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对中小投资者在市场投资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之一,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量往往不高,与“财大气粗”的机构投资者相比,其信息面分析也无法达到一定的高度,对市场了解分析不够透彻,中小投资者大部分都属于非专业的投资者,金融专业知识的储备量较小,常常因为信息不对称风险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本文从中小投资者自身为起点出发,以中小投资者内部外部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内部剖析投资者自身,再进行对投资者外部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沪深两市出台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规定,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的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当下我国就中小投资者权益问题如何进行全面的保护。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证券市场,保护机制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的投资者组成,即是中小投资者群体。以下一组数据可以表明:2019年我国A股有1.1亿的投资者,其中中小投资者所占的比例达到了95%以上。现如今,我国个人投资者数量占比巨大,中小投资者在其中依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小投资者投入市场资金量低,受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比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所投资金融产品配置单一,在各种风险到来的时候,不能做到及时有效的应对。通常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因为金融知识的储备不够多,对于证券投资认识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对风险规避问题认识方面非常狭窄,这更加加重了市场风险对其产生的资产损失程度。本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意在解决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投资过程中权益的保护机制,从了解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短暂历史之中,总结出一些经典的教训和宝贵的经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这些年来,市场上主要偏重于融资,对于投资仍有较少的针对处理问题的相关制度,从而形成了融资重于投资的市场格局,这与西方的证券市场存有很大的差异。部分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念及、不尊重投资者在市场投资中的权利权益,出现了一系列的中小投资者权益纠纷问题,而且我国有关部门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纠纷问题解决方式也不够成熟,不能够做到有效的解决中小投资者与市场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金融市场发展问题却常出现滞留,我国中小投资者占市场比例大,权益问题保障制度却不完善,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而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意义重大。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胡恬静(2018)研究指出,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呼吁证券市场参与各方既要正视中小投资者权益被侵害的客观事实,又要树立起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观念。
曹溪(2018)研究指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是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
薛桂龙(2019)研究指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投资者保护的越好,证券市场就越健全,投资者就越有信心,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研究,是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彭昱(2019)研究指出,我国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尽管人数众多,但仍是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必须要构建有效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陈寒(2019)研究指出,与世界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还有其独特的投资者结构,即中小投资者占市场投资额和交易量的份额较大。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设计符合国情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1.2.2 国外研究
由Coases(1937)等开创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现代公司是一个有效的契约组织,是各种要素投入这为了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缔约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网络。契约是交易各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其过程当中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契约其本质就是着一种关系,是交易双方都期望通过契约条款的影响来增进自身利益、维护自身利益,使自身能够得到发展。
艾伦.施瓦茨(1999)认为信息不对称性是导致契约不完全的重要原因之一,艾伦.施瓦茨认为造成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因素:1、契约语言的不可理解性;2、契约一方对某些契约条款的疏忽;3、当契约存在分歧和纠纷时,解决契约纠纷的成本通常较高;4、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契约往往难以缔结;5、垄断经营的偏好各有不同。
威廉姆森(2002)认为契约不完全性与人的有限理性有关,现实社会的随机性以及信息本身的复杂性,导致沟通存在一定的难度。当市场上存在有限理性时往往会造成交易双方只能够获取有限的信息,同时也使其对信息的了解程度有限,而正是这种有限理性造成了契约一方可能不能准确地预测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偶然事前,就算能够准确预测到所发生的偶然事件,也无法能够在契约条款中明确地阐述,更无法在其中明确地区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因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契约在设计时常会出现漏洞和缺口。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篇论文的研究,主要运用行为金融学、金融法律的相关的理论知识,采用了实例分析、理论分析等方法,来研究本次提出的主要论题。所谓实例分析法,即是结合部分较为实际的案例,总结出相关的重要理论点,分析论文相应的主题。所谓理论分析法,即是结合搜集到的各种资料以及自身所掌握的文化科知识,对论文主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1.3.2 研究内容
从全局来看,本篇论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的研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了该篇论文写作的主要背景以及本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所在。
第2章: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概述。主要就“中小投资者”的界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含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现状等内容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第3章: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微观、宏观等方面予以了细致的分析。
第4章:解决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问题的对策。主要是从深化制度缺陷调整、完善事后救济策略、优化其他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2章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概述
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长久发展,离不开广大中小投资者群体这一主体的参与。而针对这一群体利益保护的强化,离不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及优化。现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阐述如下:
2.1“中小投资者”的界定
中小投资者,从其概念上就很好去理解,一般就是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金融产品的主体。通过标准投资者的股权占比大小的不一样,可将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分为控股股东、大股东、中小股东。这里提到的中小投资者,即为中小股东,我国证券法中对中小投资者的界定做了以下解释说明:“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也就是说,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的股份、而且不在相应公司担任职务的中小股东,就是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量、交易量往往都比较低,在市场之中没有足够的精力、时间和知识储备以了解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更没有充裕的能力可以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即使作为上市公司的所有人,当面对上市公司的决策时,无论对自身有利还是有弊,也只能是坦然予以接受,凭其力量,无法改变利与弊的事实,这样就会处于权利容易遭受侵害的地位。
2.2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含义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顾名思义,即是鉴于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所处的比较弱势地位,以及中小投资者这一群体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弱,而且自我保护能力也不是非常高的现状,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群体的权益为主要目标所制定的各种各样的制度。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始终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主要宗旨,以维系资本市场的绿色发展为己任,其制定的初衷是非常美好的,尽管现在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诉求存有一定的差距,也是一直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2.3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由于特定的历史、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证券市场在我国本土的发展起步比较晚。最开始的时候,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并没有占据很重要的地位,所以相关机构没有对其展现出足够的重视,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机制,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加以保护。而后在改革开放浪潮的推动之下,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小投资者渐渐地成为市场的主体,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开始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2013年12月份,xxx发布了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九条意见”,提出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等九条意见。此外,一些机构也开始将重心转移到中小投资者群体的权益保护上来,并且专门从事这样的工作。由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中,立足于股东的身份以及市场的发展形势,综合不同阶段的国情状况,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理论探索得到了不断加深,其实践创新的步伐亦在不断加快。
2.4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现状
自打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启了其跨越发展的征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之下,证券市场的发展亦步入了快车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棘手的问题也开始出现。所以为了维护这一群体的权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得以构建,并在每一个时期不断被优化。时至今日,虽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在权益维护方面发挥出了一定的作用,呈现出一些比较鲜明的特点与特征。一是鉴于中小投资者群体权益经常受到戕害的情况,相关的配套制度已经在持续被完善,正在尝试建立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区分体系,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行使权益保护功能。二是针对过往的一些机制漏洞,中小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被进一步重视起来,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
以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特点和特征,表明了我国证券市场正在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在认识到成绩的同时,不可否认,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的制度存在诸多的漏洞,比如过于重视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对市场发展质量的维系不够重视,加之中小投资者整体的素养并不是很高,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效力难以完全地发挥出来,很多时候都是在“照本宣科”,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设立的美好初衷被残酷的市场现实所租隔,遑论对当今中小投资者权益群体的全面保护。
第3章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环境中,处于弱势位置的还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所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始终在致力于维护中小投资者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肯定机制作用发挥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现如今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实实在在地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出发,探讨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的各种问题。
3.1微观方面的问题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的微观方面的问题,其实早就有之,多年来并没有引起相关机构和部门的重视,所以至今仍然存在,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证券市场的内部机制结构的不平衡现象、中小投资者维权机制体系不完善等等方面,现将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微观方面的问题阐述如下:
3.1.1 证券市场的内部机制问题
证券市场的内部机制,很早之前就出现了结构性的不平衡现象,这样的市场就像一块非常诱人的五色蛋糕,被不同的群体分割为了很多块,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对内部机制进行持续的完善。投资主体设置股权模式的方式,导致了一个企业多股票的现状,这样极容易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比方说股改之前的这样一个阶段,非流通股票和流通股票其实是同时存在的,一样的股票,对应了不一样的权。即便是股改之后的这样一个阶段,国有股依然是占了大头,导致证券市场内部机制无法发挥出其原本的功能,很多功能被限制住了。简而言之,中小股东的权力始终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行政命令被大肆地使用,国有大股东的权力被无限的放大,中小投资者的权力就会被大幅度的剥削,最终的权益就不会得到全面的保障。
3.1.2 中小投资者维权机制问题
现如今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坚固的维权机制还远远没有形成。这一切都源于中小股东整体所处于的思想现状,这一群体本身的维权意识其实并不够高。比如2013年8月,中国股市发生了轰动一时的“光大乌龙事件”,上交所因法律依据不充裕为由,在光大证券的交易屡屡发生异常之后,并未及时采取临时的停市举措,最终损害了诸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直到同年的十一月份,中国证监会才就此次事件作出处罚的决定,对光大证券的内幕行为作出定性,接下来中小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可谓漫漫修远,在同年十二月。才有中小投资者陆续对光大证券发起了民事诉讼,但是那时候维权机制并不是非常完善,在历经多次诉讼之后,法院才于2015年作出了判决。判决的结果,只有六名投资者获得了2220元至200980元不等的赔偿,其他没有发起诉讼的中小散户,其权益的损害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个事件足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机制存在很多问题,直到现在,这些问题也还是没有彻底解决。虽然中小股东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构成,但是在我国,这一群体往往没有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个人分布得比较散乱,没有充裕的风险意识,维权意识也很弱,再加之信息共享渠道的匮乏,最终导致中小投资者群体的维权机制不够清晰,很多个体均是带着投机获利的心理进入证券市场的,并没有意识到其在市场的主体地位是那么重要、那么不可侵犯,目光没有放长远一些,往往只是追求短期的获利即可,还有的就是盲目跟风,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很难想到去全力维护所拥有的权益。
3.2宏观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中小投资者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多如牛毛,这些案件均与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有关。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的宏观方面的问题,现在看来是比较棘手的一些问题,包含了证券机构监管机制的问题、政策机制不稳定的问题、法律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等等方面,现将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宏观方面的问题阐述如下:
3.2.1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机制问题
就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所发生的中小投资者利益被侵害的案例来看,大多数都与监管机制没有充分完成效力发挥有关联。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诞生得比较晚,而在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之下,规模的发展无疑成为一条快速的路,而只注重规模、不注重规范的倾向非常大,这对监管机制也就形成了比较大的挑战。也就是说,证券市场的发展没有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频同步。在规模化发展与规范化发展之间,到底该如何做好取与舍,成为一个关键的难题。现如今的情况是,中国证券监管机制只是偏重于促进证券市场规模的发展和壮大,而对中小投资者群体权益的保护疏忽了,甚至有时候会为了发展市场规模而不得不放弃深层次的监管,如此一来,市场的规范度就很难得到保障。由于机制的不完善,如果倾向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也会有很大的风险,比如有可能会造成证券市场发展的停滞不前,或者对证券市场造成很大的、长时间的震动。比如2015年,永新股份利用证券市场监管的漏洞,短短的四个月内,在没有充足缘由的情况下进行了三次的停牌,对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权进行了严重的侵犯,这一事件在当年的股市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说白了,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的监管机制,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定位不是非常明晰,一些理念看起来模棱两可,其本身就存在诸多的矛盾之处,既要保证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又要维护好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由此一来,监管执法的自觉性就难以得到全面的保证,执法的权威性也会受到各方的质疑。
3.2.2 政策机制的不稳定
政策机制的不稳定,给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带了了诸多方面的隐患。在我国社会主义特殊的国情之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经了很多的艰难与曲折,而证券市场的发展依附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生,所以当一些政策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这些政策经常发生变动的时候,这种机制的变化没有固定的规律可以遵循,所以“政策市场”的标签就会变得愈发浓厚。政策机制如此不稳定带来的后果是,当股票价格飞速上涨的时候,XX机构就会在合适的时机出现,以公平公正的名义以及利用政策机制力量的行使,将监管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不让股票价格进行持续的过大上涨。在同等的市场环境中,中小投资者和大型机构投资者的信息渠道是互相不对等的,大型投资者会及时获取到这样的政策信息,从而有惊无险地逃离即将崩盘的市场,但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就远远没有那么幸运了,他们中的大部分将活在“自己的美梦里”,会被长时间套牢。
3.2.3 法律机制的不完善
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群体的权益保护。众所周知,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体系的保驾护航,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如此,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进行全方位的保障。现如今面临的情况是,虽然一些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已经早早的出台,如何高效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却未曾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举个例子来说,2017年,山东金泰违反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实行披露减持计划的状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而且减持股份总数超过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最终造成了违规减持的事实,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中国证券市场波谲云诡的发展历程中,法制建设的成就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但是与欧美一些发达的国家相比,法律机制不健全之处也颇多,比如针对投资者赔偿的机制,以及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等方面,这些机制的完善之路均有些“浅尝辄止”的意味,没有伴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予以优化,从而导致一旦发生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去依循,即便有一些条文进行了一些规定,最终实施起来亦是困难重重,充满了许多的阻力和牵绊。
第4章 解决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问题的对策
中国有句古话说的好:“君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利器”,就是要持续完善保护机制。现如今,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确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保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根本,从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职责使命,建立联合保障机制。现将解决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问题的对策阐述如下:
4.1深化制度缺陷调整
总的来说,现如今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比较多的缺陷,所以制度缺陷的深化调整势在必行。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4.1.1 不断完善退市机制
这样一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优化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最终的目的,是可以有效剔除一些不好的公司,留住优质的公司,从而提升整体的上市公司的质量,达到去芜存菁的效果。在这样一种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应当多借鉴欧美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尽可能多地以量化指标为参考,而不是单纯地以亏损的年数作为参考。参考数量化指标,这样的行为更加科学和严谨,能够更加直观地以历年来最为实际的累积亏损数目为标准,既要严查上市公司当前的情况,又要追究上市公司过往的情况,这样就实现了对亏损额的连续追踪,对于一些累积亏损比较严重的上市公司,按照累积程度的不一样,予以暂停或者终止上市。退市机制的建立完善,可以激励广大上市公司不断优化自身的发展结构,提升经营的质量,这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4.1.2 持续深化股改机制
简单而言,股改机制的深化,就是为了弥补上市公司股权机构既有的缺陷。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果存有诸多的不合理之处,比方说国有股所占的比例有些过大,国有股的分布过于广泛,而且国有股拥有不能流通的“特权”,这些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来说都有存在的风险隐患。所以股改机制未来的深化方向,应当以欧X家为参照,尽可能地降低国有股所占的过重比例,最大限度地开放国有股的流通,由是方能释放股改机制的内在活力,助推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发展,最终实现同股同权的目标,以股改机制的内生力去维护和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4.1.3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弥补现有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是保护弱势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要着力针对中小投资者群体权益保护的现状,持续健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的治理架构,在风险承担机制方面做出更多要求,使责任和权力能够真正分得开、分得清、分得明。这期间特别是银行作用的发挥,就变得尤为重要。在上市企业架构治理的过程中,银行要扮演好债权人这样一个角色,充分起到最大债权人所应具备的主导的作用,在企业治理架构优化的过程中,尽可能多地发挥出约束力,加强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管,不断推进上市企业治理机制得到充分的完善。
4.2完善事前预警机制
本节所提到的事前预警,主要是针对股价操纵来说的。股价操作是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块绊脚石,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伤害巨大。所以应当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持之以恒地对股价操纵事前预警机制进行健全和修缮,从全面打击操作股价等行为出发,从根本上对中小股民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事前预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非常系统和庞杂的工程,具体的实践步骤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首先要将重点监控对象选出来,而后第一时间予以锁定处理,就监控对象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的论证,深入分析异常的交易结果,待全面论证分析之后,挖出相应的违规账户,对这些违规账户的交易进行高效的监管,通过对其违规操作的剖判,找出违规的一系列的证据,这样就会让监管进入一个比较良性的循环过程中,对行为人的违规进行精准的查摆和刻画,最终有效提升事前预警的效率,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4.3优化事后救济策略
事后救济策略的优化,包含了较多的层面。首先就是要建立健全股东代表诉讼机制,比如如何在保证公司正常治理架构的前提下做好诉讼前期的内部救济,以客观理性意识为前提,剔除不成熟的代表诉讼。其次是要严格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特别针对中小股东的赔偿机制,因为在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最终的财产保障是重要的难题,假如说,中小投资者打赢了诉讼,必须要得到相应的物质补偿,必要的时候可以建立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协会,以存留风险保证金以及补偿基金制度的行使作为动力,还要利用好国家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财政回拨机制,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在事后第一时间得到相应的弥补,以期最终实现上市公司外部的组织制度保障、上市企业内部的物质保障以及其他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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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首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从12月份开始选题开始,到写作完成最后的定稿,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多此的修改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在老师的指导下,我才能够顺利的完成此次论文的写作。老师不仅仅教授了我知识,更多的是做人做事的道理,让我受益匪浅。
在本篇论文的写作过程当中,我也要感谢我的朋友和同学,在这过程当中我们相互交流讨论,互帮互助,感谢他们。
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最后,再次向各位老师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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