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 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导致很多负面问题应运而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逐渐提高。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xxx力总格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为执法者在应对解决各种举手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执法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之

  摘要: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导致很多负面问题应运而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逐渐提高。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xxx力总格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为执法者在应对解决各种举手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执法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之一。可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出现了很多过渡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受到侵害,对此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势在必行。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要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该问题,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法律建设的整体进步。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立法控制;滥用职权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序言

  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由于其符合现代社会行政的要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行政工作的发展,受到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认同,适用范围较广。人们的观念在不断更显,行xxx也引起了越来越大的关注,在此背景下行政自由裁量权也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但是该权利当中的“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往往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腐败现象。在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是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也需要从各个方面着手限制对其的不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面作用,减少其负面影响。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述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为不同国家宏观环境有所差别,加上主观因素影响,国内外学者至今没有对其概念达成共识。
  (1)国外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定义
  X《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解释是:“享有的对象为指为法官和行政人员,在他们认为合适和必须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只有在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推翻这样行为”。
  按照X学者伯纳德的观点,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拥有从可能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做选择的自由权。”
  (2)国内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定义
  在中国,王岷灿先生是专门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先行者,他在《行政法概要》中有这样的观点:“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这是国内最早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述,其后的概述都与其相似。”
  罗豪才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这样定义:“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研究行政自由裁量的大部分学者对其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是没有太大差别的,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们也很难去判别那个学者所定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是更加合理、科学的。行政自由裁量法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就是裁决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就现有事件的客观原因和影响并结合自身的主观因素及其外在影响,在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下作出的非制度人性化的裁决。
  2.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点
  (1)从基本特点来看,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一定情况下不能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所以行政人员在处理某些事件时没有相应的参考准则,只是一些体制上的框架,所以这时行政人员在对事件进行裁决时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自己的意愿,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上作出合理的、体现大众心声的裁决,这一裁决行为说明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伦理性。
  (2)从来源上看,我国行政人员的基本权利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的,我国行政人员在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的。
  (3)从适用功能上看,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在一些法律设计不到的范围的事件裁决中起到了相应的积极作用,填补了法律在这一事件管理中的不足;但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没有相应的裁决准则,行政执行人员在事件处理中会因为自己的主观情感因素对事件处理造成不公的现象,有的不能得到大众的认可。所以说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自身的可使用优点,但在某些方面由于受主观情感因素的主导也会呈现其不足,在使用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为了防止我国权利机关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利的滥用或依据主观情感不顾社会基本道德和法律规范等行事,我国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该权利的严厉监督和制约,为规范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国对不同的行政自由裁量制定了多样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并且根据其特点、本质等不同进行了科学的分类。根据资料研究显示,国内外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具体适用法律和政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二是具有立法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般情况下,具体适用法律和政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选择性自由裁量,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具体事件中,但对类似事件有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时这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该类似案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判决,其处决依据是根据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方法体现了改法的选择性特点。
  第二自由性自由裁量,在法律法规没有对所处理刑事案件有明确行为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及其相关人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符合基本道德规范和基本法律准则的情况下,反映大众的呼声,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自行做出判断。
  第三紧急性自由裁量,在紧急事情发生的情况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一些不确定因素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人们基本的生存的情况下,XX在这种紧要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合理的措施并发布执行,这种为应对紧急情况而下达的命令可成为紧急性自由裁量。
  第四附条件的行政自由裁量,即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定了具体的领域和幅度,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在该领域和幅度内给予机动的处理。

  (二)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保留深刻体现了立法精神。社会的进步同时也使得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导致了XX的职能在一点点扩大。但是由于立法者并不能准确无误的预见每一件案件都与法律法规一一对应,机械的法治理论逐渐的限制了XX的职能发挥。因此在法治的基础上以“人治”为辅,所以行政自由裁量的存在更能体现法治的伦理性,体现法的精神。
  第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保留大大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随着人们生活的发展和生活追求,价值观人生观等的不同,刑事案件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多,所以相关行政人员在处理法律涉及不到的事件的次数也日益增多。在现实生活中,考虑到现实问题的复杂多变等因素,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处理个案的效率同时又不失公正。
  2.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在多重主客观因素交错的复杂的现实社会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不可能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造成了有的行政裁决没有法律标准所遵循。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既能够填补法律的不足,使行政机关灵活的依照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又能够对社会事物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盲目机械的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决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我国法律法规授予下的一个重要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件处理喜爱不仅使行政人员做到了有一定的权限去处理案件,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使事件处理能够结合当时的主客观因素和大众的呼声,使行政事件处理更得民心,使人们有所依靠,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繁琐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行是我国XX树立威信和影响力的一个重要的行政手段,有利于促进我国XX和民主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我们带来积极影响时,也应该看到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在行政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执法期间,对权利的违法滥用等情况的普遍存在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一部分是根据行政人员的主观情感所影响的,一旦行政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不符合法治要求,就会导致人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判决结果不能合法公正等因此可能对判决结果造成不公等现象的存在,所以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过程中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使案件处理结果客观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

  (一)滥用职权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常常会有假公济私,刻意打击报复等现象发生,这些都是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不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处理案情,导致行政当事人的权利遭受到侵害,严重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体来讲,滥用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政主体恶意滥用他们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二是行政主体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很少考虑客观情况,背离法的原则和法的精神。所以,“执法自由裁量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尽管了解到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但在日常执法中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仍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在权力运行中自由性,这种自由就犹如定时炸弹,为以后行政执法者处理案情时埋下隐患。相比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的表现更为明显。显失公正比较特殊的一个表现就是,一样的违法行为得到不一样的处罚,不一样的违法情况得到一样的处罚。不公正不合理的处罚结果,严重危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些现象不按照法律的原则和宗旨处理问题,所以无法体现出行政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分别列举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畸轻或畸重。主要指行政机关给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程度过于轻或者过于重。如果给予过错严重的行政相对人较轻的处罚,管束作用则无从谈起;如果给予过错很小的行政相对人较重的处罚,便有可能令其产生极端报复的心理。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行政处罚本身,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相似的违法事件出现,杜绝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维护广大公民的权力和保障社会安定有序。行政机关要实现法律的目的就必须让行政处罚与行政相对人的过错相一致,在实际情况中不论行政相对人的身份高低,必须给予其相对的处罚结果。
  第二,同责不同罚。XX职能部门出于对各种违规程度的考量,执法部门会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明明是相同的责任却给出不同的处罚,权力一旦缺少了制约,就容易出现徇私的现象。因此,相关执法人员应该自觉约束自身,一切按照相关法律和以人民为主的基本原则,禁止私权滥用等情况的出现,同时在处理案件时,要做到不同案件不同对待,差异性处理。
  第三,行政处罚结果严重超出被处罚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执法者应该结合被处罚人的生活状况做出合理的处罚结果。每个人所能承受的处罚是有限的,在其有限的范围给予处罚才能让相对人认识到错误,加以改正。如果处罚过于重就会起到物极必反的作用,反而让其作出新的违法行为,危害社会。

  (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我国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下还没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因此这就造成了我国行政机关对如何履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时没有一定的依据,行为目标不明确。所以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如何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并符合基本的道德原则行事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应该本着行政管理效率原则。应该及时对案件做出处理,把公民的损失减少到最小。但是在现有的案件中,有的行政人员故意拖延自己履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忽略基本的道德标准而一昧的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行事,这些体现在行政执法着不及时处理受害者的控告、申诉,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如对行政许可证的不予答复。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的违背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意志,对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这些行为是对人们的辜负,对权利的滥用,同时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应该被制止。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路径

  (一)立法控制监督

  1.完善实体法律、法规
  XXX十七大提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新论断,这表明了党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高度重视,加强对权利的制约对于预防腐败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实施对XX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体系,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削弱XX的权利,而是让XX的权利在阳光下公开公正的使用,提高XX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建设不仅对XX公信力的建设和我国人民基本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让人民真正的当家做主。
  首先应该完善实体法律,需要对较为粗疏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确定较为周密细致准确的法律法规,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立法机关应该通过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法律,形成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严格立法机关的法律法规,并非取消自由裁量,而是从根源上进行监督。
  2.完善程序法律、法规
  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人民的基本利益得到了维护,但是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例如:重视特别程序,轻视个别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在我国法律法规的有效运作下两者缺一不可,对法律的塑造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XX在完善实体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程序法的改进和促进其发展,以确保法律的有效运转。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要完善程序制度,确保在执行过程中的资料、证据、裁量结果公布出来,确保法律的公开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落实,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序执行,在道德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其次,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过程和判定中要依法接受人民的监督,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公平。例如,相关行政人员在执法时可以向大众表明身份和职责,在执法中听取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执法结果接受人民反馈并查实等。在威胁到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情况下,行政相关人员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完善程序法律,法规也不是为了削弱行政自由裁量权,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其运行的不合理侵犯到公民权利。

  (二)行政机关内部控制监督

  (1)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社会公民、团体或者被审判的人认为行政自由裁量人员对刑事案件所判定的结果不符合相关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相关人的正当利益等其他原因,依法进行上诉并有权要求再次收集信息提出复议申请,进行裁决。行政复议制度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了公民的监督权和参与权等权利的落实,有效促进了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我国XX公信力的建设。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只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等,这时行政执行人员只能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复议内容及时调查,处理是我国行政事件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也是我国法律为为人民服务,提高公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2)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其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形式向XX机关、社会团体、人大政协、司法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提出解决问题要求。它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最直接简便的上访途径,它的存在既有效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又及时的解决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信访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复杂性,信访内容包括人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凡是涉及行政职能和惠农民生等事件发生矛盾纠纷都可能造成信访,比如土地纠纷、xxxx腐败、城建拆迁、民政低保等,从而造成了信访内容的复杂性。二是灵活性,随着现代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人们除了运用常规的的书信、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信访外,还通过发微信、QQ、微博等网络传媒进行信访;三是程序性,随着我国信访制度的不断完善,XX专门设置了处理信访事件的行政机关,按照严格的程序处理各级信访案件。对信访人的接访、案件的受理、领导批示、答复期限、督办审查、答复上访人的方式方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答复,消除矛盾隐患。
  (3)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XX和组织在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重大公共决策时,听取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各方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科学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例如,在行政事件处决前,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对当事人所诉说的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进行走访调查、查找相关证据和证人,做为刑事判决的参考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最终的判决和相应惩罚的实施,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听证制度的采用是为了确保XX刑事处决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性,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听证制度时我国XX及其权利机关在处理关系到人民群众重大利益或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对犯事人的处决前的证据收集,听取群众意见,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等权利。

  (三)社会监督控制

  (1)舆论监督XX的行xxx力
  随着现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XX在行政的过程中都处在公众和媒体监督下,媒体的宣传对公众有很大的影响。公民权利是XX公权力的基础和源泉。XX机关行使权力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民众对政策的知晓情况,只有做好宣传工作,在媒体上广泛宣传才能消除不利影响,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XX的行xxx力的重要影响。如果不能对行xxx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就会出现滥用职权、xxxx腐败等问题。我国公民有监督XX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有权通过合法的手段揭露和曝光甚至上诉XX的不合法或者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我国新闻等媒体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或者公共网络平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了解事实依法揭露XX工作人员的违法等一切失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让人民群众通过舆论来造势和批评。以达到监督XX行xxx力的效果。
  如今互联网的迅速崛起,智能手机走进农村,普通大众人手一机,随着上网的人越来越多,加上智能机的自拍功能相当发达,人们随时随地就能写文、拍照发朋友圈等,所以大众监督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可以通过报刊、杂志、电视、手机、电脑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网络是向所有网名都开放的,网民随时匿名发表自己对眼前发生的事件看法和观点,它的传播速度非常的快,指头一点瞬间就可以传遍各地。但是网络舆论监督有它的局限性,我国的网络监管法律还不是很健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真实性有待于考证,所以网络监管有时也会出现误传,甚至出现错误。在实际的舆论监督过程中,还要以权威电视报道、报纸报刊等舆论监督为主战场,结合网络媒介一起发挥监督行xxx力滥用,违法乱纪的行为等。
  通过舆论监督让XX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充分了解人民群众想法,与群众代表进行交流讨论,重点研究群众提出的不同观点,然后对信息进行汇总。以便在最后行使行使行xxx力做决策时,制定出更加符合国家和百姓利益正确决策。
  正确利用各种舆论监督方式,对XX行使行xxx力提高工作质量有重要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将舆论监督作为了解目前违法乱纪,查处xxxx腐败问题的重要渠道,正确引导舆论监督,让舆论监督可以督促XX在行使行xxx力时能更好的约束自己,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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