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的防控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有目共睹,给其他国家做出了极好的表率,党和国家强大的执行力和群众动员力保证了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为实现经济发展等诸多重要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在此次疫情中,我国XX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管理等科技力量,为高效、准确打赢防疫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信息保障。在其中,“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的公开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及时的信息公开在提高寻找、排查密接人员、疑似人员、确诊人员效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信息公开程序不够规范、信息公开主体不够一致、信息后续保护路径不完善等问题。对此,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性提出完善信息公布程序、细化信息公布主体、做好“涉疫人员”恢复后的信息处理工作的建议,以期待可以在及时发布信息的同时有效规避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从而保证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生活,进一步提高XX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疫情防控;信息保护

前言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时间跨度逐渐拉长,伴随着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各级党委XX与社会各界协同处理新冠疫情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娴熟,人保证现加速、变异趋势,带来无症状感染者增多、潜伏期加长等一系列新一轮的严峻挑战,另一方面,我国经济面临重重压力,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疫情防控的更加精准化措施作为动态清零的坚实支撑力量,保证群众及企业的正常就业及生产生活,因此,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防疫政策迫在眉睫。在本轮疫情中,我国XX通过创新性地利用信息化手段赋能疫情信息管控,对涉疫人员的行踪信息进行跟踪收集,保证了涉疫人员行踪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然而,也要看到,XX在信息公开尤其是涉疫人员行踪信息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如何能够更好地平衡个人隐私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尺度与关系,是我们当下需要思考及优化的问题。

 一、“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的概念、必要性及公开不当的影响

  (一)“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概述

  1. “涉疫人员”的概念

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要求,“涉疫人员”主要为以下八类人员:1、境外返回人员。即中国边境以外的国家返回的人员。2、密切接触者。即与病毒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出现症状前两天开始,有过与此类人员近距离接触但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人员。包括密闭环境中曾共同就餐或娱乐者、共同居住者、有探视病例经历人员、同一场所内有过近距离接触的相关人员,及有其他形式接触的直接接触者。3、次密接者(密接的密接者)。即与自无症状感染者病毒采样前五天开始,与此类人员有过近距离接触但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人员。包括处于同一房间共同生活的成员、在密闭环境下共同就餐、娱乐或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相关人员、暴露于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层污染的环境下或接触过相关物品的人员等。4、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即从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级地区返回的人员。5、一般接触者。即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在共同学习、生活、工作、诊疗等过程中有过接触,或曾共同暴露于地铁内、公交车站内、商场内、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相关判定原则的人员。6、重点地区返回人员。即从发生本土疫情地级市的返回人员。7、与病例同时空伴随人员及与病例时空轨迹重叠人员。8、其他人员。本文所指“涉疫人员”主要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次密切接触者。

  2.“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概念

“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是指根据疫情发生性质及危害程度公开疑似人员、确诊人员、密接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涉疫人员”姓名、性别、相关详细行踪轨迹、乘坐交通工具等有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信息,信息公开时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原则。我国现阶段的“涉疫人员”行踪信息相关工作由国家卫健委统筹协调,各地XX及地方卫健委根据本地疫情发展具体情况联合各部门进行收集、公开,并进行统一汇报。

  (二)“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截至2022年3月31日,我国现有确诊病例269661例,疫情呈多点、频发、面广趋势,且在多次变异下具有传播速度快、危害大的明显特征。“涉疫人员”一旦与普通群众,尤其是抵抗力低的人群有所接触,疫情就有极大可能迅速大范围蔓延。因此,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XX有义务公布疫情相关信息信息,尤其是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公布“涉疫人员”个人的行踪信息。

 1. 保护公民信息知情权

从公众角度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而在新冠疫情肺炎的形势下,XX及时公布信息是我国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当前,我国的新冠疫情防控已实现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防控,针对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坚决采取动态清零模式,通过“应隔尽隔”“应检尽检”“应管尽管”“应治尽治”方针保证疫情应对处置工作能够有序、有力推进,但要保证更大范围“涉疫人员”行踪信息的及时有效获取,帮助在更短时间内控制疫情蔓延,同时满足公众了解疫情发展相关动态,获知身边是否有感染人群的需求,对“涉疫人员”行踪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就十分必要,这既有利于消除公众内心的焦虑和恐惧,也能够让存在涉疫可能但暂时不知情的人员及时获知自身情况并及时报备,让公众做好自身防疫的同时能够有效配合XX及时发现、隔离相关“涉疫人员”,从而充分感受到知情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为未来实施精准防控、动态清零做好准备。

 2. 保证疫情防控效率

从此次防疫的客观需要来说,效率原则是相关部门需要遵守的首要原则,“涉疫人员”行踪信息的公布工作越早,越充分,就越能确保涉疫区域范围内的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疫情发展相关动向并采取合理防疫措施,保障个人及家人,甚至更大区域范围内的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反之,XX如果在防控工作中忽视对“涉疫人员”行踪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工作,或不以相关信息公布为前提,那么就会导致公众成为疫情信息动向的“盲人”,不仅会使得公众在此过程中极易产生莫名惊恐、焦虑的情绪,更有可能妨碍未来的疫情控制及病情治疗进度,从而影响疫情防控效果。因此,无论是从公民个人权利及情绪保护方面,还是从整体国家防控能力和效果方面,都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发布“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当然,从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并予以解决,尽可能保障XX、“涉疫人员”、公众等各方的权利。

(三)“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不当的影响

  1.涉疫人员私人生活受到打扰

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利用大数据信息追踪密切接触者是最为有效直接的管理办法。在此过程中,各XX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甚至是其他人员会收集掌握大量“涉疫人员”的个人行踪信息。这在一方面,及时有效发布“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对我国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及时有效遏制疫情、保证疫情影响范围尽可能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在2020年疫情暴发初期、2021年第二轮疫情较为严重阶段。例如,2021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确诊病例的个人行踪轨迹被公开后,遭到网友连续“网暴”、辱骂,后续其个人隐私信息也在网上披露出来,包括姓名、住址等,只因其从国外回国后在经“14+7”正常防疫隔离流程、8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的情况下连续三天前往剧本杀店,致其涉及范围较广。又如,2022年3月30日,又一确诊病例在上海返回云南昆明后经检测核酸结果为阳性,其活动范围在短时间内涉及包括主城区内的四个城区,在网络上被称“千里投毒”,但经调查及同本人核实后,其在上海核酸结果为阴性,在微信小程序按正常流程填写出关,且过程中大数据行程码均为绿色,即使如此,当事人隐私泄露后,却仍然收到大量辱骂短信,迫使当事人联系媒体公开表示歉意。因此,如何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能够切实保障的前提下,做好在公开“涉疫人员”行踪信息时保障其个人的信息权益和其后续正常生活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课题,一方面,这需要在立法、执法方面健全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需要XX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信息发布主体在信息发布之前做出合理预判,保证发布流程、内容等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切实承担起相应主体责任。

 2.影响涉疫地区经济发展

对于“涉疫人员”行踪信息的公开不仅会影响到其个人,对于其涉及的相关地区也会产生影响,涉及范围较小,可能会导致相关店面、商场、局部地区社区等进行短暂封控管理,涉及范围较大,则可能直接导致多个社区,甚至是城市进入紧急防控状态,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有可能会引起部分群众出现烦躁、抱怨心理,由此产生对相关“涉疫人员”的不满,在互联网发布不当言论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例如,湖北武汉万松园美食街,自2019年底后经济逐渐转好,但2022年二月中下旬出现散发病例,其中一位确诊病例曾来过这条美食街用餐,尽管XX并未对这里实行封控措施,但美食街生意仍然受到很大冲击,街面多为小店,经济风险承受能力低,经济恢复进度也十分缓慢。再如,2020年2月24日,浙江受疫情影响,大部分高校学院原定的开学时间再次推迟。新闻记者在探访校门口“小吃一条街”时了解到,多家餐饮店均表示生意受到很大影响。同时许多店门紧闭,悬挂“店铺转让”牌子。数据显示,自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有近六千万家小店遭遇经营困难,占全国八千多万家注册小店的七成多。要尽可能减小对于涉疫人员途径地区的经济影响,一方面需要国家及地区政策的进一步倾斜和扶持,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从“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入手,如将涉疫地区风险进行分级,在发布时随“涉疫人员”行踪信息一同发布,引导公民正确认识涉疫地区相关信息,减轻公众对涉疫地区的恐惧心理,从而理性选择,保障公民正常生活同时为恢复涉疫地区经济注入动力。

 二、“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现有问题

  (一)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在个人疫情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相应主体在掌握民众信息后采取不当措施后的处理流程都有明确规定。但其中的法律法规基本主要是针对渎职行为进行事后追责,而对于信息公开前的信息防范以及事中救济都未设明确规定,比如,在“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公开时如出现信息错误,致使其信息被其他部门、公众误报、误判;“涉疫人员”公开的行踪信息如涉及到超越必要限度的个人隐私的情况,是否可以、如何申请公开主体进行更正,应向哪些部门提交申请、是否需要由“涉疫人员”个人提出相关申请、应以何种方式进行申请、申请信息得不到处理是否有相应维权渠道等,目前均未设专门法律及政策规定。同时,在信息收集阶段,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其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即应当确保公民对于信息公布内容的知情并且经过公民同意,但在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到公共健康领域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授权主体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收集个人信息。各单位部门也应当充分配合,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强调,要强化各部门及各数据控制阶段的信息联动及使用。可以看到,信息收集主体的多元、分散可以达到提高个人信息采集效率、扩大信息采集覆盖面的目的。但这也就意味着在后续行踪信息公开阶段如果出现信息泄露等情形,公民个人想要追溯相关责任主体责任十分困难,并且很大程度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信息公开主体及内容不一致

在信息公开主体方面,可以说,即使进入后疫情时代,各省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状态,“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布主体多且杂,根据疫情发展范围大小,由不同主体进行公布工作,这也进一步加大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以及后续维权的困难程度,相关“涉疫人员”,对于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进行无差别公布,可以想见,这对相关人员及其亲人家属带来的生活不便和心理压力,严重甚至可能危害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实上,“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的主体则应该尽量采取单一主体,确保后续信息公布主体责任溯源。同时公布的信息内容及范围也应当从严把握。现阶段不同省份,不同疫区对于“涉疫人员”的防控要求等都有差别,在内容上,有的地区只发布“涉疫人员”的相关活动轨迹信息,而有的地区则公布其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购物方式、就餐方式及出行方式等详细信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没有针对如何公布“涉疫人员”行踪信息的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中仅以“突发事件信息”或“传染病疫情信息”等词汇加以模糊规定,另一方面,是相关信息公开主体为确保疫情防控的全面性和严谨性原则而采取了信息公开“一刀切”式措施。

(三)信息后续保护路径不完善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合理范围内,民众需要按国家及法律要求公开部分个人信息个人行踪信息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从客观情况看,此次疫情发生在互联网时代,因此在疫情爆发后我国创新性地将新兴技术及相关程序应用到疫情防控中,在收集、公开个人信息方面发挥了必要且有效的作用。因此,在疫情结束后,也应该从公民个人角度着手,探寻更为有效的措施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及生活的正常恢复。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二章第二节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行踪轨迹等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对“涉疫人员”行踪信息的不当处理及后续解释工作有很大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类似问题在疫情期间也频频发生。因此,在疫情结束之后,“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的持有者将相关隐私信息删除、销毁也无疑是最有效最直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的保护措施不应该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作为删除、销毁形式的前提。此外,维权和救济途径、健全的监管制度措施也同样值得思考和完善。

 三、优化“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的相关建议

  (一) 完善信息公布程序

诚如上文所述,在“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前、公开过程中,相关法律在发布信息主体和公民个人享有权利方面都存在相应法律缺口,因此,在完善过程中,就需要法律与政策双向发力,由于法律制定周期较长,政策制定应更加注重与法律的互补性,填补规定空白。应将“涉疫人员”行踪信息的公布程序进一步完善,具体应体现在发布方式、时限、发布过程、相关救济措施等方面,以保护“涉疫人员”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名誉及后续正常生活不受侵犯为原则,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公布规范细则,不仅注重公布过程内容等方面,同时加入救济条款,包括“涉疫人员”行踪信息被发布后如出现泄露或非法利用情况如何反映情况、向何部门反应、是否可以提交修改或删除的申请等问题。其次,在发布“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前,对于即将公布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住址,以及与其家属相关的内容按规定告知,并且在合理范围内充分听取其意见,对于提出的问题以及担忧给予理解并做好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尊重公民知情同意权,保护“涉疫人员”个人隐私。再次,在信息发布的渠道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数据平台,完善其数据信息实时更新系统,同时,通过XX文件形式发布“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加以水印、二维码等防伪标识供公民查询,避免别有用心者恶意应用、修改。最后,在“涉疫人员”核酸检测阳性转阴或解除隔离观察后,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及时做好相关通报工作,数据平台应实时相关信息更新工作,也可通过绿码、黄码等进行标识,发布接触隔离等信息的公示,及时做好帮助“涉疫人员”及其家人恢复正常生活的工作,下文详细展开,在此不做赘述。

 (二)细化信息公布主体

在我国体量庞大的客观情况下,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时,“一盘棋”思想原则是开展工作,指导人民生产生活的首要原则。过去两年的防疫成果也证明,由国家卫建委统筹协调的各方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是符合实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有效策略。但依据现行规定,个人行踪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国家卫建委牵头并统筹实施,相应的发布工作则由xxx及其授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执行负责,可以看到,一方面,公布主体的层级过高并不利于及时开展对于未被隔离的“涉疫人员”的寻找、排查、控制工作,也不利于对于“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上传下达工作的效率,同时也可能造成信息迟缓导致的公众无法及早采取自我防范措施从而提高疫情扩大化的后果,另一方面,不同主体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信息差现象也可能会加剧上述危险。因此,统一“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公布主体,并细化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认定十分必要。首先,与个人行踪信息收集主体应多元不同,个人行踪信息公布的主体应尽量单一化,可由国家卫健委统一负责,并细化发布过程中的分级分类政策,具体到疫情防控中个人行踪信息处理而言,由于病毒的传播途径、传染源各不相同,不同地区的疫情形势也不尽相同,因此国家卫健委应联合各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区的疫情形式及不同群体的具体情况划分出不同层级,从而在此基础上更加详细地确定需要公开的个人行踪信息的格式、限度、项目等。根据各地区疫情发展形势可划分为高、中、低风险地区,根据健康状况及核酸检测结果可划分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普通民众。其次,在做好相应划分工作后,应设定不同人群、风险发布信息的范围和格式,如低风险地区普通民众直接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筛选排除,密接、次密接患者须自行或经当地卫健委或社区居委会通知后填写与确诊患者接触的时间、地点及后续的行踪信息,高风险地区确诊病例则须考虑到后续跟踪其病情发展状况及追踪密切接触者的需要,在发布信息时,除了个人基本信息,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及详细的个人行踪路线等也应作为相应发布的重点。在发布的格式上,应隐去姓名、联系方式,在此基础上如实详细反应其往返目的地、乘坐的交通工具、经停地等信息,然后由当地相应层级的卫健委负责接下来的安排和执行工作。

结合现实情况来看,疫情形势发展瞬息万变,在“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发布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应当采取适当的的灵活性措施,给予各地方卫健委及发布信息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例如,发布行踪信息是为了及时追踪密切接触者并阻断疫情扩散,因此在公布信息的形式上可在不违背相关规定情况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样化形式,扩大信息受众面,提高寻找密切接触者效率。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地方卫健委也可先行公布紧急信息,但事后应做好逐级汇报工作,国家卫健委收到汇报后根据具体情况对已经公开的个人行踪信息采取批准或撤回措施。

 (三)做好“涉疫人员”恢复后的信息处理工作

“涉疫人员”解除隔离或恢复阴性后,其个人信息处理不当或“置之不理”都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违法人员或单位盗取做不正当利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及时正当处理“涉疫人员”后续个人信息十分重要。目前,对于涉疫人员信息的处理途径主要分为两种,即合理“被遗忘”以及信息再利用,这是涉疫人员信息后续处理的两个截然相反的处理途径,而根据相关规定,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信息最终的控制方式拥有决定权。同时,在利用“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完成防疫目的之后,依照相关规定,相应信息主体也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参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主动或根据信息主体申请删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考虑到信息的再利用价值及疫情的反复性,授权主体也有可能考虑对信息采取二次利用方式,例如杭州的“渐变色健康码”设想及苏康码的一屏多码的升级化处理。

随着疫情发展形势的复杂多变,“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收集在防疫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这过程中留下的海量个人信息也会成为别有用心者觊觎的“宝藏”,对信息不合理的利用不仅会对信息主体的利益造成冲击,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XX的公信力。但结合现实情况看,对信息的再利用采取完全禁止手段也并不现实。因此,“涉疫人员”行踪信息保护应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对于信息再利用要做好正确引导,制定信息再利用的授权制度,在保证信息主体对其信息合理控制的利益基础上实现再利用。另一方面,如果信息主体对于信息授权请求明确拒绝,应当启动相应的信息“被遗忘”程序,及时清除其个人涉疫信息。

 结论

个人行踪信息本应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民个人选择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更好推进,因此,XX作为制定疫情个人信息发布政策的主体,应当承担起保护“涉疫人员”个人行踪信息的责任,使信息利用的效率和价值最大化。一是完善行踪信息的公布程序,为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信息保护提供更完善的政策保护和宝贵经验;二是通过细化信息公布主体充分发挥政策灵活性的作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再完备的政策制度和法律体系也不可能全部覆盖到各个方面,因此,当已有的行政方式以及政策制度不足以克服突发的公共危机时,应当迅速及时响应,通过给予XX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鼓励纵向横向双向打通信息渠道等方式,防止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三是信息发布主体在发布行踪信息后也应当担负起后续信息处理的责任,保障公民能够有序恢复正常生活。唯有做好这一个个环环相扣的工作部署,并做到不折不扣地落实,才能有效规避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在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同时,不断提高XX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水平。

 参考文献

[1]谢彦琛.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披露机制的立法完善[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04).

[2]苏今.后疫情时代个人涉疫信息的控制特点及其路径修正——以隐私场景理论为视角[J].情报杂志,2021,40(09).

[3]吴东镐,崔铭阳.“涉疫人员”行踪信息公开:困境与破解[J].行政与法,2021(11).

[4]郭鹏飞,林慧翔.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视角[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1(01).

[5]谢彦琛.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披露机制的立法完善[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04).

[6]池毛毛,王俊晶,王伟军.突发重大疫情下基层XX信任对公民信息不披露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J].情报学报,2021,40(06).

[7]张乾,马勇.重大疫情背景下个人信息披露实践与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21(09).

[8]夏金莲.大数据时代疫情防控中的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03).

[9]谢艳琳.疫情防控中的XX信息公开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2(05).

[10]高完成.大数据传播时代个人行踪信息的法律保护[J].青年记者,2020(03).

[11]高荣林.公开场所行踪隐私保护之马赛克理论评述[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1(03).

[12]黄种滨,孟天广.突发公共危机中的XX信息公开与危机应对[J/OL].电子政务:1-12[2022-04-19].

[13]]Gu Dayong,He Jianan,Sun Jie,Shi Xin,Ye Ying,Zhang Zishuai,Wang Xiangjun,Su Qun,Yu Wenjin,Yuan Xiaopeng,Dong Ruiling. The Global Infectious Diseases Epidemic Information Monitoring System: Development and Usability Study of an Effective Tool for Travel Health Management in China.[J]. JMIR public health and surveillance,2021,7(2).

 致谢

在大一上学期一门课程的最后一节课上,老师站在讲台上说“下次我们再见面就是大三了,大家要努力,有问题来问老师,我们一定会尽可能解答。”当时看起来很遥远的事情转眼间也变成了美好的回忆。

从客观上讲,由于个人学习态度的原因,在学术上我的收获远远小于老师所教授的知识,但是即便如此,在黑大,我仍然获得了非常宝贵的经历以及一些人生建议。因此,在这里,我想首先感谢老师,在课上不仅尽职尽责地将知识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出来,同时也将自己多年宝贵的人生经验倾囊相授,用实际行动生动诠释了教师教书和育人职责的结合,相信很多同学和我一样获益匪浅,在未来的人生当中会因为各位老师的分享更有方向,更有动力,更加幸福。其次,非常感谢我的好朋友,让我在陌生的城市也感受到了温暖,从他们的身上学到了包容、有责任的美好品质。最后,非常感谢爸爸妈妈,在成长过程中的耐心陪伴、在遇到困难时的加油打气、以及在关键选择时的尊重和包容,我们是彼此重要的精神支柱,也是互相解决大小问题时的动力源泉,如果有贵人运的话,我想,那你们就是我人生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贵人了。

大学时期的回忆有美好也有不愉快,但是无疑这些都将成为我人生中宝贵的财富,我会带着这份沉甸甸的财富和老师朋友们的祝福期盼,努力成长,希望在未来的某一天,我也有能力像各位一样帮助到其他人,给他们的人生也带来一丝温暖,也衷心祝福大学期间遇到的每一个人未来的人生都能够健康、顺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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