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纵观古今,历代传统社会及我国现代社会、其他社会、国家对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简称法定婚龄)制度的规定都是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来建立、调整的。在不同性质的社会、国家的发展之下,婚龄的规定是社会环境与人相结合起来的,据此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国家及人的发展具有很大的稳定作用。本文通过了解古代社会结婚年龄的规定,结合我国法定婚龄的背景及意义进行分析,从法定婚龄的界定、以及我国法定婚龄的概念、特征进行阐述;并通过对比美、德、法、英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得出我国是否降低法定婚龄的启示,之后提出可以调整法定婚龄,以及如何调整,从降低至十八周岁的角度去分析问题,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意义;最后在立法上建议如何完善我国法定婚龄调整后的配套机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未婚同居”、“剩男剩女”、“高龄产妇”、“人口老龄化”“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等与法定婚龄相关的社会现象,本文通过浅析我国法定婚龄调整的意义来提出解决问题以及方法,最后客观全面的评价降低婚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并且具有可实施性。
关键词:法定婚龄;降低婚龄;立法建议;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由于传统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时期,婚龄制度也是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础上调整,在各个朝代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大同小异,其中以男为十六岁、女为十四岁为主流[]。古代婚龄的规定是社会环境与人的发展相结合,据此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及人民的发展具有很大的稳定作用,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之下具有深刻的借鉴作用。所以结合古代婚龄的规定,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其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主要与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的社会环境相适应,法定婚龄与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性、物质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情况下,于2001年《婚姻法》修正,其第六条的规定保留1980年《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仍以“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条法规继续延用,当时的社会处于改革开放期间、举国计划生育之下,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符合基本国情也贴切人民群众,有着深刻的发展意义[]。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对结婚年龄的接受程度逐渐出现较大的分歧,《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这个内容规定是否可以继续符合我国的发展?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黄细花就作出一个惊人的举动,她建议修改《婚姻法》法定年龄,建议将男、女结婚年龄降低至十八周岁;时隔五年,2017年全国两会上她建议把男、女法定婚龄降低至十八周岁的上升为议案。在2019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就建议下调法定婚龄做出讨论。据此,修改法定婚龄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必然引起社会的热烈讨论。可见,在一方面我国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但并不是最佳结婚年龄和实际结婚年龄,另一方面法定婚龄是否应随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给法定婚龄调整作出了数据参考。从研究背景来看,法定婚龄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桥梁,其在保持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降低法定婚龄能够推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1.1.2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的发展,修改法定婚龄的声音不断出现,极具争议性的社会话题以及立法问题。我国现阶段的法定婚龄来说,降低法定婚龄可保护“未婚同居”造成事实婚姻的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适婚成年人有在恋爱与结婚期间有更大的自主空间,保护婚姻自主权;在全面开放二胎的政策之下,全民生育率也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其虽不能完全解决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现象,但对于社会的整体发展来说有一个正调节作用,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在立法方面法定婚龄与宪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适应,有利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系婚姻的稳定状态,此基础之上推动我国更加繁荣、和谐、持续稳定发展。
1.2 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是否降低法定婚龄逐渐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不同的意见随之而来。对法定婚龄的标准研究,大多数学者从古代婚龄着手,对古代婚龄进行系统、全面分析,归纳出我国古代法定婚龄的立法特征和形成原因,从中得出古代婚龄总体偏低;当代婚龄阐述了我国法定婚龄的立法过程,再从现行法定婚龄不适用我国国情,存在着与人民群众的发展需求不够具备更强的可实施性与外延不足等缺陷,突显出完善我国法定婚龄不足的必要性;再到农村婚俗、事实婚姻、晚婚晚育和全面开放二胎、人口老龄化等发展进程入手,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最后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发表相关的学术研究,使我国法定婚龄的问题能够在立法上有个一好的实践过程。
1.2.2国外研究
尽管西方国家和我国的经济基础不一,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截然不同,但西方国家对法定婚龄的规定,对于我国修改法定婚龄具有参考意义。芬兰的韦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史》中详细介绍了不同国家的婚龄形成原因及变迁;《德国民法典》第 1303 条规定了适婚年龄,即婚姻不能在达到成年年龄之前予以缔结,但如果申请人已年满十六岁,且其未来的配偶已经成年的,家庭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对前款规定给予免除,对于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婚姻申请的裁量权限由家庭法院行使。如果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家庭法院必须得到令人信服的理由才能驳回;《法国民法典》之前规定女性未满十五周岁不得结婚,2006年修改之后规定男女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可以结婚,英国《婚姻法》规定最低法定婚龄为十六周岁。由此可见,西方国家的法定婚龄集中在年满十八周岁就可结婚的情况。在西方国家法定婚龄是根据国家以及国人发展的情况综合考量之后决定的,如果要对现行的法定婚龄进行调整的话,这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文在写作及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四种方法:
1、社会调查法。通过已调查发布的数据,了解国人对降低法定婚龄至十八周岁的想法,以及意义。
2、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目前立法现状,对国内法定婚龄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全面了解,形成对研究对象的基础印象。
3、案例分析法。挑选有力的现实案例,探讨当前我国法定婚龄下调的意义。
4、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相关国家对法定婚龄,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制度构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
1.3.2研究内容
第1章:绪论。从我国《婚姻法》法定婚龄的背景及意义进行研究,探讨国内相关的规制以引出论文的主题。
第2章:法定婚龄的概述。主要浅析各国对法定婚龄的确定依据,以及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得出一个概念、特征,最后进行分析,让读者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过程。
第3章:分析我国法定婚龄存在的现状和存在的相关问题。梳理了现阶段我国法定婚龄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现实问题,为下文提供客观基础。
第4章:对比国外法定婚龄的有关规定。以经济发展快速的美、德、法、英等国家的规定简述国外的规制现状,并通过对比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为下文降低法定婚龄至十八周岁奠定理论基础。
第5章:对我国法定婚龄立法的完善建议。以上文对法定婚龄的各方面分析为基础,根据其现状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对其在立法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第6章:结语。
第2章我国法定婚龄的概述
2.1法定婚龄之界定
2.1.1各国法定婚龄确定的依据
为什么要法定婚龄限制呢?显然,婚姻是人类自然地以及社会性的要求,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达到履行夫妻义务所需要的生理条件与心理条件,也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各国公民拥有结婚的权利,是必须达到各国设定的年龄界限的。这不仅是对社会发展的调控,也是对每个人每段婚姻的法律保护。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并且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十五岁,但因宗教、民族、种族、地区、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国家,法定婚龄普遍低。所以,研究表明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十八岁或十六周岁。
2.1.2我国法定婚龄的概念
此前,古代社会统治者也会制定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结婚年龄,并且会以各种政策或形式鼓励结婚,稳定国家、社会与人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法定婚龄的标准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异,法定婚龄一般是指男女年龄达到各国各区的法律条文规定时,就具备结婚的权力。所以,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集中在十六或十八岁周岁,相对而言我国是法定婚龄偏高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其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1980年《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001年《婚姻法》修正,其第六条的规定保留1980年《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时修改其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在此社会,关于我国法定婚龄的问题也随着时代发展和人们的现实需要而不断扩大和更新,故表现形式是不能再局限于现行的法定婚龄,已不能够准确涵盖其范围。相反,应该重新审视我国现阶段高速发展的社会及人民的需求,客观、全面的解释法定婚龄的概念,更有利于全面思考法定婚龄与社会、人的关系的问题。综合来看,我国法定婚龄的概念是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最低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就有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权利,但这并不是最佳结婚年龄和实际结婚年龄,它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有其优越性。l
2.1.3我国法定婚龄的特征
根据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只有这样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在归纳总结下,我国法定婚龄的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具有合法性。我国《婚姻法》是由XXXX制定的,其内容具有合法性。
其二,具有普遍性。我国《婚姻法》的主体是年满二十周岁的女性、年满二十二周岁的男性,是适用我国公民的普通法。其范围广范,决定了法定婚龄具有普遍性。
其三,具有调整性。我国《婚姻法》随着社会发展,其内容也具有滞后性,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修改,具有调整性。
第3章我国法定婚龄现状及问题
3.1我国法定婚龄的现状
3.1.1我国法定婚龄立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其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1980年新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001年《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其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政策,此法律条文保留1980年《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定婚龄于2001年修订后,至今未修改[]。
然而,相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条例》相关规定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二十一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组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澳门特别行政区港《婚姻条例》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四卷第二篇第1479至1484条,法定婚龄是十六周岁;十六至十八周岁者须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结婚;或在无法取得监护人的同意下,经法院裁定特许结婚。中国X《民法典》规定法定婚龄为二十周岁。男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可以结婚,但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之同意。由此可见,“一国两制”的方针,因地制宜的法律制定,更符合发展要求。
3.1.2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状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之间都是相辅相成的,共同为我国的社会提供持续稳定的大环境,所以各部门法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合上所述,在我国根本大法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开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犯罪中,已满十八周岁是违法犯罪者应被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年龄界线。可见,我国法律将十八周岁作为一个人负完全法律责任的标准,那么相应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民对自我承担完全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同时,理应享有十八周岁结婚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的法定婚龄也应与其他法与之相关的年龄规定相适应。
3.2我国现行法定婚龄存在的相关问题
3.2.1事实婚姻的问题
我们先来认知事实婚姻的产生,主要从这两方面去论述,一方面受传统社会婚龄的影响,农村和较偏远地区仍以早婚早育为主流[];另一方面是未接受高等教育,过早辍学打工有丰富的社会经历,生理心理过早成熟;这些情况下,使得人们对婚姻充满向往,便在双方或一方未满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双方未婚同居、怀孕造成事实婚姻[]。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持否定态度,然而事实婚姻现象又普遍存在,如不妥善解决对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将会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以及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所以,降低法定婚龄不是鼓励事实婚姻,而是在最低结婚年龄的限制下什么时候结婚,当事人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3.2.2晚婚晚育的问题
由于我国当时处于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之下,人口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我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八十年代计划生育以及晚婚晚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龄的基础上,迟于法定婚龄三年以上者,即为晚婚。晚育就是女性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到目前为止,晚婚晚育政策与我国法定婚龄紧密联系着,涉及我国人口的的情况,那么原本就较高的法定婚龄来做最低标准,会使我国社会人口现状越来越迈进老龄化问题[]。虽然,随之放开生育政策,鼓励生育,但情况还是低迷,在调整法定婚龄的问题也是十分关键的,当下学术界对法定婚龄的调整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不可以下调,具体牵涉宏观政策;另一种认为可以下调,可以解决社会问题,以上看法有待实践。
3.2.3全面开放二孩政策
现如今,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据数据显示人口结构明显不合理[],面对诸多问题,我国开始相应的修改政策。从一孩到单独二孩再到全面二孩,从晚婚晚育假到鼓励取消,政策总是在与时俱进,不断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针对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法定婚龄是否也应该做出相应修改呢?很明显,晚婚晚育政策、全面开放二孩政策、人口老龄化与我国法定婚龄的基调有着密切关联,这个可以在法定婚龄上有所调整,在我国人口政策方面可以兼并实施。
第4章 对比国外法定婚龄的有关规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各国或地区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有不同的处理,法律认定也有所不同[]。
4.1X
在X,法定婚龄并无统一标准,X对结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规定。多数州规定法定婚龄男子为二十一岁,女子为十八岁;有的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则不然,规定男子不满十八岁、女子不满十六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但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十四岁的男孩、年满十二岁的女孩结婚[]。因此,各个州自行立法有所不同,其法定婚龄的规定也不一样。
4.2德国
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在法定婚龄上,其《德国民法典》第 1303 条明确规定了适婚年龄,即婚姻不能在达到成年年龄之前予以缔结,但如果申请人已年满十六岁,且其未来的配偶已经成年的,家庭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对前款规定给予免除,对于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婚姻申请的裁量权限由家庭法院行使。如果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家庭法院必须得到令人信服的理由才能驳回。
4.3法国
法国的法定婚龄是指法国XX针对国家劳动力少,新生儿增长速度缓慢等具体状况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其法定结婚年龄规定男性适婚年龄为十八周岁,女性适婚年龄为十五周岁。在男女性都属于可以婚育的年龄,并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生育。法国的《法国民法典》之前规定女性未满十五周岁不得结婚,2006年修改之后规定男女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可以结婚,所以这个婚龄规定还是偏低的情况。
4.4英国
结婚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定婚龄便是其一。各国的婚姻法内容明确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个法律规定,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那么,英国的《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满十六周岁,才能取得结婚的资格。
4.5上述国家法定婚龄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了解上述国家的法定婚龄,从其立法现状出发,进行立法研究。从中可以发现,尽管上述国家历史背景、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这些国家普遍是年满十六或十八周岁就可以结婚。
参考国外有价值的立法,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适当调整法定婚龄,从实际出发,制定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这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制度建构过程,不能贪求速度,而是要稳扎稳打,以当前法律为基础,找寻法律解释的出发点,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调整法定婚龄,制定完善的整体性保护制度,进而能够有效解决纠纷。
第5章降低我国法定婚龄的完善建议
5.1法定婚龄降低至十八周岁的建议
成人适婚适育的年龄阶段尤为重要,从身体发育情况来看,《黄帝内经》对男女情况有着详细的描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营养丰富,身心发育较早,后期到一定年龄身心稳定也有了备孕的条件,特别是女子在十二岁后便具备受孕的条件,男子则十二岁起便开始发育后会慢慢发育成熟,在过去等到十六岁左右便可以有自己的孩子,这也是古代婚龄偏小,从人的身心健康出发,现在可以制定更合理结婚政策。从智力成熟情况看,研究显示,现代男女在智力上逐渐偏向早熟,在一定的年龄上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
对于降低法定婚龄,根据本论题以上客观的论述,本人现提出以下三个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男女年满十八周岁,第二种方案是男女年满十九周岁,第三种方案是男女年满二十周岁。第一种方案,由于十八岁是法律上认定的成年人标准,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目前来说把法定婚龄下调至十八周岁,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实施性;而第二种以及第三种方案在目前为止看来不具备可实施性和优越性,那么综合本论题的论点、论据、论证,就自然的排除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
5.2法定婚龄降低至十八周岁的优越性
降低我国法定婚龄至十八周岁,秉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目前的情况来看,降低《婚姻法》现阶段的法定婚龄至十八周岁,其有着明显的优越性表现为以下:第一是我国当前和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可解决我国未婚同居造成事实婚姻的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全面开放二胎的政策之下,生育率也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虽不能解决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现象,但有一个正调节作用,具有很大的可行性,迎合未来的社会环境;第二从人权角度出发,结婚与否是人们的自主权,适婚成年人在恋爱与结婚期间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第三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解析,立法方面,法定婚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相适应,赋予其权利,充分保障成年人各方面的权益 [];第四可行性,从心理生理成熟状态,以及受教育程度来看,这样既可以保证少数年轻人早婚早育的需求,又可以在大范围达到人口数量控制和质量优化的效果,更加贴切人们的时代需求。
5.2完善建议
根据上文对降低法定婚龄至十八周岁的观点阐述,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议在民法典中的婚姻篇章或者单行的婚姻立法等形式。根据我国国情需要重新确定法定婚龄,使法定婚龄降低至十八周岁与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法规定的年龄相适统一。
第二,加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在女性生育、小孩抚养方面提供便捷,具体可落实在医疗保障以及教育方面的福利保障制度。
第三,政策鼓励。首先降低法定婚龄不是鼓励群众早结婚.而是对有早婚需要人群的权益的保障。其次,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鼓励结婚生育政策,对早婚早育人权提供法律保护,鼓励低收入人群适当晚婚,引导高收入人群和知识分子正常结婚。使全体适婚人群在最合适的年龄、收入条件和国家政策下结婚生子。
第6章 结语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在一定程度上会具有滞后性,因此,法律也是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其不断修改、调整的。由于我国2001年修订《婚姻法》年限较早,关于法定婚龄的修改也只是保留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现在随着我国的发展,既然新的问题出现了,那么就要对XXX产生的婚姻社会问题需要进行具体规定,而法律制定者应该站在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去重新审视、定义。当我们将某些滞后法律制度适时调整时,有利于整个国家与人民的稳定和谐发展,而降低我国法定婚龄至十八周岁,作为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的婚龄,在深刻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相关纠纷频发,以至于人们亟待寻求解决办法。所以,法定婚龄降低至十八周岁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是以人民的需求为中心,解决现实性问题,在对立法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呼吁人们加强法律意识,配合各方工作,保障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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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间就迎来了毕业期,回顾这些年的在校学习生活,受益匪浅。回顾在校期间的生活,有许多美好的画面浮现在脑海中,在这即将作别校园生活之际,我要向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致以真挚的谢意。
在撰写论文期间遇到了很多困难,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完成了我的毕业论文。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导师,从开始的选题到最终完成论文,感谢她对我论文进度的监督和耐心的指导、帮助。同时也要向所有法政系的老师们表达由衷的谢意,传道授业解惑,感谢他们的栽培和奉献,带领着我们在法学道路上前进。其次,要感谢同学、室友们的包容、关爱和互相鼓励,同窗之情,一生永记。再则,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最后,要感谢父母对我学习上的支持,鼓励,感谢你们,我得以成长。
因本人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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