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xx对“三农”及“扶贫”问题高度关注,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今年将会兑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承诺,并强调必须保证农村地区跟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为稳步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各省份积极推出各项惠农措施,帮助农村居民脱离绝对贫困。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前还是以后,潜在贫困者都可能由于自身风险抵抗能力不足而致贫返贫,影响社会发展进程。
广东省扶贫工作效果显著,目前已消除绝对贫困人口,大幅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小额保险在这里面起到重大作用。但是,因为广东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模式多为参考借鉴国内处于深度贫困的试点地区,与自身发展状况存在一定差异,且省内依然存在部分农村居民觉得商业保险昂贵、对代理人或保险公司信任度不高、对小额人身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等现象,以及供需不匹配、农民有效需求不足、保险公司不积极开拓市场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小额人身保险未能活跃于保险市场。通过走访谈话、查阅文献和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分析,为广东省农村人身保险的发展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对策及为国内其他地区进入“后脱贫时代”以后的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提供借鉴经验,这不仅有利于完善农村地区的小额金融体系,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更有利于体现出保险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赢得广大人群的认可。
【关键词】潜在贫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广东省
1前言
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今年将会兑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承诺,并强调必须保证农村地区跟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提升农村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国,多数贫困户集中于农村地区,尽管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精准扶贫效果显著,许多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已经实现脱贫,但2020年3月6日xxxxxxxx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到今年2月底,全国已脱贫人口中有近200万人存在返贫风险,边缘人口中还有近300万存在致贫风险;广东省扶贫办2020年3月14、17日披露的信息也指出,当前省内有2.3万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存在返贫风险,有5.7万非建档立卡的边缘人口存在致贫风险。为了能够顺利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也有学者称为“后脱贫时代”),消除绝对贫困人口,防止潜在贫困人口致贫返贫,精准发挥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扶贫、防止返贫致贫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1.1.2研究意义
从经济意义来看,加大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力度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满足农村居民就业多元化的需求。此外,保险业将深入挖掘农村地区的保险市场,提升自身利润空间,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从社会意义来看,小额人身保险专门为低收入的农村居民提供人身保障,对绝对贫困人口脱贫,防止潜在贫困人口返贫具有重大作用,大力发展这类保险,有利于推动我国平稳高效顺利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从现实意义来看,广东省自2013年开始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尽管各方对此高度关注,但由于发展时间有限,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等原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并未能完全发挥出它的作用。深入研究广东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助于寻找出最适合广东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的模式,让广东省居民能够享受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带来的益处。
本文试图从广东省实际出发,结合广东省和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寻找阻碍广东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因素,列举一些有价值的举措,提供给保险公司和XX机构参考,让保险更好助力我省进行扶贫,防止潜在贫困人口返贫,让农村经济更快更稳发展,帮助我省平稳顺利高效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后脱贫时代”的扶贫工作提供借鉴经验。这有利于更好发展广东省的经济,乃至全国的经济,也对提高国民生活水平、解决多维贫困具有重要意义。
1.2文献综述
1.2.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研究较为丰富,主要集中在供需研究、运作模式研究等方面。DiaDaCosta(2013)对印度的小额人身保险进行研究,发现贫困人群之间保险需求普遍较低[1];JimRoth、MichaelJ.MeCord,andDominicLiber(2007)根据分析指出:小额保险的保险费用较少,挤压了保险企业的利润空间,以至于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小额保险的相关业务[2]。TheMicro-insuranceCenter(2017)通过分析多个贫困国家的小额保险产品,找出了农村居民最需要的险种以及产品方面的不足[3];此外,相关研究通过实证分析证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扶贫作用,Yao(2013)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得出小额保险能够降低贫困程度并且能够可持续发展,它的存在和发展的很有必要[4];XavierGine和DeanYang(2015)通过在Malawi进行实证分析,证明农户投保小额信贷保险后,他们的收益提高了20个百分点[5]。
总结国外学者的经验,小额人身保险对贫困人群的作用巨大,有利于各国解决贫困问题,但是需求侧的收入水平、保险意识、文化程度等因素以及供给侧销售模式、产品设计等问题都制约该险种的发展。
1.2.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引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时间比较迟,国内学者的文献主要集中在研究如何借鉴国外发展小额保险的成功经验以及引入一些成功的治理经验。叶文真(2017)研究印度、孟加拉国等地区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状况,结合我国国情后从制度、产品、公司形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对策和建议[6];周雅倩(2017)研究印度和菲律宾的小额产品,从监管和运行模式上提出建议[7]。同时,也有不少学者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供给侧和需求侧进行研究。郭军(2019)主要探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性质,得出这一类保险具有低保费、适度的保障以及简单的理赔程序等的特性,能够有效弥补农村居民人身风险的保障不足,会得到农村地区居民的青睐[8];廖朴(2019)主要从农村居民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农村居民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高度认同是因为这类保险具有保险费低廉,投保方式简便,理赔流程迅速等特点[9];马博(2015)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状况进行深入研究,结果显示这类保险能够有效保障低收入群体,得到农村居民的高度认可,有着巨大的需求潜力[10]。鄢然(2018)对常德市居民进行调查分析之后,认为居民不购买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原因是农村居民担心手续可能会比较繁琐、对XX及银行的借款政策的不信任以及农户不愿承担过多的费用[11]。邓涛涛(2012)通过构建数学模型分析得出: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奖惩机制,构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数据信息系统,开发具有储蓄性、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来提高保单续保率和防止逆向选择[12];陈超群(2014)通过对粤西地区的实地调查,认为困扰广东省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三个:缺乏有效机制、成本问题导致保险公司怠于开展业务以及农村居民对保险公司缺乏信任[13]。
此外,针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扶贫作用和运作模式展开研究也有一些。孙健(2007)在文章中表示,小额保险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对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规避特定风险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14]。周园翔(2017)从精准扶贫的视角分析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作用,认为它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可以为贫困群体提供一定人身保障,减少雇主的顾虑,进而能够消除贫困群体在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有利于贫困群体的顺利就业,帮助贫困对象更快脱离贫困[15]。江洁(2018)从精准扶贫的角度研究保险扶贫的路径,认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帮助农村居民及时挽救自己的生活和再生产,还能有效弥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保障的不足。同时,还指出小额贷款保险不但可以降低金融信贷机构的损失程度与追偿成本,还能一定程度上减轻借款人家属的偿还压力[16]。何颖镟(2014)认为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险的供给模式应该以商业模式为主导,XX支持为辅,探索多种模式协调发展的小额人身保险模式[17]。
综合国内外文献来看,大多数文献是在绝对贫困未消除的背景下研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指出其需求、产品、监管、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但当进入2020年以后的“后脱贫时代”,贫困的标准和定义将会发生改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问题将会随之更改,目前的相关理论研究并不能精准指导日后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鉴于这种情况,本文选取已经消除绝对贫困的广东省地区作为例子,探讨进入“后脱贫时代”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能面临的问题,寻找与“前脱贫时代”异同,并针对性给出举措。
1.3研究内容
本文通过走访谈话,分析数据以及查阅文献等方法充分了解广东省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的实施状况,倾听居民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意见和建议,查询保险企业对这类保险的经营状况以及广东省的贫困状况。然后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保险产品设计理论、保险经营管理理论、供给需求理论、国家政策为指导,分析当前制约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问题,以及小额人身保险对潜在贫困人口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可行办法,指导保险公司更好在广东省内发展该险种,服务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后脱贫时代”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参考,防止已经脱贫的居民或即将脱贫的居民再次返贫,充分发挥保险转嫁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1.4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从潜在贫困角度利用供需理论、金字塔理论等进行分析,从一个新颖的角度指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如何在“后脱贫时代”更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更好支持国家的扶贫工作,同时广东省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研究不多,本文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该方面的不足。
由于本人知识水平有限,缺少全面的实地调查,文章缺少足够的数据进行支撑,文章的说服力有所不足。
2相关概述
2.1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起源于印度、孟加拉国等发展中国家,首先被国际上的权威机构进行定义,CGAP(国际贫困扶贫协商小组)认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按照风险的发生概率及运营成本来收取小额保费,以帮助农村地区中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国内目前对小额人身保险并无权威的定义,在参考国外的定义后,2012年颁发的《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下面称《2012方案》)对其进行相关描述,认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保费低、保障全、保单简、核保易、理赔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人身风险保障的保险,本文采取该定义。
2.2潜在贫困
对于贫困的理解有很多种,大众公认的分类方式是从经济学角度,将贫困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按照2011年的国家标准,绝对贫困线是人均年纯收入2300元。目前我国处于绝对贫困阶段,将在2020年后彻底消除这类贫困,从而进入相对贫困阶段,李小云(2018)指出潜在贫困群体将会成为这个阶段扶贫工作新的目标群体,这类群体的特点是虽处于贫困线之上未陷入贫困,但会由于抵御风险的极度脆弱而极容易落入贫困陷阱[18]。早在2013年,陈宗胜(2013)已经对潜在贫困者进行定义:已脱贫但处于贫困线(人均年纯收入2300元)上一定范围内,极容易返贫的人口[19]。由于相对贫困阶段的贫困具有多维性、复杂性等的特点,至今学术界仍在热烈讨论,并未有统一认定潜在贫困者的标准。本文采用陈宗胜的定义。
3广东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现状
3.1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政策支持状况
自2012年保监会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以来,广东省各地区积极召开相关会议,部署并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工作。广东省人民XX办公厅2016年印发《广东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指出,支持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通过以奖代补等财政支持方式,不断拓宽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品种数量和保障额度。2016年xxx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通知,要求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扶持小额人身保险发展。
此外,XX除了对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进行财政支持之外,还会对投保小额人身保险的贫困群众进行补贴,补贴力度一般为保险费的80%,剩余的20%由投保人自行承担,这极大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投保积极性。
3.2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状况
3.2.1产品类型
《2012方案》对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情况作出概述,保险金额范围应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其中定期寿险,以及除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的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健康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高于50,000元。保险期间在1年至5年之间,其中团体保险的保险期间应为1年。试点以来,中国人寿、中国人保、泰康保险等保险公司积极推出多款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险种种类较多,下表以中国人寿为例进行介绍。
表3-1中国人寿主要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团险要求5人以上投保)
据广东保险学会提供的信息,广东XX及保险机构向农村居民提供的险种基本与上述一致,特别指出还有进城务工人员保险,并将广东省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类型分为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专属保险产品和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前两大类险种属于比较常规的险种,能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农村居民的身故、伤残等风险,一般以团体投保为主,至于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政银保”合作的新型险种,由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扶贫手段一般以银行储蓄和提供小额信贷为主,虽然农村居民可以从中获益以脱离贫困生活,但又会因一些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重新返贫,这不仅对脱贫工作产生负面影响,更会影响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安全性,让贷款无法重复利用,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农户在贷款时一般需要购买小额信贷保险,以此来补足常规金融扶贫手段的缺点。此外,近年来广东省为了满足老年居民对医疗的需求,广东保险业积极推出“银龄安康”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这款保险主要是为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打破老年群体不能购买小额保险的局面。
3.2.2产品销售模式
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总体上看十分相似,国外可以归类为三种销售模式:第一种是合作代理模式,即保险企业与各个地方的社区机构合作,进行小额人身保险销售;第二种是互助保险模式,即在一个互助组织里,组织成员既是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每个人可以拥有一份小额人身保险服务。第三种是微型金融机构模式,即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针对性为客户设计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务求要求产品与客户需求相契合。在国内,主要分为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XX支持下的半商业化模式、多主体合作模式以及存款信用和合作社网络模式等[20],这几类模式与国外的第一和第三种模式大体上类似。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升保险公司经营利润,有效规避来自投保方和专业、兼业代理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广东省在实务中一般以团体投保的销售模式为主,即为通过一张保险单直接承保当地所有农村居民的全村统保方式以及承保一个家庭的小型团单模式,缺点是不能针对性为农村居民提供风险保障。其次,也有部分保险企业通过专业代理公司或者兼业代理机构向农村居民提供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优点是降低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成本,同时使让公司业务开展得更广,不足之处为需要向代理公司分配一定的经营利润,降低自身利润率。这两种销售模式在前期有吸引各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投保,但随着农村居民对风险需求的增加和多样化,保险公司必须寻求新的销售模式。
3.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扶贫成果
广东银保监局和XX机构多年来着力推动普惠保险发展,多维度为贫困人群参加保险项目提供支持。总体上看,慧保天下在2019年指出,广东省辖区保险业参与的保险扶贫项目覆盖全省95个区县,参加保险的人数将近300万人次,提供风险保障1.45万亿元。广东省银保监局的相关数据也指出,截至2018年,全省共有32个县(市、区)开办了45个保险扶贫项目,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人身健康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等扶贫保险产品服务。其中银保监局指出2017年省内健康保险(不含大病保险)承保贫困户13.77万人次,提供风险保障67.15亿元,支付保险赔款216.44万元;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贫困户43.06万人次,提供风险保障371亿元,支付保险赔款64.07万元;其他类型的保险(不含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承保贫困户185.35万人次,提供风险保障725亿元,支付保险赔款208.42万元。此外,保险行业还以捐赠形式向建档立卡贫困户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7年曾向全省32万名6至18周岁建档立卡未成年贫困人口捐赠保险期限2年、保额7万元/人的综合意外保险[http://guangdong.circ.gov.cn/web/site15/tab868/info4112427.htm];
此外,为了满足农村居民对风险需求的多样化,广东省发展一揽子小额人身保险的成果也较为突出,如江门市为全省65周岁以下贫困人口提供涵盖人身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住院补贴、重大疾病等一揽子保险保障,保额达18万元/人;河源市“扶贫保”为60周岁以下扶贫家庭提供涵盖意外伤残或身故、意外伤害医疗、重大疾病、疾病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等五类保障,截至2017年5月底,河源市已有14人次获得共计42607.73元赔付[夏瑾慧等.广东省保险扶贫工作概况及浅析[J].上海保险.2017(12):57-60]。
4广东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扶贫实践中的难点
4.1潜在贫困群体的识别机制失灵导致保险保障不足
目前广东省内返贫致贫现象以及一些扶贫机制的失灵,使得潜在贫困人口大量存在,但是却未能有效识别潜在贫困群体。按国家现行贫困线看,广东省地区潜在贫困人群即为相对贫困人群,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基本能发挥好防止返贫致贫的作用,但是,若按照广东省现行的贫困线(相对贫困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涵盖范围就不够全面。左停(2020)提出进入小康社会后相对贫困群体可以分五大类:一是脱离绝对贫困的人群;二是“转型中的贫困”人群;三是无法克服社会结构性障碍的人群;四是以劳动力形式流入城市的人群;五是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人群[21]。相比于《2012方案》列明的服务人群,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还未能覆盖城镇残疾人群体和患病丧失劳动力的儿童和妇女、脱离相对贫困的边缘人群等。学术界对于潜在贫困的相关研究较少,也未能对潜在贫困进行精确定义,对人群进行划定,但随着贫困线的改变,新的潜在贫困人口必然会不断出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涵盖对象也应不断改变。广东扶贫办的相关信息指出,广东省以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作为相对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截至2016年底,扶贫信息系统已录入相对贫困人口66.4万户、173.1万人,基本完成了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工作,按照省公安厅农村户籍人口计算,全省的贫困发生率为4.55%。全省相对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前3位分别为因病(36.2%)、缺劳力(23.3%)、因残(19.9%)[广东扶贫办http://www.gdfp.gov.cn/]。显然,与其他针对绝对贫困的地区情况不同,广东省贫困人群的人均年纯收入已超过国家2011年规定的绝对贫困线2300元,扶贫的工作重心在2016年已经转移到相对贫困上,与“后脱贫时代”的扶贫对象一致。正因为省情的差异,借鉴试点地区产品设计的小额人身保险在广东省的扶贫工作上并未能发挥最大化作用,尤其防止潜在贫困人群致贫返贫的作用较小,这与由人身风险引起的致贫占了50%以上的现象相吻合。
此外,总体上看,根据国家统计局披露的信息,我国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021元;广东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118元,增长8.5%,增速比前一年提高0.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818元,增长9.6%,增速比前一年提高0.8%。广东省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均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并且与前一年的指标相比,呈递增趋势。同时,图4-1中显示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对医疗类产品和服务的人均消费支出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有更大的需求。广东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起步较晚,其产品设计多是参照贫困程度较深的试点地区,以至于产品的保险金额无法有效满足居民的需求,导致保障不足。其次,《“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指出,2020年广东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1539万,占比升至15.9%以上。在广大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文化一直影响着许多农民,当独居老人难以适应快节奏和现代化的城市生活方式,无法随子女进城养老,也或者由于重乡土情怀,被迫与进城务工的子女分开,这都会使独居老人面临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困境,居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增加,但当前并未有相关小额养老保险对社保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补充。
图4-12013-2018城镇和农村医疗保健人均消费支出(单位:元)
来源:《2019年广东统计年鉴》
再从区域来看,根据2019年广东统计年鉴,广东行政区划涵盖21个地级市,20个县级市,34个县,3个自治县,城镇人口为8021.62万人,乡村人口为3324.38万人,乡村人口占比29.3%,按区域划分为珠三角地区、粤东地区、粤西地区以及粤北地区。
表4-1广东省区域划分
由图4-2可以看出,2015-2019年珠三角地区保费收入大幅度高于其他区域,根据保费收入与经济水平的正向关系,反映出珠三角地区的经济水平也较高。经济状况的发展差异使得各个地区贫困状况也存在差异,广东省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并未针对不同区域设计不同的方案,以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主要活跃在粤东西北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图4-22015-2019年广东省分区域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根据广东省银保监局和深圳银保监局数据整理得
总而言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未能针对不同贫困状况地区以及不同贫困群体设计险种,致使其涵盖对象、保险金额、保障范围等方面,无法有效防止潜在贫困群体返贫致贫。
4.2贫困群体的局限性
4.2.1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不强
存在一些调查显示,广东省农村居民并不排斥商业人身保险的知识或相关信息,对保险的购买意愿也不低,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保险意识已经增强。2019年唐振鑫等对广东省内14个地市的调查显示,农村居民最担心的风险是家庭成员的意外伤害风险和疾病风险;最需要的险种是意外伤害保险和人寿保险,但大部分农村居民购买最多的是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唐振鑫、石道坚等.保险支持广东扶贫工作的实践研究]。这说明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其实并不强,广东省农村地区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是因为农村居民购买了政策性保险。其次,调查还指出农村居民购买保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村干部的动员和XX给予保费补贴,仅有少数是因为保险具有保障作用而购买。此外,据广东保险学会消息,农村居民的户均保费支出较低,年缴保费在1000元以下的占比八成以上,不到一成的家庭年缴费在3000元以上;广东省农村地区人身保险覆盖深度也不高,尽管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居民购买人身保险的占比约为百分之四十,但其中投保“学平险”的人群较多,有效保障也不足。这些现象充分说明农村地区居民的保险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
4.2.2农村居民对产品信任度不足
保险学会对广东农村地区的调查曾指出[广东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现状与前景析.https://mp.weixin.qq.com/s/4atmuf8NxHvqhzyhnNKIVA],受访者不购买小额人身保险是担忧保险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以及诚信问题,且在受访者中选择“比较信任”和“非常信任”保险及保险公司的不足一半。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可能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半强制性有关,对于一些没有风险意识或者对保险有抵触的农村居民,未进行有效说服的情况下依然要求其购买小额人身保险,会导致他们一开始就对该产品产生不满,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此外,由于农村居民的传统观念认为付出就有回报,一部分对该保险持中等态度的农村居民,在因为多年后保险未能给予其有效的回报以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增值服务后,会产生一种付出却没有收获的错觉,从而演变为对小额人身保险不满的人群。长此以往,农村居民对小额人身保险的态度急转下降。尽管广东省农村居民对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较高,但农民的局限性依然会导致该情况的发生。
4.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局限性
4.3.1盈利状况阻碍保险公司的参与
国内外研究都表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利润空间较小,影响保险企业的经营积极性。试点以来,试点公司的选择主要依据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和经营规模,保监会最初选取了中国人寿等四家保险公司,后来又将平安保险、人保寿险等公司纳入可经营范围。尽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已全面启动多年,但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利润空间小,甚至会出现亏本经营的问题,极少数保险公司能够积极参与。
保险公司始终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利润状况是其进入该险种市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由于各农村地区发经济水平、地理位置以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差异,保险公司必须要在前期投入足够大的成本,而即使成功进入农村市场,因为小额保险本身的保险费用较低,其成本回收速度不如其他险种,短期内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这种原因阻碍许多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参与。其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时间尚短,且保险公司以往并不注重于农村地区的保险业务开展,许多不同于城镇地区的风险盲点会加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一些以稳重经营策略为主的大公司,不会过早的进入农村保险市场。尽管这种状况会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逐渐消失,但在目前阶段会使得中小型保险公司无法进入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大公司怠于进入该保险市场。
4.3.2XX的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针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由于利润低、成本高的问题,XX对其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商业价值去拓展具有半公益性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这是保证此类保险能否持续有效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尽管广东省和地方XX都出台了相应支持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政策,但是诸如具体的实际补助、具体的奖惩机制等政策均未有体现,以至于缺乏可以付诸实践的发展机制,少数地方XX甚至未能正确认识到该保险不仅能有助于广东省平稳迈入小康社会,更会为进入小康社会的广东省提供不可衡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以至于未能引导保险公司正确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此外,印度经验告诉我们,XX应全方位支持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比如印度除了进行保费补贴外,还制定专门的法律和创建政策性农险公司负责农村保险的运营。这种多方面XX支持的力度在我国的稍显不足。
4.4农村保险体系建设不健全
4.4.1供给主体的服务水平不高
保险服务理应是包含售前,售中以及售后三个阶段。由于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并不优越,并且农村地区未能给予保险公司足够大的利润,许多保险公司怠于在这些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这就导致有保险需求的农村居民找不到投保渠道,已投保的农村居民享受不到保单服务和增值服务,出险时也无法得到及时的理赔服务。这与孙钰祥2019年调查广东省边沿地区(阳江、茂名、湛江农村)后得出的结果相吻合,即农村居民不选择参加商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赔难售后服务不到位。目前,虽然在广东省内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已陆续开展农村分支机构的建设,但是因为农村地区的工资水平有限,保险从业人员不愿从事与农村有关的工作,导致整个营销服务过程无法有效衔接,以至于使得农村居民对保险失去信心。
4.4.2农村保险队伍的建设跟不上农村保险发展节奏
保险人才无论是在广东城镇地区还是农村地区,都是处于十分缺乏的状态,两者相比之下,农村地区的情况更为严峻。在农村地区的保险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远远低与城市地区,较难吸引高水平的保险人才致力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得不降低要求聘请一些非专业人员,这使得农村保险市场的整体服务水平下降,工作人员的非专业性甚至让农村居民对从事农村保险工作者产生偏见。而对于广东农村居民来说,由于缺乏相关保险教育知识,他们购买保险时期望营销人员能够为他们面对面讲解相关保险知识,而多数非专业人员不能作出有效回答或者传递错误产品信息,最终因某种失误导致理赔不及时或拒赔,使得农村居民不愿再次投保,甚至会对保险产生怨念,制约小额人身保险健康发展。
4.4.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力度不足
孙钰祥的调查指出,对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43%的人听说过但不了解、42%的人表示从未听说过,仅仅15%的人基本了解,甚至没有人非常清楚[22]。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小额人身保险通常以团体为单位承保,村委会在这个承保过程中起着中间人的作用,农村居民只负责缴纳一定小额费用给村委会再统一交予保险公司,失去工作人员面对面讲解小额人身保险具体内容的机会。此外,农村居民同意参加小额人身保险常常不是因为充分了解该险种与自身需求,而是由于村委会的动员和XX的补贴。这样的购买过程和承保过程,使得农村居民最后只知道自己缴纳了一份保险,但却不知道这是什么保险以及有什么作用。
4.4.4农村保险市场监管不足
南非小额保险的良性发展,与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密不可分,监管的细化有利于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23]。在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监管属于笼统的纳入人身保险监管中,不利于保障贫困人群的特殊需求。此外,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需要依靠XX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但是前者更多是为了社会稳定,后者是为了盈利。保险公司为了迅速占领农村保险市场的份额,不可避免地无法进行过多的调研工作,甚至在营销过程中利用一些手段。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的监管建设体系发展较晚、农村居民自身局限及农村地区地理位置,时常会出现一些监管盲区,仅依靠银保监的非细化监管、XX的监管以及保险行业自身监督并无法有效制止这种情况,这会导致农村居民无法得到自己应有的保障,进而影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长期健康发展。
5潜在贫困视角下完善广东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对策
5.1深入研究潜在贫困,重新定义小额人身保险
贫困线的改变会极大影响扶贫工作的运行方式,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扶贫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要与新标准契合,才能发挥好扶贫、防止返贫致贫的作用。首先,对于保险金额的设置要符合XXX的经济水平,在“后脱贫时代”的经济水平会比现在高,应要在当前基础上扩大保险金额的范围,更好满足人民多元化需求;其次,在险种设置方面,因为风险类型随社会发展会越来越复杂,必须要放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允许经营的险种,以适应贫困多维性的特点。广东省的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多是借鉴试点期间的产品,与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由于地区发展差异问题,多样化的产品设计才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对于经济水平不高的粤东西北地区,试点产品作用较高,但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具体产品或对试点产品进行相应调整;而对于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试点产品与农村居民需求的匹配度不高,在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时应注意提高保险金额,以满足该地区农村居民的转移人身风险需求;最后,在服务对象方面,要契合好“后脱贫时代”贫困人群的特点。学术界一致认为在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后,贫困线的更改是必然的,而在划定相对贫困线的同时,也应对潜在贫困线进行划定,以此帮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精准识别相对贫困群体和潜在贫困群体,服务尽可能多的人群,还应针对不同潜在贫困者确定合理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尽管这些改变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研发成本,但同样也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并且能够精准发挥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扶贫作用。
5.2完善城乡保险体系,增强居民保险防贫意识
保险体系包含保险设计、宣传、销售、服务等各个方面,建设好这一体系要抓住关键的两点。一是要加大对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力度,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潜在贫困者都对小额人身保险存在需求,加强对这一险种的宣传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XX机构、银保监、保险公司以及乡村基层党组织,应派遣工作员及村干部定期在基层宣传保险的相关知识,同时还要针对性介绍小额保险,突出“保险+扶贫”的益处。尽管广东省居民整体保险意识较高,但是依然要纠正部分村民对保险的偏见,进一步提高广东省居民的整体保险意识。
其次,保险公司要优化农村机构及人才设置,做好保险销售、服务等工作。保险公司的农村分支机构建设程度是影响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城镇这方面的建设较好,但仍继续探索进一步优化的对策,而农村地区与城镇相比就远远不足,目前仅有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和中国人保广东分公司积极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此能够及时为农村居民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这种发展方式非常值得其他保险公司借鉴,唯一的不足之处是成本较高。还有另一种方式是寻找乡村合作代理机构,比如农村信用社、村委会等,并派遣保险专业人员协助,该方法可以节省一定的成本费用。而要吸引高素质人才参与农村保险建设,保险机构必须要提高农村保险工作者的待遇,必要时应给予一些补贴,同时还要做好营销人员的培训,探索一种能让农村居民快速明白小额人身保险条款的说明方法。如果能落实好这些举措,居民的利用保险防贫的做法将会越来越普遍,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好保险防止返贫致贫的作用。
5.3创新小额保险发展方式,充分发挥防贫功能
发展新型小额人身相互保险的运营模式,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四种,分别为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广东省小额人身保险运的商业运作模式和保险公司与XX的共同参与的模式,都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是主要以盈利为目的,与小额人身保险的特点并不十分契合,制约着其发展。相比之下,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的组织形式具有非盈利性质,投保人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这种形式更容易被农村居民所接受。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要求较高,而相互保险社组织结构简单,保险费需按具体风险确定,且为事后分摊,这机制符合农村居民的需求,且与小额人身保险的特点不谋而合。唯一不足之处是相互保险社在农村开展通常缺乏保险专业人才,核保理赔工作会受到影响,解决办法是可以寻找第三方机构合作或者聘请专业人才。
此外,要加强一揽子小额保险的创新发展。一揽子保险是指将两种以上不同险种集中于一个保险合同上,以此可以承保企业或者家庭多种保险风险的保险业务。小额信贷保险是指银行向农村居民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时,为这类人群投保的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小额人身保险范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政银保”合作下产生的保险产品,专为小微企业、种养殖大户等人群提供担保服务,以满足融资需求,通常由XX、银行、保险公司按照3:2:5进行比例分担,属于财产保险范畴。这种两款保险在广东省地区的发展程度以及农村居民的接受程度都较高,将小额信贷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一揽子保险方式进行承保,既可以满足农村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显著降低返贫致贫风险,帮助保险公司、银行节约运营成本,更可以吸引更多资金加快完善农村地区的金融体系,这种财产险和人身险的综合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至于一揽子小额人身保险,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做法,一般保障内容涵盖常见的人身风险,只是保险金额相对较低,应进一步优化,给予贫困人群更多保障,充分发挥保险防止返贫致贫的功能。
5.4加强顶层设计,支撑小额人身保险健康发展
政策补贴方面,广东省XX应针对不同的贫困群体,具体列举出补贴小额人身保险的标准,并由地方财政收入发放给购买者,不仅是处于贫困的群体有补贴,贫困边缘的群体也应得到帮助,对于潜在贫困群体的补贴力度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并且申请流程要简单便捷。此外,针对保险公司,XX应给予具体的税收优惠和奖惩标准,还要对创新产品的保险公司进行经济上的表彰,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的积极性。
当然,XX还应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多方位风险监控体系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对于未发生的人身事故往往会忽视,而当事故发生后却会采取一些不当手段进行止损,引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比如在遭受到人身伤害之后,会立即想要购买保险转嫁风险,并在投保时刻意隐瞒自身状况;而受限于农村地区医疗设施及水平,经营结构不能准确掌握这种各种疾病的信息,导致农民与经营公司双方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小额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所以,广东省地方XX应协同保险公司、银保监,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多方位风险监控体系,对城乡相似风险互相参考,对不同风险因素进行区别监测,以应对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比如,利用大数据、可穿戴设备等保险科技构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数据库,以此有效提高保单续保率和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XX应加强有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法律建设,明确指出参与小额人身保险项目的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保证好经营结构以及农村居民的合法利益。
结论与展望
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后的扶贫方式和扶贫对象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在“后脱贫时代”人们对潜在贫困者的关注程度将大幅增加,针对低收入人群设计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必须做出一些调整,尤其是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以及在扶贫方面拥有的优势,首先进行新一代小额人身保险的创新试点既是一次机遇也是理所应当的义务。通过对广东省小额人身保险的现状和扶贫现状调查以及各种相关文献的阅读,得出如何让小额人身保险契合“后脱贫时代”的变化,要求其在产品、政策、经营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比如险种设计上要灵活多变,在认知贫困群体分类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细分,尽量扩大保险人群等。广东省目前对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除了与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关,更因为有自身独特的社会情况。加快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和创新,有助于构建好农村小额金融体系,深入解决城乡贫困问题,服务好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战略,有助于保险公司深入农村保险市场,最终惠及社会各阶层人士,提高广东省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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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是在林武平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撰写过程中,他给予了我耐心的指导和热情的帮助!他渊博的学识,高尚的人品,严谨求实的作风,都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此我对他们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至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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