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强制执行的困难与对策

摘要:执行工作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完成程度有着重大的影响。近年来,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还有解决问题的角度,阐述关于“执行难”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提出建议对策。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背景,借鉴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以来处理强制执行的案件的经验,对我国当前强制执行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执行难”带来的危害。最后基于我国当前在解决强制执行难的不足方面,本人通过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难的现状进行概括,以大量资料为借鉴参考,提出解决法院强制执行困难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强制执行,执行难,人民法院,对策

1绪论

1.1研究背景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社会上掀起了一阵全民学法懂法用法的热潮,近些年以来,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以及企业单位运用起法律这一武器,开始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作为司法的最后保障,其重要性日益突出。但是,近几年由于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在依法进行审判裁定之后,很多案件却得不到有力的执行,由此法院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难题——“执行难”。

长期以来,“执行难”的问题不断困扰着法院和当事人,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似乎成为了摆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法律予以维护,社会公众对于法律文书不再信任。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XXX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xx决策部署,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1.2研究意义

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延伸,一切的诉讼最终都需要落实到执行工作中去,司法的公正就是需要通过执行工作来体现,所以执行工作在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做好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且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让一个案件从审判到执行都能够圆满完成,真正做到xxxxxxxx所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努力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使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充满信心,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遵守法律、相信法律,真正地做到运用法律武器,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之下,法律的权威性也能够得以体现。所有的纠纷在经过依法审判之后,最终都需要通过执行实现,能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强力保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充分体现出XXX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必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努力构建具有XXX的法制体系。

1.3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在文章的研究过程中,可以通过查询大量文献的方法充搜集国内外学者关于法院强制执行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的有关看法,可以通过查询书籍、电子文献的途径,帮助梳理文章思路,得出本人的相关结论,也可以与其他作者进行对比,有利于查漏补缺。

描述性研究法。本文通过上网了解到关于目前法院强制执行的现状的相关资料,了解到当前我国执行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之后,再通过自己的理解、分析,对“执行难”这个社会热点问题提出本人的看法和理解。

数量研究法。本文通过获取官方的相关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不仅同过去进行对比,还通过数据预测未来,从而分析出本文相关的论点。

2法院强制执行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1法院强制执行的概述

2.1.1强制执行的概念

在我国,强制执行被区分为广义上的强制执行以及狭义上的强制执行。广义上的强制执行是指,当案件依法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之后,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文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对被执行人使用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广义的强制执行包括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狭义的强制执行是指,以实现债券人的债权为主要目的,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工作,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所以狭义的强制执行仅仅是指民事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依据有:第一,由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第二,由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第三,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第四,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第五,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1.2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

为了有效地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执行机关需要有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执行当事人存款。当案件从审判程序过渡到执行程序的时候,首先需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是最有效的一个执行措施,法院可以通过冻结和划拨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先予以执行。执行存款的时候,人民法院也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人民法院依法需要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的时候,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搜查财产。在执行工作进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不但有可能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视而不见,并且还会在执行工作之前,私自先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并且对人民法院隐瞒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搜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自己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的相关住处进行搜查。迟延履行。有一大部分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后,发现自己需要支付金钱,便想方设法拖延支付,逃避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在被执行人恶意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需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需要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交付日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直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之日停止计算。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被执行人的延后履行义务,已经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当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这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金则不需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做决定。

2.2法院强制执行的现状

2.2.1“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

“执行难”作为司法工作中的一个硬骨头,需要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坚持不懈地为之奋斗,努力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彻底消除“乱执行”的现象,人民法院中存在着一部分执行程序不严谨、消极执行的现象,加剧了“执行难”的问题;第二是重点打击被申请执行人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对拒不执行或者干预执行的行为予以处罚;第三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执行工作,确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围绕执行难问题的关键症结,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执行案件数量和执行队伍现状,本着自我加压、倒逼执行质效,同时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定出不切实际目标的原则,将“四个基本”具体化为“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作为阶段性目标,即 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范要求,90%以上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化解或办结,全国90%以上法院达标,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

2.2.2“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进展

为了能够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不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着以xxxxxxxx为核心的xx,认真学习xx关于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精神,从各个方面完善执行程序,查漏补缺,对尚有不足的部分进行重点突破,推进构建完善完备的执行机制体系,大力培养一大批优秀的执行工作人员,不断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加105%、120%和76%。数据显示,同去年同期相比,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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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构建完善的网络查控系统,对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和相关投资信息基本实现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当案件结束审判阶段,正式进入执行阶段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先查询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以及相关的信息,并且采取冻结等措施,确保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没有被隐匿,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二)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有效地破解了财产变现的难题。网络司法拍卖以其便捷、高效、成交率高等优势,以极其迅猛的发展势头,逐渐取代传统的拍卖模式,受到了大众的推崇与喜爱。通过落实规定网络司法不流拍等一系列的措施,极大地提高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率。在互联网几乎实现全覆盖的现在,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打破地域的限制。让每一个地区的人都可以参与其中,大大扩大了公众参与拍卖的渠道。网络司法拍卖也将拍卖物的全部信息上传至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到所有想了解的相关信息,再决定要不要进行拍卖,真正实现了公开透明。从2017年3月起,网络拍卖系统上线之后,网络拍卖已成为司法拍卖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措施。

(三)进一步做到将执行工作公开,让人民群众能够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实现执行公开,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面公开、依法公开的原则,尽可能多地将执行的信息向公众公开,让公众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杜绝执行权滥用的现象。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100余家媒体、网络平台参与直播,累计超过3.2亿人次在线收看,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生动展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声势,体现了法律的权威,营造了奖励诚信打击失信的良好舆论氛围。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执行工作,可以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执行工作当中去,体现出执行工作的力度,让“老赖”无处遁形。

2.3法院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

2.3.1社会信用体系未完全建立

现在,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经济市场的监督管理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对于失信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够大,失信人员不需要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样的现象助长了被执行人的种种失信观念和行为。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还不够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实现有效的衔接,这就出现了尽管被执行人已经有失信行为,却没有在征信系统中得到体现的局面。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已开通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成为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把利剑。

2.3.2社会法治意识淡薄

“执行难”问题的形成,不能仅仅简单地归纳为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到位,他的形成也是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重点体现在社会的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主要体现在:一是很多人民群众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群众而言,解决温饱问题才是首要考虑的事情,怎么会有多余的精力去了解对于他们来说“高高在上”的法律呢?我国的客观事实即是大多数群众还不懂法;二是被几句常说的法律专业语句误导了,很多人存在着一种“法不责众”的想法,认为只要参与的人够多,就不会追究到自己的身上,大大地低估了法律的强制力以及威慑力;三是大多数人缺乏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一个人在遇到事情的时候,采取什么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就是体现出一个人的基本法律素养。在我国,绝大多数人在遇到法律事件的时候,并不会立即想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却是肆意妄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或者就是用所谓的“关系网”寻求解决。

2.3.3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还需要改进

法院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很难对实体进行监督,只能在程序上予以监督;有的评估结果自相矛盾,有的评估并没有与和实物进行核对,只是照着材料做出评估,经常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相符,与案件当事人自己做出的评估相差甚远,当事人会对评估结果极度不信任,认为自己遭受损失,所以对执行工作产生不理解甚至是抵触心态;在有的执行案件中,尽管当事人的财产已经被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但是评估价格不合理,容易导致“流拍”,无法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变卖,得不到相对应的补偿,极大地降低了案件的执行效率。

2.4“执行难”的危害

2.4.1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应该是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第一个想起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然而,太多的“执行难”案件的堆积,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样的现象容易使人民法院的权威受到挑战,动摇了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容易导致公民对法律的权威性缺乏信心,难免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可信度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一旦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时,必将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严重损害了司法系统,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4.2扰乱市场秩序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不仅仅带来的是经济效益方面的收益,更是需要法律对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但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导致在很多时候,债权人生活在贫困之中,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现,甚至没有得到及时的清偿,最终导致了企业的破产和倒闭,退出市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躲避执行,继续参加经济活动,给市场带来极大的危害。公民、法人的债权无法保障,导致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受到严重影响,这样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

2.4.3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执行难”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一方面,被申请执行人通常会采用暴力抗法的行为拒绝执行,对进行执行工作的执法人员大打出手;另一方面,有的申请人因为法院不能有效地执行而上访,甚至有的人为了讨回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不顾法律后果,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司法如果不能保障实现债权,可能会导致有些偏激的当事人走向极端,采用了私力救济的手段,以“以牙还牙”的心态,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危害社会治安,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不利影响。

3法院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地方保护主义

3.1.1地方政策与执行冲突

在我国独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之下,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以及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辅相成。作为执法机关,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地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然而在地方中却恰恰相反。一些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制定一些地方“土政策”,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

一些地方领导人只是单方面从地方和部门的经济利益方面考虑,无视了国家法律以及整体利益,并直接干扰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有效的判断。甚至直接指导执法机构违法执行生效判决。表面上支持法院工作,但实际上却偏袒本地、本部门当事人。这种违反法律规定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地方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3.1.2地方关系、人情世故盛行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遇到重大的事情托关系、用人情是群众常用的手段,在地方上更是如此,找关系、用人情的作风盛行,在权力和法律之间,人们往往会倾向于相信权力。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为了尽早实现自己的债权,会先通过各种关系找到相关工作人员,给执行工作制造了阻碍;而另一方面,被申请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更是通过各种渠道托关系。正是因为这种人情世故关系的影响,往往会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或者不能顺利执行。

执行人员通常都是长时间生活工作在一定的区域,所以在这个区域之中,无法避免会出现有影响执行人员正常工作的各种关系,例如亲戚、同学朋友等等各种各样的关系。这种关系网会直接影响执法人员的执行工作,从而影响整个执行案件。

3.1.3地方的经济牵制

我国宪法上对法院独立原则早已予以明确,并在诉讼法中也有所体现,法院独立最重要的体现在于,法院需要在财政方面独立。但是在我国的传统上,司法一直是隶属于行政,法院在实际上是隶属于地方的。地方法院没有财XXX,所有的经费开支完全属于地方XX支配,人民法院的各项经费都是由人民XX通过预算再下拨到人民法院,每一级地方人民法院每一年都需要巨大的经费开支,而地方XX却手握法院的财政大权,这样的现象导致了法院孤立无援,“寄人篱下”,所以地方XX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着人民法院的各项决定。

目前被执行人多为企业,特别是当地“利税大户”、“龙头企业”等对地方财政贡献巨大的企业违法时,地方XX会千方百计偏袒迁就,给执行工作制造了一系列的阻碍,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完成。

3.2执行体制不够健全

3.2.1重审轻执、审执脱节

过分重视审判过程而忽略执行过程以及“审执脱节”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法院虽然设置有执行机构,但是基本上流于形式,存在着一部分法院采取审判庭在进行审判职能之后,也需要负责案件的执行职能,这不仅加大了审判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也会使得很多案件的执行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这样的设置,导致了很多法院名义上是审执分立,但是实际上仍然是审执脱节、职责不清。

在长时间的“重审轻执”思想下,不难发现在我国的执行机构具备的法律地位都相对较低,执行机构不像具有审判职能的审判庭得到重视,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也不像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社会地位高,很多情况下,执行机构甚至需要为审判机构服务,并没有名义上的平行关系。

3.2.2执行机构设置存在缺陷

尽管有的法院已经设置有专门的执行机构,都是却只有几个执行工作人员,甚至只有一个工作人员,必然导致执行权力全部集中在一部分人甚至一个人的手中,所有事务都由一个人决定,这样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模式必定会产生很多不良后果。第一,由于案件只有一个人或几个人做决定,极其容易导致执行工作人员对执行程序不严谨,随意行使权力,因为权力的高度集中,缺少对应的制约机构,执行人员会选择不行使或者滥用措施,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程序。第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以及严格的法律监督,会导致执行效率得不到提高,甚至会产生腐败现象,成为了判决执行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困难”局面的根本原因。

3.2.3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执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法律水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一个及格的执行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始终是以立案制度为基础的,即是由案件的责任人以及承办人对其负责,案件的全部执行过程是由负责执行的执行工作人员操作。由于执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法律水平的参差不齐,很多情况下无法很好地解决案件,更无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有效解决。

由于很多地区的执行工作设置了相应的指标,这样导致很多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只关心能否执行成功,并不关心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甚至有一部分执行工作人员认为只要能达到执行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不重要。加上案件一个人说了算,执行权力相对集中,容易造成执行的随意性过大,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种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还有个别的执行工作人员对案件一拖再拖,错过了案件执行的最佳时机,从而自己给自己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给“老赖”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更加严重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执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现象。有的乱收执行费用,有的收受贿赂,有的xx执行款项等等。

3.3强制执行立法较滞后

3.3.1执行立法不完备

目前我国的立法上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执行工作加以规范和管理,这也是判决执行工作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立法指导思想上来看,由于我国对于细微的法律问题没有进行深入探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偏向简单,并且适用的原则比较抽象,导致了执行工作人员无法操作以及难以适应的现象。立法没有与时俱进,处于“滞后”的状态。由此可见,一个无法能够与时代共同进步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能承担起当今这么复杂的社会矛盾,而这些落后的法律、法规,又会导致执行工作人员无法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要想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一定要加强执行立法工作,使得执行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我国对地方立法的指导以及监督力度不够,经常会发生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现象,这无疑更加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导致了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过程中,有的机关会跳出来对执行工作加以不必要的“指导”,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涉,而法院对此也是无能为力,给执行工作增添了困难。

3.3.2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被申请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在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由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力度不够,容易导致一些不信守承诺的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这给了很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借口,以自己的财产是属于生活必需费用,对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熟视无睹,给执行工作带来一系列困难。由此可见,强制措施的力度不够,无法对拒不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

3.4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

社会信用评价是通过记录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对社会主体的信用进行评析,从而使得在市场交易等多个方面有一个参考的标准。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以及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之中,信用对一个人、一个企业,对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言,地位越来越突出。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规范整个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很多人的家庭、财产、生产经营等一系列信息采集不全,容易出现信息盲区,容易对个人信息进行xx。因为信用信息不完备、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必定会导致失信人员不容易被发现,甚至还可以肆无忌惮地继续参与到其他的经济活动中去,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形成了承诺难以实现、判决难以执行的社会风气。

因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成本低、风险低,导致形成“执行难”的现象。在个别地区,个人以及企业法人都存在着极其严重的诚信信用问题,甚至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失信”现象,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老赖”。另一方面,对“失信”现象的监督不力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原因。我国的信用评价体系还没有建立健全,对“老赖”们缺乏严厉有效的处罚手段,对民事行为以及经济活动中的一系列失信行为制裁不力,这样无形中助长了各种失信行为以及观念的滋生和蔓延。

尽管当前信用评价体系在我国已经着手构建,但是仍然不够完善,无法支撑社会的需要,个人诚信评价体系还比较落后,不诚实、不守信用等日常可见的失信信息还不能完整地被记录、评出等级。尽管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信用体系不完备的缺陷,但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各部门XX推行一系列的政策,但是依然存在着小部分的人“心怀鬼胎”,没有对自身真实情况进行申报,这样的行为导致出现信用体系存在,但是信用信息不准确的问题。

4完善法院强制执行的对策与建议

4.1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

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只是单单从自身利益以及地方经济利益出发,为了地方或者部门的利益,强行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重地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这种现象成为了生效判决执行困难的一大原因。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要敢于和地方保护主义作斗争。

首先,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让个人、单位特别是执行机关充分认知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以及严重性,大力消除群众的各种错误思想,充分认识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地方和部门的各级领导要从自我做起、需要具备担当精神,带头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排除障碍,依法保障执行机关行使职权。

其次,还需要加强对执行机关、主要执行工作人员的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执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双重监督机制。而对于一些主要的执行工作人员,也需要对他们客观上存在的“关系网”进行监督,如果没有对他们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容易滋生腐败。当代社会,公民更推崇“用舆论监督权力”的民主,只有将权力监督和舆论监督二者高效结合,才能够使得执行机关以及执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通过大力度的监督以及治理,对违法违规分子严肃处理,使地方保护主义无处可去。

4.2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的文化积淀以及复杂的发展背景,人民群众对法律缺乏敬畏心理,不崇尚法律,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执行的重要保障,要想彻底解决生效判决执行难的难题,就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社会中的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那么就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那么“执行难”的问题自然而然可以得以解决。

加强普法教育,应该从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入手,培养公民崇尚法治的意识,提高公民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自觉性,也需要让社会公众逐步认知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尽可能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识。通过大面积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公民依法办事的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鼓励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从而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努力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通过多种形式地宣传执行工作,例如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大力宣传,逐渐让公民树立起“必须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意识,对于积极配合法院履行债务的行为,要给予正面的宣传;而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应该要大力披露。可以运用典型案例,让公民可以通过一个简单且容易理解的方式,使公民学习、理解和遵守法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尽可能的减少和被执行人新的不良债务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普法宣传教育,让广大的执行工作人员懂得实体法,也懂得程序法。特别是需要在执行工作人员中进行一系列的教育,帮助一些同志克服不良思想,尽最大努力将判决执行工作做到位。

4.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一个公民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如果能够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在遇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个人或者企业的时候,可以采取不同程度的信用级别处罚,对他们之后进行经济活动甚至是日常xxxx产生一定程度的威胁,只有在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引起他们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视,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前提条件。受到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公众最讲究的就是“诚信”,这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是在现如今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缺乏社会信用已经成为越来越严峻的社会热点问题,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接收的关于信用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解决诚信问题是有效促进社会发展变革的成功因素之一,如果可以有效解决诚信问题,“执行难”的问题也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建立起以公民身份证号和企业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做到一人一号,保证唯一性。在这个基础上,不断完善个人和法人的信用档案,这需要社会的各个部门,例如XX、工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数据充分采集、实现共享,及时对公民个人、企业法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失信人以及“老赖”,从经济、生活等多个方面给予处罚,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像有些地方会在每个电影院里面将本市失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或是在各繁华路段处设置广告牌滚动播放,限制失信人高消费等等,对于积极配合、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则给予信用奖励。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就是加紧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征信系统就是含有精确且广泛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信用数据体系。作为全国唯一的征信管理体系,我国央行征信系统的完备建设必将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把利剑,央行的征信数据库覆盖了全国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要个人或者企业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进行过商业活动,那么数据库就能够记录下相关的信用信息。通过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央行征信系统,通过将各种“失信”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将在就业、消费等多个领域最大限度地限制当事人,也将大大提高人民群众的信用意识。

4.4提高法院的执行能力

4.4.1健全执行机构

要不断落实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权力以及地位,建立一个完善的执行立法,明确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责等等。需要摆脱地方对于法院的种种束缚,实现人民法院在财政、人事等权力上的独立。不断健全执行机构,是形势发展以及客观实际的需要,也是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机构对执行工作的严格监督,所以经常会出现“执行乱”、“执行难”的现象。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执行监管机构也是有必要的。

打破目前我国“审执一体”的局面,将具有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的不同机构科学地分立开来,并且设置为新的机构,赋予同等的权力。坚决打破“重审轻执、审执脱节”的局面,处理好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衔接问题,逐步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首先,将“执行庭”转变为“执行局”,执行局直接向上级法院负责,由本级法院管理;其次,逐步完善“执行局”的各项权利义务,实现逐渐从法院中分离;最后,执行机构拥有独立的执行权,形成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

4.4.2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

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低、职业道德败坏,给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形成了“执行乱”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执行难”。所以,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必不可少,必须要求执行人员通过法律资格考试,拥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

除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之外,还应该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当今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够适应社会的要求。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为执行人员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让执行工作人员牢记“执法必严,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让执行人员能够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从而能够顺利地完成执行工作。另一方面,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也是势在必行,不断更新执行人员的工作理念,从思想上根除“不执行”“乱执行”,为执行工作保驾护航。还要不断地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学习中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使其克服消极心态和畏难心理,使执法工作能够做到掷地有声。

5结论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具有XXX的法治体系,离不开“执法必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法治建设的最后一个关键步骤,充分体现了了法治思想,当然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直接地展示了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直观影响,并且体现了法律在社会当中的适用程度。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的手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威严一定是在于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让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权利义务都能够得以实现,不让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添砖加瓦,使依法治国理政方针得以充分体现。

如果说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场马拉松,那么司法活动就是这场马拉松当中的最后半圈,而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这半圈中最艰难的最后一公里,只有坚持将这最后一公里完成,社会公正才算得以真正的体现。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法制理念以及成为治国的一项重要理念。所有的诉讼到最后都需要落实到执行工作上去,只有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才可以使以及生效的法律义务得以履行,可以更好地树立司法的权威,人民群众才能够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从这个方面来看,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置条件。

目前,“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因为“执行难”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将无法建设和谐社会,更会阻碍社会经济地发展。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化解纠纷,这个功能的实现不仅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得以体现,更需要在实践的执行工作中能够得以反映。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在一开始产生矛盾以及纠纷的时候就予以解决,不再让司法远离纠纷,而是使司法更多地参与,并且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存在着各个方面的原因,需要通过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执行难”的现象是依法治国战略方针中的不和谐音符,在不同程度上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造成了不利影响,所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仅仅是人民XX、人民法院或者机关的工作、职责,需要每一个社会公民和企业法人都为之奋斗,从自己做起,用自己的行动坚决维护法律的威严,做到“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随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强力推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一定可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6参考文献

【1】熊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以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状为样本[D]. 三峡大学,2018.

【2】齐树浩、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讨,http://www.ccelaws.com/int/artpage/2/art_938.htm

【3】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4】邓广.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J].法制与经济,2009(16):15-17.

浅析法院强制执行的困难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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