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左传》反映了春秋时期真实、全面的历史面貌,给予人们史料和精神价值。本文在界定义利观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左传》义利观的类型,以“义”与“利”为出发点,结合具体历史人物的社会环境、个性因素,从重义轻利、重利轻义、重义重利等三方面展开论述,并进一步探析《左传》义利观的成因,诸如国家的成败兴废、百家争鸣的社会背景,作者的思想,《左传》与儒学的关系。同时,文章认为,《左传》倡导的义利观对后世义利观相关的作品、观念、行事风格等具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左传》;义利观;影响
一、引言
《左传》是一部历史名著,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春秋时期的历史面貌,也为人们提供了重要的史料价值。其主要篇幅是记载统治阶级的活动,但并不单纯地描写贵族们的活动,而是叙述了整个社会矛盾。在大国兼并小国,国与国之间不断的战争与外交中,呈现出各个人物独特的“义利观”,使《左传》并不可以被简单归类为缺乏温情、单纯记录的一部史书。
中华文化在几千年的流传中拥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无数的文化瑰宝留存或流逝,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却始终经久不衰,在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伦理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义利关系问题于春秋战国时期首次形成交流浪潮,由于社会环境和已有思想的影响,义利观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左传》中体现出人物在不同选择下折射出的义利观念有待人们发掘分析,其中蕴含的人文价值对后世产生恒久的影响。
二、《左传》义利观概况
(一)义利观的概念
“义”和“利”的含义早在甲骨文中就有明确的解释。这里以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从甲骨文的结构上解析“义”的意义为依据,认为“义”由“羊”和“我”组成。“羊”,古同“祥”,是用于祭祀的动物,能够代表吉祥,同时也有美、善的意思。“我”由最初的三齿长柄武器逐渐演化为“我伐羌”,代表第一人称的意义。两字组合,体现一种“威仪”,即“义,己之威仪也,从我从羊。”[1]在籀文中也有写法为“羊”与“弗”的上下组合,其中“羊”是美好善良的东西,而“弗”体现的意义为“不”,因此,此种写法被解释为:“自己不要美好的享受”。
其规划出的含义不仅仅表达一种笼统的高尚的道德与品行,更重要的是对自身修养和世界观的新的认识。但总的来说“义”的含义归于一种“合宜的”“恰如其分的”,引申指“公正合宜的言行”[2]。从而在人的道德上起到规范或限制人的行为的作用。与此同时,“利”也可以从甲骨文中追溯其意义,其由“刀”与“禾”组成,“刀”指的是农作时所使用的工具,“禾”指的是人民生产的农作物,组合起来指的是人们收获农作物,又寓意着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质利益。这种须得同时满足“合宜的”道德的“义”和符合人们利益要求的“利”相交融,为下文探析《左传》中的义利观做了详实的预备。
(二)《左传》义利观的类型
“义利观”从字面上理解来说,表现为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但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下,义与利相组合碰撞出来的义利观的含义和表现形式都不仅仅局限为一种含义或形式,而是表现为多种多样的,从而能够成为古往今来各个先哲名家富有智慧的辩论场所。《左传》是在周平王东迁后,至春秋战国之际,各诸侯国为维护各自的利益,以战争与外交为创作背景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利”是大多数人的追求,是战争所要追逐的最终目的,而“义”与“利”的关系是否是一种确切的矛盾对立关系,还需从“义”与“利”的出发点去分析。从“个人利益”还是“国家利益”,为此“违背了义”,还是“仍能符合义”这几个元素的组合来看,需要具体地结合《左传》中不同的人物以及史实背景加以讨论。受社会环境和诸子百家思想影响,本文从义与利的关系上将《左传》中主要体现的义利观初步分为以下三种:重义轻利、重利轻义、重义重利(不义不利暂不讨论)。
在《左传》中虽然没有直截了当地点明作者所主张的观点,读者却可以根据人物对义利关系的选择,结合人物最后命运走向来探究与该篇章相切合的义利观念。首先,重义轻利是先秦儒家所倡导的义利观念,在《郑伯克段于鄢》中,郑武公之妻武姜育有庄公和共叔段两子,庄公寤生,武姜因此厌恶庄公,并希望共叔段成为世子。共叔段通过不义的方式拓展土地,并想要通过偷袭的方式获得王权,不断地满足其贪得无厌的心理。显然这种方式不合制度,是不义的,但合乎共叔段的个人利益。相对于共叔段,庄公体现出“重义轻利”的对立思想,文中庄公对于共叔段不断扩大边邑的做法回应道:“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由此可见,庄公认为多行不义之事必定会招致灾祸,走向灭亡。对君主不仁义,疏离兄弟情分,即使共叔段的土地日益扩大,也终将崩溃。其观点倾向于“义”重于“利”,并将其体现在治国之道中。在《石蜡大义灭亲》中,卫国的州吁杀了卫桓公,自己当上国君,这在石蜡看来属于不义行为。石蜡不仅告知陈国人处置了州吁,还专门派自己的家臣在陈国杀了辅佐州吁的儿子石厚,由此可见石蜡对于不义之举的痛恨,对扰乱秩序、犯上作乱行为的不齿。石蜡的行为体现他极其重视所获得的利是否符合“正义性要求”,即是否符合道义,为天下人所承认,是否顺理。正如孔子所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3]背离顺理的事,最终便会招致祸患。由此可见,石蜡重“义”,并且明确了“利”的获得要合乎情理,要顺应道义,此为“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体现。再如《晋国骊姬之乱》,太子被骊姬陷害,恐有生命之忧患,却不为自己争辩。太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饱。”他认为自己没有像骊姬一样能使君王高兴的能力,即使他知道不为自己申辩会招致什么样的后果,但他依然坚守自己的做法。在古代注重慈孝、仁义至上的观念环境中催生了太子的悲剧,是因为他把自己信奉的道德准则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太子重情义,对父亲守孝道,看轻个人利益甚至是生命,是相对极端的“重义轻利”的人物。
其次,与之相对的是“重利轻义”的价值观取向。在《左传》中呈现出以不义的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还是集体利益,取决于出发点的不同,但总体是由于对“义”的疏忽或轻视而背离了道德。《齐桓公伐楚》中,齐桓公凭借“以众此战,谁能御之,以此攻城,何城不破”的强大军事力量,带领着诸侯国的部队进攻蔡国,接着又攻打楚国。屈完与齐桓公谈判“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无所用之”,含蓄地指出齐桓公无故用武力征讨的方式为不义之举。齐桓公为利舍义,为利益抢夺、吞并小国,而不是为了真理、正义而战。战而无名,即使获得战争的胜利,开疆拓土,也得不到百姓的信服与爱戴。这种“为利舍义”的征讨最终以失败告终,可见“利”的满足需要“义”作为支撑与桥梁。在《宫之奇谏假道》中,晋国借路灭掉了吴国,又灭掉了虞国,这种吞食别国的做法对晋国来说无疑是有利的,桓叔和庄伯的后人对晋有威胁,至亲的人威胁献公尚且都要被杀掉,何况是一个国家呢?晋国的这种逐个吞食的做法不顾礼义廉耻,为了实际利益和好处,失去了人心和道义。此举也同样是“重利轻义”的义利观的体现。众所周知,“不义”之所以会被道德谴责,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不义之举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之上,与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形成矛盾,并且为了个人利益,以不合宜的手段刻意破坏他人利益,因而显得品行败坏。这个角度可以在《伯州犁问囚》中寻得,公子围同穿封戍守争夺起来,伯州犁是这场纷争的仲裁者。如果伯州犁所仲裁的结果并不公平公正,将直接影响事件的结果。伯州犁为达目的,做了一次不公正的裁定,使公子围获得了俘虏皇颉的功劳,单从这个角度上说,通过不义的方式获取利益,是“重利轻义”的义利观的体现。
“重义重利”能够很好的兼顾“重利轻义”和“重义轻利”,属于一种较为全面的义利观,通常利用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使得义利和谐共存。在《左传》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在《宋及楚平》一篇中,楚庄王收买解扬,希望他对宋人说晋国不来救宋国,解扬为了捍卫国家和百姓假意答应了却没有照做。楚庄王愤怒要处置解扬时,解扬的回复正体现出一种很明确的“重义重利”的义利观:“君能制命为义,臣能承命为信。”国君能制定正确的命令就叫义,臣子能奉行叫信,信承载着义而推行就叫利。谋划不丢掉利益,以此捍卫国家,这才是百姓的主人。在这个情节中解扬不顾生命危险为百姓而谋划是重家国大义而轻视个人性命,捍卫了国家为举国上下之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中国有着重视集体轻视个体,重视国家而轻视个人的渊源,这意味着封建社会的人们没有任何自主意识,一切都要以国家为首,把国家作为考量的整体,从而忽视了个人价值。此为义利兼备,不仅体现出合宜的“义”,保全了“利”,甚至在“义”与“利”的冲突上放弃个人利益,体现集体利益。也就是说,“重义重利”并不表示一种利益与道义不能并存的状态,“义”与“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在《曹刿论战》中,曹刿认为得民心首要是尽心尽力办民事,“办民事”是为了更好的“得民心”,也是实现“义”的手段与方式。尽管“得民心”带有一定程度的功利主义色彩,是为了使百姓安居乐业从而积攒国力与齐国打战,这是为了谋求国家利益。然而更深层次的是,国家昌盛为“办民事”提供了更优渥的物质条件,从而构成了一个良性循环:义是为了利,利又成就义。
三、《左传》义利观的成因
(一)社会环境因素
1.义利观的产生与义与利的受益对象有关
在春秋时期社会动荡的大背景下,《左传》中义利观念的产生原因要通过探讨是否符合“义”以及“义”与“利”的受益对象,分析战争的正义性来获得。“义”与“利”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人与人之间在所得资源与道德的约束下体现的对立关系,在那个年代《左传》所要传达的实际上是一个关乎国家兴亡的政治问题。在先秦时期,烽烟战火不断,民不聊生,人口数量也骤降,因此,儒家学者提出了保民和重民的民本主张。太子晋在总结前代亡国之君的历史教训时说:“夫亡者岂繄无宠?皆黄、炎之后也。唯不帅天地之度,不顺四时之序,不度民神之义,不仪生物之则,以殄灭无胤,至于今不祀。”也就是说,要在义的约束下使社会达至理想状态,“保民”正是太子晋所要传达的合乎要求的“义”,“民和”才是获得神灵福佑的关键所在,从而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孟子曰:“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君者而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这陈述的正是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纷争四起,社会矛盾尖锐,在原有的礼制遭到破坏时,人们在残酷现实,观念冲突的社会混乱下做出的有违常理的极端举动。综合太子晋和孟子的观点来看,顺应民生和合乎礼制这类服从于“义”的做法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之道。
进一步阐述,当义与利的受益对象不同时,便有可能诞生出不同的义利观念。从个人利益上说,不论是动荡的还是相对安定的世道,君王只是人类社会一个最高的爵位,并不被谁所垄断,国家的疆域也由国与国之间互相侵蚀,随着国势的强弱而蔓延或撤退。对权利的渴求促使君王们利用“天命所归”与遵从神的旨意将不义之战合理化,如果以个人利益为重去拥有“以其俱命于天,而王治五千里也”的权利,最终便形成一种重利轻义的观念取向。王位和王权是天命所授予的,却也只能是君王的责任而非权力,拥有上天赋予的责权的君王就该要履行治国安邦的责任,否则王位可能易主,君权也可“别授”。可见天命所归也同样需要接受历史的考量。同样,在《公羊》中有一条关于“假”的春秋大义:“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4]天下的土地都属于周天子,诸侯不能所有,更不能私自交换。诸侯觊觎天子的土地,就是对天子利益的伤害,存有这种目的去争夺来的土地都是不合法的,诸侯只不过是在替周天子暂守疆土罢了。但如果战争的出发点立足于维护周天子的疆土,对礼崩乐坏的反抗,其最终目的是结束社会动荡,使国家处于稳定局面,使百姓得以安居乐业,使分封的诸侯国和王室共同建立一种“无僭越的”“正义合理的”政治共同体,那这便体现一种重义轻利或义利兼备的义利观取向,是适宜的,能够得到礼法上的肯定的取向。
2.《左传》的义利观受百家争鸣影响
《左传》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在剧烈的政治与社会变革之中的产物。随着奴隶制的没落和封建制度的兴起,社会上各个不同的阶级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代表人物相互争鸣,传播自己的学说。他们对自然、社会以及其他种种问题提出了见解,其思想与这个时期的政治经济相吻合,具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并为《左传》中的义利观的形成创造有利条件。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义利观思想在混乱与繁复中分化发展,各家各派关于义与利的关系上,有相同的观点,又存异于同,就如墨子在《尚同篇》中所言:“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5]各家各派的言论互相争鸣,却共同影响着春秋时期乃至后世的著书与文化。儒、墨、道、法四家在义与利的关系上虽各有偏重,但大致上是合乎道德,且有着教化民众向上,对社会起净化风气的作用。依从儒、墨、道、法四大派别关于义利关系的思想观点,在《左传》中溯因,尝试从中分类对应出可能的《左传》中的义与利的关系。得出以下结果:
《左传》中类似于《曹刿论战》体现的“义利兼备”的义利观与墨子所强调的“兼相爱,交相利”有共通之处。墨子倡导在丽塔的同时能够满足双方的利益需求,从而争取所有人的合理利益。“兼相爱”就是一种爱他人,利他人的行为,在互利共赢中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义,墨子讲求将利放在义的前面,也是较早提出义与利应当相互关联的人。在墨子看来,不再是单纯的由“义”生“利”,且“利”也能成为判定行为是否与“义”相契合的标准,由此便诞生一种关注自身利益的功利的义利观。使义与利互为条件,在一定的程度上冲击了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倾向,在思维上比起儒家显得更加可以调和,具有进步意义。
《左传》中“重义轻利”的观念也能从老庄的思想中寻得源头。将老庄合并起来看,老庄思想中所涉及的“义”的观念追求的是天道,老庄对于当时的专制主义表现出否定的态度,在追求天道的思想中,强调实现人的个人价值,彰显人的平等地位,反对为获得少数人的“利”以不义的方式剥削大多数人的自由与平等。将老子和庄子的观念分开来看,老子讲求自然无为,其中却并不是简单的无所作为。“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6]”要做圣人,就要有自觉抵制诱惑与欲望的能力,这使人能与不合宜的“利”相隔离。我们可以从老子的思想中分析出,顺应自然,就是顺应道义,遵循自然法则,不破坏规律,是符合“义”的。“有为”必定是朝着某种目的去实施行动,无论其目的是什么,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功利性。因而老子的“无为”体现出不图利、不功利的一种价值取向。庄子的义利观与老子最大的区别就是,庄子在强调珍爱生命的基础上,追求一种超然于名利、财富的精神。他与老子都强调重义轻利,而在生命与利益的关系上,庄子认为为了身外之物去以生命为代价,是一件本末倒置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利”属于非自然的范畴,要顺应自然,以遵循自然,合乎“义”为基础,“利”是“义”的增值。
而在《左传》中也存有着“重利轻义”的一类,他们往往是出于强大的利益驱动,通过不正义的途径去获得,从片面上看具有反面性质,是不符合道义,且起到一定的消极影响的。这一观点在法家的商鞅、韩非子的思想中有所对应,他们便是重利轻义的典型代表,他们代表着利己主义,具有冷酷的理性思维,把利当做明面上可以称量的东西,甚至抛弃仁义,大胆追求人的利益,肯定私利观念,是与其他派别对立的“重利轻义”。韩非子主张“明法治,去私恩”,正如熊十力评论道:“宪令二者,总称法,皆人主之所自出圣裁或集众议而核定者。”[7]不论是君主自出还是集众议而定,最终结果的掌控者都是君主本身。韩非子以维护君主专制权利为目的,认为对于恶人进行道德说教没有作用,应该明确法令,用刑法的方式起到改变社会风气的作用,最终“夫令必行,禁必止”。朱贻庭也指出,韩非认为要人们做到“贵仁”是不太可能的,他所说的仁与义其实是臣服于君主的威严之下而被约束出来的一种行为,体现了极端的君主专制主义的要求。
(二)作者观念背景
1.左丘明的主导思想
《左传》是为解《春秋》而作,对于当今的读者来说,它也可以算是一部史书,作为一部史书而言,其表达的内容必然有客观真实的部分,这部分独立于作者思想之外,又交织着作者的思想于其中。由此可得,《左传》中的义利观除了受制于社会现实以外,同样融合着作者于当下社会经济的思想,与之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春秋时期生产力提高,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人的观念也随之改变,人们对“天明鬼神”既尊重又怀疑,由普遍的“重神”观念转向“重人”,国君首先要依照百姓的需求出发,神就会自然跟着降福,如果无视百姓的生存需要而只依照神明的旨意和君王的心意去施行政事,国家必然会灭亡。从民本这个角度上,左丘明的思想中已经有了 “利他人,利集体”,而非只强调个人利益的倾向了。通读《左传》,可以看出左丘明认为治国、征战、个人修行都需要“德”。德之盛衰决定国家的兴亡,如果不施行德治,百姓就会不和,国弱民贫,土地就会被别国蚕食。正因为德之盛衰决定国家兴亡,所以需要以德治国,讲求“义”。左丘明的思想是相互嵌套连接的,不是分割独立的,是以德贯穿的,例如在征战的思想上,《左传》中提及了襄公所说的话:“在其君之德也。”战争的胜负取决于君王的仁德,无论战争的规模大小,左丘明都是以德为标准去评判战争的正义性。通过德行使战争的性质变得正义了,理直就会使军队气壮,胜仗也是水到渠成的结果了。此外《左传》中还倡导以德来雕塑个人修行,得以安身立命,如齐桓公作为霸主,施行礼仪,包揽民心,使得“邢迁如归,卫人忘亡”。综上所述,从左丘明的德治思想上可以剥离出他的义利观,君王的品质是百姓品质的导向,一个国家举国上下施行仁德,以德为先,就显示出以“义”为导向而非以“利”为驱动的行为标准。
2.左丘明与儒学的关系
可以明确的是,左丘明十分推崇孔子的思想,在《左传》中有这样的根据:“《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左丘明认为孔子著书使用语言简明通达,表达意义精确微妙,穷尽仁义之理,实在是一位圣人。这就不难解释《左传》中为何多次使用孔子的言论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孔子曰:“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可见左丘明在思想上与孔子颇有相似相通之处。《左传》中的义利观也受这种相同好恶的影响,具体体现为对“义”的推崇,对“利”获取途径的正当性要求,对儒家义利观的继承与演变。
从之前的论述来看,可以推断出左丘明与孔子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其思想也有共通之处,本文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试述原因。第一,从生活环境上来溯因,春秋末期是给予左丘明思想影响的生活背景,孔子正是生活在这个历史动荡变革的时代,宗法制崩坏,士阶层兴起,私学繁盛。孔子与左丘明身处鲁国,其思想深深根植着周公的主张。孔子的“仁政”“德治”思想深受周公“慎罚”“保命”主张的影响,其“礼”的思想也聚焦于周公为周人所设立的立身基点,即“对礼的遵从”,且有立国之本的崇高地位。左丘明也深受鲁国文化影响,在不知不觉中将所受鲁文化的熏陶渗透在其著作中,与孔子有不谋而合之势。第二,左丘明与孔子相互赏识,体现在左丘明所作《左传》的目的是传达孔子《春秋》的真实意义。从“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记具论其语。”中可以推断,孔子门下弟子并非全部都可以理解孔子的思想学说,左丘明也为此忧虑孔子弟子会失去《春秋》的本义,因而亲自着手著书,具体解释《春秋》。在著书过程中,左丘明引用大量《诗》,查阅大量史料,其思想与孔子大致保持一致。第三,《左传》中常常引用孔子所言,如“孔子曰”,“孔丘曰”,运用孔子的言论来批评或评价人物的行为,成为判定人物品行的标准,足以体现左丘明对孔子言论的肯定与熟悉,体现共同的思想和是非标准。
《左传》深受儒学影响,其义利观念大部分体现为与儒家学派相似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念,包括了孔子、孟子、荀子三大思想家的儒家学派,对义利关系秉承着一脉相承的观念,而又在承袭中有所偏重和演变。孔子讲求“不义且富贵,于我如浮云”,在义与利的关系上,孔子重视获得财富的正当性,虽然并没有直接否定财富,否定利益,但从孔子对颜回“一箪食,一瓢饮”简朴行径的高度赞扬上就能体现出孔子并不认为利大于义,且当义与利有明显的对立冲突关系时,是被孔子的“重义轻利”观念所排斥的。孟子在孔子的观点上有所深化,将“重义轻利”进行得更彻底,孟子在《梁惠王上》明确提出自己“去利怀义”的义利观,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8]认为如果上上下下都全心着眼于自己的利益,国家将面临危难。提出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使义能得其道,可以放弃生命,其“舍鱼而取熊掌也”的观点将义与利做了一个轻重上的权衡,把孔子的义利观进一步深化。然而在不是非要涉及到性命的原则问题上,孟子也在一定的范围内讲求利,以求利民,维护民生,总体来说也是重义轻利的。荀子讲求先义后利,他在义与利的关系上并不直接强调对立,而是将义与利看成制约关系,利在义的制约下,强调先后关系,在这个层面下,可以达到共赢。这与墨子所体现出来的“重义重利”的义利观有着一些相似之处。总体来说儒家学派的义利观呈现出重义轻利的取向。
三、《左传》义利观对后世的影响
(一)文学作品层面
在《左传》对重义轻利、义利兼备观念的倡导下,这种义利观在后世的流传中体现在了各个时期或名家的作品中,也将义利问题作为规范人们道德与行为的准则问题,只是在观念的继承上,不是完完全全的照搬继承,而是体现出时代特征的,符合新的文化需要的演变过的继承。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对于义利关系的辩论,是由春秋时期的“蕴利生孽”所开启的全新思潮。义是利的立足点,当人们立足于义就可以有效避免盲目的追逐利,因此人们该由义生利,由义导利。自此义与利被纳入伦理纲常的范畴,具有约束人们道德与品行的效力。此后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对义与利关系的延至后世孟子的探析也越发丰富通达,再到董仲舒的“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至于二程和朱熹时,对“义利”持严谨的严辨态度,使义与利的关系走向更全面的思维角度,在少数情况下肯定个人利益,但义重于利,义贵于利的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主张仍占据主要地位,成为熏陶一代又一代人们,且被不断保留的精粹文化。“剪灯三话”正能体现这一点。特别是作品中关于“义”的内涵由维护统治者阶级利益沉淀为赞扬人与人之间的忠义竭诚、济贫扶危、涌泉相报等,将“合宜”的概念更加深化。以此为线索便可以在“剪灯三话”中探索《左传》中的义利观在流传久远的明代,体现出什么样的变与不变,对该作品呈现的人物塑造与情感表达上的影响。从这个思路出发有利于我们明确地探析“三言二拍”中的义利观,不难看出,“三言二拍”中的商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对于对方是否具有诚信的品德十分看重,他们认为这是互相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商户间合作时严守诚信,既体现了“义”,也维护了双方的“利”,如《拍案惊奇》中,大客商张全早年向郭七郎借过一笔本钱,正逢郭七郎赴京索要,张全主动接待,不等对方开口便早已算好利息,诚挚交代道:“挈了重资,江湖上难走,又不可轻另托人,所以迟了几年。”[9]《左传》对后世作品的影响同样在《红楼梦》中可以寻得踪迹。《红楼梦》刻画了封建社会时期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尖锐矛盾,体现着该时期人物所拥有的个人道德和对物质利益的愿望。《左传》思想绵延至今,对于《红楼梦》中体现出来的义利观具有一定影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符合。《红楼梦》产生于乾隆盛世,当时的封建制度已经非常成熟,荣国府拥有着大量家奴和土地,在这类体质下,不断激化着义与利的冲突,作者在作品中通过对人物形象和行为的刻画,描摹他们对于义与利的选择,所体现出的正向义利观正是《左传》所宣扬的,作者在这种“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下揭露四大家族的腐败没落和悲惨的命运走向,认识到这种建立在封建社会宗法制和等级制的义利观有害于人格独立和人性自由的培养,与人人平等互利的和谐社会不相容恰。
《左传》中所宣扬的儒家义利观思想与小说所契合,对人们义利观的形成起影响作用。从政治的角度上看,包含着维护封建统治者XXX,安定百姓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在《左传成公二年》中“礼以行义,义以生利,政之大节也”就体现出希望以“重义轻利”的思想观念教化民众,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儒家所倡导的义利观认为不作奸犯科、犯上作乱,能维护社会的和平就是义的体现,实质上是在思想上强调了奴隶主经济利益。因此破坏社会治安,作奸犯科就是不义。同时也认为人的名分等级有阶层,占有财富的多少和对礼的享受与其等级相匹配,符合等级要求,对物质享受的追求就具有道德合理性,相反,违背礼义去谋求物质享受的行为是不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因此《左传》所潜移默化的义利观对后世的作品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观念意识层面
《左传》中体现出来的义利观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渗透在后世的观念中,由于中华文化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自私的、残暴的观念不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不被人们所宣扬。总的来说,其中的“重义轻利”与“重义重利” (即“义利兼备”)成为两种影响后世的义利观。以儒家学派、董仲舒、朱熹等为代表的思想家们认为“义”的地位明显高于“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舍生取义”,董仲舒以三纲五常为封建伦理道德的核心,将人性分为仁气和贪气,认为仁气是有利于封建伦理道德的因素,占主导地位,贪气是人性中不利于封建伦理道德的因素,处于仁气的相反面。在人性中,仁气与义相对应,贪气总是与利相关。只关注利益而轻视仁义的人难免会受到惩罚,看重仁义而轻视利益的人也必然会获得相应的奖励。董仲舒讲求义与利兼有,且义重于利。值得一提的是,王安石对传统的义利观进行了新的解释,首先,他认为“义”包括使国家繁荣昌盛,为百姓谋福祉,合理理财等方面,“利”有公、私之分。同时,王安石兼重义和利,并将其运用到变法主张中,显示出实用的独到之处。从这一点来看,王安石继承了重义重利的义利观,宣扬义和利应当统一,对明代时期思想家李贽“趋利避害”的义利观有所启发,为清代创办了漳南书院的颜元所提倡的“经世致用”打下基础。道家则走向另一个极点,讲求无为而治,义利兼弃。王安石不盲从于二者,而是取其中庸,将义利统一。以墨家、宋明事功学派等为代表的思想家们认为“义”与“利”可以相互结合,共同拥有。比较而言,“重义轻利”是建立在维护统治者需求的目的上,强调个人对“义”的遵循,强调通过道德上的修养促使国泰明安,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利”的作用;“义利兼备”是体现出较贴合人性需要又不违背伦理法则的一种义利观,但局限在于当时的人们对“利”的阐释较为单一,也并没有提出真正科学合理的义利观。但两者均有其可取之处,在后世义利观的完备过程中具有可贵的借鉴意义。
(三)行事风格层面
《左传》义利观,特别是以孔孟为代表的“重义轻利”的观点,倡导的是一种满足集体利益,成全个人的“义”,由此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凝聚力。主张公利,强调集体的利益,为国家、民族、社会奉献个人,使“大公无私”成为古往今来值得刻写的美德。由此诞生的强大的凝聚力体现在中国人始终是处于一种渴望“合抱”的状态,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时时刻刻都赞扬团结和睦,赞扬“让利”于他人。强大的“义”的追求,将对“利”的追求一再降低,形成一种舍己为人,不畏艰苦,“摩顶放踵,利天下而为之”的奉献精神,在善念的指引下激发出人性中的铁血精神。这种铁血精神催生出危亡时刻一位又一位正义凛然的英雄人物,从精神到人,再由人传递精神,世世代代,绵延不绝。例如最初墨家分离出来的一派“墨侠”,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士阶层兴起,伴随着诸侯之间争权夺势,侠客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武艺高强,正直洒脱,拥有“义”的执着,对“利”的洒脱,旨在建立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因而不难理解荀悦对于侠客有这样的评价:“简父兄之尊而崇宾客之礼,薄骨肉之恩而笃朋友之爱。”[10]侠客的形象始终和“义”相联系,他们将守信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信守承诺成为侠客的人格魅力,“忠”“义”“信”在侠客身上得到汇聚和体现。同样具有这种铁血精神的还有安史之乱中散尽家财抵抗反贼的颜真卿、誓死不降元的文天祥,以及放弃逃亡机会,为了唤醒中国百姓而主动寻求一死的谭嗣同等等,他们是真实存在的,是骨血里继承了“重义轻利”观念的伟大英雄。
四、结语
《左传》义利观探析以《左传》为主要研究文本,将其中记录的春秋战国历史事实作为依据,着力于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大致将《左传》中所体现的义利观分类,二是揭示《左传》中义利观念的社会根据和思想依据。“重义轻利”“义利兼备”“重利轻义”是《左传》中体现出的三种义利观念,但根据上文分析可以得出,作者与儒家思想有着深厚的渊源,受其影响,对于“轻义”的价值观念并不加以赞扬。在中国传统道德价值观中,义利观不仅构成核心主题,而且还是社会伦理的基本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义利观成为人们所持有的价值评判标准,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导向。
义利观体现人们的价值观,主要通过对“义”“利”的认识、义与利的关系来体现。通过初步探析承认中国传统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占据主流地位,同时拥有合理性和局限性,且两者相互交织。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功利行为都合乎道义,相反也不是所有的道义行为都会带来功利。在有些时候为了满足道义,甚至将抑制或者牺牲主体的利益作为条件。流传至今的对“义”的尊崇和对“利”的合理要求,越来越兼顾多方面的需求,拥有更完善的意义。《左传》中的义利观在后世仍需完备,但其提供的思想借鉴意义不可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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