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个国家能否长远持久的发展,这与基层的人民群众对其的容忍程度有很大关系。封建帝王为了维护其统治,得到一些人的拥护与辅佐,就会给予其一些特权。xxx腐败问题的出现就是贵族官僚司法特权所引发的结果。想要根治这一问题,就要对特权加以限制,尽可能消除贵族官僚阶级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不公的特权。
关键字:官僚;等级;八议;演变;影响

一、古代八议制度概述
(一)八议制度的含义
“八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1]“八议”制度的最初雏形是西周时期的“八辟”制度,魏明帝时期,被首次正式载入律法中,这也公开表示将给予封建贵族官僚一定的司法特权。从此时起直至清末,“八议”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固然会有一定的变化,但其根本并没有变化,依旧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
(二)八议制度的内容
“八议”所规定的八种人包括: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才能出众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的人)、议贵(上层贵族官僚,即三品以上的官员或者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特别勤于国家政务的人)、议宾(前朝贵族及其后代)。
以上八种人违反法律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需要先上奏皇帝,说明这八种人所犯的罪行,属于“八议”制度中的哪一类,然后由大臣们商议处罚方案,最后交给皇帝裁决。北齐以后,对“八议”制度也有了规范限制,出现了即使是“八议”所规定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即触犯了“十恶”重罪。
二、八议制度的历史演变
从奴隶制度社会开始直到封建专制社会,统治阶级在司法上就一直享有着高于被统治阶级的特权,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特权的内容及范围虽然一直在演变,但却没有完全消失。此处以“八议”制度为例,简述其从起源到消亡的历史演变过程。
(一)起源于西周
“八议”制度的最初雏形是西周时期的“八辟”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记载:“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2]西周时期分封的诸侯,大多是与周天子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是对统治阶级有重大贡献或帮助的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帮忙管理地方,加强和稳固中央的统治。但诸侯一旦违反法律规定,为了统治者自身统治权利的稳定,不能一味地将其处死,否则人心不稳,容易出现叛乱。而是要通过充分的权衡利弊,仔细斟酌后才能作出裁决。不过大多数情况下是从“礼”的角度出发,或减轻或免除其刑罚,于是“八辟”制度便产生了,这是早期的“八议”制度。统治者利用这一制度给予拥护自己统治的各路诸侯司法上的特权,进而提升自己的权利地位,稳固封建统治。
(二)春秋战国、秦汉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打压和削弱贵族官僚的权利,保证君权至上,于是对贵族官僚享有的司法特权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於法”,特别针对的就是西周时期流传下来的“八辟”。《周礼》中的“八辟”,结合当时流传下来的一些案例不难看出,法是和礼相结合的,在最终裁决时,法甚至依附于一定的礼乐规则的。然而秦汉时期的法家追求严苛的法治而忽视礼乐道德,主张“刑无级等”,然而又强调君权至上,最终只能陷于自相矛盾中,因此,法家思想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做到。依法家思想所制定的秦律,并没有采用“刑无等级”原则,在最终裁决时,仍然会依据触犯法律之人的社会地位,决定刑罚的轻重。
(三)三国曹魏、两晋南北朝
曹魏时期在制定《新律》时,魏明帝为了保护封建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改“八辟”为“八议”,正式列入法典,这是“八议”制度首次被正式写入律法,正式应用于司法审判中。但是,由于最终的裁决权在统治者手中,司法审判的结果更偏向于统治者的个人主观意识,由于统治者是世袭制而不是禅让制,并不能保证每一任统治者都是清正廉明、能力出众的,这直接导致了误判错判的现象明显增多。
然而,由于“八议”使用的泛滥,直接导致了“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或白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闲于王家自匿”[3]的局面。因此,为了稳定统治,树立法的威信,打压部分贵族官僚蔑视律法的嚣张气焰,北齐时期,出现了“重罪十条”,规定了犯“重罪十条”的人不享受“八议”制度带来的特权。
(四)隋唐时期
“八议”制度经过初期发展,到隋唐时期有了基本的完善。隋朝时期的《开皇律》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的规定变为“十恶”之罪,包括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4]犯此上述罪行的人,即使属于“八议”所规定的范围,也不能够赦免其罪行。唐朝的《唐律疏议》沿袭了《开皇律》对“八议”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做修改。
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的入议范围窄了许多,而且后世大多直接采用了《唐律疏议》中对“八议”规定。魏晋时期,虽然在律法中也有对“八议”的规定,但大多描述的不够详细和完整,再加上帝王随意恩准赏赐权贵入议,使得这类律法大多徒有形式却不起实际作用。
唐代时期,对“八议”制度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唐律疏议》中为了防止贵族官僚利用特权为非作歹,对入议的范围做了限制,而不再是随意的恩准赋予特权地位。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符合“八议”条件的人如果犯有死罪,必须上奏给皇帝,由大臣们集中商议判刑的轻重以及处罚的方式,之后再由皇帝最终决定如何处理。通常情况下都会减轻处罚,原本该判死罪的会被赦免,改为流放,仍然被定为死罪的,也会改变其死刑的方式,例如会将酷刑改为赐死,这样也使得贵族官僚的死亡比较体面,由于贵族官僚的处死对平民阶层不公开,这也便于统治阶层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从中做手脚,对赐死这一处罚阳奉阴违,甚至是统治者从中暗箱操作,一方面对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受害方展示司法的“公正”,达到安抚的效果,另一方面则对处于统治阶级的行为人展示司法的“宽容”,收买人心以稳固其统治,在通讯并不发达的古代完全可以做到。
“八议”制度的存在,对唐朝已有的司法制度的补充,也是对司法程序的突破。一方面,它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律法面前的不平等,统治阶级在司法方面享有一些特权,这使得两阶级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明显,贵族与平民之间的隔阂也越来越深,在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当中,“八议”制度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同时,也会埋下十分致命的隐患。一旦统治者昏庸无能、肆意决断,统治力量就会变得薄弱,大量的农民起义运动也会随之爆发。另一方面,以儒家思想中的“礼治教化”、“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所设立的法律,在制度方面相较于之前的朝代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刑罚的手段措施变得比较宽缓,不会滥用刑罚,统治者也能够更加开明,相对客观公正的看待问题。这对处于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的统治阶级来说,已经很大程度的保证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既保证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巩固了中央的统治。但是,唐朝时期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条文仍旧是不完整与不成熟的,所以只能以“议”的方式来决定如何对触犯法律的统治阶级进行处罚,而且最终的裁定权依旧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这仍然会因为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客观的看待问题,统治者甚至可以借此来消灭一些“眼中钉”。在当时的朝代,落后的经济基础,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无法脱离当时的社会环境,即使是这样不完善的司法程序,也是一种突破。
(五)宋元时期
宋朝时期,儒家思想开始复兴,社会上掀起一阵尊师重道的风潮,科技文化在宋朝达到了中国历史上的鼎盛时期。宋朝时期编敕的《宋刑统》,增加了皇帝的个人敕令,反映出了在当时皇权对于立法的绝对控制权。虽然《宋刑统》在法律地位上没有改变,但是皇帝编敕的内容不断冲击着《宋刑统》的法律价值。从“律敕并行”到“以敕代律”,皇帝的个人意志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皇权的不断提高,使得法律裁决的方式也与历朝历代的裁决方式产生了不同之处。
元朝时期,“八议”制度已经逐步成为具文。元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加强中央集权,法律制度比较严苛,刑罚实行也比较残忍,相关法律对的“八议”制度的基本内容却没有提及。元朝的法律从一开始就明确的区分了各个阶级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八议”制度在元朝基本难以实行。元朝虽然继承了唐朝“八议”制度一部分的特点,但从执行的角度来看,宋朝远远落后于唐朝。至此,“八议”制度由鼎盛时期逐步走向衰弱。
(六)明清朝(清末消亡)
明清时期的司法审判,更依赖于统治者个人的清正廉明和思想境界,尤其是在君主的权威达了绝对高度的明清时期。明清时期的中央xxx更加注重地方的服从性,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要求更加严苛,统治阶级改变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立法和司法方式,而是改为偏向法家思想的严刑酷法。无论是《大明律》,还是《大清律例》都能从中看出这一现象。
前朝立法的精华部分虽然在明清时期得到了有借鉴和继承,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明清时期的司法模式不难看出,已经渐渐的走向极端。在“八议”制度的实施方面,起初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是统治阶级在司法上享有的特权,但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八议”制度渐渐形同虚设,统治者不仅立法严苛,在司法方面也格外的严格,特别是要求贵族官僚必须遵守律法。自北齐以后,适用“八议”制度,需要排除“十恶”之罪。但是在明清时期,贵族官僚被大规模处死的现象也有不少,当然这与明清时期的贵族官僚xxx违法现象的增多脱不了关系。在经历了战乱之后,明清时期形成了相对大一统的局面,社会也相对比较稳定,所以生产水平也有所提高,社会物资的积累迅速加快,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官员xxxx腐败的现象却增加了,为了及时遏制这一现象,统治阶级便对这类人处以严苛的刑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封建统治的基础不被动摇。“八议”制度针对贵族官僚要求更加严苛的改变,顺应了当时的时代潮流,更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经济基础。
清末时期,随着西方殖民侵略者的进入,西方法治文化也大量涌入,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思想。洋务运动的失败之后,封建地主阶级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单纯学习西方科学技术的尝试失败了,越来越多的开明人士认识到,单单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是万万不够的,还需要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求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中央开展了一场政治变革。但是由于中央顽固派的层层阻挠,加之帝国主义国家都不断压迫,最终这些计划都破产了,清代末期遵照西方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献,规章制度的编纂,大部分没有实施即告结束,随着清王朝一起灭亡了。[5]而作为贯穿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八议制度,无法适应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和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也就此消亡了。
三、八议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
在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背景下,“八议制度”的产生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虽然存在弊端,但它仍旧维护了封建伦理纲常,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
(一)八议制度为统治阶级稳固其统治地位提供了便利
在中国古代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早期的封建社会,统治者的地位及威信还不够稳定,统治者为了稳固其统治,需要或财力或武力或才学方面的能人志士的支持,作为交换,统治者利用所掌握的“八议”制度最终的裁决权来帮助贵族官僚获得司法特权,这样既收买了人心,使他们可以为统治者效忠卖命,也加强了皇权的威信。然而伴君如伴虎,“八议”制度的本质是维护皇权,让得到皇帝赏识信任的人获得赦免,而对于那些功高盖主,有篡位可能的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意义。[6]由此可见,在大一统时期,“八议”制度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使得生产力能够快速发展。
封建社会特权法律现象的存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稳定方面起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八议”制度在司法上公开承认并维护等级制度和等级特权,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使法律成为不公开的,借此来垄断法律,即“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7]。对于贵族官僚的违法行为,只要对统治阶级的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没有严重的危害,统治者需要就行为人的身份地位权衡利弊,放宽处罚,与给予特权作为交换的是贵族官僚的拥护与辅佐。
(二)八议制度对封建伦理的维护
《礼记·文王世子》中有记载“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周礼·秋官·司圜》中“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由此可见,在奴隶社会处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贵族犯法并不会当众行刑。而这恰好可以被贵族官僚加以利用,是否执行刑罚也只是统治阶级的片面之词,这使得统治阶级的权利完全凌驾于律法之上。
“八议”制度赋予了贵族官僚法律上的特权,其旨在贯彻“尊尊”“贵贵”伦理原则,直至封建专制制度随清朝灭亡才得以废除。在“八议”制度设立之初,是依据《礼》中的记载:“‘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这无非是表明,入“八议”者都是“尊尊”“贵贵”的人,不能与一般庶民相提并论,给予他们一定的司法特权,是完全符合封建伦理的。统治者借此可以更好的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稳固其统治地位。
(三)八议制度对封建专制特权的维护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统治阶级将最高的司法权交给当时的最高统治者,阶级差异的出现使得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司法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新律》首次正式记载了“八议”条款,这大大加深了基层百姓的痛苦,与处于特权之中的贵族官僚相比,百姓处于司法的劣势地位,渐渐就形成了“民不与官斗”的思想。这不利于法律发展的公平、公正,也会导致法律地位的下降。
隋朝《开皇律》对“八议”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维护贵族官僚在司法上的特权。唐朝的《唐律疏议》就是封建制度法典的代表,它沿用“八议”制度,而且规定的更为详细,此外还规定入议的八类人享有“请”、“减”、“赎”、“官当”、“免”等法律特权。
元朝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封建王朝。胜者为王,败者为寇,所以汉族人在元朝处于社会最顶层,受到了歧视和压迫,而蒙古贵族却在许多方面,尤其的法律方面拥有许多特权。其他的与以往的“八议”制度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
清朝是满族建立的中国封建社会末代王朝,清朝法律延用了前朝的“八议”制度,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大清律例》特别赋予满族人以更大的特权,例如:满族人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只能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8]
(四)八议制度造成了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八议”制度明确划分了贵族阶级和平民阶级,造成了阶级差异,而这很容易堆积民怨,让统治阶级和被统治者阶级在一开始就处于对立面,却没有很好的调和方式,有时只能靠严苛的刑罚进行武力镇压。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旦矛盾激化就会造成社会动荡,引发大量的暴乱和起义,甚至会造成改朝换代。这不仅对社会发展的造成影响,更会对经济发展的造成不小的冲击,生产力得不到长久稳定的发展,国家也就很难昌盛,人民难以安居乐业,形成恶性循环。而且,“八议”制度对罪行最终的裁定权掌握在统治者手中,一旦统治者不够清正廉明,无法做到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就会丧失官僚贵族对其的拥护,国家将不能的长久稳定的发展。
四、八议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八议”制度的存在,历史悠久。虽然当代社会法律中已经没有记载了,但它对普法尚不全面的当代社会存在深刻的负面影响却没有完全消失,对中国现代社会的司法审判仍然存在不小的冲击。我们应当直面其留下的负面影响,从中吸取教训,结合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杜绝特权阶级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一)八议制度对我国人人平等法律观念的影响
“八议”制度建立起中国的封建社会的不平等法律思想,它固然维护了封建制度下帝王的统治,但却是通过赋予贵族特权的方式。在律法面前,贵族有了一层保护伞,难免会有人利用此制度作威作福,长此以往所积累的民怨会引发各类起义,这其实不利于帝王的统治,须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代帝王在实行“八议”制度的同时也察觉到了其存在的危害性,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的限制,无法将其废除。元朝时期,北方少数民族统治中国,虽然将一些儒家思想的礼法教义弃之不用,也不照搬前朝律法中的“八议”制度的相关法规,但实际上却将整个国家的人划分为四等,清清楚楚。在这种等级制度下,贵族阶层依旧享有律法特权,司法人员对于不同阶层有不同的标准。到了清朝晚些时期,西方文化已经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西方殖民者的侵略下,清朝腐朽的封建统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清朝XX面临着法制的被迫改革,但清朝皇帝人人舍不得丢掉只贵族的面子,继续把“八议”制度写进法典。清朝统治阶级解释说,虽然“八议制度”不可再用,但必须写进法典,否则有失贵族体统。[9]
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帝王专制,使得底层人民长期受到压迫,奴性已经深入骨髓,古语有云:民不与官斗。即使民众的切身利益被官僚贵族侵犯,却也只能忍气吞声,基本权利无法获得保障。民告官在古代是不被提倡甚至是被限制的,可见统治者需要的是顺民,却没考虑到官僚贵族是否贤明。长此以往,在民众心中法律将不再能维护他们的利益,也就不懂怎么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法律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由此可见,八议制度对人人平等法律观念建立的负面影响是多么根深蒂固,难以撼动,对中国法治进程影响至深。而面对这一问题,首先可以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加强立法工作。其次可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八议制度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近两千年的封建历史长河中,“八议”制度的设立,使得法律的公平公正难以实现。如果法律失去了公平,那么法治进程也必是畸形的。我们说宽严都是相对应而成在的,中国封建法治的严苛和残酷,闻名天下,统治阶级想尽一切办法,设置各种酷刑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借此来维护其封建统治:法的宽厚和仁慈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存在的,更有甚者会无视法的存在,法律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力,甚至会成为他们利用的工具,借以消除不拥护其统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也就有了两个标准,对待平民实行硬法律,对待贵族官僚实行软法律,使“法律惩治犯罪”这一立法原则错了位。[10]即使清末时期“八议制度”被废除,但是,几千年的封建特权思想仍然或多或少地影响其司法审判的公正。当代中国,由于司法审判程序尚不健全,并且会受到一部分市场经济的影响,更应当加强防范,从思想上和制度上遏制这一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回避制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作,来保障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防止法律工作者徇私舞弊、受贿腐败,保证其公正客观的办案。
(三)现代社会隐形的“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延续数千年,严重的破坏了法制的统一。虽然《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是受“八议”制度下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特权思想仍然存在于少数领导干部的思想中,官官相护的现象不在少数。即使当今社会网络传媒的力量较为强大,但舆论终究不能与实权相比,更何况被曝光的特权案件毕竟是少数,在社会的各个角落还有许多隐藏的特权,空有正义是没有办法维护那些被特权阶级欺压的基层人民的。例如:当今社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可以做文章的,基于自身原因或者他人请求贿赂或者迫于高层领导的压力,法官可能会利用职权的便利,加重或减轻量刑。这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健康发展,尤其是在普法并不全面的当下,这会使法律失去其威信与地位。
这些隐形存在的特权,在传媒网络发达的当代社会屡见不鲜。解决这一问题,才能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首先,实施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这可以防止法律工作中“议”的出现。其次,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法律工作者权利的实施,使得法律的公平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再次,落实过错追究制度,可以强化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和思想觉悟,也是对监督机制的补充。
五、结语
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中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对于腐败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地加强。“平等、公平、自由”必然是将来法治社会前进的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左右着国家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将更加深入人心。[11]研究中国古代“八议”制度等贵族官僚阶级享有的特权,发现其中的利弊,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调和社会利益冲突,不断完善当代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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