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领域的公平责任及法律适用

摘要:责任分配原则包含了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分配属于价值观念的范畴,具有抽象性,而并非是根据某些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来界定的。在法律体系中,价值理念不存在特定的实现途径,因此其主要作用应该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与其他法律现象相比具有特殊性。

关键词:公平责任 分担损失 侵权 民法典 利益平衡

引言

在我国,侵权领域的归责原则包含了严格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其中,严格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具有特殊性,其适用条件必要严格,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才可以应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作用是辅助,仅在别的原则不能适用的条件下才用其作为补充。相比之下,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频率更高。在本文,我对归责原则中的概念、渊源、分类做了详细的介绍,又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及适用的法律做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再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出对其案件的具体思考。本文对公平责任以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公平责任适用的了解与重视。

在之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就有许多人钻法律的漏洞,许多侵权行为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公平责任原则就对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具体案例中,许多法官也出现了 “和稀泥”的现象。这样的情况就会让人们对公平责任原则对道德与法律责任让人产生了混乱。

在理论界,研究者普遍认同的是公平责任方式的适用性是有限的,不过其适用性的判别应该根据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过程,同时要指出公平责任方式对应的适用条例,并给出合理解释。站在实践的角度,公平责任的存在是必要的,他作为过错责任和保护被害人之间的过渡与妥协。但是如果一项法律能被称之为好法规,就得需要这项法律法规可以为社会和人的发展起到保护与促进作用。公平责任是一项补充原则,其作用是平衡集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准确地适用和贯彻时,公平责任将会变成不公平责任,违背了立法为民的本意。

一、 公平责任概述

公平责任原则将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都补齐了。公平责任原则简单说来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赔偿是依据行为人存不存在过错为依据来判断的,但是由于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过错,不过仍要承担起损失责任。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作用是平衡涉事各方的利益。基于这样的情形,就提出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法定归责原则的一项补充,使得侵权责任归责体系更加健全。①

(一)公平责任的概念

公平原则具体是指在行为人和当事人都无过错下,两位当事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情况只存在于两位当事人的行为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若只由受害人单独承担这个结果,就会失去公平,因此出台公平责任原则,让两人分担。

(二)公平责任的渊源与相关国家立法

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第一次提出了公平责任原则这一理念,规定如果受损伤的对象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或未成年人,法院可根据衡平与公平原则,判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当前法律提出的公平责任原则与这一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但其中心思想还是一样的。1911年出台的《瑞士债务法》指出,法官要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事件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是严重过失,不是有意为之,且在履行赔偿方面存在困难的,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减轻处罚。《德国民法典》第一次撰写时并没有涉及公平责任,立法者一般法律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相违背。但在第二次修改时,认为这种责任符合法律感情,即加上了。如今许多国家,如荷兰、葡萄牙等国均在其民法体系中设立了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公平责任原则是从考虑行为人经济情况的原则发展而来的。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指出,在损害过程中,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条件下,损失由当事人分别承担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又指出,在损害过程中,行为人与受害者均无过错的条件下,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一部分。②

(三)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的公平责任原则

虽然《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并未在条文中直接表述“公平责任”一词,但是在其解释中,也可看出公平责任原则的影子。《民法通则》现行有效,《侵权责任法》是基于《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公平责任的内容,并广泛应用于实际司法过程中之中。《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就不使用了。《侵权责任法》提出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形,此外还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类特殊情形②。

二、 公平责任原则在归责体系中的地位

(一)公平责任的准用条件

在平常生活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中的当事人都不存在过错,就不能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即使有免责原由,但是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就不能归责,即又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但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就能极大地改善这种不公平情况。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但他也可以用作补充,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都无法适用时,可做补充说明。

(二)公平责任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中的表现

公平责任原则也不是全部情况都适用,公平责任是限定适应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理论发展的方向。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生活中的公平及正义,以应对归责原则可能引起的有失公平的情形,该原则已经普遍应用于实际案件的判处之中,但同时也存在法官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够而被随意运用的情况。民法典新增“依照法律规定”,这即是表面不再存在一般条款,仅限于法律明文的特别规定即紧急避险、见义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高空抛物等。适用公平责任需要符合一下条件:(1)公平责任只适用于法律中指定的特殊情况;(2)在损害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过错,不存在过错侵权;(3)受害者受到的损失具有可救济性;(4)各方当事人在损害事件中有法律规定的牵连事由;(5)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侵权不包含该损害。

(三)《民法典》时代下的公平责任

《民法典》提出,在损害过程中,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条件下,损失由当事人分别承担一部分,该法律认为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分担损失。特别是在两位当事人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双方受到损害的程度和财产情况,来分担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以会责原则为基础进行构建的,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的是由总则进行规定,当某一具体侵权行为发生后,可以先在分则或者侵权特别法中找到请求权基础,如果一直找不到,就从总则中依据一般条款适用过错原则的来归责则。

(四)《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具体情形

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在应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当事人均无过错,如果当事人其中一方是有过错方,则不可以使用。要根据当事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来判断过错的存在与否。该规定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有之义。

2.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1186条中,用“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说法,取代了《侵权责任法》24条中的“按照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严格限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法官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再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条文,该法作出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XX性规范文件等在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均不属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三、 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在实务中具体表现的相关规定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其具体的情形如下:

1.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在遭遇危险的过程中,为保证自己、他人或集体的财产及人身等权利,而被迫使用的尽可能保障更大合法利益的一方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对抗时,为保护相对较大利益一方目的的实现,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相对较小的权益。如果由于紧急避险而对导致损害的,若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危险情况,不存在不当行为人时,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者想要索求赔偿,可根据相关法律起诉受益者。

2.见义勇为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等免受侵害,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或者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时候,如果是加害者的诉求,法院可结合受益者的经济情况和受益程度,要求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仍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内。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

若损伤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或失去意识,而并非其主观意愿而为之的,此时就应该采用公平分担原则,受害者的损伤由几方共同承担,且行为人可免除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指出,在损害过程中,行为人与受害者均无过错的条件下,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一部分。值得一提的是,这里对受害人不是“赔偿”而是“补偿”。这是因为“赔偿”二字是基于“填平原则”,也就是受害者受到多少损失就需要赔偿多少损失;而对于“补偿”而言,行为人一般是没有过错的,不过按照其经济情况,对受害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2000年5月,重庆某小区的高空抛物事件中,一位路人被落下的烟灰缸砸中,但找不到实际的具体侵权人,于是受害人以原告身份将整幢大楼的住户列为共同被告全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全体被告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由整幢大楼住户“共同连坐赔偿”。⑤此后越来越多的高空抛物案件,法院判决中几乎都适用了“共同连坐赔偿”这一裁判规则。一直到该事件的十年后,在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详细阐述了高空坠物法律责任,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及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体导致他人受损的,无法明确实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由存在侵权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者共同承担。”

或许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让其他没有过错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民法典》对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救济”和“预防”。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飞速进步,法律的滞后性必然也会逐渐暴露出来。现如今随着普法宣传的力度,维权意识深入人心,若仍然基于公平原则判决整栋大楼住户共同承担责任,该做法是否妥当实则有待商榷。如果一个人无缘无故被高处坠落的物体砸中,或受伤,或致残,或死亡,其一生的命运都可能因此而改变,为一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此时受害者必然是受同情的一方,如果可以为其提供经济上的弥补,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身心无疑起到慰籍作用。诚然,判决“共同连坐赔偿”对预防人此类事件的再度上演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一希望每位业主择善而从,见贤思齐,引以为戒,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其二是加大业全体主之间的监督力度,让高空抛物的人,处于各业主的监督之下,也不失为一种遏止此类悲剧重复上演的有效法门。

5.其他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损失过程中,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不过其中一方为了他方或两方利益而遭受了损失,受损失一方可要向受益一方索求赔偿。

以上所描述的情况,都是在法律中有详细规定的,然而由于时代的进步发展和社会的迅速变化,法律则不可能完全预见到所有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譬如,汽车司机在驾驶汽车正常行驶的情形中,意外从车轮下崩出一块石头,砸中行人的身体从而导致其受到身体权的损害。在该案中,驾驶员与路人都是没有过错的一方,不过损失确实发生且存在,如果让受害者承受全部损伤,显然有失公允。于是在此种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实乃最佳之策。

(二)公平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会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只有在损害过程中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此为适用公平责任的大前提条件。因此,如果损害的发生要归属于当事人的过错,那么就需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处行为人侵害责任;若是由于受害者本身的过错而导致了损失,那么损失就应该由受害者承担;若是有当事人共同的原因导致了损失,则要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有人指出,公平责任其主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但也不排斥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虽有过错,但仍不适宜按照过错责任而只能按照公平责任处理。概而言之,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范围有很大的限制,不管哪种情形下,都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不同的等级,所以只能作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补充。“实际情况”是十分宽泛的说法,所以法院在根据这一条件作出判断的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案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法官对公平概念的认识与 “实际情况”的判断。所以,公平责任的认定要全面、合理地衡量行为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实际损害行为,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各方的责任。就其概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晰,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有时会被误用,所以应进一步加强对其的限定。不过,公平责任原则又以较高的弹性而应用广泛,这就与前述情况有一定的冲突。如果相关法律确切地指出其适用范围,就会降低其弹性优势,造成实际案例应用的限制。所以,不能单纯地根据法律条例中的内容来应用公平责任原则。就算这样,该原则的不足之处目前还不能得到完全改善,有研究者提出,由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且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方面都在逐渐健全,公平责任原则将受到更多的限制,到未来或可能不再属于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成为一种民事赔偿标准的体现,这是便是一种自然性的回归。

(三)如何应对公平责任的不利现状

我国《民法典》出台以后,其相关法条规定,在损害过程中,受害者与行为人都没有过错的,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失。在此需要说明一点,《民法典》并未将公平责任原则单独列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将其归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内,该规定使得归责原则的适用不会出现交叉适用的情况,此举有利于侵权责任编适用与实施。

在现阶段的学术界,其公平责任原则并非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其一,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类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次,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的目标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对侵权责任作出明确划分,防止并惩处侵权行为,由此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平稳。其二,公平责任原则创设的核心内涵是通过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以此达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其无法发挥通过明确侵权责任从而达到制裁加害人非法侵权行为的目标,公平责任原则并不是为了防止。其三,根据侵权归责原则,行为人未侵权,不需要承受侵权责任的条件下,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共同承担受害者的损害。判处加害者的侵权责任承受与否的常用原则就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该原则的作用是为损害结果提供一种分担的方案,并非侵权归责的依据问题。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并不全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案件都可采用该原则,其应用是由特殊的情形与条件的,所以其与归责原则是有区别的,是只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一项法律规则。至于公平责任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属于一种法律责任,是通过一些问题经验,总结得到的针对同类型问题可提供参考的基本原则。与别的归责原则相比,公平责任原则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比较有限,不过却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与其他原则共同实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化解部分纠纷的作用。在公平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了强制的损失分摊,并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适当救济。虽然公平责任在价值判断中以公平作为其标准,但究其本质上其仍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在诉讼过程之中,受害人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裁判案件。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通常也是以“补偿”的形式要求行为人承担此种法律责任的表述呈现。这种补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并非是行为人的道德义务,其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石,也不需要征得行为人的同意,且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在这点上其区别于道德义务。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是抽象的道德观念。在不同的经济条件、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等情况下,公平二字的含义也不尽相同。在当前现代社会中,法的价值包含公平、正义、效率、秩序、自由等等,我国的侵权法也以实现公平正义等核心作为价值理念。

四、公平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公平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将公平责任原则设立其中,其表现出当在处理一些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公平责任原则直接作为个案的裁判依据。这是相较于其他各实体法中公平责任适用的显著区别。其他原则能够具有明显的社会功能优越性,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其理论依据在于社会公平观念,它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表现。从公平理念发展而来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形来分配损害的承担,而不是侵权责任,所以在判定公平责任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不必与其他原则的要求那么严格。即在“公平责任原则”案件中,无需达到“相当性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因果关联,除了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外,还包括“事实上的关联”。 “事实上的关联”既包括时间上的关联,也包括了地点上的关联。例如共同出游、共同饮酒等。但是由于“事实上的关联”在法律上并无可以明确进行参照衡量的标准,导致很多个案中完全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社会阅历、经验和甚至是感觉在进行自由裁量。⑥

公平责任原则与“利益平衡”概念共同承担损害和责任即为利益平衡。针对具体案例而言,其针对不是其中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而是各方都没有过错或都存在过错的情况。利益平衡和公平责任二者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相互平衡的,对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法官可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受害者的损失情况,分别划分各方的责任。⑦

结语

综上所述,公平责任是有必要的,只是在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修改和完善的空间。比如国家层面可以建立当事人分担损失、国家补偿相结合的损失分担制度,否则只通过另一方分担损失以达到损失填补作用,对于分担方而言实质还是一种损失。这样,既可有望实现受害人损失填补之目的,又能合理减轻分担一方的承受压力,以实现国家社会上的公正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注 释

①在本文中所涉及的我国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即指《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形,另作专门阐述。

②如第33条第1款第2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③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3 年版,第103- -110 页。

④杨立新:《侵权法论》 (上)[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159页。

⑤2000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对“重庆烟灰缸案”做出终审判决,此后成为中国高空抛物案件的指导案例。

⑥对此,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中的“事实上的关联”,应当存在“共同性”、“参与性”或是“为对方的利益而为”等属性。例如共同饮酒、共同游泳、无偿帮工等。

⑦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定义“衡平”时指出的: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梅里曼也指出:“衡平”是指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使处罚过于严峻而公平地分配财产或合理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出版。
  2. 法室:《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
  3. [美] 艾伦.沃森:《民法体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
  5. 《论公平责任原则》,段洪艳,载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6.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4页。
  7.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9页。
  8.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9. 陈钊:《论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载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100-105。
  10. 汪水伟:《侵权行为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
  11. 吴国喆:《公平责任的滥用及其应对—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到民法典第1186条》,载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45-54,共十页。

致 谢

欲买桂花同载酒,终不似,少年游。掩卷沉思,惊觉时光须。回忆自己四年前,初出茅庐,依旧清晰如昨。安然浅笑间的一纸别情,书不尽我单薄青春里的汪濊湛恩。

传道授业解惑之师恩如明月之光,照亮我萤烛之火,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将求索之。

四年的风雨同舟,一千多个日夜的欢声笑语,如今将要划上句点。感谢一路相伴,感诺青春里的这些莫逆之情,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愿前路珍重。

从起初的蹒跚学步,到如今的弱冠之年,无微不至,不离不弃,舐犊情深。纵使水阔山长,我也定将衔环结草,愿健康长寿,幸福水存。

最后感谢抗击新冠病毒的全国医护人员!

论侵权领域的公平责任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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