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和社交网络的持续升温,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时下关注度最高的热点之一,其具备的降低金融交易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2010年以来,我国的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10年的549.5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6年的1990.2万亿元。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总交易额为58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85.6%,根据相关企业分析,预计到2020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有望突破48万亿元。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也增速飞快,2015年全网成交额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了288.57%。
伴随着小微企业近十年来的快速崛起,其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逐步提高,小微企业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据有效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小微企业数量达到7100多万,创造了19.1万亿GDP,相当于我国GDP的30%,同时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小微企业本身的资产规模较小,有效抵质押物不足,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导致其难以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在电商平台上进行经营运作的商户更是如此,融资难始终制约着其发展规模,阻碍其进一步壮大。
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比较小微企业融资的传统方式和互联网金融模式对解决其融资难问题的效果的差异,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新的思路,同时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当今摸索前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在理论意义上,由于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才刚刚兴起,国内外关于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的理论研究虽然不少,但是大多是分开研究,相关的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研究却很片面,因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索了三大主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小微企业参与融资的相关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其优缺点,进而提出小微企业融资的创新模式,并研究这种创新模式的可行性,由此为之后的研究做一定的铺垫。
在现实意义上,民间存在的大量投融资需求能推动互联网这一新的商业模式大显身手,发挥出其透明度高、参与性强、中间成本低和操作便捷等诸多特性。这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问题,推动小微企业融资互联网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章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难题,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
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分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和小额信贷融资研究两个方面。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Mishkin和Strahan(1999)认为,电子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黄金和浮动贸易的成本,有效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问题产生了巨大影响。Sato和Haokins(2001)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融合与竞争共存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使金融市场,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以及传统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产生震荡。Economides(2001)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现行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构成挑战,加速了金融交易的传播,并引发了网络安全,隐私保护,信息淹没和信息过滤等互联网融资的新问题。BergerS,GleisnerF(2001)认为,金融市场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规范资金供需,而不需要中介机构借款人和贷方之间借款。电子信贷平台的中介服务可以大大提高借款人的信贷条件,减少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小微企业的贷款研究中,Stiglit和Weiss(1981)认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三个主要原因。银行针对银行和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各种问题,实行对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的方式,以确保银行资金安全恢复,使得小微企业贷款变得更加困难。Berger和Udell(1998)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发现随着企业发展和融资经验丰富,小微企业的生命周期不同。不同的生命周期对应不同的金融周期,也就是说,他们的财务需求和期权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小微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生命周期来选择适当的融资。Berger和Udell(2002)认为,贷款可以分为商业贷款和关联型贷款两种形式。前者是根据借款人的客观信息,将财务信息传递给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者是根据借款人的主观努力,向金融机构转交软信息取得贷款。中小微企业的客观条件导致其不适用商业贷款,故其在融资过程中更加重视关联型贷款。有效的关联型贷款可以减少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信息透明度,使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研究深入而具体,广泛运用统计测量工具,通过实际数据获得研究证据。但是,国外商品经济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差距仍然很大。金融市场,金融体系和经济体制也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直接体现在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中,环境的差异导致这些研究的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直接用于解决中国小企业融资壁垒的小问题。
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和小微企业融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探索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性质。谢平、周传伟(2012)首先提出,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不同,也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不同。郑联盛(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概念,思想,流程和业务方面的推广,升级和创新。王国刚等(2015)指出,互联网金融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局限性,采用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漏洞套利,强调需要防范金融泡沫的出现。吴小平(2015)从理论层面上来,构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结构,并指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互联互通的功能是生存发展的基础。
二是现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李渊博等(2014)利用省级面板数据,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商业银行经济发展的关系。他的研究结论表明,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商业银行的发展起着长期的替代性。沈悦、郭品(2015)通过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的建设,实证证据表明,通过技术溢出效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高了银行的全要素生产率。孙杰等(2015)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融资的差异,探索了二者整合发展之路。
三是互联网金融研究侧重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戴东红(2014)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撑作用。郑志来(2014)基于大数据技术,从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方面的作用。现有的关于社会融资研究结构的文献主要集中在货币政策,融资结构和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的关系上。黄隽(2011)分析了社会融资变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并提出将融资规模纳入宏观调控目标。夏祥谦((2014)从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经济增长方面研究了社会融资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发现融资结构的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有一定的抑阻碍用效。关于企业融资选择的研究文献则表明,宏观经济因素,货币政策冲击和企业家信心均会影响企业融资方案。
第二章小微企业传统融资模式分析
一、小微企业传统融资模式现状
中国目前的小微企业传统融资方式主要是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是经济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在自身内部进行的资金融资。内源性融资有四种主要方式:一是通过盈余供应企业资本链。这是所有公司优先考虑的一种方式,这要求公司尽可能增加收入,并减少税收和成本,以减少股息;第二,吸引合作伙伴投资融资。吸收股权融资而不支付固定利息,企业面临相对较小的财务风险,但这种方法会稀释公司原有的管理权益,从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三是通过票据贴现方式进行融资,即将未到期的应付票据向银行出售,并支付一定贴现利息来获得融资资金;四是通过典当资产获得资产确认价值企业的短期资金。
企业的外源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就是资金需求者向资金供给者直接融资的方式,比如企业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吸引XX投资或风险投资等。间接融资就是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的向资金供给者融通资金的方式,一般包括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民间资本借贷等。
二、小微企业传统融资模式困境
根据央行统计显示,我国现在大约有近五千万家小微企业,截至2016年12月末,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2.1%,占比比上年同期高1.6个百分点。但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状况仍在持续,2016年没有出现整体明显好转的变化。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的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显示,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状况仍未见明显起色。中小企业发展指数于2011年第二季度跌至景气临界值100以下,虽然2013年有所回调,于2014年第一季度短暂回升至95.9,但随后一路下滑。2015到2016年全年都呈现地位趋稳的运行态势。此外,渣打中国中小企业信心指数(SMEI)和经济日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运行指数也都表现出类似的特征。
从上述融资模式分析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虽然多种多样,但是真正有效的融资渠道极其有限,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小微企业长期健康、持续、稳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融资结构单一。融资结构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体系结构,二是小微企业在融资时的结构。就金融体系而言,我国大型金融中介占据了市场主体地位,中小微企业金融中介还相对较少,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还有很多政策屏障。就小微企业融资结构而言,虽然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进行融资的意识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总的来说,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主要还是依靠自身积累。
(2)融资方式匮乏。从内源性融资来看,我国小微企业的现状还不是很好。这是由于小微企业分配在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导致的,另外现行的税制使小微企业没有税负优势,而且折旧费过低,无法满足企业更新改造其固定资产的需要。从外源性融资来看,小微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多种渠道,但目前我国这方面渠道却并不通常。据统计,60%以上的小微企业难以获得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即使获得了中长期贷款的小微企业,其借贷资金的,满足率也较低。其中,能满足需要的仅有16%,部分满足的占52%,而有31%的不能满足需要。
(3)融资成本高昂。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以及相关筹资需要的费用。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呢个,金融所有制歧视等原因不仅难以在借款方面享受利率优惠,而且因为存在道德风险和较高的征信成本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更多的浮动利息。目前,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大多采取抵押或担保的形式,不仅手续冗杂,而且小微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这些都是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融资条件苛刻。虽然有XX扶持、上市融资、创业投资、产权交易、集合发债、小额贷款、私募融资等多种方式,三十门槛过高,限制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比如在意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通常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在借款期限方面,小微企业由于缺乏固定资产,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而长期贷款则会被银行拒之门外;在资本市场方面,尽管我国已经成立了创业板块,但是证券市场的门槛依然较高,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公开市场筹集资金比较困难;而在私募融资方面,政策法规还不健全,私募融资常常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
(5)XX政策乏力。虽然我国XX也曾制定有较强针对性的政策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但长期来看,这些政策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但是由于信息损失、操作难以控制,导致经过层层传递后,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玻璃门”、“弹簧门”普遍存在。
(6)信用体系落后。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难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要。据统计,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不良贷款率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品均不良贷款率高出20%左右;同时,贷款质量较差也影响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仍然很落后,XX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收到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贷款风险等。
三、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传统对策
一、形成产业集群或商业区。产业集群是指某一具体领域通常以领先行业为核心,大量与行业挂钩的企业和相关支持机构在空间上聚集,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强大,持续的竞争优势现象。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可担保资金少,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单一的小微企业就是这样的情况,如果单一小微企业按照行业或集群联系起来,其规模就会变得相当可观,融资问题也就比较容易解决。但由于小微企业种类多,区域差异等因素存在,小型企业产业集群的形成依然需要相应的成本和时间。
二,培育创业板市场融资。创业板市场也被称为二板市场或中小企业市场,其要求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规模相对于股市要松散一些,但对信息披露的目的和主要要求的范围却相当严格。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前瞻性的市场,只要企业有较好的发展和增长空间,就可以在创业板上市。它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主要是吸收有创意或潜力的公司。但是,中国目前的创业板市场远不及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有关法律制度也相对空缺,没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监督制度,在这些实际的情况中,使得小微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下的融资模式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含互联网银行,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微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互联网理财六种模式。其中,互联网银行是指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平台实现在线转账,投资以及财务管理,并为在线交易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与国内外银行的电子商务交易签署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提升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为双方提供支付方式。;P2P网络贷款模式是指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本贷款的资本供需模式。大数据金融是指依靠大量非结构化数据产生的电子商务交易,通过专业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服务。众筹则是指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其创意项目,以提供回报的方式募集资金;互联网理财主要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取理财服务,包括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交易、网上理财信息查询、理财信息分析、个性化理财方案设计等。
二、互联网融资模式的SWOT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S)
1、成本优势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生产和采购的成本非常低,各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障碍逐渐减少。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具有很大的成本优势。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网络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银行的物理功能,不需要建立一个线下网络,因而节省了大量的资金和管理成本。相比之下,传统金融机构则需要建立大量实体网点,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融资销售渠道广泛,销售成本低。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汇付天下等),门户等渠道都可以被互联网金融用作销售资金,保险和金融产品等。销售效率高、销售成本低都能使互联网金融在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
2、效率优势
互联网金融活动既能运用互联网活动中的边际效率递增规律使运营效率提高,又能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构筑金融活动的“长尾基础”。个体交易主体量大、零散、异质的金融需求难以在现有金融服务模式下被满足,互联网优化了个体金融服务的供需模式,使融资的时间、空间及数量得以扩展,从而形成互联网金融的“长尾市场”。互联网金融突破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为客户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只要有网络,电脑或手机,客户可以随时随地投资,贷款或理财而不需要去实体网点排队等候。
3、技术优势
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是互联网金融主要目前采用的技术手段,大数据的价值是使部分数据结构化,在短时间内挖掘出有价值的数据,而云计算则将大数据集中处理并分配来提供解决方案。例如,阿里小贷可以分析用户的交易记录,资金流量,信用记录,绩效能力等做为其信用评级的依据,不需要与商业银行一样要求必须有资产抵押品。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运营成本。阿里也通过平台中大量积累的数据,挖掘出很多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潜在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并根据此向这些小微企业提供金融帮助。
(二)互联网金融的劣势(W)
1、金融产品设计经验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拓展金融服务的服务范围,以获得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其产品设计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巨大差距。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开发了数百年,经历过多次金融危机,金融产品设计能力比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更强大,所以互联网金融应更加强他们的金融产品设计。
2、信用体系欠缺
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信用体系上具有很强的优势,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的便利,尤其是P2P电商小贷企业的业务必须以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作为基础,如果缺乏信用体系就容易发生各种风险问题。因此,建立覆盖面广泛、受众宽泛的征信体系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3、风险控制经验缺乏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法律监管还有所欠缺,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也尚不健全,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法律和政策风险。而且因此,互联网金融在风险预防,评估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上还需要加强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的机会(O)
其一是互联网的开放性。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虚拟本质,其经营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物理界限,具有明显的区域开放度。二是提高了信息处理能力。信息通信技术和云计算的发展,可以使得获取借贷者信息成本变得很低,奠定了风险管理和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三,信息在社交网络中的形成和传播。社交网络把真正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关系数字化地延伸到网络,是发布、转让和共享信息的平台,同时还建立了自愿共享和分享机制。四是支付方式的创新。第三方支付方法的创新使在线支付和移动支付更加安全和方便。
(四)互联网金融的威胁(T)
1、内外部竞争
电商企业在金融市场中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一个是来自行业内部的压力。目前,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阿里、京东、百度、腾讯等企业都在开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业务,随着他们的互联网银行业务越来越全面,竞争也将进入广泛、白热化的阶段。
另一个是来自行业外的压力。银行首当其冲,电商有着互联网金融业务长期的数据积累和强大的技术优势,这加速了其进入金融行业。而银行则是凭借客户和资本的优势开展网上业务,比如招商银行借助自身的电子银行开展的“招行生意贷”、“招招盈”等金融衍生品,中国银行建立电商平台“云购物”等。如果电商企业和银行能够加强合作,形成联盟,则能互补优势,提高业务水平,避免恶性竞争。但是由于两者存在企业性质的不同,企业经营战略和合作问题上容易出现分歧,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电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在利用自身优势构建体系,形成竞争威胁。
2、政策、安全等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领域一样具有风险,如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政策风险等。此外,互联网金融还带来了新的风险种类,如信息安全风险、技术风险、特定的法律与制度风险等。这些风险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不小的冲击,所以需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和及时的防范。
三、传统融资模式与互联网融资模式的比较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为传统金融模式带来了新思维和新渠道,同时也为我国小微企业发展增添了活力。银行作为小微企业传统金融下的最主要融资渠道也存在着弊端,以下将对互联网金融信贷模式和传统的商业银行信贷模式展开对比分析。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创新模式探索
一、电商小贷模式
该模式指的是电商公司以其长期运营互联网的操作经验,以及积累的大量数据,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或银行合作,打造一个供货、销售、融资到结算的整体流程。这种模式其实也是一种平台放贷模式,但与P2P借贷模式不同的是,这里的资金供给方只有一个。具体模式流程如下图4-1所示。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通过电商平台来实现,因而平台的运营商可以透过互联网获得大量关于其平台企业的经营、销售、资金以及消费者评价的数据,透过这些数据可以建立电商平台企业的征信系统,从而解决传统金融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阿里金融、京东商城、苏宁、网盛生意宝、及慧聪网等电商在过去几年里纷纷进军电商小贷,其中以阿里金融、京东商城最具代表性。
“阿里小贷“是电商小贷的典型代表。截止至2014年上半年,阿里小贷累计发放贷款突破2000亿,服务的小微企业达80万家,户均4万元,不良贷款率1%。
阿里小贷产品一共有5类模式,其中以订单融资贷款、信用贷款以及网络联保贷款三种模式最为典型。
(1)订单融资贷款
“阿里小贷”的订单融资贷款模式仅服务淘宝卖家,淘宝卖家以交易后的应收账款为担保,由“阿里小贷”发放贷款,可贷金额为订单金额的95%,淘宝订单融资贷款的具体流程如下:买家购买商品,当卖家已发货,等待买家确认付款后,“阿里小贷”将按订单资金主动还贷。这种贷款方式申请流程简便,还款方便,最长还款期限为1个月,而且资金周转快,利用率高。
(2)信用贷款
这种带快模式是在无需抵押、无需担保的情况下,淘宝店主凭借自己的信用向“阿里小贷”取得日利息为0.055%的贷款。“阿里小贷”向借款者的店铺进行信用评级来获取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根据信用水平的大小制定有差异的信用额度,信用水平越大的借款者,其信用额度越大。
这种贷款方式一般通过网络视频来审查,与传统银行的实地考查不同,阿里巴巴的调查足不出户,仅仅依靠视频对话就能完成,这样不仅可以为借款人节省审查成本,而且还大大提高了贷款审查的效率。此外,这种信用贷款模式还对贷款对象的区域有所限定,贷款的使用十分灵活,在获得信贷申请后,五分之四的资金将向客户的银行卡发放,剩下五分之一的资金则由客户的个人帐户接收。需要收回贷款时,客户只需要在其信用账户中输入相应金额,系统会在1-2个工作日内自动将相应数量的钱转到客户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在贷款期限内客户可循环使用。
(3)网络联保贷款
网络联保贷款类似于一种团体贷款,由三家或多家企业组成贷款联盟,以联合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联合中的成员实施共同责任制。其担保机制也能够促进联合体内成员之间的资源和信息共享。同时,阿里巴巴根据自己建立的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对联合体成员的交易和信用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并提交给银行,从而提高了借款人和银行共同的效率。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通过联保网络这种更安全更方便的方式,银行已经收到了超过50%的高品质新增客户。
网络联保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见下图4-3所示。
而京东除了跟随模仿淘宝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另一做法是与银行合作,结合供应商评估,结算,账单处理等系统和网银银行等电子渠道,将平台数据转化为银行批准信用额度,银行完成独立审批,发放贷款。京东凭借自己的信用做担保,与供应商进行三个月的贸易合作,根据评级体系自动设定供应商的最大融资限额,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银行申请最高金额的贷款,在完成京东交货且对账无误后,银行收到京东指令供应商付款结算,贷款也可以按贷款也可以根据日常利益。京东从中获利,供应商提高了现金流量,银行也收到了贷款利息。
二、P2P小贷模式
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是指资金持有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资金借贷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一种民间借贷方式。它将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库技术运用到民间借贷中,使之阳光化、科学化、公开化,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
国内的P2P借贷平台最早出现于2006年。自2010年以来,P2P平台数量均保持者较快的速度增加。据网贷之家数据分析显示,截至2016年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为2307家,相比2015年增加了63家,增长率为2.81%。其中2016年当年新产生938家,比2015年减少218家。另外,未纳入网贷指数、但作为观察的P2P网贷平台有1872家,他们的成交额占市场全体成交额的近十分之一。市场总体一共6635家P2P网贷平台。
2015年后,P2P借贷行业出现了爆发式的宣传,,几乎所有媒体网站都曾出现有P2P平台的广告,铺天盖地的宣传带来了P2P投资人几何级的增长。2016年网贷行业借款人数与投资人数分别约为876万人和1375万人,较2015年分别增加207.37%和134.64%。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参与到P2P借贷活动中来。
小微企业相对较小的融资需求和相对弱势的资信特征使其难以从则很难正规金融体系获得及时有效的金融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P2P借贷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本文以红岭创投为例,分析P2P借贷平台帮助小微企业融资的具体模式,进而总结其存在的优缺点。
红岭创投的网贷模式主要是:借款人凭借其真实信息注册为网站用户,提交资料,由分公司初步审查,然后报给总部风险管理部,如果借款人的所有资料通过总部审核,公司的计财部就会将所有借款信息发布到网上成立标项,网站的其他用户可以来竞标此项借款,由此成为实际贷款人。而借款人提交给网站的借款应在10天内完成。如果投标额度已满,所有成功的贷款将通过员工的审计数据进行汇总。借款人最终确认后,将被转入其账户。
P2P借贷平台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使其在匹配借款人和投资者的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线下资源,在匹配的交易数据中,已经能够筛选出在拥有长期稳定还款记录和现金流的客户资源。除了涉猎早期的投资领域,一些P2P平台还尝试建立孵化区,通过“P2P信用+信贷”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可靠的多元化孵化服务,包括小额信贷,网站支持,天使或风投投资等。以“P2P网贷+孵化器+投资”这样的业务组合实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愿景,以资本为纽带,有效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
虽然P2P借贷服务小微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1120家平台爆发出相关问题,涉及资金近千亿元。这就说明P2P网络贷款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这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也造成了一定的阻挠。
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额度不高,但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的成本却不低,导致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经济性”不如大企业贷款业务。这个症结在传统银行业长期存在,也并没有因为P2P的出现而有本质的改变。
因此,对于大量资产与源于线下的平台,要上线中小微企业借款项目,一般有两种方式:或者自己开发,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自己开发必须有一个能与线上资金量和投资需求相匹配的线下中小微企业借款项目开发和风控团队,这与传统金融机构无异,同样面临成本高/效率低调问题。由于优质项目数量有限,为了满足线上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大部分P2P平台同时也会选择与担保机构合作或者小贷公司等第三方合作。由第三方负责项目开发和风险管理,由于这种方式,P2P平台只是扮演销售渠道的功能,并无核心竞争力,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主要依赖所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而事实上,第三方机构也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尤其是在宏观经济下行,中小微企业普遍出现经营困难,违约风险增加的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借款项目出现风险暴露,影响投资人收益,理性的平台不得不在规模扩张和风险控制两者间作出权衡。
三、众筹融资模式
众筹(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指的是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介绍和宣传自己的项目,投资者对其有兴趣的项目投资少量的金额,发起人筹集项目经营资金。小微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相关金融平台,采用预购和团购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融通资金。众筹融资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小额与大量,融资门槛较低,商业价值不再作为判断其融资资格的单一标准。这种“买+预订”形式向网友募集资金的项目方式式,可以有效收集大量互联网用户的盈余资金,小而大,形成更大的力量,通过给创意人才供财务支持,每个投资者赚取少量的钱来实现互利互赢。众筹的具体流程可以参考下图4-6.
目前众筹主要有五种模式,即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公益众筹和回报众筹。其中股权众筹在国内的发展势头最猛。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相比传统股权融资模式较为简单,不需要支付会计审查、律师审核、保荐承销等高额的融资费用,为一些新兴的创业者开辟了融资捷径。近年来,股权众筹呈现井喷式增长,截止2015年底,单纯的股权众筹平台已有141家,其中2015年上线平台84家,占全部股权众筹平台数的59.6%。2015年,成功众筹项目共1175个,成功众筹金额43.74亿元人民币。
众筹这种方式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如下借鉴意义:第一,众筹能开辟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渠道。尤其能够照顾到小微企业、创业型公司、种子期项目这些传统融资渠道很难覆盖的融资需要。第二,众筹可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传统的融资方式成本较高,众筹网站通过搭建对接平台,大大调动了民间资本,为小微企业融资找到了新的资金来源。此外,众筹模式本身属于直接融资,金融脱媒之后,加速了资源的匹配速度,提升了效率,也极大地降低了资金需求企业的融资成本。第三,众筹平台作为金融领域的服务机构,能对小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众筹平台的服务项目中,很多都包括了对融资方按约履行承诺的监督。比如很多实物众筹网站为了保证融资方按约定给予投资人回报,众筹成功后的众筹款项采取了分批次打入项目发起人账户的规则。第四,众筹平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功能,汇集了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使双方直接对接。第五,众筹还解决了小微企业因信用不足而导致的银行融资难问题,它打破了“纵向信用体系”下评价的信用为主导原则,对于企业信用的认证采取了市场化的/灵活的认证方式。比如,众筹平台会要求小微企业提交相近的商业企划书,包括市场战略、定位、受众分析、盈利模式等,尽最大可能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以便更准确地预测公司的履约能力。
以上这些特征对小微企业改善融资现状都是一个难能可贵的机遇,广大小微企业应学会打开思路,充分了解各大众筹平台特点,找到与自己创业阶段、项目所在行业、项目需要资源匹配的众筹平台,充分利用平台的帮助、资源和指导,找准市场脉搏,找到对企业、对投资人而言最佳的合作和资源互换方式,广泛积极地接触各类融资信息和融资渠道。在此基础上,广大小微企业还应注意分析自身企业的发展阶段、融资目标、企业发展预期、公司治理情况、行业发展特点等一系列要素,从而做出综合选择。同时,小微企业还应充分披露自己的信息,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严格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合法合规披露财务经营数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大数据互联网金融时代保持可持续的发展。
第五章完善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建议与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的风险
互联网融资是用互联网的方式完成资金融通的目的,其道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积极作用。然而在没有获取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体量的增大,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1)监管风险。它主要来自监管模式和商业模式之间的不匹配。跨行业和跨部门等特点是普遍存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包括银行业务,同时还可能包括证券和保险业务,由此在互联网上形成了一些深度融合的金融业务模式。但目前中国金融业采用混合监管模式,不可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网络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加强了监管风险,坏账率、风险储备、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不包括在范围的规定,可能导致监管风险加速聚合。
(2)一些P2P演变为银子银行。引发局部系统性风险。某些P2P平台能进行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它们采用“资金池”的方式运作,这种运作方式本质同银行是一样的,但是却不接受相应的监管。这种将本来属于双方自行交易变成运营方一手主导的交易,本应该属于直接融资的概念,却演变成间接融资,风险积累在中间方,成为潜在的风险源,终将爆发流动性风险或信用风险。
(3)过度创新风险。过度的创新扭曲了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根据第三方统计机构调查显示,“首付贷”、“股票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最高的杠杆数为十倍,导致客户快速扩张的金融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在这一阶段,尽管监管机构对“杠杆化”行为进行了监管,但这种行为仍在以新的方式充斥着市场。
(4)合法性问题。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创新的名义违反了法律和相关政策,非法经营和从事金融欺诈,以获取非法利益。比如整改前许多网络平台建立的资金池,向一些人群吸收存款,贷款项目凭借高利率为诱饵,做虚假宣传,不但数量巨大,而且影响也很宽。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22日,在该行业仍有423个虚假宣传平台,虚假广告行业风险不容小觑。
(5)投资者保护问题。投资者保护问题也是需要政策制定者加强重视的一方面。截止至2016年6月底,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1778家,设计资金近千亿元。由于行业门槛低,许多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信息不透明,缺乏统一的登记机构,外部监管缺失,平台倒闭后投资人无法找到借款人进行资金追偿,或是找到了借款人,因缺少相应的债券关系证据,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
互联网金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基于其自身的海量数据来分析企业信贷融资。如果没有融资公司的数据,信贷和贷款就不会被评估。所以,如果想让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真正的普惠金融,做到贷款的无担保无抵押,就需要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市场公认的专业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机构,并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小微企业的信息共享度。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使小微企业管理信息更加透明化和可实现化,可以有效地缓解小微企业和资本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提高借贷资金有效率
互联网金融平台应选择优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誉,提高人们对网络信用平台的信任,以确保人们贷款的安全。同时,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获取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以确定资金的流动是否符合借款人申请的来源和目的。提供虚假资金来源和目的的借款人,应当以帐户封闭和身份披露形式予以处罚,并且之后不得与之合作。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方面,很多欧美发达国家都较为成熟,可为我借鉴。比如在法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就由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进行监管。而欧盟明确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如是非银行机构,只有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牌照后方可开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并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界定为金融类企业。我国也可根据国情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监管规则。
(三)加强行业监管
积极推进对非存款贷款机构的监管。规范私人融资市场主体,拓宽法律融资渠道。国家预计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已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国人民银行立法事务办公室正与立法事务办公室配合,开展社会舆论研究工作,积极推动该条例的实施。继续依靠反洗钱系统监测和监测非法资金。通过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执法机构的合作,加强报告机构报告可疑交易的监督和指导,以提高非法集资类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同时,我们将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活动清理工作。互联网特殊金融风险不改变,不是非法替代融资当前处置制度安排,通过互联网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整顿的过程中,通过区域转移对融资工作机制的非法处置进行了调查。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此基础上,XX还应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构建,加紧制定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公平竞争、金融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征信管理等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设立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制定互联网金融的部门规章,颁布指引网络金融行为健康发展的文件和国家标准。在以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尊重金融本质和运行规律,鼓励包括P2P网贷、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有益创新,支持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发展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此同时,通过严格执法对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活动进行整顿治理,创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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