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摘 要

诱惑侦查是开展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基石,长期用其普遍运用于难以侦破案件的侦查措施。本文以诱惑侦查为切入点,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完善关于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本篇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诱惑侦查的制度概念。分析诱惑侦查的概念和特点、程序并对其进行分类。

第二部分是我国诱惑侦查的适用。从我国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权利救济等多个方面点明我国诱惑侦查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外国诱惑侦查法律规制的实践及经验借鉴。对不同国家之间诱惑侦查的历史变迁背景和规制措施。

第四部分是构建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机制。完善中国诱惑侦查这方面的法律规制,更为注重对被诱惑者的合法权益与权利救济,构建制度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诱惑侦查、法律规制、完善机制

一、引言

侦查任务是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虽然我国刑诉法要求侦查活动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但依然出现了侦查权过于宽泛、刑讯逼供以及律师在场权保障等突出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对权利保障方面做出了规范,即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报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的基本价值观,是社会政治文明形成的重要标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体现在对侦查方式是否妥当合法、是否有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行为、寻求律师辩护等方面。在很多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寻求较轻刑罚,在审讯中纷纷采取“自证其罪”、“如实供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陈述方式,也就是传统的侦查方式,这也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难点。

本文以诱惑侦查为切入点,探讨诱惑侦查的学理定义,犯罪活动也从原来的单一化向职业化和集体化转变,传统的侦查方式也不能适应目前的侦查需要,如今诱惑侦查方式也就成为关键需求。作为一个有效的调查方法主要解决隐匿的犯罪案件,它突破传统的调查方法的局限性,还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应。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对诱惑侦查做专门规定,使得诱惑侦查方式带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从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分析问题出发,深入探讨我国诱惑侦查的形式,提出积极有益的对策和建议,积极完善法律规范诱惑侦查在中国的正确发展之路。

二、诱惑侦查的学理定义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和特点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事先掌握了相应的犯罪线索,以查明案件事实,针对特定的案件,通过特殊的侦查手段,由侦查人隐匿身份,对被诱惑者的活动实施地侦查,最后侦破案件的一种侦查活动。诱惑侦查的结构系统主要包括行为的主体者、客观对象和主客结构包含的具体内容,行为的主体者是指侦查人员、警察以及刑事侦查情报科授权的“线人”等;客观对象是客观上已经有犯罪心理的可视为与诱惑侦查案件有关联的相对人,若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是不能构成犯罪的。

诱惑侦查具有以下特点性质:一、与传统被动型侦查方式相比,侦查人员的侦查脚步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动是一致的,视主动型。二、它的侦查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针对隐蔽性的特殊案件。(如贩毒、网络犯罪等)三、它具有高度的风险,侦查人员在制造犯罪和打击犯罪的边缘,很有可能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四、它是为了侦破特殊的犯罪而设立的,适用对象为多次实施犯罪的连续犯或者长时间内反复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惯犯,如果对一般案件适用诱惑侦查措施侦查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良影响。

(二)诱惑侦查的分类

诱惑侦查主要有如下分类:

1、协助诱惑型侦查和犯罪决意诱惑型侦查

主要指被诱惑者在被诱惑前是否有犯罪想法而做的划分。协助诱惑型侦查指的是被诱惑者在作案前已经产生了犯罪想法,侦查人员恰好采用侦查方式协助侦查对象实施了犯罪行动。而犯罪决意诱惑型侦查则是指被诱惑者在作案前内心起因是没有犯罪动机的,但在侦查人员使用侦查措施的技巧下,被诱惑者偶然间产生的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犯罪决意诱惑型侦查与协助诱惑型侦查相比较之下,前者属于主动向,后者属于被动向。

2、明确诱惑对象型侦查和潜在诱惑对象型侦查

这是以诱惑侦查对象的有无明确而做的划分。明确诱惑对象型侦查指的是侦查主体已有特定的行为对象,制造工具和可犯罪现场,引诱特定的侦查对象进行犯罪活动,让其进入圈套里,就是常说的“引蛇出洞”。而潜在诱惑对象型侦查则是指被诱惑的主体是不明确不特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埋伏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即“钓鱼执法”。

3、引诱犯罪型侦查和促使暴露型侦查

这是以诱惑侦查的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做的划分。引诱犯罪型侦查指的是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中产生的机会推动被诱惑者临时有突发犯罪的想法并实施犯罪,存在的根据来说也是一种引起相应损害事实的违法侦查方式。促使暴露型侦查是指侦查对象原本就有犯罪倾向,侦查人员通过钓鱼诱惑的方式使原本就有犯罪倾向的特定对象暴露出来,最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潜伏期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占比大,因此被很多国家的侦查机关频繁使用。

 4、诱惑侦查的程序

一般案件都需要经过程序规制,否则容易被工作人员过多地滥用,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的有关部门在采用侦查措施之前 ,必须经过以下几点程序流程 :1.起拟一份移交申请书,将需要使用侦查手段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审理检查认为移交材料清单是符合使用诱惑侦查的案件,则移送到人民法院对应的立案部门办理,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 会安排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执行法官一同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现场当中, 执行法官配置执法记录仪务并做详细笔录并签名确认。3.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在法定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重新审判,对于审理认定确实是机关部门违法侦查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撤诉,或者补充侦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诱惑侦查的过程可能会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可能,在立案阶段应迅速组成合议庭小组独立办案处理,提交省院委员会按照程序进行督查。诱惑侦查的程序里,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大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实现协同共进、相互察看并加以管理、分工负责,共同实现推波助澜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百姓的安全地带。

三、我国诱惑侦查的适用

(一)我国诱惑侦查的适用现状

我国诱惑侦查制度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为学习方向。目前,我国法律上对诱惑侦查制度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都不赞成侦查机关推广使用诱惑侦查,对关于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清单予以直接否认。

当前诱惑侦查在法律上的地位还没有受到认可,但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某些特殊侦查案件中被频繁使用,这也让诱惑侦查是否能够在我国学术界上立足成为了众说纷纭的话题。例如我国现行刑诉法对以诱骗、引诱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是不符合规定的,有学者就认为“限制使用欺骗的方法来收集证据材料,如果诱惑侦查长时间都是是依靠于利用诱骗的方法来收集证据材料的,这份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容易受到外界的质疑”。也有学者认为:司法机关使用诱惑侦查搜集到的证据,是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犯罪作争斗。

(二)我国诱惑侦查所存在的问题

诱惑侦查是具有打击犯罪完成策划结果的程度。在理论或者实践上,诱惑侦查尚未达到完全成熟的阶段,我国的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大量使用该手段,甚至出现滥用等情况,因此在当今社会面临着各种风险产生,对于所存在的侦查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适用案件范围毫无限制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对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诱惑侦查的掌握度并不一致。当前,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使用范围没有限制标准的问题普遍存在,缺乏必要控制,在必要的时候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这一手段主要用于侦查毒品、盗窃、抢劫、强奸、有组织犯罪等案件,有时还会运用于职务犯罪中。某些原本用传统侦查方式的侦查人员为了能够迅速破案,转而运用诱惑侦查方式。二是某些地方完全为畏罪避祸而禁止采用诱惑侦查。某些侦查机关的领导重队伍、轻绩效,导致刑事侦查失去了本有的警戒觉悟和具有控制和约束力。这也启示我们,要进行合理的限制范围,实现诱惑侦查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前提,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是需要加以监督的,特别是防止故意引诱他人犯罪的情况发生;还要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约束下明确授权,赋予重点任务使用起正当化的功能,使其在刑事侦查中充分发挥作用。

2、欠缺监督制约机制

诱惑侦查方式隐藏着较大侵权风险,由于本身的高度秘密性,再加上缺乏启动根据以及审查机制,导致诱惑侦查的过程处于高度封闭状态,所有的工作保障都是侦查机关自行监督管理,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体,在开展有关诱惑侦查的材料的合法性进行任何有效的监督也是有一定难度的。而犯罪嫌疑人对自我保障以及对诱惑侦查得到的证据提出质疑,因为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少数案件中,辩护人会要求法庭宣告警察的引诱行为属于违法侦查,并要求法庭宣告据此取得的证据无效。另一方面,审批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的缺乏,使诱惑侦查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某些侦查人员求功心切,采用各种诱惑性的侦查手段,诱导无辜公民跌入圈套,既无法使真正的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也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应用来降低社会犯罪率的司法资源成为诱人入罪的工具。

3、难以确定合法性界限

主要涉及侦查机关行为应如何设限,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除了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以及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受利益主体的行为倾向与趋势,只顾着眼前利益采取不合法行为处理贩毒案件是不可取的。在重压之下,个别地方、个别侦查人员为完成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的破案指标,无形中的压力会成为侦查人员不得不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破案。采用高强度的不当方法开展诱惑侦查,会导致他人误入犯罪途中,典型地反映出诱惑侦查的“风险性”。然而,对于这类案件,诱惑侦查合法性基本理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尚未建立,应当如何划分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界限,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影响,都不尽一致。

4、对明显违法的诱惑侦查,缺乏权利救济措施

这主要是指诱惑侦查在采取证据时使用了不当的侦查方法,侦查人员是否应当给予相应的权利救济等。从实践来看,侦查人员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不妥当导致使诉讼结果重新评定的案件是很少见的,除了极个别案件(如山东省陈杰栋的贩毒案)因受到媒体渠道广泛曝光、网络发帖联合大众,引起各方XX的关注,而被上级机关判定为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予以重新审理案件。法治国家普遍在赋予侦查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的权力的同时,也充分注意到加强对侦查对象个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规定还是模糊不清的,当然也没有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以及不当的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救济的规定。目前来说,即使被诱惑者受到不当的诱惑侦查手段,涉及到对权利的保护和有效打击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法律层面上是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途径,可以看出是不利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缺乏权利救济措施也是目前我国诱惑侦查存在的一个漏洞之地。

四、外国诱惑侦查法律规制的实践

不同的国家,各国的治安情况不同,诱惑侦查的起因、过程和结果也会不尽相同,诱惑侦查在外国的多地区得到机关部门的青睐且受到广泛的运用,对这些国家的刑事犯罪侦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诱惑侦查的特性是风险高、不确定性、和不可控的,导致诱惑侦查在理论和实务界里深受社会群众的争议和质疑说。正因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答案,在发达国家里面出现争议,一边思考探索,一边实践证明,逐步化将诱惑侦查更加完善。虽然国外社会的法治建设以及人权意识都比较完善,提高了诱惑侦查的抗辩成功率,但对诱惑侦查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从放任不管到逐渐规范化规制的发展过程,对诱惑侦查的适用做了必要的法律规制。鉴于此,以X和日本为例,介绍两国对诱惑侦查法律规制方面的有益经验,并对中国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一)X的法律规制

X是第一个对诱惑侦查作出规制的国家。1935年,XXX成立了最大的反间谍机构——联邦调查局。二战时期,诱惑侦查是为防间谍活动提供特殊侦查方式运用于刑事侦查之中,范围逐步扩大到查禁卖淫、追查盗窃赃物、职务贿赂等犯罪领域。之所以会受到X侦查机构广泛使用,是因为诱惑侦查具备快速收集证据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等优势,但与此同时缺陷也显而易见,并引起不少民众的忧虑。

从早期起,X司法部保障法律的施行,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的基本适用条件:一是侦查部门掌握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行为真实有效的线索;二是有证据证明被诱惑者已有犯罪倾向或正在实施犯罪活动;三是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引导犯罪的倾向。在X的司法判例,在当地还确立合理抗辩规则,分为主观客观两两者结合,主观是要求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具有犯罪倾向,客观是要求诱惑者的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界限。而主客观双结合,即要考虑犯罪的倾向,也要考虑行为妥当划分。

(二)德国的法律规制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要求要具备重大犯罪行为的事实才能适用,要进行诱惑侦查工作,事先需经报请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需要进入私人住宅区的,需要经过执行法官同意;同意派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附明侦查人员姓名期限,但有特殊情况出现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原定期限。

明显违反法治国家原则的诱惑侦查案例容易引发德国理论界的反对,在利用诱惑侦查手段引诱被告进入犯罪圈套时,被诱惑对象本身有犯罪前科记录的,或者犯罪结果社会影响极大,则该诱惑侦查的行为就违反了法治国家原则;毒品贩卖者主动向侦查机关事先交代,则未必违反法治国家原则。但对于如何具体处理被诱惑者所受刑罚处罚行为,在德国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三)日本的法律规制

日本的诱惑侦查发展背景是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同时也有受到X确立合理抗辩规制的影响。日本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主要划分在三个层面:一是只能适用于侦查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具有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性质。如日本并没有反对诱惑侦查在侦缉毒品、xx贿赂罪等隐蔽性犯罪中的合法地位, 二是规定侦查人员专门调查和控制措施应得到劳动部部长的批准,才可以审批的方式来进行程序控制。三是法律规定允许对特定情况开展诱惑侦查,但其它手段能否开展诱惑侦查并无规定。

在审判实务中,尽管诱惑侦查案件更倾向于侦查机关诱惑行为的合法与否,但大多数社会意见更加关注在社会治安的维护及安全指数,认为该侦查手段能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则其存在的意义是必要的。而诱惑侦查除了对限制案件的类型外,实施的方式不会对被诱惑者的程序效果产生影响,仅在极少数案例中采取了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保证诱惑侦查的容许性。

(四)各国诱惑侦查规制分析

通过本章对X、日本和德国等具有代表性的法治国家法制与实务的考察,可以发现,尽管这些国家都有不同的诱惑侦查划分与规制,但依然有许多共同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X和日本都肯定了诱惑侦查作为打击、抑制犯罪的非常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各主要法治国家通过立法对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予以明确授权。以X举例说起,诱惑侦查在开展平日的工作被大量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X在适用范围在使用规模上逐渐缩小,适用条件越来越苛刻,不论是联邦调查局还是其他的执法部门,进行诱惑侦查之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并备案才可实施。第二,各国都通过立法形式对诱惑侦查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制。如X《关于联邦调查局秘密侦查的准则》中关于“违法行为的机会设定之许可”的规定。

第三,英美法系国家或者大陆法系国家,都通过制定或修改、颁布司法判例等其它方式,对诱惑侦查加以更为规范规制两国在修订程序细致规划上也会依据本国的国情量身定做。

四、构建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机制

(一)完善诱惑侦查制度的相关立法明确适用范围

在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行动之前,应做好杜绝违反诱惑侦查不当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制度立法规定是必然的。诱惑侦查是为了侦破特殊性案件所产生的,这一手段主要用于侦查毒品、盗窃、抢劫、强奸、有组织犯罪等案件,如果依靠以往传统的被害人控告、揭露案情攻破关键点是不可行的。对诱惑侦查范围应严格把控,它的适用范围包含在:1.诱惑侦查适用于隐蔽性较高、组织紧密,侦破难度系数很大的案件;2.诱惑侦查侦破的案件必须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如走私犯罪、贩卖毒品罪、追查赃物等),但职务犯罪不适宜采用侦查。我国应在借鉴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利用刑事诉讼改革的有利机会,明确将诱惑侦查合法化,并对其运用作出合理规制。

(二)着力保护被诱惑者的合法权益与权利救济

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就如同硬币拥有正反面一样,双重影响下有利也有弊,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公民对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权利救济,不仅是对权利的保障,更是对权利起到监督角色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诱惑侦查需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公安机关调整内部的动机和结果,这样的监督形式上虽有,但不起作用。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实践经验,将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部门,并赋予其权利审批侦查机关,以保证这一制度实施和执行的有效性。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安排操控侦查过程所实施的手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都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正是因为适用程序的监督监管缺位,而导致诱惑侦查容易被侦查人员没有上限次数的滥用。为了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彰显法律权威,法律程序上应当设置对被诱惑者的保障措施法律上的平等是一种规则平等、权利的平等,为了保证司法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硬核保障。

(三)构建诱惑侦查制度的监督管理机制

诱惑侦查方式隐藏着侵权风险,因此设立统一的诱惑侦查制度的监督管理机制是必然的。缺乏启动根据以及审查机制,导致诱惑侦查的过程处于高度封闭状态,检察院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却很难对有关诱惑侦查材料的合法性进行任何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审批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的缺乏,使诱惑侦查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制度管制的欠缺,使本应用来降低社会犯罪率的司法资源成为诱人入罪的工具。所以法律程序上必须对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做出缜密的规划,针对特殊案件,应建立起合议庭、评议小组讨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制定书面申请方案,交由上级机关向有关的审批部门报送审查。在突发性的紧急情况下,同时还需要采取诱惑侦查手段的,为了防止犯罪分子脱逃,侦查人员可以先采取措施,实施行动后的3天内向审批机关报送报备。

六、总结

诱惑侦查在我国已是经历长久的时间发展,从史料记载秦汉时期文书中提起到“特工”一词,至到如今也是有2000多年的历史脚印,诱惑侦查过于隐秘的侦查特点,直到如今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仍未完善齐全。用在恰当之处,可以及时并且高效率严格惩罚犯罪分子,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用在不正当不合适的地方,则有侵犯到人权,损害社会风气的正义名声。

对于当今社会,处理具有高风险的案情,则第一首选的侦破案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具。当然,在发挥其积极效能,维护我国社会治安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使用不当会侵犯到被诱惑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国家的法治社会。随着社会全球迅猛发展,人口流动,各类型的新型犯罪手段频繁出现,迫于现状的压力,很多时候又离不开诱惑侦查措施的有效运用。因此,对于完善我国诱惑法律规制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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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敲下这篇本科毕业论文结语,回首往事,心潮难平,感慨良多。想起小学到初中阶段我的学习成绩一直都是数尾生,在职业中学念会计专业,在高职班考进了广司警,再参加专插本考试进入了城院大家庭,从来不敢想象有一天我能够成为一名真正的本科毕业生。眼前清晰地浮现出初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报道的场景,不知不觉转眼间在城院的本科学习生涯也即将接近尾声,自踏入校门起心里埋下了一句话: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首先,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也是任我们班刑事诉讼法课,一到下课时间,总有一群学生带着问题请教老师,她都会耐心地讲解,并且总是乐呵呵地说只要大家现在搞明白就行~通过概念拆解分析,再到做题巩固,都离不开老师的备课细节。出发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实习之时,老师负责带队,在大巴车上和老师谈论就业方向的打算,老师不断地鼓励我,坚持自己的初心,勇往直前。在这次全球疫情严重的冲击下,老师依旧尽心尽责对我们的论文进行指导,从毕业实习、确定论文选题、论文撰写、开题报告的修改、文献参考方向等,老师指导和帮助每一位同学,我们都看在眼里。老师在百忙之中抽空定时定期地在论文指导群提醒大家论文准备工作流程,并且认真负责对我们的论文进行审查并且提出指导意见,同时细心的指点帮助我修改,让我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写作。

其次,还要感谢法学院的老师为大家灌溉知识,感谢老师上课幽默风趣的风格,在我迷茫之时,给予我能量,给我提供了很多考公方向的资源以及成长经历的分享,他说:我们如同星球中的个体,不需要随波逐流,要勇敢做自己!还要感谢老师在课堂上,为我们分享很多关于公安方面刑事侦查的案件,还有其他科任老师的悉心教诲。

我们人生所有的经历都是宝贵的财富,成长路上都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当下,苦难不值得炫耀,但苦难下那个不服输的自己却是可敬的。感谢在本科阶段有优秀的老师授课和帮助,使我的学习生涯又增添多了一份色彩。在未来的道路上,不忘初心,认真学习工作,提高自己的社会价值,用优秀的成绩回报社会,回报每一位帮助过我的人。

再次,我要把我最真诚的祝福感谢你们,祝愿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平安喜乐!!

论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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