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劳动纠纷预防与对策分析

摘要: 结合新疆企业的特点,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规范调整,制定适应本地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以制度维护企业的权益,并保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摘要:结合新疆企业的特点,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规范调整,制定适应本地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以制度维护企业的权益,并保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和其条文内容的合理性。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为预防劳动纠纷应及时有效的完善和细化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对相关事项进行定量和定性,方能确保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好劳动规章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劳动纠纷,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章就新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完善性、具体性来阐述劳动规章制度能有效降低企业劳动用工风险,有效预防劳动纠纷,最终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关键词:规章制度;合法性;完善性;具体性;劳动纠纷
新疆企业劳动纠纷预防与对策分析

  一、新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已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从过去的纯国有和集体所有变为今天的既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还有股份制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基于国家行政调配行为形成的劳动关系格局己被打破,劳动者所面对的是许多新型的劳动关系。而随着劳动制度改革,传统劳动关系性质被改变,劳动关系真正回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这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经济体制的转型引起劳动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转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外来劳动力交叉流动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并呈上升趋势。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统计,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比上年增长20.5%。涉及劳动者74.4万人(胡晓义,2015)。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共涉及劳动者41万人。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为92.3%。此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以非立案方式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9.4万件。
  同时,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内容日趋复杂化。由于就业格局呈现多元化,造成了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日益广泛,争议内容不仅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附带义务,不仅包括常见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纠纷,也包括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的特殊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的社会性特点日益显露。劳动者以群体性上访、自杀威胁甚至暴力追讨工资报酬的严重事件频频发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新疆企业预防劳动纠纷、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时效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也处在不断的调整修改和变化之中。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及时修改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国家新出台或调整了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要及时对照学习,及时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前,认真严格检查本单位规章制度,及时修改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同时,注意围绕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重点环节,及时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合法可行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工时管理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施行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对工会和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要积极采纳。
  例如:新疆企业在制定《员工手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以及《员工行为考核规定》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要广泛收集和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会和职工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要积极采纳,及时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和完善后的员工手册、考核办法、奖惩规定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全体劳动者,让每个员工工作都有清晰的流程及标准,工作结果都有明确的绩效评价。员工一旦违反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或工作结果没有达到预设的绩效标准,都会受到相应处理,直至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绝大多数员工也会积极用劳动规章制度及考评制度确定的标准衡量自身的行为与绩效,从而真正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当前新疆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新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很多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较多。大多数企业将降低劳动力成本作为企业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导致劳动关系纠纷较多。新疆企业劳动关系现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劳动就业纠纷

  劳动就业纠纷就是企业劳动纠纷的综合性表现,也就是目前很常见的大学生就业纠纷和一些老员工存在的就业纠纷问题比较明显。在签署就业协议的时候,很多的毕业生没有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或者说,合同上没有维护自身利益的切实条款,使得毕业生没有得到自身应有的合理保障,最后造成企业和毕业生之间难以化解的矛盾。这可以看出,毕业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够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二)劳动合同纠纷

  所谓的劳动纠纷合同就是来自于合同签订方面的矛盾,比如说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对于现有的很多劳动关系来说,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合作关系之中很多都是来自于口头协议,而没有具体的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就使得书面合同不存在没有具备法律效应,成了没有具体凭证的一种“空口说辞”。有的则是口头协议和实际的书面合同并不一致,导致劳动者受欺骗等等。有的是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没有将自己的职责履行到位,没有将相应的保证金、风险抵押等退还给劳动者。这就使得很多的社会关系变得复杂,矛盾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者离职档案等方面也没用尽责尽职,都是能够造成劳动纠纷的形式。

  (三)薪酬福利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需在劳动的时间内获得相应的休息时间和报酬,并且还要得到一定的社会保险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做为劳动者应得到的权利。在社会保障和相关资金方面,企业可能会存在拖欠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强对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加强对于薪酬福利方面的把关。

  (四)劳动安全保护纠纷

  对于劳动安全保护纠纷来说,需要加强对于劳动者全方位的保护,不仅仅是劳动者的资金方面,还要对劳动者的安全以及社会地位、身体健康等进行保护。因此,企业对于一些从事较为特殊行业的劳动者需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现在很多的用人单位在这个方面有漏洞,并且需要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责。现在有很多的劳动者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因此需要不断加强。

  四、新疆企业劳动纠纷的具体原因

  (一)企业未认真执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但是现在很多的企业没有切实落实这些内容,使得企业和沟通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需要加强合理的沟通才能够实现双方利益的保障,才能够在公正合法的程序上得到彼此需要的利益。

  (二)劳动者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

  目前劳动者法律意识并不是普遍完善,也就是说很多人还是存在法律上的盲点,使得一些劳动者无法解读法律。对于一些法律意识单薄的劳动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加强更多的认知,而很多企业利用了劳动者法律意识单薄的弱点,不断进行不合理的签订,使得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权益,也不能够得到完善的保障。最终致使劳动者将自身的权益未保障化为不满,集体上访,不仅造成了劳动的纠纷,还带来了社会的矛盾。

  (三)国家社会劳动保障体制有待加强

  目前出现劳动纠纷大多数是因为以上的原因,还有一些原因是因为劳动保障的本质出现了问题,没有实现合理的维权,这样就无法维护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目前的经济变化来说,企业发展带动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体系结构需要面临更新,建立城乡结合、完善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全体劳动者的养老、社保等内容都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才能够覆盖社会的需求,对于长期稳定社会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

  五、预防新疆企业劳动纠纷的对策

  (一)劳动规章制度内容须符合法定要求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它对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准则。这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也为企业利用法律法规,规避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提供了依据。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并不等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中就无所作为。相反,《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关键是企业要用好这一权利,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以制度维护企业的权益,并保证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和其条文内容的合法性。

  (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遵循的原则及目标

  1、《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悖,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如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惩戒违纪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必须同法定的罚则和情形相符,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人员定岗与班次安排时,必须执行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即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在制定工资制度时,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必须按法律规定支付。双休日加班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和延时加班加点的按规定分别支付300%和150%的加班加点工资。
  4、为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向劳动者发出这样的告知单:本期(月或季)工资为最终发放的工资额,如有疑义,可按规定申请仲裁。”同时双方要明确约定对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标准(可在劳动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根据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实施办法)。
  5、劳动保护方面,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有毒有害要告知劳动者)、对女职工(三期内的特殊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如果与劳动者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

  (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预防劳动纠纷的措施

  1、《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让劳动者了解,参与并发表意见,符合法定程序。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常因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不到位而引发劳动争议。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制定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而是由人事部门负责起草方案,经董事会或办公会等讨论研究决定,然后公布施行。这样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无效。
  3、因此,用人单位应认真严格审查本单位已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并保存好程序合法的有效证据,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书面记录或者录音记录,以及职工代表“一致同意意见的签字确认表。同时,要注意审查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是否合法。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行政制定,而非单位行政中的任何一个管理机构制定。一般认为,有权代表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施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而其它管理机构不具有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若是由不具有制定规章制度主体资格的其它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因其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企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能有效预防劳动纠纷的产生及应对。
  综上所述,新疆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时修改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并及时有效向劳动者予以公示或告知,能有效降低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以达到预防劳动纠纷的最终目的。并使劳动者在企业任职期间,能用合法的劳动制度保障自身的权利,以及很好的为企业服务,创造更大的价值。使企业和员工达到双赢的成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2]蒋天成.及时完善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劳动纠纷[J].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13,(2):100-101.
  [3]廖名宗.劳动规章制度公示问题研究[J].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14,(2):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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