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

至2020年,微信注册用户数己突破十亿,用户基数非常庞大,“微商”在电子商务领域逐渐有了一席之地,但随之而来的也有很多问题。为此,本文以研究微商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通过对其微商兴起并流行的原因、发展现状以及优劣势的分析,重点分析微商交易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微商交易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能够积极地推动微商行业向井然有序的方向发展,对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创建良好的商业环境等都能起到积极的推动和助力作用。

  关键词:微商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监管

  1绪论

  1.1选题背景

近年来,微商网购以其独有的优势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具有和其他电商平台相比有独特的优势。4G时代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加速了各行各业的发展速度和处理效率,才会出现网上购物,网上购物的出现进一步使微信社交平台演化成了现在具有的购物功能,现在5G时代的来临,又将会给微商市场带来新的变化。

微商主要是指借助熟人关系形成的一个销售网络,每段关系都是它的一个支点,微商在社交圈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吸引消费者消费的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微商具有三个独特性:第一,微商主体之间具有层级性,大多数是代理或者直销的模式;第二,微商的交易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封闭性;第三,微商模式是一种“熟人经济”,具有关系性。[参考文献:

[1]贾熙宇.微商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财富时代.2019,07(07):45][1]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底,微商从业者近3000万人,微商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元,2017年将保持70%以上的增速,释放出8600亿元。[数据来源于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2016-2020年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DB/OL].百度百科.2017-07-27.第1页]由此我们可以预见在2020年疫情过后微商的发展将会更好。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纵观近几年,我国大多数人都使用手机进行网购,但从整体上看,由于微商网购在我国的兴起时间还不长,因此对微商交易的相关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了我国的微商交易过程中出现立法上的空白,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等问题。

通过对各种文献资料的查阅和筛选,我发现对本篇论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论文有13篇。其中,王新怡.吴萍.胡星辰在《北京印刷学院学报》文章中发表过观点,李凝也提出随着C2C微商队伍的壮大,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诸如没有第三方平台的辅助,大多数微商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淡薄等问题,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C2C微信购物的监管不完善,故经常出现朋友圈内全是广告、买到的产品不符合标准、想要退货极其困难等各种状况。[[2]李凝.C2C微信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9][2]

  1.3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1.3.1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收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和准确的探析,从中形成自己的观点。

1.3.2创新之处

本文主要探讨了在针对微商交易存在的问题作为研究基础,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一些见解,将重点放在微商现存的问题上,其主要创新之处是分析了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通过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能够积极地推动微商行业向井然有序的方向发展。

  2微商的内涵

2.1微商的定义

微商由于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其业界对微商概念暂无统一的标准。微商这个名词的界定,各界观点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张雯迪研究指出,“微商”是主要利用社交网络APP进行产品营销的模式;[[3]张雯迪.微商模式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河北企业.2019,27(08):149-150][3]王新怡.吴萍.胡星辰认为“微商”是一种社交电商模式,通过在朋友圈中的朋友相互推荐分享,向其他人推广产品,通过分裂式裂变的方式,最终完成产品或服务的销售。[[4]王新怡.吴萍.胡星辰.C2C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9,08(07):91-98][4]陆亚洲认为微商的“微”字最早应当是起源于微信的“微”,但随着比其他电商交易平台独有的优势,市场准入低,交流方式简单便捷,打破时空限制,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类型。[[5]陆亚洲.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甘肃.兰州财经大学.2019][5]著名的微商推广导师聂真实认为微商有两种含义:—种是新型的电子商务,即商家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与消费者分享产品信息沟通交流,形成较为稳定的朋友关系,以消费者体验为服务中心的电商行业,另一种则是指电子商务中微型从业者。[[6]聂真实.微商中国用中国智慧创造微商未来[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5:1-220][6]笔者认为微商是一个靠熟人关系建立起的营销网络,通过宣传等营销手段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未来微商会演变成更多种可能,碎片化营销将会成为主流。

  2.2微商的类型

2.2.1C2C式微商

C2C的含义是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微信用户如果想从事微商行业只需借助微信平台通过在朋友圈宣传等营销手段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商品买卖交易,出售代购产品或服务等给消费者的动态过程。C2C式微商大多数的身份是宝妈,学生,也有部分是在职员工,只是把微商当成副业。微商与典型的C2C购物平台淘宝不一样,个人微商不需要在微信平台中开店,也不需要与微信平台签合同押保证金,自由度高。C2C式微商主要以代购、朋友圈卖货为主,典型产品有护颈仪、护肤品,把自己微信列表中的好友都视为潜在客户。

2.2.2B2C式微商

B2C的含义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企业不需要借助任何第三方平台或其它因素,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微商或企业,都需要消费者的信任以及高比例的忠实客户,通过出售商品给客户获得利益才能成功运营。尽管B2C式的微商模式成立了公司,但并不意味着成立了朋友圈,如何让企业与朋友圈建立联系,发挥微商熟人社会交易的优势,才能确保公司盈利。[[7]付琪琪.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破解[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07(07):65-68][7]企业通过各种营销推广渠道,比如建立企业微信公众号推广产品或服务信息或者运营微店,再比如去其他平台上推广引流,例如在线下热门的抖音上发宣传视频,小红书上做软文推广等,把目标用户吸引到微信,引导目标用户订阅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接下来企业要持续更新高质量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激发目标用户的购买欲望,最后达到销售的目的,这些都是企业常用的运营策略。

2.2.3B2B式微商

B2B式微商一般是指商家对商家,微商企业双方通过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流传递,进行微商企业间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的一种模式。B2B微商通过互联网网络的快速反应,力求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微仓是微商B2B集中采购平台,微仓通过自采自营的模式,来解决微商行业的货源问题。

  2.3用SWOT分析法分析微商

2.3.1微商的优势

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微商进行网购,根据问卷星所做的调查,选择微商购物最大的优势在于方便,微商交易是基于熟人关系进行网购交易的模式,对于年龄较小的学生或者是对于年龄较大的消费者而言,通过微商网购不需要进行复杂平台认证和注册,还要绑定个人身份证才能进行支付行为,微商交易只要微信钱包中有钱,他们就能通过和微商进行对话交流就可以完成心仪商品的下单。

2.3.2微商的劣势

微商最大的成功之处是建立在社交圈上,败也在社交圈上。首先微商没有专门的平台监管,微商从业者缺少专门的监管,导致交易混乱。其次消费者通过微商消费方式是一种冲动意识的消费行为,微信用户在朋友圈看到微商发布的产品图片或非常吸引的文案内容,突然觉得不错就进行购买,而不像我们去某个购物平台购物的时候是有一定目的性,比如买一件衣服带有产品名称去搜索,微商要想达成交易,必须得要先吸引到消费者。最后由于微商交易本身具有隐蔽性,支付安全方面存在隐患。

2.3.3微商的机遇

首先移动商务的发展,5G时代来临,为微商创业创造了更大的机会;其次新的营销模式的出现,现代科技的发展,让微商与消费者的接触触手可及,在如今的供应链关系中,分销链条会越来越短,供应链成员层级会越来越短,预想以后的供应链买卖信息会透明化,商品直接生产出来就面对消费者,商品自己找买主等新的变化发生;最后是国家相关政策对微商的创业的支持,比如出台降低微商企业的收税等,会大大减少微商在创业道路上的曲折。

2.3.4微商的威胁

首先网购平台现在的竞争势态呈现白热化的状态,基本上的消费市场已经划分完了。网购消费行业的竞争者众多,微商在同行业内的竞争能力不强。其次微商侵权事件较多,影响微商群体信誉。最后微商营销方式缺乏新意,连续霸占朋友圈、刷动态方式,容易招致消费者厌恶进而拉黑处理。

  2.4交易过程中对微商的基本要求

正所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新的电商法还没颁布之前,对于微商这一群体,没有一部法律真正把微商列入管辖范围。直到2019年新电商法的颁布,将微商这一群体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以后微商的交易活动就有了法律的保障,为消费者权益撑起了保护伞,未来微商管理不再是灰色地带,经营者再也不能逃避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8]汪云凤.聚焦电子商务立法——一场电子商务立法引发的大讨论[J].工商行政管理,2017,7(3):4-4][8]我们就以新电商法作为参照,来谈谈在交易过程中对微商们的基本要求。首先微商从事商品或服务的买卖活动,微商在买卖中应遵循诚信信用的原则,不作违背法律的事恪守商业道德,本分经营。同时微商需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如自家的土鸡等除外。其次微商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即使是不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微商,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以后也是应该去申报纳税。[[9]严书.微商征税法律问题研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32(167):28-33][9]再次微商对自己所卖的产品或服务不能存在虚假夸大的说辞,例如虚假P图自己的销售额、产品图、欺骗误导消费者。最后微商销售三无产品将担负相应责任,微商不得对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任何押金。

  3微商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买方对商品的知情权难保障

知情权是消费者应当知道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权利,微商不得欺瞒消费者,真实的提供产品信息,但在实际的微商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保障。

3.1.1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对商品的了解不全

在微信购物交易与在淘宝平台上购物大同小异,同属于网上购物,网上购物有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交易的虚拟性。由于买家在进行商品的购买时,往往只是通过卖家所展示的商品图片与自行描述的文字,刺激消费者产生想购买的欲望,进而会去购买微商的产品或服务。难以考证卖家有没有对商品的功效、性能、外观等进行美化,进行虚假宣传。[[10]张佳丽.施茵茵.沈杨.张昊.C2C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分析[J].商业经济.2018,07(07):87-89][10]在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就出现很多虚假宣传的事例,例如四川某母婴用品店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乳铁蛋白可以能够抑制SARS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的虚假宣传信息,还有一时间在朋友圈火爆的双黄连口服液,因其据说有抑制肺炎病毒的功效,不到一会各大网购平台的双黄连口服液一抢而空,就连线下实体店几乎买到断货。事后证明,双黄连口服液没有抑制肺炎病毒的功效,如果正常人服用容易导致过敏及伤及脾胃,由此可见信息爆炸时代信息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

3.1.2“熟人社会”导致在交易中的信用缺失

在微信交易的买卖双方通过加好友关联,他们之间很大程度上是了解认识的,所以微商与淘宝等其他购物平台不一样的是,微信的开发者把微信定位是一个和QQ一样的社交软件,并没有进行商品交易功能。因此微商并没有像淘宝等专业电商网站一样的信用评级体系,商品的真实性与否全凭卖家自身的良知。买家决定下单是根据与商家之间的了解或交流,这样的交易过程完全是瞎子摸黑,而卖家就是瞎子手中的拐杖,拐杖不好,自己摔跤了,只能自认倒霉。

  3.2监督权难落实

3.2.1社交平台的监督权难以落实

微信平台一直的定位是社交平台,直到现在发展成还可以购物,由于不是专门的购物软件,所以也没有成立第三方交易平台,目前在微信有个购物频道叫京喜,不过是与京东合作的京东旗下社交电商频道。微商准入门槛低,用户注册微信也并不需要实名认证,只需要用手机号或者QQ就可以注册微信,然后通过扩列加好友的方式,实现目标用户基数的增长,之后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号的软文推广或朋友圈,刺激目标用户购买,把目标用户转变成现实客户,就可以实现经营活动。虽然新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商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毕竟微商不是专业购物平台定位只是社交平台,所以没有统一的管理,微商管理的现状就像一盘散沙,没有专门的平台监管。[[11]杨立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民事责任之解读[J].法律适用,2013,(12):31-39][11]

3.2.2相关XX的监督权难以落实

买卖双方在微信中交易中,是通过“熟人关系”进行交易。微信的准入门槛比较低,身边的朋友,谁都可以做微商。大多数微商都是通过发朋友圈诱导列表中朋友消费,假使卖家是卖劣质产品的,发的商品广告隐晦一点,改用图片或者是其他形式表达出来,也就是隐性广告,买家也难以鉴别好坏,从而上当受骗。所以相关部门也难以判断微商的具体人群,其次微商规模庞大,依靠XX有限的人力和物力难以监管。

  3.3求偿权难实现

3.3.1主体难找

在微信在微信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如果出事了,其卖方主体很难明确。原因有三:其一是:微信只是一个社交平台,注册的门槛非常低,不需要实名认证,手机和QQ号就可以。公司集团及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卖方是通过线下发礼品,还有通过加各种各样的群,从群里面拉人,来扩列。如果出现了买卖纠纷的话,商家完全可以拉黑,或者是屏蔽或删除买家。其二买家即使通过向微信官方反馈求助,微信官方只能做到封号处理。卖家被封号了可以重新注册。其三买家不能通过包裹上面的卖家信息进行追责,有可能上面的信息是虚假的。买家对卖家的实际情况很难掌握,微商也没有专门的微信平台来管辖。

3.3.2举证艰难

微商中买卖双方在与遇到纠纷时,或者是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消费者一般采取的措施有三种:首先是双方私下沟通解决,其次是协商解决不了选择仲裁。最后实在解决不了,都会选择去法院上诉,任何官司都要讲究有理有据,一般是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微商的特殊性是他们的交易有隐蔽性、私密性等的特点。通常交易的时候是在微信聊天框中进行,这又涉及到了电子证据如何定性的问题,如果聊天记录被删除了,只通过交易数据或其他数据,难以构成有力的证据。所以说因为微商的特殊性,举证过程非常艰难。

3.3.3投诉无门索赔难

微信的买卖双方是通过微信平台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的交易,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距离性等性质。首先消费者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多数都会选择协商,协商不成,有大部分人都不会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因为有一些商品的数额没有那么大,选择法院来解决的话,其中的投诉成本往往大于其商品的本身,如果败诉了,更是得不偿失。所以大部分的买家,在遇到商品,自身存在问题的,都会自认倒霉,而且微商产品并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其次由于微商出现的也不久,对于这方面法律也没有健全。最后相关的XX职能部门之间责任监管的范围不清楚,硬件设施落后,很多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投诉难,难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

  3.4安全保障权易受损

在微商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在购买微商的商品与服务信息的过程中,其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不会受到侵害,这种保护应该是由商品经营者来提供的。

3.4.1生命和健康安全权易侵害

一般情况下,在微信中进行商品交易双方发生交易活动时,侵犯生命、健康的行为有:微商出售过期变质食品或所售食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化工物质、微商卖成分不明假药、卖不明厂商生产的劣质化妆品护肤品消费者遭毁容等等,这些事情就在我们身边发生,甚至就有人就曾遭受其害。[[12]刘萍.微商环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影响及应对策略[J].中外企业家,2019,8(76):28][12]比如在前文中提到的在朋友圈火爆的双黄连口服液,因其据说有抑制肺炎病毒的功效,不到一会各大网购平台的双黄连口服液一抢而空,就连线下实体店几乎买到断货。事后证明,双黄连口服液没有抑制肺炎病毒的功效,如果正常人服用容易导致过敏及伤及脾胃。再如微商卖假药,2016年颜某某在无资质的情况下,用消毒水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谋取暴利。2017年一起重大整容假药案,网红微商抓了150个,她们所售卖的假玻尿酸肉毒素等,轻的过敏严重的休克甚至有危及生命的后果。

3.4.2财产权易受侵害

随着如今科技和时代的发展,微商交易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消费者向微商发红包、转账、扫码支付、银行卡转账等支付方式,就可以完成购买行为。在当今社会移动支付方式非常的便捷,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技术性,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在个人隐私易泄露的现在,某些不良商家可以轻易地知道买家的住址,电话、性别,以及通过买家所发的朋友圈,可以掌握消费者很多信息,进而进行贩卖。或利用黑客病毒侵袭对方网银帐户,或者在聊天框中向买家发送钓鱼链接,引诱买家上当受骗,很容易就转走了消费者的移动资产。

3.4.3易误入微传销

微商最近几年发展如火如荼,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传销的隐患,微传销总结起来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直销名头做传销,直销的含义企业的营销员,除了在企业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的地方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或服务的经销方式,而微传销通过拉下线出货,并不是真正含义上的直销。[[13]李英霞.“互联网”背景下微商欺诈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1):34-38.][13]现实中很多声称合法,有直销牌照的微商公司其实都是做传销,这类公司最有特点的传销手段就是外包,宣称找代理商,通过让代理商组织发展下线、收人头费会费、非法分红提成。通过这种手段传销所得的钱被“合法直销”的公司赚了,而被欺骗的代理商们钱没赚到还摊上了牢狱之灾。第二种是以微商团队创业的名头招募合伙人,而大部分上当受骗的群体是休假在家照顾,打着空闲时间就能赚大钱的噱头,吸引宝妈们上当。通常所卖的产品都是高利润低价值的商品,还会要求创业者不断拉人入会,传销牟利的基础就是依靠人际关系,赚取下线人员的入会费用,下线人员也是不断的拉人入会形成一个重复循环分级系统,而这种传销方式更隐蔽,让很多人深陷传销而不自知,这种传销方式毁灭了很多原本非常幸福的家庭。

  4微商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4.1利用相关法律,落实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目前的微商环境下,除少量品德经营者进行了工商登记,绝大多数的经营者不但没有登记,甚至根本不知道作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之所以出现众多经营者“裸奔”的状况,与法律没有对微商这一事物纳入法律规制有关,才导致众多微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发生,所以尽早将微商纳入法律规制,确立微商的法律地位,才能形成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同时应该保障微商交易活动中买方对商品的知情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4.1.1完善和利用好《电子商务法》

微商作为电商的后起之秀,如果缺乏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与微商巨大的影响力是不相称的,在微商交易中缺乏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是脆弱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微商是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微商应当真实的描述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瞒消费者,微商如果要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在显著方式标明,不能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购买的意思,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新的电子商务法非常重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14]赵治.杨乐.柳雁军.彭宏洁.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工商报.2016,03(03):1-5][14]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该法虽然加大力度明确电商平台责任,但微商所依托的微信平台目前显然不属于电商平台,因而无法从法律层面来苛责微信平台要规范微商交易行为,但微信平台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平台内部进行调整,让微商交易有迹可循。

4.1.2完善和利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部法律中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微商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商品经营者在网上销售商品,消费者有七日内退货的权利。[[15]李艳飞.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兼谈新《消法》第二十五条[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0):95-96.][15]消费者如果对商品体验感不好就可以退换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这一立法举措实质性地降低了网络购物法律风险,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这部法律认可了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资格,但上述制度安排却并不适用于“微商”。这部法律既未赋予“微商”法律主体资格,也未对其经营方式做出肯定评价,更没有对与“微商”完成交易的消费者赋权。因此,为了使“微商”管理摆脱法律困境,有必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适当修改和有针对性地完善,细化到微商交易的每个步骤,对微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4.1.3利用其它法律的部分条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微商不能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欺瞒消费者。如有违反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不仅处罚款还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在广告法中也有规定,商品经营者有发布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发布广告的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2发挥市场监管能动性,落实微商交易活动中的监管权

4.2.1市场监管部门应与微信平台进行共同监管

现在专业的网购平台众多,微商网购也是兴起不久,传统的市场监管部门难以监管到微商交易市场中,但不能对微商交易市场置之不理。作为微信平台开发者的腾讯公司,最初对微信的定位只是一个社交软件,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在微信中出现了微商这一群体并有了购物的功能,作为微信平台应该承担起对微商市场的监管责任。微信平台在微信中建立一个微商交易的一个公共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也在里面设置一个交流渠道,微信用户要做微商必须在这个微商交易的公共平台上注册,注册的微商在个人微信名片可以显示,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名片看到买家的经营资质等信息,同时在微信平台上注册登记过的微商资质的信息也会传送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库中,一旦微商有出现违法的或者侵犯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就可以通过公共平台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监管市场也会接受到到举报信息,严重的进行注销处理,不准微商在微信平台继续经营,或者在微商交易公共平台上公布违法经营者的信息,让消费者看到,以此来达到平台和行政双重监管的作用。

4.2.2创新监管机制

如果采取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来监管微商交易活动,必然要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由于微商交易具有隐蔽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传统的市场部门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因此需要传统的行政部门创新对微商的监管,加大对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以适应现在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在2018年由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黄岩区微商协会进行合作创办的一个微信公众号名叫微商宝,这个公众号共设置“微注册”“微维权”“微指导”“微品牌”“微咨询”五大功能。“微注册”是微商进入登记注册身份信息,“微维权”是针对消费者设置的,如果微商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先由微商协会出面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再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介入,“微注册”“微指导”“微品牌”则服务于微商,为微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发展等问题提供帮助。“微咨询”是负责解答微商和消费者提出的各种疑问,笔者认为这一创新监管举措可以借鉴。

  4.3行使微商交易活动中的求偿权

4.3.1明确微商交易主体

在微信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其卖方主体和身份很难明确。在前面的叙述中我们有提到原因有三点,根据之前的原因提出解决对策。其一是:完善微商的身份认证,微商都需要在微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里面还有个诚信指数,根据微商的诚信来决定指数的高低,诚信越高,诚信指数越高,相反,一旦微商有不良记录,或接到投诉,诚信指数下降,降到一定指数,就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其二微商注册认证绑定身份信息,如果不良记录让诚信指数降到不能经营的程度,就算微商重新再注册一个微信号,也无济于事。其三因为微商绑定了身份信息,明确了微商交易主体,如果出现了买卖纠纷,商家的身份容易查到,商家出了问题跑路的情况就会减少。

4.3.2完善微信举证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根据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互联网作为媒介,发送的光学信息,所以在微信中与微商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前面有提到如果聊天记录被删除了,只通过交易数据或其他数据,难以构成有力的证据。所以微信官方可以开设一个聊天记录如果丢失了,可以通过一个操作很轻松的找回来。如果商品金额较大,需要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利用法大大电子合同这个公众号来签订,同时相关法律也该完善关于电子证据的证实力度,提供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最后,在微信中设立一个专门的投诉举报通道,投诉成立,平台可以强制卖家进行赔付,也可以平台先行赔付卖家之前压的信用金,最后在找卖家抵扣并进行相应处罚。这样,可以是买家没有因为商品金额较小,而采取不追究,自己吃哑巴亏的态度。

4.3.3创新在线投诉纠纷解决机制

微商网购已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中,如何创新在线投诉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可以在微信中建立一个ODR平台,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搞定异地纠纷难题。只要消费者或电商企业手边有电脑或者手机接上网络,通过ODR平台实现从“面对面”到“屏对屏”的解纷模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投诉申请、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让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不用出门就可以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投诉、调解等服务。外国应用ODR服务较早,技术模式也相对于国内而言比较成熟,目前ODR服务已经成为各国大力推动的纠纷调解新模式。ODR服务具有“跨空间”的特点,让产生解纷的双方从传统的“面对面”到互联网的“屏对屏”,节约了纠纷双方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16]PhilipKotler、K.L.Keller.MarketingManagement[M].PearsonEducation,2013][16]在未来,以ODR方式为主的调解模式将成为“互联网+”思维在消费者维权领域的新常态模式。

  4.4健全虚拟交易的安全保障机制

4.4.1在微信中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

为了更好地对微商交易活动进行更好的管理,可以在微信中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商们就在这个专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活动。首先微信用户要从事微商,必须要在第三方平台中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过的微商会在个人的微信名片上显示个人资质及联系方式等,还会有个人的信用分值,交易记录是否良好等,消费者可以根据买家的信用值来判断商家信誉,微商注册完之后,都需要根据所销售商品价值的高低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有违规行为或因商品引起的纠纷问题,第三方平台可以先行赔偿给消费者或扣除相应保证金。其次第三方交易平台也要尽到监管职责,认真审核经营者的资质,提供物流信息及时更新等服务,对信用值差的商品经营者进行警告等相应处理。最后第三方平台应在平台内设置24小时在线客服,帮助解决消费者及经营者的问题,还可以提供一个ODR窗口,为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在这上面解决。

4.4.2构建微信交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机制

目前为止,“微商”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入制度,如前所述,虽然有小部分经营者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公司等主体形式在经营,但绝大多数经营者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与其从事商事经营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不相称的,为了规范微商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微商行业设置和实行分类的市场准入制度。就是对微商经营主体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满足电子商务法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另一部分卖自家土鸡蛋等不需要办理相关证件的交由微信平台进行监管。

4.4.3明确微商营销与网络传销的区别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我们可以知道传销的特点是:第一,要成员交会费或变相交费;第二,唆使成员不断发展其他人入伙;第三,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上下线,以下线的销售额计算支付上线报酬。微商其主要销售方式有代理分销模式与直营模式,这种代理分销模式让微商存在风险,容易变性为传销。正常的微商销售一定是货真价实地销售商品,以产品为依托,保证产品质量,盈利的依据是实际销售额。而网络传销采用金字塔式销售模式,以销售产品为掩护,产品价格远高于价值,主要依靠拉人头、入门费盈利,实质上是一种网络诈骗。区分两者主要看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商品价格与价值是否相符;第二、是否需要缴纳或变相缴纳入门费。第三、盈利的依据。合法的微商以销售额盈利,上级代理以佣金或者产品的销售额盈利;而微传销以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上下线,以下线的销售额或发展的人员数计算支付上线报酬。第四、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商品经营者可能采用“订单生成器”“聊天生成器”等软件,任意制作订单,制作虚假照片,制造月入百万的假象,吸引人加入。微商的出现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在发展的过程中,被许多传销者混入其中假扮微商,我们需要有效识别微传销、防范微传销,建立一个良好的微商环境。

  5结语

通过对微商交易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当前通过微商交易己逐渐成为人们常用的消费方式之一,甚至成为消费者生活的一部分,既然存在就定必有其合理性。关于“微商”的争议也是层出不穷,最突出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本研究对在针对在微商交易过程存在的问题作为研究基础,如消费者应当具有的知情权难以保障、监督权难落实、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实现、消费者维权困难、微传销盛行等存在的问题。从问题出发,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加强监管、警惕微传销等建议。鲁迅先生曾说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就成了路。相信未来微商交易模式会随着时间的发展会愈加的成熟。由于本人研究水平有限,相关问题的探讨不够学入,加之“微商”在法律法规建设层面当前还存在较多的弊端,因此后续研究仍需进一步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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