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加强税收征管的思考

  摘要

当今全球科技发展迅速,尤其是以电子移动设备、数据库以及数字产品为主的信息产业的迅速崛起,使得人们的联系越来越来方便快捷,而大数据便是在此种环境下逐渐产生的。在XX宏观调控、市场需求以及新型商业模式、交易形式层出不穷的推动下,云数据、Internet等迅速风靡全球,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方方面面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大数据的影响下传统税收征管模式面临着相当严峻的挑战,受“互联网+”的影响税目种类存在争议、税收数据资源利用率明显偏低、税收征管漏洞频频出现等。故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亟待改革创新,借力大数据,谋划、推动税收征管改革创新,具有广阔的前景。

本文将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数据分析法对大数据时代加强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分析和思考,明确大数据时代通过合理地运用大数据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保护,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税收资源利用率,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收益,弥补税收征管漏洞以为促进税收征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作出相应贡献。

  关键字:大数据,税收征管模式,税收数据,税收资源利用率,纳税人信息安全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

大数据(bigdata)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大数据有五大特点,即大量(Volume)、高速(Velocity)、多样(Variety)、低价值密度(Value)、真实性(Veracity)。它并没有统计学的抽样方法,只是观察和追踪发生的事情[1]。高德纳研究所给予大数据的定义是:“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2]。

近几年“大数据”可谓是风靡全世界,X持续稳步实施“三步走”战略,打造面向未来、符合时代潮流的大数据创新生态。X为应对因大数据的逐渐风靡全世界而带来的纳税人信息安全问题以及充分发挥当前时代特点,利用数据带动国家经济发展,于2014年和2016年相继发布《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白皮书和《联邦大数据研发战略计划》[3],积极改变策略加强相关法律方面建设。在初始阶段,英国及时发现X在此方面发展的优势,并充分将从X所得到的相关经验结合本国国情特点应用到本国,集中注意力关注与重点方面,重点着手发展高端部分,其于2012年一次性在相关科技创新领域投资1.89亿英镑折合人民币约17亿,占在八大前瞻性技术领域中投资总额的38.6%。与此同时也于2017年相继发布了《数字战略2017》、《工业战略:建设适应未来的英国》等相关文件[4]。韩国也在全球大数据浪潮下重新对本国的数字产业产生审视,从而致使其于2016年提出《智能信息社会中长期综合对策》[5],将数字经济和数据相关产业作为带动国家发展的重要要素,并为此提出了具体的发展战略和做法。在大数据时代的浪潮下,我国也不甘示弱,顺应此次大数据发展潮流,做出了相应的改变。2015年我国首次在贵州省启动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相关建设工作[6]。并于201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其第二十七章中提出: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7]。

在大数据时代的影响下,各行各业及各个领域都对此做出了相应的改革,可以说“大数据”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面对大数据如此宏大的发展潮流,税务部门也呈不可落后的态势,作出了相应的变革。X早于20世纪中叶开始展开对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世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第一强国”。德国应用网络、电子计算机监控纳税人信息,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类似于德国做法的法国,已经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网络化,提高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意大利虽起步较晚但拥有着最成功的税收信息征管系统,其重视对风险税源的监控和防范。世界上如此多的国家都在对税收征管做出相应的变革,我国也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今社会大数据发展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依赖于大数据,大数据也为我们的生活方方面面带来便利,因此将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已经成为当今的时代发展潮流。在国外,税收征管与大数据相结合方面的研究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KunChangLee[8]提出在当今实现税收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利用Internet在当今社会中的优势方面,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UyangaSambuu,ZolbayarChuluunbat认为通过对税收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应用,从而税收征管体制也将会发生改变;[9]AntonioCordella,LeslieWillcocks提出税务信息化过程中,可以通过IT服务外包来创造公共价值[10];HenriKorver,MaartenvandenBroek[11]提出在如今税收征管面临与大数据相结合阶段,SystemIntegration是目前面临的最严峻问题必须加以解决,如若对其忽视将会对税收征管信息化造成不可预估的影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osephEugene认为:掌握信息资源丰富的一方可以在通过向掌握信息资源贫瘠的一方传递信息过程中并从中得到好处[12]。

相较于国外如此全面的研究,我国在税收征管与大数据结合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但近几年相关的研究也纷纷出现在大众的眼前。例如:孙开、沈昱池在《税务研究》第359期中提出在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过程中要通过对比国内外在此方面的研究,立足税收征管实践,并对我国实现税收征管现代信息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13];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大数据科研组在《税务研究》第381期中对比了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与传统数据在分析和处理当前海量多源的税收数据中的优势,并对将大数据应用于税收征管提出建议[14];任国哲在《税务研究》第416期中系统地分析了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可行性和重要性,并为完善这一体系提出了建议[15]。孙存一(2019年)在《税务研究》第414期中提出大数据视角下的税收风险管理新格局:职能精简化、管理透明化、服务个性化。大数据视角下税收风险管理的新理念:整体性、开放性、模糊性、相关性、跨界性思维。

在德国,纳税人的信息全部被纳入到税收信息管理系统集中处理的范围内,纳税人可以方便快速地通过互联网查询到最新的税制、税率和纳税方法流程,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税务局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对重点纳税人进行远程监控及实现对税务的征收和管理,使得税收征管过程更加便捷高效。X从1962年起国税局就开始在税收征管的相关方面广泛运用互联网,还为了加强税务网站的服务建设,在该网站内设立了一个纳税咨询服务区,纳税人可以在这个区域提出一些普遍性、经常性及简易性的问题并得到解答。X经过这么多年不断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在2012年纳税人电子申报率已高达到90%以上。

国外已然在税收征管与大数据结合方面发展的相当完善,但在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尚存在问题,我国在税源风险监控和控制指标方向上仍存在诸多不足,税务机关在税源风险监控和控制指标方面未能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的方式仍停留在表面,仅仅通过企业报表、发票控税、到户检查、纳税申报、电话访问等方式来实现纳税评估[16],而未能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其进行动态分析。显然,企业报表、发票控税、到户检查、纳税申报、电话访问等方式只能对静态数据作出相对分析,并不利于对税收方式进行更加深入的专业化分析与研究,也不利于税收经济的前瞻性进行分析,从而导致对税务的风险无法进行预估可见。我国在税收信息化方面,未能将税源监控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且仅停留在税源风险监控的静态阶段,缺乏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税务源头动态风险的监控。

  1.3研究思路及方法

1.3.1研究思路

本课题的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该部分系统的提出了什么是大数据以及大数据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国内外对大数据应用于税收征管中的研究现状,研究本课题所用到的方法和思路。

第二部分是大数据时代的特点,该部分详细地分析了税收征管在大数据时代相比旧时代较为不同的相关方面。

第三部分是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该部分将从税收大数据利用率、税收征管漏洞、税目种类以及传统税制结构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是分析在当前时代国外将大数据充分利用于税收征管中的优势,该部分将通过列举国外将大数据应用于税收征管中的做法及从中得到的好处,从而对我国在该方面的建设提出论证并为下文在此方面的建议奠定基础。

第五部分是提出建议以及最终结论,该部分将通过全文的分析论证对我国在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相结合方面提出相应合理的建议,并作出最终结论。

最后一部分是参考文献,该部分将列举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所用到的各类参考文献。

1.3.2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调查、整理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通过该些资料对课题进行全方面论证。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据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得出研究对象的发展趋势。

本文采用以上两种方法对课题进行分析论证,通过查阅、整理国内外文献,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论证当今中国在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相结合方面的问题,并根据国外在将大数据运用到税收征管中的相关经验,对国内在税收征管方面运用大数据提出相关合理的建议。通过运用统计分析法列举具体数字,分析目前税收数据的主要特点,以及将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的重点优势。

  第2章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2.1新型商业模式、交易形式不断涌现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手机、电脑、平板等移动设备的价格逐渐趋于低廉,及互联网运营商降价提速,从而降低了上网的门槛,移动互联网场景不断丰富,促使我国网民大幅增长,互联网的渗透率逐步提高。据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消费者使用手机购物的占比达到71%,而在2017年这一数据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达到了84%。据中国证券报报道,2015年7月27日电商巨头亚马逊市值增至2465亿美元,正式超越全球最大线下零售商沃尔玛[17]。由此可见,拉动网络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已成为了移动电子商务。近几年,微信、支付宝、云支付等电子支付软件相继出现,移动支付随之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CNNIC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12月我国移动支付用户已达到5.83亿人,线下移动支付使用率也高达71.4%,相较于2017年增加了1.7%[18]。在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也迅速崛起,由于线下金融服务和信用拆借机会有限,大量投资者纷纷寻求新的渠道。据尼尔森研究显示,54%的一线城市消费者投资了互联网金融产品,38%的受访者表示将在未来一年内加大对这些产品的投资[19]。综合上述可见,在当今大数据快速发展的时代,线上金融行业、销售行业风生水起,企业的商业模式也随之得到了不断的创新,C2C、O2O、B2C等大量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支付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创新转变。在全新的新型商业模式和交易形式之下,传统税制也必然会出现漏洞,故而创新税制已然国家成为不可忽视的重点。

  2.2税收数据的主要特征呈现“4V”

2.2.1税收数据的多样性(Variety)

在税收数据通过互联网传输的过程中,不仅通过表格、文档等途径传输数据,还通过日志、视频、图片等方式传输数据,由于传输数据渠道的多样性而产生了众多涉税数据,因此税收征管者在此方面的能力仍需进一步的加强。

2.2.2税收数据的大量性(Volume)

在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高速发展,税收数据从传统的手工纸质传输发展为通过Internet进行传输,而大数据的起始计量单位至少是P、E或Z,从而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涉税数据,税收征管人员需要从如此庞大的税收数据中分离出所需的核心数据。

2.2.3税收数据的高速性(Velocity)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涉税数据由人工纸质传输发展为线上数据传输,税收数据的传输速度得到了大幅提高,进而提高了税收数据的整合进度和税收征管的时效。

2.2.4税收数据的高值性(Value)

在大数据时代下,由于涉税数据传输途径的多样及大量,较多的数据都未经处理便被传输到税收征管部门,而税收征管部门相关人才建设方面也没有得到重点关注,因此如此诸多的涉税数据由于过于琐碎大多未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使用,具有可利用价值的涉税信息却相对较少。因此解决涉税数据的处理问题,提高我国涉税数据的可利用率是当前实现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重要方面。

  第3章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3.1纳税人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在享用大数据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难免担心在网络世界中自我信息是否存在泄露,是否得到了完善地保护。全世界数据信息化逐渐加强,税收征管部门响应此种发展潮流也随之加强了深度挖掘纳税人纳税相关信息的重视,从而能实现实时监控纳税人纳税的过程,了解在纳税方面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相关需求,但同时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也在大众的视野下被暴露。

在信息化的潮流下,一种新型商业机构暴露在大众视野下,他们通过对个人信息不择手段的挖掘、整理、分析,进行商业交易并从其中获得大额商业利润。故而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纳税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财产信息等重要信息,一旦被泄露必然会成为此类商业机构激烈争夺的资源。我国税务机关虽对此作出加强管理工作人员的应对,但面临税收征管如此庞大的环节,一旦某一环节出现漏洞,将会导致纳税人的信息大量泄漏。

在大数据税收征管中,纳税人的信息均被存储于纳税机关的服务器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遭受攻击越来越频繁,技术的落后使得纳税人信息更容易被发现,一旦服务器遭受病毒木马、黑客入侵,纳税人的私密信息将会展露在大众视野中,甚至会威胁到纳税人自身的财产安全。

  3.2税基存在争议,传统税制结构面临挑战

3.2.1税基存在争议

随着互联网科技时代的到来,新型商业模式和支付交易形式发展的风生水起。新型的商业模式会改变许多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甚至是交易内容,例如将有形产品转变为无形产品,或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和费用,从而与传统商务在同等条件下相比,会导致税基的缩小或消失。在完成网上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存在大量无直接对等支付的信息数据,以及网上交易过程中的盈利性活动,都存在是否予以征税或是否按新设标准进行征税,这些都对税收征管造成了困难。

3.2.2税收管辖原则面临挑战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实行居民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并重的方法;我国对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应税行为实行的是经营地原则[20]。而线上的经营交易大部分都是跨省交易,实施经营地税收管辖,会使税收的收入归属更加偏离间接税负逐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这一原理。我国对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税行为实行的是消费地原则,在商品消费地实施税收管辖,然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大量的交易的一方主体将视作为直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个人,若要将这些个人作为进出口商品免退税或补征税的主体,不仅将加大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也会增加征收管理成本,降低征收管理效率。

3.2.3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据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在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1]。而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由于纳税人经营所用的服务器可以随时转变位置,故其机构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很大,交易地点很难确定,因此纳税人的义务发生地难以得到界定,从而使得税收征管变得难度大增。

3.2.4进出口管理和税务案件稽查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海关管理是进出口贸易不可逾越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新型商务活动中,我国公民通过网站购买国外服务或者国外人员通过网站购买国外的服务,这种商务活动虽是进出口活动但并没有经过海关,那么此类商业活动该如何进行征税。由于线上商务交易活动的主体繁多,交易都在网上完成,且不可能获取最有证明力的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故而线下稽查是税务机关力所不及的。

  3.3税收大数据利用率低

我国税收征管部门在税收数据的利用率呈现较低水平,一方面由于大数据时代税收数据呈现大量、迅速和多样的特点,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在处理数据方面拥有过硬的技术,而我国税收征管部门缺乏数据处理人才,故而税收征管对税收数据的利用率较低,在数据处理和整合利用方面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税务征管部门内部存在税收信息共享度较差、传递不畅通的问题。虽然在1994年我国就已经开始实施“金税工程”,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金税工程二期”,但真实的是我国在税务稽核、税务征收和税收管理方面均尚未利用大数据来传递相关税收数据。其次,我国在税收征管对大数据利用方面的重视程度较低,并没有在全国广泛推广大数据利用到税收征管中,这就使得税收数据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传递速度较慢,从而税收数据的利用率较低;最后一方面是税收征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相关税收信息海量且数据较为分散,没有将各部门的数据链接到一起。虽然各个信息系统收集的数据数量非常巨大,但是由于各个部门的税收数据标准不一,故而导致税收数据分散性太高,整合难度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大数据的利用率。

  3.4易出现税收征管漏洞

在当今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代下,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设备逐渐在人群中普及,线上交易活动也随之在各个商业活动中占据要席。首先,在传统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都有固定的商业经营地或住所,故而在传统税收制度下纳税义务发生地较好界定。然而,在新兴的线上交易活动者,经营者均是通过移动电子设备进行活动交易,而这些移动电子设备比较容易移动,且经营者经营线上交易均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交易场所灵活多变,税务征管部门因此很难对税收征管过程进行监控。故而极其容易导致许多线上交易经营者逃避办理纳税申报,偷税漏税,从而造成了税收征管的相关漏洞,给我国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其次,线上交易活动将商品交易的过程环节简化,在线上交易活动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进行交易,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也在线上交易活动中减少。随着征税环节的减少,消费难以从商业中介环节进行征税,且线上交易活动的双方均具有隐蔽性,很难被税务机关监控到,因此将会造成大量税收流失。最后,世界上国际避税地较多,例如在这些避税地中我国香港作为一个转口贸易港是没有流转税的,且其主要实行所得税适用属地原则。从而某些跨国公司即可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即可规避某些税收。由于大数据的兴起,线上交易活动的出线和发展,其不再适用传统税制,在传统税制下将会出现大量税收征管漏洞,对我国税收征管形成较大挑战。

  第4章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的优势

  4.1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收益

西方财政学伟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税收四原则,即平等、确定、便利和节约(最少的征管费用)[22],而便利和节约原则指的是税收过程中的税收成本最低化。由此可知,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收成本应达到最低,使得税收收益尽可能的归于国家,尽量减少在征税过程中造成无谓的损耗。而税收征收成本基本可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纳税人成本,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付出的所有开支花费,譬如可见方面的金钱、工具设施和人员,不可见方面的精神压力等;其次是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譬如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用和相关财务费用,即设备购置费、人员工资费用、各项税收征管表购置费及车辆、办公用房合理损耗费等。

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大多在1%至2%,譬如:日本的税收成本为1.13%、英国为1.76%、法国为1.9%,且2011年德国已降低到0.8%,相较于1970年下降了0.8%,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大国的X在2011年征税成本还不到0.3%。而在1993年我国税务征收成本率还高达3.12%,特别是自税制改革后税务征收成本率便呈持续上升趋势,在1996年税收成本率竟高达到4.73%,1996年后一直呈上升趋势持续增长到5%-6%,直到2000年后才开始逐渐呈现降低趋势,但截止到现在我国的平均征税成本率依旧高于4%。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国外更是将大数据发挥的淋漓尽致,将大数据充分运用于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税务和税源的监控,减少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提高税收大数据的利用率,加强税收征管,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国家税收收益。而我国在利用大数据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并不完善,尤其是现今面临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代,庞大的税收征管过程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传统税制不适用于当今大数据高速发展时代的商业模式,从而导致我国税收征管漏洞大量出现,税收成本不断增高,收收益也就随之下降。由此可知,在当今大数据时代将大数据与税收征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加强我国对纳税人税源的税收监控,减少偷税漏税现象,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使我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收益。

  4.2纳税人信息安全得以较高程度保护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个人信息数据已不在只属于个人而是成为了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税收征管系统中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纳税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家庭情况等重要信息更是成为了某些商业机构争相抢夺的商品。

首先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潮流,国外各国都相应的出台了各种法律以保护大数据时代下纳税人的信息安全。在2016年欧盟最新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其提出仅仅当数据转移到的国家达到被欧盟认可的充分保护水平的条件下,才可以将数据进行转移[23];而X则早在1976年将《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修改,其第6103条提出禁止公开规则未规定的条款、公开程序、税务信息的保护措施和罚则等[24];在1977年德国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及1990年对该法的修订版的附件均对信息安全的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我国在对纳税人信息保护的方面尚未得到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指出只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才被保密,其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25]。

其次,根据国际媒体调查显示,每年除了自世界各地黑客会参加“世界黑客大会”和“黑帽大会”的人员外,X国防部、国家安全局、联邦调查局等相关XX机构的官员也会闻讯前去参加,而其目的则是从中发现并招募高科技人才,抵挡黑客对国家数据的入侵,加强维护X网络安全。X国安局而我国国税局在此方面的技术性人才较少且分配不均,导致我国纳税人信息安全指数较低。由上述比较可知,在大数据时代将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并作出相应举措,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纳税人的信息安全。

  第5章数据时代推动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5.1加强纳税人信息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纳税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要想克服大数据时代纳税人信息过多泄露的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转变税收征管有关人员观念、加大相关信息人才培养、健全纳税人信息保护机制。

首先,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不仅与纳税人有关亦与税收征管机关相关人员有关,二者都应对纳税人的信息保护问题加以重视。一方面,我国纳税人对自己的涉税信息重视度较低,我国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使得纳税人认识到涉税信息的重要性,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广播等信息传播媒介运用视频、公众号、文章等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重要性进行大幅宣传,提高纳税人对涉税信息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我国征税机关相关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护意识较低,即便在我国制度中征税机关人员有义务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但在我国法律中保护人信息是征税机关人员应尽义务的法条仅有寥寥几条,故而在此问题下,我国应通过税务机关内部宣传及加强机关内部监管制度,提高征税相关人员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意识。

其次,我国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还面临黑客入侵、病毒木马等恶意盗取的危险,针对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人才的培养且加强对计算机硬件的研制,推动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的硬件支持。

最后,我国在纳税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及相关制度并不完善,针对这一方面,我国应借鉴国外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方面的的立法及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加以改变,建立完善符合我国特点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强税收征管部门内部监管制度,建立起完整的监管制度,推动税收征管相关人员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护度加强。

  5.2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

在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代,新型商业模式交易形式发展的风生水起,这对我国的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顺应大时代的发展潮流,我国应不断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首先应加强税收征管机构人员对大数据的认识,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途径加强宣传,开展大数据论坛会、讲座加强教育,将大数据理念深入到税收征管部门人员的思维中,推动大数据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其次,为适应大数据时代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交易形式,我国应结合这两者特点,弥补我国税收征管在此方面的缺失,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哪些信息是允许披露的、税收征管人员可以对纳税人涉税数据的适用范围以及以法律形式强调税收征管人员对纳税人涉税数据的保护义务,设定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泄露纳税人涉税数据应负的责任。再次,加强税收征管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使税收征管环节环环相扣,建立起信息共享数据库,加强人才培养,利用相关优秀人才对纳税人提供的或税收征管人员自行获取的税收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存入信息共享数据库。最后,还应在纳税申报网站中建立纳税服务模块,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纳税服务平台及时得到相应的解决。

  5.3建立数据云平台,提高税收数据的利用率

在当前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呈现规模大、多样化和利用率低的特点,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大数据利用平台,加强对税收大数据的分类、整理和分析计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云闪付、云课堂等多种人工智能出现,它们可以以较快的速度价算出大量数据,减少出错机会,提高效率。我国税收征管系统可以利用云计算等智能系统计算税收大数据,采用其他智能系统分析税收大数据,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数据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和XX的财政需求,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和XX的财政需求建立起符合民心、时代和国家需要的税收征管制度,并在此平台建立税收数据发布平台,将国家、法律允许公布的数据向公众进行发布。

  5.4加强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大数据难以利用于税收征管过程中,人才缺失是产生此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应建立起完备的数据信息人才,通过员工培训、职工再教育或招聘精通互联网数据信息的高质量人才,培养一批即精通税务又精通大数据信息的优质人才,建立起一支管理型、信息化的税务征管人才队伍。只有专注人才培养,制定出完善的人才建设制度,培养出适应于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的专业高素质人才,才能为加强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奠定牢牢的人才基础。

  结论

在当今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代,所有的一切均在围绕大数据发生改变创新,税收征管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当今时代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和挑战。税收征管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着纳税人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税基存在争议、传统税制结构面临挑战、税收大数据利用率低和易出现税收征管漏洞等挑战,这些问题均是当今时代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必须拿出坚定的信念坚决打赢这场长久的税收征管改革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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