉精”猪肉中毒,6月,广东中山市有78人因食用残留有机磷农药的空心菜而中毒,11月广东省河源市近700名市民又因“瘦肉精”猪肉集体中毒。研究证实:人类常见的癌症、畸形、抗药性及某些中毒现象都与食物中的有害残留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频不禁使人们问:今天,我们吃什么才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研究是当务之急的大事情。
在加入WTO,我国农业受到外来冲击的背景下,系统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WTO规则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供有利因素的同时,也将为我国农业注入不利的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WTO规则的约束,缩小了我国XX对农业的宏观支持空间,表现在我国XX对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的调控空间缩小等方面。就市场准入而言,我国将失去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手段,国内市场仅剩关税这一唯一的保护措施。况且根据WTO规则要求,我国农产品关税将从现在的45%,到2004年平均降到17%,重点农产品降到14.5%,这样仅X每年会增加300万吨的小麦对华出口。入世后对我国农业的另一个影响是国外优质农产品对国内农产品的冲击,这是我国农业在国际化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根据WTO规则和国内外市场的情况,’入世后我国的一些大宗农产品均面临进口冲击,国外的玉米、柑橘、肉类产品也会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将可能使我国农产品市场卖难问题更加突出,2003年I〜10月份,我国进口农产品152.8亿美元,同比增长56.1%。可见,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出不去、挡不住的两难境地。我国农业将面临十分严峻的考验。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才能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1.2研究的目的
(1) 通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管理现状的分析,为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2) 通过对每一项管理对策的进一步分析,提出完善的思路,为我国XX职能部
门的制度安排提供依据。
(3) 通过对国外农产品法律制度的介绍及我国农产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1.1.3研究的意义
(1) 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消费者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食品消费的需求也逐步提高。现在大多数消费者关心的不仅是吃饱问题,还要求吃好,吃的放心,普遍要求提供安全优质的农产品,但目前“餐桌污染”问题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满足市场需求,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 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我国农业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量”的积累,已开始进入了“质”的飞越时期,过去那种“生产什么卖什么”、“生产多少卖多少”的“卖方”市场特征己经开始逐渐消失,农产品“买方”市场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出现带来了产品价格下跌、市场疲软、需求不足等一系列新问题,再加上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关税的门槛的降低直至取消,大量外来优质农产品的侵入,直接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和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优质农产品对于扩大或创造需求,对启和保住我国的国内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3) 有利于应对绿色壁垒,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农产品是我国出口创汇产品的组成部分,农产品出口额在国家出口创汇额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然而,近年来,我国农产品的质量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还直接影响了农产品的出口创汇,因农产品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拒收、扣留和终止合同的事时有发生。入世后世界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国内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纷纷建立绿色贸易壁垒。研究和完善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对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1.2.1国外研究动态综述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环境和食品问题关注到现在,国外已形成一套完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I)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
国外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也就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制定、产品的质量检测检验、质量认证、信息服务等纷纭复杂的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X有关农产品安全的主要法令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在这些法令的基础上,还通过一系列程序性法规以实施国家样本检验及监测计划[6()]。
加拿大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食品药物法》、《有害物控制产品管理法》、《植物保护法》、《谷物法》、《肉类检查法》、《种子法》、《饲料法》等。同时,对应于这些法律有相应的法规条例。
欧盟现有关于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20多个。疯牛病事件后,欧盟计划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以统一规范有关食品安全立法的原则、程序和实施范围,并明确了以食品的安全性作为欧盟食品立法的基础目标。这个框架包括新的动物饲料立法纲要、动物健康与食品安全措施、疯牛病和流行性脑炎法规、污染和残留限量控制规定、食品和饲料辐射污染的法规、新型食品规定等系列内容。
曰本自1948年厚生劳动省颁布实施《食品卫生法》和农林水产省颁布实施《输出品取缔法》之后,农林水产省又相继出台了《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JAS法,1970年颁布实施)、《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农药取缔法》、《农药管理》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的进口、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实行依法管理。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系统、配套,实用性强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X、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农业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农产
品质量标准,同时随着市场的要求不断地进行修订。国际上一般把标准分为强制类和非强制类两种,前者为XX部门的法律、法规所采用,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后者则由XX委托标准制定机构或由行业协会制定和管理,由社会自愿采用。
X的农产品标准有3个层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民间组织制定的标准。目前,X农、林、牧、渔、果、蔬、农产品加工、营销各个方面都有大量的产品和服务标准。
欧盟的标准体系为两层:上层为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的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凡涉及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通常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如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不许流通。目前,欧盟拥有技术标准10多万个,其中I/4涉及农产品。在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控制方面,欧盟共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7000多项。
日本的标准体系也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3个层次。国家标准即JAS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是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或技术储备。企业标准是由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日本有技术法规15部,农产品规格标准500多个。在农药残留限量方面,日本也制定了200多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值。
总的来说,国外的农产品标准制定较为合理,配套措施较力完备,标准可操作性较强,而且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国外农产品标准体系的上主要特点是:目的明确、配套性、系统性强;标准与法律法规衔接较好;标准先进实用;标准制定过程透明度高;技术性贸易壁垒倾向明显。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健全完善,监管得力。
世界各国特别是X、日本及欧盟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本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并通过该体系进行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监测。
X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建有分农产品品种的全国性专业机构和分区域的大区性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同时,各州也根据需要,建有州级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产地质量安全。X的检测检验体系还负责对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通报。
加拿大负责农产品的检验机构是加拿大农业部食品检验局(CFIA)。该机构在全国分4个大区,下设18个地区性办公室,185个基层办事处,并在408个非XX机构设点。CFIA拥有22个实验室和研究机构,从事新技术研究、组织测试和咨询指导工作。CFIA下属的检验员、兽医及其他专业人员有4600多名,目前在国内开展了14个与食品、动植物有关的检验项目。
欧盟各国根据欧盟及本国的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依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和农产品品种类型设立的全国性、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测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验,仅丹麦国内就有农业部授权的农产品质检机构38个。法国建有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和定期预报体系,每年定时、定点取样、分析,如小麦的取样点达36500个,分析检测基本样品达1150个。
(4)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前景广阔,成效显著
认证工作在国外一直得到高度重视。
按照日本农业的有关法律条例,在日本有专门的认证体系从事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其中常规的农产品认证工作是负责推广和促进JAS的使用,另外就是有机农产品的认证。JAS标志制度是自愿认证制度。实施认证的产品有400多种。如果经有资格的审核员和指定的认证机构审查,证明某个产品符合JAS要求并能够持续生产,即被允许贴JAS标志。在现实中,日本的消费者都知道JAS标志。获得JAS认证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上比较容易占据竞争优势,因此生产者为了提高竞争力都积极申请认证。这种机制很好地促进了JAS的使用,也推动了JAS的发展。
法国按照《农业指导法》对食品、非食品类加工农产品或非加工农产品(如种子、草皮等)采取产品标签制度,用于证明某种产品具有一种预先规定的专门品质,并达到优质水平,以与其他类似产品相区别。所有产品标签都由一个管理产品标签与合格证书的机构负责。该机构经农业部长和负责消费事务的部长共同批准以行使职能。
此外,主要发达国家除了对最终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认证外,还普遍在生产企业推行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该体系目前是世界公认的最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证系统。HACCP强调企业自身的作用,以预防为。由于它的实用性和科学性,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要求国内和进口的畜禽产品及水产品按照HACCP体系来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要进行HACCP体系认证。X、欧盟分别在1991年和1997年颁布法令和法规,将HACCP认证作为强制性措施在本国执行,并要求对其进口的水产品加工
企业实行HACCP认证。X、欧盟又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肉禽制品的安全程度,期望以HACCP为基础的加工控制系统、微生物检测、减少致病菌操作规范及卫生标准操作规范的有效组合应用,减少肉禽产品致病茵的污染,预防食品中毒事件。随着这些新法规的出台,X还加强了相应的执法力度。
(5)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作用明显
国外的农产品安全制度基本上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对农产品(食品)安全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X为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技术能力,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前沿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技术咨询等形式,利用XX部门以外的科学家资源。X还努力保持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密切联系,以分亨最新的科学成果。1998年X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顾问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食品安全的长远规划,增加预算和投入,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前沿问题的研究。
欧盟科学委员会专门向欧盟的有关机构提供食品安全和食品消费方面的信息与建议,其内容包括营养风险问题、动物健康问题以及其他与食品有关的环境及化学方面的风险评估。同时,欧盟的实验室系统对欧盟委员会提供动物原产地产品的专项分析,该系统为成员国开发检验办法,并帮助它们使用这些办法。此外,欧盟还投入大量资金开展对食品安全的研究和项目开发,如先进的食品技术,生产与流通中保证食品安全的方法,对污染、化学危险和泄露的评估方法,食品对健康的作用以及食品分析协调机制等。
1.2.2国内研究动态综述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要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0%的人口,生存的压力很大。在过去的20年里,我国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着以农产品增产、高产为目标,注重农业投入的产量效应而忽视环境效应的倾向。因而人们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而不是质量,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关于工业生产而不是农业生产。
20多年过去了,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解决了温饱问题,但随着工业快速发展,农业集约化水平的提高,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投入,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再加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追求最大经济利润,人为地生产、制造不安全农产品,导致农产品安全性的问题正日益突出。在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农产品出口受阻的背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21世纪突然成了管农业、搞农业和关注农业的人们的一大热门话题。2000年初,xxx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2001年3月,姜德明等34位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上联名提出“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提案,引起代表们的强烈共鸣,得到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01年4月,农业部不失时机地推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在京、津、沪、深4大城市开始试点。2002年,全国“两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案、建议多达70多件。2002年月28日全国人大新修订的《农业法》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各大新闻媒体围绕食品安全纷纷推出专题报道和焦点访谈。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兴起农产品质量认证热:北京市认证安全食用农产品、上海市认证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江苏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海南省认证无公害瓜果菜、黑龙江省认证无污染农产品、浙江省认证绿色农产品。农业部推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后,国家经贸委、国家质检总局、商贸、工商等部门也都围绕食品质量安全采取了有力的行动。尽管如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许多制度很不完善。学者们纷纷就制度的完善发表自己的见解,但都只涉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侧面,而且都是定性研究,没有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1.3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其次针对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即加强生产监管、加强流通监管、完善支撑体系,并进一步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
本文采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1.4本文创新之处
(1) 动态地揭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
(2) 从系统和全局的角度去深入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并对对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3) 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第二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管理现状分析
2.1农产品范围及其质量安全内涵
农产品范围直接关系到各部门管理职责的定位和管理范围的确定,是一个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到什么程度,管到什么环节的问题。总体上看,对农产品的定义目前是多种多样,说法不一。国内如此,国际也尚无统一定论。按照国际公认和国内普遍认可的观点,农产品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加工品,包括食用和非食用两个方面。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大家常说的农产品,多指食用农产品,包括鲜活农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说到农产品质量安全,通常有三种认识:一是把质量安全作为一个词组,是农产品安全、优质、营养要素的综合,这个概念被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采纳,但与国际通行说法不一致;二是指质量中的安全因素,从广义上讲,质量应当包含安全,之所以叫质量安全,是要在质量的诸因子中突出安全因素,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这种说法符合目前的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三是指质量和安全的组合,质量是指农产品的外观和内在品质,即农产品的使用价值、商品性能,如营养成分、色香味和口感、加工特性以及包装标识;安全是指农产品的危害因素,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对人和动植物以及环境存在的危害与潜在危害。这种说法符合国际通行原则,也是将来管理分类的方向。
从三种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念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应当说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各自的理解。目的是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各个时期和各个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从发展趋势看,大多是先笼统地抓质量安全,启用第一种概念;进而突出安全,推崇第二种概念;最后在安全问题解决的基础上重点是提高品质,抓好质量,也就是推广第三种概念。总体上讲,生产出既安全又优质的农产品,既是农业生产的根本目的,也是农产品市场消费的基本要求,更是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内涵和载体。
2.2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2.2.1农药污染严重
农药污染是最严的污染方式之一。据统计,我国农药污染的农田达93万hm2。特别是由于温室大棚种植的迅速兴起,蔬菜病虫害不断加重,化学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
长江流域一般使用农药30〜45kg/hm2,多的75kg/hm2以上,北方保护地蔬菜用量更大。2000年对北京、广东等11省区的30多种蔬菜、水果中的17种农药残留污染状况抽样
检测,农药总检出率达32.28%,总超标率达25.28%。2001年第一季度全国上市蔬菜80个品种181个样品,超标率47.5%。我国茶叶按欧盟2000年7月I日实施新标准统计,氰戊菊酯平均超标率为61.6%,三氯杀虫醇平均超标率为17.5%。2000年全国发生150余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6237人,死亡135人,在中毒死亡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双氟磷、氟乙酰胺、毒鼠强等农药引起。
2.2.2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富积
农产品中以蔬菜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污染最为严重。按照我国蔬菜亚硝酸盐的限量(4mg/kg),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蔬菜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污染超过限量的几倍或几十倍,己不容乐观。据北京、上海、天津等7大城市调查,123种主要蔬菜品种中,硝酸盐轻度污染以下的仅占27.6%,中高度和严重污染的占72.4%,按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推算不能食用的蔬菜已达26.8%,特别是叶菜、根菜类蔬菜的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北京市菠菜硝酸盐含量高达2358mg/kg、萝卜2177mg/kg,上海、广州等大城市部分蔬菜中亚硝酸含量超标2〜8倍,青岛市对25种蔬菜进行抽样,硝酸盐的检出率为100%,超标率高达84%。[7]农产品中的硝酸盐蓄积是由于农业生产中化肥的大量应用。氮素化肥和有机肥大量施用会明显提高蔬菜中硝酸盐含量,因此合理施用氮肥成为控制蔬菜硝酸盐含量的关键。
2.2.3重金属和稀有金属污染
蔬菜中的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特别是城郊附近的菜园。我国各城市郊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对南京、沈阳、天津、西安等地市郊蔬菜调查显示,各种蔬菜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其中以铅、铜、镉、汞为主。沈阳市郊的各种蔬菜铜、锌、铅、铬、镉5种重金属的综合超标率达到36.2%,其中大白菜中铅超标率达100%,镉超标率达为58.3%;西安郊区蔬菜铅的超标率为48.0%,最高超标6.9倍。[7’81蔬菜的重金属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三废”的排放,工业“三废”包括废气、废水和废渣。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稀有金属如稀土、钛化合物等,会造成体内积累,存在潜在的污染。
2.2.4有害微生物和病毒污染
有害微生物是指包括细菌、霉菌、寄生虫等直接对人体有害的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微生物。蔬菜生物污染与其它污染物不同,通过根从土壤吸收的可能性不大。蔬菜的生物污染主要来源于有机肥料(人畜粪便),屠宰厂排出的废物、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灌溉。在
蔬菜中细菌的污染较为严重。一般叶菜类检出率最高,根菜类次之。因此,在农产品生产中畜禽粪尿及农作物生物残体的无害化处理是十分关键的步骤。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检测标准。
近年来,病毒对农产品的污染也越来越多,如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
2.2.5兽药、添加剂和生长调节剂污染
目前我国饲料行业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人为地在饲料中违法使用大量激素类药品如盐酸克伦特罗,镇静类药物,如安眠药,以及超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如某些抗生素、抗球主药等。饲料中药物的超标和违法药物的添加使用,直接造成畜产品品质低下,药残超标,从而严重影响着养殖业的安全生产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许多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为了农产品早上市或延长保鲜期,在农产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着色剂、防腐剂、保鲜剂,在饲料中过量添加微量元素,导致食用农产品畸形发展,品质下降,并造成严重的空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导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的原因很多,有技术方面的因素,有农业生产者质量意识不高的因素,但笔者认为最关键的原因是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2.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分析
2.3.1没有建立起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管理体系
投入品是当前农产品污染的最重要因素,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难点。我国农药产量居世界第二位,且高毒品种又占70%,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是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我国肥料用量居世界首位,氮、磷、钾比例失调,氮肥施用量过大,有机肥与无机肥比例失调,导致氮污染严重。农业投入品结构不合理,使用不科学,会导致农业面源污染严重。而我国对农产品质量管理向来重产后,轻产前和产中,虽然近两年实施了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或专项整治活动但缺少持续性,且由于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涉及到经贸、质检、工商、农业等多个部门,开展综合整治组织工作难度大,部门作战又力不从心,导致整治效果不明显。
2.3.2没有建立起按标准化组织生产的管理体系
我国农产品生产最显著的特点是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独立经营,无论是购进生产资料还是销售农产品,都是一家一户单独面向市场,分散的生产和经营不利于控制投入品的质量,也不容易统一产品质量。农户不仅生产规模小,而且种养的产品种类多、品种杂而乱,专业化程度很低。国家虽然也制定了不少农业标准,但没有建立
与农业生产特点相适合的按标准化组织生产的管理体系,标准的实施主要依赖生产者的自觉性。但我国农业生产者的标准化意识又很薄弱,不能自觉地根据标准进行生产,导致无标生产、无标上市现象比较普遍。
2.3.3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的监测、监督体系
我国对农产品的市场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的监测、监督体系,虽然在有些地方确立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在操作中流于形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的布局、数量、检测能力都与实际要求差距很大,农残、兽残、有毒有害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尚满足不了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农药、兽药使用得不到应有查处。导致大量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生产者千家万户,经营者千军万马,产销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供求合作关系,产销脱节,且没有有效的信息追踪系统,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主体[5()]。
2.3.4基础薄弱,支撑不力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滞后
现在,我们有了一些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但相关协调与配套性差,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时,有些是打架撞车,有些是存在管理真空,加上“部门”利益,使法律法规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有些法规,只有原则要求,操作性比较差。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很不完备。一是标准不配套,使得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实施监督缺乏有效的技术依据;二是标准的层次性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雷同,没有层次,侧重点没有体现;三是标准的针对性差,“大一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针对性不强;四是标准的国际对接性差,国外一般用技术法规来规范生产,我国一律用标准,不同的贸易国有不同的质量要求,我们用一种标准来规范农产品质量难以与贸易国对接。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很不健全。现在,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建立了检测检疫制度,但对蔬菜、水果及一些大宗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总体上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试点城市和地区,如何把好市场准人关,还正在摸索。从检测机构的数量看,虽然农业系统己建成部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160多个,与实际要求差距较大,省级机构刚开始建设,面向生产基地和市场的基层质检机构严重缺乏,能够承担农产品质量综合类、农药、兽药残留类和生态环境类质检机构偏少。再就检测手段落看,现有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陈旧落后,检验人员力量不足,素质也亟待提高。检测能力不能适应新的检测项目和参数的要求。
(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是认证的产品少。二是品级认证和体系认证还没有起步,发达国家除了对最终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认证外,还普遍在生产企业推行HACCP认证,我国这方面的工作还未开展。三是认证工作与国际不接轨,我国已经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至今没有得到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认可,不能在贸易国发挥质量证明的作用。
(5)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不完善。环境污染与新型生产技术的出现,要求生产者、管理者、消费者具有更多更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而现代农产品是在生态失衡、集约化种养模式、农药、抗生素的大量使用、土地污染、新技术背景下生产出来的,对农产品的内在品质,消费者很难从外观辨识出来,这种特性决定了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存在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XX虽然能够检测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不完善,XX关于农产品安全信息不能被迅速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缺乏作出购买农产品抉择的信息。
(6) 优质安全生产技术缺乏,转化不力。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应技术数量少、水平低、应用慢,严重影响到质量农业的发展。一是科研开发滞后,长期的数量农业形成了以高产为主要目标的研究开发体系,农业科技攻关的重点刚开始转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应的研究成果还没有大量出现。二是推广转化不力。农技推广体系正在改革,基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撤并,人员编制压缩精简,事业经费严重不足,优质安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难以组织开展,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扩散渠道不畅。三是接受应用缓慢。农业效益的相对低下,使小规模生产的农民舍不得花钱购买价格高、见效慢的生物型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同时,由于从事种养殖生产的农民,主要是老弱妇幼,文化素质低,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意识差能力弱,施肥、用药、喂料等生产管理习惯于传统的做法,质量提高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实践应用非常缓慢。
2.3.5主管机关职责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上是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农、工、商分离,产、加、销脱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经贸、供销、外贸、工商、质监、卫生、环保等八、九个部门,各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从农田到餐桌,从环境、投入品到产品全过程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的管理格局。多头管理的结果是,一方面管理重复错位,另一方面又造成管理的缺失,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不明确,责任主体难落实。
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必须抓住两个关键环节,即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同时要有完善的支撑体系作保障。
第三章强化生产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强化生产监管,第一要净化农业产地环境,第二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第三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第四要实施农业产业化生产。
3.I净化农业产地环境
农业产地环境质量包括农田土壤、农区水系及大气质量,是支配农产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具有直接性和长期性。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污物排放及农用化学品大量施用使我国农田土壤、农区水系及大气质量严重退化:土壤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加剧,地表和地下水系污染严重,大气复合污染加重。
我国重金属污染的土壤面积己达2000万hm2,占总耕地面积的1/6。重金属污染土壤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郊区、污灌区和一些大中型工矿企业周围,从最新的调查结果看,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日趋严重,且以复合污染为主。
3.I.I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增强农业环境保护意识
朱熔基同志曾经指出:“环境保护教育为本。”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主力军是广大群众,要彻底扭转只追求农业生产数量目标、忽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传统农业发展思路,XX必须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广泛宣传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宣传栏、组织学习等途径在全民中普及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使保护生态环境深入人心,形成共识,并体现在其日常生活、生产的具体行动中。
3.I.2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体系,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从世界范围看,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环境的恶化,环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日益关注的问题,随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环境保护法成为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修订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框架己基本形成,环境保护实体法、程序法也基本配套,使环境保护执法、司法部门有法可依。但是,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现行《环境保护法》急待修订;一些环境保护单行法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制定的,其中不少内容己不适应社会的需要;立法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有的部门在执法中相互争权、扯皮,“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但仍需继续健全、完善。
3.1.3建立完善环境产权保护机制
产权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提出的新问题,如果产权得不到明晰和尊重,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滥用。环境资源是共享资源,任何个人和社会群体都不享有事先明确规定好了的、对任何环境质量的独占使用权,这就需要XX出面通过对向环境资源提出的各种要求的相对合理性进行权衡,来进行产权界定,并对环境污染进行干预。XX干预的基本准则一是使用者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以控制行为主体对资源的低效利用与浪费,限制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二是通过污染者付费来诱导行为者提高物料的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从而控制环境污染。采用的主要手段除了依据我国的环境污染制度及对乡镇企业的规定外,还可以参考国外对环境管理的政策措施设计出更合理有效的调控手段和管理策略,如出售环境污染权,一个企业如果要排污的话,它必须购买这样做的权利。同样受害者也可通过比污染者出更高的标价以防止污染。这样企业在利益最大化行为的导向作用下,会在购买排污权和治理污染之间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当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企业会少治理一部分污染而通过购买排污权来补偿,反之,会加大治理,从而节余排污权并在市场出售,使新企业和有意扩大生产的企业从市场上购买,这样保证了在污染总量得到控制的前提下经济也得以发展。我国的一些地方(如上海)在污染总量控制时己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并取得了一定效果。控制乡镇企业污染,同样可以组建排污权市场。
3.2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
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直接影响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着人们健康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了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应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控制。
3.2.I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许可制度。通过市场准入管理,引导农业投入品的结构调整与优化,淘汰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品种,发展高效低残毒品种。
3.2.2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等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清理整顿。全国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及规模种养殖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的工作。农业、工商、质监、环保、供销等部门要联合对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的生产、流通领域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也要进行全面检查,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要按照“谁生产、谁销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查处;对无证照生产、经营农药、兽药、饲料的,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要求使用农业投入品。国家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在全国所有农产品生产领域内,全面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在畜禽饲养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如有违反,严惩不怠。[121
3.2.3研制新型替代生产资料
要减少农业投入品对农产品的污染,必须用环保新型农用生产资料替代高污染、高残留的品种。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造成产品污染严重的常规肥料、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占市场份额的绝大部分,用于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资料很少。因此,加速研制新型替代安全生产资料已经势在必行。国家科研机构应该尽快研制高效、低毒、低残留安全型农药和生物源农药,降低农药使用量;研制环境友好型缓释控释肥、有机一
无机复混肥和生物肥料,努力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损失;研制新型饲料添加剂,替代传统对人、畜有很大潜在危害的饲料添加剂;研制安全型兽药、疫苗,替代已有传统抗生素、抗病兽药、疫苗。
3.2.4加强对安全用药和科学用药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替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品种的使用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和安全用药,通过现场示范、广播电视、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将种养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普及到村、组、农户,让农民真正掌握科学用药、用肥、饲养,安全用药、用肥、饲养的技术。同时,要建立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监督制度。对获得临时登记的农药新品种,要组织多点试验、示范,经专家评估后,再确定农药的施用对象及使用区域,畜牧兽医、水产、蚕桑等业务技术指导站要提出用药指导意见,养殖单位和养殖户要凭处方用药,并且要建立农药、兽药、饲料使用台帐,载明投入品产地、品种、用法和用量及使用日期和休药期。
3.3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指运用标准化的“统一、简化、协调、优选”原理,对种植业、养殖业包括农、林、牧、渔在内的农业生产,制定系列标准,并在生产中严格执行标准的一种生产方式[13]。标准化生产通过在生产中遵循统一的技术依据、统一的管理方法、统一的产品质量和产量目标、统一的监测手段从而使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得到有效的控制,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产增收的目的。同时,它能使先进的农业科研成果和成功的生产经验得到迅速推广,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最佳效益,达到高产、优质、高效的目的。
(1) 加大宣传力度,唤醒各方面的意识
XX要把发展标准化农业提高到重要位置上,积极制定相应政策来引导农民走发展标准化农业路子,媒体要配合XX,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厂商、消费者都深刻意识到发展标准化农业的重要性。
(2) 完善农业标准体系
加大更新、引进力度,尽快使我们的农业标准和国际接轨。同时要加大对中国的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研究。
(3) 健全农业质量检测与管理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尽快制定我国农业质量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生产基地、龙头企业要加强产品监控,从源头上对农产品实行质量把关。要结合市场需求,建立健全快速检测站点,开展好对市场的质量检测服务。同时要加强对检侧技术、检测设备的研究和引进,使检测手段跟上形势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4) 强化法制手段,加强规范执法
人大要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力度,杜绝以罚代刑,对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相关机关和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同时增设卫生、完全检疫网点。当前要针对人们群众反映强烈的毒菜、毒肉、毒米、毒油作专项治理。
(5) 理顺管理关系
改变目前现行的农业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局面,建立统一的农业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完善分税制。鼓励农民建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使发展标准化农业有一个良好外部环境。
(6) 抓好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名牌农产品[57]
农业标准化生产要从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和名特优质产品抓起,逐步向全面、大宗农产品扩展。在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的基础上逐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方向发展。为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省、市、县、乡各级都应建立一批优质农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用以带动当地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凡新上示范基地、园区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必须按标准化建设。要把提高龙头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发展名牌产品作为推广标准化生产工作的重点,通过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
3.4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
(1)培植主导产业
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前提和支柱,是一个地区经济优势的集中体现,也是农村经济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培植、发展主导产业要遵循统筹规划,突出特色的原则,避免“小而全、大而全”的雷同现象,以实现区域性的专业化生产。就一区来说,一要巩固提高传统特色产业,使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知名度,扩大市场占位率。二是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对那些资源优势突出、经济优势明显、市场优势较大的项目,组织攻关,大干快上,重点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三要注重开发名特优新产品,要特别注重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创汇、劳动密集型产品,促进农业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升级,尽快形成产业优势,使区域经济充满生机与活力[18]。
(2) 发展规模经营。
农业产业化,要求按照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在横向上实行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集约经营,在纵向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基地生产集约化,服务支撑社会化,从而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的本质要求。发展规模经营要重点抓住三个方面:一是土地经营形成规模。可趁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之机,让土地自然地向农业大户集中。也可有组织地实行农业股份制,即农村劳动力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应得的承包土地作为资本,集中起来统一使用,使土地的所有权(村集体)承包权(劳动力)和经营权(经营者)相分离,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二是专业协作形成规模。大力发展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专业市场,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一片一个特色,使分散经营逐步走向专业化协作生产,把农村建成星罗棋布的企业小区、经营群体。三是联合发展形成规模。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依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面向市场,组建企业集团,变“船小好掉头”为“船大好冲浪”的“联合舰队”,形成规模经济优势。
(3) 建设商品基地
商品基地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要求,是农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趋势,是保证主导产品系列开发和市场占有份额及商品供给批量的现实基础,商品基地要上联市场,下联农户,与城镇同类的大中型企业联姻,实现产与销的相促并进。要加大对商品基地的投入,加强对商品基地的统一的科学的管理,逐步实现现代化生产、企业化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4) 兴办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市场,是农业产业化的“火车头”,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搞好服务的综合功能,其经济实力强弱和牵动能力大小,直接决定着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成效。兴办龙头企业应以发展加工型企业起步,实行县、
乡、村、社、户五个轮子一起转,国营、集体、私营、合资等多种经营成份一齐上,兴办一批外联市场、内联基地、下联农户的加工型龙头企业,既实现农副产品的增值,又与农户建立较为稳定的购销关系,把市场、企业、农户联在一起,实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产加销一条龙的生产格局。要特别注意抓住时机,加快培植家庭工业参与大市场竞争的优势。一是引导家庭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开发市场容量大的产品,走“小产品、大市场”的路子,二是发展家庭工业为主体的工贸集团,联购、联产、联销,走“小生产、大协作”的路子;三是引导投向,走“小投入,大集中”的路子,培植区域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5) 健全市场体系
农业产业化,需要健全的市场体系作媒介实现由产品向商品的跨越。首先,要培育和建设农村各类商品市场,并使之成为结构适宜、功能配套、协调产销的有机体系。其次,要培育和建设要素市场,以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益水平。第三,要搞好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四,要建立市场宏观预测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帮助农民掌握市场规律,提高对市场信息的识别、接收、处理和运用能力。
第四章强化流通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市场是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咽喉要道,在农产品市场设置关口,对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安全卫生指标合格的才能入市销售;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流通,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通过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较小的人力物力投入取得最大的安全控制效果,事半功倍。
4.1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4.1.1建立市场进货检测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加工企业是大中城市农产品经营(加工)的主渠道,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消费安全。从经营加工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和控制手段的有效性看,应当明确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加工企业配置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专门的检测人员,建立完善的检测技术规范、检测记录档案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自律性和进货把关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赋予其暂时留存的权利,并要求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由接到报告的部门进行及时的调查处理。
4.1.2加快研究、引进、推广速测技术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速测,既是农产品生产方式的现实选择,也是迅速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客观需要。针对我国目前速测技术的现状,国家应加快研究、引进速测技术和设备并通过立法手段加以推广,将速测法列入执法监督检测方法,予以法制化。在立法过程中赋予县级以上人民XX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经xxxx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凡用快速检测法检测被判不合格的农产品,接受检测的农产品所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比如4个小时、6个小时,等等)申请用仪器法进行复检。经仪器法复检仍不合格者,可以规定在复检过程中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复检申请者承担,以约束申请者的不正当复检行为。若通过仪器法复检确认速测结果错误给被检测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相应赔偿,以示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
4.1.3建立例行监测制度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既是XX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规范各地监测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重复监测和统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外口径。例行监测制度在欧盟、X、加拿大、日本、韩国己实施多年,并将例行监测纳入到了XX强制执法的范围和国家的财政预算。我国目前对农产品销售渠道缺乏有效的监测、监督。造成大量不合格不安全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己成为当务之急。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同时规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规划和计划,统一由xxxx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X农业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例行监测计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实施例行监测。各级监测部门应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
4.2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农产品信息可追溯系统(Traceability)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由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Codex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可追踪系统的定义表述为“产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信息可追溯性是指通过经记录的标记,对某个物项或某项活动的历史情况、应用情况或物项所处的位置进行追溯的能力。产品的可追溯性可通过给每个产品(或其零部件)附上与作业原始资料一致的标记(如序号、日期、批号、件号)来实现,以便能根据标记追查到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质量记录,了解到作业过程的条件和操作人员。一旦发现问题,能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供方应建立并保持标识产品的书面程序,以便在验收、生产、交付及安装的阶段以适当的方式标识产品。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作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管理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的关注,继欧盟以后,日本、新西兰等国都在大力推广。
第五章完善支撑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完善支撑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制高点,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靠保证。要完善支撑体系必须强化以下六大体系建设:法律保障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认证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体系。
5.I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立法,法律自身特性决定了法律手段是治理农产品质量问题的长久之计。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产品既是历代统治阶级普遍采纳的做法,也是时代潮流之所趋。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范,并时时注意将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体现为法律,这应当成为我国当今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取向。
(I)农产品之界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显然,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农产品是否适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但从该条文的字面意思理解,可以认为,凡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农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而未经过加工、制作或未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则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畴之内。但是,何为“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农产品,法律上并没有给出具体答案。“产品”界定的模糊,对于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都是相当不便的,因此,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应明确界定其适用对象(农产品)的范围。至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适用的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在结合欧盟、德国规定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可规定为“一切未经加工或只经初级加工的动植物产品,包括畜牧业、种植业、渔猎业在内”而其它各种动植物产品制品(如面包、饼干、火腿肠等)由于满足了《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加工、制作”要件,应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之列。
此外,在界定农产品质量法适用对象的过程中,还有一类农产品需要加以特别考虑,即转基因农产品。由于转基因农产品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其无论是产生方式还是生产过程,都更趋近于现代工业产品,与传统农业产品有显著的不同。据此,笔者认为,转基因农产品应纳入《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而不宜列为农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2) 立法之目标:生产者、消费者并重
保护农产品质量本身涉及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其国际竞争力问题,但质量标准之确定必须考虑我国农业之现实,更不能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农产品质量立法,必须农民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兼顾,并且,这种兼顾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之立法精神并不完全一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依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之力量差异和信息不对称而作出的显著倾斜立法。而对于农产品质量来说,农民虽然是“生产者”,却是-一个弱势的生产者,他们要与大自然作斗争,又没有新型有效的农药化肥等原料,还要受到工业生产对环境的冲击,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当是保护农民权益之法而非限制或甚或消弱其经济基础之法。
(3) 立法之体系:《产品质量法》之特别法
法典编纂乃大陆法系法律成文化之显著特点之一,对各部法典之制定,我们总是关注其应纳入哪个部门法当中,虽经当代法典法与判例法有相互渗透之趋势,但大陆法系的这一传统并没有被动摇。因为,利用法律的体系化对社会关系的立体化调整显然是法典法之一优势。就如我国,虽然,初级农产品质量有其特殊性,但不能否认,初级农产品与《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制之产品,以及《食品卫生法》中所规定之食品有着天然的衔接关系,并且,初级农产品的质量体系建设与产品质量法中之质量体系建设原理相通。这样,将“农产品质量法”放在整个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去考虑,其一般性的、原理性的规定准用《产品质量法》之相关规定,而“农产品质量法”本身仅规制其具有特殊性的东西,既可以防止立法之重复,又当然可以节约立法之成本。如此看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为《产品质量法》这一一般法之特殊法,应当纳入整个产品质量立法体系。
(4) 立法之具体内容:农产品质量保障法与产品责任法并重
秉承中国产品质量立法之优势与传统,我国农产品质量法在不另立门户而定位为产品质量法之一特别法的前提下,其体系和内容自然也要借鉴《产品质量法》之内容体系。也就是,我国农产品质量立法至少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质量保障法与产品责任法。这与英X家仅规定产品责任法不同,第一,它体系完整,既体现了法律的事前预防调整,又体现了法律的事后补救调整;第二,它规定明确,既明确了生产者生产的标准要求,又明确了生产者违反该标准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我国农产品质量法在内容上至少应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关农产品质量保障(监督)部分,该部分应就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从制度上保障进入消费市场的农产品的安全以及农产品自身质量的提高;二是有关农产品责任部分,该部分应就农产品致人(物)损害后,农产品生产者的主观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体系、责任种类、免责事由、赔偿范围、赔偿限额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完整、有效的事后救济体系,也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开展提供可依据的标准。
(5) 执法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适应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和进出口贸易一体化趋势的客观要求,参照世界各国的通行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发展的内在需要,应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载明xxxx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检验、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市场准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授予农业部门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在具体操作层面,xxxx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X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现行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建立高效运转、反应迅速的农业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5.2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置的技术壁垒,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创汇,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
(I)明确建标主体及其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我国的国家标准由xxxx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xxxx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目前四级标准中,建标主体主要有两大类:一是XX行政主管部I'],二是企业。要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国实际,还应该让中介服务组织加入到标准体系的建设中来。在建标工作中应该明确XX、中介组织和企业这三个主体,各建标主体要明确职责,做好自己的工作。
①XX的主要任务第一做好领导工作,为建标和贯标提供保障。制定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长远发展规划以及一些安全、卫生、环保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密切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这些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二搞好改革,加快标准体系的建设。采取国家更多的投入,企业支持,标准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认证收入反馈到标准制修订工作等方式筹措更多经费,投入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减少行政人员的比例,增加用户、企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国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XX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第三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建设活动,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是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国内外贸易、保护国家利益的标准,都应该加速采用为我国标准。
②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任务第一搞好自身建设,协会应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工作实体,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认可,进一步确定协会制定标准的法律地位。依靠发展会员、对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除国家需要制定的标准由XX支持外);第二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认真研究和吸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的质量标准,充分研究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的质量标准要求,及时修改我国相应质量标准,使我国标准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对国内消费需求及生产状况进行调查,搞好与人们生活质量、安全卫生息息相关的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国外相关产业的先进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贸易动态。对于我国已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应逐步分类,研究现有标准与国际标准、技术条例有什么差别,确定逐步接纳和采用这些标准的时间和梯度层次。对已有国际标准、惯例、条例的农产品,应尽量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统一各地各级的标准。积极把国际标准、法规和各种标准认证制度、纪律及时通报给各生产企业和有关流通部门,为他们提供信息方面的指导,加快接轨步伐。
③企业的主要任务第一积极参与标准化组织的工作,主动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增强技术力量,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第二制定企业标准。企业靠质量生存,农业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就要严格执行各种质量标准,认真研究先进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规程,建立企业自己先进的、科学的、实用的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规程。
(2)逐步完善各类标准
①收集标准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有很多标准都是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生产企业,特别是一些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都是散落在民间。许多传统的出口土特产品,如广西的荔浦芋在民间自古就有质量标准。但大多是感官指标标准,人们根据荔浦芋外观形状、花纹、刀切花纹以及对刀的阻力大小判断品质的好坏,识别这种芋头的香、粉程度,从芋头的外观判别是否纯施有机肥。这种感官指标在我们制定质量标准时也是重要的参考。很多农产品都有传统的生产技术规程,农民知道什么品种应该种在什么环境,施什么肥、喷什么药,什么时候是采收的最好时机等。各地农业部门和生产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应认真全面地收集这些标准,完善整个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②统一建标同一种农产品在不同的产地,可能会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要通过收集整理,统一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便于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规格化包装,便于市场定价和出口。建立标准时,应该抓住重点,突出品牌。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为核心,以确保农产品安全为重点,以蔬菜、茶叶等产业为突破口,以标准化技术推广为支撑,以产业化经营为载体,抓紧制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标准,建立质量跟踪体系,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注重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配套,同时要逐步引进和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农业接轨,使主要农产品品种、生产、质量、安全、包装、保鲜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基本配套,使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环节都有相应的标准可以遵循。规范生产操作规程,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按照农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激素、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和灌溉、养殖用水。加强对动植物疫情的监控管理,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落实责任。
③标准推广制定的标准要到市场中去接受检验,标准推广可以通过基地示范和质量认证等方式进行。建立高标准农产品(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等)示范基地。从源头上监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基地现代化设施农业建设标准。与环保部门积极配合,严格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管理,重点解决污水、污泥、有害有毒废气、废弃物的排放和化月巴、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按照高标准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标准,科学规划农产品基地布局,提高设施农业建设水平。对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等高标准农产品,要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专业职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起完善的产品认证体系,制订完善的认证程序。经过认证的产品要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识使用,统一安排批次编号,严格掌握产品流向,以方便消费者实施责任追溯。
④反馈修订经过推广、使用、反馈,对那些不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标准,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根据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要求,加快农业标准的修订速度和力度。
(3)加强科学研究[25]
①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国家应注重培养熟悉ISO、IEC国际标准审议规则的高素质的国际标准化人才。国际标准化人才应该是各领域的技术或标准化的专家,了解国际技术和经济状况、所属企业、产业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地位,懂得该领域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国家XX的政策策略,能充分向有关国家和国内外企业专家说明本国标准提案的好处。
②深入研究质量控制指标同一种产品,通过不同的控制技术,可以达到不同的质量规格和品质标准。新西兰为了提高主要出口水果的品质,从矿质营养和采收指标控制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严格的果品质量控制技术。通过研究得知猕猴桃在果实干物质含量低于15%时采收,风味差;干物质含量为15%〜18%时采收,风味较好;干物质含量超过18%时采收,风味好;干物质含量达到22%时采收,风味极佳。这些指标既是新西兰最新研究确定的猕猴桃采收质检控制指标,也是采后处理的质量分级控制指标。[26]
③提高农药肥料的研究水平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极为严格,如円本规定了96种农药检测种类,X为115种。现代农业要求对空气环境对土壤无损害,强调可持续发展,肥料施用要尽可能使用有机肥,做到配方施肥。为此,科研部门要及时研制出一系列的检测仪器和工具,研制出先进的农药和肥料,以适应先进的质量标准的需要。
(4)加强生产全程控制
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时,要研究农产品在整个生产链中各生产环节的相互关系。对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生产管理、加工、贮运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必须了解原料产地的环境、土壤、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等。农业要实行产业化和标准化,农产品从生产、加工、销售都必须有统一的标准。欧美和日本农业高度现代化的国家,都是以高度的标准化为基础的。农产品生产从播种到收获、加工、包装上市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由于标准化水平高,円本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极强,价格很高,一般相当于我国同类产品价格的10倍左右。在制定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时,也应该以国外先进的质量标准为参考,分析对农产品有可能造成危害的潜在因素,确定控制的关键点、限值,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如水稻播种到收割,整个生产过程在使用农药种类、数量、时间等方面就要求有标准限制。
5.3完善我国农产品质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依照国家法津、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农产品(含生志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的重要技术执法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农业依法行政、市场秩序监管和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质量升级、农产品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世界各国发展和保护本国农业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各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国也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在国家计划、财政的直接支持下,目前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并在保障我闺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农业发展进人新阶段和加入世贸组织,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投入不足、检测手段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深人研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现状,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做祛,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绿箱”政策,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已显得尤为重要。
(1)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资格认可评审细则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同时加快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规的建立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 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
通过建立和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将农产品市场准入性检验,从生产或经营者委托检验形式变成为由XX出资的例行检查方式,这样既有效地发挥了XX的监督作用,同时也可降低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设立农产品监测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消费情况、进出口贸易情况,组织制定全国农产品例行监测的年度计划,发布农产品监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信誉等级档案,对经品牌认证的农产品可实行免检制度。
严格执行《种了法》、《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动植物食品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托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体系,
对农业投人品的质量安全严格把关。
(3) 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农产品检测信息网络
全面实施农产品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国内培训和出国培训等不同方式,加强检测技术系统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尽快建立各中心内部的质量控制网络系统,提高对中心检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建立各相关中心间、中心与XX主管部门间的信息网络及检测数据处理系统,做到检测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汇总,为XX决策提供依据,并及时向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者提供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品牌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4) 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科学研究,积极同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尤其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多边、双边认证,努力实现与贸易国对接,消除检测方面的贸易技术性壁垒,为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在加强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检测技术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制定不同层次检测的技术和方法,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技术储备,缩小与国外发达国家检测技术水平的差距当前,重点是要加快农药残留、曾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多残留检测技术的研究。
5.4完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针对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应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市场开发
从市场角度,XX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的宣传力度,着眼于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可信度,采用多种形式,突出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的宣传、标志的宣传、获证产地与产品的宣传以及获证企业的宣传。鼓励认证企业把树立品牌、企业形象的广告宣传与认证宣传结合起来。
从生产角度,通过不懈的宣传、培训,提高农民及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掌握按标准进行农业生产的方法和技术,通过几年的努力,使认证农产品标志成为安全放心的象征,家喻户晓的品牌。
(2)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
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都是自愿性认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的重要作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农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具备了设立强制认证的条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强制认证与自愿认证相结合的制度。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把无公害农产品列入强制性认证。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从2003年开始,在16大类食品中实施强制性QS认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这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范例。
(3)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认证水平
目前,我国形成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三种形式,各种形式由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和实施认证体系三个体系,机构队伍、运行机制、技术手段等基本要素构成。
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在标准体系上,缺乏系统性、协调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应借鉴和引入工业产品认证认可的经验和有关做法,统一认可标准、适应市场需要,及时增加认证产品标准,另一方面要着力于标准制定符合农民的实际,要用农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做到“看得懂、易操作、有效果”。逐步使我国农产品认证与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准和认证形式接轨。
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上,要充分依托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立的体系及其他社会资源,重点是解决“就近就地”问题,降低认证成本。在认证体系建设上,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办事机构,考虑到我国幅员广大的实际情况,要探索在一个认证体系下中央机构统一'音理、监督,地方机构承办认证的运行机制。彻底解决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中政出多门,监督不力的局面。
在机构队伍、运行机制、技术手段方面要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从事农产品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等业务的机构要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对农产品认证培训机构、农产品认证人员实施注册、备案制度。防止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认证工作[28]。
另外,我国应借鉴国外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及认证和GMP认证。
5.5建设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
农业信息化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农业现代化的新内容,加强农业信息系统建设是推进农业信息化的基础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又是农业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无论是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 充分发挥XX在农产品质量信息系统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山于收集和处理市场信息的一次性投资很大,而一旦得到信息又可以以供给的边际成本为零的方式让众多的农户和企业分享,农产品质量信息的这一公共品属性决定了XX必须在农产品质量信息系统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从国外已有的经验看,XX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主导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加强立法和增加投资,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系统的框架,带动社会力量参加农业信息系统建设。XX支持和参与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因不会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和贸易产生直接的扭曲作用,属于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范围,因而XX在农业信息系统建设中不存在着发挥作用空间约束的问题。
(2) 通过政策优惠推动农业龙头企业的信息化进程
农业龙头企业的信息化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企业自己的网站,融入农业信息系统,让企业网站成为社会了解企业的窗口和企业向社会推介自身的桥梁;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前者是企业对社会整个农业信息系统的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网络效应和社会效应,因此,国家应对企业网站建设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后者属于企业的私人产品,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因而无须国家干预。
(3)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农业信息化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如何推动农户农业经营的信息化。由于农业信息化的实质是在农业领域广泛开展和深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因而,农业信息系统能否充分发挥效益,农业信息化能否获得最终成功将取决于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然而,2000年我国农民家庭劳动力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数达到8%-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2%,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8%,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尚不足12%,接受过专业技术训练(中专、大专及以上人数)的农业劳动力所占比重仅为2%左右显然.我国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农业信息化的要求。要推动农业信息化,必须将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国家要在农村推行真正的义务教育,以期在短期内尽快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4) 大力整合新兴信息媒体和传统信息媒体
Internet技术出现以前,我国农产品质量信息服务主要依赖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随着IT技术的发展,Internet等新兴媒体不断出现并开始向农村延伸。在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优势。在充分开发利用新兴媒体的同时,整合传统的信息媒体,建立完善、高效的农产品质量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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