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内电子商务对税收之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影响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模式,逐渐被大众接受和追捧。相比传统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业模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在线升级。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由于电商的运行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立法的脚步跟不上电商的发展,导致传统税收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在税收管理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漏洞,偷税避税行为日益猖狂,破坏了国家税收权益,使国库收入减少,同时电商的野蛮生长,也使XX不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本文将对电子商务所产生的避税和反避税问题进行研究,分别从电商避税成因和方法,电商避税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电商法对避税的影响,电商对避税的影响和反避税措施这五个方面下手。

关键词:电子商务, 避税,反避税

第1章绪 论

1.1课题背景和意义

1.1.1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交易方式来交易或互换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新型商务方式,主要运用了计算机通信技术、货币电子化和网络信息技术等多种技术手段。消费者可以足不出门在网络上浏览各种各样商品,通过稳定可靠的金融服务系统和庞大完善的物流体系来完成交易。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广义电商和狭义电商两个概念。从狭义上来讲,电商在全球范围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发起的商贸活动,一般大众眼中所认识到的电子商务就是狭义上的电子商务。而广义的电商就是通过多种技术的应用来实现整个商业流程的转换和在线进行商务活动,使各行各业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互相分享电子信息,提高各个环节的效率。电商覆盖的范围很广,不仅有C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B(消费者对企业)、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这些C端和B端之间常见的交易模式,另外还有O2O(线上到线下)等电商模式,如今受疫情影响,人们都足不出户,O2O模式受到大众的追捧,为减少出门次数,大家只需在手机上下单,想要的商品就会配送到小区楼下的货架上,大大降低被感染的风险。相信正如2003年非典给了电商一个迅速发展的机遇一般,O2O模式在经历此次疫情后将会进一步发展。

1.1.2研究背景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科技信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电子商务这一种新型贸易形式逐渐发展起来,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发展和经济多样化。电子商务这一新贸易方式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心中传统贸易方式的观念,同时也冲击了国家的税收制度,产生了不少的税务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有的国家为了支持电商发展而采取“零税收”的原则,而一些电商发展成熟而庞大的国家则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收取各种税,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十分复杂,曾经有很多人把电子商务当作一种逃税避税的手段,大众亦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意识十分淡薄,由于过去电子商务不用交税等多种原因,使自身售卖商品价格偏低,损害了线下实体店利益,亦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税收,不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全国网上零售额为106324亿元,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1649亿元的25%左右,由此可见网上交易已经占据很大一部分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解决电商税收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为此我国XX为更好规范和管理电子商务市场,在2019年1月1日发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当中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要依法纳税。由电商法各项措施中可见,电商的暴利模式将会被终结,国内电商将会迈进XXX,收取电商税已成常态,电商卖家要依法缴税和合理避税,XX税务部门要加紧脚步研究如何反避税的问题。

1.1.3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纳税单位和个人)利用税务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税负水平上的高低差或税制的不完善,采取各种积极合法的手段,尽量减少甚至是免去纳税的行为。而反避税则是国家不断修正补充税法,希望达到弥补或减少法律中的漏洞,为堵截各种避税途径铺路,有效防止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税务管理活动。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但为电商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电商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使用中亦产生不少问题和纠纷,通过资料搜集,我发现研究电商的资料很多,但关于避税和反避税的资料却很少,由于涉及到国家税收问题,所以对此方面进行资料搜集和内容整合是十分重要,希望能为XX和商家提供理论支撑。

实践意义:我国的营商环境不容乐观,各行各业竞争激烈,合理避税可以提高纳税者的纳税意识,最大化提升营收能力和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反避税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补充国库收入,使税负公平原则得到贯彻,发挥税收作为国家发展经济的杠杆作用,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给纳税人,为调整国家的产业政策转移导向发挥积极作用。

 第2章避税和反避税概念解释

  2.1避税概念

避税活动是一种无可避免的客观社会经济现象,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寻找税法中的漏洞,作出长远的税收筹划和合理的财务安排,以便达到将纳税的义务减到最低限度的目的。避税特征有低风险高收益,避税成本一般都会比税收金额低很多;非违法性,那是利用了税法上的漏洞或使用了税法不禁止的方法;策划性,避税避税有一个专业的税收策划,这样方可达到最佳的避税效果;反避税性,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相对的竞争关系,想要避税不可避免会引起反避税。其中大众觉得逃税和避税是同一个行为,那是错误的认识,两者有着原则性的差别,逃税是违法行为,而合理避税是合法行为。

讲到避税不得不提“避税港”这个息息相关的名词。在我国最出名的避税港莫过于是香港,从2019年香港XX统计处的数据可得知,香港有近一半的外来直接投资都是来自于世界三大主要离岸地区(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与英属处女群岛)的公司。除了这三大离岸,来自中国内地的投资也占了外来投资总额的约25%。电商公司可以考虑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与内地相比较,香港税收的税率低和税制简单是出了名的,香港没有其他乱七八糟多余的税,只要三种主要直接税,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而且上述税项每年只需报税一次,企业不盈利不缴税,就算在处于疫境的此时,公司收入大大减少也能做到疫境同行,另外你在香港区域外的地区生产经营的盈利所得也无须向港府缴税。所以可以利用香港税务制度的优势,在香港建立电商公司达到在合理避税的目的。真是这些原因,香港“避税天堂”的称号并非浪得虚名。

  2.2反避税概念

反避税是指国家税务部门以积极的态度防范和打击避税活动,以税法作为准则,严格落实反避税措施。反避税是对避税行为的一种互相博弈和监管的行为,其主要内容从广义上的反避税包括加强对企业或法人的纳税监督、会计审计管理以及财务监管,狭义上的反避税就是通过出手干预避税行为,堵塞税法的漏洞,加强税务巡查。

国家不断完善修正税法就是为了堵塞税法中的漏洞,减少避税的发生。再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当中第八条首次引入的反避税条款十分引人注目,这意味着国家开始加强监控国外高净值人群的收入,防止国内资金大规模转移和减少避税漏税行为。配合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的实施,各国XX相互提供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的财产信息,共同打击各国公民利用跨国税务信息不透明的方法进行逃税漏税及洗钱等行为,那就是说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税务信息将进一步透明化,有效加强对公民的税务监管。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公民甲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了一家空壳公司,把BVI当作经营地,但实质业务还是在中国境内,在BVI并无实质经营活动,由于BVI的税率低,所以在当地交很少的税,在旧个人所得税法下,公民甲无需向国内缴税,而在所得税法加入反避税条款的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居民个人无合理经营需要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设立公司的理由来向公民甲调整征税。这就意味着电商公司在税收洼地建立公司来避税的路子已经行不通了,企业必须把所得信息报告给国内,就算不报,那边的XX也会把信息提供给国内税务部门,这种信息的透明将产生重要的威慑作用,能有效减少企业通过在税收洼地建立公司来避税。因此,新个税法中反避税条款的设立,令税务机关有着相关法律去处理海外避税行为,再配合CRS,为中国税务机关提供一个收到国民海外金融资产信息的渠道,两个结合在一起能加快反避税工作的推进,有效保证了税法中的公平性。

第3章电商企业避税的成因和方法分析

  3.1 电商企业避税的成因分析

3.1.1 主观性原因

无论哪种避税方式,其背后的主观原因都可以结合成一点,那就是避税能使纳税人获得巨大的利益。由成本+利润+税收=价格这个公式可知,想要达到利润最大化,那必须压缩成本、税收的支出和提高价格,但价格和成本都摆在这里,根本不能发生太大的变化,成本压缩会导致质量的下降,价格的提升会令顾客减少,那么最后只能在税收那里做文章,减少税收支出就等于增加了利润。所以税率无论高还是低,只要存在纳税行为,都会使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侵蚀。所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司除了节约生产成本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之外,更多的是走上避税这条捷径,以满足自身收入的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对1258个企业做了一个调查的结果显示,其中102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低洼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税收低洼地区的税负轻、纳税额少是吸引他们前往的原因,这就说明了企业对避税的愿望十分强烈。增加企业主体收益是驱使企业去避税的诱因,避税行为是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无可避免的结果。税收与收入成反比关系,税收的支出令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因此减少自己的纳税义务成为纳税人最强烈的愿望,为了实现其收入增加的欲望的目的,选择避税是一种相对“合理合法”的办法,因为其他的偷税漏税抗税欠税都是违法行为,一切都受法律监管,一旦查明违法,不仅要追回少缴纳的税款,还要加以惩罚,情节严重甚至会追究相关刑事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这些方式都得不偿失。

3.1.2 客观性原因

电子货币取代现金: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 电子货币是一种已经实现数字化和电子化的可转换货币,穿梭在各大金融结算系统,可以在网络上迅速转移已达到支付的目的。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还是比较有限的,因为大量现金携带不方便,导致交易数额不大;但在使用电子货币的过程中,交易方便快捷,交易金额不受限制,仅需输入几个数字便可完成大金额的交易,由于电子货币有着安全稳定、隐匿、快捷、不易追踪和不受监督的特点,所以大大地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相信大家都听讲过比特币,这就是典型的电子货币,利用区块链技术,虚拟地存在于网络上,不受任何国家的监督。

交易场景虚拟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平台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了传统市场意义上的空间场所的虚拟环境,只存在于我们使用的终端上。互联网上的商店并不是一个意义上真正的实体商店,而是一个存在于虚拟市场的商店,当然也可能是线下实体店所开展的线上店铺。网上的所有不同类型的产品都是只能以图片视频等形式了解到但触摸不到的东西。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交易环节的商场、店面和销售小姐姐等各要素,让你更意想不到的是,在网上为你解答问题的不一定是真人客服,也有可能是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为你服务,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和流程,包括合同、凭证甚至资金流向等,都以虚拟的电子信息流的方式出现。

交易信息的数字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是以数字的形式存在,并没有一个实体的形状。在互联网上信息通常在传输过程中被压缩,主要应用二进制或数字信息。因此,除非下载和转换信息,否则可能得到一堆代码或乱码,很难知道真正传输中的内容信息。电子支付系统的采用,同样让货币和账簿变得无形化和电子化,加上加密技术的进步和广泛应用,只有拥有私钥的接收者才能破解到信息,使得区分交易的内容和性质变得更加困难。

交易来源不明确:由于电子商务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商务活动不断流转,并不局限与一个区域,在互联网上的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普遍是建立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计算机上,它们存储的信息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使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的“流量阻塞”,并允许Internet用户访问相对靠近其物理位置的计算机,从而加快信息的交互过程。所以消费者不知道为他提供产品或服务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这对消费者来讲并没有什么影响,其来源与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并无冲突,但是此功能会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更多困难。

 3.2 电商企业避税的方法

3.2.1选择电子商务公司的性质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都在各个地方的高科技园区中注册,并拥有高科技企业证书,营业执照中指定的经营范围并未明确提及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甚至有个别营业执照会表明他们从事软件开发,系统设计,销售和出口,但实际上它们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因此,在甄别这些企业到底是属于高科技企业还是制造业企业时存在一些歧义,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为了更好地合理避税,电子商务公司应注意选择公司的基本性质转变为高科技公司。中国的相关法律更加支持高科技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制定了专门针对高科技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有高科技企业均可享受1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通企业缴纳25%的税,而高科技企业仅需缴纳15%。因此,电子商务公司在合理避税时可以直接将其公司类型转变为高科技企业,然后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2.2采用定价转移的方式来进行避税

由于互联网改变了商务活动的方式,因此快速的网络传输使相关公司具有更大的经营空间,可以生产和销售特定商品和劳务。他们可以迅速而有目的地调整影响集团运营成本,转移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和利润之间正常关系的各种费用,并制定合理的转移定价策略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整个公司的利益。转让定价的核心是交易的确认,税务机关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数字化,全球化等特点,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来判断交易场所、交易对象以及参与交易的各方应获得的利润。基于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服务器的操作,专利和技术等,虽然可以通过服务器寻找到物理位置,但是没有明确的经济位置,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追踪和确认利润的流向。

 第4章电商避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4.1电商避税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4.1.1企业财务相关能力不足

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电商避税相关知识储备不足,对财务系统化核算缺乏全面认识,不能快速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通过玩弄数字游戏,盲目地利用折旧的方式来增加账目上的成本支出,刻意虚报少报账面上的收入和利润,不合理地摊销费用,虚假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支出,掩盖真实的公司财务信息,导致纳税申报失真,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4.1.2税务代理机构质素不高

税务代理业务进入我国的时间比较晚,发展尚不成熟,对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人才培养数目少,企业的纳税筹划更多是由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兼办,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达不到合理筹划税务的要求。税务代理市场鱼龙混杂,多数为小规模机构,机构质素良萎不齐,税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难以解决企业问题,税务代理的市场虽然很大,但高端人才却出现巨大缺口。如果选择错误的税务代理机构,将延缓了企业合理避税专业化的进程。

4.1.3片面追求短期利益,忽略企业的长远利益

相对于于西方国家,由于我国企业引入合理避税这个概念时间较短,再加上纳税意识相对薄弱,对法律政策往往不特别重视,纳税人通常没有全局观念,只会片面地追求企业当前利益,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没有真正了解到合理避税的实质,以落后的观念进行管理,使得合理避税不能真正推动企业发展。

4.1.4忽视合理避税的风险管理

纳税人如果对税收政策没有一个准确和全面的认识,那么合理避税的风险管理意识根本建立不起来,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由于避税要在应税前进行,这给企业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不及时对税收进行筹划,将影响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会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税收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纳税人没有明确的税收筹划,避税成本会不知不觉地增加。

 4.2解决方法

4.2.1把握税收实质

企业的合理避税必须坚守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所以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法规是企业筹划和完成合理避税的关键。相关的筹划人员要随时把握税法的发展变化,结合企业本身的经营情况,不断更新改进纳税筹划的方式方法,使纳税筹划始终朝着合法性的正确轨道前进。合理避税并不能够简单的迎合企业本身的利益,也要兼顾国家利益,准确把握税收的实质,打破避税行为有损国家利益的传统观念。避税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必定会发生相关的筹划成本,所以企业的合理避税必须兼顾筹划成本和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筹划方案方可进行,否则就要放弃。

4.2.2重视对人才培养,提高筹划人员的业务能力

合理避税是一项对企业的专业性和综合性要求极强的财务活动,想要达到预期效果,就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这就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财务人员。企业在招聘和培养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并且对相关在职的财务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企业的筹划人员必须做到会计专业知识扎实,有效和高质素的财务会计信息是进行避税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准确掌握国家税法相关知识,明确如何选择节税方案的最佳方式,最后必须熟悉企业自身情况,将企业自身情况与市场外部环境和法律环境密切结合起来,方便给企业纳税谋划进行一个准确定位。除了培养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也可聘请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有着专业的税务筹划师,他们对税收法律、节税规则和节税操作掌握得十分全面,他们的丰富避税经验也是企业内部财务人员所不具备的优势。

4.2.3注重合理避税的全局性

面对税法这张巨网,避税和反避税是税法战争中的博弈,这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应遵循两大法治原则:法律不禁止的,即可为;法律禁止的,不可为。纳税人要有一个全局观念,不可肆意妄为。

 第5章电商法发布,避税不再容易

据统计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4.81万亿元,交易体量十分庞大。虽然大型电商平台和商家纳税还算规范,但仍然存在个人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现象,有根据数据测算,去年一年个人网店少缴纳税收金额达1000亿元以上。近年来电商发展神速,虽然无可否认的是技术进步的推动,但低价倾销、逃避税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与电商快速发展有关。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崛起,社会各行业和大众市民高度关注到电商纳税这个话题。进入“新零售”时代,如今实体店生意难做,并不是线上要杀死线下,而是实体店要转变传统的商业模式和思维,为了更好发展,寻找新出路,线上和线下融合一起是大势所趋,为了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和合作的环境,必须落实解决电商公平纳税的问题。

电商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包括7大章节89条法规的内容。自电商诞生以来,电商环境之下就存在着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因此本次《电商法》就税收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解决办法,明确了税收范围和对象,相信新规能在一定程度上的缓解以前偷税漏税的情形。

随着电商法的出台,代购和中小卖家成为首当其冲的对象,这些经营者都要进行市场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不能像以前那样,作为一个在网络上销售的虚拟主体游离于我国市场监督和税务系统之外。以代购作为案例,你是否会发现在2019年1月1号,你朋友圈的那些代购都变成灵魂画手玩着“我画你猜”的游戏,不必惊讶,那是因为电商法的出台,代购们只能偷偷摸摸地发布产品信息,借此逃避执法。甚至当时有人传出,微信为配合反避税将会启用黑名单,对代购进行限制流量和降低使用权限,使代购们的微信朋友圈只有少部分人可见,以此减少代购的避税活动,虽然后来的事实证明这只是代购们的猜想,但也从侧面反映了电商法对代购的影响。在电商法出台前,代购不交税那是钻了税法的空子,只是避税行为,但在电商法出台后,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再不缴税那就是逃税的违法行为,由于代购的大部分利润都是靠避税所得,征税后的利润骤降使得大量代购难以生存,而想要继续经营代购事务的商家就要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找更多避税方法,以求达到利润最大化。另外根据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用不出具发票降低账面上营业税的方式来避税。

本次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的内容中,不仅是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税收制度对电商管理逐渐收紧发出的信号,随着税收的征收明确和力度加大,电商避税不再容易,电商的利润势必遭到压缩,野蛮生长的电商市场将迎来一轮洗牌,电商通过逃税避税产生高额利润的时代将不复存在。

 第6章电商对避税的影响

  6.1电子商务加速避税行为发生

目前,由于每个国家的电商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在针对电商出台的政策和实行的税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之间亦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某些差异。在过去,受传统贸易模式的限制,跨地区、跨国家之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金额都是有限的,追踪和管理相关税收亦很方便,如今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贸易模式的区域交易思维,打破了各地区和国家长久以来为保护本国或地区经济而对外限制经营的局面。对较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大多数都会注重对比同类型不同商品的价格,利用互联网就可以浏览海量的商品并分析对比价格,由于贸易竞争的关系,纳税少的商品自然拥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消费者纷纷到涌入低税率的地区在线购买便宜的商品或服务,减少了本地消费和日常开支,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的转移。对企业来讲,为达到减轻税负和增加收入的目的,他们会建立公司在低税负或税制简单的国家和地区,利用税收优势和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商业贸易活动;虽然在我国,地方XX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国家税务总局才有权力统一制定税法,,但目前税收任务仍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再加上各地XX为增加政绩,不断扶持电商企业的发展,利用地方财政出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很大机会加速避税行为的发生,带来税收转移问题。

 6.2电子商务加剧国际避税

在国际税收领域,国家主权包括了关税主权,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政治权利之一就是拥有税收管辖权,它是国库收入的主要来源。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实行的是公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本国公民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都要征收所得税;对非本国公民,就对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商业交易模式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地域的局限,基本上不存在明确的地理界限,但每个国家主体都想征收本国应得的税收,然而这些国家对哪些税应该在自己国家范围内征收还存在利益分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电子商务活动的日趋成熟,在虚拟的互联网络空间中,互联网的使用者流动性和隐匿性更强,电商企业能更容易地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交易的地方,税务机关更难对服务交易地和产品使用地进行追踪和监管,这将促进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加剧国际之间的避税。

 6.3电商发展提供了高科技手段,降低避税风险

电商的快速发展不仅为企业经营提供了一条新出路,同时也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有效的高科技手段。一些公司可以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把避税地当作经营地,享受当地的避税优惠,仅仅把国内当作一个存货地发货,通过网上操作来完成整个交易流程,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的方式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流转结算,相比携带纸质货币,使用电子货币更方便和安全,再配合数字加密技术的应用,交易双方可采用匿名方式进行交易, 难以追踪,对比传统现金货币,电子货币的交易体量更庞大,在征管上会变得更加难监控,流转速度更迅速。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 税务机关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信息并不容易,纳税人可以使用授权、加密等多种技术手段,把详细的交易信息隐藏起来, 为保证纳税人隐私权的规定,只能在合法的途径下,借助税务侦察系统,利用新型技术来确定纳税人个人所得,这给税务管理工作的带来了一个巨大挑战。

税务机关为了进行有效的征管核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效向纳税人征税。为此,大多数国家都会规定纳税人要在有效期内保存纳税方面的资料与账簿等财务信息,以便配合国家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和核对,传统的征税模式就是以账本等实体财务信息作为基础进行征税。但在互联网这个信息高度电子化的新环境下,所有信息和数据都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在,没有实体的载体记录,导致传统的实体信息追踪审计方法失去了作用。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 联网银行与电子货币、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不再受限制,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几乎与国内成本持平。目前,税务机关取证的重要信息就是通过国内银行获得, 如果纳税人把资金和交易转到境外的银行进行,那么税务当局要通过跨国取证,寻求国外银行的协助,但国外对个人隐私十分注重,因此很难获得支付方的交易信息,对监控交易过程呈现出真空状态, 从而不能对逃税避税者产生威慑。因此避税和反避税的博弈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将日趋激烈。

第7章针对电商的反避税措施

  7.1完善税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现有税收法律制度是能有效减少电子商务发展下企业避税的问题,不建议新设立另外针对电商的法律法规,现有法律法规依然能有效对电商避税作出约束,不应特殊对待电商发展,让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共同发展。

税务机关一定要对电子商务公司落实财务软件的备案,方便监督和管理,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相关信息,如软件名称、账户密码等,方便税务机关查看和管理,使用新的财务软件要及时上报信息和申请使用,待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如无特殊情况,无需重复审核。

规范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制度,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纳税人必须到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主题登记,按照XX相关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把个人信息、企业信息和财务信息如实填到电子表格中,把电商纳入到XX管理体系中,有效追朔电商源头信息。

强制应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当每次交易完毕后,自动申请开具电子发票,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留了交易的凭证,有效统计交易数据和计算税收,电子发票是指对纸质发票数字化升级后的表现,是一串数字电子记录,能长久有效保留。

纳税人可以在网络上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陆并填写税务申报表,在身份验证无误后,便可在线申报纳税,简化纳税手续,方便群众办事,系统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由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身份和税务办理进行审核和验证,并将受理结果原路返回给纳税人,受理成功后, 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由银行进行信息调拨,申报人收到账单后便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税费统一进入国库中。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有效征管税收,税务机关应得到纳税人授权后,方可通过税务系统对纳税人信息进行调查,在此期间税务部门有权查阅和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同时要为纳税人信息进行保护,如果纳税人信息泄露出去,操作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此期间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券和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调查。

 7.2培养税收专业人才

税务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并培养面向网络的税收人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不能停滞不前,只靠传统的方法和手段是无法应对工作量庞大且复杂的电商时代,还需加快培养既懂网络技术,同时也掌握电商税收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具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了解电子商务运行机制的业务水平,那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难以下手,就算国家制定出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例,不懂得运用那也只能沦为一纸空文。与此同时,对税收技术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更新是必要的,目前技术上的问题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难题,电子税收技术还需继续改进,只有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植入到税务系统中,可弥补大量工作面前人手短缺的问题,改善征管手段,提高各工作环节的效率, 培养高质素复合型人才,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7.3加强税务合作和信息透明化

由于避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避税者就是利用不同部门的信息不透明,钻了法律的空子,单靠一个税务部门无法有效遏制避税行为,还需要银行、海关等部门参与其中,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时,除了税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的参加和提出的建议都是十分重要的。加强与XX各个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使各部门信息透明化,共享工作信息,联动打击避税行为,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新的多方联动征管模式,关键之处在于税务机关加紧与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一个工作数据库,利用信息交换系统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税收保护体系,开启未来税收征管的新模式。

第8章结论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呈现出双面性,它给我们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电子商务有其本身不足之处,这也让商家在利润膨胀的驱动下利用互联网和法律的漏洞进行避税,冲击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也挑战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允性和规范性,这是传统的法律制定跟不上新兴发展的电子商务的体现,新事物的发展必然是要经历时间的考验,但我们并没有停下研究的脚步,将法律问题与电商发展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引导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规范互联网市场,对于电子商务这样的新事物,我们应当采取包容接纳的态度,支持其发展,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成熟,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输入活力,同时我们也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 谭荣华,彭启蕾.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外资企业避税和反避税[J].涉外税务,2007,06:37-41.

[2] 白伟.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避税的法律问题对策[D].四川大学,2007.

[3] 梁平, 徐晨. 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研究[J]. 税务研究, 2000(2):47-50.

[4] 马玉芳. 浅谈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J]. 机械管理开发, 2000(4).

[5] 孙泽.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避税问题[J]. 金融科技时代, 2002(5):17-19.

[6] 柴昕. 关于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讨论综述[J]. 财政研究资料, 1994(5):11-16.

[7] 王玘. Research on Anti-Tax Avoidance under E-commerce Circumstance%电子商务环境下反避税问题研究[J]. 国际商务财会, 2008, 237(9):69-70.

[8] 权英淑. 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的探讨[J]. 辽宁经济, 2003(6):43-43.

[9] 龙麒任. 对我国电子商务反避税的建议[J]. 商场现代化, 2007, 000(05Z):P.164-165.

[10] 李静波, 石建成. 浅谈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J]. 煤炭经济研究, 2004(8).

[11] 夏勇. 从网络商品的种类看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挑战和对策[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6, 9(3):49-52.

 致谢

经过在外一年实习,大学生涯亦即将走到尽头,感谢学校四年来的栽培,回想起这三年在校的点点滴滴,老师和辅导员的教诲,师兄和师姐的引导,同学们的帮助仍然历历在目,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让我拥有一个平淡而又充实的大学时光。

论文的完成除了自身的努力,还得益于指导老师胡勍的付出,他的学识渊博、平易近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就是我在写论文期间的指路明灯,没有老师的帮助,我将会面对如今十倍的困难,所以十分感谢胡勍老师。

鉴于本人学术水平有限,此文难免会有不足之处,请各位体谅,欢迎各位老师和学者作出指导,本人会虚心受教并改正。

浅论国内电子商务对税收之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影响

浅论国内电子商务对税收之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影响

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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