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刑罚制度中人文精神探究

摘要

“人文精神”在中国语境中有着与国外存在着一定差异,同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更是与其在西方的内涵有些显著性区别和不同,它着重于礼治精神的塑造和施行,认为天人合一才是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渠道,要在处理问题过程中充分认知到天人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天人的双重作用,此处人是指人类,而天则可以指自然也可以指规律,要以礼法行教化,要以自然来促进发展。“人文精神”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也多有所体现并且随着时代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变化。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也是中国刑罚历史中少有的宽刑期,“人文精神”在其中也有着独特体现,并在法制史中有着一席之地,唐代的繁盛也为其在刑罚体系中融入和增添“人文精神”因素创造了条件,在其刑罚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制度建设中,不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具体执行,处处都可以找到“人文精神”的影子。最后通过对唐代刑罚制度进行分析,对其中的“人文精神”进行揭示和概述,从而为当代中国特色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历史背景和良好借鉴。

关键字:唐代 刑罚制度 人文精神

一、中国传统刑罚制度中“人文精神”的主要内涵

当今时代,提及古代刑罚制度,大多都会想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与腐朽,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往往根植于该民族的文化沉淀,其中的法律文化部分便是其来源和根基,这就意味着失去传统,也就摒弃和抛开了自身文化的民族性,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传承性和独特性。因此,要发展当今法律,就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继承和创新。

(一)人文精神的内涵

“人文精神”,又称“人文思想”、“人文传统”、“人文主义”,在英文中译作humanism,是一个内容丰富但又复杂的概念。在对人文精神进行定义化阐释时,各方专家都进行了深入探讨,最终认为其实一种普遍性的对于人类自身而展开并实现的关心和爱护,就具体表现展开来说,是对人尊严的一种保护和关怀,是对人价值的一种寻觅和求索,是对人命运的关注和爱护等,也是对人类源远流长历史中如恒河沙数一样的精神文化遗存的奉之如珍宝的珍重和爱惜,也是对人类理想人格的一种高度抽象化肯定和塑造等。

以此来对中国“人文精神”展开探讨,其是从英文humanism进行直接翻译过来的,而英文又是从德语Humanismus进行转译而来,而中国也并非全无“人文”的原文,这也不符合中国早期翻译的传统,最早出现于《易经》中,其中对于“天文”与“人文”的论述是中国传统思想的根源,“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一句本质来说就是通过观察自然界和天体运行的规律,就可以认识四季的变化,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需要以教化来通行于天下并治理之。因此,天之文,可以让人们明白掌握天地运行的规律,进而去顺应规律体察时事变幻;人之文,则是对天地之道,也可以说规律的效仿,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一个天下和谐的大同社会。这是中国古代“人文”两个字的原始内涵。

综上所述,西方语义之下的人文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语义之下的人文精神有着很大的差异,而本文是在论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下的“人文精神”,因此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语境中来理解"人文精神"的内涵。

1.礼治精神

孔子极为重礼,在涉及他的论著中多有此方面的内容,甚而对礼的定义和来源,也一一进行了阐述和剖析,可以说礼来自成周,但也可以说礼传自孔子,其中对于礼的起源,“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是礼之所起也。”对于礼的作用,及礼相较于其他治理手段的优越性方面,孔子也进行过深入阐释,其中提到,用政令来对百姓进行约束和管理,用刑罚来对百姓进行震慑和管制,虽然可以让百姓暂时不敢触犯权威进而不敢进行犯罪,但心中并没有对犯罪的深刻反省和悔过,只有“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道德教化和礼制约束在天下治理和百姓归心方面能够起到更为有用的效果和作用也更为高明,能够让治理井井有条。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因起决定性作用,因此,用法律这种外力去约束人的行为合乎规范只是一种强制结果,不如用道德和礼这种内力去约束人们的规范,他虽然没有法律有强制作用,但它的要求更高,属于更高层次的自我要求,这样既可以使个人的内心修养得到提升,更可以使整个社会变得和谐有序。在中国传统礼治文化的演化之下,“礼”的内涵也表现出相对稳定性,逐步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文精神"的重要体现之一。

2.注重伦理家庭

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别重视家庭的地位的作用。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观念,在古代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其中家庭伦理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个方面都是以父家长制的家族为本位,国家的统治者对国家的治理是通过家庭或家族来实现,通常模式是国家为大家,而下面分散的各个大大小小家族或家庭则是一个个“小家”,可以把“大家”也视作为“小家”,因此,父亲在古代也经常被尊敬的称呼为“家君”,反过来,对君主也常常会用具有典型大家长意味的词汇“君父”来进行称呼。一个国家要安定团结,就需要作为一个个社会细胞的家庭内部都和谐稳定,这是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也可以把国家看成一个超级规模的放大版家族。对此,古代人早就已经有了深刻认知,“家齐而后国治”此一句充分表明古人对于家国关系的认知高度。因此,维护家庭就此成为了治理国家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中华传统的“人文精神”还表现在伦理家庭之上,通过家族所赋予的人文精神来予以社会的稳定。

3.民贵君轻

《尚书·五子之歌》就曾经就“民”与“邦”的关系进行过阐述,认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从夏朝到秦朝再到清朝经历的整个奴隶社会时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的更迭变化都揭示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论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此一民本思想,通俗地说,就能掌握民心得到民众归心,这天下就成为囊中之物。中国民本思想通过历朝历代的传承已经越来越重要,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统治者的治理方向和通知策略。特别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一具有石破天惊意味的打破以往含糊其辞描述的孟子所提出的观点,更是影响极为深远。民本是对民众价值的肯定,虽然其目的是消除被统治阶级反抗的意识,缓和社会矛盾,稳固统治,但仍然体现出一种浓厚的人文主义精神。

(二)中国传统刑罚法律文化中“人文精神”的表现

中国传统文化中不缺乏“人文精神”的成分和因素,反而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极为鲜明和深刻的烙印和特征,它一直在产生着影响且从未中断,对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的构建和塑造,对中华民族价值取向的树立和创设都有着重要作用,也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和未来走向,尤其是在刑罚体系中,不管是具体表现上还是实际后果上,“人文精神”在其中的教化和侵染作用都非常显著。

1.刑罚体系的完善

先要对刑罚进行详细阐释,一方面刑罚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刑通常指的是对人类肉体施加的惩罚甚而达到以各种方式处死的程度,而罚通常指的是用金钱来对自己所犯下罪行进行赎免或赎罚的手段和做法。《书·吕刑》就对该方面有所涉及,其中提到“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从其形成过程来看,是伴随着国家而产生的,究其本质来说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持续和明确统治而设置的惩罚性工具和手段。我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夏商周时期,此时还处于草创阶段,而到了春秋战国时则不管是理论构建还是机制建设都有所发展,及至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则刑罚框架和细节建设方面也有重要发展,随着隋唐封建盛世到来的也伴随着刑罚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到了宋元明时期则再也没有根本性改变而趋向于稳定,并且开始有着近现代化的转型萌芽。在这数千年刑罚体系构建过程中,不乏残酷冰冷的一面,但也逐步也拥有了“人文精神”的闪光点。

由于刑罚体系的早期起源至少部分源自于原始复仇思想,之后到了西周时期,又受到“以德配天”的深刻影响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适应当时奴隶制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的五刑体系,也就是墨、劓、刖、宫、大辟,从实际刑罚过程和结果来看,也充分体现了古代刑罚尚未脱离野蛮和蒙昧的残酷性。随着奴隶社会逐渐向封建社会发展,刑罚中残酷性成分逐渐削减,最终在其基础上建立了适应封建社会的五刑体系。后世的唐宋元明清都继续沿用着封建制五刑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刑罚制度的轻重变化,充分展现了文明的进步,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影响深入刑罚体系的表现。

2.重视生命,矜老恤幼的人文表现

中国人向来敬爱天地,珍惜生命,其中朴素的“人文精神”也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左传》中就曾经涉及到未确定嫌疑犯罪人的处置问题,也就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也就是说不能对那些没有确凿证据的嫌疑人都应该将其当做无辜也就是没有犯罪进行处置,宁可不依照常法也就是规章制度行事也要避免出现错杀或误杀。《尚书·大禹漠》也涉及过类似问题的论述,认为应该“罪疑惟轻,功疑为重”,意思是对于一个人的罪行惩罚轻重是否合理存有疑问时,宁可从轻对其处罚;而对于一个人的功劳大小存有疑问时,宁可从重对其奖赏。它不仅体现着慎重刑狱、重视自然与生命的人文主义价值,而且与现代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有着许多不谋而合之处,可为当代刑罚所借鉴。

另外,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为了体现民本思想,一般都会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一些罪行较为轻微并没有显著危害性和危险性的案件中采取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办法,由此体现了深刻的人文关怀,本质而言,也是“人文精神”在刑罚具体层面的又一影响表现。《礼记·曲礼》中就有对老幼犯罪进行特殊对待的观点,“毫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对简单来说,对于那些7岁以下进行和参与了犯罪的,亦或那些80岁以上参与或进行了犯罪的,不管其罪行如何,也不对其处以刑罚。而在唐朝刑罚制度中更是对其有着详实规范和约束,《唐律疏议·名例》有着整整一大段都是关涉该方面的内容和规定,对于各年龄段犯罪问题,及犯罪罪行的刑罚区分问题,对老幼疾废等的关照,都在其中有所体现,“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收赎。……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唐朝对于弱势群体才去的矜恤措施,同时这也与我国现代法制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谋而合。

二、唐代刑罚制度中的人文精神形成的时代背景

唐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鼎盛时期,又作为古代法制史中刑罚最为轻缓的时期,其所呈现的“人文精神”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着独特的地位,这有赖于唐代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的综合进步,这些都为唐代刑罚制度中“人文精神”的展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政治文明

在政治体制上,唐朝在总体上继承了隋朝的体制并有所创新。唐朝在XXX建构上实行的是三省六部制,各部门各司其职,搭建了一个效率至少在初期有着显著保障的治理体系和框架,门下省是负责对各种成形政策和法令进行再次复查和审核的,中书省则是最为关键的决心中枢,也可以说帝国心脏,而尚书省则是进行各项诏令和决策的具体落实和执行,该部门为了能够对各个繁杂帝国事务进行效率性处理,分设了更具针对性的六部,具体分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分别负责官吏、财政、礼仪、军事、司法、工程等各项事务。此项政治制度让全国上下形成了一个严密而高效的运行体系,又与封建官僚机制进行配套,效率性更为强化,从而有效提高中央集权与对地方的控制。同时,宰相的权力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唐朝的历代君王,通过采取一些列的行政手段与制度,出现了社会稳定祥和、政治上大一统的盛世,这也为唐代刑罚制度中的"人文精神"的展现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

(二)经济发展

在农业生产方面,唐代兴修水利事业,其中在农业技术方面,耕作农作物技术和栽培方法也有所进步,促进了唐朝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在唐代,饮茶之风在全国范围内流行并向世界扩展,江南地区由于其优越的地理因素和环境也一跃而成重要茶叶产地。与此同时,手工业极为兴盛,丝绸和陶瓷在全世界风行,丝织业产量和规模也日渐扩大,而陶瓷业也出现了诸多各具特色和艺术性的品类,如越窑青瓷和邢窑白瓷等,还有极具盛名的唐三彩等。另外,在商业方面,唐朝外贸颇为繁盛,各方使节和商旅往来不绝,大都市众多,以首都长安为首,还包括广州、扬州等地,美誉世界。另外,海外贸易繁荣发展,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中国沿岸的交州、广州、泉州、明州、扬州等城市,因为海外交流的推动作用,逐步成为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城市。

唐代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有赖于于唐代统治者的开明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环境的稳定,其促进了唐代在民法方面的理发执法方面的发展。同时在刑罚制度方面,由于经济的发展,犯罪率也逐渐上升,也为唐代刑罚法律的完善奠定了根本的物质力量。

(三)文化开放

唐朝秉持着开放的国策,也有着开放的心胸,在文化政策方面也同样如此,与近在咫尺可以称得上邻居的朝鲜和日本,以及隔着海洋和荒漠的印度及阿拉伯地区都有着较为频繁的交流和往来,不仅是经贸方面的来往和交流,也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友好来往。这些举措和交流,既让中华文化辐射和影响更为广阔,也大大促进和推动了本国的发展和繁荣,尤其是文化表现上,这一时期更是光辉璀璨。同时,也是在唐代形成了我国今天经常论及的“中华文化圈”的粗略框架,让中国成为本地区甚而更大区域的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中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唐太宗时期的玄奘西行和唐玄宗时期的鉴真东渡,这两件史实共同见证着唐朝文化的高度繁荣和发展。

中国唐代的刑罚制度同样也是唐文化的一部分,是对既往刑罚体系的继承和完善,体现了更多“人文精神”的元素,也为“人文精神”的后续发展和演进提供了深厚的制度土壤和文化底蕴。

(四)法制进步

在唐代,统治者将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合二为一,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同时又将佛教思想,道教思想杂揉进去,从而让礼法具有了更为丰富和深邃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极具中国传统特色的法律体系,那就是礼法为基础而刑罚为辅助,礼法和刑罚相结合。这一特色早在《唐律疏议》中就已经有比较明显的体现且已经发展较为完善和成熟,也正是因为唐朝法律文书中具有如此显著特征,因此才认为在这一阶段古代法律体系体系架构已经基本定型,后世长时间内都不再有颠覆性变化,“礼”的法律化正式成文。在刑罚方面,关于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的完善以及赎刑制度的发展,在以下文章中会具体说明。

综上所述,唐代社会环境稳定,政治上的大一统,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文化上的兼收并蓄,以及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完善,为唐代刑罚制度中"人文精神"的形成打下了基石。

三、唐代刑罚制度所展现的“人文精神”

受到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等多方面的影响,使得唐代刑罚制度在同一历史时期体现出很强的优越性,也体现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刑罚制度的人文精神也散发着独特的魅力,影响了周边国家及后世朝代。

(一)刑罚制度中“人文精神”的体现

封建制五刑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唐律的五刑体系基本沿用了前朝,但并非毫无自身独创之处。从西汉开始,为了体现宽仁理念,文景二帝就一度发出过关于减免刑罚和废除肉刑的政令,延续自奴隶制时代的五刑体系终于开始时应当前生产力结构变化向着封建制五刑转变。变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直在持续进行,隋文帝建立隋朝,并对当前较为混乱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制定《开皇律》,其中就基本上把后世沿用前年的封建五刑基本框架确立,包括死、流、徒、杖、笞五种不同刑罚方式构建的法律体系。后世朝代基本沿用,但唐朝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那就是其刑罚构建是由轻入重,也就是笞、杖、徒、流、死,而在其之前的朝代,大多实行的是由重入轻的刑罚建构,这显然意味着法律思维的改变,这就洋溢着丰富的“人文主义”精神,反映了唐朝统治者“慎刑”的理念。

另外,在具体的五刑制度中,人文精神也有所体现,例如笞刑,是专门针对后果不严重的轻微犯罪的一种刑罚方式,具体来说就是用木板或主板责打罪犯背部或臀部等不易产生严重后遗症的身体部位,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制度,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十下为最轻,五十下为最重,与此同时还对行刑工具做了严格规定,也就是笞杖大小,通常来说就是大头二分,而小头则减半分。另外行刑方式也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都会要求受刑者脱掉衣服,为了减轻刑罚可能造成的严重遗留后果,因此可以受刑者可以让臀部和腿部分别承受一部分笞刑。同时,《唐律疏议》中对该刑罚的上限作了严格限定,那就是“犯罪虽多,累决杖、笞者,亦不得过二百。”但是汉代的笞刑制度来看,汉代的笞刑制度发展的并不是很完善,据《汉书》记载,在其刚建国不久,赵国国相贯高谋反,被抓住处以刑罚,据说执行了数千下笞刑,可谓酷烈,“吏榜笞数千,刺爇,身无完者”,意思就是笞打了数千下,像是背刺和火烧一样,身体已经体无完肤。以此可以看看出相比于汉代,唐代不论是从笞的规格上还是数量上,都有所减轻。徒刑,指的是凡是受肉刑的犯人,都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执行劳役,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半等。汉代劳役刑各有不同的刑期,其中分为六年,五年或四年。从西晋开始,刑罚体系中的徒刑也出现了较为显著的变化,那就是对刑期的规范和明确,正式把刑期设置时间在二年到五年,并基于此进行了四等的划分,因此唐代的徒刑刑期大大减轻。另外,在刑具上,唐代相比于汉代也有所减轻,《唐六典•尚书刑部》云:“诸流、徒罪居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因此可以得出,从刑罚内容视角进行观察,会发现徒刑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简化的趋向,而从刑罚轻重程度视角进行观察,也会发现徒刑出现了一个显著的刑期变化,那就是越来越短,因此,综合来看,徒刑的历史发展总趋向是由重往轻的,唐代时期最为完善,这些体现了浓厚的“人文精神”。

唐代刑罚制度中,剥夺生命的刑罚有两种,分别为绞刑和斩刑。如果细化分类,综观整个唐律的实体法律体系可以看到,在502条唐律中,林林总总统计下来共计有113种死刑,占据了五分之一的法律条文,比例相当高。而这113条死刑中,又可继续细分,其中涉及到绞刑的条文共计达到99条,另外涉及到斩刑的条文共计达到60条。从总体数量上来看,唐律的死刑条文与北魏律、隋律相比,呈现下降趋势,其中较北魏律减少122条,较隋律减少47条,可见唐代死刑在实体法律方面有了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就犯罪内容来看,唐代法律将重点集中于巩固封建等级制度,和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因此,死刑主要涉及的是侵犯皇帝罪、亦或是特殊的政治性犯罪,而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比例,是较为宽松的死刑制度,因此在人数上直观反映了唐代刑罚制度中的“人文精神”。

在中国古代律法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赎刑,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可以通过缴纳规定数量的金钱,以换取免于刑罚,实质上就是一种替代刑。之所以单独讲述唐代的赎刑制度,是因为其也与“人文精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唐代的赎刑制度相比于前朝制度而言,他的成熟之处体现成体系的法律规范和条文,沈家本曾经对此做出过评述,认可其价值,“惟《唐律》完善,于赎法颇为详明。”具体来看,《唐律疏议》中每一条涉及到五刑的条文中,都连带着对赎刑进行对应的详细规范,明确刑罚等级与赎刑金额间的直接换算关系,典型“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所以,前五条关于五刑制度的总体性规定,后面都跟随者赎刑的具体要求,可见,之后的具体条文中虽然没有谈及到赎刑,但他贯穿于通篇《唐律疏议》之中,和五刑制度一样放在律首,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赎刑的使用也是有着严格限制,比如有官位爵位,享受某些特权的有些犯罪可以赎;因为年龄身体条件老友妇残某些犯罪可以赎;因为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或根本不知情的有些犯罪可以赎。但并不是绝对的,比如犯“十恶”,反逆连坐,违反纲常道德伦理等,就不可以适用赎刑。可见唐朝统治者还是注重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纲常伦理。因此,作为一种古代独特的刑罚制度,赎刑也洋溢着丰富的“人文精神”并为后世所借鉴。

(二)刑罚的适用中“人文精神”的体现

1.自首减免

自首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名词,通常被用在法律领域,指的是犯下罪行的罪犯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实向有关人员进行招认供述。最早在西周就已经有了关于自首的对应性描述,尤其是《尚书·康诰》更是已经描述得相当详尽,“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自此后,自首原则就一直在刑罚体系中有所体现,相关方面的内容和制度到了唐朝已经相当完善,对于该方面内容《唐律疏议》同样有所涉及,“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由是知之,自首制度在唐朝时就已经非常完备,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内容和事项一一进行细节规范,如对自首时间及主体进行明确规范,共犯以及不适用自首的相关情形。《唐律疏议》中关于自首的规定,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秩序,有效的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对于当代刑事司法具有借鉴意义,是中国古代“人文精神”的一种体现。

2.死刑的复核与执行

关于审核程序方面,隋朝就有详细的规范,《隋书·刑法志》中就对此有着明文条款,“死罪者,三奏而后决。”而紧随其后的唐朝,也完美承袭了这一制度,甚而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完善,确立“三复奏”的原则,并增加了“五复奏”这一补充性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地方性案件中有涉及到死刑判决的,通常适用于“三复奏”,而影响力更为巨大和深远的中央性案件中涉及到死刑判决的,通常适用于“五复奏”。如果负责案件的官员不上奏死刑就擅自执行死刑,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置。贞观运年,又有涉及死刑的诏令,再一次提高了死刑审核的规格,“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九卿议之。”这便是现在广为流传的刑事案件“九卿会审”。而唐朝所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也一直为历朝历代所沿用,彰显了唐代刑罚制度中的“人文精神”,直至今日仍有着许多的积极因素与借鉴意义。

在死刑执行时间方面,“人文精神”则更为显现,特色也更为明显。唐太宗颇为关注死刑犯,做出过相应规范,对于在押的死刑犯,必须随时关注他们的情况,刑部每个月要对朝廷进行一次情况汇总,另外,对执行死刑的事件,也进行明确规定,只能在秋后进行,这是基于古代农时而设置的规定,同时也与古代祭祀有着密切关联,另外,还对不严格遵照秋后处决进行处置的,也要追求相关官员的责任,“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也就是说,唐朝时不仅明确规定了立春到秋分这一个时间段内不能对在押的死刑犯进行相应的处决,同时即便是在秋后这一明文规定的死刑执行时间段,也有一些特别限定的日期是禁止行刑的,如禁杀日,或出于某些因素而特别规定的断屠月等,因此死刑执行时间就大大缩短了,体现中的浓厚的“人文精神”。

3.矜恤老幼妇残

矜老恤幼是指在刑罚的适用上对年长者和年幼者予以宽宥的政策制度。是我国传统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唐律疏议》中对于此项原则也做了明确的规范,“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与此同时也对情况特殊的怀孕妇女进行了针对性矜恤,对应当处决的该类型罪犯,应当允许其产子并休养一百天后再进行处置。如果刑罚主官没有依照法律条文进行日常事务处理,就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综上来看,《唐律疏议》中对于年长者、年幼者及、疾人以及妇女的保护不仅有了明确的划分,层层递进,而且内容也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因此,矜恤老幼妇残原则不仅不对在当时造成了重要影响,促进唐代社会发展和繁荣,即便是在当代,在刑事司法领域也依然残存着影响并具备较为显著的借鉴意义,是“人文精神”的又一重要体现。

四.唐代刑罚制度中的“人文精神”对当代刑法的启示

唐代刑罚制度所展现的“人文精神”虽然由于历史与时代的局限性,其中大大部分具体制度已经不适应当代法律的发展,但其中的精华也值得我们现在继续传承与发扬下去,只有在总结和创新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当代大吕才如有源之水,源源不断地发挥其民族性,促进当今时代的发展。

(一)吸收礼法结合,发挥德治的作用

唐朝建国后,统治者对前朝的豁然崩塌进行了充分的反思并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确立了本朝的司法原则,其中主要着重强调了要实行教化,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也就是治国理政要依托于对民众的道德教化和伦理规范,要充分发挥这两者的作用,而刑罚手段仅仅是一个辅助手段,是为伦理道德来服务的。在当代,中国正在践行依法治国的国策,并且将始终坚定不移的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化这一发展目标,在此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这一理念的作用,并与“依法治国”并肩而行,让二者有机结合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这一重大治国决策和论断,是对当前时代的深入把握,也是对XXX主要矛盾的准确理解,是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种升华性认知,是对XXX治国理政方针的发扬和创新,也是对礼法关系在XXX下的崭新诠释。因此在当代中国,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可以吸收与借鉴唐代礼法结合的积极因素,共同发挥法律与道德在刑法中的作用,使刑法体系,刑法原则更加优化,更好地为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服务。

(二)注重慎刑,吸取死刑的合理规定

唐代关于死刑的众多规定中,也有着现在刑事司法可以借鉴的地方,如死刑审判程序,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执行时间等。可以看出唐代统治者将“慎刑”也作为刑罚处罚的一种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本”思想。在当代中国也确立了同样的原则,如“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使用死刑”原则,体现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因此,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关于死刑的规范和原则,都有着传统的烙印,是古代“慎刑”思想的延续和发扬,这其中就有唐代刑罚文化的深远影响。“慎刑”思想是中国古代“人文精神”的具体体现之一,同时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古代较为有作为的统治者都会明确实行这一有效社会统治手段,认为其有助于稳固其统治,让其治下更繁荣,百姓更归心,这也是当下法治建设中可兹借鉴之处。严格控制死刑,不仅是一个国家法律的进步,更是一个民族文明的进步,因此作为唐代刑罚制度中的一项独特的财富,我国如今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慎刑”理念的精华融入XXX法律体系之中进行继承和创新。

结语

对中国传统文化展开审视和观察,会发现“人文精神”始终贯穿其中,影响不绝,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造成的影响更是深远,是作为价值基础的存在,并且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要实现的初衷,同时也是追求。唐代刑罚制度中就浸润着“人文精神”作用,因此富含着对生命的尊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亲情伦理的维护等,同时这也是对司法正义另一种形式的实现和追求。唐代刑罚体系中的“人文”表现和内容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尽管唐朝时的“人文精神”受限于封建时代发展的影响,其本身相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具有滞后性和历史的局限性,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积极因素。法律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那面会与本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相冲突,这正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律的关系。沈家本也早就提出过关于今法和古法的冲突和结合问题,“谓古法之皆可行于今,诚未必然,谓古法皆不可行于今,又岂其然。”古人尚且如此想如此做,何况我们这些今人,我们需要肯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对于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实现批判继承,古为今用。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积极作用的内容与形式加以改造,转化为符合当今XXX特点和要求的新内涵和新的呈现形式,使之与当代法律文化相适应。总而言之,就是要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积极吸收,融入到当代法律中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

[1]冯天瑜.略论中西人文精神[J].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第8页.

[2]宋玲.也谈唐代法文化发达之隐因[J].政法论坛,2006年,第8期:第47页.

[3]张晋藩.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与理性[J].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第106—108页.

[4]胡铭.我国古代申诉制度之演进及现代影响[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86页.

[5]夏巍予.儒家思想下的唐代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第146—150页.

[6]江学.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J].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第59页.

[7]付摺巧.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5期:第66—69页.

[8]张晋藩.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J].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第16—21页.

[9]陈剩勇.法、礼、刑的属性(下)— 对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论的一个反思[J].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第53页.

[10]李文祥.人文主义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江汉论坛,2004年,第3期:第16页.

[11]胡戟、刘后滨.唐代政治文明[M].西安:西安出版社,2013年版.

[12]马作武.中国法律思想史纲[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5][后晋]刘拘等撰.旧唐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

[16][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

[17][宋]欧阳修、宋祁等撰.新唐书·百官志[M].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

[18]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9]杨廷福.唐律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

[20]王双怀.古史新探[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

唐代刑罚制度中人文精神探究

唐代刑罚制度中人文精神探究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2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73956.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2年11月21日
Next 2022年11月22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