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WTO是在倡导贸易自由主义,各国公平竞争的背景下产生,但世贸组织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它们不可能具有完全一致的履约能力。于是为了给这些成员国提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平衡自身各方面利益的机会,世贸组织提出保护措施制度。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国启动保障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的事例呈逐步上升趋势,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大面积遭遇反倾销起诉之外,又增加了保障措施壁垒屏障。
一、WTO保障措施的内涵
WTO《保障措施协议》中的保障措施是指成员针对未可预见的急剧增长的进口,为补救国内产业因此所受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一般表现为提高关税、进口数量限制或二者的结合(如关税配额)。也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给予了成员国在特定条件下例外(免于)承担其相关义务的权利。通过这种免责机制,赋予各成员一种救济权,即当一成员因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原则而出现进口的急剧增长,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合法地采取进口限制措施,而不必履行原先承诺的关税减让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以救济本国产业。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免责机制,WTO各成员才可能有充分的信心和胆量,通过不断地降低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大力推动贸易自由化。
二、WTO保障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保障措施机制被视为具有“安全阀”作用。其功能在于划定成员承担减让义务的界限,用以协调各成员共同和长远利益与某些成员眼前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平衡各成员的利益、维持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WTO保障措施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但其亦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出口企业有利也有弊。
(一)WTO保护措施制约我国外贸出口的迅速增长
中国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据新华网报道,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共86起,同比增长37%,涉案金额20.5亿美元,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日益严峻。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08年1~6月,国外对华共启动48起贸易救济调查,同比增加23起。其中,涉华保障措施3起,同比减少2起;特保2起,同比增加2起。

我国加入WTO以后,出口产品因能较全面地享受多边关税减让的成果,且能更大程度地享受多边机制对非关税壁垒约束带来的益处,其竞争力将会进一步显现,一些产品出口数量的增长将是可以预期的情形。相应地,我国出口产品对进口方国内产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也会进一步加大,这势必会导致进口方国内产业对我国出口产品更大的警觉和提防。另外,由于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我出口产品采取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承诺,“入世”后WTO成员纷纷加强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我国。据统计,已有X、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和我国的X地区制定了对华产品保障措施法规条款。目前,针对我国入世议定书发起的特保措施已成为“入世”后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
(二)有利于保护我国相关产业的安全
WTO保护措施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安全阀”,我国加入WTO后,关税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渐消除,而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产业是在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双重保护下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尤其是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在产品质量、档次、价格等方面还有明显差距。在开放性竞争的初期,这些产业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进口产品的强烈冲击,因此,它们需要有一个缓冲时间,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以适应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保护措施协议》有利于我国《保障措施法》的尽快出台,为我国立法保护国内产业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我国应对WTO保障措施的策略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我国加入WTO之前,我们所遇到的国际贸易纠纷只能寻求双边解决的办法,而不能诉诸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最后的处理结果往往对我们是不利的。现在我们可以利用WTO成员身份,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保护我国的正当利益。2003年底X钢铁保障措施败诉的案例,对我们是一种鼓舞,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其成功经验,充分采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或以争端的多边解决为威慑,寻求通过双边磋商解决我国与其他成员在保障措施方面的贸易争端。我国在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立余的研究统计,“入世”近7年来,中国只提出2件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投诉。第一件是2002年3月,与其他7个WTO成员同诉X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最终胜诉;另一件就是2007年9月,就美对我铜版纸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初裁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后来矛盾提前化
(二)加强对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已裁决案件的研究,积极应对国外的保障措施调查。
保障措施相对于反倾销而言,我国企业和产业组织还比较陌生。但我们应克服畏惧心理,吸取反倾销应诉不积极的教训和借鉴反倾销应诉成功的经验,积极应对国外的保障措施调查。首先应深入研究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研究既往案例中申诉方和被诉方的控辩内容,以便为我所用。同时,积极介入与我国相关的国外保障措施调查。一方面通过提出与申请调查的进口方国内产业不同的信息和观点,使进口方调查当局不可能仅凭单方面信息得出结论;另一方面通过积极介入调查过程,可以更多地提出要求对方评估的相关因素,这样做既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最终调查结果的公正性,也会在客观上对调查机构做出肯定的产业损害裁定增加更大的难度。此外,通过企业和产业组织的积极游说,获取当地进口商和消费者的支持,进而影响到最终的裁决结果。

(三)明确产业范围,细化行业组织职能,建立有效的出口预警机制
我国出口商品遭遇保障措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大量同类出口商品集中在某一国家市场。这样,势必会造成以下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引起进口国相关产业的高度警觉与提防;二是面对有限的市场,大家都想分一杯羹,在没有技术及品质差异的前提下,价格之争就在所难免。最终的结果是难逃反倾销的桎梏;即使没有倾销之实,也会落入保障措施的陷阱。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面临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来规范我国的出口秩序,避免出现同类产品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情况。
预警机制的建立依赖于XX、协会组织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就XX层面而言,贸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重点产品的出口情况跟踪,及时对产业部门提供总体出口信息,特别是当某一产品在短期内集中地进入某一市场的情况下,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同时,还应结合进口方的市场容量、相关产业的状况及政治原因等因素来考虑,因此XX的驻外经商机构也应注意了解所在地市场和相关产业的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政治之间的关系。就产业部门而言,作为市场的主体,他们更关心本产业的国际国内发展动态和竞争状况,但要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本产业发展的各种具体数据,非单独企业力所能及,在这方面,产业协会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此,我们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产业”的概念。WTO规则中所讲的“产业”并不像我们平常理解的一二三产业那样宽泛,它是一个具体到某一产品的概念。在我国,预警机制作用的发挥还在于有一个职能更为专业的产业中介组织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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