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

摘 要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随着时代、网络和新媒体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进入到人们视野,对于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巨大讨论。目前就这一讨论,主要分为降低论,不变论和弹性论,本文将分别对各个观点进行阐述以及分析并对此进行自己的评价。根据现有的理论数据以及我国刑法政策本文持不变论的观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做法治标不治本。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是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彻底解决的,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责任年龄 刑罚

一、引言

近年来,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如13岁男孩残忍杀害三姐弟案、12岁女孩杀害并肢解同学案等等,这些案例中未成年人作案过程十分完整,手段十分残忍。然而,这些行为人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引起了社会的强烈讨论和不满。加之2017年修订了民法总则,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自1979年以来将近40年未得到修改,很多人对这一规定是否还适应日益多变的社会环境抱着质疑的态度。上述种种质疑都看似颇为紧迫,让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变得刻不容缓,但是经过理性的数据分析以及法理分析过后发现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这一问题,仍应当持谨慎和全面的态度。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现状,引出目前我国针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持的各个学术观点并加以分析评价。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现状及原因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现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无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将不满14周岁定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对自身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不具备责任能力,所以刑法无法对其进行谴责。不满14周岁的人就算其实施犯罪行为,刑法也概不追究。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开始有了一定的认识,也慢慢能对自身的行为拥有控制能力,经过义务教育也开始掌握知识,以及有了一定的人际交往和社会经验,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处于此年龄的人犯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犯罪时,刑法能对其进行谴责,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则处于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满16周岁的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趋于较成熟的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着清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经过义务教育法律知识也有一定基础,能够清晰辨认是非以及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拥有基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认识。因此,年满16周岁的人能够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责,刑法也能够对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归责。

(二)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设定的原因

1.将14周岁设为起点的原因

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包括经济、地理和文化水平,还包括国家对少年儿童的政策等。1979年,我国正式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设定为14周岁,并沿用至今。之所以立法时这样规定,不仅参考了外国的立法,更是对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分析,是新中国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经历了几十年的论辩和探索,在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社会因素及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确定的。

首先,未满14周岁的人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未满14周岁的人,在生物学说中处于人类的幼年时期,身体发育不成熟大脑也缺乏完全独立思考的能力。通常来说,他们对于自己的所做的行为、还有行为对应的社会意义和结果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也很难控制自身的行为。日本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不满14周岁实施的行为,不作处罚,日本学者对此做出解释“这是刑法考虑到未满14周岁的儿童大脑和心智精神方面还不够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不够完善以及成熟。”

其次,在地理差异上来说,由于我国的疆土面积广阔,各个地区的发展状况不一致,在充分的衡量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展状况的差异后,将14周岁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国际社会普遍将14周岁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北京规则》明确强调我们不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定的太低,根据儿童的心理和生理方面进行综合考虑,14周岁是最理想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2.有效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是判断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虽然当今学界表述略有不同,但大多数都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一个自然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已经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刑事责任能力最核心和关键的内容在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恰恰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换而言之,刑事责任年龄与人的精神状况等其他因素一样直接影响着刑事责任能力,首先一个人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而只有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刑法才能进行归责对其进行定罪,反之,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即使犯罪刑法也无法归责。

其次,刑事责任年龄影响犯罪的量刑。刑事责任的大小、轻重,其实是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做出一个判断和评价,通常是指一个自然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刑罚的大小。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判断一个人成罪首先要有客观的法益侵害,其次需要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只有一个人成罪才负有刑事责任,负有刑事责任刑法才能对其进行惩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成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具备刑事责任年龄,才可以处之以刑罚,而具体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进行划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处以刑罚或者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直接影响了量刑。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不仅影响对犯罪行为的量刑还影响着量刑的轻重。

三、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现状的争议解读

(一)刑事责任年龄争议观点介绍

近年来,因为新媒体和网络的发展,未成年犯罪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这些案例手段十分残忍,性质和社会影响也十分恶劣,但是因为无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免责事由无法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界对这一争论也甚嚣尘上,目前主要存在着不变论、降低论以及弹性论这三种观点。

1、不变论

在学界中,大部分学者依然坚持14周岁这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他们坚持主张应当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完善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侧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14周岁为最低入刑年龄是经过系统和历史论证和经过实践检验的产物,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的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也不能成为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措施。持不变论的学者们所主张的理由主要有如下: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起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效果。14周岁以下的人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由于大脑发育不完全以及心智成长不成熟,导致其对自身的行为没有清晰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实施危害行为一直也不能清楚的认识到这种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刑罚手段并不是万能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会带来更严厉的刑罚,这对解决未成年犯罪的问题是治标不治本,而是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未成年制度。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需要社会的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个案的发生不足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愈发频繁的进入到我们的视野,可是这些不满14周岁的恶性犯罪事件只是占庞大未成年人的一小部分,并不具有代表性。不能因为个案的发生就改变立法规定,这违背了刑法的兼抑性。

2、 弹性论

不变论和降低论的争论越发激烈,一些学者开始想到了我们是否可以两者取其长呢?开始反思刚性制度的弊端,提出了弹性论。认为归责能力应该个别化,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反对一刀切的刚性制度,更好的去实现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他们认为降低论和不变论都有其可取之处也都有各自的不足之处。为了平衡惩罚和尊重人权,弹性论能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将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划等号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频繁发生,借鉴国外提出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支持弹性论的学者们的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符合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刚性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导致这一局面:若未成年人实施了性质十分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心里和生理上都能能很好认识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在意志十分自由和清醒的情况下去故意犯罪,但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受到惩罚,那么刑法的合理性便受到了质疑。弹性论能更好的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必要得到改善,例如英国学者提出的“恶意补足年龄”,以恶意作为评判标准,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因为主观恶意充足就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弥补立法上的缺失。法律往往滞后于现实,以及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原则使得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判决。那些犯罪手段十分的恶劣的未成年人因为其未达到归责年龄,法官被刚性制度所束缚无法做出罪责相适应的判决。而弹性论只需要制定好一个区间,可以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做出正确的判决,更好的打击犯罪也更好的保障人权。

3、降低论

这种观点多数为司法实务界所持有,他们认为犯罪低龄化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打击的力度不够,所以急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刑罚来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这种观点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由14周岁降低到10-12周岁。

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事件被多次爆出,校园欺凌事件也被媒体大肆报道,使得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度持续上升。在去年的“两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们联名提交了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提案,在提案中,建议下降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下降至12周岁。他们认为,在如今这个未成年人认知普通偏高的背景下,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偏低,如果刑法不作出调整,不符合民意,也会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他们认为将14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科学。在查找文献过后,发现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们的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12周岁的少年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识能力,也已经能控制自己的危险行为。据相关调查显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使得科技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物质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国未成年人的体重、身高等生理发育都得到提高,当前未成年人的发育比二十年前提早了2到3年。与此同时,12周岁的儿童都已经在初中阶段或者已经参加过一些社会生活。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现在的年轻人更容易接触到新鲜事物,不管心里和生理上都比较成熟。

第二,犯罪低龄化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带来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逐渐低龄化,犯罪的手段却逐渐成人化等,这都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和社会的争议,尤其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却因为年龄阻却责任的时候,人民对立法的不满就更加强烈。

第三,我国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相比于有些国家偏高,有的发达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都比14周岁要低。我国的澳门也因为现实和群众的呼声高在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二)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争议观点的评价

1、降低说

近年来,降低说的呼声越来越高,不仅司法实务界普遍对此持支持观点,很多普通老板姓都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在笔者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看似是解决未成年犯罪这一燃眉之急的好方法,但其实并不然。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违背了我国刑事政策。我国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经过理论的论证以及历史的检验的结果,立法者在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时候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利益方的需求考虑,我国对未成年教育始终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柔和政策,秉持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来,我国的刑法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不是强硬的而是轻缓的。假如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那么更多的未成年人就会受到刑罚,这样显然是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相违背。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报复和惩戒,而对于未成年来说,预防是主要目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立并不是为了惩罚未成年人,而是为了给未成年人一个改正的机会不再犯,如果盲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很显然就是为了让他们受到更严厉的刑罚,这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设立的初衷。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两者不能相同看待是我们经过科学和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否则我们不会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人犯罪区分开,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心智的发展程度还有他们对于世界的的辨别能力、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都表明了我们不可以用成人的标准来衡量他们。 未成年人并不能清楚地理解刑罚的意义和功能,难以起到预防的目的。举个例子来说,婴儿在哭闹,此时父母如果在婴儿哭闹的时候对他进行打骂,婴儿会停止哭闹吗?他只会哭闹得更凶而已,同理,对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实施刑罚根本无法达到效果,通过严厉的刑罚恐吓、惩戒未成年人的做法换句话来说就说要丢掉社会的“坏苹果”,殊不知这也许根本不是一颗坏苹果,经过适当的施肥和养育,它也能成为一颗上好的苹果。

最后,怎么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它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与家庭、社会、学校的众多因素密不可分,家庭管理的疏忽、学校教育的松懈以及社会治理的缺陷都能造成未成年犯罪的增多。随意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是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推卸责任的表现。 通过调查以及研究表明,大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来自缺乏家长关爱和教育的家庭,或者来自于失学辍学的群体,他们平时出入的场所大多数为不规范的网吧、酒吧等。我们现在当务之急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和体系,更新家庭教育的观念,积极宣扬正确的育儿理念,通过家庭的培养和管理,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加强学校的法治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法治理念;加强社会文化的宣传和建设, 给未成年人建立一个纯粹干净的社会环境供其成长;国家要构建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罪的问题。

2、弹性论

弹性论这一观点是不变论和降低论的折中,但笔者也认为不可取,理由如下。

首先,弹性论会导致公平性大大降低。单凭法官的主观判断容易导致裁判的不公正,在判断的过程中,法官完全依靠自身的职业素养、价值观、知识背景以及职业道德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成长环境以及品行来判断该未成年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和他的主观的恶意有多大,不同的法官的价值取向不同,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法律要求稳定性和确定性,尤其刑事责任年龄不单单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生理问题,还有很多心理因素,一千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让法官大量的对价值因素进行评价就会导致其公平性大大降低。

其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弹性论对司法的权威性不利。刑法中,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具有国民期待可能性,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如果对老百姓来说,法律是可以任意变动的,那么法律就不存在国民期待可能性可言,民众无法对法律产生信任,那么法律又如何在民众心中产生权威性呢?

3、不变论的合理性论证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很多方面造成的,法律的规定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并不能将未成年人的犯罪逐渐低龄化、手段的越来越恶劣化、犯罪数量的增多都归结为立法,我们也不能去让刑罚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我们盲目和轻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够正确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其复杂性,以大人视角和成人法律观去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是弊大于利的。不要全盘否定现有的制度,其是有存在的历史价值和实践意义,当前的制度也具有合理性。刑罚也并不是万能的,我们的刑法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已经能充分表明刑法不一定就是刑罚,刑法也不是完全靠着惩戒的方法去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罚是刑法的一种重要手段却不是最终的任务。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人生道路才刚刚开始,家庭、社会和学校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责任,成人社会有义务培养和教育孩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分析其社会原因,一味的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疑就是在推卸和逃避责任,就目前来说,不变论是我们的最优选择,从下面几个观点来进行论证。

首先,媒体的放大作用,缺乏实据支撑。主张降低刑事责任的学者大部分是因为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层出不穷,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越发严重的原因,但是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我们的视野,我们每天上网都能看到哪个小孩又做了什么罪大恶极的行为,可是媒体的放大效应却将这一现象夸大。目前为止,我们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数据并不具有参考性,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系统的研究统计,校园暴力案件虽然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眼前,但是却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媒体曝光的恶性事件并不能以偏概全,单单凭靠媒体所报道出来寥寥可数的几起未成年犯罪实例并不能得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急剧增多的结论,并以此为依据去修改具有普遍性和兼抑性的刑法。在我们看到13岁少年杀母案、9岁少女摔婴案时,总有一个问题困惑着我:这些未成年犯罪案例在最近的年份频频发生,络绎不绝,这是为什么呢?是真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犯罪逐渐低龄化亦或只是新闻媒体过去没有足够关注这些案件,如今才发现这类案件有新闻爆点?通过媒体的报道,这些案件逐渐被大众知道所以产生了一种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的假象。新闻报道中所提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低龄化以及犯罪数量增多都缺乏实证的支撑,甚至有数据表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数量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多,甚至根据法院的数据统计,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极为严重的罪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仅凭现实中个别案件的发生,并不足以说服立法机关修改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其次,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于我国未建立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一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则会导致未成年罪犯和成人罪犯混杂在一起的局面,管理难度加大。著名法学家龙勃罗梭曾经说过:“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监狱是一个交叉感染的鱼龙混杂的大染缸,未成年人在里面受环境的影响,会沾染许多恶习,让再教育的难度加大。从监狱出来后学习、生活以及就业都会受到影响,生活得不到保障,影响身心的健康反而会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再犯率大大增加,过早的被贴上犯罪标签也会难以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与社会脱节。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只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的教育和心理辅导,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只有百分之十。

最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设定为14周岁符合国际立法趋势。《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周岁,这符合国际立法通例以及潮流,例如意大利、德国以及X的大部分州等,甚至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更高,例如丹麦、瑞典和挪威等国家就将15周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葡萄牙为16周岁,而巴西则为18周岁。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虽然低于我们国家,但是这些国家普遍都有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有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的体系和制度。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严峻的刑罚较适合于以专制剥削为原则的专制体制,而不适合于和平公平的共和政体。”如今,国际的立法潮流为减轻刑罚,倡导轻刑化。纵观古今中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也逐渐提高,到2016年为止,百分之七十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在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表示:“努力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从有利于教育挽救角度出发。”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修订案,所以刑罚轻化已经成为了必然,我国刑法正在向刑罚轻缓化的方向前进,刑罚并不是万能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轻刑化国际潮流背道而驰。一旦我们打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开头,就会越降越低。所以对未成年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不是单单依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种方法。

四、总结

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看起来简单但是却十分繁杂的问题,盲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笔者看来是不明智的,而是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努力,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心理素质教育以及道德教育,建立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等,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完善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的非刑罚惩戒措施,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极强,利用这一特点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和指导,而不是一味用刑罚去制裁他们,使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回归社会就是最好的保护社会。因此,我们应该全面、谨慎的看待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媒体应该做出正确的引导,不要夸大其起和片面报道,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教育,家庭应该强化监护,将未成年犯罪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组成部分,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而不单单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决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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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葛文文.论我国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刑事责任年龄[J].知与行 2019,(01),73-77.

【4】宋英辉.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N].检察日报 2016-10-24 003.

致 谢

从11月份选题至今,在完成论文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难题和挫折,但是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顺利的完成了论文,尤其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他对我论文的完成起了重要的作用,对我进行了细致的指导。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文献,并进行了参考,在此也非常感谢各位学者对这篇论文起到的帮助作用。由于学术有限,此篇论文一定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希望导师和同学们对此进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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