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城市化对于协调区域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城镇,极大活跃了城镇经济。然而,受户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大规模居住在城市但未落户的农民工,导致城市化率虚高。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化和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党和国家提出了“新户改”政策,但还存在大量未完全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半市民化”问题依然严重。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关系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质量,研究如何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速度和质量是我国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现阶段落户政策、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和相关理论,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低可能与土地权益保障有关,土地权益可能会影响农户的市民化抉择。
珠三角是国内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也是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本文采用2017年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的数据,运用probit模型实证分析了土地权益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系。结论表明:土地权益的保障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土地权益保障的不完善会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土地产权的安全性,从而降低这类人群市民化的意愿。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建议XX从源头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从过程上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完成户籍的转变。一方面,XX应强化土地确权工作、完善土地监管机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以增强农户的土地权益意识、减少土地权益的灭失,提高土地权益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应推进三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加强农村土地市场的建设,在保障土地权益的同时调动农户落户城市的积极性。
关键词:土地权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镇化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迄今,我国城镇化得以快速发展。从1978年到2019年,我国城镇化率显著上升,由原来仅有的17.9%上升至60.6%,每年平均增长约一个百分点,城镇常住人口也以相同的态势持续上升,由1.7亿左右增长至8.4亿左右;城市总数由193个逐步增加至672个,建制镇总数由2173个逐步增加至21013个[1]。城镇化的体现一方面是因为城镇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该地区城镇总人口规模的持续扩张。
四十年来,我国的城市空间和数量虽然得以扩大,呈现出了土地城市化的态势,但由于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人口城市化还未实现。我国有约2.6亿农业转移人口,即农民工群体,受户籍制度的影响,该群体难以在城市落户。除去这一人群,我国的城市化率只有36%[1],他们不但不能享受城镇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而且还会为城镇带来新的二元矛盾和社会隐患。滞后的市民化程度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质量提升,是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着重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建议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强调“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现阶段我国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仍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且更加注重人的需求,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质量。《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发展目标,要求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户籍人口城市化率与常住人口城市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努力让1亿左右的农民享受到切实的城市化成果。这类人口的市民化不仅关系到我国产业发展的工人主体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的目标和进程,因此,如何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障碍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强化,土地承包关系愈加稳固。农地利用方式多样,农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更加丰富,土地在农村的升值空间凸显,农村户口的价值大增。不少农民宁愿在城乡流动,也不愿放弃土地与农村户口在城市落户。流离于城乡的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也为城镇化质量提升带来挑战。有研究认为户籍制度是阻碍农民工市民身份的取得的主要原因,然而在目前户籍制度逐渐放宽的情况下,未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依然没有减少[2]。可见,户籍制度对农业人口城市落户行为的解释力不足。
当下,部分地区依然要求农民工落户城市必须放弃农村土地,国家也对此针对性地发布系列政策,说明“各地不能以放弃土地作为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农业转移人口不完全市民化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3]。在农村社会保障情况较低,农民就业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农地是农民维持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家乡承包地成为进城务工农户的“定心丸”和“稳心剂”。而落户政策模糊实质上给农民带来丧失土地权益的风险。而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农民更加倾向于规避风险,农户放弃土地通常而言会被认为不明智的,也是无法承受的。由此可以推测土地、家庭等因素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其市民化抉择。本文将从此社会现象入手,探究土地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系。
目前,我国18%的人口都聚集在仅占全国2.8%面积的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6%,是带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其中,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的珠三角地区已于2000年以后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人口规模最大、城镇化程度最高、经济发达的城市。该地区虽然占广东省总面积的不到三分之一,但已经聚集起来约53.35%的广东人口,为广东省创造了79.67%的社会经济生活总量。2019年,该地区城镇化率已高达86.27%,共有常住人口6446.89万。珠三角地区作为全国最大的流动人口地区[4],常住人口的人户分离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体,该地区的城市对外来务工人员具有较强吸引力和容纳能力,来自全国各地的农业转移人口问题较为突出和典型,研究该地区的市民化问题使得本文的结论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研究意义
理论上,本文从土地权益角度解释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作用,将是宅基地、农地是否确权作为解释变量,探究土地权益保障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为其他直接研究土地禀赋、土地流转与市民化关系的文献提供了实证依据,丰富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与思路遵循。
实践上,本研究有助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承包地宅基地问题使这类人群对生活保障表示担忧,进而无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他们虽然为城市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又无法享受城市居民该有的权利。因此,处理好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打消这类人群落户城市的后顾之忧,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城镇化质量,打造新型城镇化,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同时,该研究也将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在这类人群市民化的作用下,土地确权工作将不断完善,这能够解决农村土地的权属问题,稳固农民的土地权益,盘活闲置土地资源,推动土地流转。另外,推动农民工落户城镇能够减少土地资源的闲置,为农业规模生产腾出空间,总体上有助于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研究内容
基于对新型城镇化背景的认识和我国现阶段城镇化的进程和问题,发现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未能充分市民化这一问题,推测出土地权益可能与市民化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联系的初步想法。本文以2017年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为研究对象,运用Probit模型探究这类人群土地权益的保障与其市民化的相关关系,分析其对市民化的影响,进而在实证上验证理论假说,为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顺利开展建言献策。
(四)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第一步,基于对新型城镇化背景的认识与调研,发现城市化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原因为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未能充分市民化。结合土地的意义、户籍制度及落户政策,得出土地权益可能与市民化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联系的初步想法。
第二步,通读文献,确定研究范围。通过文献分析法,发现现有研究忽视了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属在农业转移人口充分市民化中的突出作用。任何与农户土地权益相关的市民化研究都应该建立在权属关系明晰的前提下,因此应当确认是否拥有农地的使用权与市民化存在关系。本研究将以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权益的确权作为切入点,探究土地权益保障对其融入城镇是否有影响。
第三步,根据研究问题,确定实证研究法。着手寻找大量有效问卷作为实证分析依据。确定采用Probit模型对各变量进行相关性检验。
第四步,开始实证分析。首先通过纵向横向描述分析数据,对样本的分布特点进行总结概括。再联系相关理论,验证研究假设。最后运用Probit模型进行相关性分析和检验。
第五步,得出结论和政策建议。梳理出土地权益保障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影响,并给出促进这类人口全面市民化的政策建议。
二、 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一)概念界定
1、土地权益
目前,在法律上对于我国农民的土地权益并无明确界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和城郊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民从其中的获益却鲜有涉及。如将“权益”一词进行拆分,可将其分为“权利”和“利益”两部分。两者相互依存,利益是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利益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农民可以自主经营土地,作为全新的市场主体,农民的权益除了经济权益外还应包括非经济权益,即政治、社会和文化权益。因此,学术界将农民的土地权益定义为农民在从事土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享有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的总和。邵绘春[5]根据农民的行为对农民的土地权益做了界定,包括经营决策权、资源配置权、生产组织权等。王云江[6]等则从土地为农民带来的利益角度,将土地权益划分为财产权,即收益和增值土地的权利;生存权,用于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发展权,用于建设和开发土地。蔡炉明[7]将农民的土地权益概括为与其土地相关的各种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葛欣煜[6]将农民的土地权益划分为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社会权益,其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权、继承权是农民与土地最紧密的权利,发言建议权、监督权、检举控告权保证了农民在市场参与中的主体地位,处置权和保障权则为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农民工提供了生活保障。综上,本文将根据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来探究其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系。
2、土地确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概念及内涵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是对农村承包地的权利的确认,指县级以上XX对农村农地的位置、权属、地块、面积、变动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承包方的各项土地权益的过程。经过确权,农户将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其土地使用权将会得到正式的落实和长期的保障。该制度能够增强农民的土地权益意识,减少不必要的土地纠纷和变动,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和准则,提高农村土地产权的稳定性,促进农户对土地的合理支配与管理,从制度层面保护农地。
(2)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概念及内涵
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成员依法获得住宅用地并在其上建造房屋,农户对住宅用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其确权工作就是各区县XX对村集体的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位置等信息登记在册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发证的行为。通过宅基地确权可以明晰宅基地的权属状态,发挥宅基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和福利功能。
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农业转移人口在党的十八大中被首次提出并使用,又被称为农民工,指从乡村来到城市的外来务工者。这部分人群虽然在城市工作居住,但户口并未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主要在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狭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是指这部分人群户籍的转化,由农业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并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公共服务。广义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指除了社会身份的改变,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实现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融入城市及综合素质的提高。现阶段,我国农业转移人口面临的仍是市民化的初步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即农民工户籍的转变。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与本文相关的研究主要从土地权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及二者的关系探讨其在新型城镇化中对农业人口外出务工及落户城镇的作用。其中由于农业转移人口是中国社会特殊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国外相关研究较少,本文评述的外文文献将从人口迁移及其影响因素视角切入。
1、农民土地权益研究
从笔者检索到的文献来看,有关农民土地权益的研究多着眼于权益的主要内容,并试图探讨其在城镇化中的作用。大量研究讨论了带土进城对农民迁移的影响。比较典型的观点认为带土进城可以化解农民工市民化的后顾之忧,如蔡炉明[7]认为带地进城应关注这类人口从土地获得的经济收益,使其填补城乡社会保障的不足,降低市民化成本;沈水生[8]对农民落户城市后是否应该交回土地物权做了讨论,并指出如果保留土地则会增强农民落户城市的意愿,相较保留土地,收回土地存在更大弊端。然而,也有学者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带土进城对城乡迁移的影响尚不确定,利弊难以衡量。如张军[9]认为“权随地走”的难以实现制约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并总结出了三种模式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一个过渡期使其能够变现,通过带土进城减少农民落户城市的阻力,但不是最终解决该现象的方式;金细簪[10]等人认为土地权益的土地禀赋属性,如人均耕地面积,会阻碍农民落户城市,而土地流转会促进农民落户城市;陈媛媛[11]等人认为土地流转成本会阻碍农民外出务工;陈会⼴[12]等人则认为土地的保障功能即会促使农民留在城市,也会因抑制土地价值的资产兑现而产生相反作用,因此土地权益对城乡迁移的影响不能确定。
宅基地对农户迁移的作用是农民土地权益研究下的另一热点,目前学术界对宅基地快速流转会降低农业人口市民化成本的结论基本达成共识。李国正[13]等人认为宅基地抵押贷款机制的存在会增加拥有宅基地农户的创业机会,提高其土地权益变现率;蔡炉明[7]认为宅基地流转的低效会减少农民流转宅基地获得的补偿,使其落户城市的成本增加;姚玫玫[14]等人认为试点地区的宅基地改革机制能够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推进宅基地有偿置换,助力农民在城市购房。
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研究
虽然农业转移人口是中国特殊社会背景下的产物,但国外人口迁移及其影响因素方面的文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我国劳动力迁移的过程的和原因,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和市民化现状提供依据。Lewis[15]的二元经济结构认为发展中国家农业和工业发展的不平衡使城乡难以实现一体化,一二产业的资源配置趋于平衡增长可以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解决农剩余劳动力的关键;Michael P. Todaro[16]在刘易斯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劳动力迁移模型,认为城乡收入差距会影响劳动力的乡城迁移决策,劳动力向高收入地区的流动也会引起该地区的高失业率;Bogue[17]认为城市产生的拉力大于乡村的推力,或乡村的拉力大于城市的推力,即总有一个地区的拉力大于一个地区的推力时,人口流动便会随之产生。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本文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现状和阻碍因素两个方面。目前,我国农业人口转移呈现大规模暂时性移动、身份转化的同时又不放弃农地的特点,且普遍市民化意愿较低,经济生活、社会保障与城市居民相比较为滞后。依据这类人群的特征,学者将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类型进行了划分。齐红倩[18]等人认为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须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经济市民化”,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化的前提,第二阶段称为“人的市民化”,是各方面都融入城市的市民化最终阶段;周君璧[19]将农业转移人口分为主动市民化路径和被动市民化路径,被动市民化的人群主要为失地农民,而主动市民化的群体主要通过自愿进城务工来实现身份的转化,但这类群体往往因户籍难以直接市民化。
以上研究为这类人群市民化的障碍研究提供了经验和方向,而大多数学者认为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因素是成本。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首先要承担远高于农村的高昂生活成本,学术界普遍认同失去土地会对农业转移人口造成直接影响,持久性收入的缺乏会严重影响其经济市民化[20],原因在于落户城市后自身权益缺乏保障[21]。而若将土地流转,则可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其市民化提供资本支持[22]。对此观点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并非任何成本的降低都会促进市民化。孙杰[23]着眼于宅基地的流转,将宅基地的流转方式按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作用分为了对市民化具有负向作用的抵押和出售,及对市民化具有正向作用的的入股和租赁。除土地权益缺失这一原因,造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高的因素还有XX的财政状况,XX财政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承担大部分成本,财政水平不足会延缓这一进程[24]。而且现行的土地制度增加了劳动力转移的退出成本,彻底的市民化必须使农民放弃农村的成员禀赋权[25]。以上问题可以通过降低成本来解决,因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个方面的收益都要大于成本,如现阶段构建成本分摊机制,从社会企业个人XX等方面共同分担[26]。
成本作为经济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支水平上[27],除成本外,Vorob’eva O. D[28]等人认为积极的经济效应,如改善家庭物质状况会引起暂时性的劳动力迁移。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因素还有非经济因素。非经济因素中的制度因素,包括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歧视对其市民化形成了根源上的影响[29];非经济因素中的社会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影响显著,如本地医保的拥有情况会提高这类群体的落户意愿[30];如M V Kurashova[31]认为的教育、企业人才管理理念会引起青少年向大城市的流动;Bairoliya Neha[32]认为的社会保险政策,尤其是医保、养老金会阻碍年轻的城乡移民和老年的反向移民;Clément Imbert[33]提到的就业供给的结构性差异会影响劳动力的流动,较高的流动成本构成了劳动力迁移的主要障碍;A. Anbarassan[34]认为年龄、工资和农业经验是影响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决定因素。这些学者的研究都为本文实证研究中控制变量的选择提供了参考。
3、土地权益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关系相关研究
从笔者掌握到的文献来看,直接探究土地权益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关系的文献较少,相关文献主要关注土地权益的某一具体方面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关系。不少学者指出土地权益的保障会影响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如陈春香[35]等从土地的流转收益权角度出发,认为土地流转能够减少农民市民化的机会成本,使其具备市民化所需的能力,而这类人群的市民化又可以推动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土地流转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之间存在相互促进发展的关系;陈会广[12]等人将土地权益分为资源禀赋权益,即土地面积及质量,和社会保障权益,并认为资源性的土地权益会阻碍城乡迁移,保障性的土地权益则会促进城乡迁移;董昕[36]等人从性别差异角度探讨了土地权益与农业人口迁移的关系,并认为农村女性向城市迁移会对土地权益的流转产生较强影响。也有学者指出市民化和土地权益存在反向关系,市民化程度越高或农民工对土地权益的认知越深入,土地退出的意愿则会更强烈[37]
还有学者将土地权益的保障细化到土地确权这一行为,并指出确权后的土地将具有合法的产权,产权的稳定将有利于农民转移就业,土地未确权的村庄将会使劳动力的转移不彻底[38]。也有学者将确权分为整合确权和非整合确权,并认为整合确权能够抑制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意愿,因为先整合后确权增加了农业业内就业,而非整合确权则增加了这类人群市民化意愿,因为这种确权方式并不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39]。
前人研究的结果均为本文的研究假设提供了思路和帮助,参考前人研究中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影响因素,本文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提出假设和选取变量。
4、研究评述
上述研究明晰了本文研究对象的范围和问题,使本文避免了研究过程中的误区及重复性工作。总结以往文献,发现前人对土地权益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系研究较为细碎,往往集中于某一具体方面。学者倾向于选取土地权益的土地流转权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进行研究,但缺少对土地权益保障的研究。因此,本文将探究农村土地权益的保障,承包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情况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系。
三、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基础
1、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始于西方,由科斯创立奠基,并被其他经济学家完善。产权理论主要通过对定义产权来论述成本及收益,从而解决外部不经济及市场缺陷。科斯提出了科斯定理,他认为清晰的产权界定会使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因此不会受外部因素影响而失灵,所以资源配置的效率往往与产权界定的清晰度相关,自由的产权转让会有利于市场交易。基于此,阿尔奇安将产权定义为资源稀缺时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德姆塞茨认为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定义交换中的合理预期;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则认为产权是一种法律关系,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包括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抵押权和出租权等,是土地的所有权与其派生的权利总和,具有独立性与结合性,并能够进行市场化配置和商品化交易。通过分析上述学者观点的共通之处与差异,我们发现产权具有专有性、明确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给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合适的社会基础性规则,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权利的合集;产权的根本特征,排他性,决定了产权的可交易性,而交易的基本要求就是产权归属明晰;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权力界定的不同会产生多种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明确的产权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
2、推拉理论
同样,推拉理论为人口流动的解释提供了另一视角,解释了劳动力迁移的影响因素。该理论由X学者E.S.Lee提出,认为人口流出地的推力和人口流入地的拉力构成了人口迁移的动力。他将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划分为拉力和推力,推力是消极因素,会促成人们离开某地,拉力是积极因素,能够吸引人们迁入该地。随后博格(D.J.Bague)对该理论进行完善并补充,将拉力解释为在流入地能够改善人们生活水平的因素,将推力解释为在流出地不利于人们生活的因素,这两股力量的较量决定着人口的流向。在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迁移的过程中,通常意义上农村的推力主要有收入水平低、生活环境差、教育条件落后、自然资源枯竭、就业环境差等,城市的拉力主要有较高的薪资、良好的就业环境、优于农村的教育水平、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等。
(二)研究假设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国家稳定和人民生活的根基,土地从古至今在人们生活的重要性一直处于不可撼动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虽然显著提高,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农民靠土生活的习惯并未被瓦解,土地仍是农民生活最重要的保障。早期,农民进城落户需要放弃土地,这极大地影响了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市民化。鉴于此,国家提出了“新户改”政策,此后农民进城落户无需放弃土地,从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由此可以推断,土地权益可能会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抉择。农地是农民的根基,我国一直重视三农问题的解决,对农户土地权益的保障工作从未松懈。土地确权工作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从法律上认同农户对农地宅基地的使用权。经过确权后的农地宅基地可以被农民合法处理,通过流转、入股等方式获得财产性收入,为其落户城镇提供成本支持,减轻其落户城镇的经济压力。因此,拥有稳定的土地权益可能会增加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意愿。
基于产权理论,可以得出本文研究的土地权益中的农地和宅基地具备产权性,即使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户也可以行使土地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农户在市民化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农地宅基地的处理,这实际上是对土地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必然涉及产权的作用。根据该理论,可以得知明晰的产权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另外,稳定的土地权益能够减少农户对土地的依赖。首先,土地权益不稳定,产权的不清晰会使土地存在较多权属争议,降低农业经营效率,不利于农地规模化经营,同时农户也难以流转土地,因此土地会束缚劳动力,劳动力也难以实现大规模的流动。其次,如若土地权益稳定,其流动性与可交易性便会大幅度提高,继而农地出租、抵押、担保将获得保障,农户获得资本的渠道也会随之拓宽,这将从资本方面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约束,降低市民化的成本,从而提高其市民化的意愿。最后,农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土地权益的各方面都将得到保障,稳定的土地产权使农户不用担心进城落户后农地宅基地因种种因素灭失而失去生活的保障,农户市民化抉择的顾虑也会减少。
基于推拉理论,可以得出农业转移人口正是农村的推力和城市的拉力共同作用的产物。无论是流出地还是流入地,都不可能只存在单一的推力或拉力,推力和拉力是共存于一地的,只有流入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总和呈拉力,流出地的阻碍因素和积极因素的较量下总体呈推力时,人口流动才会发生。除了家庭、村庄、社会等来自农村的推力构成因素外,土地此时也呈现出推力,使农民从农村向城市迁移。居住于农村劳动力则会被农地束缚,农户只能依靠农地获得微薄的收入,这与落户的生活条件形成推力促使农户离开乡镇。而若农户希望生活于城市,此时土地权益中的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其稳定程度,此时都会形成其市民化的拉力。稳定的产权往往可以促进农户对土地的处置,如流转、入股等,使农户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而受城市较高的工资水平和生活环境等拉力吸引逐渐市民化。同样,城市中以退出土地为条件的落户政策逐渐取消,可以看做是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的另一种拉力,因为这类人群不用再担心失去土地生活没有保障,确权后的农地和宅基地的存在形式会更加稳固,会使落户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仍享有土地带来的福利和保障。土地为农户带来的财产性保障会降低这类群体落户的成本,从而形成其市民化的拉力。无论是从农村的推力还是城市的拉力角度,土地权益保障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农民工的迁移产生影响,使农户从农村迁移到城市。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土地权益的保障对农业转移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意愿产生正向影响
H2:土地权益的保障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产生正面影响
四、 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设置
本文数据来自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其数据全面覆盖了我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中流动人口的流动信息、个人特征、家庭和收支状况、土地使用现状、就业情况、健康和公共服务状况和社会融合现状等,数据详实可靠,覆盖面广、样本量丰富,能够为本文提供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样本。本文选取了珠三角地区的九个城市,数据运用严格的PPS抽样方法以家庭为单位展开调查,覆盖了不同性别、年龄、教育水平及居住状况的农业转移人口,共4313个样本量。
被解释变量:根据我国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存在进城不落户的半市民化现状,我们将被解释变量设置为以下两个方面:留居城市的意愿。从市民化的定义来来看长期居住城市是农业人口市民化最显著的特征。留居城市是落户城市的基础,体现了农民的城市流动。依据问卷的问题“是否打算继续留在本地”,得出此变量。落户城市的意愿。落户城市是打破半市民化状态的终极方式,是真正意义上完成市民化的标志。只有落户城市,农民工才会完成身份的转变,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和权利。因此,将问卷的“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本地”问题作为另一个解释变量,同时也是衡量市民化最重要的因素。
解释变量:假设中提到土地权益保障会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根据土地权益的定义——农民对农地和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土地确权方面设置变量。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权益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其他权益的前提。能否继续保留土地是农户落户城市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影响着农户市民化的抉择。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会在法律层面保护农户的土地,明晰农户的土地权属,从根源上保障土地权益,使带地进城成为可能。因此,本文将选取土地确权作为解释变量。
带地进城能够为农民提供生活上的保障,如流转承包地、出租宅基地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落户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需要稳固的土地权益为其生活提供支撑,而这一切都需要以明晰的土地权利为前提,明晰的土地权利则需要以土地确权为保障。土地确权能够界定明晰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农户的土地权利,从而稳固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权益,为其在城市生活提供支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会打消其失去土地的不安全感,弱化其失地的风险感知,同时确权颁证可以强化农户维护土地权益的意识,抑制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发生,减少农户市民化的担忧。若农村土地权属不清或未经确权农户便落户城市,农户极有可能在转为市民后失掉应得的土地收益和保障,这无形中增加了其市民化的成本。农民对农地宅基地的占有需要通过确权来认定,相反确权也维护了市民化后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权益。确权后农民在土地利用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增强,使其可以在进城落户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支配土地,提高从土地上获得的利润,避免不合理的征收及补偿的缺失。
我们将选取问卷的“户籍地老家是否有确权的承包地”问题,得出“承包地是否确权”这一变量。承包地的权属性质只有经过确权工作才会被法律认可,使用权主体才会明晰,而只有经过确权的土地才可被行使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户才会拥有完整的土地权益。完成登记发证后,农户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拥有承包地。
同时,我们根据问卷的“您老家是否有确权的宅基地”问题,得出“宅基地是否确权”这一变量。宅基地经过确权后,农户才会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才算是真正意义上拥有宅基地,因此我们仍以确权作为拥有宅基地的衡量标准。
控制变量:对留居城市的意愿和落户城市的意愿的检验选择共同的控制变量,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影响较大的因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特征: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月收入。家庭特征:子女个数、家庭月收支。给家庭成员营造良好的生活往往是农户迁移城市的一个目的,子女的教育往往也会影响这类群体的落户抉择。村庄特征:村集体是否分红。村集体的分红会为农户带来额外收入,助其减轻市民化压力与成本。城市特征:本地人是否排外、本地人是否接受受访者。城市环境会对农业转移人口产生拉力,友好的人文环境能够吸引农业转移人口。
(二)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1、个人特征
本文涉及样本量4313个,其中男性受访者占比50.1%,女性49.9%。从受访者年龄来看,珠三角地区的流动人口中青年居多,平均年龄37.2岁,其中年龄小于等于三十岁的占总样本的26%,三十岁到四十岁之间的占41%,五十岁以上者仅占10%。个人受教育程度方面,受访者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其中57.1%的流动人口的学历水平在初中及以下,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仅有16.5%。受访者主要为已婚与未婚,分别占70.3%与26.4%。
2、家庭特征
受访者家庭人口平均3.06人,58.8%户主的家庭规模均在3-4人,29.9%的受访者家庭人口在两人及以下,超过5人的家庭仅有11.3%。在这些家庭中,平均月收入达8104.15元,其中70%的家庭收入未过平均值,低收入家庭占比较高,家庭月收入处于2000-5000元的仍占36%。这些家庭的平均月支出约占平均月收入的一半,约为4141.56元,其中30%的家庭月支出不超过2000元,50%的家庭月支出在2000元到5000元之间,整体收支处于一个较为平衡的状态。
3、流动时间较长,主要为跨省流动,流动原因单一
在受访流动人口中,流动时间超过五年的占70%,可以看出大部分受访者已在流入地长期居住,其中,67.8%的人口为跨省流动,31.4%的人口跨市流动,这类群体都经历了距离较远的迁移。可供选择的流动原因中,74%的受访者选择了外出务工,其余基本为外出经商,存在较少部分的随家属迁移和照顾老人小孩的答案,可见该地区的人口流动还是以农民工外出务工为主。
4、整体倾向于继续留在当地居住,但落户意愿不明显
81.4%的受访者都表示原因继续留在当地生活,其中27.5%的受访者仅打算短期留居,时间为五年内,将近40%的人打断留居十年及以上,体现出大部分农受访者打算长期在城市定居。然而表示有落户打算的受访者仅有41%,其余29.1%的受访者不打算落户,还有29%的受访者没有考虑好是否落户。不打算留居的受访者占所有受访者的63.2%,都打算返乡生活,其主要返乡原因为回乡创业、照顾留守儿童老人和家乡生活成本低。
表1 珠三角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N=4313)
内容 | 选择 | 百分比 |
是否愿意留在当地居住 | 愿意 | 81.4 |
不愿意 | 2.6 | |
没想好 | 16.1 | |
是否愿意落户当地 | 愿意 | 41.0 |
不愿意 | 29.1 | |
没想好 | 29.9 |
5、承包地与宅基地确权情况差异较大
受访农业转移人口中只有30.4%明确在家乡拥有确权的承包地,近60%的农户无地保障,有地农户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一亩。可见珠三角地区农户的土地权益保障并非十分完善。与承包地相反,有63%的农民工在家乡仍保留了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从30平及以下到150平以上不等,可见宅基地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类群体的返乡意愿。
表2 珠三角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权益状况(N=4313)
内容 | 选择 | 百分比% | |
是否拥有已确权的承包地 | 有 | 30.4 | |
没有 | 58.4 | ||
不清楚 | 11.2 | ||
是否拥有已确权的宅基地 | 有 | 63.5 | |
没有 | 27.4 | ||
不清楚 | 9.1 |
6、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融入与当地环境较为乐观
97.1%和93.2%的农业转移人口都对现居地抱有喜爱态度,并关注现居地的变化。将近90%的受访者表示愿意融入当地人,超过85%的受访者都认为本地人开放包容,愿意接纳他们,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本地人并不排外。可见客观因素不是引起农业转移人口难以市民化的主要原因。
表3 描述性统计
变量 | 变量设定 | 样本数量 | 均值 | 标准差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性别 | 0=女性,1=男性 | 4313 | 0.53 | 0.5 | 1 | 0 |
年龄 | 连续变量 | 4202 | 37.2 | 9.587 | 84 | 19 |
家庭人口 | 连续变量 | 4313 | 3.06 | 1.406 | 9 | 1 |
婚姻状况 | 0=未婚,1 =已婚 | 4313 | 0.72 | 0.447 | 6 | 1 |
受教育程度 | 1 =未上过学,2 =小学,3 =初中,4 =高中 / 中专, 5 =大专,6 =本科,7 =研究生 | 4313 | 3.55 | 1.024 | 7 | 1 |
家庭月收入 | 连续变量 | 4313 | 8104.5 | 6563.703 | 40000 | 600 |
家庭月支出 | 连续变量 | 4313 | 4141.56 | 3643.824 | 60000 | 150 |
承包地是否确权 | 1=完成确权,0=未确权 | 4313 | 0.34 | 0.475 | 1 | 0 |
宅基地是否确权 | 1=完成确权,0=未确权 | 4313 | 0.7 | 0.459 | 1 | 0 |
村集体是否分红 | 1=是,0=否 | 4172 | 0.04 | 0.19 | 1 | 0 |
是否愿意落户 | 1=是,0=否 | 4313 | 0.55 | 0.497 | 1 | 0 |
是否打算继续留在当地 | 1=是,0=否 | 4313 | 0.97 | 0.173 | 1 | 0 |
认为本地人是否接受自己 | 1 =完全不同意,2 =不同意,3 =基本同意,4 =同意 | 4313 | 3.08 | 0.627 | 4 | 1 |
认为本地人是否排外 | 1 =完全不同意,2 =不同意,3 =基本同意,4 =同意 | 4313 | 1.99 | 0.699 | 4 | 1 |
(三)实证分析
1、模型介绍
probit模型是一种服从正态分布的非线性模型,常被用于回归分析。通常情况下,probit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Y只能是0或1,即两个不同的分类变量,解释变量则可以是连续变量或分类变量。本文所研究的被解释变量完全符合probit模型对变量的要求,因此本文将运用probit回归分析法,探索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权益保障情况、个体特征及家庭特征对其市民化的影响,结合农地权益的实际状态进行探究,得出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的结论,再运用稳健性检验验证结论的可靠性。
根据研究内容,本文将选用prob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模型公式为:Probit(p)= α+γXi(其中p代表农业转移人口是否愿意向城市迁移或是否愿意在城市落户为1的概率, α为常数项,γ为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Xi为各控制变量对应的值)。
2、回归结果
由承包地确权状况对农业转移人口迁移意愿的回归结果可知,承包地确权情况的p值小于0.05,且回归系数为正,因此农地权益的保障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迁移意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承包地确权将促进农业人口向城市流动。根据宅基地确权情况对农业转移人口迁移意愿的影响的回归结果可知,宅基地确权情况的p值大于0.05,因此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迁移意愿未产生显著的影响。综上,假设1部分成立,土地权益的保障中只有承包地确权情况会促进农户的城乡迁移。
承包地确权情况的各控制变量对农户迁移意愿的影响如下。户主的个人特征,除婚姻状况和年龄外,都对农户迁移意愿未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婚姻状况的回归系数为正,对农户迁移意愿产生正向影响,说明已婚较未婚的农户有更强的迁移意愿;年龄的回归系数为负,对农户迁移意愿产生负向影响,年龄越大迁移意愿越弱;家庭特征与村庄特征的p值均大于0.05,则对农户向城市迁移的影响不显著;城市环境中,本地人接受受访者和本地人排外均对农户迁移城市的意愿产生了显著影响,其中本地人对外地人的接受会促进农户迁移,本地人的排外会对农户的迁移意愿产生负面影响。
表4承包地确权情况对迁移意愿的Probit回归结果
变量 | 回归系数 | P值 | 边际效应 |
承包地确权情况 | 0.137** | 0.013 | 0.008 |
性别 | -0.102 | 0.118 | -0.006 |
年龄 | -0.008** | 0.037 | -0.000 |
受教育程度 | 0.030 | 0.431 | 0.002 |
婚姻状况 | 0.228*** | 0.002 | 0.013 |
家庭人口 | -0.017 | 0.574 | -0.001 |
家庭月支出 | 0.000 | 0.085 | 0.000 |
家庭月收入 | 0.000 | 0.360 | 0.000 |
村集体是否分红 | -0.120 | 0.241 | -0.007 |
本地人是否接受 | 0.323*** | 0.000 | 0.018 |
本地人是否排外 | -0.125*** | 0.006 | -0.007 |
表5 宅基地确权情况对迁移意愿的Probit回归结果
变量 | 回归系数 | P值 | 边际效应 | |
宅基地确权情况 | 0.004 | 0.932 | 0.000 | |
性别 | -0.085 | 0.189 | -0.005 | |
年龄 | -0.009** | 0.017 | -0.000 | |
受教育程度 | 0.034 | 0.363 | 0.002 | |
婚姻状况 | 0.226*** | 0.002 | 0.013 | |
家庭人口 | -0.023 | 0.429 | -0.001 | |
家庭月支出 | 0.000 | 0.078 | 0.000 | |
家庭月收入 | 0.000 | 0.401 | 0.000 | |
村集体是否分红 | -0.082 | 0.415 | -0.005 | |
本地人是否接受 | 0.324*** | 0.000 | 0.018 | |
本地人是否排外 | -0.125*** | 0.006 | -0.007 |
注:**p< 0.05,***p< 0.01
承包地的确权状况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选择的回归结果如表3和表4所示。承包地确权情况的p值为0.007,且回归系数为正,因此承包地确权情况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的选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宅基地的确权情况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选择的回归结果如表所示,宅基地拥有情况的p值小于0.05,且回归系数为正,因此宅基地的确权情况将对农户落户城市的选择产生正向影响,宅基地确权会促进这类人口在城市落户。综上,土地权益的保障中,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确权情况都促进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因此假设2成立。
在承包地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的控制变量中,个人特征中的年龄、月收入均未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产生显著影响;村集体是否分红、本地人是否排外均不会影响这类群体落户城市。男性落户城市的概率较女性大,教育程度越高的受访者越容易落户城市,已婚者较未婚者的落户倾向更强烈,家庭人口对这类群体落户城市具有正面影响,说明家庭成员的生活是落户城市需要考虑的因素,家庭月支出对其落户城市存在影响,但边际效应及回归系数都等于0,其影响可以忽略。本地人对外地人的接受态度的p值小于0.05且回归系数为正,因此本地人是否接受外地人会促进这类群体落户城市。
在宅基地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的控制变量中,个人特征中的年龄与家庭收入,村庄特征的村集体分红以及城市环境中本地人是否排外均不会对农户落户城市产生影响。男性相较于女性更容易落户城市,家庭人口多的户主落户城市的可能性会更大,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及本地人对外地人的接受态度都会从不同程度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
综上,各控制变量中,个人特征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影响较小,家庭特征中的婚姻情况、人口数量都会对被解释变量产生显著影响,村庄特征对被解释变量无显著影响,这可能与该地区的土地权益的缺失有关;城市环境,即本地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态度一定程度上会对其市民化产生影响,本地人的接纳态度会促进其市民化,本地人的排外态度则不利于其市民化。
表6 承包地确权情况对落户选择的Probit回归结果
变量 | 回归系数 | P值 | 边际效应 |
承包地确权情况 | 0.081*** | 0.007 | 0.008 |
性别 | 0.095*** | 0.007 | 0.038 |
年龄 | -0.003 | 0.220 | -0.001 |
受教育程度 | 0.152*** | 0.000 | 0.060 |
婚姻状况 | 0.097*** | 0.001 | 0.038 |
家庭人口 | 0.031** | 0.040 | 0.012 |
家庭月支出 | 0.000*** | 0.000 | 0.000 |
家庭月收入 | -0.000 | 0.214 | -0.000 |
村集体是否分红 | 0.378 | 0.068 | 0.042 |
本地人是否接受 | 0.038*** | 0.000 | 0.149 |
本地人是否排外 | -0.125 | 0.135 | 0.015 |
表7 宅基地确权情况对落户选择的Probit回归结果
变量 | 回归系数 | P值 | 边际效应 |
宅基地确权情况 | 0.136*** | 0.000 | 0.054 |
性别 | 0.088** | 0.013 | 0.035 |
年龄 | -0.003 | 0.200 | -0.001 |
受教育程度 | 0.153*** | 0.000 | 0.061 |
婚姻状况 | 0.098*** | 0.001 | 0.030 |
家庭人口 | 0.034** | 0.024 | 0.013 |
家庭月支出 | 0.000*** | 0.000 | 0.000 |
家庭月收入 | -0.000 | 0.277 | -0.000 |
村集体是否分红 | 0.097 | 0.097 | 0.038 |
本地人是否接受 | 0.379*** | 0.000 | 0.150 |
本地人是否排外 | 0.040 | 0.115 | 0.016 |
(四)稳健性检验——二元Logit回归
等同于logit回归,probit回归也运用了最大似然估计进行运算,且回归过程与logit回归基本一致,除了所得系数会有细微差距外两种回归分析的结果在本质上等同。当因变量为名义变量时,这两种方法通常可以互换使用,因此本文将运用二元logit回归模型来验证结论的可靠性。从表中可以得出,代表显著性的p值和回归系数的正负均与用probit模型得出的结果一致,说明土地权益保障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一结论具有稳健性。
表8 承包地确权情况对迁移意愿的Logit回归结果
变量 | 回归系数 | P值 |
承包地确权有情况 | 0.318** | 0.011 |
性别 | -0.249 | 0.093 |
年龄 | -0.019** | 0.023 |
受教育程度 | 0.074 | 0.405 |
婚姻状况 | 0.596*** | 0.003 |
家庭人口 | -0.049 | 0.493 |
家庭月支出 | 0.000 | 0.089 |
家庭月收入 | 0.000 | 0.393 |
村集体是否分红 | -0.282 | 0.223 |
本地人是否接受 | 0.719*** | 0.000 |
本地人是否排外 | -0.293*** | 0.004 |
表9 宅基地确权情况对迁移意愿的Logit回归结果
变量 | 回归系数 | P值 |
宅基地确权情况 | 0.013 | 0.907 |
性别 | -0.210 | 0.154 |
年龄 | -0.021** | 0.011 |
受教育程度 | 0.578 | 0.331 |
婚姻状况 | 0.226*** | 0.003 |
家庭人口 | -0.060 | 0.393 |
家庭月支出 | 0.000 | 0.080 |
家庭月收入 | 0.000 | 0.439 |
村集体是否分红 | -0.191 | 0.401 |
本地人是否接受 | -0.286*** | 0.000 |
本地人是否排外 | -0.125*** | 0.005 |
表10 承包地确权情况对落户选择的Logit回归结果
变量 | 回归系数 | P值 |
承包地确权情况 | 0.130*** | 0.008 |
性别 | 0.150*** | 0.009 |
年龄 | -0.004 | 0.211 |
受教育程度 | 0.245*** | 0.000 |
婚姻状况 | 0.158*** | 0.001 |
家庭人口 | 0.047 | 0.060 |
家庭月支出 | 0.000*** | 0.000 |
家庭月收入 | -0.000 | 0.210 |
村集体是否分红 | 0.170 | 0.074 |
本地人是否接受 | 0.615*** | 0.000 |
本地人是否排外 | 0.061 | 0.142 |
表11 宅基地确权情况对落户选择的Logit回归结果
变量 | 回归系数 | P值 |
宅基地确权情况 | 0.222*** | 0.000 |
性别 | 0.137** | 0.017 |
年龄 | -0.004 | 0.192 |
受教育程度 | 0.247*** | 0.000 |
婚姻状况 | 0.159*** | 0.001 |
家庭人口 | 0.034** | 0.037 |
家庭月支出 | 0.000*** | 0.000 |
家庭月收入 | -0.000 | 0.270 |
村集体是否分红 | 0.152 | 0.110 |
本地人是否接受 | 0.618*** | 0.000 |
本地人是否排外 | 0.065 | 0.119 |
五、 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运用Probit模型,在控制个人特征、家庭特征、村庄特征和城市环境等变量影响的情况下,通过实证分析珠三角地区土地权益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系,得出以下结论:
1、承包地的确权既会推动农户向城市搬迁,也会推动农业转移的人口市民化,承包地没有经过确权会阻碍农户向城市迁移及其市民化。确权明晰了土地利益的所有者即产权主体,防止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农户不管是居住在城市还是完全将自己转变成了市民都免于地农地利用安全性问题的担心,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风险。
2、宅基地的是否确权不会引起农户向城市迁移。回归结果显示宅基地的权属情况对农户向城市迁移的意愿影响不显著,说明宅基地是否确权不会对农户向城市迁移造成影响。仅居住于城市而不发生身份的转变通常情况下不会损失农户的土地权益,因此仅向城市迁移并不会引起农户对土地权益的重视,无论宅基地是否确权都不会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生活。而农户向城市迁移的过程中,来自农村的推力主要是农村相较于城市对农户的负面影响,宅基地是否确权都难以构成农户离开农村生活的原因,因此宅基地的确权情况不会对农户的乡城迁移造成影响。
3、宅基地确权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宅基地未确权会阻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确权强化了农户对宅基地在乡村重要意义的认知,促进了农户对宅基地政策的熟知,使农户对宅基地相关的福利保障的了解更加清楚,这稳固了宅基地对于农业转移人口的生活保障功能,降低了其市民化抉择的风险。同时,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大小、区位价值在宅基地的流转中都会减轻农户成为市民而要承担的成本,宅基地所体现的资产价值便会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愿。
土地权益的保障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体现为农地和宅基地的确权都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落户意愿产生正向影响。进而,土地权益保障的不完善则会阻碍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体现为农地和宅基地的未确权将会对这类群体在城市落户的决策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以上结论,本文建议从以下方面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以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
(二)政策建议
1、加强土地确权,提高土地权益的稳定性
从研究结论中可以得知加强土地权益的保障有利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使更多的流动人口选择在城市落户,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化。然而,珠三角的调查数据显示拥有确权农地和宅基地的农户只占少部分,存在大量受访者不清楚自己是否拥有农地、宅基地及是否确权,以及大量受访者失地的现象。这类人群土地权益的缺失与不确定性增加了他们在城市落户的成本和风险,削弱了他们市民化的意愿。因此,消除这类人群进城落户后顾之忧最有效的方式的便是土地确权,稳固其土地权益。从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仍存在大量受访者对自己的土地权益状况不清楚不了解,珠三角地区的土地确权工作并未得到全面的落实。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确权一直都关乎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只有确权才能落实农民的土地权益,盘活乡镇的土地资源,解放生产力。因此,土地确权工作亟待完善,不能遗漏任何环节。确权工作应当提高质量,做到规范严谨,公开透明。除此之外,产权纠纷、未颁证也是土地权益缺乏稳定性的表现。应建立有效的权属纠纷解决机制,确权工作应及时督促村集体处理权属争议问题,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纠纷,化解矛盾。颁证是土地确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农民明确土地权益的首要途径。调查数据中,大量明确承包地宅基地拥有情况的受访者仍不清楚承包地宅基地的面积,这也是确权工作的缺失所在。颁证工作的缺失不仅会影响农户对土地权益的掌握情况,也会影响其对我国土地政策法规的认知,造成农户土地权益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最终影响到这类群体市民化的进程。所以,确权工作应重视并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增强农民对土地权益的概念。
2、推进三权制度改革的实践
要进一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加强对“三权到人,权随人走”的宣传。我国不少地区都启动了三权改革,即通过确权颁证等工作使土地权益落实到人或户,保障盘活农民的土地权益,使其能够带地进城,带权进城,实现“人的城镇化”。就调查数据来看,珠三角地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意愿并不够强烈,承包地、宅基地拥有情况与其实际落户的意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因此,建议不同地区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对三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让农民清楚三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使其知悉“在城市落户仍可全部保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使其明确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为前提。普及该政策能够强化农户对土地权益的认知,使农户放心带着土地权益进城落户,调动农民主动市民化的积极性。
3、保障土地权益,防止土地权益丧失
珠三角地区存在大量失地的农业转移人口,这直接阻碍了这部分人口的市民化。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土地权益的丧失问题,保障农民生存的根本。农地、宅基地的缺失主要由低效的用途管制以及存在缺陷的征地制度所造成。珠三角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部分村集体在利益的影响下擅自变更农地用途,使农地的用途得不到发挥与保护。同时,监管的缺失与管制的滞后性,都会使农户的土地权益受损并难以得到补偿。征地过程中农民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先征后补使得农民无权参与土地征收的过程,地方XX获得征地批准后往往直接开始实施征地,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才得以知晓,只能被动接受,所以很多农民在此过程中会丧失大量承包地。还存在某些地方XX低价征入高价卖出农田的现象,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赚取增值利益,严重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尤其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当完善土地管制中的监督机制,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整治违法改变农地用途的行为有法可依。征地制度应该详明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评估征地目的,核查征地是否真正为了公共利益,以此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的滥征现象。另外,可适当调整征地程序,减少不必要且繁琐的流程,让被征地者及时获得征地相关信息并表达合理诉求,减少不必要的农地损失。
4、加强农村土地市场的建设
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流通交易市场还不够规范,农地和宅基地的流转交易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这使一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在处置农地和宅基地时缺乏合理的方式,不少农户则认为进城乃至落户意味着抛弃土地,使土地权益应丧失自身带来的经济价值,因此不当的的土地权益处置方式会阻碍其进城落户的抉择。如若加强农地宅基地市场建设,农户在进城落户后可以选择将土地或宅基地转让、租赁或抵押,此种土地处理方式会使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相分离,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又不会使农户丧失土地权益,为农户带来土地权益的经济收益。农民收益提高后,其落户城市不但没有土地权益损失方面的忧虑,市民化的成本也会得到分担,这类群体市民化将更具灵活性,从而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
5、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农用地的不合理占用
我国珠三角地区的深圳、东莞国土开发强度接近50%,中山佛山超过30%,可见该地区土地开发强度较大,存在过度开发现象。大规模的建设用地开发导致可利用土地资源骤减,大量农地被用作建设用地后依然在被低效粗放地使用,使得人地矛盾尖锐,引发大量农民失地。建议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地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制定合理的城镇开发边界,杜绝对农民土地的不合理侵占。另外,应当根据当地条件合理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好增量,盘活储备用地,并严加监督新增建设用地覆盖面积及使用目的,使增地指标用在惠及民生的重大项目上,防止城市的无序蔓延侵害到农民的土地权益。
六、 结语
本研究以我国的农业转移人口为研究对象,运用2017年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的数据和probit模型的实证方法,分析了土地权益保障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之间的关系,探索了这一地区农业转移人口的特点与迁移特征,同时也提出了XX应如何有针对性地破解双重城镇化的现实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直接探讨农村土地权益的某一方面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关系,例如土地流转等;或是直接讨论土地权益在人口迁移及市民化等方面的影响;亦或是研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水平低的障碍,如成本;而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影响因素的探究也主要集中在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方面,如家庭收支、流动成本、就业和住房等。这些研究很大程度上都直接默认土地权益中的使用权会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产生影响,忽视基本的前提条件,即土地权益的保障情况是否确实会影响这类人群体的迁移选择?现有研究很少从这一根本问题入手,给本文留下了探究的空间。而如果明确了这个前提,本文将会对前人的研究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基于此,本文着手于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要求,根据当前农业转移人口的现状和相关理论,提出了土地权益保障将会给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带来正向效应的假说,运用 probit 回归分析方法进行检验,探究了各种因素在不同条件下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影响和影响程度。
结果表明,承包地的确权情况和宅基地的确权情况均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城市意愿产生正向影响,家庭特征中的婚姻状况和家庭成员也会影响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抉择,城市环境的排外与接受特征也会影响这类人群的迁移。这说明了农村土地权益保障的落实确实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珠三角地域特点,本研究还发现一些不合理的土地征收、规划和建设用地的开发会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而影响其市民化的能力与意愿,因此需要XX进一步推进土地确权工作,加强土地征收和土地管制中的监管机制,提高农民土地权益的稳定性和产权的安全性;同时也要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搭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有更稳固的经济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三农问题的破解还需从农村土地入手,保障土地承包权。
同时,本研究也存在不足。在样本的选取和统计上,由于全国所有地区的样本过于庞杂,难以梳理以及统计计算工具的问题,本文只选取了珠三角地区的样本,未能得出更具普遍性的结论;由于研究数据覆盖地区较多,本研究难以进行深入的线下调研,缺乏具体案例为研究结果提供质性分析和佐证;由于统计软件和操作方法的局限,对probit模型中连续变量的回归分析还不熟悉,因此时间角度土地权益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影响,如流动时间、承包地宅基地确权时间,还需进一步讨论。未来可在统计方法和统计软件技术的支持下进行更大范围的实证分析,加强对不同类型数据的分析和测量,争取做到熟练测算各类数据之间的异质性关系,以验证土地权益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过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03-31
[2]刘金伟 .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效果、问题与对策[J]. 人口与社会,2018,34(4):89 – 98
[3]程令国,张晔,刘志彪 . 农地确权促进了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吗?[J]. 管理世界,2016(1):88 – 98.
[4]2020广东统计年鉴.2020-10-09
[5]邵绘春.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变化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0.
[6]葛欣煜. 土地集约化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研究[D].浙江海洋大学,2018.
[7]蔡炉明.农业转移人口“带地进城”的机理分析[J].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30(02):66-70.
[8]沈水生.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土地权益问题探讨[J].行政管理改革,2014(07):24-29.
[9]张军.“带土进城”有望成为打通城乡二元结构的突破口——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人口转移与土地权益保障实现路径探讨[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4(04):51-52.
[10]金细簪,周家乐,储炜玮.三权改革背景下土地权益与农民永久性迁移分析——来自浙江4个县市4个行政村的实证[J].人口学刊,2019,41(05):101-112.
[11]陈媛媛,傅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劳动力流动与农业生产[J].管理世界,2017(11):79-93.
[12]陈会广,陈昊,刘忠原.土地权益在农民工城乡迁移意愿影响中的作用显化——基于推拉理论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01):58-66+117.
[13]李国正,王浩宇,查紫振,田雅敏,艾小青.可资本化下宅基地禀赋对农户异地创业影响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30(09):146-155.
[14]姚玫玫,张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以安徽省金寨县为例[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35(04):50-53.
[15] LewisW.A.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ies of labor. The Manchester schoo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udies.1954,47,(3):139-191
[16] Chul-In LeeMigration and the wage and unemployment gaps between urban and non-urban sectors: A dynamic general equilibrium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Harris-Todaro equilibrium[J.Labour Economics.2008,02,(08)
[17] Bogue DonaldJ..Priciple of demography [M].New York: John Wiley and Sons,Inc.1969
[18]齐红倩,席旭文.分类市民化:破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困境的关键[J].经济学家,2016(06):66-75.
[19]周君璧.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路径障碍及对策分析[J].求实,2014(09):56-61.
[20]王云江,冯瑞琳,孙淑云.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缺失[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63-66.
[21]张良悦,刘东.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保障权转让及土地的有效利用[J].中国人口科学,2008(02):72-79+96.
[22]赵智,郑循刚.农业转移人口的构成类型、地域特征与市民化意愿[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04):72-80.
[23]孙杰.生计资产异质性视角下宅基地流转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20.
[24]余小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及XX角色研究[J].中国劳动,2015(06):25-29.
[25]辛宝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障碍及其对策研究——以农村土地流转为视角[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06):32-37.
[26]康涌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及收益解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06):116-120.
[27]潘启龙,刘合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因素和思路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3,41(29):11856-11860.
[28]Vorob’eva O. D. and Topilin A. V. and Alikova A. S.. Sociodemographic Consequences of Internal Migration of Labor Resources[J]. Herald of the Russian Academy of Sciences, 2021, 90(6) : 765-771.
[29]韩家彬,刘淑云.土地确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影响——来自CHARLS的证据[J].人口与经济,2019(05):41-52.
[30]齐新.市民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参与影响因素研究[D].湘潭大学,2015.
[31]M V Kurashova et al. Role of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 formation of labor migration trend in region[J]. IOP Conference Series: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2020, 966(1) : 012081-.
[32]Bairoliya Neha and Miller Ray. Social insurance, demographics, and rural-urban migration in China[J]. 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2020, : 103615-.
[33]Clément Imbert and John Papp. Costs and benefits of rural-urban migration: Evidence from India[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20, 146
[34]A. Anbarassan and M. Chinnadurai. Determinants of Rural Urban Migration of Agricultural Labour in Tamil Nadu[J]. Trends in Biosciences, 2015, 8(12) : 3248-3251. [3]邵绘春.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变化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0.
[35]陈春香,吴波,张超.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之关系研究[J].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2017,34(04):49-52.
[36]董昕,王小映.弱保障而强影响:农村土地权益与女性农业转移人口迁移[J].中国土地科学,2020,34(06):48-56.
[35]王阳,宋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因素研究[J].农村经济,2017(09):121-128.
[37]彭友.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影响因素研究[D].重庆工商大学,2019.
[38]唐超,罗明忠,张苇锟.农地确权方式何以影响农业人口市民化意愿?[J].农业经济与管理,2020(03):53-63.
[39]刘同山,张云华,孔祥智.市民化能力、权益认知与农户的土地退出意愿[J].中国土地科学,2013,27(11):23-30.
致谢
时光飞逝,大学四年生活已迎来尾声。感恩母校,为我提供了崭新的学习新天地。感谢这四年里在学习生活中帮助过我的老师们和同学们,让我感受到了充实又难忘的大学时光。感谢我的导师能够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抽出时间帮助我,为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及时的指导,使我不断完善本文,为大学时光和专业学习交上最后的答卷。也感谢在场的评委老师能够为我的答辩提出批评指正,使我认识到自己在专业上的不足和需要提升的空间。再见了,美好的大学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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