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

摘要:在日前涉及外国的婚姻大量出现的社会大环境中,一国与一国之间,乃至国家内部的各个法域之间对涉外婚姻的条文所确定的要求都有非常显著的差别,所以,各种矛盾的缓和就变成目前婚姻部分最关键的分析课题。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受国际私法的协调,国

  摘要:在日前涉及外国的婚姻大量出现的社会大环境中,一国与一国之间,乃至国家内部的各个法域之间对涉外婚姻的条文所确定的要求都有非常显著的差别,所以,各种矛盾的缓和就变成目前婚姻部分最关键的分析课题。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受国际私法的协调,国内现在在这部分的立法还出现很多不足和缺点。叙述国内立法情况和现在世界上全新的立法趋势,探究国内立法的优势以及不足,本人对我们国家内部当前的涉外婚姻成立的要件的法律适用的形式作出探究,我国内涉外婚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因此,我们需要探究法律政策的变动所造成的利弊。本人就上述问题开展探究,融合国内实际情况尝试对国内现在有关法律适用制度提出合理且高效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建议
试论我国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当代社会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尤其是互联网的大范围使用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让大众之间的沟通更加便利、快速。如此就促使跨国结婚数量持续增多。最近一段时间,国内公民在国内外的跨国婚姻次数逐渐增多。然而各国间婚姻缔结的有关法律要求有明显的不同,这就为此类婚姻的缔结带来了明显的问题。结婚的形式上的要求以及实际上的要求所存在的不同使跨国家的婚姻的效力没有办法被非常准确的确定。国内涉外民事关系在持续的发展过程中也在为涉外婚姻的缔结准备更加精确的指引。在国内有关涉及外国人士婚姻的条文所适合使用的制度一直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以及私法的进步而平稳前进,我国有关法律的公布对加速结婚成立的高效率有非常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在一定层面上符合涉外婚姻进步的趋势。就算是《法律适用法》的法条盆有自已的优点,然而也有一定程度的不足。跟随国家的进步以及现实的需要还有众多问题需要我们尽快处理。

  (二)研究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在各色社会人员相关系中都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在这其中婚姻缔结就是它更为关键部分。人与人相处平稳需要民事法律关系的和睦和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稳则需要良好的婚姻缔结关系的帮助。每个国与社会阶层的和睦相处和家庭之间的幸福圆满是互相作用的。进而从大的以部分进行探究,婚姻缔结家成员关系的和睦平稳前进和我国的稳步发展有密不可分文的关系。有关婚姻缔结和家庭的法律与每个国家所独自有的道德、宗教以及社会生活主要原则的核心有关,一般被当做是与公共政策相关的相关难题问题。
  我国有关法律条文中的要求添加了此类婚姻效力的连接点,缓和了婚姻缔结的矛盾来促使婚姻缔结更加顺利,上述要求也达到了婚姻国际化走势的需要。对与一国内涉及外国婚姻有有利的影响,更为全方位清晰了涉及外国婚姻缔结的法律相关要求。然而除此之外这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条问中在婚姻成立的形式上的要素上不是很清晰。即便添加了婚姻缔结的数目,然而毫无限制的自由就是没有自由,概括单一的要求造成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非常含糊,司法现实活动中法官无法精准的依照法律进行裁判,更无法达到大众对于法律的要求以及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婚姻关系的解决不当与当事人的预计期望有明显的差异时,甚至就会出现我们不想看到的悲惨事件。因此合理的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扫除制度上的问题是目前比较关键的分析课题。处理好涉外婚姻问题不只包含矛盾处理的时期,营造稳定的社会婚姻关系环境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二、涉外婚姻法律冲突概述

  (一)涉外婚姻的界定

  大多数国人觉得,婚姻就是两性的全面融合,因此涉外婚姻就是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两者的结合,对涉外婚姻的感悟以及了解具体明显的普遍性。上述认识并非是不正确的,然而其却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上述片面性展现在其只限制在涉外婚姻主体的了解,并未思考涉外婚姻的地区因素。中国人与外国人缔结的婚姻是涉外婚姻,然而涉外婚姻的意义并非只限制在上述部分,其包含五种重要类型:(1)中国人与国外人在中国地区结婚;(2)两个外国人在中国地区婚姻;(3)国人与他国人在我国领域结婚;(4)他国人之间在我国领域外结婚,他的婚姻的有效性在我国地区被承认;(5)两个我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结婚。
  符合上述五种类型的婚姻就是涉外婚姻。因此我们需要将涉外婚姻缔结诠释成:拥有不一样国籍的男女间成立的婚姻,本国两个人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外国人民在中国领域内的成立婚姻,这些都可以称之为涉外婚姻。

  (二)我国涉及外国婚姻法律的适用有关法规

  平常人们都觉得,在一个婚因家庭的关系中,具有涉及外国的因素也就是说婚恋家庭的当事一人或对方是外国的人或者没有国籍的人,再或者是形成结婚缔结关系发生、变化或消灭的法律现实发生在国外的就被当做是涉及外国的结婚家庭关系。我国当前还没有出现与涉外婚姻有关的统一的立法,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应用的有关条纹可以在各法律条文中找到。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开之前,我们国家内和涉及外国婚姻关系相关的的法律内容还并不清楚具体,只有对涉几外国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大改的要求,明显没有办法满足实际需要。和结婚有相关的法律适用,其中有关条例就划分了结婚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素,着重道出了法律所适用规则,和在一九八六年后开始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面称作《民法通则》)的有关内容进行对比,他的体系更为完备,是我们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上的重要标杆。在婚姻和家的庭部分,和结婚有关的缔结要件,以上法律和之前相比有明显的变化。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国内开始从《民法通则》要求中的同一制改变成区别制。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

  全世界不一样的国家为了维护和保卫本国婚姻的稳定性,在自己国内的法中对婚姻有关问题都提了能满足自已主要权益的法规,特别是在涉及外国婚姻的缔结关系中,一般要牵扯到2个甚至2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所以在这中时候结婚的双方的各个国内国法对婚姻成立要求的不同就会造成法律之间的矛盾。以上矛盾展现在婚姻的要速以及类型上。按照近代学界的有关理论,婚姻的要素会被当成是对于这个结婚关系的限定,比如要成立婚姻关系,就是要去掉以上限定。依据目前的法律系统,两个人结婚是通过去除限制,具备部分条件为基础的,上述内容一般包含下面几个部分:年纪;是否得到他人认可;两人并非禁止结合的亲人、姻亲;有没有出现身体问题等。
  上面表述的条件在近来国际私法上也常常被成为婚姻的实际要素。这种类型的要件是不是到达了平常对婚姻是不是顺利得完成有重要的影响,违背了上面所叙述要件成立的婚姻,在目前各国家法律上都缺少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实质要件的冲突一般是因为众多国家对双方结婚能力以及资格上提出的标准而导致的。去除要件之外,最后的实施方式也容易造成各种矛盾的出现,上述方式一般表示缔结婚姻需要遵照的多种法定流程,缔结符合要求的婚姻就需要达到当事国的具体要求,所以上述内容也被当做形式要件。
  在比较重要的形式要件上,民事和宗教登记模式是比较关键的重要类型,很多国家要求缔结合理的婚姻需要将民事登记或宗教登记当做必须的流程,当事人可挑选随意一种来完成婚姻。但是有大部分国家要求符合法律的婚姻需要上述两种方式,都不可或缺,只有如此婚姻才可以被正式承认。
  所以,与之相关的形式要件的法律矛盾一般来自各国对具体流程的各种要求,因此,涉外婚姻的法律们矛盾一般对实质要件以及形式要件进行全面的探究。

  三、与中国涉及外国婚姻缔结的法律适用出现的问题分析

  在中国设计外国婚姻法律所适用的体制上,在《法律适用法》颁布并执行之前,主要根据《民法通则》的一些要求。对婚姻关系成立的实际以及形式上的要素不用予以非常清晰的区分,所有都可以适用。但《法律适用法》则在一定基础上对它运行了改正,在以上所说的法律中,就有相互有关的条例指出了规结婚要速的法律适用,其中非常清晰的要求了结婚手续的法律使用,以上所说的法律把对结婚的实际以及形式要素进行了比较周详的区分,可以说《法律适用法》相比于其他法律要求更加周详和细致。
  所谓结婚,就表示男女两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标准和程序,成立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的行为。这个时候法律所需要的一定的准则,就是它所对应的的实质要素;法律上锁要求的程序,也可以说是结婚所需要的手续,也就是相关形式要素。满足了结混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婚姻2者必须严格履行结婚的形式要素,这个婚姻才可以在法律上被承认,二者一定要同时都满足。婚姻的成立必须要达到要求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组成立法律上承认的婚姻,上面所说的要求也就是结婚腰间。从当前的学理知识进行探究,结婚的条件能被区分成2种,第1个就是形式上的要件,他是有关婚姻成立模式的要求,接下来是实质要件,是结婚的2方必须要达到的准则。仅仅从我国法律的立法与现实中的情况进行探究,上面这种划分的作用不是很显要,因为不管是方式要素还是实际要素,2者一定要全部遵守;但是对于冲突法来说,上面的划分会给立法和执法形成特别明显的问题,也就是说是不是要为形式上的与实际上的要素制定不一样的冲突要求。

  (一)中国涉外婚姻成立实际要件的法律运用

  中国领域内涉及外国的婚姻的实质要速的法律的使用一般表现在《法律适用法》上的一些具体内容中。以上所说的内容所要求的的婚姻成立条件表示双方创建婚姻所要满足的实际需求,因此此处的结婚成立条件就被当做法定层面上的实质要件。“结婚条件,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居住地的,需要使用相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结婚的,适合使用结婚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根据国内与之相关的案例,需要依照真实状况来分析符合各种要件的法律。
  1.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地区结婚。在双方出现共同居所地的时候,依照法律相关内容需要适用第一适用条件。假如也有上述条件,思考结婚一方是中国人,依照第三种状况,也就是使用中国法。
  2.外国公民以及其在我国地区结婚。双方全部是外国公民,但是却在中国地区结婚的话,假如出现相同居所地,结婚条件适用此居所地的有关法律。没有上述居所地的时候,假如双方具有相同国籍,使用国籍法。在没有相同经常居所地也缺少相同国籍的状况下,就需要思考双方在我国是否出现经常居所地,假如出现经常居所地,那么就需要适用我国的法律。假如在国内并未出现经常居所地,此类状况,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清楚的解释。此时相关人员也也可根据常识适用有关法律要求的第二条:适用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外国公民之间在我国地区结婚。假如出现共同居所地,其结婚需要遵照相同居住地的法律。假如无法达到第一条件,双方在具备相同国籍的时候适用其国籍法。没有相同国籍,那么就适用作为一方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的法律。去除上述三种状况,依照《适用法》,推测适用关系最紧密的国家法律。
  4、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我国地区结婚。根据上述原则,出现共同经常居所地那么就可使用居住地法。没有相同经常居所地,那么其就可以适用共同国籍法,也就是中国法。

  (二)我国涉外婚姻缔结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国内涉外婚姻形式要件的相关要求,我国有关法律就清楚的对其做出了解释:“具体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此处的具体手续,可以被诠释成婚姻类型。与我国有关法律中结婚条件适用不一样的是,此处具体形式需要达到缔结地、双方居所地或者国籍国中的随意准据法才可以得到认可。这就是国内对此类婚姻适用要求的降低,也就是说其是认可外国婚姻合法性的宽松态度。在我国有关法律制定之前我国在认可非本国婚姻的权利,全部依赖《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要求,在缔结地正式建立的婚姻,在不违反国内社会秩序以及主要标准的基础上,中国对其表示认可。但是在上述法律制定之后,对结婚的法律适用实现了从简单的无选择型转变到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要求,转变了之前的缔结地法要求,便于加快婚姻的顺利建立。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有关法律中的相关要求重点针对在境外缔结的婚姻效力认可的冲突要求,所以本人指出上述内容只适用于在境外缔结婚姻。
  对于境内婚姻,且还是由我国内地公民和非内地公民缔结的婚姻,其一般适用需要满足国内法律的要求,其结婚手续需要达到国内《婚姻登记条例》中所要求的登记流程,上述内容也清楚的提出: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结婚的、内地民众和香港以及澳门与X民众、华侨在我国内地结婚的,双方需要一起到内地民众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组织完成相关程序。[2003年8月8日xxxx第387号令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除上述情况以外,还有与众不同的缔结手段,也就是领事结婚。对于不在本国,想根据本国法律体制结婚双方可利用驻在国的自己国家的大使馆来完成具体的流程。各国间通常利用双方领事协定互相允许对方办理领事婚姻。现在我国和众多国家签署了双边领事条约等。在缺少领事协定的时候,也可在互惠条例上完成领事婚姻程序。国内《婚姻登记条例》清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可根据相关要求,为男女双方都居住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进行婚姻登记。”然而只有在驻在国法律认可的时候才可以顺利举办。在驻在国大使馆内进行的领事婚姻其形式要件需要适用该国家的相关条文。

  四、我国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在国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条文中不只要求了国内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标准,也对此类婚姻的实质要件进行了清楚的要求。和之前的《民法通则》等法律相比弥补了之前对于涉外结婚选择法律适用部分的模糊地区以及不足问题,综合来讲有明显的发展,但是在这个时候法律的修订是在实际问题处理中持续添加来完成的,是持续发展变动的过程,并非一次就可以完成。进行探究之后我们就可以知道,目前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对于涉外婚姻体制相关要求依旧存在方面部分不足,本文在上述方面会开展探究,全面钻研有关法律条文,寻找出问题不足的出现的根源,且根据以上问题分析探究完美的处理方式。

  (一)我国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规定的不足

  1.结婚的实质要件存在连结点缺少问题
  详细了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内容之后,我们就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下面的问题:如果在上述环境出现缔结婚姻当事人双方相关结婚的要求要如何适用法律,也就是并未存在相同的经常居所地,也没有相同的国籍,此外并未出现一方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等状况。那在当事人没有可选择的余地的时候,就只指出了共同经常居所地以及国籍两个要求,此外相同国籍是居所地的延伸连结点。对于双方没有相同经常居所地也缺少相同国籍的时候也没有指出连结点。所以,本人指出法律条文中缺少连结点。如此,只根据以上要求就无法处理全部的问题,也许就会导致不符合公平标准的结果。
  2.缺少完善清晰的司法解释
  国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内容清楚的指出,也就是对于现实中出现上述法律和其余有关要求牵扯民事关系的法律并未清楚要求的时候,要适用和国内涉外民事关系关联最密切的其余法律要求。上述含糊不清的要求让司法实践者无法清楚的使用到现实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从上述部分进行扩展,国内现在的大量法律对实际问题并未进行详细的分析。只是从比较宏观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对于上述细小的部分一般都是将司法解释来当做一定的依据。
  现在国内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制定对应的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详细的解释,上文指出的“结婚条件”和“结婚手续”,法律也不会对其进行清楚的诠释和阐述。必须利用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分解,如此才可以让最密切联系要求在实际案件中得到全面的执行。

  (二)对我国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规定的完善建议

  1.引入最密切联系地当做连接点
  连接点在目前的冲突规则选择中有非常重要的指引影响,其在之前的法律要求选择中也具备无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在国内有关法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此类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做出了清楚的规定,也对连接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解释。但是我们必须要关注的是,上述法律要求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实际生活中假如发生例外状况,那么法律条要求就表现出了自身的不足和缺点,比如,在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相同居所地、相同国籍国、婚姻也不是在一方当事人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的,上述法律就没有对其进行清楚的要求,国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到底要不要使用,我们使用什么样的方式。现在国内有关法律条文对涉外结婚的具体要求中,在实质要件上的连接点确定成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以及两者相同国籍国,上述连接点中相同居所地是最佳选择,相同国籍国是关键的备选,假如婚姻两者缺少相同经常居所地以及相同国籍国就不能寻找到相应的连接点。对现在国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现实状况中寻找不到最密切联系点的情况,我们需要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做重要的内容补充,以便寻找到相应的连接点。在法律制定中需要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做最关键的补充要求。不存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是一方国籍国所缔结的婚姻,就需要使用上述原则当做法律基础。上述以双方居所地、国籍国,之后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才可以非常完善清楚的处理司法现实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上述要求也丰富了国内相关法律条文。让其可以全面完善的处理国内涉外结婚中的多种问题。
  2.尽快制定完善清楚的司法解释
  法律是人修订的,是在社会问题出现之后整理而成的要求条例,但是社会现实是持续进步的,法律会在部分地方表现稍微的落后性,对于上述法律不能全部对照的地方,就需要增加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补充。司法解释是对目前的出现不足的法律进行补充,进一步减少法律条文中的不足。
  在现实问题中,国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制定了大量的补充条例,有关条例中也开始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做主要的法律适用要求,上述法律的例外事项也是非常完善清楚的法律要求。然而太过宽泛缺少针对性的原则性要求无法给法律工作者以及当事人正确的指导。让法官在进行判定的时候也许会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无法做出公平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审判。权力不受限制就会造成徇私舞弊事情的出现。此外,因为原则太多且要求不清楚,法官在选择法律条文的时候也许就会发生只依靠个人感觉接进行判断,导致判决不能体现出公平性。但是,法律是重要的权衡术,特别是民事婚姻法律部分,法院判定需要照顾到国家、社会、当事人各个部分的切实权益,不能忽视任何一个部分,不能只关注一部分利益维护。此外在牵扯结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部分,现国内的相关法律条文也没有指出清楚的要求,目前真实使用的时候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全面思考探究。上述问题也是国内婚姻法律体制马上需要健全和完善的部分。否则,对国内婚姻司法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以上探究,就可以知道国内现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依旧有明显的缺点,有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人员需要利用完善的法规以及解释进行补充。

  五、结论

  各个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的全面沟通促进了国家之间民众的交往,伴随上述情况出现的就是众多跨国婚姻。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且关键的关系,是大众一般生活中重要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不只和夫妻之间的和谐温馨有关,和家庭社会关系的和谐也有密切的关系,婚姻的温馨是社会建设、中国梦目标的完成有紧密的关系。所以要把维护夫妻关系当做XX提高民众生活品质的关键部分。但是,国内的法律专家对于婚姻关系也十分关注,国内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在伴随社会进步而持续健全。此处不只是加强了对我国缔结婚姻的监管,还在国家民众交流持续增多的情况下对跨国婚姻进行良好的管理。因此,国内开始制定了与之相关的法律。其是在国内有关民法对婚姻的主要标准规范的前提上摘取改造而来,学习借鉴了其他国家对涉外婚姻立法的优点,且根据国内真实状况,符合社会以及国家的发展需要,是国内涉外婚姻立法的合理试验。然而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时候,全新的状况也逐渐出现,所有事物都会伴随物质的变动而出现一定的变化。国内有关法律在有些时候也体现出了自身的优势以及值得学习的部分,但是每一步法律都有自身的缺点,特别是在涉外婚姻这种最近制定的法律上,立法是不会一次就完成的,也不会一次就能处理全部的问题。只有寻找出问题出现的根源才可以更好的处理问题。本文的分析讨论创建在对国内相关法律有关文章、期刊杂志全面了解分析的前提上。本文是在对比的前提上寻找问题分析不足,在实际方法上一般选择比较分析法,利用比较来整理国内在涉外婚姻法律体制上的缺点以及不足,明确国内有关法律条文出现的实际问题,然后指出合理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此处重点全面探究婚姻立法有关条文对于跨国婚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探究主要目标是促进婚姻双方当事人更加和谐,进一步健全国内相关婚姻法律,让法律和国内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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