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年龄低、犯罪率高、手段残忍等特点,其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涨,因处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而不负刑事责任。本文针对该部分特殊群体展开深入探讨,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相关政策,从立法现状、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角度展开分析,提出完善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原因分析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在过去的几年里,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犯罪手段有残忍化、成人化的趋势,他们的主观心理上是故意而非过失,案发后态度冷漠,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很多未成年犯因为作案时不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免受刑法制裁,甚至以此为荣。这些事件在大众媒体间引起强烈不满,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渐高。
2019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XXXX中,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该议案中包括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下调至12周岁,同时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也下降2周岁,以及建立失范未成年人长期追踪机制等。
对此,笔者认为降低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必要的,本文将从立法现状、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角度来论述这一做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决定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及刑事处罚。因此,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研究及提出相关完善措施十分有必要。
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普遍化,不止是发生在校园间,也发生在邻里周边,甚至有未成年人组成犯罪团伙,用残忍的手段使向同是未成年人的受害者,但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逍遥法外。这些事件在大众媒体间引起强烈不满,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下调的争议。因此,研究及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对打击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意义,更能对保护未成年人起积极作用。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是否应该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来警示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着重争论的焦点,由此形成了降低论和不变论两种对立观点。
赞同不变论的林清红(2016)研究指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国家及社会推卸责任的行为;青少年身体成熟不代表心理成熟;刑罚对青少年收效甚微;刑法应该保持稳定性及统一性。她的观点与其他赞同不变论的学者大致相同。
赞同降低论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2016)认为,“法律应当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对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进行刑法惩处”。
1.2.2国外研究
在国外,多数国家是支持维持或上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其国家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多为10至12周岁,近年来,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儿童权利的保护,因而呼吁上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1)文献综合研究法,通过近年的文献来证明措施的可行性。
(2)比较研究法,通过比对国内外的政策措施,来说明我国的措施有完善性。
(3)案例研究法,通过案例看总体的现象,分析其中的比例问题。
1.3.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7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第2章:主要介绍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立法现状。
第3章:主要介绍国内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不同的学说观点。
第4章:主要介绍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从现象看本质,整合数据,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第5章:主要介绍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借鉴。
第6章:主要介绍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不足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7章:总结。
第2章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2.1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XX收容教养。
这款条文仅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8项罪名负刑事责任,通过当然解释可得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了同款罪名,更无须负刑事责任,这款条文于1979年刑法设立至今,未曾更改过,对现时的状况是有些不匹配的,间接导致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犯罪冲动。
2.2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特征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分为三种阶段,按照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至16周岁为限制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仅需对8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负责,16周岁以上则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3章 相关学说理论
刑法自1979年设立以来就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4周岁,至今未曾改动过,但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却一直存在,尤其是在过去的几年里,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手段之残忍化、成人化,案发后的冷漠态度,且主观上是故意而非过失所为,但都因为作案时年龄不满14周岁而不受刑法的制裁,一小部分人甚至在案件发生后,在同学群体间炫耀自己的行为,大呼自己还未满14周岁,可以不用承担后果,这些事件在大众媒体间引起强烈不满,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渐高。 2019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XXXX中,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该议案中包括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下调至12周岁,同时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也下降2周岁,以及建立失范未成年人长期追踪机制等。该议案在网上受到网友的极大关注,一时之间点赞人数竟攀升至十几万。
由此对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大致分为了两个派别,分别是出于保障人权的不变论,及保护法益的降低论。
3.1不变论
不变论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下调,保持现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正确的。具体观点内容如下:
(1)不应对个案过于敏感,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有学者认为:个案不能代表全局,倘若国家越加发达,是否会陷入刑事责任年龄越来越低的困局,随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缺乏严谨性,还会使刑法失去威严性。
未成年人所犯下的错并非源于其自身的“恶”,而是无知,是一时冲动,既然是错,就应该给予他们机会以改正,而不是直接动用刑罚来惩罚他们。况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来自家庭、学校、社会,轻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人随意动用刑事处罚,只会引起他们的逆反心理,不仅起不到警戒作用,甚至会影响他们的行为令他们成为累犯。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推卸责任的行为。有调查显示,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其中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二零零一年的12.3%上升到二零一四年的20.11%,家庭教育不当在犯罪根源中所占比例是16.9%,而学校教育的松散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也比例不小,过早地对未成年进行刑罚,是在无形中给他们贴上了标签,易造成“标签效应”:当一个人被贴上标签后,其内心会受到一定影响,会开始做出与标签印象一致的行为,从而与标签完全一致。若是未成年人过早受到刑罚,即便回归社会,也会被他人贴上未成年犯的标签,久而久之,该未成年人会因为这个标签而再去犯罪。有位学者曾就未成年人犯罪做了问卷调查,其中涉及了121个未成年犯,数据表明12.4%的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后依旧会做出违法的行为,且有10.7%的未成年人会再次犯罪是因为回归社会后遭受到他人的歧视。
(2)有失刑法的稳定性
刑法自1979年设立以来,就未曾更改过刑事责任年龄,这有一定的合理性,随意更改有失严谨性。
(3)与我国刑事政策相悖
我国一直奉行对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如果只重视惩罚而忽视了教育,随意动用刑罚,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4)生理上的成熟不代表心理成熟
由于物质方面的富足,青少年的生理都较早熟,但生理上的成熟并不意味着心理的成熟,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还在初中教育阶段以下,学识与见闻都不能与成年人相比较;在信息时代,很多未成年人接触外界事物除了书籍外还有网络,他们还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受网络上一些负面信息的误导,这也侧面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有部分是受网络环境影响。城乡发展不均衡,城市的孩子和农村的孩子心智上的成熟也不一定是一致的,倘若只看到一二线城市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状况,并以此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凭证,这对农村地区的青少年来说是不公平的。青少年的心智成熟与否很大因素是受周边环境影响的,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父母的过分溺爱,“有求必应”等做法却导致孩子脾气暴躁、狂妄自大,父母也在平时的教导中不断给他们灌输“无论多少岁,都是我的小宝贝”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他们心理的晚熟。所以即便现在的青少年较之改革开放前生理发育普遍提前了一至两年,叛逆期多为12至13周岁,也不能证明他们的心理已经成熟,对刑事责任有一定的认知,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5)符合我国“恤幼”的历史传统
我国古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耆,三曰蠢愚”即年幼、年老、蠢钝的人即便是犯了罪,也应该得到赦免。现代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规定精神病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盲人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刑法在设立时传承了我国的“恤幼”传统,要适应经济的发展,但也不能抛弃历史传统。
3.2降低论
降低论者主张将刑事责任年龄界线重新划分,主张将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限制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都相应下调2周岁。该观点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受害者的期待
当未成年人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时,该伤害已不是仅仅依靠民事赔偿就能弥补的,如果加害者低于14周岁,那他的行为可不受刑法的追责,这对被害者及其家属都是不公平的,这种行为会对被害者对刑法失望,容易引发“以暴制暴”现象,就如2007年发生的惨案,13岁少年与6岁幼童玩耍时起了争执,一气之下将男童掐死并投入井中,失去独子的受害者家属拿不到赔偿金且深受凶手家属的恶意中伤,在种种刺激下,受害者母亲将硫酸泼向凶手的姐姐,以报复凶手的家属;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出台,也会加剧受害者家属的不平衡心理。
(2)刑事责任年龄应结合当前形势做出变更
我国设立刑法是在1979年,当时设立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4周岁有一定的原因,但是我国近40年的变化早已说明我国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1)由于我国之前实施的少生优生政策,多数都是独生家庭,而独生子女被他人伤害时导致伤残甚至死亡时,其家属所承受的痛苦是多生子女家庭所不能相比的。(2)多数农村人士涌入大城市发展,留下子女在家由爷爷奶奶照顾,造成“留守儿童”的存在,这些子女缺乏父母的教育和关爱,性格冷漠且没有同理心。(3)物质条件越来越好,充分的营养让青少年的身体提前发育,拥有强壮的体格,而父母对子女的过分溺爱则导致孩子性格狂妄自大,脾气暴躁,变得爱慕虚荣,在学校易形成攀比现象,引起矛盾。
(3)权利应与义务相统一
我国现今将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8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对应做出变动,不可让人民只享受权利,而在其承担义务时,却说他年龄还未达到要求。
(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对未成年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当前为民众所热议的多数是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且手段都较为残忍,这些不满14周岁的加害者多数都是13周岁,但因未满14周岁,可不受刑罚,且在案发后表现得十分冷漠,大呼“只有13周岁,可以不用承受刑罚”。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惩戒行为较轻,导致未成年犯只要未满法定年龄,一直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如此循环往复,会使未成年人产生即便违法犯罪也不用承受惩罚的想法,为什么不追寻刺激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呢?若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3周岁,可对未成年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让其不会存在也不敢存在“犯罪要趁早”的想法。
3.3观点分析
在不变论与降低论的派别中,笔者更认同降低论者的观点,但同时又认为法律是一个公正公平的天秤,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
3.3.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由国情所决定的
当前我国低龄犯罪普遍化,残忍化并不是个案,而是一个趋势,表1所示,我国二零一八年的低龄犯罪率比一九九零年下降了4.83%,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得到有效控制,而主要是因为刑事犯罪总量的提升,从而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所占的比重,未成年人犯罪状况依旧不容乐观。
表1 1990年以来未成年犯罪状况(人民法院当年判决数统计表)
年份 | 刑事犯罪总人数 | 未成年犯(14周岁至17周岁) | 未成年犯占刑事犯比重(百分比) |
1990年 | 580272 | 42033 | 7.24% |
1991年 | 507238 | 33392 | 6.58% |
1992年 | 492817 | 33399 | 6.78% |
1993年 | 449920 | 32408 | 7.20% |
1994年 | 543276 | 35832 | 6.60% |
1995年 | 542282 | 38388 | 7.08% |
1996年 | 665556 | 40220 | 6.04% |
1997年 | 526312 | 30446 | 5.78% |
1998年 | 528301 | 33612 | 6.36% |
1999年 | 602380 | 40014 | 6.64% |
2000年 | 639814 | 41709 | 6.52% |
2001年 | 746328 | 49883 | 6.68% |
2002年 | 701858 | 50030 | 7.13% |
2003年 | 742261 | 58870 | 7.93% |
2004年 | 764441 | 70086 | 9.17% |
2005年 | 842545 | 82692 | 9.81% |
2006年 | 889042 | 83697 | 9.41% |
2007年 | 931745 | 87506 | 9.39% |
2008年 | 1007304 | 88891 | 8.82% |
2009年 | 996666 | 77604 | 7.79% |
2010年 | 1006420 | 68193 | 6.78% |
2011年 | 1050747 | 67280 | 6.40% |
2012年 | 1173406 | 63782 | 5.44% |
2013年 | 1157784 | 55817 | 4.82% |
2014年 | 1183784 | 50415 | 4.26% |
2015年 | 1231656 | 43839 | 3.56% |
2016年 | 1219569 | 35743 | 2.93% |
2017年 | 1268985 | 32778 | 2.58% |
2018年 | 1428772 | 34365 | 2.41% |
注:本表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九年数据主要依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数据统计整理,二零零零年至二零一八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
3.3.2刑事责任年龄应“刚柔并济”
我国的刑事责任主要是以年龄来划分的,而以年龄来界定未成年人是否有能承担刑事责任本就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14周岁前一天的少年与刚好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的认知方面是没有太大的差距的,但是当他们犯了罪,面临的却是一个不用负刑事责任和一个应该承受重罚,恍若一夜之间,他们便能从一个对刑事责任有一点认知的少年变成一个对刑事责任倒背如流的老者,导致未成年人判罚要么是重罪,要么是无罪,缺乏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但是如今刑事案件的低龄化等现象,又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必要途径。
因此将刑事年龄下调至13周岁的同时,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并本土化是更明智的做法。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3周岁,必定会出现12甚至11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每每出现这种现象便提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一个治本方案,也会陷入文明越发达,刑事责任年龄越低的僵局,如果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便是年龄小于刑事责任年龄,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有较大的恶意(如案发后掩盖事实,作案前缜密计划等),便可适用该制度,让该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该制度应限制在11至12周岁,且实施的罪行只能限制为《刑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八项罪名。
3.3.3立法对未成年人“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
我国主张对待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但是从多种案件背后的现象来看,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过度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方面过度宽容,但是在校园欺凌等方面却是保护不周;收容教养制度形同虚设,导致未成年犯再犯罪概率的增加。立法本应体现对法治文明的人文关怀,却成了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壮胆神丹”。
第4章 2015年至2020年未成年犯罪案件
近几年的案件中被害者多为未成年犯的近亲及邻里之间,笔者就2015年至2020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其中2015至2019年有11起为弑亲案件,发生在我国多个省市,包括农村及城市地区,作案者包括男性与女性,就其中的行为特征、家庭背景、年龄进行剖析,寻找共通点。
4.1行为人主体特征
4.1.1行为人与被害者为近亲关系或邻里关系
一般故意杀人案件中都是为了获取物质财产或有其他图谋才剥夺相识的人或陌生人的生命,极少会有人对自己的血亲痛下狠手,且作案者为未成年人,这让人十分咋舌,无论是蓄谋已久还是在一时冲动下所做出的举动,都是作案者对受害者的仇恨所导致的,这背后家庭亲子关系的不睦引人深思。
4.1.2作案者多为在校男生
案件中有13起为男性作案,仅有2起为女性,即男生占了86.6%,女性占了13.3%,且主要为在校生,可知在青少年叛逆时期,男性比女性更易冲动行事,会以暴力解决问题。2起女性作案的案件中,采用的是下药毒害和绑架后杀害的行为,而13起男性则采用利器来夺取他人性命,如砍、锤、捅、扎,较女性更为血腥、暴力。在校学生是弑亲的主要群体,占总体百分之七十三,辍学在家的学生占比百分之十八,社会无工作人员占了百分之九,这个比例说明在校学生更易与父母发生矛盾,且男生在处理家庭关系方面,更容易冲动行事。
4.1.3作案者多为网络成瘾者
样本中有超过半数的作案者为网络成瘾者,这6例案件中,四川弑母案中的13岁作案者还有吸毒、偷盗的恶习。作案者多表现为沉迷网络世界,受暴力游戏影响,混淆了游戏与现实生活的区别,将暴力运用在现实中,其中有2起案件就是因为未成年犯向父母讨要钱财用以上网,遭到父母的拒绝后,恼羞成怒,从而杀害了父母。
4.1.4作案者多为独生子女
通过作案者的家庭特征进分析,可得知工人或农民家庭占比为91%,独生子女家庭为82%,父母曾殴打小孩的家庭为55%,单亲家庭为37%,留守儿童的家庭为28%。这些案件家庭的特征分别是:(1)作案者多出生于工人或农民家庭,父母工作忙碌,无暇与孩子沟通,对孩子的期望较大,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观念,但缺乏亲子沟通,没有运用较为科学的教育方式。(2)独生子女家庭多贯彻“溺爱”的教育方针,父母对孩子言听计从。如湖南省13岁男生罗某锤杀双亲的案件,就是因为罗父老来得子,且罗某没有遗传到其母亲的家族性精神病,因此,罗父很疼爱这个独生子,生活拮据的他将大部分收入都花在了罗某身上,对罗某“有求必应”,这样的“溺爱”带给罗某错误的观念,让他的欲望无限膨胀,间接将其拖入错误的泥塘,致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向了犯罪。(3)超过半数的家庭会对孩子使用暴力,在亲子教育中,一味地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只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将怨气积埋在心中,长此以往,孩子也会使用暴力与之反抗。
4.2行为人行为特征
行为人行为特征有以下几种:
4.2.1作案手段多为暴力性,极度残忍
仅有9%的占比是非暴力型的,表现为下药毒死近亲,91%的暴力型案件都是采用尖锐物或棒状物来了结近亲或他人的生命,如菜刀、斧头、棍棒、铁锤等,手段为致命性,攻击的位置多为头部,也有使用刀具连砍母亲20余刀致其死亡的,更有甚者不尊重他人的生命,将其杀害后还肢解,如18年陕西神木少女案。这些现象反映出:(1)学校对学生生命观教育的缺失;(2)网络暴力元素泛滥,易被未成年人模仿且运用。
4.2.2作案者有无预谋
在15起案件中,有67%的未成年作案没有预谋,为一时冲动所致,而有33%的作案为长期积怨,有强烈的犯罪预谋和动机,主要是因为父母长期的暴力对待。
4.2.3行为动机
大多数未成年犯弑亲是因为家庭教育过于严格,认为被父母束缚了,没有自由,还有一部分是因为物质需求,如讨要零花钱上网,而遭拒绝,仅有1例是因为父母阻止其与有妇之夫交往,而下药毒害父母。在两例神木案件中,都是为了钱财而夺取他人生命。
4.2.4作案后的表现
样本中,有73%的未成年犯在作案后表现出异于常人地冷静,如正常上网、睡觉、上学,甚至还有与尸体共处一室长达多个小时的,也有害怕被警察发现,在作案后毁灭证据并潜逃的。2009年齐萍萍案件轰动一时,她在杀害父母后,前往超市购买了9把菜刀并肢解尸体,偶遇房东,还能冷静撒谎称父母回了老家,与尸体共度了4天,这样的行为实在是泯灭人性。大连案件中蔡某某在作案后,曾两次询问受害者家属,问是否找到受害者,也曾围观过尸体现场,甚至在班级群扬言“自己才14虚岁”,这样的行为令人不寒而栗,从这些案件中,也能看出大部分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是与成年人没有差别的。
4.3深究犯罪低龄化现象
种种现象离不开家庭、网络、学校、社会等因素影响。
4.3.1家庭的爱
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的家庭多是奉行“铁棍棒下出孝子”的教育方针,整日给孩子灌输“我为了你,付出了多少,你要报答我就应该按照我的期望去做”的思想,试图控制孩子的未来。如果成绩不符合家长的期望,就会采取“苦肉计”,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孩子自卑且胆怯,易抑郁。
按照地区也可分为两种家庭,第一种家庭是工薪家庭,也就是城市家庭,这种家庭的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很少时间与孩子相处,缺乏父母陪伴的这种孩子大多缺乏同理心,性格冷漠,不时会做出出格的行为,希望以此来引起父母或社会的注意。第二种家庭是农村家庭,因我国改革开放后的背景,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居民涌入大城市发展,为了节省金钱,无法将孩子带在身边,生活忙碌,也很少能回家陪伴孩子,他们的孩子作为留守儿童,只能留在农村由爷爷奶奶照看着,但爷爷奶奶终究还是无法替代父母,因为文化程度低,也无法教导孩子的学习,久而久之,孩子很容易受到他人的误导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学者就2015年至2019年全国11例弑亲案件为样本,分析其中的家庭特征,调查显示未成年犯多成长在工人或农民家庭,占比为91%,且多是独生子女,占比为82%,超过半数的家庭存在父母殴打小孩的情节。
4.3.2学校的僵化教育
如今的学校都只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学生间的攀比,班级间的攀比,学校间的攀比,教育模式的僵化都将带给学生太多的压力。学校将成绩较差的学生与爱捣乱的学生都编排在最后一排桌子,老师在班里时常抱怨差生的成绩拖了全班的后腿,这些举措都隐隐增长了校园霸凌的气焰,而即便有校园霸凌的现象,老师与相关管理人员为了学校的声誉,既不处置也不干预,受到欺凌的学生在寻求不到帮助的情况下,可能会对这个世界感到失望,轻易了结自己的生命,或者一辈子笼罩在被欺凌的阴影里,对日后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有学者就2013年至2016年全国媒体报导的120件校园暴力恶性事件进行分析,数据表明,120件校园暴力事件中有50多件发生在初中学校,占比为42.5%,这个数据还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小学生及职业学校的学生,这两个类别也在其中占了较大的比例。进一步分析他们的手段方式,可以得出暴力者的行为越来越具有恶性。不同于以往的肢体冲突,在120个案件中,有12.5%是采用器械斗殴,而采用性侵犯和侵犯隐私部位的所占比例分别是2.5%和10%。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不再只能通过书本来学到知识,他们也可从网络上见识到很多生活中较少接收得到的信息,由于好奇心和叛逆心理,他们将这些恶性手段施加在受欺凌者身上,对其造成阴影。
4.3.3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犹如一把双刃剑,有着两方面的影响,既方便了民众对来自世界各地信息的接收,加速了信息的传播,但同时也可以成为便利未成年人踏入犯罪深渊的梯子。在信息时代来临之前,多数中小学生的课后娱乐方式不是体育活动就是抓虫子,反观现在的中小学生,都是三五成群相约着网吧打游戏,或者是商讨游戏的通关方法。虽然国家现已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网吧,但仍有存在一些黑网吧知法犯法,默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给予他们他人的身份证用以上网打游戏。网络世界如同一个万花筒,可从中探索世界的美好,也可从中获取邪恶的灵感,从而堕入犯罪的深渊。当大多未成年人感到生活不如意时,如在学校遭受欺凌,在家里因成绩不够优异而遭受父母的辱骂后,会从网络世界寻求安慰,寻求拥有共同语言的网友,也往往会沉迷暴力游戏,将自己幻想成游戏中的主角,将施暴者幻想成游戏里的敌人,借此发泄怒火,久而久之,混淆了现实和游戏,无法从游戏世界中脱离,将游戏中的情节付诸事实,造成严重的后果。
虽然我国一直在严厉打击黄色暴力,但仍有不法份子在网络世界肆意传播黄色暴力信息,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心或者是无意间点击了链接,看到了一些黄暴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是其父母及老师所逃避回答的问题,是他们随口的一句“长大后便知道了”的敷衍搪塞。越是掩盖,他们越是好奇,因为没有得到正确的性教育引导,也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他们容易在不怀好意的网友或其他对其也感到好奇的同龄人的怂恿下,将网上看到的黄色情节套用在现实生活中,一时冲动下所实施的行为,对受害者却是一辈子的阴影。
第4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较2018年底增长两千五百九十八万,互联网普及率达百分之六十一点二,其中10至19岁的网民占百分之十六点九,20至29岁为的网民则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六,初中学历及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为网络的主力军,分别占百分之三十八点一及百分之二十三点八,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控力弱,模仿和学习能力较强的阶段,倘如没有得到及时且正确的引导,就会很容易沉迷网络世界,踏入犯罪的结界。
4.3.4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当未成年者脱离学校、父母的管束在社会上游走时,渴望自由同时也渴望知音者,在这种情景下,容易受到社会人士的教唆摆布,陷入犯罪的泥潭。学生离开学校与父母的束缚后,在社会因为年龄未满16周岁而找不到正规工作,只好在家附近游荡,受到社会人士的注意,开始是用零钱或者零食诱惑学生,让其降低戒备,进而与其沟通,以相同的童年经历吸引对方,让未成年者误以为寻求到了知音,对社会人士言听计从,在社会人士的诱惑或威逼下,未成年者踏出了违法的第一步,寻求到不用承担后果的刺激,越加变本加利,认为社会人士才是兄弟,在看了虚假电视情节,更是认为应该为兄弟讲义气,在兄弟犯了错时,挺身而出为其认罪。
4.3.5政策决定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即便经济发展加快,城乡发展还是不均衡,教育未全面普及化,造成农村或不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还认同“读书无用论”,但是又对法律一知半解,在一定途径了解到未满14周岁可不负刑事责任,即便是案发后被抓,也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没有对他们起到警戒作用,甚至会让他们在朋友同学间传播,只要年龄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不论怎么违法犯罪,都不用承担责任,以此来寻求刺激,让他们产生“违法犯罪要趁早”的怪异观念。
第5章 部分国家及地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借鉴意义
部分国家及地区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有较多的经验,以俄罗斯、日本及香港地区为例,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5.1俄罗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与我国的刑法有相似之处,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都是采取“三分法”划分,规定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18周岁以上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14周岁至16周岁规定的应负责任罪名范围比我国更广泛,多达20种,且明确规定只有实施的行为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在故意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所规定的20种罪名才可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过失,则不需要承担。
5.2日本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日本有单独的《少年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少年不负刑事责任,不适用刑法的处置,但适用少年法中触法少年的规制;十四周岁至二十周岁的少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触犯了刑法,应该按照少年法中犯罪少年的规制,对其刑罚执行方式也作了具体规定。
日本很重视对违法犯罪少年的纠正及保护,设置了多种改进机构,主要有:
(1)儿童商谈所。就不满18周岁的少年的相关问题,接受家庭、学校等的商谈,对少年进行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等调查及判断,后根据该报告对其行为做出一定的纠正及保护。
(2)少年刑务所。少年刑务所是少年监狱,规定收押20周岁以内的少年,但鉴于有些年满20周岁的少年在成年后送至成人监狱,可能会导致教育效果有所削弱,且会造成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交叉感染”,因而规定少年犯年满二十六周岁前可继续关押在少年刑务所。
(3)少年院。是根据少年法规设立的教养机构,分为初等、中等、特别及医疗少年院,依据其他机构的鉴定与分析,尽量将相同性质的少年犯收容在同一设施里,有利于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5.3香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香港地区的法律体系具有英美法系的色彩,规定10周岁以下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0周岁至14周岁为限制承担刑事责任,原则上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认知该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则认定该未成年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未成年犯,香港主张从宽处理的原则,规定不得判处其监禁。
5.4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俄罗斯同我国一样,都是通过罗列的方式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值得借鉴的是,俄罗斯细致规定了具体的罪名,限制了相对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从而有效避免了各种争议。反观我国,关于相对刑事责任人的规定,仅列举了8种犯罪,但是对于罪名的定义比较含糊不清,从而引起争议。因此,我国可效仿俄罗斯,对8种犯罪进行明确限定。
我国没有单独的《少年法》,也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做单独的章节来说明,刑法典的设定没有考虑未成年犯罪的特定性,也没有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贯彻始终,造成将未成年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尴尬处境。因此,我国可学习日本《少年法》,逐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拟定单独的章节,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设立少年法院,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分开来。
香港地区对未成年犯的从宽处置原则值得我们的学习,在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也应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刑罚上对未成年犯从宽处理。
第6章 我国立法与司法的不足及解决措施
6.1立法中的不足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XX收容教养”。
(1)“责令父母加以管教”的结果让公众堪忧
若管教有成效,就不会有那么多案件。
(2)“收容教养”制度名存实亡
未明确指明,何时才为必要的时候,而且收容教养制度并非强制性,主要看未成年人家属的意愿,很少有家属会主动将未成年犯送去教养。以上海市为例,2009至2019年,当地收容所仅收容了6个未成年人。同时,教养场所没有统一性,并不是每个城市都有,在实践中,教养场所可能设置在“工读学校”、“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等,由于场所不统一且人员混杂,将未成年犯及普通罪犯拘禁在同一场所,易造成“交叉感染”现象,互相传授犯罪经验。
6.2司法中的不足
刑事责任年龄不够可不负刑事责任。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不处罚也不教育,抓了放,放了又抓,堕入“养猪困局”,难道只能等到未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的行为达到足以刑事处罚的界线,才能用刑罚措施进行惩戒?
如2004年的赵力宝案,13周岁的他对邻居同龄女孩实施强奸行为,由于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仅赔偿受害者家属医药费及其他费用9000多元,但赵力宝不满判决结果,在判决书下达数天后,深夜闯入受害者家中,当着受害者的面,将其母亲杀害,直到2006年,赵力宝才被判处劳教。这样的恶劣行径被如此轻判,对受害者家属是一种伤害,某种程度上对未成年犯是变相鼓励,同样是未成年,为什么受保护的却是未成年犯而不是未成年受害者呢?
6.3解决措施
解决措施分别从立法、司法及社会角度入手。
6.3.1完善未成年犯罪监管制度
(1)细化收容教养的相关规定
明确何时才为必要时候,设置年龄下限,将下限设置为13周岁。
(2)将工读学校的“自愿入学”更改为“强制入学”
对未成年犯进行工读教育及义务教育,使其回归社会后可以更快地融入社会,不与现实脱轨。
6.3.2构建未成年犯罪矫治机制
建立未成年司法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查明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关注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的相关问题,对未成年人更有针对性,建立具有XXX的未成年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时,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式,对未成年犯采取宽容但不纵容的法律手段,教育矫治手段更科学且有效,真正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问题,从根源上“对症下药”,及时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观念的萌芽,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6.3.3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一举措,是当前最能震慑未成年犯的措施,刑法不等同于刑罚,一昧地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是“一放了之”就是“一罚了之”,缺乏中间的矫治行径,只会将“包容”变成“纵容”,只有真正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才能有效降低我国低龄犯罪率。
6.3.4恶意补足年龄的引入并本土化
我国以年龄来界定未成年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具有滞后性和一定程度的僵化,而恶意补足年龄的引入是与刑事年龄制度相匹配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我国以年龄判断心理成熟的刻板漏洞,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又能对恶意补足年龄的任意性进行限制,即便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仍有低龄犯罪现象的出现,也可以依据未成年犯主观是否具有恶意,来判定该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该恶意的考察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公安机关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来断定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一定的恶意。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年龄应限制为十一至十二周岁,且限制的罪名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八种,如果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降至十三周岁,必定会有十一至十二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现象,而因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使其又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倘若又因此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必定有失刑法的稳定性,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仅是治标之策,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并将其本土化才是治本之法。
6.3.5落实社会责任
(1)对父母实行亲权教育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言行都被孩子看在眼里,但是有了孩子,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正确教导孩子的能力,笔者认为,应该让父母落实监护责任,让父母在每个固定的时间参与亲权教育,接受正确的教育引导,从而指引孩子正确的道路。同时,父母应尽到禁止未成年人出入成年人场所的义务。
(2)校园应开展心理咨询及普法课程
学校等同于学生的第二个家,老师在学校扮演父母的角色,在授予知识的同时也应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建立开展心理咨询课程,留意学生的个人状况,及时浇灭学生犯罪的火源;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少,仅能从书本及其网络及其他媒体获取碎片化法律知识,开展普法课程,让学生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威严性,也懂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
第7章 总 结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年龄低、犯罪率高、手段残忍等特点,使我国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必要且首要的举措。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离不开家庭、学校、网络、社会的关系,家庭教育严格且不科学;学校教育僵化,不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网络暴力、色情、血腥的过度传播;社会环境的污染。因此我们也应从这些方面入手,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在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对待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让未成年犯钻法律空子,让守法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失望。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将恶意补足年龄引入并本土化、建立少年法院、完善未成年罪犯监管制度、落实父母的监护责任等,势必要降低未成年犯罪率,从根源上预防未成年犯罪观念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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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校几年,老师们的淳淳教导使我获益良多,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同学们的热切关爱使我变得更加积极,他们在学习和生活方面都带给我珍贵的经验;父母的鼓励与支持,令我勇气倍增,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一路披荆斩棘,在校期间的种种回忆都使我倍感温暖,使我在法海中勇敢前行。正是有老师、同学、父母的陪伴,我的大学生活才会圆满,感谢你们伴我风雨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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