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xx罪与受贿罪的界定

贪污罪和受贿罪作为贪污腐败的最高体现,是造成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系伤害的罪魁祸首,其威力也可见一般。受贿贪污是一种很常见的刑事犯罪。两罪不光存在很严重的隐蔽性,而且针对两罪立案的证据也非常的透明和脆弱,贪污罪与受贿罪已经变成导致企事业单

   一、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

  目前,腐败行为比如受贿,xxxx对社会造成严重困扰并且引发社会大众广泛关注。它不能从根本上被解决,大众对受贿罪及xxxx罪极为排斥并对此感到深恶痛绝。我国XX深入推进反腐工作并且现在党政机关和公检法机构急需高度重视反腐问题,思考应当如何用法律惩罚及防治腐败行为,并通过法律正确量刑受贿罪以及xxxx罪对其正确立案。从xxxx走到xxxx这一直以来在xxxxxxx的带领下党政机关加强反贪反腐的强度,查明处理的案件个数也再逐年飚升。虽然对xxxx受贿的规定与解释在法条、书本以及通说中得到明确说明和体现,且似乎根据这些说明和解释,二者已经让人头脑清醒不易混淆[1]。但是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完美的诠释和体现,企事业单位中的很多工务人员与请托人合作犯案的案件对于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纯的xxxx或者单方面的受贿与行贿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虽然法院检察院等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具体的实务案例提出了标准来分辨财务来源,但是这些标准要么存在非常漏洞,要么有争议非没有全面性。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根本问题,人们都各执一词,都有自身不同的认识及见解。因此,个人觉得研究并说明xxxx罪以及受贿罪的法律定向问题是极为必要的,以此便于在制度这一问题的根源里运用正确的法律方式,从根本上杜绝受贿以及xxxx情况。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两罪作为其本质为腐败类型的犯罪,对人对社会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不光其本质关系到国家公务人员职务工作的廉洁,并且从更深一步来说对社会的秩序与生活的安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社会主义是中国一直坚持走的道路,由于中国的国家性质所以要求了国家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为民,廉洁奉公为己。xxxx以来党政机关始终强力打击xxxx受贿等腐败的行为。尽管打击的力度很强,但是就目前形势来看,两罪犯罪的种类依然多种多样,形式非常严峻,打击的成果不容乐观。随着社会各界不断的发展和探索,近几年,我国对两罪的有关研究成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长足的发展。但是即便是这样,依然还有非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等待着我们更深层次的的探索和研究。比如二者之间的界限、公共财产的界定、犯罪主客体的分辨等等。
  以上需要研究的观点都是不可忽略忽视的重要观点以为一旦稍微分神都不会对xxxx罪受贿罪产生正确的理解和认知,不能正确的意识到两者之间所形成互相作用所产生的因素及结果,从而导致定罪量刑的混淆并且易造成冤假错案冤枉好人放纵犯罪分子。
  因为xxxx受贿罪的数量不断增加,产生的新情况也越来越新样式也越来越多,大家对xxxx受贿罪也存在很多不同认的观点。下面我们就以xxxx罪和受贿罪的界定来讨论一下,和法律同仁们共同研究和学习。我们要正确的认识xxxx受贿罪的定义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文献综述

  从中国《刑法》中的第383条以及第386条明确规定可得知,就罪法定刑量化而言,受贿罪和xxxx罪的定刑高度一致,完全相同。虽然该制度具有许多优点譬如在实践的过程中具备便于操作方便管理的优点,然而该制度并不能完全彰显保护了多方主体的利益以及法律利益,并且它在对待待xxxx罪及受贿罪的量刑原则层面也显示出天壤之别的差异。
  法定刑即是指对于多种多样的犯罪行为从而理应受到的惩处,刑法对此提出正确的量化标准,譬如受到惩罚就属于刑法之列和对多种犯罪行为的量化原则,这一说法源于高铭宣的刑法学。法定刑是法院宣布罪行和定罪的重要准则。社会危险性是对多种多样的犯罪进行定刑量化的统一标准,社会危险性取决于犯罪的程度。定罪及量化罪行的准则需要坚持公开公开,相互协调以及合理明确的准则,这是中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
  就xxxx罪及受贿罪的法定刑设定标准而言,由于受贿罪以及xxxx罪的犯罪时间,动机,条件,金钱总额和量刑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如果xxxx罪以及受贿罪在上述所有方面都完全相同,那么它是不符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的而且也与社会现实存在很大的差距,也不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所以对待这两种罪行就需要单独设定符合二者实际情况的法定刑。依据犯罪行为的大小定刑法的轻重就彰显了刑法中的罪刑相当准则。刑罚的大小又彰显了犯罪的轻重,作为侵犯财产罪之一的xxxx罪,由于它具有最大的严重性因此刑罚惩治地越厉害。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同为财产侵犯罪,但xxxx罪的法定刑就更深重。在大众眼里,法定刑似乎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合理评定判,受贿罪的法定刑更加严重。即使犯罪所获金钱一样,但受贿罪给社会带来了远超抢劫等常见财产类犯罪的伤害及负面效应。这种情况是显而易见的。对xxxx罪的惩罚主要是常见的管制教育,短期拘留。除此之外,它还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附加刑里的收缴xxxx金额及死刑。总之惩治xxxx的刑法类别极多惩罚力度也很大。因此执法人员以及法官在处罚罪犯时就能具备合理的准则这有利于他们办理案件,同时也使他们工作舒心,更有利于改善当前的社会现实情况。刑事立法存在一个缺漏和遗憾,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并没有在现行立法中得到完整的呈现。个人觉得就xxxx罪而言,法律部门应当增加例如收缴相应处罚金额,废除罪犯在相应职位中的权利等的类似刑罚。
  就xxxx罪及受贿罪的法定刑适用准则而言,xxxx罪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主要是犯罪所获的xxxx金额,它是法官进行定罪量刑的最重要标准及依据。涉案财产数额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量刑大小,它仅仅是进行量化定刑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并且它也不能体现xxxx罪的刑法惩治程度及其自身特点。由于xxxx罪的对象很复杂,因此涉案金额仅仅只能粗略地显示出该罪行给社会带来的伤害大小并不可能从根本上显示出这种危害,因此xxxx涉案金额不能成为对xxxx行为进行量化定刑的依据及原则。在犯罪情节里,受贿及xxxx所涉案的金额仅是一种物质性因素并且它仅仅是用来辨别犯罪,更只是就一侧面体现公职人士公职做法由于犯了xxxx受贿罪而受害的程度大小。尽管一般意义上人们都认为xxxx受贿的涉案金额大小与社会受害程度呈正相关,然而也不应当单纯依靠涉案金额大小去衡量它给社会带来的伤害程度,将二者直接联系在一起是有失偏颇的更是大众所不赞同的行为。看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案都不应当太过绝对,否则适得其反。法律法规应当明确界定受贿罪,并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比如说情节较严重,严重,极其严重来衡量犯罪人的罪行并且使用不同的刑法。法律法规应当对那些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普通工人xxxx受贿,受贿xxxx的公职人员以及那些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的,违背职业道德或者依靠拉拢关系等各种不当途径谋取个人私利的人加大惩治力度,对其严厉打击。xxxx受贿的涉案金额不能成为对xxxx受贿罪进行量化定刑的决定因素,涉案金额多少也不应当在定刑的关键环节中被指出,而xxxx受贿的涉案金额仅仅是定刑量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和因素。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包含以下几种:
  案例分析法。通过提出典型的经典案例并加以剖析分析从而伸入到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去,将出现的所有实际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解决,并以此提升自身对该案的辨识能力和认知能力。
  书籍资料法。将通过翻阅查阅大量的有关于受贿罪与xxxx罪以及之间界定的资料和书籍,学习其理论观点和通过案例实践应该显现出的有关于该文献书籍的意义所在,明确典型案例所存在的争议和歧义。
  老师评论法。将个人所写论文的观点以及内容与指导教师相互沟通采取不同观点,听从老师与自己不统一以及产生分歧的意见和想法,多改进不足之处。通过学习讨论完善自身观点
  运用逻辑法。在研究本篇论文时,一定要严格运用缜密的思维和灵活的辩证逻辑能力,让整篇文章思路清晰条理明确。
  实证研究法。在研究案例的时候一定要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取出与本案例争议较大的理论观点,然后再在实践中对理论知识的合理性进行证明。

  二、xxxx罪与受贿罪的概念

  (一)xxxx罪的概念

  我们要想清楚地认识到xxxx罪和受贿罪,就要对二者的概念有清晰的了解。xxxx罪指的是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如国家公职人员或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代为进行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共财务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
  xxxx罪是一种性质极度恶劣的经济犯罪,它的存在不仅对国家造成消极影响,阻碍社会、国家的前进脚步,还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党政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在社会大众面前造成信任危机。
  要认定xxxx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主体要明确,其身份必须是本国有关公职人员,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承担公式事物的人员。第二,侵害权利的对象是:公有财产。第三,在主观方面有过承诺行为;第四,其行为特点在于,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对共有财产进行非法持有。

  (二)受贿罪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受贿罪的含义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产或非法接收他人财物之行为,并替他人进行利益谋取。受贿罪行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上的完整性,而且也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侵犯。受贿罪行为的产生,不只是使国家机关受到深度创伤,还使得有关部门在职责义务履行过程中,遭到阻碍,在社会上滋生消极影响,使其形象遭到侮辱。受贿罪的故意性可通过其主观意识形态予以明晰,其目的是对公共及私有财产非法占有。从客观性层面来说,它被用作来利用职务便利,对他人财物进行非法拥有或接收他人的财物而进行非正当利益的谋取。想要索取并拥有他人财产的任何人,不管他是在为他人还是为自己获得谋利,都在极大程度上使受贿罪构成的机会增加。那些非法接收别人财物的人,并不一定构成贿赂犯罪,要使罪名成立,还必须有身份条件作基础,即所说的“受贿待遇”条件。然而,在替他们进行利益谋取环节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合理,或者他人得到的利益是否能对其有用,这些并不会对受贿罪的判决产生影响。在日常进行相关交易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遵守相关规定,通过编造各式名目进行手续费收受。倘若是费用收归自己个人所有,那就要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各国资公司、企业的有关公务人员通过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他人财产收购或非法接收别人的财产,替别人进行利益谋取或者进行经济往来。任何不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个,以个人名义接收各种名目的回扣并据为己有,有关部门就要对其受贿罪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通常为非国有金融机构办理公共事务的机构或人员是有所指定的,一般都是指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职员,假如他们在别人的财务办理业务环节里进行财物获取,或者对他人财物不正当获取,替别人套取非法利益及在不遵守相关法规的各种规定的情况下,并获取各式名目的费用。假如费用据为己有,那么就要对贿赂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假如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受托人索要不正当的利益,索要获取请托人或受托人的财物,在此应该对贿赂犯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三)两罪量刑与立案的标准

  1.xxxx罪量刑与立案标准:xxxx金额较大或者非常大的,量刑时要么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要么拘役,并进行罚金处理。贪腐数额巨大或还有其他严重情形的,量刑时最高判10年,最低判3年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款或罚没财产。若是贪腐情节特别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时以十年有期徒刑为最低判决,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处罚款或罚没财产;贪腐数额特别大,并造成特别严重的国家及人民的利益损失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罚没财产。假如出现腐败并没有受到及时处理,将根据腐败累积程度进行判处。个人腐败金额超过5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贪腐金额少于5000元,但存在应急救援,防疫,扶贫等情况证据,及将被盗财产实施转移的。我国司法机关在对xxxx罪及罪犯进行刑罚判处时,有权判处对财产罚没或要求其进行状态复原。在进行相关案件处置时,要依法积极询查,让腐败罪犯在经济上享有正常的地位。若公共财产能追讨回来,应还给原受害单位;不归还的,应充缴到国库。
  2.受贿罪的量刑与立案标准:受贿罪所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拘役处分或者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判以相应的罚金。受贿罪所涉及的金额特别大或者情节非常严重的,给予3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没收财产。受贿罪异常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时,可以判以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时要没收其财产。加入一个公务员发生过很多次的腐败案件,但是都没有进行过处理,当对其进行处理的时候,应该把过去腐败的金额加起来考虑,如果他能够自首,或者是在公诉之前就主动的坦白自己所犯下的一切罪行,并且有真心实意的悔恨,尽力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事情,这样就可以减少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如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况,处罚可以相应的减轻或者是全部免除;如果是后面两种情况,可以相应减轻对受贿者的处罚。如果法院已经判处受贿罪无期徒刑,此时就可以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是改为无期徒刑。接下来我们详细的分析到底怎样的金额才构成犯罪,怎样的犯罪情节处以怎样的处罚:受贿金额不足3万元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贿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给予相应的警告;受贿金额大于3万元、小于20万元的,判处其3年以下的监禁,同时还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如果受贿者或者是行贿者多次参与到违法的活动中去,或者是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应该判为较重情节。

  三、法律实务中两罪所引发的争议

  (一)引发争议的案例

  2011年至2017年,文化宫负责人专门从事文化宫的日常管理。2015年3月,张某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总额一共是25万两千元,利息一共是328万,并且同工商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但是文化宫没有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增加回报。张某和王某以及文化宫的所有债权人商量,他们可以购买文化宫的债务来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然后债务就通过王某所付的租金来承担。如果银行给予了利息的优惠政策,两个人都可以分的少付的那一笔利息。王先生答应了增加偿还贷款的金额,张先生和李先生讨论,先给张先生一定数量的租金,并且会额外的支付相应的费用。王先生在和张先生讨论了以后,就在同年的四月份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第二天也就是4越21号,李先生向工商银行支付了25万的款项作为发放工资的资金,解决了文化宫所有的负债,同时和工商银行签订了转让协议,本金和利息一共有55000万元,同时向文化宫发放了通知。王某在2016年初扣除了租金35万元。2017年初抵扣了租金2530万元,从2017年的十一月到次年的二月份,李先生依照签订的协议,总共偿还了债务10万元。

  (二)分歧意见

  不同人对这次案件的处理过程持有不同的看法:一类看法是,张某在其认知文化宫管理员期间,利用自己职位的特殊性,获得了王某的债券转让费10万元。这个过程是张先生偿还了相应的欠款,但同时也没文化宫的负责人张某谋取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此次行为违法了我国刑法的低388条,构成了受贿罪。而还款的王先生则构成了贿赂罪,第二类看法就是,他们的行为肯定构成了xxxx罪,除此之外,他们的目的还是占用国家公共财产,企图利用张某职务上的便利,假装签订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以此来骗取工商银行偿还本金的权益,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作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具有时效性,他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同王某合伙一起骗取文化宫的共同财产,同时合同通过行骗的方式获得的,因此,可以判定该行为是xxxx罪,在这个过程中,张先生和王先生经常见面,因此他们属于共同xxxx,也属于共同犯罪。
  1.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合同法》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合同是合法的,但是它的目的却是非法的,为了个人私利,损害了大众的利益,此时我们判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当张先生和王先生在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的时候,没有证据显示工商银行知不知道他们俩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用共同财产。于是,我们就要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如果工商银行知道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为了占有共同财产,此时就判定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工商银行不知道他们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什么,但由于该合同涉及到的内容是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也判定合同无效。所以说,不管银行对于起欺诈行为是否知情,债务转让协议都会被判定无效。在相同的状况下,在款还完了以后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债还完了以后就不存在债务问题,也就不存在债务转移的问题,所以,也就不存在辩论转让协议问题。
  2.张某的行为构成xxxx罪主要从四个方面着重去分析
  第一方面是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xxxx罪的主体存在特殊性,要求必须为国家服务的员工。文化工是非盈利单位,而是公益性组织机构,它属于事业单位,因此,该单位的管理人员张某也是为国家服务的员工,属于国家工作者。它涉及到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而非私人财产。
  第二方面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xxxx犯罪分子比如要是故意犯罪或者是主观犯罪,它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侵占国家的财产。什么叫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内容又是什么?就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或者是正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就知道,他的行为会给国家的财产造成损失。该案件中的张某实施此次xxxx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工商银行免其贷款利息,它也是属于非法占有国家财产。因此,我们可以判定张某是故意犯罪。
  第三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客体要件。遭腐败侵害的对象并不单一,不仅对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实施了侵犯,还对党政机关等所肩负的责任的全面性造成了侵害,最关键的是使该职位的完整性遭受损害。在此种情形下,张某利用其在该市文化节活动中所拥有的身份职位,对工商银行豁免的利息予以取消,这样的行为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侵害。开始时,张某通过正当途径对李某进行了利息免除,但过后又其非正当手段套取了免除利息这一行为,成为xxxx犯罪的重要构成因素要件。
  第四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xxxx罪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表现为对公共财产采取非正当手段予以占用。当行为人通过其岗位权限对公共财产实行监督等处置措施时,以进行其职责履行的方式对公共财产非法占有的便利条件,称之为就业便利。除了常见的盗用、欺骗等行为,对于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方式还存在其他形式。在此种情形下,张某和王某企图内外勾结并运用张某的观点来骗取对方的银行豁免利益并跟银行进行合同签署,但并没有通过任何途径与租户交付租金获取银行利息,即使如此他的行为也具有了就业便利的特征。
  3.张某、王某的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相关规定指出:我国国家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和其他人串通起来,采取诈骗等方式,以非法占有国家的公共财产为目的,判处其xxxx罪。这篇文章中,张某为了自己的私欲,想要霸占公共财产,他先同王某相互勾结,希望通过账务的职务之便来获得自己不应该拥有的东西,他们两个人都应该判以xxxx罪。

  四、对xxxx罪与受贿罪的重新界定

  (一)xxxx罪与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可以实施xxxx的犯罪分子是指有一定职位,有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通常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受到委托的管理国家财产的工作人员。而受贿犯罪只有一个主要身份就是国家工务人员。这是两种犯罪身份的差异。但是,如果犯罪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显然不可能通过这种区别区分这两种犯罪。另外,即使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也不能形成受贿罪的柱体。他还可以成为一个接受贿赂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也可以接受贿赂。怎样区分罪犯行为是xxxx还是受贿,显然是不可能通过主要因素的差异加以区分的。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定
  与受贿犯罪的主观因素一样,xxxx犯罪主体有两种:主观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因素:一是利用便利的直接目的。受贿主体使用贿赂的直接目的贿赂是帮助熟人获得利润。它不是直接为自己寻找财产。xxxx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办公的直接目的。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一般是寻求本单位的财产。这是两种犯罪主观要件的差异。然而,在普遍腐败的情况下,主体使用的直接目的便利之处在于将该单位的资产骗到对方的名下,以便私下分配下一步。实际上,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也为了相对人利益。因此,如果是共同犯罪,这种区别对于区分这两种罪行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第二、两者犯罪所追求的目的有很大的差别。xxxx罪的目的就是想个人占有国家社会公共财产,受贿罪的犯罪目的,虽然法条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但依据其内容,该罪的犯罪目的是:以收受相对人财物。实际上来看两罪诱发犯罪得最终目的都是大同小异的的,都是为了索取谋取不属于自己本身的非法财产。而二者不一样的则是主观上想谋取什么对象的财产。xxxx罪主体想获得的是嫌疑人所在单位机关的公共财物;而受贿罪主体想谋取的是案件发生中请托人与受托人这种相对人的财物。这是区分两罪主观要件上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因主观想法是模糊的一种意识形态,所以客观行为非常主要,要根据其做出理性准确判断,所以,尽管这个不同之处相对来说比较重要,但是研究的意义却不是很大。

  (二)xxxx罪与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至于xxxx罪的客体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说法,在一般通说看来他所认为的xxxx罪所侵犯的是相对比较复杂的客体。本研究同意其说法,将其说法具体展开来看就是公共财物和个人财产之间得所有权问题与清正廉洁所谓的制度里的不腐败的构成要件。腐败直接导致单位拥有或拥有的公共和私有财产的损失。因此,腐败犯罪的主要目标是单位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贿赂犯罪的对象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理论:单一对象理论,复杂对象理论和选择对象理论。其中,“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由于内涵不明确,外延不明确而遭到废弃。因此,本文不再评价这一理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所考虑的是所有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贿赂。收受贿赂罪不一定发生在这个范围之中。因此,该理论被认为是部分性的,本文不作过多讨论。本文主要讲述了公私财产权理论,腐败理论,非可买性理论以及可能与之重叠的替代对象的理论学说。
  在以下几个主要区别中,两罪在客观上是不同的:所采取的职位便利稍微有不同。利用腐败原因的便利只能是在本人目前的职责范围之内,权力和地位范围内形成的上级主管和公私财产管理的便利。收受贿赂的主体,被用于换取他人可以使用的财产,包括他们现在的职位,过去的职位,即将到来的职责以及与他们职责密切相关的其他职位。所以使用受贿罪的便利范围是这大大超出了xxxx使用的便利范围。这是两种犯罪之间的第一个客观区别。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使用负责自己职责的监督员的权力和地位,管理公共和私人财产的便利性,同样也可能参与xxxx或可能受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用这种区别来区分这两种犯罪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区别对于区分这两种犯罪的意义不大。受案人获得财产的时间稍有不同。受贿者获取财产所需的时间可能在他利用方便之前,期间和之后工作;腐败犯罪主体获得财产的时间也可能在使用方便之前或使用期间。因为它不排除在方便之前使用其职务便利,它要求交易对方根据约定同意分享资金,然后利用其职位促成该单位财产被欺骗到相对人的名下。
  因此,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通过这个不同点来区分这两种犯罪是不可能的。另外,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使用职务便利后获得财产,则通过这种差别不能区分这两种犯罪。因此,在区分这两种罪行方面,这种差异同样微不足道。两罪履行犯罪目的的手段稍有不同。接受贿赂犯罪主体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是帮助亲属获利,然后从相对者那里寻求财产。而单独犯罪则是xxxx罪主体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
  受贿犯罪是因为受贿犯罪分子用其权利换得了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东西。所以,要判定一个事件是否属于贿赂犯罪必须要存在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有利益关系;第二个部分是采用了什么手段;第三个部分是工作要领。所以,我们把受贿犯罪定义成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之便,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向他们收取可以用金钱计量的包括房子,车子,票子等等。贿赂犯罪的时候包括请求等等。对于第一部分来说,司法案件中比较困难的问题就是怎样确定非正当利益和正当利益,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对于第二部分来说,可以针对过去贿赂犯罪案件中一些比较不容易发现的手段进行分析和归类,为了方便在今后遇到类似案件可以比较快的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很快发现存在受贿的现象;对于第三部分来说,怎样确定职务的权限,怎样界定不同职务权利的边界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综上所述,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中的大多数要素并不是区分xxxx与受贿犯罪的关键,尽管它们主观上试图获得xxxx与受贿犯罪的因素目的。但依然没办法直接应用这两个要素进行明确的区别。所以这两个要素并不是区别这两种犯罪的关键点所在。

  (三)提出xxxx罪与受贿罪界定的关键因素-财务来源

  xxxx的根源不同于接受贿赂。有学者认为,腐败犯罪的目标是“公共财产”,应该理解为公有财产。贿赂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财产”,应当理解为私人财产;并用这个作为两个罪的区分。这是不合适的。其原因如下:首先,虽然依据刑法理论认为,xxxx犯罪的对象共有财产,而不能是私有财产。法律法规对公有共有财产进行了解释,共有财产既可以是国家的财产,也可以使集体财产,同时还可以是通过捐赠得到的公益资金等等。
  xxxx罪和贿赂罪不是两个完全不有关系的罪行,他们之间有一部分是重叠的。主观要素,客体要素和客观要素则是完全不同的异样关系。虽然主观因素中存在许多重叠因素,但是主观上想要去谋取哪一方的财产的要素则完全不一致,甚至相斥。因此,这两种犯罪的主观因素在整体关系上是不同的;客这两种犯罪在客体要素上没有任何一个要素的重叠,所以这两个罪的客体要素本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而在客观因素上,虽然这两种罪行中存在多重因素重叠,但由于“财产来源”因素,导致这两种罪完全不一致,所以这两种罪行的客观因素也是存在整体上的相异性。区分这两种罪行,主要有三点:要求谋取财产的主观人物的要素,客体的基本要素以及财产的来源。这样看来,这两种罪行之间可能有很多重要的区别。然而,主观上追求的主体和客体要素是模糊不可见的,不能直接基于行为的本质。因此,这两个要素只是肤浅的。重要的是,区分这两种犯罪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它不是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关键
  接主观人物主观和客观要素的纽带就是所说的财产来源。例如,我们如何确定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关键是要看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在出卖他们的权力,也就是他们是否使用权力作为砝码来非法获取不属于自己的相对人的财产。它通过占有相对人财产。如果它没有收到亲属拥有或拥有的财产,那么他人的财产并未侵犯该物。因此,财产是从相对人身上得出的,是判断行为是否侵害受贿罪的依据。又比如说,我们如何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了所谓的“正义”?如上所述,“xxxx”是指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单位拥有或拥有的财产。非法占有的单位的财产被视为xxxx。不存在非法拥有的单位,占有他人财产不属于腐败。此外,只有拥有非法占有财产才能导致对单位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此,不管是否拥有一个单位的财产或财产是属于一个单位的,是判断行为是否侵害了无xxxx体系的客体要素和单位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依据。再比如说是如何判断主体是主观上寻求获得该单位的财产或寻求相对人的财产。可以直接从财产来源判断。因此,“财产来源”不仅是区分xxxx受贿犯罪的视觉和重要客观因素,而且也是区分两种犯罪的两个重要要素-连接主观主体的物质和物质要素的犯罪和客观因素。“财产来源”是区分腐败和贿赂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结论

  腐败和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一定的相似,但是他们之间却有很多地方不一样。为了以后的司法工作能够能更顺利的进行,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对比。作为年轻的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我们应当不断的进行理论的学习,并把它深入到日常的工作当中去。这样区分xxxx受贿犯罪就并不难了在实践中,个别罪行一般不会造成两罪之间的混淆。但是,在国家工作人员私下与亲属合作寻找单位财产的情况下,这两种犯罪很容易混淆。此外,作为国家在农业,环境保护,科技,卫生,教育等方面的投资地区增加,人与单位之间交易的相对频率增加,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司法工作者只有通过现象来看待问题的根源,而在寻找财产的相对人的关键环节上,要看单位是否有亏损,以及谁是财产价值的重要归属人,在为了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收集财产的真实来源。为了给予准确的行为,给罪犯正确的量刑,从而遏制腐败,维护社公平正义。

  致谢

  本课题是本人在论文导师的指导之下,并结合多位老师的建议之下创作完成,同时接受了多位同学的帮助下完成的。无论是老师还是问卷参与者都是本课题的一份子。感谢各位付出和真知灼见,是你们在行动和精神上给我的双重帮助是我完成的毕业论文,感谢你们的付出。
  感谢出现在我生活中的每一位老师和同学,包括那些擦肩而过的陌生人。你们都是我生活的一部分,或喜或悲,你们都是我抹不去的人生印记。也许没有你们其中的任何一员,我都不会是现在的我。无论我以后会怎样,我都要感谢你们的出现和对我的帮助。
  衷心的感谢每一位,纵使我们并不相识,或者我们情感交融,我都要感谢你们,谢谢!

  参考文献

  [1]陈伟,汪洁.受贿罪相关问探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6):50-52.
  [2]王学峰,于敏.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研究.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68-80.
  [3]应彩云:论诈骗罪客观,斩认定.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100-105.
  [4]幻李森光.论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公检法办案指南.2013,(8):80-84.
  [5]尹明灿,高成霞.受贿罪实证研究.四川警官学院学报.2010,(8):101-106.
  [7]莫洪宪,马献朝.我国受贿罪概念之最新考量.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50-160.
  [8]张智辉.受贿罪立法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16,(5):100-105.
  [9]赵树文,王东海,王嘉伟.大陆与澳门地区受贿罪比较研究.唐山学院学报.2014(1):89-90.
  [10]徐林付,黄甫杰.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之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1(5):201-206.
  [11]刘芳.受贿犯罪事实性立法反思.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2):78-80.
  [12]Armin Kaufmann.Zum Stande der Lehere vom personalen Unrecht Festschrift
  fur Welzel zum 70·Geburststag,2014,(3):53-59.
  [13]宗剑峰.中西文化与xxxx贿赂犯罪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164.
  [14]张阳.中口受贿罪刑事立法比较浅论.河南社会科学,2013,(6):20-24.
  [15]郑晓峰.论我国xxxx罪法定刑的完善.党史博采(理论),2014,(3):34.
  [16]Kramer.Grundbegriffe des Strafverfahrensrechts.Aufl,2015,5(2):89-90.
  [17]顾杰.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
  [18]袁宏山.受贿罪理论研究述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2):10-12.
  [19]李洁.日本受贿罪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北方法学.2017,(1):300-305.
  [20]金果.我国受贿罪罪名体系的框架和完善.政治与法律.2010,(5):120-122.
  [21]王雪婷.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研究.吉林大学.2013.
  [22]赵秉志,许成磊.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法学年会..2013.
  [23]RICOEUR P.le juste[M].Law press china,2007.

  附录一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xxxx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因素从数额为主、情节作为加重量刑要素改为数额与情节并列作为定罪量刑要素。在此新的立法模式下,数额要素将发挥怎样不同的影响、哪些情节需要在司法裁判中予以重点关注,是亟需研究的问题。此次我国刑法修改之前的数额与情节的实证样态是一个可资借鉴的参考范本,其中高官贪腐案作为xxxx罪和受贿罪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类型,集中表征了数额与情节的运作态势,可以作为研究这个范本的样本。在xxxx罪和贿赂罪中,案件的法律结构必然是定罪量刑的主要基准,但案件的社会结构也会对裁判产生重大影响且对量刑影响尤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被请托行为的性质、对公民和国家的损害程度、退赃、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予以重点关注。在将xxxx罪和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改为抽象描述式的同时,提高了“情节”的地位,在现行法的表述中,数额与情节并列作为xxxx罪和受贿罪的选择性定罪量刑要素。这样的立法模式下,数额要素对xxxx罪、受贿罪将发生怎样不同与之前的影响,司法裁判中哪些情节将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都成为目前亟需回应的问题。此次刑法修正之前的立法模式下,数额与情节的实证样态是一个务实且可资借鉴的参考范本。在贪腐案件中,高官贪腐案件的裁判是对情节的考量最为全面和明显的,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控方、辩方与法官都会尽可能的在法律文本的限制内,并在可为社会接受的范围内,寻求对情节的最大化解读。故高官贪腐犯罪可作为xxxx罪受贿罪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类型,相对集中地表征数额与情节的实践运作态势。笔者拟以高官贪腐案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研究在数额与情节要件并用的新立法模式下,哪些情节在未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得到司法者更多的关注与评价,以及数额将会发生怎样不同的影响。据初步统计,自1980年至今被查处的省部级以上高官共计220名,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组织调查中还未进入审判程序的,共41人;已确定存在犯罪嫌疑并将有关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的,共16人。2.进入审判程序且至少一审已审结的共计112人,其中死刑6人、死缓29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49人,有6起案件因近日才完成审理,审判庭未当庭宣判审判结果。3.未进入审判程序而结案的共计49,如此处理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或者由于审理时间较早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或者行为尚处于违纪层面,又或者犯罪嫌疑人病故、自杀(***、任润厚;王宝森、徐发、宋平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铁道部部长罗云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4.处理结果不详的有3人。其中,原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吉林省省长、中共云南省委XX高严至今仍在潜逃;而原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廖伯年、原兰州军区政委肖怀枢的处理信息搜集较为困难。xxxx罪从建国初始,就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往往从法律到法条,缺少实证性的探讨。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早已存在,中国古代的史书上对其都有不同的记载。在现阶段,腐败作为社会恶性毒瘤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打击和预防xxxx贿赂犯罪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工作必须做得扎实有效,对于xxxx贿赂犯罪的立法也应当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减少这xxxx贿赂犯罪,进一步提高社会精神文明水平,使国家政治廉洁清正,经济快速腾飞,做到真正的富国富民

  附录二

  With the adoption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criminal law(nine),the factors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the crime of bribery are mainly from the amount,and the plot is changed into the amount and the plot as the factor of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Under this new legislative model,how does the amount factor play different effects and what plot needs to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judicial referee,which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tudied.The empirical model of the amount and plot before the amend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is a reference model which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The high official corruption case,as one of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types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focuses on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the amount and the plot,which can be used as a sample of the study of this model.In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and bribery,the legal structure of the case is the main benchmark for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but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case will have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referee and have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sentencing.Whether there are other offenses,the nature of being asked,the extent of damage to citizens and the state,the return of stolen goods,and the performance of penance can be focused.At the same time,the specific amount of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the crime of bribery is changed into an abstract description,and the status of the"plot"is improved.In the present law,the amount and the plot are listed as the selectiv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the crime of bribery.In this legislative model,how the amount factors will affect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the crime of bribery,which will play a key role in the judicial referee,and it has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to respond to.Before the amendment of the criminal law,the empirical evidence of the amount and circumstances is a practical and useful reference model.In the corruption cases,the referee of the corruption cases of the high officials is the most comprehensive and obvious consideration of the plot.This kind of case has great social influence.The prosecution,the defense and the judge will be within the limit of the legal text as much as possible,and seek the maximum interpretation of the plot in the scope of social acceptance.Therefore,high official corruption crime can be regarded as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type of bribery crime of corruption,and it is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on the actual operation situation of amount and circumstances.The author intends to take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case of high official corruption as a breakthrough point,to study which circumstances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and evaluation by the judiciary in the process of trial in the future,and how the amount will be affected by the amount and circumstances.According to preliminary statistics,a total of 220 provincial and ministerial officials have been investigated since 1980.They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The 1.organizations have not yet entered the trial procedure,with a total of 41 persons;16 persons have been determined to have suspected criminal suspects and transferred the related materials and suspects to the judicial organs.2.a total of 112 persons who have entered the trial procedure and at least first trial have been reviewed,of which 6 persons with death penalty,29 death sentences,22 life imprisonment and 49 fixed-term imprisonment,6 cases have been completed recently,and the trial court has not declared the result of the trial in court.3.the total number of cases that did not enter the trial procedure was 49,and there were three main reasons to deal with it,or the related legal system was not complete because of the earlier trial time,or the behavior was still in the disciplinary level,or the criminal suspect's death,suicide(***,Ren Runhou;Wang Baosen,Xu Fa,Song Pingshun).In addition,it is worth noting that the former Minister of Railways Luo Yunguang was decided to exempt from prosecution by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4.there were 3 people with unknown results.Among them,the former general manager of the state power company,the governor of Jilin province and the Secretary of the CPC Yunnan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Gao Yan,are still in flight,while the former commander of the Beijing Military Region Air Force deputy commander Liao Bonian and the former Lanzhou military region political commissar Xiao Huaishu are more difficult to collect information.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has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a historical phenomenon,corruption has existed for a long time,and there are different records in ancient Chinese history books.At this stage,corruption as a malignant tumor in society has seriously affected all aspects of our society,and has also caused adverse effects internationally.It is a very arduous task to combat and prevent corruption and bribery crime.The work must be done firmly and effectively.The legislation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 should be constantly improved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Only in this way can we constantly reduce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further improve the level of social spiritual civilization,and make the state politics.Honest and clean economy,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and truly enrich the country and enrich the people.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4077.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1年9月18日
Next 2021年9月21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