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的背景
1.1.1人身保险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其实最早意义上的保险出现在航海上,因而称为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里,不仅仅有货物还有人口,因此也让人身保险发展起来了。据历史记载在15世纪左右,欧洲的奴隶贩卖者把奴隶从非洲大陆运到美洲大陆,而这些奴隶在当时是作为货物来出售的,有标价的货物,为了避免奴隶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慢慢对其投保,直到后来发展到船上的所有船员也可以投保了。假如遇到了意外,则会由保险公司根据船上成员下船时真实情况给予现金补偿,这可能是早期的人身保险形式。据历史记载后来有一名意大利人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超越当时年代的想法,就是建立公共的老年人赡养办法,后来这个办法被后人称为“佟蒂法”,有一点点像现在的养老险,而且在1689年正式的在社会中实行了。“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所有人的钱集中来,并将里面的利息给到付钱的这一群体中来的生存者,后来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又根据时代中的死亡人口的规律编写了精确到每个年龄的死亡率的一张生命表,同时也为人类提供了一张可以预算自己寿命的生命周期表。又在18世纪里,辛普森又把哈雷的生命表再一次研究后发现年龄越大死亡的概率就越大,从而提出可以将死亡率作为收取费用的依据,就如死亡率越高收取的费用就越多,从而做出了当时的费率表。再后来就是陶德森从死亡率的年龄不同计算出收取保费的依据,并且提出平摊每个时期的保费思想,从而进一步促进了人生保险的发展。英国在1762年根据前人的劳动成果成立了一家称为伦敦公平保险社,后人称此为西方真正将保险的技术基础应用到人身保险来的组织。
纵观我国的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在我国清代时期是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而唯一能对外贸易的口岸就是广州了,同时外国人在当地也设立了我国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公司。后来洋务运动时期,我国人民建立了第一家具有民族性质的保险公司——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同时具有打破外国商人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积极意义。再经历长达百年的动荡不安历史,到后来我国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就组建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时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政策,再到我国改革开放,由集体化经济向市场化经济改革,同时在1988年里,国家在改革发展的试验地区深圳批准成立平安保险公司,同时当年度也颁布“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1.2.人身保险条款研究的现实背景
在保险行业中,不是保险专业的人员,就会对于保险条款还是模糊不清的,而且大部分客户购买的保险,都是存在中国味的人情单,同时保险产品本身内涵与使用价值的很难得到实物体现,是跟银行、期货业存在较大差距。保险产品的实际价值无法在第一时间完整的传达给大众,从而 有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会利用普通大众对保险信息不对称这一特点,稍微会夸大保险条款的功能来销售保险。
为了让人身保险产品条款能够逐步进步,确实体现保障大众的利益,把握人身保险产品发展的方向,从而进一步将人身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融入当代社会的发展下,同时提高人们对人身保险产品条款的认识。这篇文章主要从我国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存在的问题一般性理论分析中出发,寻找适合大众消费的保险条款,并且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对保险产品条款里提出一些合理有利的建议,用简单的语言描述重要的内容。
1.2研究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的经济体,拥有世界上众多的人口,在当今我国内部经济不断深化改革,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也逐步加强,而保险现在不单单是在航海方面发挥了保障的作用,在应对由疾病等使人们重新返贫也发挥了重要的阻碍作用。在这个充满利字当头的社会中,保险人可以通过销售保险产品来得到利润,而我们的消费者通常是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利益,从而保险合同就成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凭证,如果人身保险产品条款中有违背一方利益的存在,肯定让人身保险产品失去了该有的公平性。所以要从众多的人身保险产品中分析条款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1.3研究的方法
本题会用到文献研究,理论分析,现实实证分析的方法
文献研究。首先根据所学的《保险学》的人身保险理论相关文献中进行阅读理解,再归纳出保险学的重点,整理保险相对条款。
理论分析。通过对人身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提出一种类型保险有利之处和不足。同时结合现在当下人们的需求,提出较为适合当下的保险条款。
现实实证分析。
(1)分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的背景及当下人身保险产品条款
(2)分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目前线上条款的特点及可以借鉴的地方。
(3)提出中国平安对相关条款的合成运行。
第二章 人身保险的概述
2.1人身保险的内涵
我们学习的保险学里面明确讲明了,要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投保,若被保险人出现疾病、死亡、伤残等任一事故时或者说保险期限到期届满时,给付双方当时约定的保险金。在投保人以人的生命作为投保时,就是人寿保险;而人寿保险中既有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不同的两种状态,也有两个特点都兼备有的两全保险。比如说在定期保险中,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合同条款里的死亡,保险人就会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给付保险金给受益人,这就是简单的死亡保险;而生存保险的话是需要被保险人生存至条款约定的某一时点,保险人会给付生存保险金额给受益人;还有就是两全保险,即在被保险人能够生存到合同约定的时点上就会得到经济上补偿又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假如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事故,保险公司也能进行理赔的特点。要是投保人以人的身体作为投保,就有健康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疾病或者说是意外伤害而导致了家庭收入的损失,且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人会根据条款赔付保险金额。其实人身保险的保障责任慢慢贯穿了人的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而早期的人身保险仅仅包括短期内可能遭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伤害、死亡等不幸灾难,后来人身保险不断发展,从而出现了长期或者与保险人约定的满期生存也给付保险金额。
2.2.人身保险条款内容
2.2.1现实常用到的人身保险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成功后,保险人不能将之前已经放弃主张权利再一次拿出来主张自己的所得利益,这也是不可争辩条款。我国在这一条款上有明确规定,在保单生效一定期限一般是两年后,就形成了不可争辩的文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后发现自己漏报重要信息,同时也发生了合同条款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因为这一条款主要起到约束保险人滥用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所以保险公司在运用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真实状况的时间是限制在两年内使用。
(2)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逐年增加,如果投保人在经济上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投保旗下的保险人申请贷出自己名下保单现金价值,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会高于自己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在平安保险公司下的保单贷款一般申请下的时间大约在2到7个工作日,(年化)利率大约在百分之五,虽然公司的保单贷款本金没有规定还款时间,但是贷款利息期限上是有六个月,假如六个月到期没有归还保单贷款利息,那该利息将会滚入前一期的保单贷款当中,下一次再一次按新的保单贷款又一次按六个月贷款期限计息,以此类推,直到归还本金和利息为止。当保单贷款到期后,应该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尽快还清款项,否者贷款保单会失效。
(3)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能不能够自动垫缴上去,也需要注意的。其中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需要投保人在读电子说明书里勾点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否则将来保单有足够的现金价值足够抵扣保费,保险人也不会帮投保人自动垫缴保费。在投保人缴费达到一定时期,假如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资金周转不过来,无法缴纳自己的保险费用时,同时也不想退保,那么保险公司会将保单的现金价值抵扣该张保单所欠的保费。
(4)宽限期条款;在保险里是有分期缴费存在的,《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有60天的宽限期,这样做是为了让投保人不会因为经济条件的变化、一时间的疏忽等而延迟缴费的时间,导致保单自动失效。同时给投保人在缴纳保费的时间上给予宽限,只要投保人资金在这一时间内能够周转过来,并且在时间期限内缴付所欠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5)复效条款;保险的复效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因为个人的经济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险费用而导致保单自动失效后的一种补救方式,其简单来讲就是复效是对原来保单法律效力的恢复,同时没有改变该合同原先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失效后的保单可以有两年的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通常有两种复效方式,一种是体检复效,另一种是简单复效。对于失效保单时间周期较长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又向保险公司申请了复效,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递交上来的体检报告和可保证名来考虑是否再次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而对于保单失效时间较短,被保险人将填写说明自身健康在保单失效之后的时间里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变化的健康声明书递交上去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其请求办理保单的复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简单复效的较短时间一般是在保单停效后第六天且在三个月内,同时既要求被保险人既往无(次标体或)延期拒保记录,又要既往无理赔记录包括了报案或者是诉讼的投保人,而且该保单为低利率停效保单,还有其他复效条件。
(6)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是针对购买分红保险才有的条款,其中被保险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所得的红利分配权利,而且这一权利享有选择不同的方式。平安人寿的红利来源是利差和死差;其领取方式有三种。假如购买分红险的投保人注重保障,一般会建议投保人选择将红利来购买交清增额保险;而一些投保人觉得保障足够,同时希望红利以现金方式领取,则会建议投保人选择累计生息;但有些投保人希望所得红利可以减轻自己下一期缴费的压力,则建议选择抵缴保费。
2.3人身保险条款发展现状
2.3.1平安人身保险的种类
因为在人身保险业务中,绝大多数的保险产品都是以人寿保险为主线,从而成为了人身保险的主要部分和基本的险种。人们常说:“生命无价,生死无情”,而人寿保险确是能保障被保险人能够有尊严的生存下来,同时能够在被保险人在不幸发生后使亲人能够得到一笔经济上的安慰。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而在人身保险中,平安公司现在分中心上销售比较受到大众喜爱的产品无非就几种。
(1)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条款下能够生存到合同到期届满或者说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出现死亡,保险公司均需要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这种保险结合了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特点,既能考虑到被保险人满期生存下去的生活问题,又能考虑到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家庭责任问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下的两全保险是一款保障型两全保险—全能保18;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这是一款偏向于健康类型保险产品,但是它到80周岁或一百周岁合同满期有效,会按照所交主险保费的128%或者150%给付合同满期生存保险金给受益人,同时给付完之后保单合同终止;但假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并且不包括60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会对比分析所交保险费用之和的110%与主险的基本保额的较大值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给受益人;假如6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幸身故了,保险公司将对比保单的满期生存金与主险的基本保额的较大值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2)年金保险
被投保人用自己生存为投保依据跟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上约定时间分期给付受益人生存保险金,而且分期给付生存金时间上不能超过一年同时含一年时间的人寿保险。中国平安的年金保险中有一款终身年金保险—财富鑫生;其保险责任里有三项给付条款。在投保年金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第五个及第六个保单周年日里被保险人生存下来,保险公司就会给受益人特别生存保险金。同时在主险的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下来,保险公司给受益人生存保险金。就是说明了假如被保险人能够生存到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就可以取得特别生存金和生存金,但特别生存金只有第五和第六个保单周年人特别给付的,到了第七年特别生存金是没有的。若在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同时含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身故了,保险公司会比较主险的合同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的合同的现金价值的两者中的较大值中给予受益人,给付完成终止保险合同;若在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同时不含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了,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的现金价值给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同时保单会自动终止。
(3)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成果跟投保人分享,而且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成果会按照投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中国平安中的分红险中的保险产品—鑫利17II;新一代的鑫利分红险是从保单的第五年末起,生存保险金是每年可以领取主险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六,还可以每年额外领取保单当年度的红利,即分红;若被保险人在保单期满80周岁,可以领取主险的双倍基本保额,保险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了,保险公司会比较合同条款中主险所交保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的合同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受益人,同时保单会自动终止。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是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一项内容,但不是承保被保险人一切意外伤害,在没有投保人特殊要求,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会被保险公司所接受承保。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心百分百,这一款保险产品责任条款范围比较多。假如被保险人生存到75周岁,则将所交保险费作为满期保险金给付到受益人手里,给付完毕保单会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天内造成主合同附表中所列全残或身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给受益人给予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给付完成保单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天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主合同附表中的全残或身故的意外伤害,则会给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后保险会终止。若在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同时不含41周岁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所交保费的160%作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给受益人;若在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同时不含61周岁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则将所交保险费的140%作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受益人;若在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则将所交保险费的120%作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受益人,给付其中任何一条年龄段的身故保险金保单会自动终止。
(5)健康保险
随着人们对于身体健康的越发关注,健康险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活力。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旗下有一款比较有时代特色的健康保险——福泽保;这一款包含了100种重大疾病加上50种特定轻度重疾的健康保险。在初次确诊符合合同约定特定轻度重疾,但没有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类型下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会将基本保额的20%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受益人,合同里的重大疾病保障保额不受影响,同时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的时间上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同时包含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会另外给付每满5个保单周年度依次递增的5%的特定轻度保险金。同样要是被确诊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不仅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受益人还要将每满5个保单周年度依次递增的5%的基本保额的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受益人,但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后保单合同终止。
2.3.2平安人身保险的特点
(1)免体检
对于人身保险产品来说,投保人要是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去检查身体,但又想要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官方热线进行投保。投保简单的人身保险的,是可以免去身体检查的,这样做是出于现实的考虑,能够让多数人可以参与投保中来。
(2)储蓄性
大多数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还兼顾储蓄性质。在平安保险中,假如被保险人购买了长期的人身保险,到达期限后仍旧生存下来,会按照合同的约定的主险保费给付保险金,其实满期保险金大部分是通过对纯保险费里的提存保险金进行投资得到的利息收入。正因为平安保险里的满期生存金与所交的主险保费用差不多,所以其储蓄性较为明显。
(3)保险费用高于普通保险
普通人身保险是有短期(1年内),所以保险费用较低,但对于长期的人身保险来说,定期缴纳均衡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一般比普通保险高,但保障可以持续几十年甚至到终身。还有另外一种保险——分红险,假如投保人投保的是分红保险,同时被保险人在期限内满期生存,平安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满期生存内每一年的红利,而且到达保险合同约定的时点上,公司还要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2.3.3平安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
在平安保险公司工作的半年时间里,我浏览了平安保险的大部分保险产品,可以看得出平安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上是根据市场和国家发展战略的,根据国家出于对国民幸福感的考虑,鼓励保险公司独立创新设计保险产品,特别针对重大疾病保障方面。而平安将会通过大量的数据得出,社会公众对于保险的需求,不单单是一份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了,人们同时还会考虑到若未来通货膨胀、医疗费用的上升等问题,所以在此会创新设计出返还型的健康保险,并且在健康保险里又创新出了一种保额会自动增长的模式,但人们所交的保费仍旧是均衡保险形式。这一种创新的保险形式,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喜爱,成为了健康保险的新宠。简单来说,不仅要赔付被保险人确诊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还要赔付合同生效后自动增长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从时代的发展可以看出,未来人身保险的发展是偏向于返还型,保额能够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
第三章新形势下的人身保险的发展
3.1.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
3.1.1人身保险发展的历史背景
人们对于人身保险有了新的要求,希望保险即能起到保障作用,又要能够解决教育、养老等方面的功能。因而新形势下的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原则上其一保险产品的发展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有利于保障人民现有生活水平;其二是发展符合我国当下实际情况,同时借鉴世界经验,并且有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文化的保险产品;其三是不脱离保险的基本原理,能够创新发展新的保障类型等产品。在这些原则下,能够不断创新发展长期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而且将保险融入到大病医疗当中的服务体系,不断覆盖城镇乡村一体化的新发展当中,同时提高保险的服务理念,能够使保险成为老有所依,病有所治的服务体系。
3.1.2现实下受到关注的几类保险发展原因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在人们逐渐解决了温饱问题下,人们对于保险产品有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传统的保险产品特性,还要能够在这基础上得到红利,而购买分红险的人们一般是比较偏重保险条款下的红利分配。比如一般青壮年人购买的分红险条款上会说明了缴费年限里一般会倾向于10年或者15年缴,同时会关注分红什么时候能够获取最大利益,但作为承保人来说这一需求可不能够给予保证。而近年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了保险产品的红利等不能高于20%,但人们仍热衷于此类产品。这类保险能够备受关注,其一是当代社会提倡晚婚晚育,一部分人的观念从养儿防老转变成了钱袋子养老,同时也不急找对象了;其二是有家庭、有孩子的父母担心自己年老将来会成为孩子的负担,则会在中年时够买这类产品。在这两种心态下,年金分红类保险得到有力的发展,而多数的条款会在被保险人生存在下,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给予红利,假如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全残则会给付基本保险金。
而在这几类保险备受人们追捧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关注到我国对于简单传统的保险不怎么感兴趣,一方面人们会受到时代思想的影响,对于小概率事件的保险上会喜欢冒险;另一方面受到现实生活的种种压力,对于金钱迫切需求。在保障类保险产品下,保险公司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出现了10或者15年交的年金险,虽然保费在按年缴或者按月份缴纳都比较贵,但人们还是喜欢购买它,一方面是人们喜欢它的缴费比较灵活,另一方面是人们喜欢它的复利。简单来说的话,若所发的年金,若没有领取出来,它会自动放入万能账户帮人们按照天数来计算利息。对于生活在一线或者二线城市来说,时间是按秒来计算,那么对于年金需求者而言,(年化)利率会觉得时间上会有点长,从而按天计算突出了它的优势。所以今后的保险在红利方面,投保人对其更加具体红利说明或者说对其保险公司的公开透明财务报表要求更加细化。这种趋向说明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更加偏向关注保险条款下的所得利益,在投保险时会对比各家保险公司中类似保险产品,从谁家保险公司中获得更为有利自己保险条款。总而言之,在简单的保险产品下,假如没有满期生存金的给付里,人们偏爱于购买划算而且对于保障方面要求也较高的保险产品;而在有满期生存金的给付下,人们偏爱于给付条款具体、信息公开度较多的保险产品,同时保险条款里没有较大的歧义。
3.2.分析当下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条款的优点
由于当下人们忙于工作和生活,一般人购买保险都是为了以防万一,所以不是所有人都看得懂保险条款的,所以为了方便人们容易弄懂保险的专业术语,保险合同条款下是有标注的,并且标注能够采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出来,并且能够客观解读保险产品内容难以理解的词语,使投保人更加了解产品的主要信息。
(1)缓解家庭矛盾
在公司下的保险产品,无论是意外伤害保险还是健康保险,都能够考虑到投保人假设没有发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将其所交的主险保费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被保险人,这笔钱虽然不多,但是也起到安慰作用。其效果有助于被保险人及其后人会增加对保险的信任度,能够增加后人对其再次投保,同时能够缓解家庭中因年老导致的收入中断经济问题而演化为家庭纠纷,使部分孤寡老人得到一部分的经济补偿。
(2)对冲了家庭风险
其实对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来说,保险是一条经济后路。换句话来说,假如这个家庭是小康以上的水平,在没有任何的意外下,这个家庭会过的越来越好,但是假如发生重大疾病或者意外时,比如突如其来的疾病或者说不可避免潜在意外伤害等。其实质造成的家庭不可抗拒风险会超出整体家庭抗风险能力,退一步来说,假如这个小康家庭能够对抗这次风险,但是想要恢复之前的生活水平也需要时间。那要是有保险的话,可以转移风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条款存在的问题
4.1.分析当下人身保险产品条款的问题
虽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署了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用的义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条款下的责任,但居于风险考虑,保险合同同样也是约定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在免除条款下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理赔责任的,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并不久远,而且因为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有业务要求,会稍微夸大保险责任等原因,让客户对保险责任的不理解或者误解,而当客户出现理解错误而导致保险纠纷也是存在的。
4.1.1合同条款上的现实问题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将复杂的条款内容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出来,但是保险公司里的保险条款会出现误导的情形。因为保险条款里面有一些解析会被人们所忽视或者遗忘,导致后期出现争端。
(1)条款内容里的小字易导致遗漏
就比如说,公司下的全能保,它的责任条款里面有在被保险人60周岁起,每年有5次门急诊医疗关爱金,每次领取是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一,累计是百分之三十为限。假若人们在听我们讲解保险保障内容时,分了一下心,没有注意到60到65周岁之间才有医疗津贴,容易误以为是投保后就有这笔医疗津贴,这个是第一个误区;同时若投保人没有关注到,在被保险人领取完了医疗津贴之后,保额相应会减少这一说明,会造成领完了医疗津贴,检查出了患有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报案了,在理赔会等不到完整的保额,容易造成投诉现象,这个是第二个漏洞。
(2)条款内容的简单,但重要的不详细
虽然投保人会有保险合同,但对于风险意识较为薄弱的人来说,觉得花时间去看亲戚推荐保险条款,第一是费时的事,第二觉得这是不信亲人,所以一般买了保险就不会再去细读保障范围了。比如常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是有按照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的,但是假如投保人觉得亲戚推荐的肯定没错,而且一定会是全面地保障所有事了,那么就不会细读。就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安心百分百来说,在这一条款下,看似保额高,但是其中却有所欠缺。例如安心百分百在其附录中的伤残等级都是在5级之内的,没有明确5级之外伤残等级怎么处理,容易造成误解,引发争端。
(3)成交保险后,再来对保险条款进行解读
在平安保险电话销售分中心的产品里,只要是销售成功的保险产品都有的后续工作,从一方面来说,电话销售成功的保单进行条款解读是让被保险人清楚保险条款的内容,但从另一方面来说,销售人员前期有对保单的初次解读,并且能够让投保人明白保单的内容,那么二次解读会造成投保人对保单的误解,比如说在初次解读保单时,由于当时的在讲解保单时,出现了一些令人错解的词,二次解读时再否定之前出现的错解的词的说法,这样的做法虽然保证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但会造成投保人的误解。
4.1.2 投保要求上缺乏考虑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的许多方面都能体现社会性质,但在某些方面是照搬国外的东西,没有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就比如现实中的保险考虑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特殊群体想投保大众相类似保险产品却会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这样的做法虽然防范了系统风险,但是需要保险的人却没有完全得到需求,生活可能会越过越难。
(1)先天性疾病,难以投保较低额度的保险
在现实生活里,投保保险产品是需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生活习惯等事情,但是有些投保人在患有先天性疾病时,保险公司很难接受投保人请求,虽然是考虑到承保的风险,但保险行业可以创新的推出一些低额保险,同时适合个人投保的保险产品。这种低额不是说缴纳的保险费很低,而是在合理的投保额度范围内推出理赔额度在10万到15万之间的保险产品。
(2)疾病或手术过后,难以再次投保
在生活当中,人们在灾难过后能够得到重新的开始,然而在保险行业中有句话“患过重疾疾病,难于投保健康保险”,假如投保人第一次理赔过后,想要再次投保该保险合同时,则会被拒收再次投保,这种情况是保险公司规避风险,减少经济损失的做法。但从保险性质的角度来看,保险在我们国家是属于社会保障的补充,作为社会医疗的补充,保险可以创新出低额度的二次保障保单。
4.2人身保险条款的其他问题
在人身条款中,有些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地址是农村,是很难投保成功的。这可能是出于考虑到投保人的经济能力问题,但是作为当今这个城镇化发展迅速的时代,不适合再用以前的思维来看待投保人了,而且保险合同条款也不因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对待;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出现了诸多现实问题。
(1)条款表述问题
其中以存在条款表述问题,在前期保险的宣传中,保险人主要将保险的优点表达出来,并没有将其负面讲解更清楚。比如平安下的全能保,这款健康保险在六十周岁后是可以享有医疗关爱金的,但是这笔医疗关爱金是在保额上倒扣,假如投保人没有注意到这一条款内容,并且在领取完这笔累计30%的基本保额后,发生符合合同的重大疾病进行理赔,没有注意到的理赔条款里有是扣除之前的医疗关爱金之后的保额作为当前的理赔额时,可能会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缴费年限和保障年限弄混
缴费年限和保障年限一般不会搞混的,但是在个别的投保案例中,投保人因为自身原因没有细读保险内容,一般会以讲解员的讲解为主观主导,假如讲解人在讲解条款中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说明条款里的保障年限多久才算满期,只是说了投保10年,满期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会按照128%或150%给付生存保险金时,会造成投保人误解成10年就可以拿回自己的钱,并且保障也也有的感觉。这样会造成保险公司的重大损失。
(3)医疗保险条款没有细化理赔报案材料
可能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是出于对未来不确定风险的规避,但是一般不是单独购买医疗险的话,对其附加医疗险是并不了解的,同时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是将保险的主、附加合同一起来讲解,但是并没有将未来假设发生了附加合同的医疗费用是怎么报案、理赔等讲清楚,或者是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标明理赔所要材料和步骤以及方法,这样容易造成投保人未来报案纠纷,影响保险人的信誉。
第五章如何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人们的思想随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现实当中投保人投保保险产品主要是规避不可避免的风险,但我国的保险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存在问题。比如有些保险产品条款的设计上是存在偏向于理财型而缺乏一定的保障功能,这样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一款保险能不能起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关键在于审批保险产品的监管部门。
5.1对保险的监督与管理
经营风险是保险作为特殊行业的一项特点,但作为社会经济补偿制度下的特殊群体,也需要使得保险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以为保险机构提供良好循环的制度环境。每一国家都有建立相应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些国家采用单一制的保险管理办法,有些国家采用双轨制的保险管理办法,但是这两种办法下的保险管理制度都是根据自己现有的国家发展的情况,而我国由于政治、经济的变化,保险业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第一期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监管更替时期,由于这期是在我国建立国家的初期,我国各个方面都需要新的发展,而且因为受到当时国内政治经济影响,保险业由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前后左右领导和管理过的历史。
第二期是中央银行逐步加强内部监管组织建设时期,由于改革开放的到来,集体化经济制度向市场化经济制度发展,使得我国保险体制也得到改革和发展,在1995年也颁布了适合保险业发展的《保险法》,逐步加强对保险业务内部的监管。
第三阶段是建立专门保险监管机构时期,建立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分业管理,同时在1988年设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保险的监管职能,后来银行和保险的监管合并在一起后就成当下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今若有保险公司违规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者说是有意规避保险业的监管,银保监会都会对其进行严格的行政处罚,采取对外整顿保险公司,对内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人的责任。
5.1.1保险行业的自律
保险行业需要自我的约束能力,这样才能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第一是组建保险自律组织机构,定期对外召开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了制定合理的行业自律条款,总结上一期保险行业的问题,提出约束会员的合理办法。第二是制定、颁布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通过在保险自律组织下各种方面专家和技术人员来对行业发展提供可进行的方法和建议,并且采用投票的方式是否通过该方法和建议,这样能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第三是促进保险教育和培训,采用线上线下保险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当前社会所需要的保险知识对行业人员进行有方向性的培训。
5.1.2保险公司市场监管
一般来说,保险企业的发展需要考虑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方面的条件,以及其他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优劣,采用各种适合自身发展的有利条件来达到实现所得利益的目标。因此保险公司的监管方向是不能够缺失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在这一监督管理下能够避免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无法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的行为;而监管机构也会适当考虑市场的影响,维持适度的竞争状态。在严管的范围里,保险企业能够生存下来,并且能够在竞争中不断发展适合人们的保险产品。
5.2建立专业保险顾问
专业保险顾问在发展起来之前作为连接保险人与投保人桥梁的保险业务人员,但是现在所提的保险顾问是建立在保险公司之外的非业务人员,并且自身的保险专业知识较为强。可以是监管机构里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业余爱好者。换句说法除了销售业务有保险顾问外,还应该在该公司的理赔部门也有保险顾问,当购买了保险之后的犹疑期里,投保人可以向理赔部咨询自身保单的任何条款,这样做能够避免投保人对该保单因销售人员的忽视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本课题是分析当下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问题,同时希望能推动人身保险的发展。在现阶段下的人身保险虽然看起来保障比较好,但能够再进步也是非常不错的,而且因为保险行业里保险公司众多,会在销售上存在价格战,许多人不会细看保单下的条款,大多听销售人员对保单的解读,对保险铲平条款还是不是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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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涯即将要面临结束,而四年里的每一天都有老师的辛苦付出,还有就是师兄师姐和同学的相互帮助都记忆犹新,父母家人的鼓励与支持总是敦促我不断前行。我很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付出,也很幸运能够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够顺利、开心地完成四年的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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