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弱势群体—学生环境权的保护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所带来的问题日趋严重,环境问题随之成为一个全球性课题,备受人类共同关注的,作为新兴的一项权利,环境权正处于不断的发展中,随着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断加深,日益受到重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环境权在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所带来的问题日趋严重,环境问题随之成为一个全球性课题,备受人类共同关注的,作为新兴的一项权利,环境权正处于不断的发展中,随着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断加深,日益受到重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环境权在法律中予以确认和保障已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环境保护中,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学生环境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因为学生的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关系着民族之重。本文从学生环境权的概念、类型入手,具体分析了学生环境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对学生环境权的保护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弱势群体;学生环境权;保护
我国环境弱势群体—学生环境权的保护

  1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高速的发展,但是环境方面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却日益严重,人们面临各种涉及环境的生存考验,环境权作为一种正在发展中的新型人权,在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认同,并将继续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和肯定,许多国家已经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并且确认其为公民的基础性权利。目前,随着公民环境权益不断的受到侵害,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已被许多人所关注,保障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推动现代化人权建设,利好国家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选此论题,对于环境权弱势群体学生环境权保护的实现作了初步的探讨。

  2学生环境权概述

  2.1学生环境权概念的提出

  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权利,源起于工业生产带来的全球环境危机。首次引出环境相关权益的是一位的西德医生,他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控告,控告往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行为违反了人权相关的环境规定,自此以后,引发了一系列对于环境权是否纳入人权清单的讨论。随之,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提交了一份报告,表明应扩展现有的人权原则,将环境权囊括在内,因为环境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主要表现在20世纪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采纳了环境权为基本人权的观点,后来,又有一系列的国际法相关文件对环境权做了明确规定,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明:“人类享有在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享有自由、平等生活的基本权利,而且要保证世代的生存环境责任。”许多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相关的案例,虽然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环境权,但相关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已经存在。例如我国《宪法》相关规定表明:国家有权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等,这些法律规定本质上已经反映了环境权相关的内容,对于环境权相关方面也做出相关的规定,表明我国诸多立法也在关注以及涉及环境权,环境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环境权益的保障更是有待进一步跨越。
  对于环境权的概念,学术界还没有形成达成共识,著名的环境学专家蔡守秋教授指出:环境权是从社会产生、人们的生活发展而形成,是人类环境日益恶化及保护相摩擦的产物[1];吕忠梅教授则将环境权定义为:“人们所享有的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发展的一项权利”[2]。大多数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可将环境权定义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舒适环境中生活,并且合理使用各种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学术上认为,环境权的权利的主体为全体人民,其客体则是人类环境的统一整体,它包括两方面因素: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要素[3],还涉及各种环境要素所形成的相关环境系统,如生态地貌、环境的风景等。
  学生环境权作为环境权所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我们息息相关,其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关具体的概念表述,但考虑在保障学生权益方面以及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应当给予学生环境权作出定义,笔者认为,根据环境权相关概念可以将学生环境权定义为:学生环境权是学生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合理利用各种环境资源的一项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对于环境权的定义主要目的体现在对于学生环境权保障,包括学生在学校环境权益的保障以及面临社会环境带来诸多问题的保护。学生环境权的主体是环境权主体的一个缩影,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环境权利的保障以及义务的实现,学生环境权的提出,针对特定的学生主体,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学生环境权的实现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

  2.2学生环境权的性质与特征

  环境权是环境法基础性的理论,对于环境权的性质,学术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吕忠梅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马晶教授主张环境权具有私权的属性,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当代人的问题,它关系我们的世世代代,应该把环境权益具体化,使之成为民事权利的一种[4]。从环境权的内涵以及发展趋势来看,环境权符合人权的基本要素,合乎理性的分析,并且是为立法实践所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之所以能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表现在环境权符合一些基本人权的标准,而且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环境权,能够弥补相关法治的不足,只有当其达到人权的高度,才能真正揭示其内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学生环境权是针对特定的学生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对特定的主体学生环境权益的保护,是环境权中保障环境弱势群体的一个方向,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我们应当把环境权确认为基本人权。
  对于学生环境权的特征,许多学者观点不一,而且涉及甚少,笔者认为学生环境权应当具备以下五个特征:学生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学生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包涵了环境权特定历史阶段的相关属性,是一定历史阶段的反应;学生环境权的私权属性,环境权包括学生环境权、农民环境权等,具有私益属性,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私法范畴;学生环境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环境权以人们共享环境条件为基础,强调一定意义上公权利的性质[5]。

  2.3学生环境权的类型

  学生环境权的分类是以人权原理为基础,结合学生环境权的自身特征进行,学生环境权作为一项复合性和社会连带性的新型人权,其本质上区别于自由权和社会权性质的传统人权,具有个人和社会两个面向,而学生环境权的类型也就可以分为学生校园环境权和学生社会环境权。校园环境权就是学生在校园里享有的相关环境权益,学生校园环境权是学生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其既体现环境权的价值取向,也可在宪法和具体制度中得以实现,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使用权、参与权、知情权和请求权[6]。社会面向的环境权,即为学生社会环境权,就是学生在校外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学生受社会诸多方面影响而产生的环境权益,主要体现在对在校学生环境权益的保障,不仅从校园方面,更侧重于社会上的保障,因为学生处于一定的人生阶段,对于社会的阅历已经涉及不深,容易受到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这里所指的社会环境权,主要表现为社会所带来一些不良风气,学生正处于一个成长的阶段,生活在社会环境这个大熔炉中,社会的环境必然会对学生的成长带来一定的影响,保障学生环境的权益,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关系着祖国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

  3我国学生环境权的保护现状

  3.1国内环境权立法考察

  我国目前环境状况令人担忧,重大环境事故时有发生,环境危害日益严重,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是许多企业、地方XX把发展仅仅当作是GDP的增长,忽略了GDP增长的背后是付出的巨大环境代价。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随之而来的是关注,近年来,有关涉及环境权的立法已经有了初步发展,出现了一些具有环境权意义上的立法,例如,我国《宪法》相关规定表明:国家有权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7]。虽然在环境权立法上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确认环境权的地位,而且相关环境权的规范仍旧不够明确,例如我国《宪法》相关内容仅仅简略规定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一定职责,对于相关其他主体如个人、工厂等的权利义务涉及很少,环境权益的保障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因为是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新方向,有待不断地去完善,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环境权问题应注重进一步修改、明确和突出环境权,对于学生环境权的立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在环境权益立法上,还没有的具体规定,仍旧是一项法律空白,国内环境权立法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的探索,不断的完善。

  3.2我国学生环境权的现状

  根据最近的相关环境权研究方向来看,农民环境权是环境权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主要是因为国家涉及民生相关政策所产生的影响,而对于学生环境权,学者关注甚少,一方面由于学生自我关注较少,学生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对于环境权要求不高,在校园生活里面,自我环境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而且相对来言,学生所处的校园环境比较优美,相比学生忙碌的学习生活,很少有关注学生环境方面的法益,另一方面,学生环境权社会关注较少,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对于学生环境权内容是一项法律空白,政治意义并不是很明显,以前更不是研究的重点,只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才被日益重视,许多学者渐渐关注环境的相关问题。在我国,虽然环境方面的立法随着环境问题产生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于环境权方面的立法,仅仅呈现在一些具有环境权意义的立法上面,具体在根本大法以及在相关专门立法上还是比较捉襟见肘,总的来说,对于学生环境权,我国法律条文涉及几乎是空白,学生环境权的保护现状堪忧,相关环境权的法律条文不完善,许多法制有待健全,从而真正保障学生环境权的实现。

  3.3我国学生环境权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学生环境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不仅仅是学生环境权立法的空白,而且表现在学生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诸多方面,比如在我们日常学习生活中常见的在学校旁边建有垃圾中转站、处理厂,在中转、处理的过程中,往往造成空气质量的下降,一些有毒气体对于学生环境权利以及人身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且大量在校园旁的垃圾存储,给学生日常生活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许多学校紧临工厂、公路,这给学校环境带来噪音污染,学校是学习的地方,需要一个幽静的环境才能保障学生学习生活,临近工厂和公路必然对学生所需环境质量带来折扣,同样学校周边及学校内部的建筑施工噪音也将给学生学习生活带来诸多的不便,损害学生环境权益;还有许多学生教室、宿舍的建筑材料或橱柜使用非环保材料,这是一个安全隐患,虽然表面没什么问题,但是许多化学材料直接无形的危及学生生命健康权益;对于住宿的学生,很多学生经常抱怨不能住在阳面,许多学校在涉及宿舍楼体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阴面同学的采光权,影响到学生环境权的保障;大多数学校在涉及环境影响项目决策时,很少考虑学生的参与权,比如在学校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时,学校往往直接由领导层做出决定,很少关心学生环境相关的权益。学生环境权还存在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学生环境权的保障有待不断的提高与完善来切实保障学生环境权益。
  我国学生环境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权利设置的欠缺,在我国法律有关环境权的规范不够明确、全面,对于学生环境权没有明确立法保障,法律存在空白。我国《宪法》相关规定对于环境问题仅仅限于国家这一主体的职责,相关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仅仅是粗略的带过,没有多少涉及的,这样一来不利于司法操作的实施,例如2003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草案)》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公共卫生环境的权利,对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造成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8]。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指导,在实践中由于其设置过于原则化,操作起来不利于司法实践。第二,当前行政法对环境保护不够,由于行政法的局限性,在对环境保护上表现出了本身的不适应,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对于环境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9],都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其中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责任形式,对于我们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涉及大多环境权方面的问题与学校行政问题相关,在校园管理层面,学生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关于校园环境建设,大多学校很少考虑到听取学生的想法和意见,作为被管理者,学生对于学校相关环境行政决定无法提出合适的管理,某些方面的行政决定可能存在侵犯学生环境权,导致学生环境权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在环境权保护方面,大多学校没有做到有效的方式予以保障学生环境权,只是简单关注学校规划发展,对于学生的合理意见不予理睬,甚至很少听取学生的意见。第三,学生校园地位的被动性,在校园生活中学生一般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其应有的权利很容易被忽视,是一种环境上的弱势群体,而在校园生活中,学生对于环境权的关注几乎到了不在乎的程度,大多学生对于环境相关权益,感觉都是与自己无关,在环境权益保障方面,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在校园管理层面,学生往往把自己置于被动的地位,对于学生环境权利,自身如若不受到侵害,往往很少予以关注,自我对环境权利就容易忽视,本身又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在现实中无法保障自身的环境权益,从而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第四,学生环境权意识淡薄,由于环境权的相关立法自20世纪70年代才获得一定的发展[10],在我国也只有环境权意义上的立法,对于环境权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说对于环境权,作为知识群体的学生也了解甚少,而且作为校园生活的主体,学生对于环境权的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学生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校园管理中往往只是注意相关校规校则,注意自己不违反相关校纪,而对于自己的权利,在管理层面,在主人翁意识方面,缺乏自我参与校园管理,保障自我权利,学生忽视自我环境权,学校决策方面更是很少关注学生的意见,以及我国环境权立法的不明确,这几个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学生环境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我国学生环境权的保护

  4.1我国学生环境权保护概述

  学生环境权作为法律权利的一项,笔者认为应当将学生环境权保护定义为:学生环境权是保障学生在舒适、健康的环境中发展和有效利用各种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它是学生权益发展的基础。随着环境情况的日益恶化,保护学生环境权的意识也会随之提高,对于学生环境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学生环境权意义主要表现在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理论上,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环境权保护的不断探索,使得许多学者对于环境权进行研究,因此环境权理论得到不断修改与完善,已经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给予我国在立法上一定基础理论的帮助,使得理论上的环境权学术研究繁荣,在一定意义上给立法给予指导,理论上的繁荣必然促进实践意义。实践上,理论上的不断完善使得环境权相关立法有了一定的基础,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必然会以宪法人权的形式出现[11],学生环境权的保护意义重大,学生关系着祖国建设的未来,学生环境权益的保障不仅有利于促进环境法的不断完善,而且保障学生环境权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族未来的发展。

  4.2我国学生环境权保护的途径

  学生环境权保护途径存在多种方式,可以从自身、社会、法律等方面保障学生环境权,学生环境权的保护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存在不同的分类,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来分类[12],也可以从校园环境问题以及社会带来的环境问题来分类,也可以从涉及人身健康和未涉及人身健康方面来分类,从对于学生环境权的保护的范围不同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两个方面来保障学生环境权。在法律上,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确立宪法环境权,完善环境权相关法律及其保障,具体保障学生环境权;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对于侵犯学生环境权的事实予以查明,保证学生环境权得到切实有意义的保障,对于侵犯学生环境权的行为严厉惩治;司法上,不断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学生环境权在受到侵犯时有法律程序上的保障;从社会环境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现在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听到关于大学生被包养的相关传言,网上关于上海某高校包养相关费用的清单更是沸沸扬扬,学生还未完全踏入社会,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诸多方面需要社会给予特别保护,社会对于学生的保护也保障的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学生是祖国的希望,学生社会环境权的保障关系着祖国的建设,关系着国家的兴衰。

  5我国学生环境权保护的必要性

  5.1培养学生环境权意识的需要

  伴随着经济工业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探索,环境权也产生和发展起来,我国在立法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在法律上也没有确立环境权的相关立法,我们日常生活中,学生环境权的观念更是少有人提及,对于这一块不仅仅是法律的空缺,我们也很少涉及这样权利的追究,因此造成学生对环境权保护的普遍意识淡薄,作为知识群体的学生,因为法律等相关学识内容涉及环境权较少,导致学生环境法相关教育课程开设率较低、间断性久的现状[13],而且许多高校对于学生环境权益的教育根本无从涉及,理论知识的缺乏加上实践的缺少,导致环境权益问题恶性循环,即使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我们对于环境权的认识也仅仅是浅显的了解,法律意识淡薄,更无从谈及经验,因此说加强学生环境权意识,提高自我环境权的维护,对于促进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学生是国家建设的未来,对于当代大学生环境意识的教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5.2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相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整个体系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缺乏预防、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特点,并且现在所形成的相关立法体系仅仅限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概括也比较笼统,没有细分相关机制,给环境权益的保障以及环境权的确立带来很多不便,相关法律体系有待不断地完善,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同时可以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取其精华,不断完善我国法治,在相关民法、行政法的领域,环境权益应当予以明确,确定环境权,从而有利于环境权益的保障与完善。环境立法的缺位,不仅不利于环境法的实施,而且妨碍环境权法益的保障,学生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上本就是一项法律空白,如果只是依靠宪法上过于原则的相关法律来实施保障,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学生环境权的法益,因此说,环境权立法的明确以及环境权立法的完善对于保障我们环境法益尤为重要,意义深远。

  5.3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公共利益需要

  学生环境权一定程度上受社会环境诸多因素影响,学生环境权的保护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牵系着社会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一定量的影响,诸如许多社会上大学生有偿陪侍、援交等现象,诸多因素严重侵犯利了我国学生社会环境权,违反了社会善良的风俗习惯,也违反了家庭道德准则,因其隐蔽性和法律不完善性,往往规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学生作为知识群体,在学习生活中,因其未完全踏入社会往往受公序良俗较大的影响,因此在公序良俗和道德层面,有必要加强对学生环境权的保护,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完善社会公序良俗对学生环境权的监管,在一定层面上做出相关法律规定,从而达到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促进法律的完善,更好的保障学生环境权的实现,维系年轻一代的发展。

  5.4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环境问题给予很大的关注,近年来更是采取相关措施来保障环境发展,从XX、社会、个人等诸多角度出来,构建全面的社会环境保障机制,从我们身边很明显就能体现出来,废水排污不再,树木砍伐不再,更多的是过滤排污、植树造林,环境的好转直接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关,近几年,随着相关环境法制的健全,环境的日益恶化有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立法也在不断的提高,虽然我国在环境资源立法取得了突出成绩,但这不能肯定我国环境法相关法规已经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法规也要不断的进行完善,从而达到从制度上不断保障环境权的实现,环境关系着家园,关系着家园的未来,因此完善环境权益的立法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求,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14],经济为基础,环境对于经济起辅助作用,完善环境权相关立法,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利于依法治国的实施,因此,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共建美好家园。

  6完善我国学生环境权保护的建议

  6.1加强完善环境权立法

  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权诉讼与环境权纠纷解决机制,从环境权立法入手,保障环境权在宪法中明确地位,《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具有深远的意义,宪法具有总纲、原则性等作用,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利于环境权的保障,也是从根本上对于环境权的确立[15]。在宪法上确立了环境权的地位,对于学生环境权的保障提供一个有利的基础,对于诸多方面的环境权,如农民环境权、学生环境权等不同的主体,都在法律上有了更细致的保障,我们还应在民法的权利清单上增加环境权,从而确立学生环境立法权,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保障救济机制[16],从而使学生环境权在确立之后,得到更好的保障。立法上的保障是最有效的基础保障方式,通过完善相关环境权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法条,使环境权法律不断完善,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环境权立法还不明确,因此,环境权立法完善还是一条在发展的道路,是一条不断发展的道路,再有在我们的不断探索中才能不断的完善。

  6.2转变XX执法理念

  响应XX机构改革,转变XX执政理念,使我们的XX做到权责明确,XX作为我们的领导机构,应当引领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是仅仅的数字政绩,在做到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也理应由一个跨越式发展,与经济同步,与时代同行,我们应当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和谐,近几年,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经济发展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但是这样的发展方式所付出的代价是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关系着民生,直接关系我们的以后,关系着我们的后代,从珍惜每一滴水开始,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环境的恶化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说XX的执政理念关系着环境的发展,也关系着我们祖国的未来,所以XX应当转变执政理念,从科学发展观出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实保证好环境权益的发展,具体而言,可以采取相关激励的措施,对于环境权益保障有贡献的予以一定的物质或是精神上的奖励,可以采取与学校建立相关志愿者监督机制[17],由学生监督相关环境问题,及时作出报告,适当处理相关环境问题,因为大学生经常外出活动,遇到相关环境方面的问题几率比较大,而且学生志愿者活动可以对相关环境问题宣传,推动XX决策的实施,保证环境权益,同时也可以形成相关课题,加以研究讨论,从学生做起,加强学生环境权意识。

  6.3改革司法诉讼程序

  改革环境权益相关诉讼程序,为保障学生环境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俗话说得好:权利离不开救济,救济保障权利的实现,司法救济更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度,“它把权利的纠纷或冲突纳入了法律规制之下,通过法律在实现权利救济的同时也恢复和巩固了既有的统治秩序”。我们要保障学生环境权的实现,必须先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完善相关环境权司法救济机制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学生环境权公益诉讼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加上对于环境权益的忽视,对于相关决策的盲目认同,造成许多不利于学生环境权保障的决定的形成,而形成这个决定的机构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学生环境权益无法得到确实的保障,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学生环境权公益诉讼制度,确定相关法律,保障学生环境权的实现。第二,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处理环境纠纷制度[18],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我们知道,我国对于环境纠纷的处理方式比较单一,无法形成完善的体系,从而导致许多环境纠纷无法处理好,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相关成功经验,由行政机关来处理环境纠纷,确保环境权益得到实际保障,保障环境纠纷得到适当的处理。第三,建立环境所产生损害的行政补偿制度,使环境权实施得到有效保障,建立一定意义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加强对环境的监管,而且容易带动公民对于环境权维护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对环境权益的更好保障。

  6.4建立学生权利本位制度

  由于学生在学校管理层面处于弱势地位,建立学生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趋势、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要求,而且学生在管理工作的内在诉求决定了学校必须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但由于权力与权利的自然对抗性、以及权力的扩张性和权力运行的惯性,学校的管理权力和学生的权利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中应该增强学生权利意识,加强制度建设,防止相关机构权力滥用,健全学生环境权利的救济机制。学生权利本位制度是学校对于学生管理以及保障其权益的必然要求,要注意规范好对学生权利保障的范围,提高学校对学生权利保障的水平,要做到对现有学生制度的规范化,对于一些不利学生环境权利保障的内容及时予以清除,并且建立起相关的保障机制,确保学生环境权益,具体上而言,我们可以让学生积极参与环境权保障的建设,达到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共同管理学校环境相关事宜。同时,我们还要保障学校在法律范围内制定相关制度,并且做到制度的实施有一定的力度,而不是一张空头支票,从多方面保障学生权益,实现建立学生权利本位制度的目标。

  6.5加强学生环境权意识培养

  对于学生环境权意识的培养,既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进行对学生环境权宣示,也可以通过环境法律教育来提高学生环境权意识[19]。学生作为知识群体的一部分,应当关注相关法律知识,注重在生活中保护好自己的法益,加强自我环境权意识保护,提高自我法律素养,在学习生活中注重自我人生价值的实现,树立远大的目标,在生活中,注意维护自我环境权,提高法律意识。由于我国环境权立法的不明确、全面,学校有必要加强环境方面的教育,把环境教育重视起来,夯实环境基础理论知识,在环境法教育中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学生作为校园活动的主体,应当具有校园主人翁意识,注重参与环境方面的管理,保护好自我环境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校园生活中,可以关注相关校园环境管理,举办相关社团活动,关注XX关于环境方面的宣传,以此来加强学生环境权意识,提高整体学生环境权保护意识,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推动学生关于环境权的意识的加强,诸如宿舍环境管理评比、知识竞赛等,切实保证学生环境权意识得到提高,同时有利于学生对环境权益的保障。

  结论

  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学生环境权益的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关系着祖国未来建设,学生环境权保护意义重大,因此说对于弱势群体学生环境权的立法已成为当今社会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必然,为适应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需要,顺应环境权立法国际化的趋势,根据我国目前对环境权理论的研究和法律实践相对落后的情况,我们应当结合现有的环境法体系的优势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经验[20],从多方面出发,切实加强学生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高,尽快在将来的法律修改中确认环境弱势群体的地位,尤其是对学生环境权基本权利地位的确定,并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规定,随着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发展和成熟而不断对其进行丰富和完善,以真正达到我国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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