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可行性研究

  【摘要】

我国在2016正式开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安庆市、上海市、青岛市等15个城市成为我国制度试点城市,山东省及吉林省作为重点联系省份也被加入到制度试点地域。然而在试点城市中,弱势群体之一的失智人群仅在广州、青岛两个城市中作为保障群体被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中,其他的试点城市目前的保障群体仅包括中、重度失能人员。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持续加深,除失能老年人数的不断升高外,国内失能残疾人群及失独老人等处于失能状态的人群人数也在不断增加,需要长期失能护理服务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广大群众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呼声渐起。为此,本文对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内现状进行分析,分析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的可能性,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或将面对的问题,并以日本、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经验为参考,提出几点应对当前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问题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可持续发展;医保改革

  1前言

联合国人口老龄化的标准为一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国家人口总数的比例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高于7%。1999年我国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行列,到目前为止,我国老年人口数在全球范围内占世界首位。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和年龄的持续增长带来的是慢性病发病率的增加,进而导致失能率的提升,护理服务需求接踵而至。有研究结果显示,长期护理服务所需费用极高,伤残老年人花费在护理服务上的支出要比其他年龄相仿的能自己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人要高出2倍以上。若在护理服务上再加上医疗服务,两项所得的费用更高,对普通家庭而言是个沉重的负担,更不用说这些费用对部分本就不富裕的但需要长期护理服务残疾人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了。在这种情况下,XX有责任将长期护理的风险载体由家庭转向社会,以社会分摊的形式,即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失能带来的经济负担给家庭带来的压力,从可持续的方式解决社会长期护理需求的问题。解决我国护理需求的日益增加的问题,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刻不容缓[1]。我国于2016年开始以青岛市、广州市等15个城市以及吉林、山东两个省为试点地区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试点工作,逐渐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据残疾人联合会统计,截止至2018年年底,我国残疾人数量超过8500万人。从国内残疾人服务情况来看,能接受服务的残疾人只占所有有护理服务需求的残疾人的30%,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冯善伟因此认为:将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非常有必要。除残疾人外,国内还存在大量的无人照料的失能人群,例如失独老人、失智且失独的人群、以及一些无人照料的青年失能者等等,这部分人员因失能处于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但未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或照料,这个问题从根源上说还是国家政策的缺失,所以作者认为,除残疾人群外,将失独老人、失智且失独的人群等失能人群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也相当有必要。

在此背景下,将残疾人等失能人群加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范围内是否有可能呢?本文分析将其加入制度的可行性,并对日、韩两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和做法进行研究,借鉴其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找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范围、筹资机制及评估标准和护理标准的平衡点,为将残疾人及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对象范围提出一些现有基础上改进的建议,以求进一步完善和现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2长期护理保险国内现状

  2.1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在因年老、疾病、意外等事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服务的失能人群提供相对应的照料服务或费用补偿的风险分摊型保险。全球范围内长期护理保险可有社会型和商业型两种类型,本文主要研究社会型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的可行性及出现的问题。

  2.2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内现状

我国自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行列。2018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数为89729人,占总人口比重17.9%。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而随着老龄人岁数的增加和老年人口的的持续增长,疾病或意外带来的失能人数也不断攀升,一项能给予长期护理服务需求者的社会政策由此应运而生–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资源和人口间存在巨大差异,新制度的建立仍需要不断探索,所以在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实施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适宜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向,累积经验和教训,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1]。

2016年6月我国将青岛等15个城市和吉林、山东两个省份定为试点地区,以《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导文件,正式开始我国的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初,15个试点城市及2个省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部落地。

2.2.1试点城市覆盖对象及保障对象

从覆盖范围上来看,15个试点城市覆盖范围均遵循《意见》中建议覆盖的人群,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覆盖在内,部分城市还将城镇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也加入其中。保障对象上,安庆市、承德市、荆门市、苏州市等11个试点城市将重度失能人员列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青岛市、广州市两个试点城市还将失智人员加入保障范围,南通市将中度失能人员加入保障范围。但与上述城市不一致的是,上海市以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人员为制度的保障对象。

表2-1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的覆盖对象及保障对象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可行性研究

2.2.2试点城市的筹资机制

筹资机制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来源均主要来自医保基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首先,15个试点城市全都将医保基金结余设置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其中广州市的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全部来自于医保基金的结余。其次,其中的12个城市,如安庆市、承德市、上海市等12个城市的的筹资渠道在医保基金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个人缴费的部分。最后,成都等7个城市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财政补贴的金额,而石河子的资金筹集则在基金、个人、财政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每年50万元的福彩公益金支持[2]。,但各地筹资比例不一,如安庆市每人每年筹资金额为3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医保基金支出20元;重庆市每年每人筹集金额为150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60元,个人缴费90元等。

表2-2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的筹资机制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可行性研究

2.2.3试点城市的评估标准及护理标准

要发展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首要的就是对失能人员的日常生活能力进行评估。从各试点城市的评估工具来看,有九个城市的的评估工具为Barthel量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表),其中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四个城市将评估标准设定为Barthel量表<40分,另外的五个城市,如安庆市、长春市等将评估标准设为Barthel量表≤40分或Barthel量表重度失能,除这九个城市外,另外的六个城市有各自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表,各自标准各不相同。并且,除评估要求外,还有一些其他要求,如承德市、安庆市、南通市等12个城市要求受益对象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上海市要求年龄在60岁以上并在评估有效期内等等。

护理标准上,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三类:养老机构护理、医疗保险护理和居家护理模式。目前国内的试点城市都开展了机构照护,大部分城市还包含了居家照护(除长春、承德和宁波外),护理待遇支付上,我国试点城市的待遇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包括补偿型支付和定额支付。补偿型支付模式上,只有青岛的二档缴费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报销的40%,其它城市的报销比例大多在50%~90%。服务形式上,各城市制定的标准中,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各不相同,如广州市的机构护理比机构护理报销比例要高,而齐齐哈尔市的居家护理比机构护理报销比例低。总的来说,补偿型支付的方案没有给付起付线,但给付限额低。相比起补偿型支付模式,试点城市中采用定额支付的较少,定额设置的额度较低,如宁波市在养老机构照护和专业机构照护都设置了40元每人每天的定额支付标准,荆门市在居家非全日护理上设置了40元每人每天的定额支付标准等。

表2-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的评估工具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可行性研究

  3长期护理保险国外现状

自法国率先在1865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瑞典、英国、德国、X、日本、韩国等国家也陆续迈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世界各国的老龄化水平也在不断升高。老龄化情况出现后,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以解决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以及护理问题,如X实行的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德、日、韩实行的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因中、日、韩三国同处亚洲,国情与我国国情相近,且两国早已先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且已趋于成熟,在保障对象、筹资体制、评估标准和护理标准方面都有一定经验,所以本文以日、韩两国经验为借鉴,探索扩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的可行方案。

  3.1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现状

日本于197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底成为高龄社会国家。为解决老龄护理的问题,2000年4月,日本XX颁布《护理保险法》,开始了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3.1.1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及保障对象

覆盖对象上,日本XX实行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求市町村中所有满40岁或以上的居民都加入到长期护理保险并按要求缴纳相关保险费。他们将年满40岁的参保对象分成两类,第一类为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这部分老年人通过相关的评估审核规定即可获得相应的长期护理服务,第二类为40到60岁之间的参保人.日本《护理保险法》规定,只有患有16种老年慢性病之一且通过机构评估考核确认相应的失能等级的被保险人才有资格获得相应的护理服务[3]。

3.1.2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

日本的筹资来源来自个人、雇主和XX三方,筹资采用现收现付制方式,并强制要求所有公民都加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险费用上,50%的费用来源于日本XX(中央25%、都道府县12.5%及市町村12.5%),其余的50%由个人和企业承担。个人缴费上,第1号保险人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总资金的17%,由第2号被保险人承担剩下的33%。由于日本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第二类被保险人人数不断减少,所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不断增加,第2类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也不断减少,并定时修改相应的缴费比例[4]。[

3.1.3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及护理标准

日本制定了一套统一的需求评估标准,在参保人提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申请后执行严格的认定程序,认定采取三次审核程序。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需求出现后,由参保人提交申请资料,在进行资格申请核定后,再由市町村护理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对其调查访谈,记录老年人的与移动、复杂动作等项目相关的85项指标(7大类73项,特殊医疗12项)情况,最后,护理保险机构根据评估标准的7个等级将参保人的评估结果判定下来再根据等级支付标准进行给付,后每半年再对参保人的生活情况进行审查。

  3.2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现状

韩国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在此之后,韩国老年人口数量持续增长,老龄问题日益严峻。2008年7月,由国民健康保险工团负责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并以《老龄长期护理保险法》为主导法则。

3.2.1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及保障对象

韩国《老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对象涵盖所有同时参与医疗保险的公民。保障对象上,韩国主要保障对象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它们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人群分成两大类:一是超过65岁的老年人群,包括65岁以上患有重症老年性疾病的老人和65岁以上患有轻微老年性疾病的老人;二是65岁以下患有的人群,包括65岁以下的一等级残障人士和65岁以下患有老年性疾病(如埃尔海默氏症、脑出血、帕金森、糖尿病等)的人群。在第一类群体中,65岁以上患有较轻微症状的老人可以享受到家庭和社区护理服务,第二类群体中65岁以下的一等级残障人士通过残障人活动保障服务来获得护理服务,除此外的两类人群(65岁以上患有重症老年性疾病的老人和65岁以下患有老年性疾病的人群)由长期护理保险来提供护理服务[5]。

3.2.2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机制

XX负担、参保人缴费、雇主缴费和健康保险负担是韩国制度的资金来源,保费的征收工作由国民健康保险工团负责,且保险费单独运行,并与健康保险费分开管理其中。保费的承担比例上,保费的80%由XX承担,个人承担剩下的80%。个人承担部分中又分成三类:在职者由雇主和个人各自负担40%,农民、自由职业者由个人全部负担,由健康保险负担医疗救助者和最低生活保障者的保费支出。为规避道德风险和降低逆向选择的可能性,韩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引入了风险自留额原则,受益人需承担资金管理运营体系中13%的开支[6]。

3.2.3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标准及护理服务范围

韩国全国使用统一的评估标准,所以全国各地都有国民健康保险工团的机构,方便各地的长期护理服务申请者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的受理和认定。在接收到被保险的的长期护理需求的书面申请后,相关的等级评定委员会先进行书面申请审核,待书面信息审核通过后再上门对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五个领域,包括身体机能、认知功能、行动变化、看护处置状况和残疾人障碍的情况对申请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以确认是否符合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条件,唯有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服务[3]。韩国的服务范围可分为重症强度、中症适度和轻症弱度三类。被保险人也根据失能程度分为重症护理对象、中症护理对象和轻症护理对象三类。根据长期护理服务申请者症状轻重的不同,三类护理对象能获得保险的给付金额也不相同,症状越重,保险给付越多,反之保险给付则越少[6]。

  4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4.1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的必要性

在现阶段下,我国仍在致力于提升国民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小康,完善社会保障的目标也在进行,重视人们的合法权益,优化现有的保障体系已成为必然趋势。

据统计,2010年中国失独家庭数量为84.1万户,据相关估计,至2020年中国失独家庭数量将超过102万户。另外,到2018年年底,我国残疾人数量超过8500万人,人口比例约为6%,重度及以上失能的残疾人占比约为40%。因失能的老年人以及重度失能残疾人重复率高,在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加深中,残疾比例将不断升高。且随着国内人口数的持续上升,例如失独老人、失智且失独的人群、失能孤寡老人(两者或其中一人已失能且对方无法照料)、以及一些无人照料的青年失能者等无人照料的失能人群人数也势必随之上升,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量也必定会逐渐增大,且在未来持续一段时间大量爆发,这部分弱势人群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无法得到保障。

保障政策上,我国XX对部分需要长期护理的特殊人群出台了相关的护理保障补贴。主要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群。2015年我国发布《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护理支出提供资金补助。但是,现行补贴制度还存在着补贴标准偏低等问题,导致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实质性意义不容乐观。刘婧娇曾探索护理补贴制度的运行成效并对此制度下的问题进行研究,认为残疾人补贴制度只能解决部分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需求及物质需要,但对重度失能残疾人而言至关重要的的照护问题却尚未解决[7]。老年人护理补贴上,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统一的老年护理补贴标准,其中29个省份已响应对重度失能的老年人的经济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老年人在护理服务上支出的负担。虽老年补贴制度对部分失能老人而言能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但对于一些失独老人或无人照料的老人来说,目前他们需求更为迫切的是照料。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显然能为他们提供更多他们迫切需要的照料服务而不是仅有的经济补偿。

社保制度上,现在虽然国家将所有城乡居民都纳入了社保保障范围内,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项目的保障在,但各个项目的保障范围不一。各个社保交叉保障中往往存在“错配”现象,使社会保障出现缺口而使人们的失能情况处于“无保可保”之地,例如在患上重大疾病的时候,由医疗保险来对患者提供现金补偿为主,部分住院护理服务为辐的服务,但在治愈出院后由疾病导致的失能状态产生的费用则需要由自己或家庭承担。且也存在部分弱势人群因参加社保的条件不足或经济状况较差而无法加入社保系统之内的情况发生,这也是造成人们缺乏护理服务保障的情形之一。

综上,我国现有的长期护理补助以及虽能带来一定的经济补助,但对某些重度失能患者及失能家庭的期望尚有很大的差距。并且,作为社会救助性质的一些政策并不能称为护理保障的主导,若想要真正意义上解决残疾人因残疾带来的生活困难的问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个值得尝试的选择[7]。将残疾人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内,首先能解决的就是失能残疾人等目前所迫切需要的护理服务而不是物资或经济上的补贴,且将他们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中也可缓解其家庭压力,对提升家庭幸福感的提升有一定的帮助。从社会层面上而言,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也有利于保证全民享受制度保障的公平性,提升人们整体幸福指数。

  4.2扩大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可行性分析

在目前情况下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可行性分析如下。

4.2.1基金容纳新增保障对象可行性

需要护理服务的人员方面,《2017年中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情况报告》指出,2016年,我国空巢老人超过1亿人,独居老人超过2000万人,并估计空巢老人将于2020年增加到1.18亿人,无儿女且需要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将增加到7900万人。残疾人上,据残联估计,全国超过8500万人的残疾人中,重度残疾者超过2500万人,数量不在少数。

资金来源方面,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资金尚在可承担范围内。据各试点指导意见统计,大部分试点城市主要资金来源或来源之一均为医保基金结余,部分试点地区资金来源还包括个人及单位缴纳和财政补贴的金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至2018年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3439.9亿元,医保基金尚为充裕,而相关数据显示,护理机构每月每人收费约在6000元左右,且部分试点地区要求被保险人自身承担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所以目前而言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残疾人、失独老人等的护理费用容纳在内的做法尚在可接受范围内。

4.2.2评估标准增加保障对象可行性

评估标准上,目前虽未建立统一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及等级分配,但按照各试点的评估标准,如日常生活活动评定量表等,以此对失独老人和无人照顾的中青年人群等的评估尚可应对。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会影响评估结果,需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在各地的原有评估基础上适当放宽对残疾人的评定,并根据需要的护理服务再提供同等的服务设备或服务资金报销。

4.2.3护理服务接收新增失能人群可行性

服务机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末全国共有养老机构3.4万个,社会服务床位790.1万张,其中养老服务床位761.4万张。虽国内现有的护理人员及护理机构不足,但失独老人以及中青年失能人群目前机构可承受的服务范围,且大部分失能人员更愿意选择在家中休养身体,服务床位的不足尚有可增加的空间,所以可由当前机构继续运行,将失独老人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失能残疾人方面,目前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展良好,至2019年底,残疾人康复机构共有9775个,康复机构在岗人员达26.4万人。机构专业性有一定保障,且对于残疾人照料也有相关经验,在国内护理机构的数量和专业程度均未能接受大量残疾人士的失能护理服务前可考虑将重度失能残疾人的护理服务移至此类机构下进行。

  5扩大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面临问题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势在必行,但在现有条件下扩大保障范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在扩大保障对象的情况下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将在筹资模式、评估标准、护理标准三个方面出现的问题。

  5.1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将增大对社保基金和用人单位的压力

一个政策的实施需要资金的支持,若财源不充分,也难以实现政策目标[8]。在此情况下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范围对照料和护理机构造成一个巨大的压力,同时也会对需要长期护理人群留下长期护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后果。且目前所有的试点城市的筹资来源之一或全部都来源于医保基金的支持,在此情况下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无疑会对医保基金带来更大的压力。

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已达39.5%,在173个国家地区中列为第13位[9]。在有其他包括医疗保险等五个保险的情况下,再增加长期护理保险这“第六险”无疑会增加企业单位的缴费压力,不符合当前中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制度的推行。

  5.2保障对象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

目前大多数试点城市的指导意见都要求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都必须是失能程度达到重度失能或以上的被保险人才能得到失能保障,但是在各试点地区中还未有具体的、明确的、统一的评估标准。部分城市采用内容相对简单的Barthel量表来对失能者进行评估,但易受测试者主观影响测试结果不尽相同,各试点在此情况下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对部分失能人员而言有失公平。另外,对于残疾人及老年人两种不同性质但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参保者而言,共用相同的评估标准或例外条件不免对其中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5.3照料和护理的标准化体系尚未形成

在15个试点城市中,上海、成都等9个城市对具体服务项目进行了规定,但仅限于对服务项目的简单罗列,各项目的具体内容、实施方法、护理流程、评级标准以及反馈机构都缺乏具体和完整的规定[1]。也就是说,即使在相同的评估机制下将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失能者的失能等级评估出来,各失能者所能获得的护理服务也未有明确规定,或许在长期护理服务不同的时候失能者也能获得相同的给付金额,这对被保险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言缺乏公平性,且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资金管理而言尤为不利。

  5.4现有的筹资机制缺乏可持续性

在现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下,所有的试点城市全部的筹资来源或来源之一都来自于医保资金,部分城市将资金的一部分交由用人单位缴纳。从短期发展来看,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有益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但从长期而言,依靠医保基金筹资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而言往往呈现负面作用。

我国学者曾对“依托医保”下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得到结论:依托医保基金建立的长期护理保险会加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支出负担,增加医保基金的赤字风险,且在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下,还会恶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整个制度模式不可持续[10]。

  5.5护理机构及护理人员稀缺

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养老机构床位数量为761.4万张,即我国每千位老人养老床位约为30张,未达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标准,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深,养老机构数量的增加,这个床位缺口仍在不断加大,原因是养老机构数量增加但未能及时配置相关床位数量。

护理服务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护理机构人员缺失,供不应求。目前各护理机构均存在护理人员缺失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护理人才和年轻护理人员;②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目前从业人员的学历在高中以下的比例在70%左右,曾接受专业教育的人员更是少数,③社会对护理从业人员的认同感低。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与狐狸从业人员相比更为高贵,因此产生对护理人员的不尊重,所以大多数护理人员更愿意做终点工而不愿意长期从业。[11]。护理人员方面,因护理人员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社会人士对其大的认同率不高,保障少,薪资待遇差,由于人们的趋利避害心理,导致大部分的人们在选择学习方向或工作的时候会选择性的避开护理工作方面的选择,导致护理专业人才缺失,所以护理行业的人才缺乏问题愈发严重。

  6应对扩大保障对象问题的建议

  6.1建立多渠道社会共担制资金筹集机制

在现行条件下若要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问题。医保基金是我国此制度下主要的资金来源,但从日、韩两国的经验来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渠道不能仅仅依靠医保基金或XX筹资等单渠道筹资模式,而应该建立由个人、企业和XX三方或三方以上稳定的多渠道筹资来源,并以部分积累制完成筹资。日本和韩国的经验表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不能仅依靠单一渠道筹资,而应该建立个人,企业和XX三方多渠道筹资机制,

首先,作为筹款方,XX需要提供资金支持,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作为社会群体之一,单位和个人都在需要对长期护理保险这一种社会分担型保险承担起相应的保费责任。所以认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可与其他五社保一致,由XX、企业、个人三方建立筹资机制。但鉴于现行情况下我国单位缴费压力较高,所以在建立XX、企业、个人这个多渠道筹资机制时应当重新思考三者的承担比例,对于部分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或低保户等的个人筹资,可考虑由XX财政减免缴费。

  6.2健全评估体系

评估标准上,我国各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标准不一,所以首先需要择优选择评估量表以统一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从国内外研究来看,Barthel量表是目前应用最多的一种日常生活评定方法,卡氏评分的应用也较广泛。在我国15个试点地区中,目前已有五个地区出台了5套定制量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在使用的Barthel量表,卡氏量表和5套定制量表中择优录用[12]。可学习日本和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制度,首先可结合患者的申请状态先由电脑系统预先进行评估,后再根据实际需要的长期护理服务等级与医生的治疗意见及诊断进行再次评定,但日韩两国的评定时间略长[13],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方式上修订适宜我国的评估标准。

首先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的评估认定后的结果分为几个的失能标准等级,以确定为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评估认定。在被保险人提交评估申请后,首先将被保险人的申请通过电脑筛选以初步留下在保障范围的被保险人,第二步根据医生的诊断及医嘱进行认定,最后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上门或在指定地点对申请者的生活能力进行认定,通过三个步骤的鉴定将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确定下来,并固定时间(三个月或半年)再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后,即将残疾人(包括残障人士)等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后,需要考虑到残疾人等的日常生活能力的不同而制定适宜这部分人群使用的一套制度或者在原有制度上适度放松对他们的评估认定标准,以促进这部分特殊人群及普通人群享受制度的公平性原则。

  6.3建立统一护理标准,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我国试点城市护理标准由各试点城市自行制定,各城市标准不一。但若要将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发展下去,需制定全国统一的护理标准。日本将长期护理服务的标准分为7级,包括需要支援两个等级和需要护理五个等级,再根据评估后得出的护理服务等级来对服务申请者进行给付[14],我国可参考此方法设置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金额及服务范围,在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评估标准后根据评估认定等级分成对应的护理等级确定相应的护理服务及给付金额。

另外国内现有的护理人员和护理机构仍相当不足,对于这个问题,建议放宽护理机构的准入门槛,鼓励专业护理机构的发展,同时鼓励更多高校和职校开展护理专业教育人才,提高护理人员的薪资水平,以鼓励更多人员进入护理行业。同时,定时开展对于护理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以求提升护理质量。

  7总结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大势所趋,将残疾人、失独老人等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失能人群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也终将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后所要完成的事情。。但目前试点地区在筹资机制、评估标准以及护理标准和护理机构的建立、护理专业人员方面的准备措施尚未完善,于是从国情相近的日、韩两国吸取经验,探索适合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逐步将所有居民覆盖至长期护理保险内,将保障对象不断扩大,包括但不仅限于老年中、重度失能者,中、重度残疾(障)人群、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失能年轻群体等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XX、企业、个人三方组成的筹资机制,尽早为评估的工具即等级和护理补贴拟定统一的标准,护理机构上,鼓励护理机构的建立和护理人才的培养,建议放宽护理机构准入标准,以完善现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条件,以期早日将残疾人等加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中去,争取早日实现对我国失能人群的社会保障,使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更好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廖唯峥,王菁,李慧,刘兰,殷晓旭.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护理学杂志,2019,34(13):99-101.

[2]周磊,王静曦.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政策探讨-基于全国15个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比较[J]财经问题研究,2019,(11):89-97.

[3]许敏敏,段娜.日本、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借鉴及对中国的启示[N].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19-10.

[4]孔银焕,王华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资源,2018,21(04):369-372.

[5]陈诚诚.韩国长期护理保险概述[J].中国民政,2016(17):38-41.

[6]许娴,黄燕梅,冯怿霞.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0,16(6):743-744.

[7]刘婧娇.从护理补贴到长护保险:中国重度残疾人护理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J].兰州学刊,2020(01):120-132.

[8]景跃军,孟石,李元.德美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的特点及启示[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8,51(2):101-107.

[9]李长远,张会萍.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典型筹资模式比较及经验借鉴[J].求实,2018(03):69-78+111.

[10]田勇,殷俊.“依托医保”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可持续性研究——基于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的比较[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9(02):91-101.

[11]郝丹.养老机构护理人力资源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9(13):164.

[12]徐克勤.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存问题与优化路径[J].工作探讨,2019,(8):140-145.

[13]LeeTW,YimE,ChoE,etal.CognitiveFunction,BehavioralProblems,andPhysicalFunctioninLong‐TermCareInsuranceBeneficiarieswithDementiainSouthKorea:ComparisonofHomeCareandInstitutionalCareServices[J].JournaloftheAmericanGeriatricsSociety,2014,62(8):1467-1475.

[14]KikuchiK,TakahashiR,SugiharaY,etal.Fiveyearexperiencewiththelong-termcareinsurancesysteminJapan[J].JournaloftheAmericanGeriatricsSociety,2006,54(6):1014-1015.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可行性研究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保障对象可行性研究

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2年9月9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打字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52994.html,

Like (0)
打字小能手的头像打字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3年1月13日
Next 2022年9月9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