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

摘要: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渐猛增,正是因为其精准的手法使得许许多多的人容易上当受骗,人们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电信网络诈骗以原始传统诈骗为基础,结合了当今的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相关因素,使受害人容易陷入错误认识而受骗。此类诈骗多数是共同犯罪,作案形式为团伙、集团,具备严密的组织团伙,团伙中的每个成员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在犯罪过程中实施各自的行为,因此更易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比普通诈骗社会危害性更大成为了当今社会治安的严重问题。主要在于该类犯罪被骗金额大、涉案人员和范围大、危害结果严重,且电信网络诈骗这类诈骗的手法更加专业,有着巨大规模的组织,严重人民群众的利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文从概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发,以共同犯罪结果起的作用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共犯的形式,以及对危害结果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互联网+”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的背景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迎来了以通信技术与传统诈骗犯罪相结合而衍生的新型诈骗即电信网络诈骗,因为其特征与传统诈骗罪不相同并且由于其诈骗手段不断更新、层出无穷和难以识别等特点,这类犯罪的认定给司法实践增加了巨大的难度。电信网络诈骗实施诈骗行为通常结合非接触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以团队结伙或者集团的作案方式分工十分明确和组织相当严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数额的认定增加了困难。信息传播工具和新型支付方式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比传统诈骗犯罪更难以认定该类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犯罪形态问题。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被该类犯罪侵害了,电信网络秩序和社会诚信也因此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性,是我国遭受各种犯罪威胁中危害最大和影响范围最广泛的一种犯罪。

在“互联网+”时代下,公安机关大规模打击这类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司法部门对该类案件立案的数量也不断增大。电信网络诈骗精准的诈骗手法让更加多的人容易上当受骗,不仅造成大量钱财损失更是让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譬如使全国倍受关注的“徐玉玉”案具有划时代的标签意义。《诈骗刑事案件解释》很快就满足不了中国大陆严厉打击新型电信诈骗犯罪的现实所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发激烈,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数量将会持续增加,因此为了能够精准认定诈骗组织成员的罪责,对研究这类犯罪案件的共犯形式及其对应责任的划分很有必要。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这类诈骗的共犯责任有很大的难度,该类诈骗团伙或者集团的成员的参与时间存在时间顺序的先后,分工各有不同,对于怎样精准认定参与成员与诈骗的数额和罪责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现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况、特点、共同犯罪模式以及责任认定对其展开研究,结合案例对该类犯罪的共犯认定在整个链条和实施过程中加以分析,一方面是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实施阶段中犯罪集团或者团伙内部各个角色分工的责任认定问题,实施诈骗行为的个人对应对多少个犯罪结果及诈骗数额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方面共同犯罪行为是否由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行行为与上下游犯罪所构成,这些帮助行为是此罪还是彼罪,最轻还是罪重都被它影响。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渐多发且高发,我国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已经严重被侵害了。 司法机关的当务之急就是如何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特殊性,因此对其定罪处罚特别是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面临诸多困境。

 1.2 文献综述

国内研究

杜家素研究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案件也不断上升,呈现出科技化、手段多样、数额巨大、社会危害大等特点,不仅威胁着人民的财产利益还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魏静华研究指出,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到认识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了事先存在共谋,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从而区分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进行查阅、分析和整理,大致了解我国法律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2、案例分析法。从典型的案例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其他国家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他国家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中有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分析为什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我国遭受各种犯罪威胁中危害最大和影响范围最广泛的一种犯罪。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

第2章:主要把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概述分为三部分,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特点和现状概述。

第3章:首先从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形式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共犯成员间的分工形式,再对上下游产业链上的复杂共犯形式进行分析。

第4章: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的刑事责任认定;具体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的形式以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5章:总结全文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时应当结合多方因素,以及电信网络诈骗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第2章 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概述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发猖獗,近年来在网上持续发酵,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经济损失。怎样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司法机关的关键任务之一。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组织性、集团性、网络化和非接触性等特点,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处罚成了司法机关的难题,特别是在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等。

 2.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

新型类型的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它的内容与传统诈骗的内容大同小异,它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外部表现形式上,那就是以灵活多变的形式,通过借助电信网络的通讯和借助远程操作的方式实施犯罪。

“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在实践中也经常被分开使用,电信诈骗利用的是通讯信息的技术,例如伪基站发送短信或者利用改号软件拨打被害人电话和发布有威胁性的虚假信息使被害人上当受骗;网络诈骗是利用网络或者网络通讯工具例如 QQ 聊天、钓鱼网站等使人受骗。但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利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其犯罪组织形式、犯罪特点、诈骗手法是一样的,因此将二者并为一个犯罪类型研究是必要的。

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明确规定了传统诈骗罪,但因为近几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速发酵,且直到2016年12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公布的《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才对有关定罪、量刑、惩处建议等相关司法认定给出相应适用标准。学术界近几年来从各个角度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有学者认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含纯粹的网络诈骗行为和非纯粹的网络诈骗行为两类。前者指犯罪行为必须借助网络才能实现,后者是把网络当成其犯罪行为实现的一种非必要的方式。另一种观点则将网络诈骗犯罪认定为是将网络的技术特性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的一种新型诈骗方式。

综上所述,以电信网络为作案工具是此犯罪的界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侵害他人财产,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犯罪行为。虽然现在此类犯罪手段多变且形式多样化,但是他们犯罪作案模式都有着共通点。以诈骗团伙、诈骗集团等模式存在的犯罪组织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最常见的,该类犯罪与其他传统手段的诈骗相比最明显的特征是它的共犯性。

 2.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电信网络诈骗比一般诈骗和其他类型集团犯罪更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2.2.1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性

以共犯的形式存在的是现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限定“电信网络诈骗”关键词搜到的案例结果来看多数为共同犯罪。最高法的报告数据显示全国法院 2016 年已结一审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所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 43.07%,2017 年占 44.87%。结合犯罪形式和需要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趋势也是共同才能达到犯罪目的。由此可认定得出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基本形式就是共同犯罪。所以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处和裁判,就是对共同犯罪的打击和裁判。

2.2.2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结构多样性

复杂共犯是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出现了大量的诈骗团伙和集团。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社交软件、电子支付平台已经普遍,诈骗分子从早期的以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发展到了今天利用高科技,更改号码、使用电话群拨、网络虚拟转账、植入病毒、建立专门的诈骗网站等一系列的高科技手段。该类犯罪的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高科技手段还同时衍生了上下游产业,上游有人就专门建立虚拟赌博网站,下线的团伙实施诈骗,并根据各个成员业绩返提成。这类犯罪的共犯不仅仅是诈骗实施组织的共同犯罪,而且还要包括上下游产业链的共同犯罪,因为团伙之间有着相互交织并形成了复杂的共犯结构,形成了团伙交叉的共犯网。

2.2.3刑事责任认定复杂

与其他种类的集团、团伙犯罪如黑恶势力团伙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责任认定更为复杂。由于其分工复杂,导致了很难使用统一标准认定案件的共犯角色,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模式会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标准。刑事责任认定会涉及到这类犯罪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认定,及其以犯罪所得、诈骗金额等,尤其对于在组织中处于关键角色、地位的但没有实际实施诈骗行为的人来说,如何准确定罪量刑没有统一标准。同是帮助行为,有的在不同的判决和组织结构中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有的则构成帮助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多种多样,共犯的形式也各有不同,导致了诈骗共犯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2.3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现状及趋势

随着电信网络等通讯技术高速发展和中国网民量的增大,又因为其诈骗手法相对于其他类诈骗有很强的特征而被单独命名为一种犯罪手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直接对被害人造成数额较大的损失,且所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比传统侵犯财产权犯罪更大。

腾讯在2018年第一季度的报告中指出,2018 年第一季度的诈骗热度指数为51,环比下降趋势明显。2016年、2017年最主要的诈骗类型、涉案金额最多的仿冒公检法诈骗案件在2018年第一季度显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本季度仿冒公检法类短信数量为2655个,相对于2017年季度平均数量大幅下滑 70.9%,该类型案件数量环比下降 62.5%。在这类犯罪活动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购物平台,打着“退款”或其他理由等为名的幌子,以卖家身份去联系买家再以各种理由退款,借此机会向受害人发送不明链接骗取其填写银行卡密码等相关的身份信息,受害人自愿输入验证码即促成了不法分子盗取受害人钱款的目的。以“兼职”和以“低利息、免抵押”等成为了有些不法分子的说辞形式,利用了学生的无知诱导他们前来贷款并且还要求学生缴纳关于贷款的手续费等,若学生一旦未如期按约还款,便会马上背负着超出他们能力范围内承受的债务。还有些不法分子直接利用人贪心的心理,以网络刷单或网络兼职诱导被害人,先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好处再让被害人以自愿缴纳“押金”的方式表明兼职意向,一步步走进不法分子预先设定的诈骗圈套也全然不知。有的不法分子假冒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关,虚构或编造犯罪事实去恐吓被害人,被害人为了免受刑事追究而“摆平”事件自愿支付一定数额财物,事后才发现掉入不法分子挖的坑。还有些不法分子冒充公务员、军人等,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承包工程等方式,因为虚构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相信买卖关系或工程关系确实存在从而自愿向嫌疑人支付一定数额财物后才发现被骗。

由此可见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相比较,其表现形式具有层出不穷和不断翻新的特点。

 第3章 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

共犯形式的分类有很多种划分方法,我国常见的几种分类是:依据刑法分则规定是否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可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依据共犯故意形成的时间可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犯和事前无通谋的共犯;依据共同犯罪人是否有分工可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依据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三种形式。在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时,最主要是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作为诈骗组织它的组织结构形式,二是组织中的人与人合作的形式,即角色分工。

 3.1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

根据共犯组织形式的不同将共同犯罪分成一般共同犯罪、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这三者实际上是共犯者组织结合程度的区别,具体表现为共犯组织的内部结构不同、组织程度不同、故意的联系紧密程度不同、共同行为的联系方式不同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二人以上构成暂时的、松散的共同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用“无组织无纪律”来形容,现实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较少有采用这种简单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通常是以诈骗团伙或诈骗集团进行犯罪。

3.1.1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犯罪团伙是三人以上经常保持联系,多次进行犯罪活动的团体,团伙成员不固定,它的特点是犯罪前多是临时纠集,每次犯罪的人员不固定。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具有如下组织特点:人数较少,管理松散,人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联结点,如刘某和王某婷是情侣关系,李某和某飞是熟人关系。组织程度低,共犯故意联系紧密,有较强的共同犯罪目的,成员对彼此间的行为及目的有较为清楚的认知。团伙成员在共犯认定和责任认定上较为简单和清晰的,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主犯往往是该团伙的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

3.1.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刑法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主要特征是有较为固定的组织、有计划目标、,相对固定的主要人员。很多诈骗集团虽然披着公司的外衣,但其建立就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一个犯罪集团。从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依托于一个犯罪集团实施,这与该类诈骗的手段、犯罪特点相关。“4· 13”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是近几年影响最大媒体报道最多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4· 13”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可以看出诈骗集团的组织特点是:共犯人员众多,有 85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诈骗构成人员复杂。内部组织结构严密,有相关工作制度,内部分工细致,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具体诈骗人员,运行方式和一个跨国公司一样,只是它从事的是犯罪。人与人之间的联结靠管理,社会危害程度极高。对于犯罪得手后的处置行为更加专业。从共同故意的联系方式来看,成员间存在一种概括的故意,他们的“大目标”是一致的,但对每一个人具体实施诈骗的“小目标”的认知是模糊的。

 3.2共犯成员间的分工形式

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被骗有多人的参与,从着手实行骗术到被害人转账再到套现、取现,诈骗集团内部有多个角色参与其中,“台前幕后”各种角色分工形成了一个诈骗链条将被害人成功骗住。在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中有组织者、管理者、财务人员、话务员等职能分工。在这些角色中大致分为纵向分工和平行分工两种的合作模式。

3.2.1纵向分工

纵向上的角色分工是各角色的诈骗分子有先后顺序上的合作,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案例中的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时首先由“网络组”的“电脑手”承担钓鱼网站维护或者改号的工作;然后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的有三个角色,分别是“一线”、“二线”、“三线”人员,他们被统称为“话务员”;“话务员”得手后通知“取款组”转移赃款。同时还有负责提供通讯保障的“通讯组”,负责编写诈骗剧本的“剧本组”,负责记账分赃的“会计组”。这些角色分工形成了一个纵向的诈骗链条将被害人的钱财骗为己有。纵向分工最主要的特征是每个角色对犯罪结果都提供了原因力,因此纵向分工上的每个角色都要对整个链条实施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3.2.2平行分工

通常具有相同角色的人在实施的行为就是平行分工,各自的行为不以对方行为为前提也不为对方提供帮助。在犯罪团伙、集团中承担同类的角色的团队或个人,对于每个诈骗而言他们相互之间是独立的,彼此间对彼此的诈骗行为是没有事前通谋,事后也不知道该行为。但这种无事前通谋是针对彼此实施具体的个别诈骗,从另一方面说就是在整个犯罪集团运行的层面他们是存在共同故意的部分,虽然不知道另一个人在骗哪个人,但是对他在进行诈骗并且他的诈骗所得会归入整个集团是有认识的。因此虽然是平行分工,也构成了共同犯罪。

3.3上下游产业链上的复杂共犯形式

“话务组”就是对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联络,与被害人开始沟通、建立信任,让其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转移财产的行为,这样一个单独的诈骗行为就已完成。作为一个侵财类犯罪,电信诈骗的后续销赃行为也十分关键。电信诈骗会利用各种虚拟的信息或手段让被害人进行银行转账。为防止银行快速止付或者追回赃款,有组织的诈骗集团会迅速转移这些骗取的赃款。有利用技术手段层层转移最后转到在海外设立的账户的,也有在转账之后通过多个冒领的银行卡迅速将钱取出。

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成功实施还有很多帮助行为,如虚假平台建设、事后转移赃款的行为,而且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而言,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上下游产业链,因此我们更需要对上下游帮助行为的共犯形式加以研究。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密切相关的上下游犯罪通常都会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最常见,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游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就是这几个犯罪,两种行为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第4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刑事责任认定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共同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并由共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上的负担。除了要坚持责任区分原则和自负原则,还要确定共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一般共犯归责原则。在每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个共犯者的行为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总的力量。在审判中,要确定每个诈骗共犯者的刑事责任“不能由单独个人的行为与该行为的直接结果来决定所起作用大小”,也不能“毫无区别地要每个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者负责”,要全面考虑多种因素对量刑幅度的影响。②正确认定共犯的刑事责任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成立共犯,二是对哪些行为成立共犯,三是共犯身份及责任,解决好这三方面的问题才能对共犯者做出准确的刑罚裁判。

 4.1不同组织形式的共犯刑事责任认定

确定共同犯罪责任时首先要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然后依照刑法确定各自量刑幅度,一般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中可能会出现主犯、从犯、教唆犯,诈骗集团中除以上三种外还要区分集团的首要分子、集团中的主犯和胁从犯。

4.1.1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共犯责任认定

(1)团伙中主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同时规定往往是团伙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定义的两种情况是起次要作用犯和辅助作用,就是在电信网络犯罪组织中实施具体诈骗行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对诈骗实施起到辅助作用的帮助犯。因为诈骗团伙和诈骗集团中从犯的认定基本一致,在这一并论述。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从犯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刑法》中规定了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意见》则认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对电信诈骗集团犯罪中的从犯不应免除处罚,从危害性上和预防再犯的角度上来讲都不适于直接免除处罚。另外,对电信诈骗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这个从轻或减轻是依据什么从轻、减轻。笔者认为对从犯的处罚要比主犯的处罚轻,对照自己应负的责任也应要轻。

4.1.2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共犯责任认定

确定犯罪集团内部每个人所应承担的罪责,是法院判决过程中很难梳理的一个事情。集团成员只对自己拨打电话或者骗到的钱财承担责任还是要对该时期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1)集团中主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依照通说的观点共同犯罪的主犯有两种,一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另一种是除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是指对犯罪集团负有组织、领导职能的人,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其他主犯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关于责任认定方面,《意见》中的规定是“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还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这两个貌似有点冲突,假如某甲负责管理第一组人,某乙负责管理第二组人,各自实施诈骗。根据前一款的规定甲要对他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即需要对第一组人实施的诈骗负责;而根据后一款的规定甲要对他参与期间内的犯罪集团的所有罪行承担责任,即第一组、第二组的诈骗行为是要承担的。从目前的判决来看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责任认定时,基本采取第二种的认定方法,先确定诈骗人员参与诈骗集团的时间段,然后计算该段时间内犯罪集团骗取的数额或者发送的短信条数等认定标准。《意见》中对主犯单独的责任认定“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如何理解和适用呢?首先,这是主犯应当承担的罪责,基于第一层次的共同犯罪理论,虽然没直接参与但是直接指挥的罪行主犯当然需要承担责任,继续运用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身为犯罪组织的一员,对于整个组织实施的犯罪与其他成员共同持有相同目标的犯意,因此主犯也要承担参与期间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的责任。其次,主犯还要对于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罪行超出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其他平行组的成员却不需要对超出共同犯意的部分担责。举例来讲,第一组成员在甲的授意下实施了敲诈勒索或者绑架等行为,这已经超出了诈骗组织其他成员的诈骗的故意,甲也当然的要对超出的部分担责。

综上所述,对集团主犯的责任认定不仅要对其参与期间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而且还要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两者并不矛盾,而是一个层次递进的关系。

(2)集团中胁从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了另一种共犯者类型就是胁从犯,担负最小的刑事责任,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虽然参与了犯罪的实施,客观方面上与非胁从人员的犯罪行为一致,但胁从犯由于受到了威胁或控制在主观上是不愿犯罪实施发生的,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

胁从犯在其他犯罪组织中是会存在的,如传销组织中,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认定胁从犯应该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他的意志有没有处于极端不自由的程度,二是他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严格的控制,犯罪组织有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

 4.2不同角色分工的共犯认定及其刑事责任

4.2.1纵向分工的共犯刑事责任

确定纵向分工上的各行为者对多少罪责承担责任,最主要的是确定诈骗参与者参与诈骗团伙、集团的时间区间,即共犯期间。 参与期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该团伙联系上的时间,还是踏入这个犯罪集团所在地的时间,还是开始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是《意见》给出的答案。根据通说观点,着手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为实施诈骗做的预备行为还不算着手。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转移财产的一种行为,无论哪种观点来看,着手至少是在准备与不特定的被害人接触前的临近的产生迫切危险的行为。例如拨打电话、加微信等行为或者根据主观说更加提前一点,从载有众多的被害人个人信息的名单中选择的时候算起。着手行为是区别于预备行为的,对于电信诈骗来说很多培训行为,或者说在“研究剧本”的时候这只是预备行为。因此在计算被告人参与期间时,应将此部分排除。当然着手行为的认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尤其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来说,犯罪手段五花八门,着手的起点应根据具体方法和手段来确定。《意见》规定“参与期间”是从着手实施诈骗时起算,就是要区别于后加入者加入集团的这一天,加入犯罪团伙的行为和实施诈骗的行为一定要区分开。

4.2.2平行分工的共犯刑事责任

《意见》对参与期间的规定仅适用于纵向分工的共犯,而不适用于平行分工的共犯。对于平行分工下的主犯来讲,他要对他管理的团队的责任负责而不需要对其它团队负责,像“话务员”这种从犯只需对自己的诈骗所得负责。那么为什么平行分工下的共犯不需要对整体责任负责呢,因为他们对其他人的诈骗所得不提供原因力。

 4.3上下游产业链的共犯责任认定

为什么要研究诈骗实施团伙、集团之外的共犯问题,这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触犯诈骗罪,它的预备活动和销赃行为通常还会衍生出一系列关联犯罪,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所得收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上下游犯罪产业链。这些帮助行为给诈骗提供犯罪对象信息,或是提供技术、工具支持,或者在诈骗得手后帮助转移财物,可以将其分为事前的帮助行为和事后的帮助行为。这些事前、事后的帮助行为是构成单独的犯罪还是构成诈骗的共犯需要进行详细的区分和分析。

4.3.1事前的帮助行为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代表研究事前帮助行为的共犯认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给公民个人带来严重的危害,目前个人信息被运用到三个方面,一是发布违法广告,二是利用账户信息直接盗取被害人钱款,第三就是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骗取钱财。

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两方面的行为,一是非法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二是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角度看,应分别分析这两种行为。首先看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内部成员为了实施电信诈骗所做的准备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又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仅从该阶段来看,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预备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像竞合,由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不单独处罚,所以该行为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笔者认为这个明知必须是对购买者将要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有明确的认知,例如卖家、买家多次联系,形成稳定的关系;卖家会对诈骗金额提成或者诈骗成功后才获得报酬;卖家根据买家的要求搜集特定信息等情况。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的共犯时要对行为方式进行全面的判断来认定是否具有事前通谋的故意。

4.3.2事后的帮助行为

事后的帮助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共犯时与事前、事中的帮助行为是有区别的,因为事后的帮助行为还要引入犯罪形态的要素,即犯罪是否既遂。如果犯罪还在进行中帮助者加入进来就构成承继的共犯,是当然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一个犯罪已经结束,那么事后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 事后转移资金、帮助取款的行为要与先前的诈骗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第一是有事前的共谋,第二是帮助者处置财物时诈骗者尚未牢固地取得财物所有权。当帮助者实施帮助转移、提现等行为后,诈骗者才控制住犯罪所得。如果事前或事后的帮助行为由诈骗团伙、集团的内部人员作出,那么因其事前通谋和人事管理,不需要判断一个诈骗行为的犯罪形态即可以将这些帮助行为判断为诈骗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在判断诈骗实施团伙的外部的产业链上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除了考虑犯罪既遂与否之外,还要判断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明知”的共犯故意,其次是正犯行为与后续行为的结合模式,因此是否构成共犯需要根据各种情况综合判断。

第5章总结

近年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迅速发展,即使经过多层部门联合打击,但是犯罪态势依旧严峻,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而且还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一种产业化、职业化的趋势,诈骗手法一山还比一山高,涉外共同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的趋势。电信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或其它类型集团犯罪比较,其实施形式多数是共同犯罪,且存在共犯刑事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和共犯结构多样性等特征。从组织结构形式来看,诈骗团伙和诈骗集团是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的两种类型。诈骗集团成员较多,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主要人员相对固定。诈骗团伙一般组织结构松散,人员较少,具有纠集性等特征;纵向分工和平行分工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组织内部成员角色分工的联结方式不同可将角色分工划分。成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有多个上下游产业链的帮助行为,复杂的共犯形式由诈骗正犯的实施行为和这些帮助行为组成。导致实际审判过程中对该犯罪组织成员的共犯责任认定的不同,其原因是该共犯形式的多样性。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组成诈骗集团中的主犯,这里的其他主犯应当包含在各自环节上和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还要正确区分从犯和胁从犯。不同角色分工形式的共犯者所对应承担不同的的责任;纵向分工上的角色要对应其在共犯参与间集体实施的行为负全部责任;而平行分工上的角色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针对上下游产业链实施帮助行为的共犯在责任认定方面,事前和事后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的共犯要结合看其是否存在组织结构和事前通谋等方面因素,要正确认定共犯是由帮助行为构成,做到结合理论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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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大学的学习生涯即将结束,感谢老师的教诲与指导,师兄师姐和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浅谈“互联网+”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形式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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