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逮捕的性质来看,是一种强制性举措,且严厉程度极高。具体到犯罪嫌疑人而言,其人权保障同逮捕产生紧密关联。而我国当下的逮捕方式则过多的着眼于行政化、没有对证据是否合理进行审查、更没有监督逮捕权力。针对逮捕制度中存在的这些弊端,则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听证制度。此制度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广大群众公民的个人权益。面对逮捕制度的瓶颈,最为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就是逮捕听证制度,这也是其根本解决方法,宏观上也能帮助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如今,克服重重障碍,我国XX在听证制度上已取得了斐然成绩。而最为欣慰的现象,则是大众更加积极地成为听证制度的一份子,以身作则让其更为公正。针对这一现状,可以说此制度的建立十分必要,同时更是切实可行的;而具体做法则需要着眼于听证主体和范围构建科学的听证程序,辅以原则和效力等方面辅助构建。而科学的制约机制则能够帮助改善此制度的不足,进而让公民有法可依,保障人权。在这一大背景下,逮捕听证制度的建立具有深远现实意义。
关键词:逮捕,听证制度,构建,救济

一、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含义
审查逮捕听证制度旨在将诉讼化的模式贯彻到审查批准逮捕活动之中,在多方参与的情况下,促进检察机关审查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纠正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即需要逮捕的错误观念。具体到我国的刑事诉讼,逮捕严格程度极高。据中国国情来看,是最高惩罚手段。若实施此法,就会局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这一问题受到大众的普遍重视。之所以设立逮捕目标是,最终目标是让正当的诉讼程序得以维护,让实体正义得以彰显。另一方面,也有人私用职权。具体到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往往会及其重视收集证据。而最重要的一点,逮捕是否合理则受到了忽视,因此执法举措就会在一定情况下不具必要性;针对这一现状,就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来看,其对逮捕进行应允时往往缺乏询证回顾,导致对案件的分析不全面,客观条件缺乏人数,会引发冤枉嫌疑人的现象。
具体可以参见如下规定:《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根据其相关内容,辩护人的观点可以作为参照,条件是侦查机关予以明确案件真实状况,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就“必要”条件来看,没有明确出现在此规定中,并且此条款不具备实际操作的条件,几乎不具备效力。首先,检察机关对嫌犯的审讯必须被规范化;其次,构建逮捕听证制度——深度约束侦查机关逮捕权;在逮捕救济制度予以优化的基础上保障人权。以上诸举,均是保证公正且高效的刑事诉讼的前提基础。听证制度的优点如下:1.提高相关部门执法者的正确逮捕观念;2.让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3.保障一切权利的实施都有发可依,保障公民 人权。
(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意义
1、审查逮捕听证制度促进相关单位共同监督,进行合理逮捕。
就逮捕这一举措来看,其具体含义是调查机关深入洞悉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情况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它限制了被捕人员的人身自由。若要保证刑事诉讼能够科学有效实施,就需要凭借对嫌犯进行逮捕的手段。这就要求了此手段所必备的特性——诉讼性;而另一方面,这一特性正是我国当前所缺少的,这一原因也造成了常常导致滥用职权的现象。若要让公平公正得以彰显,侦查机构的要求如下:在决定逮捕前,立场上着眼于中立性;参考相关利害方的观点,让各方关系趋于合理。只有此举,才能帮助逮捕决定在机关层面更为合理,让案件的评判不失公正。着眼于实施情况,具体到嫌犯来看,其并不具备辩护权;而相关单位在逮捕决定作出前,主要凭借的是侦查机关的逮捕书面请求、案件香瓜按材料。可以说,这样的逮捕权利是不受相关规定约束的。进而会导致检察机关不能查明侦查机关出现私用职权的现象——严刑逼问,私刑拷问。这些情况无法轻易扭转;这样一来,也会波及公安机关,让其不重视逮捕行为是否合理,而仅仅着眼于收集证据的行为上。
2、审查逮捕听证制度能够透明化、科学化逮捕程序。
程序公开是司法系统中的应有要义。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始终保持公开透明,这样才能让相关利益方的权利得以保障。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着眼于司法公正,透明化诉讼程序,让人民信任XX的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其次是程序公开。就此原则来看,主要表示相关利益方要注视得到逮捕相关案件的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可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注重辩护人的观点,更没有他们的参与,这是由于侦查机关仅着眼于书面文件,这样一来,逮捕权利会遭到滥用。这就得出了听证式逮捕审查制度建立的现实意义:帮助指导司法机关科学规划其逮捕权;帮助相关人员维护个人利益。促进如下各方: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协作促进逮捕的完成;透明化这一程序;让大众更加相信司法机关。
3、凭借审查逮捕听证制度,优化逮捕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和谐化社会关系。
听证是逮捕审查的过程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审查机关可以同烦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受害人相互沟通。平此举,就能深化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情况的理解。进而,可以科学判案。让受害人有机会提出自己需求,让其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其不在抵触审讯过程。宏观上看,更能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帮助嫌犯得以轻判,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
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可行性
当下,我国缺乏一定机制促进逮捕制度的制约。只有制度完善,公民的相关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本文的观点如下:具体到审查逮捕听证制度来看,其制度基础,观念基础,实践基础,在中国建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是可行的。
(一)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制度基础
若要进一步透明化逮捕程序,就需要听证制度设立在审查逮捕制度中。让其约束为逮捕程序;在此基础上,相关方还可以深度陈述自己观点,让其辩护人也参与其中。宏观上看,此举让逮捕的决定更加可以接受。若要剥夺嫌犯的相关权利或自由权,更需在为其理解和支持下进行。只有此举才能保障相关步骤科学进行。
就此制度来看,共同参与的有两者:调查人员和相对人。前者负责举证案件;在证据的基础上,负责质证的是当事人。当事人在科学的双方举证形式下,有机会提出陈述和辩护,并深度查证案件。此举增加了相关嫌疑人对情况的认识,让其理解逮捕的合法性,正确性;因此更容易接受逮捕现实。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心存不满,若果让其深入理解自己的行径,这种现象就会消失。在一定程度上,会帮助其良好改造,重新做人;也会提高相关问题的处理效果。具体到检察机关的行为,需要着眼于听证程序,凭此深度了解案件再做出最终逮捕决定,这能够及时救助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帮助嫌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人权。让国家免于巨额赔偿。
(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观念基础
在基于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等观念基础上加强于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国际上的很多国家都在逮捕中都有此制度的存在。着眼于世界范围,不少司法制度都对当国警察的行径有一定要求:虽然有些情况下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硬手段,但此后要尽快将其送至司法人员处,其审讯工作交由审判人员,让前者理解其被捕因由,让其有机会辩解。阐述清楚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形,认真听取相关方的观点,在此基础上予以探讨;进而判断逮捕决是否合情合理。在此过程中,法官被应允调查案件,进行判决。目前逮捕权虽未被法院行驶,具体到此权利有无合法性的问题需要着眼的是权利单位的中立性问题,具备此权力的机关并不是重点。进而,才能达到科学评判的目的。
具体到我国相关部门——检察和侦查机关,两者的定位并非中立;相反,其处于分离状态。后者深入调查案件的时候,往往不和前者产生关联;而后者的责任是监督侦查案件的过程。让其不会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采取逮捕听证的行为,能够让如下三者互相交流: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律师,让三者互相增进对案情的深度理解,让辩护律师观点受到重视。进而,此制度中的不足就会被抵消。具体到世界范围,逮捕和羁押往往是不相关联的两个过程。前者和后者意义不尽相同,前者的性质往往趋于提前手段,保证其后的任务得以完成。辩护律师的观点应该被查案人所重视,在此基础上才能采取强硬手段。具体到中国的现状,前后两者意义也相同,作出逮捕决定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并不是对逮捕的科学与否的评判。这就要求检察院对相关方的观点必须加以重视,进而科学化逮捕决定。在对听证行动进行考量,是否进行。
(三)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实践基础
实际上,若嫌犯遭到逮捕,就证明其有罪,导致其无法进行有效弥补手段。而控制体系有事相关司法机关所不足的地方,让其难以深入探究案情。即使存在有效的证据,也会遭到忽视,其人权也难以有所保全。过去的几年,中国不少地区都着眼于此制度的构建,成绩不俗。
举如下例子:案件发生在江苏某地,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听证会,然而却不了解基本案情,这就造成了问题的讨论和协商缺乏科学依据。其听取意见,凭借科学听证合理判案,让大众更为新人。其次是保定市。当地发生的大学生偷钱案件被此地人民检察院审理。但情况是此学生成绩较好,而且案情尚不严重,进而没有采取逮捕手段,此举得到听证会赞同。老师和同学为她提供了帮助,进行心理辅导,帮他改正,让其生活和学习和重归常态。此学生的亲朋都很支持相关部门不予逮捕的决定。而发生在南京的虐童案,次嫌犯却逃脱了逮捕。社会为之愤然。这个决定是基于逮捕听证会所做——不论职业为何,参与其中的人都被不赞成逮捕涉案嫌犯。他们认为其涉案情况尚不严重,该部门着眼于深思熟虑,再而三四后采取了不逮捕决定。
三,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构建建议
具体到逮捕听证,需要首先着眼于其范围进行明确;其次才是听证主体和原则;最后辅以听证程序和结果救济。以上诸举对结果予以明确,才能构建适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的逮捕听证制度。从杨传强和李云鹏的国际对比研究,可以看出:虽然不同国家逮捕制度不同,但其予以明确的是其听证制度的范围。此举进一步启发了我国的制度发展。
(一)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参与主体
负责做出决定的主体是听证的主体;不仅如此,更含有请求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制度的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从法律角度讲,参与逮捕听证的人,均需同此案有一定关系。但着眼于现实,参与者人次却受限于舱底和司法资源。负责查证案件者需要出席听证会;其次还包含侦破人员、作出逮捕决定的人员、XX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受害人。相关专家也会应邀参加,但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对案情和逮捕举措有不满的情况下,以免发生冤假错案。在听证会期间,听证方向的决定这,是主持人,其地位为中立。其他钟丽芳(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与更会保证案件的透明、公平、合理、公正。
(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就此制度来看,最终追求是帮助国家省下司法资源,让各方工作更具效率。针对这一方向,如下内容满足听证:1、附条件逮捕案件;2、自侦案件;3、重大疑难案件;4、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申请复议案件;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一条是重中之重。风险批捕时期另一称呼,若发生严重案件,可又苦于证据不足,可案情却清晰明了,就能够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此基础上,辅以深度调查,证据就会确凿。让判决犯罪嫌疑人的举措更为科学。逮捕的前提,是检察委员会上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关于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听证的范围应限定为拟作批准逮捕的案件,其目的是针对逮捕听证的必要性;第二种观点,是将听证的范围限定为拟作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其目的是针对不逮捕,不进行听证处理。一些案情较为严重的,证据不足却有着清晰的案情时,就可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辅以深度调查,获得更多实证。进而可以明确定罪因由,而逮捕的决定,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表决。
(三)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适用程序
嫌烦可以采取一定形式的被动防御,即听证制度。但是前提是其必须优先申请,在此基础上,侦查机关着眼于实际情形表达观点,经过检察机关考虑同意,进而由中立人员主办听证会。而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又可以凭借不同的措施进行逮捕听证制:1、若案件已经结案,由侦查机关负责听证;检察人员负责作出逮捕决定,并由其凭借中立态度负责主持。处在相对位置的各方,则是案件的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其需进行辩论,前提是彼此对理由进行陈述。2、检察机关进行听证,目标是侦查机关负责的案件;若检察机关的逮捕听证是针对自行侦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主持听证会,其具有案件决定权;在此基础上,彼此质证的过程应该由案件的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互相进行。
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程序原则有公开性原则、辨论性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首先是公开性原则。此原则对我国相关法律来说,意义重大。而对于听证二亚胺,此原则的恪守至关重要。之所以叫公开性,是因为帮助大众和当事人两者均充分理解案情;此外,也即开诚布公,让社会更明晰听证进展。如果案情包含未成年者,就需要等机器相关信息内容,严格遵从有关规定;在听证时,着眼于重要信息不泄露的原则。并且对听证过程保密。同时,我们也要保密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其次是辩论性原则。此举可以帮助相关方的观点态度得到重视;在深度了解情况后,再决定是否进行逮捕。此举最主要的有点,在于制约相关权利方,让其不滥用职权。关于审查逮捕各个方面的辩论将有助于消除犯罪嫌疑人的负面情绪,让其上访行经有所减少。通过辩论,相关单位能深层理解案情。只有基于这一步骤,才能让决策合理、科学、公正。宏观上,帮助节省时间和人力,在结案后免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最后则是中立性原则。就此原则来看,负责主持此会的人士必须持中立态度和地位,其不能同相关案情人士存在利益关系。若要对个别被某一方操控听证的现象进行避免,则需采取此措施。所以中立主持人逮捕听证的意义不言而喻。若出现争端,由此人负责协调,让矛盾双方更能各抒己见。这样来看,我们必须选用处于中立的主持人,让整个过程更趋合理和公正,帮助整个会议的以科学行进。
(四)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适用结果
若所有人员到场,则由中立主持人负责开场,举行听证会。调查机关阐述案件情况,其次展示相关证据。此举进一步说明,强制手段对于嫌犯是有必要的。若当事人存疑,可以质疑其所示证据;其次进行辩论过程: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基于案情,是否出示真实证据,最后是已采取的逮捕决定。法庭辩论往往被认为是主要措施,因为此举可以节省人力和时间。若结束探讨,就需要检察机关做出审查,但前提需要着眼于双方讨论的结果及其意见;此外,需要审查的还有阿案情和证据。次机关所做决定,应该凭借听证记录。其具有采用听证内容的权利,应该凭借检察机关的业务水平赋予。
具体到逮捕而言,在我国来讲极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若采取这一措施,带来的结果是人身权案例的限制。再次进行此据之前,定要深思熟虑。必要的是辅助必要救济机制。具体到我国相关规章来看,缺乏有效补救措施。而具体到国外,若犯人遭到逮捕,能够申请保释,如果被特定的人进行担保,辅以相应条件就可以释放。而在我国情况恰恰相反,如果嫌犯遭到逮捕,往往没有机会释放。针对这一现象,就需要合理科学的方式,对被捕的人士进行保护。
1、逮捕听证结果的复议、复核
针对当下的法律现状,逮捕的解决方法只着眼于侦查机关。若嫌犯北部,相应措施明显不足。若北部,嫌犯无法通过各种渠道,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人在国家面前极为渺小;这点对嫌犯而言也是如此。相关部门不重视其个人权益,以及其人身相关利益。犯罪嫌疑人的诉求需要被重视,但其被逮捕,却没有有效手段予以维护。针对上述现状,审查逮捕制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相关人员权益;不仅如此,面对法律机构,受害人也不具备一定地位。救济手段需要引起大众重视,如果相关部门不逮捕嫌犯,此举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参与听证的各方,都应该享有此手段——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侦查机关;无论是嫌犯、还是辩护律师或受害人,如果有人采取此类救济的申请,检察机关必须及时答复,处理时必须有一定效率。
2、法院诉讼的救济
根据法院的身份来看,其应该保持中立。无论做出何种决定,都不同任何一方存在利益关联。其可以制约侦查和审查机关。就法院诉讼救济来看,如果存有利益关联的各方不满意检察机关的听证结果,如果每超出法律时刻,可以对复议复审进行申请,讨论后,法院可以斟酌其申请,通过其诉讼,并增加救济。嫌犯的逮捕往往被人民法院裁决,具体做法是要凭借案情、相关结果以及其辩解。
结语
就刑事诉讼法来看,特别是其逮捕程序而言,从相关规定着眼,律师可以介入。并不制约其相关权利,若要进一步审阅文件,其需要得到侦查机关应允,这就让其对案件的理解程度上大打折扣。这一现象间接带来了一定负面结果,若缺乏案情的理解,则不能有效提出自己的见解。受到危害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损害了其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不仅如此,若受害人被捕,其所有权利均会受损。也无法深度了解案情,错失机会保护自身。从本文的探究来看,国家需要对逮捕进行听证会制度的建立,优化此类制度建设,让各方利益得到保全。不仅如此,此制度更会促进相关部门的职权监督,让他们互相制约互相发展。能够让每一位执法人员都可以为人民执法。凭借上述诸举,定将优化我国的各项法规条文;不仅如此,宏观上也会发展和谐社会,保护大众权益,让法治社会走入千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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