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重新犯罪问题也随之增多。重新犯罪作为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打击和有效预防重新犯罪问题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安全问题,本文从重新犯罪的概念、我国目前重新犯罪的现状着手,重点分析重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重新犯罪问题也随之增多。重新犯罪作为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打击和有效预防重新犯罪问题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安全问题,本文从重新犯罪的概念、我国目前重新犯罪的现状着手,重点分析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重新犯罪;和谐稳定;安全问题;社会原因;预防措施
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引言

  重新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早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重新犯罪率在我国非常低(只占在押犯的2%-3%),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羡慕的对象。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却在不断攀升,重新犯罪日益成为令人忧心的特殊原因。据有调查资料显示,X的重新犯罪率为46.8%,英国为60%,日本为57.2%,法国的重新犯罪率为50%。近些年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呈增长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在青岛举行的国际研讨会上——“监狱与社会”,有关负责人和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两次或多次被投进监狱的人数呈上长趋势。以浙江省为例,2003年重新犯罪的刑释人数比1997年增加了876人,是1997的6.3倍之多;据重庆有关监狱有关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5月,该监狱在押罪犯中重新犯罪的高达985人,占在押罪犯总数的19.3%。重新犯罪的行为不论是给个人还是社会带来直接的危害,更会造成监管犯人、司法裁决成本的增长,据初步统计,我国每年因犯罪、再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有数千亿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这不得不使我们注重对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的检讨分析研究,以求应对措施。

  一、重新犯罪的概述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重新犯罪的概念并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刑法学理论界、实际工作部门及学者对重新犯罪进行了定义。重新犯罪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重新犯罪是指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服刑期满后进入社会之后又重新犯罪的,还包括经公安机关处理正在劳教或已经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的犯罪,即使未被司法机关抓获而未受刑事制裁的犯罪人员又多次犯罪的也应作为重新犯罪的范畴。狭义的重新犯罪基本上是把重新犯罪等同于累犯,具体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狭义的重新犯罪。
  目前我国关于重新犯罪的研究,侧重点放在狭义方面重新犯罪,即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问题的研究。很多解除劳教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的复杂,诱发重新犯罪的因素较多,再加上社会控制体系不完善,未能及时落实帮教工作,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增大的原因。因此,预防重新犯罪的对象必须扩大范围,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界定的重新犯罪,有利于统一对重新犯罪的认识,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二、当前我国重新犯罪的现状

  在当代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重新犯罪是使人们备受困扰的一个安全性问题。重新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它既有一般犯罪的总体特征,同时在发生、演变规律方面又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犯罪学界一直都非常注重对重新犯罪问题开展研究,并将其作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犯罪学家认为,社会治安与重新犯罪是有密切联系的。有的学者提出,犯罪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的普遍现象,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存在的。它取决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形态,以及某种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状况。社会治安与社会犯罪有着直接的、紧密的联系。社会的犯罪率和发案率是衡量社会治安标准,而重新犯罪率则是衡量社会犯罪与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对重新犯罪比率的统计上,其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犯罪指数理论问题。例如:我国在对重新犯罪率的统计上,就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地区对重新犯罪率的计算,只限于监狱在押的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率;有的地区对重新犯罪率的统计对象,不仅包括监狱在押的重新犯罪人员,还包括劳动教养的重新犯罪人员。

  三、影响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犯罪不只是个体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产物。犯罪既有个体自身原因,例如心理、生理因素等只是条件性因素,而社会原因则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刑释人员实施的重新犯罪行为,除了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之外,与社会因素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影响重新犯罪的社会因素,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主体与不良社会环境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刑释人员在思想、文化、道德、心理素质、自控能力及认知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社会的各种不良因素对他们会具有比普通人更强的诱惑力和渗透力。因此,内因缺乏自控和外因的消极影响相互结合,便构成了他们重新犯罪的直接原因。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过去那种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被人民所淡化,人们的消费目标也日益现代化和享乐化。受此观念的影响,一部分刑释人员原有的好吃懒做和享乐主义思想恶性循环,他们在这种物质欲望的诱惑下,开始不择手段地进行经济犯罪。另外,一些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尤其是那些消极腐败现象,也会强化刑释人员的逆反心理。尽管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也接受了一定的理想、道德、法制等思想教育,但回到社会后,他们以往的恶习和消极思想往往会受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不正之风的影响而复发,在不良世界观和人生观因素的支配下,很容易把那些消极腐败现象与社会阴暗面泛化成个人行为,甚至会把那些腐败的案件与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认为相比之下,自己偷点、抢点算不了什么,还不够人家一顿饭钱.这种错误的逆反心理,使他们对正面教育和影响具有很强的排斥力,并对社会规范产生否定和蔑视心理,从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社会的冷落和歧视

  在刑释人员回到社会的初期,他们从一种被剥夺自由、限制自由的特殊环境中摆脱出来,原来的外控力突然消失,仅有自身薄弱的自我控制能力,这时就需要社会能够接纳他们,继续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帮助教育,以使他们能尽早地适应现实社会,完成重新社会化过程。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处于这一时期的刑释人员常常会面临着各种实际问题,如经济来源、住房、婚姻问题等,如果能够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增加他们自信心和战胜困难的决心,从而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行为,但目前基于社会容纳程度还不高,有很多单位和个人不能以真诚、平等和关怀的态度来接纳他们,有的人甚至对他们歧视、冷淡、硫远等。这让他们所能参加的社会活动是非常有限的,结识朋友的机率也是很低。这些来自社会的冷落和歧视往往会造成他们对社会的不适应,同时激发他们仇视社会的自卑心理,从而使他们心灵进一步被扭曲。

  (三)就业难也是导致重新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

  再就业问题是大多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面临的重要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他们的婚姻、家庭等生活问题也将难以得到解决。事实上,很多刑释人员回到社会初期,都有决心重新做人,依靠自己的劳动开始新的生活,想象着只要自己通过努力劳动,就能立足于社会,他们对未来的生活抱有美好的希望。然而,当他们再次接触社会之后,便很快感觉到再就业十分困难,寸步难行。首先,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企业分流人员和剩余劳动力继续增加,大批大学生、退役军人及外来廉价劳动力的冲击使社会整体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而对于刑释人员来说,在过去长期的牢狱生活中,他们原有的知识和社会技能不断被时间淹没,大多数人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劳动技术本来就较低,再加上服刑期间学到的多是一些生产技术和劳动技能,没有接受过良好的职业培训,使其在回到社会之后很难找到合适而稳定的工作。此外,尽管全社会都呼吁要正确对待刑释人员,但基于对犯罪的痛恶感,大多数人对刑释人员有一种本能的歧视和躲闪的态度,从而使他们在就业问题上倍受歧视。因而,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刑释人员在多次受到挫折和打击后,便失去了拼搏的勇气和生活的信心,于是便自暴自弃,再度走向犯罪的道路。

  (四)缺少家庭的温暖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结构中的核心群体,具有特殊的社会凝聚与控制功能,因而,家庭在刑释人员的重新社会化过程中,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健全和谐的家庭会使人产生责任感和义务感,并促使其把家庭的利益和前途作为个人行为的宗旨,以此自觉地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而家庭的温暖、亲人谅解是他们心灵创伤的一剂良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刑释人员的家庭结构不完整,有的是父母离异或早逝,有的是在服刑期间妻子改嫁,有的虽已步入而立之年却成婚无望。这些状况不仅使他们得不到正常家庭的温暖和关心,还会使他们缺少应有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产生一种无牵无挂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有的刑释人员在渴望与家人团聚时,却得不到家人的接纳,家人的冷漠敌视的态度,将他们排斥在家庭之外,这种家庭关系的失调很容易使刑释人员丧失掉唯一的精神寄托,有的人甚至会因此离家出走、流浪社会,生活来源的丧失和家庭亲情的脱离必然会直接的促使他们的思想发生变化,促使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是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态度,有无法制观念决定人的行为能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大多数重新犯罪者都是心中无法,或者是对法律了解甚少,还有的是明知故犯,对法律和社会有仇视心理,故意去破坏法律所维护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一些人思想深处没有对刑罚的畏惧感,具有强烈的蔑视法律心理和侥幸逃脱法律制裁心理。

  (六)社会帮教工作落实难度高

  刑释人员回到社会以后,尤其是青少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思想不稳定,缺乏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况且还会遇到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如果社会能及时地对他们进行思想帮教和生活帮助,便可以化不稳定因素为稳定因素,防止其重新犯罪。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帮教工作往往缺乏统一而有效监督机制,再加上社会帮教组织既非权力机关,又非企业事业单位,因而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便无能为力。使刑释人员的困难如果长时间内得不到解决,从而促使其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丧失重新做人的信心,甚至对社会不满,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四、预防重新犯罪的对策

  预防重新犯罪是全社会的职责所在,需要全社会的相互配合。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也是实施各种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的。然而在社会实践中,这项工作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就业机会

  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后,有关街道、派出所、原工作单位等基层部门应加强管理,帮助他们解除思想上的负担。另外,要在生活上关心刑满释放人员,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鼓励他们重新做人的勇气。例如:帮助刑满释放人员的户籍落户、工作安置,定期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走访,设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基地,鼓励企业吸收刑满释放人员,扶持鼓励他们创业等,以帮助他们寻觅就业门路。基层司法机关要把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作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方面,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让他们尽早步入生活轨道,及时发现动向,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心理辅导工作

  目前我国劳改场所因为教育方式以及罪犯交叉感染等问题的存在,对被监禁的罪犯心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所以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给予定期的心理辅导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利用现有的社区等基层组织建立相应的心理矫正机构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例如,可以组织社会志愿者对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减少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的隔阂;邀请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给刑满释放人员释疑解难。这样可以对他们不良的心理进行矫正,有助于培养他们树立良好的人格,使其形成良好的生活态度,让其在回归社会后对自己有个正确的定位,能够感觉到社会对他们的认可。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性措施,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抓住了这一点,社会风气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社会治安不好的局面。作为刑释人员,他们原本就具有一种好逸恶劳的享乐思想,这种思想在“能挣会花”、“高消费、高享受”的影响下便会恶性膨胀,从而促使其重新实施犯罪。因而,我们有必要多注重道德舆论、社会风气等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让人们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行为准则,抑制和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诱发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等腐朽的思想倾向和行为,引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氛围下,必然会更有利于刑释人员自律意识的增强,其消极思想和恶习也同样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匡正和约束。

  (四)积极落实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

  首先,对刑释人员进行妥善的就业安里,是预防这部分人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作为XX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该切实关心刑释人员的生活和前途,积极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给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对生活抱有美好的希望,避免其产生自攀自弃的消极心理。尤其是对那些回归社会后,依靠自身力里无法就业的,更要予以必须的关心和救助.其次,对刑释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则需要地方帮教组织、服刑人员家属和监所机关等各方面的共同沟通和努力,通过开展内容多样的帮教活动来调动刑释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其思想的积极转化.此外,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还可以与监所部门加强联系或签订协议,经常沟通交换情况,各自履行职责,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总结

  总之,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涉及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全社会有关各方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只要全社会都重视预防重新犯罪工作,刑满释放人员提高认识、加强学习,那么,我国的重新犯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社会治安形势也会得到彻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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