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校欺凌不仅是中国特有的校园问题,而且古今中外都存在。但近年来,中国教育机构欺凌问题发展十分迅速,出现了新的特点,成为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然而,去年的热门电影《少年的你》让学校欺凌的一大社会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公众对学校欺凌问题的再次深入思考。而当前国内外的学校欺凌问题已是十分严峻,探寻避免学校欺凌的有效对策迫在眉睫。治理学校欺凌必须得是被动应对变为主动预防。据了解,学校欺凌的显著特征有低龄化、手段多样性、残忍性以及隐秘性等。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于学校欺凌的明确规定,所以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力和预防的作用。学校欺凌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包括学校教育、家庭防卫和个人认知的缺失。我国应结合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按社会防范、情境防范和法律预防这三条防线入手,才能构建有效的防备我国校园欺凌的对策。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法规,学校教育,对策。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本论文的研究背景
学校欺凌问题越发严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校欺凌以殴打、羞辱、抢夺学习用品等不良行为为主,往往对学生造成身心双重伤害。学生将留下难以消除的长期心理阴影。学校欺压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产生严重的影响,而且会对身心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经常遭受学校欺凌和暴力的学生会感到极其自卑,因为他们整天生活在凌暴的阴影中。长期被欺凌者很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会性格自卑、孤僻或偏激,就很容易形成反社会人格,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为了防止欺凌事件的发生,中国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指导意见》和《加强中小学生欺凌行为综合治理方案》。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目前,全世界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学校欺凌。而学校欺凌最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辍学、自杀、犯罪等。所以,防治学校欺凌越来越迫切。而且,当前学校欺凌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但人们没有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来管理和预防学校欺凌现象。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中国学校欺凌的管理和频发,深入探讨中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知网在有关校园暴力、侮辱和欺压的论文共3243篇,并且有学者专门进行了视觉分析,以探讨中国校园暴力和欺凌研究的现状和发展。结果是: 20世纪90年代末中期以来,中国学校暴力与欺凌行为研究经历了起步阶段、稳步上升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三个阶段,并且目前处于快速状态。中国学校欺辱问题的研究具有政策导向的特点,国家相关部门的持续关注与制度建设是校园暴力研究的重要保障;中国学校暴力研究热点从对全球校园暴力状况和相关干预措施介绍向对中国国内学校暴力行为与事件、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问题和学校安全等问题转化,目前研究呈现出研究视角多元化和研究对象丰富化等特征今后应强化研究方法规范性,进行研究范式转型,推动中国学校欺凌研究深向发展。
1.2.2 国外研究
在核心论文集中对中国境外学校欺凌的数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杨凌平进行了定量分析。他的研究表明,近年来域外校园欺凌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学校欺凌的性质与形式、发生率与危害、成因、矫正、应对策略等议题上,整改措施包括立法监督、开设校园欺凌预防课程、专业培训、提供援助服务、财政拨款投资、宣传活动等。借鉴国外研究和整改措施,中国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应对能力,创新学生教育管理,加大校园欺凌治理的资源投入。
1.3课题研究方法与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可以通过查找文献来获取信息,从而全面、正确地掌握和研究本文。该方法有助于笔者了解校园欺凌的相关内容和现状,形成初步认识。同时,从文献资料的对比,有利于加深理解。
案例研究法,根据本论文的研究目的,通过寻求相关案例,经过笔者的理解,给予叙述和解释出来。对学校欺凌的各种现状,揭示中国校园欺凌的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校园欺凌问题的现状、相关制度及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处理中国校园欺凌法律问题提供借鉴意义。
1.3.2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给予学校凌暴的法律规制进行讲解分析和研究:
第一部分是对学校欺凌的基本概述。首先阐述了学校欺凌的概念。接着是学校欺凌的特点,接着分析学校欺凌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类: 学生作为欺凌者的责任,教师作为欺凌者和那些未能管理学校欺凌的人的责任。这些欺凌者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对相关责任做出规定,完善法规,才能按照法律手段有效预防和控制校园欺凌。笔者认为适用刑事责任最能体现学校欺凌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而通过分析学校欺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所侵害的民事权利来论证观点。
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有关学校欺凌的法律法规。例如大陆法系中的日本、德国、X地区和英美法系中的X、英国、法国,选取法律制度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可以为中国学校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解决提供好的借鉴,而且通过借鉴来总结它们的优秀经验,才能更好地完善中国校园欺凌法律规范。
第三部分是主要分析中国学校凌暴缺失的法律问题。中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校园欺凌责任制度,导致这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受欺凌方的损害救济,包括前期阶段立案的案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如何确定以及精神损失费是否返还等问题;另一方面涉及欺凌方的惩戒和改过自新的方式方法。
第四部分介绍了学校欺凌问题的解决措施。以受欺凌方的权利救济为出发点探究我国校园欺凌法律问题的解决,如需要建立一套具有完善的受欺凌方权利救济制度的校园欺凌侵权责任机制。
第2章校园欺凌行为概述
2.1校园欺凌的界定
校园欺凌是老调重弹的问题,看了最新的学校凌暴事件报道后,我们就会有这些疑问:什么是学校凌暴?同学之间的简单打架或冲突是欺负吗?如何定义彼此的笑话?它需要上升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法律规制的范围?学校欺凌有四个要素: 主体、行为人、时间、形式。主体被害人是青少年?时间而言,校内和校外时段?在学校内外?形式上,有虐待、殴打、暴力、集体异化等等?对于学校欺凌的概念只有弄清这四个要素,符合该四个要素才是法律规制范畴。学校凌暴的概念,虽然目前中国对于校园欺凌的法律定义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当今国际社会对于学校凌暴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但总的行为特征可以概括为:主观方面具有恶意或者故意;行为包括运用肢体、网络、语言等进行暴力、排挤、侮辱、抢夺财物等行为;损害的后果是被欺凌者的财产损失、身体损害和心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手机电脑已经成为中国中小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必需品,由此一种新型的学校凌暴方式越来越多的走进了人们的视野,这种新型的凌暴便是网络欺凌。欺凌者利用网络把种种凌暴行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网络欺凌会使很多被欺负者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到凌暴以后而受到的二次伤害。
2.2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区别
过去,我们经常把校园暴力和欺凌理解为同一个概念,仅在同学间的矛盾冲突上升到暴力阶段,伤亡和财产达到一定损失才处理,这是处理校园暴力的一般思维,但是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从行为实施的范围。学校欺负欺负者只能是学校里的学生,欺负者只能是学校里的学生。学校暴力的施暴者可以是非在校学生的校外人员、教师或在校学生,因此,学校暴力的范围应该更大;从行为实施的持续时间。学校欺凌往往是持续性和反复的,而学校暴力更多的是一种不经意间发生的偶然行为,因此学校欺凌的实施比校园暴力持续的时间更长;从行为的实施是否容易被发现的角度来看。学校欺凌暴露点低,不易被别人发现。但学校暴力的暴露点较高,被制止的概率也较高。因此,那些被学校欺负的人不敢说出来;从行为实现的类型。学校欺凌的实施一般是精神虐待,如讽刺、羞辱、昵称、嘲笑等软性行为,而学校暴力的实施则是殴打、身体虐待、谋杀等等;从实施行为的影响。学校欺凌一般是一种心理或精神伤害,影响时间长,难以治愈,而学校暴力是一种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以在短时间内治愈,影响相对较小;从行为实施的地方说话。学校欺凌行为一般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而学校暴力则发生在各类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和学院,因此学校欺凌的实施地点一般为中小学。
2.3校园欺凌行为的类型
学校欺凌的主要类型有:身体侵犯;言语上的讽刺;心理暴力;人际关系上的拒绝;网络谣言、图片和视频的传播等,这些行为会对学生造成持续的身体或心理伤害。
2.4校园欺凌行为产生的成因
校园欺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个人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然而,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是诱发学校多重凌暴的重要因素。
法律概念的缺失,法律概念高于司法表象和法律意识。中国学校欺凌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我们可以知道,学校凌暴行为的法条规定大多分散在部门法或一些法令效力不高的规章制度中,由于缺乏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针对性,规范学校凌暴行为的法令制度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校凌暴规制法律概念的缺失和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造成了现实生活中不能遵循、没有规则可循的学校欺凌问题,让司法实践与法律制度的矛盾继续产生。学校欺凌是一个可能对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中国应坚定地选择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迫切需要通过法令规制充分发挥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控制作用,抑制学校凌暴,弥补法律理念的缺失。
缺乏预防机制来预防青少年学校欺凌事件的发生,但预防机制存在重大不足。主要有:XX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不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缺失和学校欺压行为的存在和增长趋势,预示着学校教育和管理的缺失;学生自身价值取向的错位与个性的偏激;学校的纪律作用不断减弱;法律法规的滞后和限制。
第3章 我国校园欺凌存在的法律问题
3.1法律惩治力度不足
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这三部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学校的欺凌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我国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规定的八种行为时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则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前段论述可知,我国校园欺凌行为已越来越多地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校园欺凌行为的欺凌者多处于14周岁以下,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 14 周岁的欺凌者不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14-16 周岁的欺凌者只有在实施《刑法》规定的八种行为时才构成犯罪。我国校园欺凌的趋势日益呈现年轻化。校园欺凌行为的欺凌者多处于14周岁以下,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对于惩处欺凌者的《刑法》并不能在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发生以后进行良好的适用,并不能对欺凌者进行有效的处罚,并未形成显著的震慑力。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与漏洞,不能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亦不能在欺凌案件发生后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
3.2惩治措施缺位
除了相关法律缺位的问题外,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欺凌的事后惩治的规定也存在着空白区域。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造成了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后受不到相应的惩罚。在现实生活中,当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以后,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在裁判和处理案件时会着重考虑欺凌者年龄小,若是对其进行相关处罚会对欺凌者今后发展产生不好影响,因此一律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措施,最终通过赔礼道歉等简单的方式惩处。事后惩治不足的漏洞不足以引起学校以及欺凌者的重视,不足以让欺凌者认识到欺凌行为的重要性,极有可能导致欺凌案件的再次发生。
3.3教育机构及监护人未发挥应有作用
教育机构责任的缺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作了规定”。但是,在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事件中学校和教师具体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有什么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具体怎么操作程序,法律条文中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
在面对校园欺凌事件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不调查或调查不当、不处置或处置不当的态度与方法使欺凌者更加无所畏忌,更加任意妄为,未受到应有的惩处,使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可能对其身体和心理造成更加严重的二次伤害。
监护人责任的缺失。我国校园欺凌的案件中,论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他们的行为和遭遇行为都与父母的放荡不羁或管教不当密切相关。其实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中,监护人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这也是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过于抽象,过于空泛,应该进一加以明确和细化,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从而在发挥监护人职责的基础上防治校园欺凌案件的高频发生。
3.4公权力介入力度不够
我国现如今发生的多起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大多只停留在侵害被欺凌者身心健康的层面,而对于欺凌者并未有所惩罚,且并未上升到适用刑罚的范畴上。而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必要时,才由XX或相关部门对其加以管束。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首先由其监护人进行管教,事态严重或无法管教时,公权力才得以介入。
在我国,公权力的介入采用责令训诫、严加管教、学校教育以及XX收容这四种处罚方式,但从时效上来看,作用并不明显。我国公权力的介入困难让校园欺凌者受不到应有处罚,更加深了被欺凌者的伤害。
第4章校园欺凌行为域外法律规制及借鉴
学校欺凌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教育问题。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学校凌暴事件在公众视野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由于其发生频率高、负面影响广、原因复杂、各种表达方式和治理难度使世界各国XX对此密切关注,它已经成为教育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4.1国外校园欺凌的主要热点
全球近十年来广泛关注并研究校园欺凌的热点主题循的实质是:危害、成因、矫治、干预、网络欺凌、影响等。主要研究热点有: 校园欺凌的性质和表现形式;校园欺凌的发生率和危害性;校园欺凌的一般原因;如何纠正校园欺凌;如何应对校园欺凌等。
4.2国外校园欺凌的发生率及危害
学校欺凌事件不仅超越了文化和地理的界限,而且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学校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中小学中。有学者对全球40多个国家的近 20000 名青年学生进行了调查,其中就有1/4的学生遭受过学校欺凌事件。还有一项针对欧盟28个成员国中小学生的调查研究,其中瑞典学校的欺凌发生率是最低的,而立陶宛学校欺凌发生率最高。日本1985年至1994年发生了21549起校园欺凌案件(小学 12817起,初中6391起,高中2391起)。
曾经遭受过学校凌暴的学生会对他们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严重的会导致精神抑郁或心理障碍。被欺负者在情绪、心理和行为上容易产生焦虑、抑郁、不安、消极等不良症状,学习成绩会大大降低,这会影响他们的社会交往能力和心理幸福感。在经历过校园欺凌的学生中,有近1/3的人不能专心学习,1/8的人会患上抑郁症,1/8的人会失去信心。
4.3国外校园欺凌的应对策略
国外对学校欺辱行为的应对策略主要是让学生尽量避免遭受学校凌暴和面对学校欺压事件时情绪控制等。制止校园凌辱方面,应当对门生举行社会交往技能的培训,帮忙青少年和儿童取得并连结高质量的友情。例如,女孩在处理校园欺凌问题时更有可能寻求亲密特定的群体支持。此时,学生可以加入特定的群体或依靠亲密的朋友寻求保护,以避免被他人欺负。当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实施了各种应对校园欺凌的项目,从而有效地、强行地预防校园欺凌。例如,挪威的奥维斯欺凌预防项目,英国小学的反欺凌项目,X的欺凌终结者等项目。要防止学校凌暴必须要让所有的学生都明白,欺负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4国外校园欺凌研究对我国治理校园欺凌的启示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学校欺压管理提供执法依据。当前中国学校欺压治理的相关法令依据一直空缺。相关政策的制定是为当前学校凌暴行为提供执法依据,使学校欺凌案件的管理有法可依,为司法的制定奠定基础。制定相应的法令法规,还可以震慑校园欺凌的肇事者,切实保护受害者。
坚持道德树,创新学生教育管理。首先,我们必须坚持道德和以人为本,做好学生教育工作。二要注重学生个体的教育转化。第三,要做好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和咨询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工作,实现预防和治疗的紧密结合。
建立专门的校园欺凌管理专业组织体系。我国应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合作的专业化专业社区来应对校园欺凌问题。这种社区应该是一种声望高、理解得当的组织体系。这个社区应该是一个以学校为中心的组织体系。这个社区应该制定高效的应对计划,能够有效、科学地应对各种校园欺凌。
加大学校欺压行为管理的资源投入。中国应加大学校凌暴管理的资源投入。可以有三种方式: 工作授权、专业培训和财政拨款。目前,中国在校园欺凌治理方面的授权显然不够,因此在许多学校凌暴事件的治理中存在权力真空,因此中国应该增加授权; 开展专业培训以加强不同部门,组织岗位人员的认知水平和开展工作的能力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培训投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校园欺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参与者自觉提高应对能力。最后,财产配给。我们应该为学校欺凌的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包括工作时间保障、工作空间保障、工作设备和物质保障以及工作资金保障。
第5章我国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考与建议
5.1完善治理校园欺凌的相关立法
校园欺凌在中国经常发生,但屡禁不止。是中国针对学校凌暴的相关法令法规不够具体,司法水平不高,治理案例中存在大量的“无根据”状态,并通过对国外学校凌暴的预防和有效治理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立法措施上是明确的,因此,建立完善的法规保障体系是目前中国治理学校凌暴的最重要手段。2019年10月,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很大的完善,条例从72条提高到130 条。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重大修订。根据XXXX内务和司法委员会2018年的建议,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障碍,保护他们的许多利益,如家庭、学校和社会,《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枷锁。预防、教育和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根据学校欺凌对学生危害的日益加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增加触犯学校欺凌的立法内容,只有更好地解决当前的学校欺压行为,治理学校欺凌才有规律可循。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保护”和“XX保护”,条款从72条增加到130条,这大大的保护了未成年人学生的利益。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了国家的父母责任,在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增加了强制报告制度。然而,关于学校凌暴的法令规定仍然过于空洞,它们仍应该如何修改。
5.2加大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处力度
应该认识到,学校欺凌的欺压者应该作为受害者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我们不仅要重视日常预防工作,还要重视对严重学校凌暴的惩罚。我们不仅要坚持区别对待未成年人的原则,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改过自新的机会,还要坚持一个放松的政策,在宽大处理的同时,严厉惩罚那些厌倦教学和不改变的人,那些严重暴力的人,以示惩戒。在处理学校欺凌问题时,我们会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执行刑事处罚。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参考X反校园欺凌法的规定。在X法官有权将未成年人视为成年人,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治安拘留,情节轻微的,学校将在内部处理。通过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既可以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又可以达到威慑和惩罚的目的。
5.3针对校园欺凌行为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惩戒、矫治系统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对教育机构恶霸的处罚和矫正。例如,X有45个州制定了反校园欺凌法,并建立了官方网站,关注学校凌辱,赋予法官将未成年人视为成年人的权利。除立法外,国外在应对学校欺凌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上也有成功经验。例如,德国对校园里欺负人的学生的态度非常明确。如果这些欺负人的学生在两次记过后仍不改正,学校有权将欺凌者送到少年控制部门接受义务教育。在中国,在刑法保持相对积极的环境下,可以考虑刑罚制度之外的制裁,如增加安全制裁的内容。但是,在当前形势下,仍然需要落实现有的机构和教育制度以及特殊学校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增加学校和机构的人员,为设备提供资金,以便这些资源能够在遏制学校欺凌方面发挥作用。
5.4完善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程序规则
xxx教育督导室2016年发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制学校欺凌的处理机制包括预警、报告、处理与心理干预等。教育部也发布《关于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指导意见》,形成联合各部门,加强团结,形成协力,及时反映,强化家长责任制。我们建立和完善了处置的基本纲要,强调早期预防、及时应对事件和事后协商的原则。然而,通知和意见的最终实施取决于法律制度。整治学校欺凌,营造文明安全的校园环境,除了有关部门果断有效的决策和具体落实外,我们还必须做好各级各方面的基础工作,各级各方应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学校欺凌的原因、方法和人员特点,辩证地对待。
第6章 结 语
近年来,校园欺凌现象更频繁地进入公众视野,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校园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园欺凌也应该受到法律规制。与道德分析、社会学分析等不同,法律具有强制力,是其他社会规范方式无法代替的。校园欺凌根据情况不同,可能触犯刑法规定,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校园欺凌,我国必须发挥法律强制力的作用,加大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才能促进校园和谐,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校园欺凌现象必须进行遏制,所以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并且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对防范校园欺凌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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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校园的时光就如白驹过隙,回头望去,恍如昨昔。作为一名准社会人,我想要感谢在大学中悉心教导我论文的导师。感谢他对我的毕业论文的选题以及大纲的指导,感谢他给予我一次又一次的机会去更改订正论文,更感谢的是他没有放弃我这个粗心又忙碌的人,而是从头到尾都耐心的指导和帮助,正是因为有周汉德老师的耐心指导,才能让我可以完成这篇论文。
在我本科的学习中,我也要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的老师们表达我最真诚的感谢,感谢他们孜孜不倦的教诲,感谢他们当我们人生路上的指明灯,感谢他们让我们领略法学海洋的广阔。还要感谢那些始终坚定不移的站在我身边,帮助我的亲朋好友们;最后,我想感谢我自己,感谢那个一直坚持法律梦想的自己,感谢那些让自己充实又辛苦的日子,因为那些,才铸就了在人生拼搏路上一直变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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