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股份公司成为了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而部分投资者依靠投资成为了股份公司的股东,中小型的投资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占股份较少,但中小型投资者由社会各个领域的人组成,人口基数较大牵涉的范围也较广。因此,中小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一个有效的保护,成为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而若中小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则势必会让资本市场产生动荡,从而对整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我国,对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体制从最初的片面局限,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日趋成熟全面,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的规定也完善健全。但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健全的法律规定下仍然有受侵害的表现,侵害行为主要来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大股东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利用在公司中拥有的实际控制权,采取某些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对于如何在实践中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引言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整体上呈日趋成熟和稳定繁荣的现象,而在市场经济下与之相关的股份制公司也展现了在资本经济中的优势地位。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和高回报性的特征,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投资者为了让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往往会将自己的资产注入股份公司中,以此来获取高额的收益。在投资者方面来讲,部分投资者在股份公司中拥有多数的资产也就代表着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利益收入方面往往也占有先机。从股东划分的角度上来看,大股东在股份公司中扮演的是实际控制和决策的地位,而中小股东只能作为一个参与者,自身的资产收益通常情况也是建立在大股东的决策基础上,对于自己的投资资产没有实际的控制力。因此,中小股东在公司的管理、决策和获益方面表现劣势。从我国股份公司的现状来看,中小股东常常被忽视,同时也欠缺与之适应的权益保护机制,减少了中小股东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也会导致股份公司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对股份公司的运营管理中不仅要维护好大股东的利益,也要着眼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完善相关的保护机制,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和维护股份公司的良性健康发展。
文章开篇以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入手,从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的作用和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功能两方面分析,可知切实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的经济社会和上层的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法理基础。
文章分析我国关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从事前预防措施、事中监督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三个方面,结合我国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大股东在企业成立阶段的虚假出资和在企业运营发展阶段的大股东利用自身其实际控制力压缩中下股东的权益,找到在实践中对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别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进行分析。可知,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也是法律规定“执行难”的一个分支表现。
文章最后对前文进行总结分析,对如何完善我国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建议,通过推广累积投票表决权、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确认股东诉讼制度的证明责任及费用规定、明确股东查阅权“正当目的”的标准、降低股东会召集权的持股比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我国《公司法》关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规定的实际操作性。
本文以在健全的体制规定下如何在实践中切实保护好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及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发现我国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在法律以及实践中得到保障的途径,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提出建议。
1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1.1有利于促进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是否能够有效的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份公司的生存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形成及稳定繁荣有着重要影响,作为股份公司中大多数投资者的中小股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资本市场组成的基本要素。在我国股份公司实际的案例中证明,公司的发展不仅需要维护大股东的利益,也要维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中小投资者的参与,需要保证好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信心。[]所以,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进股份公司的良性发展,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繁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中小投资者在股份公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是繁荣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股份公司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股份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资本市场更加的繁荣稳定,则必须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及信心,另外,还必须要求股份公司具有有效的、公平的治理机制,
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份公司的良性健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现阶段,在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的投资比例不高,所占股份也较少,但是投资者和所有者的地位和大股东一样具有。[]中小股东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中小股东未参与的公司的治理和经营中,那么公司的经营发展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对公司的财物和管理造成极大的风险。因此,避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外界的侵害,同时对占实际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控制权进行监督和削减,才能确保公司做出的各项经营及决策行为在健全的框架体系内展开,才能促进公司最终的良性发展。
中小股东的投资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把手上富余的资金投入到资本市场当中,以投机为手段来获取自身资产的最大收益。[]随着大量的资金注入市场,市场流通就会加快,经济的发展也会增强,倘若有外界因素的介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则会导致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和投资信心被打击,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1.2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以延伸理解为同一民事行为有多个民事主体的参与,那么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平等,互相都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能够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而股东对股份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这一民事行为时产生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而在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的民事权利往往被大股东侵害,所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功能,到达股东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股份公司中大股东因其更多的投资也就拥有相应更多的表决权,在公司的运营管理中也就有着实际的控制地位,大股东在拥有更多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大股东肩负起公司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利益而产生的诚信义务。[]
2我国法律关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2.1事前预防措施
2.1.1建立累计投票表决权,以防止大股东专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说明了累计投票制。《公司法》规定,在选取董事或者监事时,应该说股份总额乘以所选职位的总数,即可得出该股东应享有的投票数量,股东可以将票分散投给多个人,也可集中起来投给某一个人。
2.1.2 规范决议程序,以牵制大股东之资本多数决
考虑到大股东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我国公司法在决议程序上的规定予以细化,使大股东无法根据自身资本的优势随意侵害小股东的决议权,以实现法律上的牵制。明确了会议通知及召开的要求,《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召开股东会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要求重大事由需较高表决权,《公司法》规定,重大事由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1.3 增设小股东的权利,以保障小股东的话语权
《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法律赋予中小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及自行召集权。《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和监事都不主持召开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中小股东拥有股东大会召集权后,就会对大股东的控制权产生限制,确保双方的公平。[]
2.2事中监督措施
2.2.1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账簿查阅权予以监督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的章程、各类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文件中小股东有权进行查阅,并需说明目的,如不允许必须做出书面回复。此项规定确保了中小股东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中小股东可依靠自己查阅的资料判断投资风险性和收益性,决定自己是否继续投资,保证了中小股东的资产和自身的意志一致,可以准确的处理好自己的投资资本。
在董事明确拒绝中小股东对公司资料的查阅情况出现后,中小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对公司资料提供查阅。《公司法》明确规定知情权是中小股东最基本的权力,通过司法的方式,以国家强制力量,确保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2.2通过对经营者提出质询进行监督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后半条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项规定较为抽象,但为中小型股东质询也提供了法律保障。
2.3事后救济措施
2.3.1 请求监事、董事起诉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股东会议决议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且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情况,有权要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监事的职务行为有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况也,也可要求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2.3.2股东直接起诉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后办款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在董事或者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超过三十日未起诉以及情况紧急、不起诉公司的利益将受损的情况下,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2.3.3对决议进行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在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中作出的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或者是有违反公司章程的内容,则该项决议无效,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3.1在企业成立阶段的表现
股份公司在成立之初通过募股的方式获得投资,以投资的资金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相比,通常只能是以现金作为出资的方式,而大股东可以用其他不动产、非专利技术等方面作为自己出资的资本,对于非现金类的出资方式需要进行审核验资,大股东利用外部关系对自己的出资资产进行虚假验资,以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的标准作为自己的出资额,使得自身在公司股权方面拥有一个较大的比例,此行为降低了中小股东的投资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相应的也减少了中小股东在股份公司中应有的表决权。[]另外,大股东在以现金为出资方式时,为了应付注册验资审核,将资金短期内转入公司账户,待审核通过之后再讲资金转出,使得资金并未实际用于公司的经营中,损害了公司的实际收益,也对中小股东应获得的权益方面造成了损害。
3.2在企业发展运营阶段的表现
3.2.1 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力排挤小股东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实际的经营状况需要扩大投资时而进行募股,大股东在募股中可能会以明显低于实际情况的股份价值而获得新股,提高自己在公司中的表决权,增强对公司的影响力;公司在获取第二次或者更多次投资后,恶意的提高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大股东利用自身对股东大会的实际控制,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强制要求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限制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
3.2.2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大股东通过与外利益相关的公司集团,利用自己的实际控制权,高价的买入商品或者低价出售商品,作为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主要方式。是实践中,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关联交易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大股东的某些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的交易决策,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2.3 其它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支付高额报酬给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利用公司固有的资产进行银行抵押贷款,大股东利用自己的实际控制权,通过自己的管理身份为了谋取在其他方面的利益,私自将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对在股份公司中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小股东进行任意罢免,利用自己的实际控制力和影响力,排挤小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层。
4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侵害的原因分析
4.1监督弱化
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监督难以实现。首要方面,股东大会的召开主要是由大股东进行召集,对于股东大会,大股东对其也有着实际的操纵权,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监督实质上就是对大股东的监督,但是在公司法和公司的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具有义务承担,所以中小股东对于股东大会的监督权难以达到。[]第二,现代股份公司,股东遍布全国各地,很多中小股东只是为了投机而获得收益,并不是为了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对于股东大会的参与感不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另外,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平时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不了解,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也难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论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对股东的监督难以到位。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公司中最高的权力部门,对公司董事会以及其成员具有监督的权利,但股东大会往往也是被大股东操控,也就出现了监督人和被监督人是同样的主体,这样的监督机制导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监事会难以发挥其监管制约作用。监事会在股份公司中拥有广泛的监督权,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对股份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提出罢免的权利,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纠正的权利。法律规定了监事会有监督的权利,但并没有赋予其具有执行的权利。在实践中,监事会的设立并未对高级管理人员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在高级管理人员不服从监事的整改建议后,监事会没有途径去追述和反映,导致监事会的监督权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
4.2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股份公司中的资本多数决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大股东的权益,大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投资比例高,理应获得更多相应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因大股东拥有更多的表决权,股东大会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受到大股东的操纵,而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则势必会导致大股东为了扩大自身的利益在股东大会做决策时将自身的利益凌驾于中小股东权益之上。股东大会的决策实际就是大股东的意思表示,限制、压迫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导致中小股东对于自己的投资没有实际的影响力,使其财产利益与其意志相背离,是股东间的实质平等不能实现。
5对我国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5.1推广累积投票表决权
为使累积投票表决权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应从几个方面予以保障。首先,因在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市场的分量还未改变,大股东仍然可以规避此制度的使用,故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上应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第二,因累积投票表决权只在多人选举时才发挥作用,为避免大股东拆分选择,应对管理人员选举时的人数下限进行规定,以确保累积投票制度不被虚设。[]第三,为保证累积投票制选出的股东不被任意更换,可借鉴X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经验,除非征得与选取此管理人员时股份相当的表决权,否则不可罢免被选取的董事。
5.2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
表决权排除制不能适用于股东及股东会,也不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股份公司发展的需要脱钩。欧洲国家在此方面有相关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涉及公司与股东间四种利益冲突时,股东及其代理人都不得行使表决权。在我国,随着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等商业活动的频繁出现,担保这一情况除外,其他重要事务、关联交易等涉及到关联股东应当排除表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对大股东、关联股东也需要进行规定制约。
因此,应将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扩大适用于董事会、股东会的重大事由决策中,且表决权排除范围,既可以在股份公司施行,也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如此才能防止大股东控制公司中的大小事务,防止大股东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将公司的资源、财产转移到大股东个人名下,保证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
5.3确认股东诉讼制度的证明责任及费用规定
要对股东诉讼制度相关保障措施予以规定,才能让诉讼股东无后顾之忧。第一,在举证责任上,要求公司董事及监事,在诉讼股东提出初步证据时,责令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辅助诉讼股东诉讼,否则认定董监事未尽职责而赔偿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第二,在股东诉讼得到支持,可以明确避免了公司损失或者维护了公司的利益时,应规定诉讼股东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合理费用有权请求公司予以赔偿,解决中小股东诉讼的后顾之忧。
5.4明确股东查阅权“正当目的”的标准
对正当目的标准应当重新慎重衡量,以使查阅有据可依。保障股东的知情权,通过列举方式规定限制查阅或者限制查阅的标准,非此类型的即可查阅。[]如果以“是否泄漏过公司紧密文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标准,从未实施过上述行为的为正当目的,如果有过其一情形的,则有理由拒绝其查阅申请。[]对是否具有正当目的的区分标准应该明确仔细,从而减少中小股东对公司文件查阅的阻碍,及时知晓公司的经营项目、发展现状和财务情况。
5.5降低股东会召集权的持股比例
我国股东会的召集需要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才能召集,但是对于大型的股份公司而言,中小股东遍布分散,且很难达到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中小股东,所以中小股东对召集股东大会而言具有很大的不可操作性。[]日本和我国X地区要求3%即有权召集,法国和奥地利设置为5%,德国6%。我国现行经济的极速发展,股权分换严重,为了推进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可以适当降低召集股东会的召集门槛。只有降低了一定的比例,中小股东才有可能实现法律赋予其的召集权,才可能更好的维护好中小股东的权益。[]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的基本规则,足以在公司的各种决议上作出有利于大股东的决定。但是权力不应该无所限制,大股东常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其他中小股东的的利益。其不仅影响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公司的融资、收益,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更重要的是,与法律包涵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为此,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机制,不仅需要企业自我完善,还需要法律给予中小股东一定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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