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民在遭遇犯罪时采取的一种主动的自我保护措施。现阶段的刑法实践中,由于公诉机关的犯罪认定倾向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诸多障碍,实施正当防卫成为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本文力求对正当

  [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民在遭遇犯罪时采取的一种主动的自我保护措施。现阶段的刑法实践中,由于公诉机关的犯罪认定倾向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诸多障碍,实施正当防卫成为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本文力求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完整的论述,探讨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展和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对策,以期为改进我们的正当防卫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防卫;完善
简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引言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通过刑法打击犯罪和其他非法侵害行为的权利。这是国家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合法行为,也是刑法中规定公民具有的一项特殊权利。然而,由于正当防卫通常是以暴力控制暴力,是对非法侵害者的直接针对和积极有力的反击。为了防止公民滥用权利,《刑法》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的严格构成要素,换句话说,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被视为正当、合法的行为。否则,行为人还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更不用说会被倡导了。
  本文将着重探讨正当范围的几个问题:
  (1)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含义和立法宗旨?
  (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3)如何正确认识特殊防卫?
  (4)可以从哪些角度进行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所以,只有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严格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依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才能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和处置正当防卫案件,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概念使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变得广泛,具体而明确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实质,消除了对行使防卫权力的公民的严苛要求,在法律层面强有力地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保障。它在正确理解正当防卫权方面,以及正当防卫在公民的实践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刑法中具体表述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也不是违法侵害,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正当防卫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算是犯罪的外在形式,因为它客观上给实施非法侵害的嫌疑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然而,正当防卫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也有许多内在的差异,两者在本质上具有显而易见的区别。只有清晰了解正当防卫的目的,我们才能真正掌握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了解正当防卫的本质,最终制止非法侵害。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其前提是必须存在紧迫的、现实的不法侵害。首先,刑法是规制对社会危害较大的一类行为,刑法的目的不在于维持社会伦理秩序,而在于保护法益。其次,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非法侵权行为,不把实施非法侵害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考虑在内,这有利于保障人权平等。因此,在设立相关制度时,需要确定非法侵害行为,不应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因素,才能实现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目的,这一制度确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权提供保障。

  (二)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鉴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很难立刻判断出来的,防卫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先准确判断,否则对防卫人的要求就过于苛刻,即使能够迅速准确判断出不法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因为侵害人刑事责任能力不健全而放任不法侵害的发生,这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范围其中不包括: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做法不利于法律利益的维护,也违背了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然而,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类人做出正当防卫行为,应该尽可能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来避免对这类人造成损害,防止他们实施非法侵害行为。它不仅考虑到侵害人的特殊情况,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护了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对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进行防卫反击,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和反击,但是,现场的不法侵害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直接参加者,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行为人,都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长期以来,成立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比较多,其中一个就是认为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目,主要是受行为无价值论的影响,这一观点在理论界占主导地位。然而,近年来,随着毫无价值结果论的热烈讨论,“不要说防卫目的”和“不要说防卫意图”这两种观点开始在社会上变得流行起来。“不要说防卫目的”声称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不需要说出防卫目的,只要求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不要说防卫意图”的观点指的是,只要防卫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防卫效果,就算构成正当防卫行为。本文支持防卫目的不要说,主要是基于3个方面的考虑:
  (1)首先,在我国刑法中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打击非法行为,最终实现法律利益的保护。
  (2)其次,从我国刑法的规定角度上说,在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之前,防卫人必须有明确的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防卫人通常是在没有心理准备就遭到非法侵害,因此防卫人在面对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会采取特殊防卫。之所以放宽限度,是因为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情况危急,强度大,使防卫人在心理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可见,刑法实际上是降低了对主观要件的要求,对特殊防卫防卫限度的放宽,在某种程度大商可以看出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肯定,也是对防卫人必须同时具有明确的防卫目的和防卫认识的否定。

  (四)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的是能够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有的行为范围之内。当定义防卫是否过度时,实现这一目标的所有必要防卫手段都具有合理性。我们应该比较非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分析这两种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从而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合法的、正当的限度。
  首先,此标准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和刑法的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正是刑法为判断必要限度设置的标准,它不是机械地强调绝对的等同,从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上说,它对这种强度进行了必要的修饰,即强调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防卫后果上看,是基于人的自卫本能,必须是造成重大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
  其次,此标准符合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来看,正当防卫之所以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该行为是对法律利益的侵害,但达不到刑罚处罚程度。防卫行为不仅能够对非法侵害行为进行有效地制止,还保护了法律意义上的更高利益,法律利益更值得保护。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成立的依据,和防卫行为比非法侵害造成更严重的结果没有关系。

  四、特殊防卫

  (一)特殊防卫的概念

  1997刑法由此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项规定的立法意图主要是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并鼓励公民积极打击犯罪分子。同时,也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案件的不当处理。这一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过于严格的普遍趋势,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维权者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防卫的类型

  特殊防卫通常分为两种类型,通常基于防卫是否受到非法侵犯这一标准区分出来:一种类型是自我防卫,即受害人直接遭受到,力度过大、甚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而因为这种侵害,法律赋予受害人做出无限度防卫的权利;另一种类型是防卫他人,是针对非受害者,没有直接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人认为刑法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五、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成立条件,统一执法标准

  目前,建立正当防卫的要求条件相对模糊,在非法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许多理论层面的意见分歧,立法层面也没有明确界定和细化,这给正当防卫法律的适用范围造成很多麻烦,导致了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偏离轨道,对正确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通过法律解释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进行细化,能够有效避免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分歧,是统一执法标准、有效运用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途径。

  (二)强化在高科技领域适用性研究

  近年来,随着电子通信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视频和网络软件取得了繁荣地发展。然而,现在经常发生网络盗版、病毒侵入和窃取商业机密等高科技犯罪,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刑事犯罪中屡见不鲜。这对正当防卫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此类犯罪应该被纳入刑法理论中的正当防卫理论,加强其在高科技领域犯罪的适用性研究是必行的趋势。

  (三)加强判例研究,将正当防卫理论细化

  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有其丰畜内涵,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刑法总论的重要理论,应该加强和司法实践的结合,利用司法实践形成的大量的判例去完善正当防卫制度,不断细化正当防卫认定的操作标准,同时,针对共同犯罪客体的性质具体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当前正当防卫制度需要迫切完善之处,这就需要将正当防卫理论应适度融入刑法分则,让刑法分则有关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特殊防卫的完善

  法律应该具有理性和公平的特征。这种理性特征要求法律尽可能公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加强对维权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时,我们也应该考虑非法侵害者和防卫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应该忽视非法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否则,正当防卫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法律的公正性将受到损害,法律也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受害者对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的防范措施,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自卫不需要受到攻击,特别是在同等地位的公民中更不能有攻击产生。

  六、结论

  本文从正当防卫概念、立法宗旨、构成要件、特殊防卫、制度完善等几个角度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论述,以期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阐释,以利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条件下,引导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形成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良好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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