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社会矛盾急剧增多,都给我国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社会发展促进公民主权意识和自治意识的不断提升,社区警务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多主体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由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弥补XX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而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老龄化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使退休人员成为这一发展趋势下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同时在治安社会防范领域中也出现了不少退休人员参与的现象。其参与治安社会防范有许多现实意义和作用。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退休人员虽已步入老年阶段,但依然具备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精力;另一方面,退休人员空余时间充分且其中不乏许多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员,能够为公安机关所用;再加之他们在长期的工作中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对于他们参与治安社会防范进行思考,对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现状与特点
(一)现状
长沙,湖南省省会,古称潭州,别名星城,是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长江中游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重要的节点城市。2016年末,长沙常住总人口764.52万人,53.8%居住在主城区。其中,岳麓区、雨花区常住人口均超过83万人;天心区、开福区、望城区常住人口分别为64.34万人、62.16万人、60.13万人;芙蓉区常住人口57.58万人。三县(市)常住人口中,浏阳市达131.74万人;长沙县94.58万人。到2016年末,长沙市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已超过13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2%,超过城市人口老龄化标准7.2个百分点。
动员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是长沙市在社会治安管理实践经验中逐步探索和完善起来的,各项经验表明,维护社会治安仅靠警察的治安行政管理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实践证明,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有着多项优势和重大意义。近年以来,湖南省长沙市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大力推进“红袖章”工程建设,有力促进了社会防控面不断拓展,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各类治安案件发案明显下降。截至2017年,长沙市共组建“红袖章”队伍2966支,队员总人数达124200,驻地单位参与率达95%,社区(村)覆盖率达99%。根据“专群结合、警民联合”的指导思想,长沙各级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还组建了一支专职巡防“红袖章”队伍;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广泛发动,组建一支由党员、楼栋长、“五老”及热心平安建设志愿者组成的义务巡防“红袖章”队伍。退休人员越发成为长沙市治安社会防范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一些社区,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的热情比较高涨,主动帮助社区化解一些矛盾纠纷,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展览馆路社区里,一些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们一起,成立了两个自治协会,每天佩戴红袖章,积极调解社区里的矛盾纠纷。如今,只要一看到这些老人出面,矛盾各方就会主动调和,因为他们都不好意思让老人们来第二次。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桑梓社区为规范管理,在社区组织成立了以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老教师、老企业负责人为主的“五老”矛盾纠纷调解组,每天佩戴红袖章,及时调解了广东商会建商务大楼开挖基坑时道路开裂下沉等一系列矛盾纠纷,使一个原本治安压力巨大的社区一跃成为平安社区建设典范。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目前长沙市治安社会防范工作发展缓慢,队伍运行机制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安全防范机制要求,如果我们再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XX要求企事业单位以无偿出资、出人来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要求人们以自觉无偿奉献来搞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做法是难以行得通的,也是无济于事的。任其发展下去,只会导致组织瘫痪,参与者热情下降、素质降低、经费不足、队伍萎缩、战斗力下降,势必影响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特点
1.参与深度和广度不够
长沙市大多数退休人员是通过社区或治安志愿者协会发动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公众以个人名义主动参与的还比较少。多数只是参与一些巡逻、调解工作,参与形式比较单一。他们没有统一的制服,多数佩戴红臂章,更没有超过一般公民的特殊权力,能经常参与治安社会防范活动的比例也比较低。从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为自愿行为,但部分参与者和公安机关双方互知率不高,对社会治安的关注性不够,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多为夫妻吵架、找不到自家钥匙需报警等事件,对治安事件和社会群体事件却关注甚少,难以发挥真正作用。比如,37位受访的长沙县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退休老人中,有26位表示只要能完成基本工作就行,对于社会治安状况不会过多了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参与进来更多的是为了打发时间。
2.参与者热情难以持久
在长沙,能长时间保持较高热情,持续从事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退休人员还比较少。他们往往是在外界某种因素的触发下,凭借自己的热情从事治安志愿工作的,要长久维持这种自发的奉献热情有一定的难度。当遇到挫折与困难(如人身安全没有保证、担心受到小偷的报复、社会的不理解等)时,退休人员的热情就会很快消退,进而出现从队伍中退出、组织解散等现象。调查发现,从公安机关退休的人员更愿意参与到治安社会防范中来,一是懂业务,二是有热情,能较好调解群众纠纷。如长沙市岳麓区学堂坡社区的“红袖章”队伍中,72岁的退休警察孙立明比别人表现的更加积极,他能够熟悉掌握社区情况,每天坚持巡逻,有安全隐患便通知有关部门。由此可见,影响参与者热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出现“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的情况时,参与者的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情况以及个人性格等方面都需考虑,以此分析原因。
3.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
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退休人员往往来自各行各业,其所具有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思想道德水平也参差不齐。而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他们从事治安社会防范的效果,个人素质高或是公安机关退休人员在参与治安社会防范时往往有专业的方法和较高的热情,而个人素质较低或是从未接触过公安工作的退休人员则需要一定的培训引导,这也影响了公安机关对他们工作的分类管理。比如,长沙县受访的37位参与者中,大专以上学历24位,本科以上学历7位,对治安社会防范有所了解的仅有9位,接受过正规培训并长期坚持的仅有2位。由此可见,在没有正规培训引导的情况下,要想让所有参与者迅速融入并发挥积极作用是比较困难的。
二、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一)警务改革不彻底,组织不健全
1.社区警务改革不彻底
社区是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主阵地。但是,我国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是在我国社区发展不充分,社区自我保障、约束和管理功能不全,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区而是准社区或亚社区的基础上实施的,公安机关的社区警务工作片面地模式化和形式化(一刀切),并大包大揽,社会协同不足,公众参与程度低,弱化了社区自我防御、防范和维护秩序的责任,与党和国家提出的“党委领导、XX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社会管理格局,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从2002年起,长沙市率先完成城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和县(市)城关(城区)派出所的社区警务建设;2005年,又开展了组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走出一条新型的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之路;2006年——2009年,全面启动并完成全市无房派出所建设、危房改造建设、社区警务室建设和派出所外观标识统一改造,大力实施社区民警素质培训提高工程,多次组织社区民警业务培训,培训率达到了90%;2010年长沙市下发了《长沙市“五清查一打击”专项工作方案》。长沙市的一系列举措,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高度肯定。
由此可见,长沙市的社区警务工作随着我国社区警务的逐步开展而逐渐展开,但也存在着一些实质上的问题。一是社区规划不合理。社区警务工作明显滞后于社区建设,出现警务用房未落实、社区民警没有走进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等问题,从而阻碍了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开展,更无法掌握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退休人员的动态;二是社区警力配备数量不够。按照每个城市由1个民警负责管理1000户或者3000人的标准来看,长沙应该设置2348个社区警务室,需要民警至少2348人。而长沙目前已经设置的社区警务室仅有753个,配备社区民警1215人。在这种情况下,长沙市也积极发掘社会力量,开展“红袖章”工程等缓解警务压力,但在社区警力和其他相关巡防队等方面的配备却十分欠缺,同时对于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投入较少,导致民警难以开展工作、群众积极性低。
因此,从投入和重视程度来看,社区警务改革的不彻底、建设不完善,直接导致治安社会防范工作难以持久,民警不愿去基层、群众参与热情低,从而影响治安社会防范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2.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不健全
治安社会防范组织是治安社会防范的主体,主要包括自治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单位内部保卫组织、营业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志愿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以及公民、家庭和邻里。由退休人员组成的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一般是非正式组织,组织机构不够健全,更缺乏常年累月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固定人员,导致组织成员流动性大,又没有长远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队伍稳定性差,战斗力低。
通过在长沙县的实习以及调查发现,长沙县自2013年启动“红袖章万人巡防促平安”活动以来,全县参与巡防的人员达到了1.5万人,但如今见巡率却不高。经走访的长沙县时代星城社区、中国铁建国际城社区以及未来蜂巢社区的小区物业人员均未有佩戴红袖章巡逻。而由退休人员组织起来的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一是没有纳入村(居)委员会建设统筹发展规划,人员不固定,待遇没有保障,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效果可想而知;其次是经费保障乏力,物质条件差,完全靠退休人员的满腔热情来从事这项工作是不现实的,导致组织涣散;三是综治部门往往没有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有力的奖惩措施,而公安机关又不能对自治性组织进行考核,难以取得理想的工作效果。
(二)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法律保护缺失
1.相关法律不健全
治安社会防范的主体是非公权力的社会力量,公民个人在参与进来时往往面临着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但我国关于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法律规定极少,立法工作严重滞后,阻碍了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XXXX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11条对治保会的性质仅有原则性规定。但针对治安联防队的法律尚未制定,法规也仅有地方的规章,而且各地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实践中,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地位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参与者在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过程中,为履行职责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或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伤害在法律上该做何界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公安机关开展的群防群治工作不能很好地得到XX和公众的支持,使得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经费等问题在实践中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导致很多地方基层公安机关的治安社会防范工作流于形式,甚至许多基层民警不愿意开展治安社会防范工作。
2.部门规章缺失
2003年,公安部召开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指出:加强治保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探索成立治安志愿者协会等新型群防群治组织,积极发展保安服务业,推进公共安全服务产业化,发挥保险业对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共安全的作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维护社会治安,探索新形势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事实上,相关部门规章缺失或落后于社会发展。
具体来看治安社会防范的五个主体——自治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如治安保卫委员会;单位内部保卫组织;营业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如保安服务公司;志愿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以及公民、家庭与邻里。公安部1952年公布实施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虽然对治保会的性质、任务、设置等有详细的规定,但它仅是部门规章,而且其中的许多规定与当今的社会实际已严重脱节。再如,XXX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xxx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但有关治安志愿组织的部门规章依然处于缺失。同时,针对参与者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各项行为规范并没有相应的规章予以保障,使参与者不论是在巡逻、纠纷调解或是装备使用的过程中均无章可循,大多是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相关行为规章制度,无法因地制宜地完全适用到治安社会防范工作中来。
(三)公安机关认识不到位,缺少有效沟通平台
1.公安机关认识不到位,指导欠缺
由于治安社会防范工作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中过分地强调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中的威慑作用,不少民警对当前群防群治工作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产生了怀疑。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群防群治工作的重要性常常被忽视。少数地方党委XX和公安机关的领导通常认为:群防群治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强调“科技强警”的今天,要维护好社会治安,辛辛苦苦发动群众建立人防,还不如设法建立和完善技防、物防设施更加安全可靠。观念决定行为,导致他们对群防群治的工作不够重视,相关的管理措施常常落不到实处。上行下效,相当一部分基层民警也认为只有严打才能出成效,才有震慑力,群防群治工作在今天已经过时,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了。

目前,长沙市由退休人员为主力军的“红袖章”工程,是长沙市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典范,截至目前,长沙共组建“红袖章”队伍2966支,队员总人数达12万人。但并没有与之相应的培训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专门培训机构,且对培训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往往是培训师资不够专业,培训时间比较短,培训内容比较浅,导致参与者的知识和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治安防范工作。对自发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退休人员,公安机关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指导与培训,他们对自身的职责、权限认识不清,容易在工作中发生意外。
2.专门机关与群防组织相互沟通有效性不够
目前,长沙市缺少一个公安机关与群防群治组织沟通交流的平台,机制的缺陷使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方面,未建立有关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知识普及、人员招募、活动宣传的平台。在目前广泛使用的微信和微博平台上搜索“长沙红袖章”、“长沙群防群治”、“长沙治安志愿者”等关键字,均没有相应的公众号或是微博号,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XX和公安机关没有正式建立有关平台或机构,导致有意愿参与的退休人员对治安社会防范的相关信息了解不多,想进一步了解有关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详细信息,如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退休人员参与进来要做哪些工作,如何开展工作,安全是否有保障等,就没有一个相应的渠道。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由退休人员组成的治安社会防范组织,没有形成良好的双向互动沟通机制。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管理措施无法有效传达,使成员无法掌握犯罪势态、被通缉人员、财物遗失和被盗情况等。同时,公安机关也无法掌握其需求,无法了解他们所面临的困难、问题和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这种双向沟通机制的缺失,除了直接导致退休人员对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认识不足,影响参与的群众基础外,还会导致潜在的参与者获取信息的高成本,从而直接影响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活动的积极性。
(四)保障制度缺乏,工作难以展开
1.经费保障不足
退休人员不论以何种形式参与治安社会防范,其队伍的培训和管理,以及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险,都离不开经费保障。一方面,XX对于治安志愿服务以及群防群治组织有一定规模的临时性财政投入,但没有列入市、区县两级公共财政预算和专项资金。绝大多数参与人员没有工资报酬,即使有也普遍很低。另一方面,社会的不理解导致资金来源单一,XX是主要经费来源,资金筹措机制不健全。由于经费的严重不足、资金来源的不稳定,严重影响了组织、培训、宣传、奖励等工作,制约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影响了其服务的社会效果。
长沙市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开展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大多有1个1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但从实际工作效果来看,社区办公用房的配置还不是十分合理,还需要至少三个以上的社区警务办公用房以满足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实际需要。据初步了解,目前在长沙市成立一个社区警务室需要启动资金4000元,另外要保证正常运转每年至少需要2000元。但这些经费大多都无法有效落实,导致全市社区警务室的建设标准普遍不高。如雨花公安分局现有82个社区警务室,达到标准的正规独立社区警务室仅有54个,其余的因为经费原因全是与社区合属公办。由此可见,目前长沙市治安社会防范经费保障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硬性制度,导致其无法真正落实并发挥作用,从而客观上打击了参与者工作的积极性。
2.装备保障落后
经费的缺乏使得物防和技防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备落后,不符合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的要求。现有的装备一方面无法适应数字化要求,老旧落后,另一方面没有针对退休人员的特点,配备适合他们工作的设备,导致信息沟通不畅,影响工作开展。在信息化时代,治安社会防范工作有效运用信息资源变得十分重要,这一方面是建立参与者信息库,将各派出所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退休人员信息做有效的登记与整理;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建立治安社会防范群也是让群众配合治安社会防范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据调查了解,目前长沙市社区警务工作的装备普遍很差,警务室装配的电脑中,不少已成为淘汰装备。由派出所下发给治安社会防范参与者的装备虽然已基本达标,但多数只是表面看达到了基本保障标准,难以解决退休人员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潜在的安全风险。如雨花区芙蓉北路派出所,安排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退休人员开小型电巡逻车播放宣传标语,效果不明显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3.安全保障不力
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责任体制不健全。首先,是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退休人员在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过程中会碰到许多不确定的危险因素,但没有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具来保护其安全,没有针对退休人员的年龄和身体情况来进行相应的保障,更不会配备警绳、催泪喷雾等约束性警械,在面对危险时,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其次是没有完善安全责任体制。在受到不法侵害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安抚,很大程度上挫伤了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积极性。
4.激励机制乏力
激励机制的缺乏归根结底是经费的短缺。目前,长沙市对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行为进行激励的体系还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针对不同群体需要的激励体系。在激励制度设计上,过于重视物质的奖励,而忽视其它形式的激励方式,特别是缺少一种能长久激发参与者热情的动力机制。
以长沙市雨花区综治委为例,他们在平安志愿者中开展了一项活动;通过志愿巡防积分评定星级,再享兑奖品的方式发动群众参与志愿巡防;同时,对提供重大信息和调处重大矛盾的,予以奖励;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进行表彰和奖励。这种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果,同时是值得肯定的。可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奖品或奖金的提供大多由单位自发捐赠,资金来源的不稳定使得该机制无法长期有效运行。公安机关也没有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大多未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因此,无法激发参与者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强化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之思考
(一)加强社区警务改革,健全治安社会防范组织
1.深化社区警务改革,增强社区治安工作活力
社区警务需要公安机关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并非仅仅是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各警种间在社区应相互协作,共同服务于社区公众。为此,必须摆正社区警务在公安工作中的位置,提高各警种对社区警务的认识。针对长沙市目前的情况,首先要合理规划社区,社区警务工作应与社区建设同步。其次加大社区警力配备数量,用社区民警挖掘民力,提高群众积极性
同时,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工作需要更多地通过社区自身来完成,依靠社区自治实现社区治安环境的根本好转。因此,社区警务必须与社区自治相结合。一是明确社区公共安全职责分工,公安机关只要承担社区重大公共安全事务,对于一般性的民事纠纷的调解以及安全防范工作,应由社区自治组织自主处理,以保证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同时,可减少公安机关对社区事务的干预,便于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积极主动的发挥其作用。
2.健全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增强组织稳定性
要保障退休人员能高效参与治安社会防范,加快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建设是基础,肩负着人员安排、确定目标、考核奖惩以及治安社会防范长远发展的重大责任。首先要建立上下统一、层级清晰、分工合理的组织机构。要根据长沙市现有参与人员的数量及素质,合理安排,如目前长沙市的“红袖章“队伍中,退休民警发挥了主力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要发挥参与者中公安机关退休人员的优势,提高组织整体素质。其次要规范人员管理和录用考核制度,建立岗前培训制度,提高参与者业务能力,将长沙市由退休人员组织起来的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纳入村(居)委会建设统筹发展规划,增强参与人员的稳定性。最后要制定长远的工作计划和组织目标,实行绩效考核,全方位健全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综治部门要采取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有力的奖惩措施,加快正规化建设。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保护
1.加快健全相关法律规范
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开展有关立法工作。一是针对治安社会防范工作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规范,统一和规范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性质、任务、组建原则、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治安社会防范的工作方式、成员的来源与经费保障等。从而改变个地方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实施办法的混乱状况,使治安社会防范工作取得法律上的明确定位,确保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社会地位和规范运行。
法制的作用集中体现为法制的导向作用、规范作用、保障作用等方面。当前急需列入立法规范的治安社会防范法律和制度有:关于城市治安社会防范设计规划的法律规范;关于技术防范的法律规范;关于群防群治的法律规范;关于保安公司的法律规范;关于见义勇为及其基金的法律规范等。争取早日使治安社会防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制定相应部门规章
加快做好全国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专门立法工作。像《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它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保安队伍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和经费来源等,从而保证其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还可以把保安业的立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除此之外,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也需要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规范,如有关志愿者组织的部门规章,针对参与者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各项行为规范的相应规章等。
(三)加强公安机关指导,强化有效沟通
1.公安机关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引导
做好日常的指导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已经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公安机关应加强指导。一是纠正民警在群防群治工作中错误的态度和做法,强化民警对治安社会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应率先改变不重视治安社会防范基础工作的错误观念,从思想和行动上鼓励和支持民警多开展治安社会防范工作。民警应清楚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深入理解治安社会防范工作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积极贯彻治安社会防范的思想。二是民警应积极探索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新思路。民警可争取地方XX的支持,创建多种形式的由退休人员组成的基层安全组织形式。三是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加强民警对他们的业务指导,以提高民警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建立有效沟通平台,提高退休人员参与度
首先要广泛宣传,扩大治安志愿者数量。针对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意识还没有广泛形成的现状,要采取主动参与和组织动员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要利用网络等方便退休人员获取信息的方式,发布需求信息,由退休人员自己到需求单位或社区报名参与;另一方面,要到社区进行宣传,动员辖区内退休人员,加入到治安社会防范队伍中来。其次,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组织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工作,将处于零星、分散和自发状态的退休人员整合起来,畅通诉求通道,建立良好的双向沟通互动体制。
(四)健全保障制度,促进工作开展
1.加大资金投入,健全资源筹措机制
在我国,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XX。XX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承担为数众多的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所有活动经费,这就需要治安社会防范力量拓宽经费来源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使治安社会防范资金保障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首先,XX可拨一部分款项支持发展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组织退休人员,建立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其次,加大对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争取民众的信任,赢取社会各界如企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和公民等的捐赠,解决所需的费用;再次,可遵循“谁受益、谁出资”理念,引导居民出资共保平安。以社区为基础和主征地,充分发挥XX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健全资源筹措机制。
2.改进物资装备简便易操作,加强退休人员安全保障
公安工作的危险性决定了退休人员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危险性。对此,公安机关应积极提供并改进物资装备,并针对退休人员的特点,对装备进行简化,做到易于操作且方便实战。各级党委、XX要高度重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对受伤或受害的参与人员提供保障。同时,要建立见义勇为基金,对参与治安社会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取得良好成绩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公牺牲的,要进行优抚并授予荣誉称号。
3.建立多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
构建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激励制度。由于各退休人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呈现多样性的特征,他们投入治安社会防范的动机也各不相同,需要针对公众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构建一个多元的激励机制。对一些生活还比较贫困、物质需求比较高的退休者,要完善物质奖励机制,使其在经济上得到回报。对一些已经过上富裕生活的退休人员,要完善精神激励机制,将其参与治安社会防范活动的行为与其社会评价相结合,通过发放荣誉证书、公益活动记录卡、志愿者优待卡等形式,对热心奉献社会的退休人员在精神上予以鼓励。从长远来看,应从物质激励为主逐步过渡到精神激励为主。
(五)借鉴国外做法,最大限度整合资源
社区警务是欧美各国警察部门自本世纪30年代所兴起的一种警务改革方式。它的核心是理性化,由警察带领、指导、支持社区居民(主体)、研究社会问题、开发社会资源,以强化自卫互助、合成防范网络、改造社区环境(内容)等多种方式,系统、长效地维护社区公共安全、进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目标)的警务思想、警务模式和警务防范体系(体现)的总称。其制度实施的落脚点定位到所处社会环境的最基层,依靠的是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将社区作为打击与抑制犯罪的主体,同时还体现了动员和鼓励群众参与的警务思维。西方国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重视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身于治安防范的工作模式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四、结语
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使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内容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动,如何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在治安社会防范中的作用已成为公安机关在组织和发动群防群治组织时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各级XX和公安机关应该充分重视,科学的认识这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公安机关的民警可以调动退休人员从各个方面构建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的运行机制,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然,随着治安社会防范工作在实践中的不断实施,其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工作内容、职责范围、经费保障等都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有待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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