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把应赋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和实际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的选择方向,并对相关方向对需要的配套措施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政策建议。实际上,在改革的道路上探索与从古至今的圆周率探索有点类似,很多程度上我们都是沿着前人的步伐去追寻新的成绩,因此研究的方法在开始的起点上难免会有雷同,只有从不同的角度、思考方式出发才能得出新的结论或者革命性的意见。对于已经研究过、讨论过多次的个人所得税,基于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力争找到新的切入点。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所得税,是XX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调节收入平衡是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个人所得税属于主要税种,具有增加财政收入与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加国库收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压力,对于国家的安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次,通过减免征收的方式,能够将中低收入人群与部分工薪阶层排除在纳税人之外,保障了基本的经济稳定与公共。并且,对税率结构合理的调节,可以有效地确保公民的权益和自身利益得以保障。此外,个人所得税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高收入的人对应的税率更高,缴纳的税款更多。累进税率的特点就是按照居民实际收入而制定税率级别,这也说明了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市场作了全面的考虑,尤其是在通货膨胀的经济市场环境下。经济学中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作用称之为自动稳定器。我国最早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在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由于是拟开征,并未真正得以实施。真正的实施是在1980年,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提出对外开放的政策,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税收收益权,主要针对外国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20世纪80年代后期,对我国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个税制度全面改革,将上述两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形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框架。之后,国家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直到2011年9月1日,将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由每月2000元调整至3500元,并将9级的税率减改至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5%调整为3%。这一调整,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大大减少,同时,高收入人群的税率有所增加。在这一改革中,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我国税制发展改革至今,个人所得税的相对额度与绝对额度显示出较快的增长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率的逐年增长也超过了国民生产总值,财务组织的功效也慢慢减少。但是,累进税率的方式相对而言比较传统,在当下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情况下,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并不能更好地体现。另外,个人所得税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的应用效率相对较差,难以对社会主义经济市场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尤其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个税改革已然不是某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了一个整体性改革的新阶段。必须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各项方法手段的可实施性和操作性来进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即将纳税人按照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收,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按照税赋负担能否转嫁给他人的标准对税法进行划分的话,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其纳税人实际承担了税收,并且不可以转移给他人,因此,纳税人在实质与形式上均为直接税收承担人。其次,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大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在我国,个税征收是分类征收,将纳税人在某个时期内的所得按不同渠道来源进行分类,并设置相应的税率,税率总共为7级。征税对象有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个体经营所得等。同时,存在费用扣除标准与项目。费用扣除的基础是费用扣除项目的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即当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时,以全部数额征收。没有达到起征点时,则全部数额不征税。
免征额即数额没有达到免征额时候,不征税。达到免征额时,对于扣除免征额的剩余额度征税。
还有个税减免项目,是对个别收入进行的特别规定,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有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
我国个税的征管方法不是唯一的,分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税种的功能定位是税制设计的中心环节。从个税本身来讲,两大基本职能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翻阅个税改革的史册,最近这些年,个税收入额在财政总税收额中占据的比例并不高。1980年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后的十年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缓慢、规模很小,199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21.1亿元,占税收总额比重仅为0.7%。1994年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急剧放大,1995年收入达131亿元,2000年后,个人所得税收入从不足1000亿元增长到7150亿元(2014年预算数),个人所得税收入步入高增长阶段,但增长率总体上呈阶段性下调势态。其中,2001~2005年个人所得税年均增长率高达27%,收入额5年间增长了1.1倍;2006~2010年年均增长率下调为18%,收入额增长了1倍;2011~2014年年均增长率下调至10%,4年时间收入额仅增长0.18倍[3]。
这样可见,个税的职能作用不是很突出。这一点归根结底地来说,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还没有上升到发达国家水平,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第二产业仍是国家产业结构的核心,工人阶级仍是社会阶级中的一大份子。家庭收入的作用主要是为了维持居民自身生活,要想把个税普遍全部征收,还是有点难度。同时,社会的多元化和居民生活的改变,尤其是现代新兴产业的快速崛起,人们获得生活的方式不同,贫富差距也是越拉越大,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收入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个人所得税税收而出现不同。这是个税改革无法忽视的。因此,个税的结构设置和格局需要被重新审视。
而今,我国税法要求的个税征收范围主要分为十一项,各项的税率各有不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和计算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是不尽相同。虽然这样的好处是各司其职各占其位,了然于目,但是也是有弊端的。其一,个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并没有从总体考虑到整个家庭的情况,比如说一个家庭有工作里面,有工作有收入的成员是多少,需要供养的家庭成员数量,更要考虑到工作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忽视掉这些现实的话,很大可能会导致一种横向不公平的现象——即生活实际费用不同却费用扣除标准相同,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应纳税额不同。譬如,A家庭和B家庭的总收入相等,个人所得税也相等。A家庭有8位成员,夫妇两人存在工作收入,有4位父母和两个小孩需要抚养。B家庭只有3位成员,夫妻二人只需要抚养自己的一位子女。两个家庭的负担明显地相差较大,纳税能力也不一样,但是缴纳的个税相等,显然是不公平的。其二,是分类征收也稍有违背公平原则。对于收入相同的人,理论上缴纳的个税应该相同。但来源不同就引发了税负不一致。简而论之,在收入相同的前提下,收入来源多的人,相对的费用扣除多,税负就轻一些;反而收入来源少或者单一的人,费用扣除少,税负相对地重一些。其三,分类征收的模式中,不同税目有各自的要求,对于所得的范围界定也不是特别规范,稍有模糊,这就对于是否纳税和按什么标准纳税提出了疑问,给了不守税法的人钻空子的机会,因此而逃税漏税。
第一,当前我国的税率结构比较复杂,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模式。

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
这样来看,税率的设计比较复杂,没有顺应税率结构简化的改革趋势。
第二,边际税负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边际税负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国家税收的总增加额与同期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总增加额的百分比。从另外的角度(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来讲,是指由于收入增加所产生的税收增加,与对应的收入增加额的百分比。从相关统计资料得知,近些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诸多成员国家中,最高平均边际税负率是41.4%。可以看出个税现在逐渐向“宽税基,低税率”的模式转变。而我国现行的边际税负率较高,最高为45%,比一些其他的发展中国家还要高。过高的边际税负率,一会降低人民纳税的积极性,再就是会让人民对于主动纳税产生不满和逆反心理,从而会增加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率,也极其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7]。
现行的我国个税体系中,个税的征管基本上源泉扣缴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源泉扣缴,是指付款人或者付款单位在所得发生时,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直接缴纳到国库。税务机关只与所得支付者发生直接联系,支付者代替税务机关扣缴个税。税务机关的核查对象就集中在支付者一人身上,审查也比较方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点,这种方式仅仅适用于以毛收入或者定额扣除后的净收入为税基的所得项目,而不适用于一些需要扣除成本费用才能进行税基核算的项目,和按实际情况进行费用或升级扣除的类别[[感谢我们经济与管理学部的教师明永红老师。作为税法课程的老师,学识渊博,经验丰富,在课堂上以其精湛的理论和案例分析,让我对税法、对会计领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同时,在我撰写开题报告和论文过程中,也给予了极大的引导和帮助。在我离开学校后,我会继续学习,努力工作,不断给自己充电,学习明老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由此看来,很难做到根据纳税者的税负能力的差别而区别对待。之外,税法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申报,这一点,目前还只是纸上谈兵。税务机关没有对申报表稽查审计(或抽样稽查审计)。
其次,我国还没有像X一样建立完备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税收征管系统无法准确及时地掌控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等,这一点还有待解决。“物不因不生,不革不成”,在个税改革的道路上,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个税改革的方式,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加以优化,同时必须围绕着个税自身展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当然,部分是整体中的某个要素,整体是构成事物诸多要素的有机统一。值得深思的是,个税并不是万能钥匙,不能单靠这一点去解决整体税制的问题。
纳税人确定为中国居民或者在中国境内存在收入所得的外国人。
征收范围为在中国境内,居民所有所得收入和外国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收入。展开来讲就是,第一,可以把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例如居民的工资薪酬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划分为综合课税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的过程中,我们要准确地掌握每个居民的劳动报酬总量。而我国现在地方税务没有跨界征收的权限,个税基本上还是靠地方税务进行征收,居民在非原住地的异地取得的所得收入无法进行汇总,劳动报酬汇总遇到了瓶颈。因此,希望国家能够建立个人所得收入汇总制度,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可以根据工作地的迁徙,移交至工作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征收管理。第二,将其他的,投资所得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等),让渡使用权所得项目(如财产租赁等),所有权变动所得项目(如财产转让所得等),这些规划为分类课税项目,进行分类征收。
从分类计税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计税方式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关键点之一是合理划分综合课税项目和分类课税项目。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认清综合课税和分类课税的缘由。具有代表性的发达经济体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大都经历过分类课税向综合课税的转变,如英国、法国、德国。显然,综合课税有其必然性。具体原因有两点: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个人收入多样化。二是综合征收有利于税收公平。分类征税必然出现不同收入类别税负不均等现象。但不同类别个人的取得成本支出往往具有交叉性,因而收入类别税负差异属于不合理差异。综合征收的特点是对所有收入采用同等税率征税综合扣除费用,这提高了不同收入类别的税负。
为了解决上文所提到的个税横向不公平的现象,我们可以采用家庭计征的方式。以家庭为单位计征,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这一点是与以个人为计征单位最明显的区别,当然也是按照家庭计征的优势。那么按照家庭计征为什么能够体现量能课税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例:A家庭和B家庭的总收入相等,个人所得税也相等。A家庭有8位成员,夫妇两人存在工作收入,有4位父母和两个小孩需要抚养。B家庭只有3位成员,夫妻二人只需要抚养自己的一位子女。两个家庭的负担明显地相差较大,纳税能力也不一样,按照现行的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话,缴纳的个税相等,显然是不公平的。如若采用个人为单位征收的话,家庭总收入相同,相应的应该纳税能力相同,但是税负不同。采用家庭为单位的话,就能避免这种横向的不公平的现象。其次,我国现在社会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加大,不同家庭所需要供养的老人和孩童的区别也逐渐加大,特别是在二胎政策放开之后,可能家庭的成本差别更大。这时候采用统一的个人为单位纳税,显然就有失公平。最后,更重要的一点,我国当前实施的累进税率,如果按照家庭计征的话,家庭收入多的税负更重,这与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相契合,实施性更大。
在按家庭计征的模式下,对于个税本身来说,征管成本也许会出现降低的趋势。例如工资薪金的话,月工资超过免征额的可通过工作单位代扣代缴,而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要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就重复申报了,但是以家庭计征,就不存在这样的状况。一定程度上,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得到了节约,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可谓是一箭双雕。
但是当下,我国家庭的界定比较困难,纳税人的信息也不完整,等因素,可能将家庭计征真正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磨合和切磋。所以我们需要给出在由个人计征转变为家庭计征的过渡期内的个税解决方法,可先按照个人综合征收但增加专项扣除。增加两个专项扣除,一是“人口赡养系数”,二是“房贷支出额度”。把个税的专项扣除范围只归结于纳税人用于自身个人的生活和消费支出。按照实际的家庭总人口,提出“人口赡养系数”。扣除房贷支出的时候,必须以财税信息共享为基础,相关税务部门以纳税人的申请或者税号,从土地管理部分或者银行获取纳税人的房产贷款信息,并且严格核实,计算出相应的扣除额。
第一,建立灵活的动态费用扣除机制,根据市场的经济变化,物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来制定变换,能够有效地防止因物价的变动而导致费用扣除标准与实际生活相脱节。增加两个专项扣除,一是“人口赡养系数”,二是“房贷支出额度”。
第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初衷是为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收入负担。我国个人还存在的问题是,过高的边际税负率,一会降低人民纳税的积极性,再就是会让人民对于主动纳税产生不满和逆反心理,从而会增加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率,也极其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设计合理的税率结构和降低边际税率是当务之重。参考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个税制度,可考虑将我国现行的7档税率更改至5档,将纳税时间单位设置成一年。边际税率最低设为1%,最高为35%。相应的调整为的个税体系为下:

由图可知,最低边际税率为1%,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000元的低收入人群,减轻了她们的税收负担。中间的5%。15%的税率,对于年应纳税所得在20 000元至250 000元的中层收入阶级人员来说,税率不高,税收负担也不中,不会对其工作积极性和纳税遵从性产生影响,对于国家来讲,税收不会因为过高的税率而有所损失,有力地保证了国家税收的来源。最高一档的税率-35%,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讲,降低了10%。这样的设计,不仅照顾到了中低收入人群,同时也兼顾了高收入者,强化了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发挥。
个税技术层次的完善是推动我国个税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纳税人生活的必要支出做出详细的规划列项,结合社会调查的方式对于扣除标准进行改革,及时地了解社会与居民生活的变化发展。同时也要求相关税务机关自身的执法严谨和责任贯彻落实。
如何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呢?一是建立公安部门,银行,土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连接的实时联网的纳税人信息系统,纳税人相关信息随时更新,税务机关查阅审核是也能够随时取材随时纳用。这能够一方面对纳税人实行有力地监督,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工作上也更简单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向X的公民管理经验学习,可以建立类似的公民个人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身份采取定位和识别,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可考虑把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社保号码和纳税识别号码统一,三号合一,作为纳税人终身有效并且个人独立的信息号码,每一项收入所得,纳税所得等会及时地就在这个“号码”中。税务机关据此判断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等纳税信息。并且及时对于遵守法律按时缴纳税款的人,评价为优秀的信用等级,相反而言,对于拖欠税款,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信用等级为差等,由于这个信息系统是对全社会公开实行的,这对于其自身也有不好的影响。有力地督促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更保证了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个税的改革也是我国社会改革的过程,破旧立新必然会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利益。
俗话说,“长棍抵不了短石头”,个税发展的过程中,仅仅靠国家的监督是不行的,还需要我们作为纳税人自身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我们不光是纳税人,更是我国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在国家实行个税改革的时候,我们需要跟紧步伐,积极配合。
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直接税,是与老百姓利益最为密切也是受关注度较高的税种。因此,个人所得税全面改革涉及面非常广,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和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尤其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我国的个税改革已经不是某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到了一个整体性改革的新阶段,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各项手段、措施的可操作性,对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征管流程等重新通盘设计。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比较晚,个税税制仍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的地方,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气馁,在认识自己不足的同时,也要认可我们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每一步都是勇敢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之下,我国的个税制度更加完善,个税更好地为人民和国家服务,社会经济蓬勃发展。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1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