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因为我国长期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只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法律传统,因为长期的忽略 程序正义,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些司法的错误,引人深思,站在追求社会最大正义公约数这个立场上,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还是对私权利的维护我们都有做的两者兼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马克思主义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生动地比喻为内与外之间的关系。“法律审判的程序和法律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就好比植物的外形与植物之间存在于一定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又与血肉之间也存在于一定的联系一样。所以,法律审判的程序和法律应该在精神上展现出一致的表现,因为法律审判的程序仅仅只是一种手段,就像法律的内核控制实体法运作继而操作整个法律大厦一样。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任务的进程逐步加快,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二者存在的关系的问题,也逐渐地一步一步成为我国法学学术界之间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近些年来司法界常用来对比并做取舍假设的议题。早在几百年前的欧美社会的法学学术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二者存在关系的问题,就已经早就成为了一项基本的学术界基本研究课题了,对于欧美人来讲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去思考他国的程序的如何产生,外在外表,内在思想,比较我国和他们之间的不同,对于可以不断地使我国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促进程序正义能够在我国得到有效地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与程序正义这一个舶来品对比来说,我国则自古以来便有着实质正义的司法传统,即是内在与外在、目的与方式方法的关系。通过对具体实际情况深入调研,程序正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的实现在当下难以被满足,亟待完善。他们共同的终极任务都是只为了服务于社会实体正义的实现。法律正义的价值的关键是在于如何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他们之间的相互对立统一不应该被我们忽略。
在当下,我们并没有看重程序所需要的独立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实体正义的重视程度高于程序正义的现象相当突出,仅仅使程序沦为一种法律工具。首先,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重程序沦为工具的现象,从而彻底无视程序本身自带的独立价值。并没有认识到程序在我国法律体系应该需要发挥的作用。其次,在立法内容中,对于实体正义的重视程度高于程序正义的现象也同样存在。通俗地讲,只有违背法律的流程的判罚导致错误的发生,才会重新审判,换句话说,如果违背法律的流程的判罚没有导致错误的发生,是否会重新审判,我们也就无法确认了。最后,我国具体立法中并没有具体说明法律程序的流程。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说明了“先于执行”的情况,但是并没有如何去执行“先于执行”。
司法活动过程中,对于实体正义的重视程度高于后者的极端情况多见。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实务中,枉顾程序规定,为追求绩效或者缺乏敬畏之心藐视国法,自调自记,强迫调解、先定后审屡屡出现。甚至有以上轻视程序的行为人,却并未获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这样,程序的存在与否,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不可否认的是,这进一步加剧了对于实体正义的重视程度高于程序正义的现象。
1.2.2国外研究现状:事实上,在早期的西欧就已经出现正义法律思想的萌芽,并逐渐形成最初的自然正义原则,这也是程序正义最初的雏形和来源。自然正义历经改革完善和系统化归纳拥有了内在的逻辑论证体系和外在应用实践,为英法等所发扬传播。至此,现代的体系已建立起来,时至800多年后的今日,已经在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等起到积极作用,也是海洋法系引以为豪的司法特点。观古今,看中外,博采众长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独特优势,对于数百年实践下来的西方程序正义的经验,应当取精华、弃糟粕,为我国如何完善法治理念更新和正义程序的落实寻找可鉴之处。
从出生的那一刻起,便是一项原始的正义原则,最初英国人立法时使用,最终被X人发扬光大,在英美法系处于核心地位之一。全球化的出现,世界各国的法律思想不断对抗,不断融合,从英美法系走向了世界,在与大陆国家的理念碰撞中也交融出新的协调统一的模式。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程序正义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起来,甚至在立法过程中写入宪法,并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

  1.3主要研究内容

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价值进行阐述。然后对我国社会法律制度发展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管理进行了总结和归纳,特别是结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实际规定,系统地论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并对我国实体正义比程序正义更受重视的现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1.4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通过社会调查相关问题,研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司法实践,进行参考,获取期刊、专著、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等一定信息。充分和正确地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
历史分析法。本文从法律角度论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问题,通过论述对这一问题的历史发展,从而得出其问题的可研究性。
个案研究法。对涉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的具体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比较分析法。通过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第2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概念

  2.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

2.1.1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定义可追溯至英国法律中相关的程序概念。即“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特定实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授权所进行法律活动,这个活动必须由流程约束,在框架的制度界内开展法律行为,一旦越界就是没有效力的,不被认可的。程序正义更强调的是执法、司法过程中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独追求所谓“政治正确”的正义结果而牺牲过程,不具有程序正义的“正义”结果是“毒树之果”,是不会被法庭采信。
基于此,对法律的社会存在性的一般判断,不仅局限于狭隘的领域或范畴,而且把概念放在更高的逻辑层面,要求任何法律决策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为了明确程序的优先性,程序正义是一个高于正当程序的概念。程序正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递进过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形式要求。
1971年,约翰·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出纯粹的、完美的和不完美的三种程序正义。人不少万能的,真相也会被遮蔽,但正义的信仰号召我们对罪恶予以审判,对道义予以伸张。因而,伟大的神圣的法律也应运而生,随之涌现程序正义,成为我们文明史不可多得的瑰宝。科学的程序就像理性的枷锁一样,能让我们需要冷静的正义执行时不为外在因素扰乱。
我们要了解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或法律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意识形态不能脱离社会主体的主观要求;程序的运行不能脱离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即程序不能自动进行,必须依靠主体;主体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加约束的法律执行机器,同暴力本身无异。强制力机关也是如此,惩治罪恶的同时也可能伤及。所以,程序正义恰如锋利之剑的剑鞘,出鞘则除恶,入鞘则震慑罪恶维护秩序,不至于悬在所有大众的头上误伤无辜。“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极力追求的目标,是其文明法治水平的彰显。
程序正义与程序的合法性密切相关。程序正义必须通过适当和合法的程序来体现。程序的合法性体现在具体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的具体行为上。
2.1.2实体正义
与前者不同,实体正义更为接近普罗大众朴素的正义追求,它能直观的,直截了当确定社会规则和价值准则并以实体法的形式书面制定出来,并在实践中以强制力和法律意志予以执行,对越界行为采取惩戒措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是一种结果正义和事实正义,尽管这个事实是值得商榷的。
实体正义的概念起源于大陆法系,自古典时期以来一直是法学界的主流话题。事实上,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的价值判断旨在解决争端与探求真相。当前,有一种认为程序是工具性的存在,即程序工具,这就将其置于实体的位阶之下,这是不可取的。原理很简单,没有正义程序的法律不是正义的裁判,极有可能被滥用或者被架空,甚至被汹涌的民意绑架。正如对恶法的争议,姑且不论恶法非法,失去程序制约的法就是脱缰的野马,沦为作恶的恶法。对于裁决者而言,在追求法律价值的路上要注意到前者的基础性作用,不能以直觉的感知盲目崇拜实体正义。就像一件因为程序不当不能惩治的案件只是污染水源,但无限制的实体法律可能带来的是泛滥的灾难。审理实际案件的法官不仅要把法律规则和原则作为自己的意见,而且要确保其判决在社会上的可接受性。

  2.2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社会价值:

实体正义作为一种“无形正义”,自古以来就受到我国的高度重视。它必须有它的合理性。同时,还在于实体正义的社会价值,即实体正义不断追求真理,使真正的正义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进而使法院的审判结果具有更大的社会公信力。这对营造崇尚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有积极影响,对违法犯罪行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在欧美社会,重程序的法律思维已经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典型的就像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定罪需要极为严苛的证据链条。但即便如此,不同身份不同立场的不同观念碰撞下,程序正义的意义也缤纷多彩,对这一问题人们至今没有定论。
从人民视角看,主要有两派主流观点的交锋,一派是程序工具主义,即是裁判出正当判罚的工具,强调形式公正,更倾向于属于处理机制,而非法律体系;另一派则是程序宗派主义,主流的思想是程序优先,即没有程序枉谈正义,程序是根基和前提,其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合法正当,且这是比法律正义更重要的社会诉求,基于这种观点,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目标和现实意义。人民认可的司法权威取决于程序正义,程序正可以最大程度保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更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这是由程序之外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然而,这种评价需要过程结束后的结果,即实体正义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内在价值被程序正义更多地展现,而工具主义只是外显的判断,很难说有科学性。过程和结果共同构成了社会正义,任何一个被摒弃都不能到达正义的彼岸,那种轻视程序的观点应当被抛弃和纠正。通过程序性活动,公正处罚可以消除偏见,实现真正的正义,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完美结合。

  2.3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中西方对比

在程序正当蔚然成风的社会风气中,法律事务自然在欧美一以贯之的贯彻了程序的要求。并且都近乎程序优先论,没有正当合理程序则不承认行为有效性。多年来也在实务中产生众多争议。“辛普森案”就是典型。在“辛普森案”一案中,本案中的所有指控和证据都无效,仅仅是因为X警方没有有效地保护证据,也没有合法地获得证据,因此,本应被判刑的辛普森逃脱了谋杀罪的惩罚。与西方法律理念不同,“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深刻地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佘祥林案中就是其中典型,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服役大半后,她祥林嫂的突然出现,使案件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这个冤狱,便正因为是我国长期对程序正义的忽略,而导致最终无法实现实体正义的后果的直接体现。当然,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正如辛普森杀妻案所体现出的那样,程序正义并不一定会让真正的正义现身,但是可以极大程度上避免错误的发生。
程序是正义与否判官。英美法系程序正义的概念指导着实践,从而实现诉讼价值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中国则走向另一个极端,“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对公正的体系建设形成了桎梏,摒弃旧思想,拥抱出现的理念迫在眉睫。自古以来,由于宗法制度和社会传统的影响,在各种案件中,盲目崇拜实体正义带来的恶果逐渐显现,冤假错案屡见不鲜,出现了关注度较大的一系列错案漏案,好在及时得以纠正。
然而,程序正义本地化的实践是一个浩瀚的工程,这涉及原有的法治理念、体系框架的解构重组与反思,更需要对舶来品的吸收消化和接纳。其中更为重要是运用,即以自己的基石搭建合璧的法律城堡。在当下的中国,伟大的社会变革推动着这艘航船驶向深水区。建设我们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取得重要阶段性胜利。我们先要有法律层面的道路和制度自信,筑牢我们的地基;其次要有宽广胸怀和博采众长的谦逊态度,以求教之心才他山之石以攻玉。打造多位一体的现代的立体的法治网络,其中最重要的是注重融会贯通,以我们的价值观吸纳程序正义的优秀思想,与实体法包容并蓄,在对立统一中寻找契合点,一个双重利益的平衡点,作为最大社会公正的最大公约数。
当然,司法公正并非完全取决于程序正义与否。但不可否认的是海洋法与大陆法在对其地位的重视程度上的分歧直观体现在了实践的案例中。一方面,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实施有着保障的作用。也就是说,只要程序本身的设置是合理的,那么一以贯之地执行就有利于社会价值最大化我国近年较多出现诸如佘祥林等的平反的冤案,报道中无一例外都是公安逼供,做伪证已经法院认定假的证据甚至凭空断案,其背后要么是破案的社会压力要么是对司法权行使正当性的漠视。可见,一味坚持所谓的主观臆断的正义而不加以限制,只会是司法的泛滥,人权的被侵犯,最终是社会权利的极大损害。
程序公正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不由实体结果来评判。只要程序的设计和运行是科学的可实践的,这就是其自己的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法概念在历史上长期没有产生过,以“礼”为代表的儒家世俗伦理思想成为我国人民思想的准则。在传统法治的背后是人治。统治者可以自由制定,执行和废除法律,而不受任何上级法律的约束。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法律风采不再,规则难以为权力所敬畏,从而导致对程序正义这一极端法律概念在中国法制史上存在的认识不足。正是由于这一程序正义观的内在缺失和不足,再次导致了“对实体的重视程度高于程序”的错误法律观,仍是普遍存在的。

  第3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笔者认为二者无论是谁,他们但是互相依赖,两者的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二者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没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同时通过进行反复执行的手段从而能够实现了实体正义,人们日常生活就会越来越建立起对法律神圣性的敬畏,并在遭遇法律困境时主动选择法律且信赖其所规定设计的程序,以此来寻求社会救助、救济。在这种选择模式下的选择是有争议的,实体正义能够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因此,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予以重视,使实体正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实体正义的实现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也仅限于此,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程序总是可以同时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的程序才可以得到有效吸收不满的功效,才可以把大量的争端、争议吸引到司法工作实践活动过程当中来,使得我国司法成为能够提高解决这些问题争端、争议的最佳手段,最终取得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第二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的建立和执行。法律的运行程序可以概括为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与此同时,执法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正义的概念,所以,归根结底,程序问题的运作,实质上就是立法、执法和守法问题。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遵法是对法律主体的制约,包括立法者司法者等,其中立法与执法是与国家强制力息息相关。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主要是执法过程中的正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正义主要是立法过程中的正义。当然,有一些区别,他们的区别也是相对存在的。因为在立法过程中也会出现程序上的问题,同样在司法过程中也一定会有实体正义。
第三个方面:二者是法律的外在与内在之间的关系。实体正义的存在一个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责任主体的实质性权利,并在义务分配上可以实现公正。程序正义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能够更合理地解决中国的社会文化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正义。同时,也正是因为人们的利益需求不同,各种社会矛盾在所难免。如何进行解决这些冲突,就引出了什么是正义,如何能够实现社会正义的问题。正义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这么去讲,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形式的公正,追求人们日常生活方式可以同时通过以建立一个严格控制要求执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程序的方式来实现正义,于是乎,如何实现实体正义,便成为了需要被程序正义所解决的问题,程序正义只认自己作为原则来执行,不受实体法的左右,近乎于形式正义,僵硬正是其保持正当性的最大来源。所以可以这么说,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形式的公正,追求人们可以通过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来实现正义,所以他只看重于法律的形式以及手段。

  第4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与解决

  4.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长久以来,关于二者的冲突绵延贯穿了法治发展的方方面面,集中在优先性和决定性的大小等。笔者将主要围绕着,谁优先产生作为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关于这一问题,法学学术界主要产生了以下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也就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有冲突,以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何者优先无法区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将在以下部分为大家进行具体阐述这三种观点。
观点一:程序正义具有更高的地位
只有追求程序正义,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才能得到正义的认可和质疑是这一观点的核心。从另一个不同发展角度讲,为了我们能够有效实现一个中国法制社会主义建设的完善,程序正义就必须优先于实体正义。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也提出了几个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因其一,英美法系国家由于程序法的性质,非常重视自身程序法的建设,注重其完善和完善。为了使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他们主张对权力进行合理化限制,使法治得以完备。程序法的发展影响程度会衡量到一个国家法治社会发展程度的关键原因。”原因其二,在司法的活动过程中,所有的判决、调解结果的公正,没有执行程序,导致系统程序设计无法实施,其结果往往最终导致司法的实体正义无法实现。
观点二: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存在对立矛盾
关于二者对立统一,既不能轻视程序致使管理失当,也不能盲目崇拜程序万能导致司法僵化。要寻求对立统一的多位一体的共生的法律生态。反过来也是这样。所以如何去解决二者的冲突,就必须寻找契合点,一个双重利益的平衡点,作为最大社会公正的最大公约数。所以他们是可以共同存在的。只是在极少数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发展出冲突。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实现实体正义的进程快于程序正义的进程,从而发展出冲突。
观点三:二者孰先孰后,结合实际案例、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来看,提出解决这一理论观点的学者研究认为,两者的优先性不能进行准确判断,因而会出现一个截然不同的实际发展情况,因此,在经济学视角看来,程序正义是现行的可控的司法成本,这个成本就是存在漏判的情况,但倘若省去这笔较小的损失,司法权直接带来的就是错判和权利失控的社会性损失,这个成本是难以计量的天文数字,可见程序的运用是对减少重大灾难的最优方式。在实际进行司法社会实践中,现实中总是有生动的案例,可以通过反驳。辛普森案是对这一观点的典型反驳。辛普森杀害妻子案的直接行为成本不断增加,这并没有增加司法成本,而是增加了错误成本。从这个实践案例可以得出,在哲学的范围内,实现正义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价值的实现。因此,我们不能区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孰先孰后。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案例、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4.2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解决:

两者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甚至于单个环节,如何兼顾二者最大平衡以求公平最大限度实现,换句话说,就是合理地解决冲突成为我们需要探究的疑难。
可以从本文笔者关于发现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只会在极少数极端的情况才会发生冲突的分析中的观点,首先是辨析出二者冲突的根源,其在于为追求所谓的主观认定的正义先于程序而施行,亦或说忽略掉程序的完整与正当。其次,关于二者对立的处理,既不能轻视程序致使管理失当,也不能盲目崇拜程序万能导致司法僵化。要寻求对立统一的多位一体的共生的法律生态。反过来也是这样。所以如何去解决二者的冲突,就必须寻找契合点,一个双重利益的平衡点,作为最大社会公正的最大公约数。通常,这个公约数就是以适当的程序作为司法的前提,编制劳程序的框架同时为实体司法开辟最大限度执法权的门窗。
在司法实践方面来看,如何实现一个案件的正义平衡,程序的确立需要每个法官从点滴的程序坚守上做起,对于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来说,要做好以下两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如何进
行认定事实、适用什么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合理需求分析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构成要件。然而,由于立法与司法社会实践过程应更能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更要结合我国国情,多通过对司法的解释来进行弥补,这明显是不利于进行法律的适用。所以想使二者实现统一,其首要任务便是在立法等技术性方面上解决问题。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关键在于,一定的实体问题必须在具体的程序框架内处理。当然在逐步推进XXX法治走向更高台阶的道路上,两者冲突的化解应当纳入到法治大框架中来,以期符合社会发展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这是做的两全的根本遵照。在此之外,信息化时代的我们也要与时俱进地运用好科技支撑,譬如在侦查和审理中更多挖掘技术潜力,查犯罪于无处遁形,避免陷于欲执行法律正义而证据缺失的两难境遇。最后,还要注重兼容性的塑造,既不能忽视程序正义在法治体系中的底线作用,也不能盲目崇拜程序的万能,要形成多元包容的价值体系,容纳两个“正义”方能做到法治思想集大成。

  第5章结论

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尤其是在各种审判过程当中,正义是最能体现法的价值的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之一,如何能够实现正义,如何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实现有机性共存,是我们不断所追求地。以正义和真实存在的过程来重视我们。在强调法律的社会背景下,所以必须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优势。
现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片面地只重视实体法的方法与本时代相比明显落伍,我国实现程序正义却有着传统的理念困境和制度困境,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要以程序正义这个法治的核心内涵作为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的一种理性选择,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者能够在司法审判中发挥出积极作用,完善我国诉讼程序正义保障制度的路径,发挥出他们的互补优势,充分发挥其作用。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是两种不同的标准。它们是相互对立统一的,缺一不可的。再来审视程序正义,要用唯物辩证的思想看待,反对无条件的盲目崇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对于正义的有效维护,必须在实践中谋求多位一体,协调统一的应用之策。
这样既可以确保人们对社会的安定和法律权威的认同,又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秩序作用,无视个人的实体正义似乎是对个人的不合理,但这恰好是法律程序所不得不做出的牺牲。由于社会的绝对平等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不一致性,所以在社会公正和社会进程的水平上,任何阶段都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车子的两个车轮,相互作用,相互推进,现阶段的文明法治社会绝对不能重视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如果只是为了解决事件,从而以牺牲程序正义作为代价,往往会使完整的法律秩序遭到本可以避免的不必要的破坏,同时这也是一种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那么如何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实现有机性共存呢?因此我们则更加需要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正确理解正义的精神核心,并与价值冲突问题结合起来分析,采取相应的改进策略,具体体现在遵循个体案件的平衡和价值平衡的基本原则上,可以使正义真正实现,从而实现二者的平衡发展,最终得到真正的正义。

  参考文献

[1]帅海涛,如何正确对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制与社会,2007年08期,武汉大学法学院
[2]苏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法治内涵分析,法制与社会,2019年02期
[3]高世崇,我国公证活动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年23期
[4]鲍家志,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兼评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正案,人民论坛,201120期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李雪儿,论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8年04期
[7]彭卫民,在程序与实体之间:XXX中国司法正义的整体建构,社会科学家,2019年04期
[8]叶繁,审判中程序正义的价值及其完善建议,硕士论文,辽宁大学,2018年
[9]李麟,胡玉茹,实体的修辞:程序正义理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法理解读,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20年03期
[10]肖慧婷,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以刑事诉讼法价值选择的对立统一性为视角,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20年07期
[11]刘树人,李昕,浅议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年09期
[12]刘冲,探析程序正义的实现,硕士论文,烟台大学,2019年
[13]陈靖元,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法治理念研究,硕士论文,西南交通大学,2019年
[14]马宇豪,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及其保障,硕士论文,河北大学,2019年
[15]冯健鹏,主观程序正义研究及其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06期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2年2月8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6206.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2年2月8日
Next 2022年2月8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