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消费金融被大众素质。而消费金融进入电商行业后,为电商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我国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对比分析法对消费金融对于电商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研究表明,消费金融的介入,使得我国电商行业市场的格局得以改变,市场规模也进一步扩大,整个电商行业的市场效率也得到有效的提高。基于此,本文进一步以京东白条和天猫分期为具体研究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电商行业消费金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存在信用违约风险、监管措施不足以及融资渠道单一等。最后,本文有针对性的从完善消费金融的监管机制、将消费金融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加强消费金融风险内部控制、优化消费金融与电商合作的模式、细分客户子市场提高服务管理和加强客户消费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推动我国电商行业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电商行业;风险
第一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自2011 年后,2015 年之初维持在大于或等于7%,我国 GDP趋于增速连续下降。中国经济过度依靠投资与出口是经济危机过后的情况,其一,致使经济结构失调,是因过度依赖资本密集型投资无助于创造多维度的就业机会和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其二,因海外市场减少对货物和服务的需求,而严重制约了净出口,继而拖跨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如今中国经济结构深化改革的可靠方向是借牵引内需消费去激发实体经济成长。现在已经汇入“互联网+”大流,互联网技术促使消费金融渐趋于成熟与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开始闯入人们的视野,我国有些人们的生活处于经济踏入新常态化,以及目前我国XX之所以陆续实施了扶持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相关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增长,有效刺激消费,带动需求。
近几年,在我国消费金融的渗透率依旧居于比较低的水准,并未因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而改变, GDP中消费信贷 的比重与我国信贷总额中消费信贷的比重,依旧处于比较低的情况,也未因长时间内维持相对较快的增势而改变,与海外市场相比还是具有着比较大的增值范围,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个情况同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和融资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一,商业银行还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无论从成本还是风险角度权衡,传统商业银行业务都是尤为注重企业与经营性贷款市场,其业务整体的发展并不是很能吸引消费金融,第二,在我国数量有限的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的能力与范围依旧有提高的空间。第三,个人消费金融发展的一大挑战,主要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够成熟,作为主导的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无法对个人信用风险评测达到对应的精确无误。
在此背景下,本文着重研究了消费金融对我国电商行业的影响,探究电商行业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此来助推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
1.1.2研究意义
从理论意义来看,国内外学者对于消费金融的研究一直十分关注,但是结合消费金融和电商行业的文献分析还是少数。因此,本文研究消费金融对于电商行业的影响,也可以丰富相关的经济理论知识。从实践意义来看,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发展如火如荼,已经和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而消费金融法的介入更是促进了电商行业新的发展。因此,本文对于消费金融对电商行业的影响分析,可以电商行业消费金融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便能为我国电商行业更好的发展助力,对于现实经济的增长也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我国在消费金融方面的相关研究相较于其他国家虽起航时间较晚,但近几年,消费金融快速发展,不仅已是当前学术研究的高频问题,也是学术界渐增关注的对象。
(1)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研究
钱海利(2014)继对电商平台优于其他平台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分析后,提出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点,就是怎样使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发展采取有效的监管。相比于钱海利的观点,马厚娟(2015)认为电商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不错,与其他企业而言,其更适合展开消费金融业务。另外,与上述两人观点不同的叶湘榕(2015),她认为,消费金融市场中相继有各电商平台进军,与此同时,其竞争也将随市场规模日渐扩大情况下愈演愈烈。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本质与特点被黄小强(2015)界定,并提出了一些关于怎样加速其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刘玉(2015)不仅深研过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操作形式,而且细致阐述过每种形式下的产业链,及其发展背景。最后,孙晓文(2016)认为,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结构的转换尤为受信息科技的快速进展所影响,由此可见,严格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需从其角度的功能化和差异化两方面入手,双管齐下。
(2)关于电商平台提供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研究
中小微企业贷款、消费者信贷与理财产品被刘新海、丁伟(2014)将电商金融产品归结为三大类。基于在阿里金融的案例基础上,郭强、马文鹏(2014)既有着重剖析过中国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亮点与桎梏,又有指出制约其发展因素——欠完善的风控体系。借助信用风险并分析后的刘玉(2015),认为电商金融危机的主因是信用体制不完备。尝试借助运用企业生命周周期理论研究电商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吴善芬、王章渊(2015),希望能找到规避财务风险的方法。邓传红、张庆(2015)在着重分析过阿里巴巴提供小额融资贷款的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部分怎样驱退风险的策略建议。叶文辉、马春芬(2015)认为,在电商金融的迅速崛起的情况,不利于我国金融统计数据的精确度。邓舒仁(2015)认为,我国的互联网征信在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阶段内都在初级发展阶段存在问题,就是怎样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叶文辉(2015)在剖析支付宝用户时常使用的芝麻信用案例的基础上,提出部分意见,如进一步完善隐私保护机制,及其应进一步增加信息采集的维度等。
1.2.2国外研究
消费金融在国外较早展开研究主要是因为多而全的数据库、其完备的信用体制和预见性的消费观。 Consumer Finance(消费者金融),Personal Finance(个人理财),Household Finance(家庭金融),Consumer Credit(消费信贷)皆是国际学术层对这一领域所提出的词汇。芝加哥大学教授弗里德曼、X当代经济学家(1957)在其提出的永久收入理论中认为:当前的收入并不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关键在于其在之后的长期性收入。“有效需求不足”道理出自于《政治经济学原理》,此书的作者是马尔萨斯(1820),作为英国经济学家的他,认为经济危机在资本主义中爆发,是不足的有效需求不足所致。(1929)年,在凯恩斯系统化与规范化的有效需求不足的理论中,指出:不能规避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情况,其原因是资本主义本身的经济特性,其主宰了社会经济无法完成自我调节至平衡,实施积极型的的经济政策促拉动社会总需求,才便于XX增加消费支出。凯恩斯的主张被罗斯福所采纳,作为当时就任X总统的他,借助此方法顺利让X获得了受世界瞩目的成果,快速从世界金融危机的旋涡中脱离出来。鉴于此表现,凯恩斯主义深入人心,被广运用于相关领域。然而,时运不济,20 CD后期,在资本主义重遇经济萎靡不振与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下,让本为合理凯恩斯主义面临空前的挑战,致使开始质疑的人不断。事实虽说如此,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能促进经济攀升,是不容置喙的,归功于其是消费金融的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石。相继与消费金融的发展渐受到市场认同后,迅猛发展。
1.3课题研究方法与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两种研究方法:
其一,文献研究法。本文主要是研究消费金融对于电商行业的影响分析。借助学校图书馆和知网、万方等电子数据库,查阅了相关的文献资料,以此来满足课题的研究需要,为论文的撰写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其二,比较分析法。本文在研究消费金融对我国电商行业的影响分析时,以我国电商行业最著名的两个电商行业,京东和天猫进行对比分析,以期能够更为深入的探讨消费金融对于电商行业发展的实际影响和作用机理。
1.3.2研究内容
本论文共含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所示:
:绪论。阐述了本论文消费金融和电子商务行业的成长背景,以及阐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方法,及其内容。:消费金融与其本身的相关理论论述。本章节主要对消费金融的概念界定、消费金融产品的分类、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以及消费金融理论基础进行相关阐述。:消费金融对于电商行业的影响和应用现状。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消费金融对于电商行业的影响,消费金融的介入,使得我国电商行业市场的格局得以改变,市场规模也进一步扩大,整个电商行业的市场效率也得到有效的提高。基于此,本文进一步以京东白条和天猫分期为具体研究案例分析消费金融在电商行业的实际应用。:电商行业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 。阐释了电商行业消费金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存在信用违约风险、监管措施不足以及融资渠道单一等。第五章:推动我国电商行业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从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和监管法律体系、加强风险管控以及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第二章 消费金融及其相关理论概述
2.1消费金融的概念界定
为消费者办理诸如消费贷款类金融服务来应对消费者在终极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包括个人或家庭消费者,即消费金融。作为综合互联网与消费金融的消费金融,是一种开创性的金融服务方式,成功让传统消费金融活动中各个环节网络化与信息化,减少金融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金融高效化与民众享受金融服务简便化,有赖于它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这两种手段。
2.2消费金融产品的分类
消费金融产品依平台主规划为三大形式:形式一,电商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分期购物贷与小额消费贷的这两种贷款服务给平台客户,就很好地发挥其本身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势。诸如较为成功的京东白条、天猫分期等。形式二,P2P 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围绕 P2P 平台中心,接通资金需求和供给这双方,需求者在借助平台获得资金的基础上购买产品。诸如拍拍贷、分期乐等。形式三,互联网融入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业务。以商行、消费金融公司为首。先由消费者线上向其申办消费贷款的业务,再由其直接在线上审核,于合格后发放,最后,消费者成功获得所贷款后,就能享受产品或服务。如此操作业务便有建设银行的“快贷”业务、工商银行的“逸贷”业务等。
2.3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
互联网消费金融被依据信用贷款的出处与担保策略规划成三大差别形式,分别是信用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子商务互联网消费金融和P2P互联网消费金融:
信用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发挥手机APP+场景的操作形式,客户利用手机,找到相应客户端后,填写并完善个人资料,紧接着申贷,继而取得资金,应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但也有不足之处,经过此途径获得的资金后,其具体用途较难实现灵活运用。单纯使用信用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操作形式,互联网理财平台把消费者的消费借款打包并包装,以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形式,让投资人投资。信用贷款平台在此形式下担任中间桥梁平台的职务,消费者利用投资人提供资金商品,而后,其得在既定的分期时间连本带息地偿还投资人借款。(2)电子商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例,京东金融中京东白条和蚂蚁金服中微贷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种以电商平台为基础的操作形式,就是理财服务。电商平台的大数据优点在此处体现出物尽其用的价值。客户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电商平台取得大数据后及时分析,确定特殊分期商品,及分析大量的客户,依据客户的消费状况和信用水平进行授信。此商品消费成功交易后,即时,供货商会收到京东金融白条或蚂蚁微贷所支付的资金,最终,消费者可通过贷款期数的形式偿还其借款。
(3)P2P互联网消费金融。其操作方式恰似传统商业银行的借贷操作,利用平台的信息优点,匹配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按借贷资金的数额比例获利。P2P互联网消费金融和小额借款大同小异。第一,平台对消费者采取上线评定资格的前提,不论因什么而消费,消费者把借款内容在P2P借贷平台发布;第二,由于投资人其自身偏好原因投资所选项目的同时,较好的让项目的需求方得到满足;第三,投资人要求消费者到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2.4消费金融理论基础
2.4.1杜森贝里相对收入理论
这个理论指出,消费者的绝对性收入水准来不能决定其当前的消费支出水准,应是的相对收入水准。相对收入函数理论则另辟蹊径,认为,消费者支出状况的三个主要影响因素:其一,消费者所在的社会地位与同地位人员的消费水平;其二,在既定时间内,消费者收入水平的变化情况;其三,消费者在其收入较高时期所形成的消费习惯等。综上所述因素,同样是对消费者的消费支出状况的有较大影响。
2.4.2弗里德曼持久收入理论
有赖于弗里德曼以持久收入的为出发点分析得出消费支出的决定性要素。其指出,消费者消费支出水平取决于持久性收入,既不是绝对性收入,也不是相对性收入,这就是弗里德曼所主张的持久收入函数理论。在这个理论内:居民的收入所得由暂时性收入和持久性收入两类构成;与此相应,其的消费支出分暂时性消费与持久性消费。其中,弗里德曼认为,假设用于分析消费者的消费支出水平时,仅仅含持久性收入部分,便可以将持久性消费作为是持久性收入中的一个固定比例。
2.4.3平台经济理论
在互联网发展的时代巨流中,各理论群雄争霸,其中,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理论的诞生,以实践为中心,以及“平台”是主要的研究对象。涵盖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以及交易成本理论等研究领域,有涉及平台构建的详细划分、业务形式、发展战略、布局策略等的研究内容。这个理论有两大前提假设——平台构建以边际成本为零、边际收益,具体研究虚拟平台的经济活动与虚拟经济下的互联网技术。其也认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经济基础上建立的网上银行等平台,既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也能提升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利于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的同时,也利于提高金融服务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三章 消费金融对于电商平台的有利影响
3.1改善电商行业市场格局
第一,整个消费金融市场的格局被电商行业消费金融的崛起改变。开始发掘以往虽数量大但被忘却的消费群,打开潜在市场,消费金融服务范围异地与异收的网络消费群逐渐被渗透、覆盖,电商行业消费金融边际成本低是其主要原因。随着消费群在不同细分市场的小额信贷需求被满足,逐渐改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城乡地区等消费金融发展失衡的局面。
第二,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渐趋于多样化。消费金融涉足我国电商行业的领域,整个电商行业市场参与主体开始变得多元化,一改以往参与主体以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为主的传统消费金融市场。涉足电商行业的还有相异的电商企业,以及相异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让电商行业出现百花齐放的盛况。
消费金融,在引导需求和助力产业格局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开始,大量的消费需求促进社会零售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的繁荣,最终,电商行业市场格局得以改善。
3.2扩大电商行业市场规模
如今,提前消费的这种理念逐渐普及,也渐入人心,网络消费渐渐蜕变为主导的消费形式,消费金融市场的需求随电商行业步入消费金融领地,逐渐打开不同细分市场而迅猛增加。其消费金融市场的需求之所以将会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是因为消费信贷服务的需求可供各个不同收入的消费群体,特别是降准,简化线上支付账户的开立与转账流程,层层渗透消费信贷额度翻几番。
除此之外,随市场规模的扩大,既增加了需求,又增加供给。暂且不论传统的消费金融参与者,电商行业先天、相对的优势,开辟消费金融新形式的道路,一定程度上,刺激着更多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参与到这个极具前景的新领地,在特定的市场内研发极具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消费金融市场上供给剧增,产品种类多样化,归功于传统消费金融机构逐渐转变本有的经营观念,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开拓、迎接市场的新型信用贷款业务。同时,毫无悬念,电商行业市场规模的扩大又能得到促进。与其两者来说,都是彼此促进共同发展的助力,可实现双赢。
在2016年这个起点上,中国消费金融行业敞开怀抱迎来从未出现过的“黄金十年”最佳赛道。到了2018年12月,我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健步如飞,从2013年时仅有的12.97万亿元跃至三番后的37.79万亿元,同比增长率与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9.90%、23.84%。到了2020年,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格潜藏无限可能,将突破到45万亿元。线上购物凭借方便、快捷、省时的优点,获得多数粉丝,有助于持续扩大电商行业市场规模。如今,作为电商三巨头的阿里巴巴、京东与拼多多,已导致形成较高垄断性竞争格局。
3.3促进客户服务多元化发展
致使电商行业与传统消费金融的市场角逐升级的原因有:其消费金融规格的不断扩大、金融服务领域的不断开拓和客户群的不断增长。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有信贷、信用卡、支付等消费金融方面的,也可凭借互联网的方式针对个性化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的电商行业,有助于整个电商行业市场给予更高质量的服务、更好的服务体验,以及更加合理的金融产品定价。
此外,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绵远不断。不同的细分市场推出相应的金融产品,如京东“白条”针对校园消费、旅游、教育等,用来迎合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及其激增,又促使电商行业市场进一步蓬勃发展。
着眼于整体而言,从电商企业角度,提升了支付购买的成交率和用户的消费能力,明显的促进电商行业交易金融。毋庸置疑,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用户体验被消费金融有效地优化,客户的消费需求中互联网时代被捧迎的原因。
3.4有助于电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消费金融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客户消费习惯,例一:精准个性化EDM。在智能分析买家的浏览历史、收藏历史和购买历史的基础上,可主动向客户发送EDM,将站内可能适合他的商品及时推送;例二:个性化站内推送栏。智能感觉买家的兴趣,主动推送他最贴合他心意的商品,给予客户良好的购物体验。
以上两种方式都有依据大数据分析的专业百分点推送引擎,从而提供更精准、个性化的产品及服务推送,提升营销效率与成功率。
第四章 消费金融对于电商平台的不利影响
人们消费观和互联网技术的改进利于电商行业消费金融的前进,其服务范围宽广,尤其是长期被传统消费金融遗忘的中低端收入的消费群,金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体现在既扩大消费市场,又促进消费进阶。然而,在从无至有、从有至今仅 3 年时间,依旧属于发展初期的电商行业互联网消费金融,还需面对和解决非常多的新风险与挑战,各个方面依据有待完善。消费金融业务会加剧电商资金流动性风险,开展消费金融会占用电商的资金,导致电商资金紧张,也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发展,在对策部分可以对此提出对策建议,让之前的消费金融从电商的一部分,脱离出来,独立运行,现在蚂蚁金服、京东金融都是独立的公司,进行自负盈亏的运作。除此之外,还应做出相应措施。
4.1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不利于提升客户粘性
电商行业消费金融因其无抵押、无担保致使存在固有的信用风险。电商行业进军消费金融领域不久,可能无法较充分准备与应对个人违约风险,加之,电商行业消费金融的飞速发展,其服务覆盖范围与业务规模也随之变大,无疑也持续增加其相应风险。中国的整体与信用环境依据属于不完善的阶段,个人信贷的违约风险较大。无可避免有用户恶意违约,以致出现信用危机,电商综合大数据与分析后用户历史数据,得出相应信贷额度,对用户进行个人授信。数据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至关重要,但因平台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不全,致使两者存在信息不对称,这样信用评级也不具有针对性与全面性,短期内无法建设个人信用体系。
另外,电商行业消费金融发展态势趋好,多元化的消费金融产品将随着电商行业消费金融企业的不断涌入而出现,市场竞争也将趋于愈加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将重心放在销售额及市场占有。部分企业会为吸引消费者以达到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而在消费者的信用资质审核方面不断放宽,过度授信,致使个人还款能力及意愿与被授予的信用额度不符,由此引发信用风险。另外,因网络消费一种短期的行为,即非理性消费者没有办法在短期内正确且合理的判断本身将来的还款能力,故也会存在个人贷款违约风险。
较多麻烦与不必要的环节智能化付款可将其省去,不仅有着金融机构及信用机构做担保,而且网络购物全覆盖,通用性强,用户也愿意接受,诱导短期消费,但对大多电商企业而言,Top20%的客户往往带来高于50%以上的利润,所以可能短期的诱导消费,不利于长期客户忠诚度的培养等,影响他们对企业服务或产品的购买。
4.2消费金融会增加电商的信用风险
监管不足是电商行业消费金融界存在的问题。监管目的在于预防发生风险与降低风险发生时的损失,当前,中国监管机构虽然严于监管企业信贷方面,但是疏于监管电商行业的个人信贷方面,至今无具体化监管。这离不开电商行业消费金融的特殊性。
客户信用违约属于信用危机,严重危害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于此同时,对我国电商的普及和发展也有严重制约的影响。依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NNIC)2002年一份报告所显示,因商家的信用得不到保障,而有30.2%的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问题是网上交易的最大障碍。
当前,我国电商网站为消费者提供诸多付款方式,例如,在线支付与货到付款等,由于消费者担心付款后收不到货物或是货差过大,而选择到货付款居多。归根究底,客户信用违约,直接影响B2C电商在我国的发展,成为我国电商发展的最大瓶颈。
4.3滥用大数据分析,引发客户对电商的信任危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趋向于成熟,其开启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征程,依托成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其平台自身积累的用户数据以及用户信息是电商行业开展消费金融核心,其发展消费金融的必要条件是互联网技术,可是,与之同时也恰是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的加大。在电商行业迅猛发展的情况下,用户信息已是价值的代名词,特别在这个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大数据时代里。互联网技术有利有弊,他促使整个金融行业发生变革,以及作为获取他人的金融信息的工具和通道,为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互联网企业服务,另外,近年来,导致来用户信息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是因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应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强,风险应对能力不足。据数据所示,信息拥有者因利泄露大量客户信息。目前个人信息频繁泄露的潜在原因,除此之外,还因现在依旧没有相关法律可以直接保护个人信息,也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个人信息的侵权内容。
大数据据有5V特点(IBW提出),来源于维克托迈尔十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所编的《大数据时代中》,其所有数据采取分析与处理,分别是:大量、高速、多样、价值、真实性。网络信息时代中,大数据在电商行业有所体现,虽能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可如此“透明的社会”,大数据能轻而易举地分析客户消费习惯,并不是所有的客户都喜欢。因为,在了解复杂数据间的相关性和发现价值的基础上,虽然科学的决策科学能够有效提高与优化用户体验,使用户服务效率最大化,但是,不恰当的大数据处理及应用方式也许会侵犯个人隐私,引发客户对隐私泄露的担忧。
从生活中电商数据外泄和隐私信息刷屏的现象上表明,大数据的开发利用,信息安全问题的建成以数据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第五章 推动我国电商行业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5.1完善消费金融的监管机制
为达到促进消费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同时兼备建立两种体系,分别是成熟的信用体系与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但是,中国就消费金融领域而言且仅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消费金融公司管理试点办法》,消费金融参与主体无法统一被覆盖,特别是导向性的消费金融参与主体,比如,电商平台消费金融。所以,作为XX,需更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对从业主体监管细化,有针对且可操作,利于市场有一个公平、规范、健康的环境。就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而言,一方面,需在监管思想上融入互联网的技术特性,统一行业标准,实施分类监管,明确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在监管过程中突显包容性的原则,尤指对于高创新性的参与主体,给予特殊对待,即一定限度内的监管宽容值,比如技术、产品、运营模式等,支持创新型发展。
从三方面入手:其一,让金融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能更加健全,让消费金融市场风险能有效控制和规避,让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活动相均衡能有效规范,即建立健全消费金融法律制度;其二,银保监和人民银行都按要求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并配合,切实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金融监管机构急需构建的组织框架,让成员单位兑现承诺,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持续抑制非法金融投机活动、完善消费金融交易规则,即完善消费金融监管体制;其三,限定范围内,下调市场准入标准,为新型消费金融机构创设多层次、可持续、适度竞争的消费金融服务的环境,与此同时,创建担保体系与推进社会信用评估,完善消费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加大包括货币、财政政策的扶持、引导力度,即多角度支持消费金融发展。
市场参与主体随以电商行业为代表的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增加,参差不齐,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市场准入方面,并设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达到切实有效降低行业风险的目的,注重部分因自身经营风险和较弱的风控能力的消费金融参与主体,避免其扰乱消费金融市场。银监会所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供参考,此法准入门槛较高,值得消费金融市场借鉴。借建立准入标准以降低行业风险,从经营状况、行业地位、财务水平、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去考量相应的市场主体,并作出过滤选择。
5.2将消费金融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欧美等国家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促使其消费金融市场成熟,此体系让消费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生存环境,在其开展业务和风险把控时,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依旧较为落后的问题,作为监管部门,中国银监会、央行等,应当加紧速度建设征信体系,构建结构化体系,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为主,民间市场化征信为辅,让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如公安、司法等其他XX部门,下调信用信息获取标准与查询费用,为消费金融新设一个逐步完善与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助其更方便快捷地了解客户信用情况,切实减少因信用风险而牵引的经营风险。
消费金融兴起后,市场有着不小的欺诈性风险,征信体系是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背后绊脚石之一。
《金融科技与消费金融发展报告》其指出,不同消费金融机构,依据要求强化个人征信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统一化的监管措施,将消费金融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谨防客户不当消费与过度信贷等的情况。
5.3加强消费金融风险内部控制
加强风险管控,主要是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降低平台技术风险。主要含有四点:一是,安全化的自我保护与抵御系统,首当其中应先为平台建立,在软件上,建设防火墙等防御体系以防病毒或恶意袭击。与此同时,利用服务器、计算机、机房建筑等硬件设备以防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故意破坏加害;二是,将消费金融业务网络管理系统综合化,也就是说,流程向一体化网络服务转变,借助优质网络资源,在消费金融过程中,能够让管理资源速配、排查筛漏、自我优化、安全恢复等,达到互联网消费信用高效与安全;三是,于平台间,以XX或行业监管机构担当主角,提供共享资源方式,设立相关制度,如兼容要求的网络资源、限定安全的网络审核、稽核制的行业监督等;四是,建设多方参与的平台技术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如,消费金融企业、行业监管机构、网络资源提供机构等,以着力降低其风险损失。
第二,强化管控客户风险。在电商行业中,操作消费金融业务的重难点,优势亦是劣势——客户风险强化管控。客户信用风险的管控时,电商行业主从下面几处考量: 其一,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提醒客户所具的权利与所担的义务,让客户在宣传后具备正确且合乎法规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知识,了解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真实服务效果,消费金融产品中利率、期限、罚息及信用条件等重要内容;其二,利用大数据资源。于大数据分析中获取互联网信用信息,消费金融具有网络化和信息化的重要特征。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需借助其自身内部提供的大数据信息,大量收集客户行为与数据,另一方面,若要更为准确的大数据分析,还需结合多个平台数据来源,进行多方面分析和评估;其三,结合使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资产状况、工资薪金证明等的传统征信手段,资信等级划分客户,可借助网络数据和传统征信数据,作为决策与审批的依据;其四,利用分级利率和分级信贷额度划分客户资信等级,参照标准,设最低信贷客户门槛,限定客户准入,并优化客户。以上考量综合了客户资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5.4 优化消费金融与电商的合作模式
消费金融的良好开展是建立在资金实力的基础上的。电商行业之所以应加大拓宽如平台上市、引人民间资本、资产证券化等消费金融业务融资渠道的力度。另外,作为XX,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领和助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并奖励创新,以及完善政策,如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是基于传统金融市场上,电商涉足个人消费金融领域,资金支持上并不像银行有强大的资金支持,或者消费信贷公司的传统消费金融机构有银行设立,如此具备优势。
因消费金融与电商相互需要,前者需后者提供平台拓宽渠道与扩展业务,后者需前者多元化的支付方式以增加客流与交易,所以,其相互联手,可达互利互赢的目的,此势锐不可当。消费金融与电商平台与合作的新模式——“线上分期”,成型于电子商务密集发展的愈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经历平台优化、产品定向和宣传到位后又得从支付手段切入,捷信线上商品贷—E-loan便是新形式之一。银行采用助贷、联合贷款模式与消费金融及电商平台加强合作,如渤海银行,及其同城的天津银行,其中蚂蚁金服、小米金融、腾讯金融、360金融等数十家平台都是渤海银行的合作方。期待合作模式趋于更加多元的到来。
5.5加强客户消费信息保护
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之一,既是重要参与者,又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作为金融风险的防控及解决的主要内容——极力助金融消费者维权,利于其提升自信心、维护金融稳定、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的局面,是显而易见的。
xxx办公厅在于2015年11月4日时,以国办发〔2015〕81号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在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章节中,有明确指出进一步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权,健全其权益保护机制。相应机构应监管好第三方合作机构,采取有效策略,双方利义关系明确化、加强化,严于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风险防控,保证其信息不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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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断努力,课题研究马上就要告一段落。在完成这次论文的过程中,我获益良多,感受也良多。
在此,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此次论文的完成离不开老师的悉心指导,从论文的选题到初稿完成都离不开背后默默付出地老师。在此,我要向老师的辛勤付出发自内心地说一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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