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目标是为了发挥“沟通”功能。让信息的使用者更加全面的了解某上市公司并进行理性的决策。由于上市公司追求的短期利益和披露制度目标追求的长期利益的冲突,公司的代理问题日益严重。然而,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法律并不完善,在如此低的违法成本下,很多公司倾向于钻法律漏洞,认为“法律不禁即可为”。因此,市场上才会有如此多的财务xx事件发生。对于当代的投资者而言,单单看财务方面的各种指标已经很难去衡量一个上市公司的好坏,因此更需要结合公司当年的发生的业务情况来综合考虑。良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有利于投资人了解经营状况并做出正确决策,也有利于公司改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先阐述了中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背景、阻碍动因以及理论基础,接着通过汇总分析数据,比较了十年来上市公司内控信息的整体情况。从报告整体有效性方面、缺陷方面和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方面分析了我国内控信息披露现状,重点关注了内控披露出现的问题:披露缺乏主动性、内容缺乏可靠性、内外部监管制度不健全、各行业缺少匹配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违法处罚制度不完善等。最后提出应该从内部外部两方面,由会计师事务所、媒体、企业和XX四主体来共同实现建立健全内控信息体系这一目标。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引言
自从安然、世通、施乐等一系列事件爆发后,许多国家对内部控制发挥的效用逐渐重视起来。X针对“安然事件”的爆发颁布了《萨班斯法案》。许多X公司因此增加了巨额的成本。在这轮上市公司制度改革的大浪潮的带动下,特别是在我国经历了由于内部控制缺陷引发的“银广夏”“中航油”等财务丑闻事件之后,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同时也加强了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力度减弱,内部控制管理的法律责任相对较小。我国市场上存在大量披露虚假信息的情况,导致许多投资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滞后性承担了巨大的损失。
一、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愈发强制性动因分析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改进
尽管现代基本市场信息披露的确立和发展毫无疑问是由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来引领的,但我国的特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适用。信息披露系统不只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子系统同时也是个核心系统。其有两个功能,一是将信息透明度作为减少代理成本的手段,二是作为市场定价基础,发挥市场的价格定价功能。然而,历史的演进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未能有效发挥。因为,早期的偏好私人秩序的自由放任观念和强制性的披露观念发生碰撞,反管制思潮时不时兴风作浪。屡次发生的经济萧条使得西方不得不改变观念。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影响,造成了制度的变迁存在路径依赖性:不管怎样,仍然可以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视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产物。这显示着早期单一的市场自制的间接监督管理模式向兼顾的公共市场秩序直接监督管理模式的转变。由此可见,此变迁是市场治理理念修正的结果。
(二)股份制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扩张造成代理问题日益严峻
上市公司的两权分离现状使得控制权实际上已经由所有者转移到了管理者手中。资本市场实际上就是一个集中的信息市场。公司治理的无效率问题很大程度上证明缺少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引起。而这个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设定正好把矛头指向了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层。不论是针对市场秩序的司法约束亦或者是软约束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市场信息传递功能的有效性。在股东大会上,单单只披露财务信息不足以完整的分析公司的绩效表现,财务信息很有可能被xx舞弊。数字层面的信息对于没有丰富金融财务知识的利益相关者来说较难以利用和理解。只算各种比例却不结合该上市公司今年发生的大事件很难完全了解一个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给了股东、债权人以未来的眼光去分析公司的发展趋势。财务信息只能反映一个公司过去的经营情况,而非财务信息,比如投资发展战略、收购并购信息、诉讼案件等可以给利益相关者分析公司未来走势。
当被委托人的权利和行为没法控制时候,单单要求受委托的结果是不够的。公司股东更加应该去规范受委托人的行事的过程,并要求被委托人加以说明和自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隐藏效率收益动因
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的信息披露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的变迁实际上也和整个监管制度的变迁存在着内部联系。实质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潜在收益”。普遍认同内部控制披露制度理论和实践标准的成熟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实施成本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保证。当披露信息需求从D1增长至D2时候,供给也会相应的向右移动到S2。
图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供需变化图
注:由论文作者本人用VISIO绘制而成
结合制度变迁的效率角度,可以发现,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是实际上是一个市场需求和制度供给在新的供需关系下达成的新均衡求解的过程。
(四)结论以及启示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从产生到完善是资本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演变的一个缩影。其产生与发展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里程碑意义。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启示:第一,其意义体现在资本市场向直接监管方向的转变,一改早期的间接管理方式。对我国来说,更应该注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如何与《企业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产生协同效应。第二,制度的移植可以减少相应的时间成本和建设成本。我国的内部控制披露制度主要是借鉴了X的重大缺陷模式披露以及结果信息导向的有效性结论。因为简单照搬,其并没有实质性的信息含量。
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理论意义
(一)委托代理理论层面
上市公司一般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股东聘请外部管理人员管理公司。这个现状导致了代理问题出现。管理者倾向于设定自己个人利益高于股东利益之上。由于管理层作为内部人员所享有信息优势,股东在这个状况下处于不利地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公司在市场上的股权被低估,从而造成股东损失财富。代理理论可以解释代理者为何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简单而言,由于股东通过监督活动来评判管理者的表现,管理者倾向于自愿披露某些信息去向股东们证明他们正在采取最佳的行动。管理者对自愿披露的态度根据成本的权衡和所涉及的利益而变化。一般而言,拥有更好股票表现的公司同时也有较高披露质量。自愿披露能体现公司积极进行治理结构改进。披露质量是公司治理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披露标准在公司治理有着关键作用。
(二)信号理论层面
财务报告披露了管理者过去一年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良好业绩的披露会增加管理者的个人声望和个人地位。其中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被认为是良好绩效的一部分。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当代公司委托代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管理层拥有更多投资者所不知道的信息,导致许多问题出现,比如:管理层报喜不报忧,管理层逃避责任、没有契约精神而造成社会资源配置错误。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信号传递的一种,其有效披露可以让投资者识别好公司与坏公司,并且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公司的行为特征,对于整体的市场效率的实现有里程碑的意义。因此,高素质的管理者希望将他们的公司与低质量的公司区分开来,进而更自愿的去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三)总结
综上,企业按照法规披露内控信息可以为其股东、XX和人民群众等相关利益主体提供可靠准确的治理信息。除此之外,此举措也提高上市公司年报的质量,协助企业改进搜集分析信息方法。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报告阶段,更应采取后续改进措施实时跟踪完善内部管理所存在的潜在问题和隐形风险。内部控制信息与财务信息相比更加注重于传递治理信息。治理信息作为一种直接反映公司管理内部行为的软信息,也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来源。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如今,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自觉依据内控信息披露制度,但其相对比例增幅为33%。从整体层面看,自愿披露的企业数量呈现前五年上升后面逐渐下降趋势:从2012年的90.04%上升至最高点2014年的98.2%到波动下降到2017年的92.4%。从目前情况看,预测将来不太可能有增长趋势和质的改变。相反来看,其中一部分的上市公司评价报告被归类为“并非整体有效”,并且所占比例十年来增长了十倍,2017年已增长至10%上下。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缺陷的披露情况
通过比较上图,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报告总体质量不容乐观,数值下滑明显。这十年中,虽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率整体上呈现波动上升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总体有效”的比例一直下降,并在2017年达到历史最低,仅90.65%。
(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观察比较上图,可以看出自愿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比例从2012年以来逐年增加;过去十年中,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比率从1.77%增长到4.39%。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大幅下降到2.87%。
根据以上数据,2017年去年披露的内控审计报告中上市公司数量与上年相比有略微的增加,但自愿披露的公司数量整体上看呈现先增加后下降的趋势。虽然未按照要求披露的公司所占比稳定在4%左右,但其总体有上升趋势;非标准意见的公司数量变化尤为明显:从2012年的1.77%增长到2017年2.68%。虽然未达标公司的绝对数量增长了四倍,但总体比例仍低于5%。由此表明,外聘注册会计师帮助审计内控这一举措受到更多的企业的欢迎。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从宏观监管和使用者层面看
1.缺少针对不同行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规
虽然我国为顺应市场的需求而出台了相关法律,但其至今并没有制定一部针对违反内控信息披露条例的企业的惩治制度。在如此低的违法成本下,很多公司倾向于钻法律漏洞,认为“法律不禁即可为”。因此,市场上才会有如此多的财务xx事件发生。
2.受宏观因素影响,披露目标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出现背离
前文提到,信息披露制度的目标的建立目标是为了发挥“沟通”功能。让信息的使用者更加全面的了解某上市公司并进行理性的决策。在制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过程中,我国实际上是基于投资人是理性的人、信号传递理论等假设层面上考虑的:即,公司能够准确传达信息,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使用者是理性的,其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对信息披露分析做出理性的选择。
实际上,投资人除了自身和公司披露信息外,也会受到新闻报道、管理层发布会内容的以及专家分析报告等影响,使得披露的目标和内部控制使用者的行为出现背离的现象。一是,比如,投资人面对高达几百页的年报往往无法进行有效分析,会依赖于外部的信息,有可能会走入舆论误区,做出非理性的决策。比如许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喜欢运用EBITDA(扣除利息、税、分红、折旧和摊销前的利润)分析当年的公司业绩和为公司估值。因为,他们认为这跟他们自己业绩无关。当然这种衡量方法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很多时候其目的被管理者故意篡改,成为在股东年会上用来说服股东继续投资的工具。著名股神巴菲特曾公开表明,反对管理者用EBITDA去分析公司整体业绩,认为这种行为是赤裸裸的财务xx。但是,目前来看,它的应用有利有弊,法律也未曾明确反对,因此其使用仍然处于争议中。二是,媒体报道的内容是不受监管的,比如管理者可以利用媒体将竞争对手一些负面行为放大或者跟公众玩文字游戏,扰乱市场,扭曲披露信息。比如,如果管理层自行通过媒体发布一些分析本公司今年行情文章,审计是不负责任的,审计只对审计报告负责。很多上市公司都喜欢这样做,具体例子可见2017年京东的年报分析报道,众多媒体写到“基于非X通用会计准则(Non-GAAP)计算京东今年利润增长140%”,但实际上,在按照中国国家会计准则规定编制的官网可查的公开年报中,亏损达二十多亿。中国的会计准则实际上大部分照搬国际准则,而X的会计准则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因此媒体新闻报道中常见的“基于非X通用会计准则(Non-GAAP)编制”往往显得非常模棱两可。其没有明说到底违反的是哪几条准则,在很多层面中国的会计准则和英美均有重合,因此有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嫌疑。
实际上,单单看财务方面的各种指标已经很难去衡量一个上市公司的好坏,因此更需要结合公司当年的发生的业务,比如是否开拓新市场、合并收购其他公司、新技术研发以及是否有未决诉讼事件等等来情况来综合考虑。然而,财务报表中非财务指标信息种类繁多,信息特征和披露目标的不同,目前我国也不具备一个成熟的加工体系。使用者的意见反馈不得而知。因此,上市公司应该考虑披露的方式和语言使用的习惯是否能被大多数信息使用者所接受,是否易于理解?还有应该考虑单独发布还是信息混合披露?最重要的是建立起收集反馈的机制,这个制度的建立也是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的检验和实现。
3.由于自身原因,信息使用者难以做出理性决策
强制公开披露信息的市场监管概念基于两个前提假设上:第一是投资者是冷静、客观并且能够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正确的分析以及判断。第二是市场的价格机制总能快速的反应公允价值以及内含报酬,并且即使存在不理性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也能被最大化。
实际上,目前出现的众多财务丑闻甚至经济危机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市场并未达到理性状态的有效、市场参与者也并非像假设中的那样理性。投资者们往往存在①过度自信②过度乐观③证实偏见④信息幻觉等认知偏差,导致判断出错。
简单而言,①过度自信使得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自己能力高于平均水平。投资者将一些偶然的成功的结果归功于自己的天赋和头脑。将差强人意的结果归功于外部环境因素或者运气不佳的影响;②过度乐观也是非常常见于投资市场的认知偏差,使得投资者不愿相信风险会降临在自己的身上,忽略了一些隐藏本来可以防止不良投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③证实偏见与定锚策略会让信息使用者面对披露的信息的时候集中于寻找对他们自己预先的结论有利的证据,而不是去推翻他们自身的预期;④信息幻觉主要是指短时间内被提供了超负荷处理的信息量。过多的冗杂的信息量使得信息使用者们无法消化处理,导致无法做出恰当的决策;
4.责任主体不明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尚未明确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方。一般而言,董事会是公司的治理层,被认为是最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运营情况,并且负责对外发布公司信息。监事会的责任是监督董事会的行为,仅仅只披露关于监督董事会的表现情况。
同时,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内控披露报告看,上市公司并没有一致的责任主体。有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有的是监事会。事实上,有些公司甚至没有监事会,或者是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比例很低,监督效果非常微小。因此,常常出现两者推卸责任。由于每个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同,相应的监督惩戒制度也无法建立。事实上,无论是监事会抑或是董事会,两者都没有做到披露内控信息的尽职勤勉义务。
(二)内部原因:从披露方角度
1.信息披露制度目标和披露方利益的冲突
从实际方面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目标是为了发挥“沟通”功能。让信息的使用者更加全面的了解某上市公司并进行理性的决策。信息披露制度重要的理论基础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在这个角度看,管理者在决定披露不披露、披露信息程度前都占绝对优势地位。在进行相关的市场盈余预估后,当管理者预计有良好的收益时,更愿意披露好的盈利预测去引导投资者,将自身从同行业竞争者中加以区分出来。比如,在融资的前几个月,上市公司往往会更加自愿的披露相关信息。对外进行股权融资给潜在的投资者传达的信息是利好的信号,即“公告效应”,因此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时候往往出现股票价格上升的迹象。
目标和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上市公司追求的短期利益和披露制度目标追求的长期利益的冲突。比如社会责任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的披露。②“报喜不报忧”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层面的普遍出现的问题。制度要求披露某些负面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股票下降、公司声誉下降以及融资困难。③管理层会担心披露的信息会泄露商业机密以及战略计划等关键因素,导致被竞争对手利用损害公司自身发展的利益。
2.收集分析信息方面的成本收益考量
因为信息使用者的不同,上市公司需要考虑不同的信息披露满足不同的使用者的决策需要,这样才能体现信息的价值所在。因此对信息的相关性要求也会提高,否则披露机制的后续作用链也无法发挥作用。实际上,收集、分类、整理不同的内部控制信息是有成本的。一般而言,如果上市公司内部没有很好的具备收集、跟进、分析特征的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满足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是很难实现的,并且也是高成本的。从成本收益方面看,成本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管理者们的利益均衡考量。当收集的成本远大于披露产生的有利的影响时,尽管是好消息,管理者们自愿披露的意愿仍然很低。因此,如果成本很高,好消息和坏消息都可能不被披露的自愿性比较低。因此,报告中就会出现披露的信息相关度低、披露的内容少的情况。
五、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从内到外促进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1.从内部,增强上市公司披露的自律性和自愿性
现在阶段,我国内控信息的披露目标应该定位在着重于“促进自律”,也就是通过公开信息对信息行为人的自我约束作用,增进内控责任主体,加强内部控制的效率。我国对于内控信息违法的监管力度非常弱。外部人尽管获取了相关信息却仍然没有在相应的渠道进行反馈。中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存在强制性披露,但大多停留在表面形式。信息相关性差,投资者难以利用。如今我国注重单一结果和负面信息的披露这种制度是需要改进的,应该转变到如何让上市公司多说实话。
在注重自律方面,相应的披露内容不应该单单只侧重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和存在缺陷上面,更应该是鼓励披露一些的上市公司准备如何去从根本上面改进内控的相关信息。比如说,如何去更好的搜集分析信息,内控出现问题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报告阶段,应该采取后续改进措施实时跟踪完善。XX部门应该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比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披露结果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分类,相应实施不同级别的贷款支持措施。另外,在官网上公开披露信息良好的上市公司名字并给予表扬,同时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最后,也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引导管理层提高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总而言之,激励的核心措施要在保证信息真实披露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上市企业主动披露。
2.从外部,增强监管部门对公司违规披露的处罚力度
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保证被披露的内控信息的可靠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监管部门要规范内控信息披露的表述,并且完善自愿性披露相关的条例。与此同时,XX应该对不当披露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的处罚制度:轻者给予警告和批评,严重者下令退出市场进行整改,打击企业披露虚假信息的欺诈行为。除此之外,当代媒体可以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促进信息透明化,鼓励全民监督。
(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1.促进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配套与细分披露制度的建立
近几年来,内部控制信息方面仍然缺少全面且强有力的调控,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各个行业也缺少相应的披露具体要求。强制披露的信息要求太少,因此大部分均为企业的自愿披露决定的。不能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按照简单统一的模板披露,披露的本质是发挥它的沟通功能。至此,应该具体细化到不同的行业,请各行各业的专家进行讨论制定每个行业关键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所有行业统一的强制披露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钻漏洞的机会。比如上市公司隶属于不同的农业、金融业或者工业都会使得制度的条款存在变化。不同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达到纵向评估和横向比较的效果。
除此之外,可以考虑不同等级的披露模式,设定相应的标准,让上市公司自主选择采取哪种内部控制披露模式进行披露。比如说,在申报层面,高的内部控制水平,就应该匹配高的披露要求。理由如下,一是披露等级作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传递给公众一种信息。二是,减少监督管理者的时间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低能高配。有选择的进行重点的检查。
2.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人责任信息的披露
内部控制的人本属性导致了内部控制行为人责任信息的披露。一般而言,监事会、注册会计师、董事会三者共同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正因责任人界定模糊,导致三个主体互相推卸责任。因此,XX要明确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的要求和三者各自的法律责任、加强责任追究处罚执行力度。比如,内控信息只能由董事长、管理者、财务部门三者共同联名签字才可以对外发布。不仅可以促进上市公司改善内部管理结构,同时也能督促其更加谨慎地披露内控报告。
3.加强其他监督管理手段的配合发挥协同作用
实现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目标,离不开行业的自我约束、增强和其他立法的协调运作。披露从某种方面看仅仅是一个软监管。比如,2014年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全文用了68个“应当”,可是全文没有提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当等问题作出的任何惩罚规定。对于我国而言,我国可以考虑修订《公司法》、《会计法》和《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法规,这些法规中,增强和明确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的要求和法律责任。
4.大胆创新披露和监管模式
在我国,内控的建设核心目标主要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深交所和上交所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是可以把和国际准则保持相对一致,这是取得平等话语权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内部控制监管法规实施的主要目的,即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本质需求。制度的制定应该推动全员参与水平。
从目前情况看,当前的披露模式并没有体现内部控制的全员参与的特性。内控的评价报告内容和报告的结果毫无疑问被少数高管个人因素所影响和操控,上市公司内部其他的广大责任主体可能能够一定程度上感知到内部控制实际情况的好坏,却无法发布实际的已经。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一种让全体员工进行匿名投票的内控披露评价系统,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结果。这样一来,既可以调动其他行为责任人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也同时可以克服内控信息被少数高管垄断的局面。真正促进上市公司从根本上内控的重视程度和公司长期高远目标的达成。
结束语
内控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优化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部分。如果没有强力有效的内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将会造成企业运行失调、濒临破产,甚至市场失衡的情况发生。因此,我国的燃眉之急是建立健全内控信息体系。然而,实现这个目标并不是一蹶而就的。如上文所述,会计师事务所、媒体、企业和XX必须共同努力。从审计方面看,注册会计师应当不畏强权利诱,履行监督功能,出具真实公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从XX层面看,XX应增强和明确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的要求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发挥好激励和监督的功能。从媒体层面看,媒体应协助XX履行引导功能,提高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激励的核心措施要在保证信息真实披露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上市企业主动披露。从公司自身看,企业应当思考如何从根本上面改进内控的相关信息、更好的搜集分析信息、当内控出现问题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报告阶段,应该采取后续改进措施实时跟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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