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法的一种非监禁的执行方式,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6个年头,我国一直是注重监禁刑的国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刑法执行方式。在16年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实务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教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服刑人员再犯罪的比例也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得出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减轻犯罪率,也能减轻监狱的监管压力,体现我国刑事上宽刑慎罚的立法思想,也适应了XXX保护人权的主流,实务届和理论界都在倡议扩大社区矫正的范围,社区矫正法应运而生,并且在2019年12月28日被通过,将在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在社区矫正法的指导下,对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的思考就很有必要了。
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罚 社区建设
1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课题的背景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法的一种非监禁的执行方式,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6个年头,我国一直是注重监禁刑的国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刑法执行方式。在16年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实务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教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服刑人员再犯罪的比例也在合理的范围内,所以对社区服刑人员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一方面能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也能减轻监狱的监管压力,体现我国刑事上宽刑慎罚的立法思想,也适应了XXX保护人权的主流,实务届和理论界都在倡议扩大社区矫正的范围,社区矫正法应运而生,并且在2019年12月28日被通过,将在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在社区矫正法的指导下,对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的思考就很有必要了。
1.1.2课题的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起源来自西方,但在中国也形成了中国自己的特色,在社区矫正法的指导下,研究这个课题就非常具有意义,回首过去,才能展望将来。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外研究
社区矫正在国内研究的书籍不多,具体能找到的有王顺安的《社区矫正研究》,王琪的《社区矫正研究》,骆群的《社区矫正专题研究》,廖斌、何显兵的《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与立法研究》,刘强的X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等。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论文运用了对比的方法、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进行研究。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记录与论文课题相关的综合文献来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本文通过报刊、杂志、法制时报上全面、客观、正确地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结果正确认识。
经验总结法。通过在执行过程中的实务操作整理归纳使之系统化、理论化,借鉴前人所留下的实务经验不断提升其精华,总结出在当前阶段有利于社区矫正案件执行的经验总结的一种研究方法。
对比的方法。通过收集不同阶段或时期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收集增城区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案件执行的情况进行数据上的对比分析,收集广州市司法局公布的社矫情况,进行整理分析研讨,最后得出相应结论的一种研究方法。
1.3.2研究内容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独立的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与感受
2社区矫正的概述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通行的各种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由西方国家发展出来的。最早提出社区的是德国社会学家F.藤尼斯,1887年他的代表作《社区与社会—纯粹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认为社区是指”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等作为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它们不仅仅是各个组成部分加起来的总和,而且是有机的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让我们对社区这个概念有了一定的认识。而社区矫正就是将轻微犯罪人员放在社区接受监管,代替监狱服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纵观世界,最早的社区矫正立法是X明尼达苏州颁布的,而这个制度已经走过了百年的时光。现如今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有自己的社区矫正立法例,只是在法的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德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在刑事执行法典里面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新西兰,日本规定了单行的社区矫正法(1)到了20世纪末,社区矫正已经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日本,中国X,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形式也比较多样化,例如劳动释放,家里监禁,电子监控,教育释放等多种形式。而新千年来,很多国家和地区非监禁的人数超过了监禁人数,实现了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转变。
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时间相对较晚,我国悠久的封建历史让我国一直就是具有浓厚的监禁刑和重视刑罚的国家。虽然在西周时期出现”明德慎罚”汉朝”无为而治”明朝”明刑弼教”等刑罚指导思想,重视对囚犯们保护,但总的来说刑罚体系没有脱离封建时代的刑罚思想。在新中国建立后,刑罚体系才从根本上改观。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的逐步推进,同时也为了与国际重视人文关怀的接轨,我国在2003年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确定了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矫正这个词在社区矫正出现之前,是指将罪犯关押在监狱接受改造,这种矫正是大量的罪犯失去自由,并且长期的关押,让罪犯严重脱离社会,主观能动性也被扼杀,刑满释放后回归社区可能困难很大,是否会因为长期与社会脱轨而导致无法生活再次犯罪。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通过社区矫正重新成为守法的公民,但至少对于一些轻微犯罪的服刑人员来说,将其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不至于脱离社会,矫正结束重新成为良好公民,这种使其重新做人的效果是具有可期待性。对比用监禁刑来威吓罪犯,将罪犯放在社区环境中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显得更加开明与先进。在社区矫正中,罪犯转换了角色,不在只是简单的刑罚客体,而变成了矫正的对象。联合国曾经发布了很多的文件都是侧重提高囚犯的待遇和人权,呼吁社会不要过于排斥他们,而是要将他们当成社会的一份子,这种观点也符合形式社会学派的思想。社区矫正虽然是一种刑罚方式,但也是一种考验,考验通过了就可以解除矫正,更好的重新融入社会。时代不停地进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产生非监禁理念,严格意义上说,非监禁理念和社区矫正理念并不完全一样,这里不展开讨论,仅仅以社区矫正理论为主。
2.1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确立都能反映一定的社会现象或者社会思潮,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当然也不例外。
2.1.1刑罚人道化思想的出现
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推翻封建阶级的统治,打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确实打垮了封建阶级,资产阶级也确立了统治地位,在立法上也将这些先进的思想糅合进了刑法中。为了对过去落后野蛮的生命刑和肉刑划清界限,资产阶级用了自由刑和财产刑来代替,使罪犯在社会服刑不至于与时代脱轨刑满以后可以更好的融入社会,所以社会矫正制度应运诞生。
2.1.2教育刑主义出现
李斯特创立的教育刑论承认人都具有很高的可塑性。教育有可能转变一个人的不良习性和行为,让他们可以重新被这个社会所接受,这种结果我们是应该具有可期待性的。
2.1.3效益理论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他认为如果将所有的罪犯都放在监狱,有可能产生交叉感染,产生更多的惯犯和累犯,而达不到矫正的效果。虽然他的观点有些片面之处,但也有其合理之处,将轻重罪的犯人都关押在监狱,确实有引起交叉感染的风险。
同时,我们不能不考虑成本问题,为了管理罪犯,国家必须修建监狱等一系列配套设施,大量的轻罪犯人都关押在监狱会导致国家支出扩大,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利益。据可考证的数据显示,在瑞典关押一名罪犯,在最低的监管条件下都需要1932克朗,而一级监管条件则需要2435克朗,这还是1997年的成本计算,可以看出监禁刑的成本是多么高昂,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成本只会越来越高,一个北欧小国,人口不多,监禁成本都如此高昂,何况我国在人口基数如此大的情况下,大量使用监禁刑,这成本之多是否是国家可以承受的呢?列翁写过一个故事《太贵了》,里面用一个生动的故事告诉我们罪犯行刑成本之高,让国家都无法接受,最后只能把犯人逐出国境,虽然这是一个故事,不过也从侧面看出了维护正义是需要成本的,将大大小小的罪犯统统关押在监狱,这个成本国家是否可以承受之重?
对于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说,社区矫正的成本比传统的监禁刑低的多,是一种替代监禁刑高昂成本的方法。
2.2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社区矫正的产生到现在不过百余年的时间,却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支持和推广,其原因不仅是它可以替代监禁刑高昂的成本,提高刑罚的执行效率,还在于其可以体现”人权””博爱”等思想,对人类社会具有推动的作用。
2.2.1提高了罪犯的教育改造,促进国家的稳定发展
稳定发展才可以不断推进国家的发展,而犯人是国家稳定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这就需要加强对罪犯的改造了,使他们重新成为合格的社会人,不要再走违法犯罪的老路了。由于过去我国的缓刑,假释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使得一些服刑人员回到社会难以适应造成了种种悲剧,这样的例子不是个例。
而社区矫正工作,运用了社会工作方法,整合了社会的力量,从多个角度预防服刑人员的再次犯罪,通过这种开放的教育改造方式,让服刑人员体会社会的温暖,更加积极参与改造,杜绝了再次犯罪的念头,维护社会的稳定。
2.2.2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优化了司法资源
我国的刑罚体系对比其他国家来说还算是比较合理,但刑罚的执行毕竟是一项非常消耗成本的事。社区矫正的成本对比监狱来说算是一种低成本的执行方式,但是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它,我们应该区别使用,对于轻微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低,未成年人的犯罪,能适用社区矫正的话尽量适用它,一方面可以优化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改造重犯,另一方面可以让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体会到人文关怀,更好的服从监管,早日解矫回归社会。
3.社区矫正应该遵循的原则
3.1改革创新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监狱监管方式,是对我国曾经单一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突破,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参考方式下,我们应该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和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法的指导下,建立合理的机构,队伍和配套设施,坚持改革创新精神,与时代一起进步,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发展。
3.2以人为本原则
对罪犯的惩罚,一方面是为了惩罚他们曾经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消灭他们的犯罪性,让他们终于一天可以重新回归社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刑罚人道化的思想逐步取代过去的报应论的情况下,将老弱病残,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小的还有过失犯这些主观恶性小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改造,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的监管压力,让监狱方面可以集中力量去监管重刑犯,腾出来司法资源可以对症下药去改造重犯,并且将适合社区矫正的罪犯放在社区也可以避免交叉感染,导致轻犯发展成重犯,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方式。另一方面,将他们放在社区里面服刑,环境比监狱要自由,让他们可以有时间和家人在一起,保护他们家庭的完整,不是也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吗?毕竟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础,维护家庭的稳定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而让他们在社区服刑可以激发他们更好的接受改造的信念,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和尊重,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
3.3社会参与原则
矫正对象可以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这项工作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社区矫正和监狱执行最大的区别就是社区矫正可以更好的利用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xxxxxxxx的有关批示积极的走群众路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多方整合社会资源,对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帮扶,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优越性。
3.4维护稳定原则
将适合社区矫正的对象交给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避免轻罪与重罪犯在监狱交叉感染,也可以让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更好的回归社会,做一个良好的公民,预防再次犯罪,其实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还需要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进而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4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
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机关就是它的决定机关,查阅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发现不同的执行措施的决定机关有点差别,缓刑世界各国都大同小异,而假释就有点不同了。主要有3种类型,第一种是假释委员会,以X,英国作为典型的代表,第二种就是法院,我国和俄罗斯是代表,而第三种就是以法国为典型代表的有执行法官和司法部长共同批准决定的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除了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和批准外,其他社区矫正措施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审查和裁决权。不过也有学者质疑人民法院行使假释裁定权的合理性,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审判权,而假释裁定权不属于审判权的范畴;其二,人民法院不是刑罚的执行机关,并不了解罪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监狱呈送的只是关于罪犯在牢中的表现情况,所以人民法院不适合行使假释裁定权。但笔者认为改变假释裁定机关不能成为社区矫正改革和改善的方向:因为刑罚的适用范围属于审判权的范畴,而假释的适用意味着剩余刑罚的附条件不执行,人民法院作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裁定机关,当然也可以适用作为假释的裁定机关,其二,书面材料当然也可以成为法院了解罪犯改造情况的途径啦,任何企图割裂两者关系的行为都是荒谬的。
5我国社区矫正所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轻刑罚思想的影响下,以社区矫正方式改造罪犯的方式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虽然经过10多年的发展,但是总体上看相对欧美来说发展还是相对.滞后的,这其中是有特定的原因的。
5.1.现阶段犯罪率偏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各种思潮的剧烈碰撞,社会矛盾的冲突,据相关数据显示,1981年,我国刑事立案达到89万件,数量如此之多,让人深感担忧,大案,重案比比皆是,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国家根据形势,及时改变了我国的刑事政策,在国内大力打击刑事犯罪,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3)但到了1987年开始,犯罪率又开始上升,1988比上年增长45.1%,1989又比1988年增长138.2%。实际上连续3年犯罪率不断地增长,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现行情况下我国的犯罪率还是偏高的情况下。对刑罚的改革不能过于激进。犯罪率的偏高,使我国的司法机关对监禁刑更为看重,寄希望与监禁刑罚的施行,以刑罚报应理念指导,通过重刑威慑潜在犯罪人,并且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惩罚,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是非常谨慎的。
5.2.重刑主义的影响
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让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商鞅变法以后,严刑治国成为了主流,死刑罪名繁多。因为重刑主义思想的泛滥,我们对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非常的重视。笔者对刑法进行了查阅,97年《刑法》中共有66个条文规定有68个死刑罪名,占333个规定具体犯罪条文的19.8%。进步的一面是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13个经济类非暴力犯罪取消了死刑,这时进步的一方面,但是我国目前刑罚还是偏重,死刑罪名也还保留一定的数量,与发达国家废除死刑或者形式上废除存在一定的差距。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长期以来都比较相信监禁刑的特殊预防作用。另一方面,被认为具有较好教育改造功能的管制很少适用,缓刑、假释的适用比例偏低[4]。所以重刑主义思想桎梏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让以教育为主,引导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社区矫正的发展比较缓慢。
5.3.舆论的阻碍
现阶段我们自己的法治建设还没有完成,依法治国方略虽然确立了,但完成这个目标还需要时间。而舆论对司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代表人民的,所以对舆论的反应也比较在乎。例如不久前的”昆山龙哥案””于欢案”等等可以看出舆论对司法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我国朴素的人民认为罪大恶极的人必须处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舆论是把双刃剑,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也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因素之一。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在重刑主义的中国,认为犯罪必须严惩的的民众这里就有一个时间来接受这个过程。凭什么犯了罪可以不用去监狱坐牢?哪怕部分人民理解这样可以减轻监狱的压力,也方便后续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但是部分群众会提出质疑,让服刑人员在社区难道不会影响社区的治安吗?这部分群众的声音会产生舆论压力,这时候,我国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可能也会考虑到这方面的声音,提高适用社区矫正的门槛。所以舆论压力有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5.4对监禁刑的效果过分期待
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以剥夺自由的徒刑为主,我国大量使用监禁刑主要有历史原因,建国初期,为了保卫新生的国家,打击对国家有危害的行为和敌人,加上我国参考苏联应对敌对分子的方法,大量使用剥夺犯人自由的方法保卫国家的稳定和安全。这样可以有效的完成刑罚惩罚的目的也可以实现特殊预防,威慑那些有犯罪念头的人,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课题去论证监禁刑对刑罚预防的作用,所以片面的认为适用监禁刑可以降低我国目前的犯罪率的看法是片面和缺乏证据支撑的,是不严谨的表现。
普遍的看法是监禁刑比非监禁刑严厉的多,毕竟犯人们失去了作为人最重要的自由,应该更好的降低犯罪率才对,但实际上近几年通过多种不同数据显示犯罪率变化的情况不大,比较明显的只是未成年的犯罪率下降的比较明显,那么说监禁刑的特殊预防作用非常大就缺乏数据的支撑,相反因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因为年龄原因,绝大部分人民法院都适用了社区矫正来改在未成年人,而经过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已将低至1%以下,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社区矫正对犯罪预防的作用也很大呢?这个同样也只有一点点的数据支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撑,所以到底监禁刑或者非监禁刑谁的特殊预防作用其实真的不好说。
我国适用监禁刑的思想比较根深蒂固,所以绝大多数的犯人都在监狱服刑,而我国目前对社区矫正制度各方面也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这个不足我们需要直视它,但柳暗花明又一村,不足之处不是代表我们有巨大的进步空间吗?所以我们其实不必对监禁刑抱着过分的期待,把一些期待也交给社区矫正这个制度,相信它在未来刑罚执行中,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6对我国社区矫正完善的设想
6.1加强对社区矫正措施的立法
虽然现在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这一部法律,但是它只是给社区矫正工作划定了一个大的框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具体的执行措施的细化,这都需要立法进行完善。国外目前的社区矫正种类比较多,而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定种类比较少,如缓刑,管制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中对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规定的比较严格,限制了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我认为缓刑来说适用条件中的”3年以下”可以适当放松到”5年以下”,对于假释的对象,放宽罪犯已执行刑期的限定,明确他们的表现,修改部分禁止性规定。可以的话,尝试进行地方立法为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执行措施做试点,再综合几处试点完善具体执行的措施。在这方面广州市算是走在前列,颁布了大量试行文件来规范社矫工作。
6.2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手段
目前部分国家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已经写入法典,适用对象广泛,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社区服务,电子监控等等一系列的手段,在他们的刑罚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部分国家中甚至占重要地位。我国目前矫正措施比较少,执行效果不突出也是一项重要工程。需要我们发挥智慧,积极寻找更加适合我们国情的矫正方式,丰富矫正手段。
6.3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
如果将社区矫正工作当成一个系统来说,我们可以分成3级,第一级也是领导机构,由司法局领导个个司法所具体执行,第二级有专业的社工机构协助司法机关加强对服刑人员心理和生活的帮扶和教育,第三级有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志愿者组成,帮助前两级完成一些辅助性工作,再加上和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共同合作,为服刑人员成功接受教育,重新转换成合格公民创造条件。
6.4完善考核,增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努力将服刑人员对社区的危害性降至最低,使社区居民不再害怕服刑人员对其生活的影响。在以往的教育改造中,对个体的针对性管理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人力物力的浪费。我们应该努力做好个案管理工作,如认知教育,心理咨询,有效的社区服务等。
结语
放眼世界,英国的社矫工作已经实施了百年,但仍在不断完善中,X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了《社区矫正法》的国家,但X仍然是世界上犯罪率偏高的国家,不是治安良好的国度,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一项系统工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而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在努力发展着,事物都在不断地进步,长江后浪推前浪,相信我们广大的司法工作者可以发挥我们的智慧,努力的将社区矫正发展的更好,成为一种积极的可以改造服刑人员的好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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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中国法院网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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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文、钟安惠著.《我国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目的》.烟台大学学报》1991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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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行文至此,到了论文的最后一步,我的大学生活即将画上一个句号。回望几年的大学生活,只能用不悔梦归处,只恨时光太匆匆来形容,目之所及,皆是回忆,感谢在整个大学生活中给过我温暖和帮助的人,感谢你们丰富了我的青春。
学贵的师,我要感谢的我的指导老师,在我的生活和学习中,老师对我的悉心教导。此次毕业设计的完成,离不开老师的指导,从设计的选题和撰写,他给我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感谢父母,在我求学的路上一直默默地支持我,他们永远是我坚强的后盾,也是我不断前进的不竭动力,愿终有一天学有所成,报答父母,也祝愿天下父母身体健康,快乐无忧。
也很感谢增城区司法局的同事们,在实习期间一直给我处理实习期间遇到的问题,严谨的工作态度值得我学习,也让我体会到了基层的司法工作的不易和有效性,祝愿各位同事工作顺利,事事顺心。
岁月岁清浅,时光亦潋滟,感谢我的同学们,几年的共同求学,一路上有太多的欢笑和感动,愿大家不负遇见,前程似锦。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知识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我将努力做一个仰望星空,脚踏实地的青年。流光易逝,终有别时,不道一句珍重,感谢所有的相遇,片语难尽吾心。剑未佩妥,再见已是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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